P2P网络借贷金融论文

2022-04-22

要写好一篇逻辑清晰的论文,离不开文献资料的查阅,小编为大家找来了《P2P网络借贷金融论文(精选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2015年底到2016年初,P2P网络借贷平台中晋系、e租宝连续遭到公安部门调查,涉案金额均高达数百亿元,大量投资者损失惨重,此前的“野蛮生长”暴露出诸多问题,不少创新偏离了正确方向。随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推进,互联网金融正回归法治轨道,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力度正在提升。

P2P网络借贷金融论文 篇1:

二手车金融P2P网络借贷风控研究

摘 要 随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快速发展,以二手汽车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的二手汽车金融P2P网络借贷迎来了一轮高速发展态势。伴随而来的是,建立适合汽车行业和网络借贷业务特点的P2P网络借贷平台风控模式,成为行业热门话题。本文将以迄今为止“中国国内资金规模最大,最有实力的汽车金融网络借贷担保平台”车贷乐风控模式为例,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 P2P网络借贷平台 二手车金融 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是任何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能否存续发展的核心问题,它依靠平台服务提供商设计的风控模式和风控手段,以此判断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和还款意愿,最终帮助放款人做出放款决定,控制借贷风险。

一般而言,借贷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大体可以归结为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关于知识和行动的不对称性。与其他种类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同,汽车金融P2P网络借贷平台由于有汽车作为抵押或质押,在实际借贷过程中,风控模式较为容易设置,一旦出现借款人存在着违约或信誉风险,处置起来较为容易。

然而,作为一种新型借款方式,汽车金融网络借贷平台也伴随着不少风险。特别现阶段投资者缺乏“责任自负”观念大背景下,一旦网络借贷平台出现跑路、倒闭等问题,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管理带来难以想象的困难。此外,鉴于P2P网络借贷人群总体信用偏低、借贷业务模式和风控模式百花齐放等因素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风控难度。有鉴于此,打造借款人、放款人、第三方平台良性互动又能合理制约的风控模式,已经成为行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二手车金融P2P网络借贷平台和风控主体现状

所谓P2P 网络借贷平台(Peer-to-Peer Lending),即出借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借款人提供小额借贷的信用中介模式,是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商业模式,其核心作用是作为中介,通过一定的交易制度设计为借贷双方提供相应的信息发布、资质判定、撮合等中介服务。

二手车金融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是以二手汽车作为抵押或者质押物开展网络借贷活动的借贷方式。目前,这种借贷模式已经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以长沙为例,仅在半年时间里,已出现了包括车贷乐等10来家二手车金融P2P的网络借贷平台,帮助不少“有车一族”盘活了汽车资产,促进了中小企业经济发展。

风险控制方面。伴随着行业的成长,P2P网络借贷平台跑路、违约现象也很突出。今年4月,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2013中国网络借贷行业蓝皮书》数据称,2013年,共有73家平台出现了体现困难、倒闭或者跑路的现象,约占整个市场数量的10%,其中不少公司从事二手车金融P2P网络借贷业务。

以车贷乐为例,这家以提供二手汽车抵押借款、汽车质押借款等服务的P2P平台,借款人可用自有机动车辆的所有权为抵押,获得便利快捷的短期融资服务,且期限非常灵活。据车贷乐负责人介绍,目前这家公司有GPS不押车与押车两种服务模式供选择。

此外,车贷乐还推出了以专业担保公司为投资者本金作担保,对于提供100%担保的借入人,实行严格的“网上登记,网下审核”的原则,从借款前、借款中、借款后三个环节设置风险闭环。首先,在借款前期,对借款人实行严格审核。依托公司审核队伍,对借款人(债务人)资料和信用报告进行多渠道、多角度、多层次调查和审核,最大程度避免欺诈风险。其次,在借款过程中实行有效监控,并在借款过程中与借款人(债务人)保持联系,对借款过程进行有效监控,避免风险。在借款后期,车贷乐实行跟踪服务,还将提供有效跟踪服务,及时提醒借款人(债务人)还款。根据出借人(债权人)要求,安排专业的催收团队和第三方机构开展催收工作,必要时采取法律途径,有效维护出借人(债权人)权益。

二、二手车金融P2P网络借贷遇到的风控问题

作为一种新型的P2P网络借贷模式,二手车金融P2P网络借贷本身属于P2P网络平台业务,首先应当要遵循四条“红线”原则。所谓四条“红线”:一是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运作,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但在实际借贷业务中,汽车金融P2P网络借贷平台风控体系仍存在着不小的挑战:

1、汽车属于动产,一旦将其作为最重要的抵押物或质押物,本身存在较大风险,而估价过高也是网络借贷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

众所周知,汽车作为流动资产,如果处于不押车状态,极易出现丢失或隐匿风险。

此外,由于汽车金融P2P网络借款平台都要求对作为抵押物的汽车实行估值,因此,汽车价值估价成为这类贷款中最为麻烦的问题。

按照车贷乐、车大爷等汽车金融P2P平台操作模式要求,要想得到借款,首先要提交借款申请,然后由平台方进行车辆评估,再签署借款协议后,方可快速组织放款。毋庸置疑,借款人能否得到较大金额贷款,所持有的车辆估值多少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一般行业作法是,如果借款人愿意“押车贷款”,则其借款额度可达车辆估价值的90%,将由专业的地下停车场停放,享受专业养护服务。如果借款人选择“不押车借款”,则借款金额可达车辆估价值的100%,押证不押车,车辆可在全国任何地方自由行使。现实情况是,借款人为了能够得到更多金额贷款,需要将其持有的车辆得到更多评估值,成为引发借贷风险的首要问题。

2、借款人以20~28岁人群居多,此类人群属于借贷高风险人群。而经济形势总体处于下行期,又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借款人还款风险。

据车贷乐统计数据显示,20~28岁借款人占据了这家公司P2P网络借贷业务八成左右。这类人虽然有汽车作为抵押,但由于事业处于成长期,收入不多,现金流有限,还款风险总体比较高。统计还发现,40岁以上已经离婚女性群体,违约率也非常高,还款风险大。

3、二手车金融P2P网络借贷兴起时间不长,国内没有太多现成经验可供借鉴。

作为一种刚刚兴起的P2P网络借贷行业,国内从事此类业务的公司不多,没有太多行业经验可供借鉴。也不可能在较短时间里,形成有行业特色的风控管理模式。

此外,由于第三方服务平台注册无需得到国家有关金融行业管理部门许可,仅在工商部门注册即可开门营业,从业门槛降低能带来市场的繁荣,更大范围满足市场对资金的需求,但也因此埋下了许多隐形负担。表现最为突出的是,借款人和第三方服务平台联手骗贷时有发生,恶意“转贷”现象层出不穷。

4、放款人风险意识整体较差,利息要求较高

由于中国长期存在存款利率上限管制,存款人有强烈的动机寻求更高的资金回报率。网络借贷平台提供的年化收益率达8%~20%,甚至更高,对投资者而言具有很大的诱惑力。加之在房地产调控长期僵持、股市持续低迷的背景下,网络借贷成为不少投资者的青睐。而我国长期的“金融压抑”现象则赋予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需求空间。虽然不少汽车金融P2P网络借贷平台宣称“利息低,月利率1.5%起,无任何隐性费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并非如此。

5、无合格资质担保和平台自建资金池现象突出

在借贷业务过程中,最容易发生的是资金池风险和担保风险。在二手车金融P2P网络借贷业务中,不少没有融资担保资质业务的担保公司也参与到担保中来,此外,P2P网络借贷平台自己为自己担保的现象非常突出。

更为致命的是,一些平台公司还以低息方式,吸纳社会资金进驻到平台资金池中,开展放贷业务,风险极大。

三、二手车金融P2P网络借贷模式完善建议

1、健全借款审贷体系和风控体系,针对不同借款人群风险特点,设计不同的网络借贷产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金融与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爱君认为,辨识哪些P2P平台值得信赖,一是看担保机构与平台有无关联关系,二是看平台给出的利率是否虚高,三是看借款人的担保物,价值和信用能否对接。

因此,想要打造二手车金融P2P网络借贷的风控模式,必须要建立健全的信用审核体系。对于平台用户,尽可能要求提供较多的信用材料,对用户的综合资信进行评分与分级。待平台借款人在发布借款信息后,需经过平台完成初审、第三方调查、视频验证、终审等步骤,最大限度挖掘真实信息。此外,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产品如何设计,也值得深入研究。

2、建立严苛的第三方资金托管和合格的第三方担保机构

有研究表明,第三方资金托管、合格第三方担保机构和独立风控,是辨别P2P网贷平台的三条金科玉律。操作经验表明,如果建立了第三方支付资金托管系统,就可以保证资金由投资人到借款人账户,杜绝了资金池产生的可能,目前国内不少网络借贷平台开始采用这一作法。而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融资担保机构,

在能为二手汽车金融网络借贷平台增加一道安全网,确保出借人的款项能安全有效出借。

3、加强投资者教育,加速从纯线上业务向O2O方向转向,依托线下资源提前去除潜在的风险。

对P2P行业进行展望中,中国应该加强投资者教育,即使按照最严格的监管来执行,中国的P2P仍然有巨大的市场。分散资金降低风险的出借人教育。基于风险分散理论建议出借人分散投资,一旦单笔投资出现风险后,由于在整体投资组合占比低,不会影响到整体收益,也就是说分散投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收益覆盖风险。

4、二手车金融P2P网络借贷是新生事物,在对其进行严格管理同时,国家和社会也应营造宽容的发展氛围,促进行业自律规范发展。

从法律法规方面来看,2011年8月23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风险提示的通知》,据称是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发布的第一个、也是迄今唯一一个有关P2P借贷风险的正式文件。不夸张讲,当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基本处于“真空”状态,政府部门监管的缺失,是导致当前二手车金融P2P网络借贷问题层出不穷的关键原因之一。因此,尽早将P2P网络借贷平台纳入政府监管,已经势在必行。

研究表明,当前在P2P网络借贷平台快速发展的城市,绝少有成立专门的行业协会引导P2P网络平台业务发展,也无明确的机构对平台进行监管。下一步,大力引导各地方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应当成为政府和业内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5、当下是大数据化爆炸式发展时代,要多利用新型网络社交和支付工具,评估借款人信用风险。

鉴于二手车金融P2P网络借贷业务借款人年龄偏年轻化特点,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借助微博、微信等开展借款人调查,或对其社交工具提出更多要求。如新浪微博认证,需要借款人有100名粉丝、一定数量的认证好友。

此外,诸如支付宝流水帐单、信用卡还款记录账单等,都是判断借款人信用现状最好的帮手之一。

尽管这类作法偏重从信用习惯和痕迹判断借款人的信用情况,但却不失为一种创新措施。

四、小结

虽然汽车金融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中国发展时间非常短,但其便利性、快捷性、利息低等特点,依然成为“有车一族”短期融资首选解决方案之一。

可以预见,随着中国汽车社会的深入推进,二手车金融P2P网络借贷平台业务大有快速上升势头。众多汽车金融网贷借贷平台通过自身探索和相互间的竞争与合作,将会推动二手车金融P2P网贷平台打造成熟的行业运营风控模式。

参考文献:

[1]王爱晶.我国汽车金融风险控制研究[J].广州科技贸易学院,2009.

[2]许陶.国外P2P网络借贷平台典型案例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J].商,2014.2.

[3]李雪静.国外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及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3.07.

[4]张倩.央行探路P2P监管规范市场需自律与他律并行[N].通信信息报,2014.3.6.

[5]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课题组:P2P网络借贷平台:天使还是魔鬼.财新网.2013.11.

作者:戴和清

P2P网络借贷金融论文 篇2:

P2P网络借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摘 要】2015 年底到 2016 年初,P2P 网络借贷平台中晋系、e租宝连续遭到公安部门调查,涉案金额均高达数百亿元,大量投资者损失惨重,此前的“野蛮生长”暴露出诸多问题,不少创新偏离了正确方向。随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推进,互联网金融正回归法治轨道,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力度正在提升。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权益;保护

2015 年底到 2016 年初,P2P 网络借贷平台中晋系、e租宝连续遭到公安部门调查,涉案金额均高达数百亿元,大量投资者损失惨重,此前的“野蛮生长”暴露出诸多问题,不少创新偏离了正确方向。随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推进,互联网金融正回归法治轨道,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力度正在提升。

一、 P2P 网络借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首先,P2P 网络借贷衍生产品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P2P 网贷金融衍生产品和普通商品相比更加专业化,即便是与传统金融机构的产品比较,它的复杂性更加凸出,要求消费者具备相当的金融专业知识。P2P 网贷产品所包含的互联网特性还要求消费者具有较好的电脑操作能力。有的互联网金融公司推出“秒标”、“天标”等概念产品,消费者需要在线网络抢购才能完成相关交易,许多消费者无所适从。P2P 网络借贷的运营,存在债权转让、期限错配、资金池、自融等各种操作方法,专业性极强,普通消费者仅仅知晓投资期限、投资预期收益等主要概念,显然投资风险极大。

其次,P2P 网贷金融交易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征。P2P 网贷金融交易信息不对称与金融衍生产品的专业性、复杂性紧密相关,正因为 P2P 网贷产品具有极强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导致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加剧。金融衍生产品设计较为复杂,普通金融消费者由于知识储备的不足难以对金融产品的质量进行区分,因此,应当加强和改进信息披露制度以充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 P2P 网贷市场中,产品信息是消費者决定投资的前提,经营者对其投放产品的价格、质量等信息理解的充分性远高于消费者。

第三,P2P 网贷交易中买卖双方地位不平等。P2P经营者凭借其在金融行业的浸淫,自然在专业知识上占据优势,金融消费者在谈判过程中明显处于弱势。除此外,消费者弱势地位还体现群体的随机性和松散性,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和金融经营者抗衡。从交易平台的特点看,P2P 经营者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可以实现对广大消费者的精准聚焦,运用格式合同规避风险,将投资风险转移到消费者头上,而消费者表面上具有自主选择权,实际上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被限制或排除。

二、P2P 网贷中消费者的权利保护面临的困境

一是法律规定零散或缺失。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门立法明显滞后,金融消费者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直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能完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还需要结合相关的其他法律规定才能确保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而这些法律散见于民商事、刑法、行政法、保险法、证券法、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中,且这些规范大都是原则性规定,直接适用存在一定的困难,并不能周全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我国早已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随着社会的发展,其部分内容与时代,虽然在2013年进行了修订,但依然主要调整一般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法律关系,对于金融消费法律关系能否调整目前任存在争论,期望通过该法来充分保护P2P 网贷中消费者的权利更是不切实际。

二是监管缺失。P2P 网贷作为一种金融创新,虽然给金融市场的发展带来了蓬勃生机、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便利,然而在表面的繁荣下乱象丛生,其中有很大一部分,不到半年就销声匿迹或是奄奄一息,大有当年团购大起大落之势。甚至有人直言:P2P这一行业目前在“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地野蛮生长。一无门槛。P2P网贷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小额贷款交易,平台为借贷双方直接建立联系,依靠互联网技术线上审贷。然而,这种快捷的金融信贷模式到了市场上却被许多公司演绎成“十几万元买套软件系统、搭个架子买个域名、去工商注册一下就可以做了”。这些平台很可能压根没有足够的资金储备、专业的项目评估人才和完善的流程。风控、借款人质量把关等是立在P2P前的一道隐形门槛。而事实上,在招徕客户方面,在线上一端,P2P公司只要给出高利率,就不愁投资者参与;在贷款人一端,平台也可以通过与线下小额贷款公司合作快速获得资源。因此,“迅速开张”也不是难事。低成本繁荣的同时,倒闭、跑路等伴随而来,欺诈等行为也层出不穷,整个行业形象一落千丈。二无标准。与小贷公司所不同的是,P2P网贷平台目前没有受到任何利率“红线”的约束。众所周知,国内超过八成的P2P平台并非纯粹的“资金撮合中介”,大多数平台一般还会向借款人收取一定比例的中介费用,这也是目前国内许多网贷平台的谋生之道。目前大多数P2P平台付给投资者的年化利率在12%—20%左右,但若加上平台收的中间费,借款人承担的贷款成本则被大幅推高。国内的P2P企业很多正在脱离P2P本来应该有的定义,逐渐走入灰色地带,与非法集资的区别越来越模糊。三无监管。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活动经常突破现有的监管边界,进入法律上的灰色地带,甚至可能触及“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底线。事实上,目前P2P网贷平台本身的资金实力、第三方担保方的担保能力等信息,对用户而言并不透明,目前国内缺乏一套有效的系统对这些信息予以调查和披露,用户难以甄别。

三是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不畅。目前在纠纷解决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 P2P 网贷经营者内部缺乏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当前 P2P 平台雇员大多不具备专业的金融、法律知识,缺乏风险防范意识,没有建立有效的规范制度,在制度管理上存在明显漏洞。二是在具体的纠纷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按照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金融消费者的消费记录一般都由P2P 网贷经营者掌握,凭借个人能力难以收集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证据,在证据搜集能力上明显弱于经营者。三是消费者诉讼成本高昂。针对个别消费者的诉讼,金融经营者有足够的资金实力与消费者展开长时间的诉讼。而消费者彼此之间经常由于信息沟通不畅造成思想不统一,导致维权行动成本高昂,进而经营者可以轻松瓦解消费者的联合诉讼。四是行业协会没有充分发挥自律作用。在一些地区,P2P 网贷领域已成立区域性行业组织,国家层面的互联网金融协会也已经成立并开始运作,但由行业协会主导的自律监管在P2P 网贷中对金融消费者还未充分发挥保护作用。

三、对 P2P 网络借贷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法律规范

我国可借鉴境外相关立法经验,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实践,研究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为金融消费者保护提供权威性的制度基础。比如,2010年7月美国颁布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2011年我国台湾地区出台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都是可以借鉴的案例。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正式出台的基础上,相关监管部门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制定富有针对性的监管规章和条例,形成切实可行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不断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在监管力量上,可以集中整合“一行三会”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益保护部门的力量,设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例如,美国成立了单独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FPB),在立法执法、重罚侵权行为、叫停对消费者有害的产品等等方面频频作为。同时,要加快推动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尤其是对当前兴起的互联网金融、P2P网贷等创新方式,充分揭示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的风险,为促进金融消费者以合法、合理、有效的途径维护权益做好相关教育、培训工作。

(二)构建P2P 网贷监管制度

首先,建立市场准入监管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参差不齐的现状,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場准入门槛,要求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必须达到市场准入门槛,如对企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经营范围、风险防控措施以及人员素质等提出一定的要求,只有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才能准许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否则,不允许其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此外,已经成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也必须达到上述从业标准,对于不符合从业资格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限期进行整改,如整改后仍不符合行业标准的,应当责令其退出市场;其次,建立市场运营监管制度在进行具体制度建构时,一方面,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滥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排除经营者义务、限制消费者权利、夸大盈利欺骗消费者等,应当制定法律规范加强对格式合同的监管、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行为,并对企业的合规性进行监督,使互联网金融企业按照法律规则公平竞争,从而确保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产品质量,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为防范金融风险,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在资本充足率、存款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等重要指标上达到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具体设定的标准时可以结合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比照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适当放宽最后,建立市场退出监管制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互联网金融企业退出市场时必须重视和解决的问题。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既没有国有金融机构那样雄厚的财力,也没有国家以信用为其作担保,一旦发生信用危机,消费者权益将遭受侵害,企业可能因破产导致失去清偿能力,消费者的本钱也将血本无归,因而,为保障互联网金融企业退市时的消费者利益,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险基金也许不失为一个有益的尝试,不仅可以增加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心,也能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三)完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

一是落实投诉处理责任制和考核制。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的领导负责制,对每起投诉都应认真核实,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并提出整改措施,投诉处理完毕后要由负责人向金融消费者反馈投诉处理结果。金融机构在员工考核中,应加大投诉项目的绩效考核挂钩力度,从而提供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二是提高投诉处理的时效性。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投诉,金融机构应在接到投诉或反馈信息当日解答和处理;当日不能解答和处理的,应说明具体原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解决,并建立相应的督办制度。三是建立投诉回访制度。金融机构应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回访制度,对每起金融消费者投诉都须建立详细的档案资料,包括金融消费者基本情况、投诉内容、处理过程、处理结果、满意度等,在处理消费者投诉完毕后,确定后续跟进负责人,电话了解或上门征询意见,并反馈投诉中提出需求的改进措施,消除金融消费者不满的负面传播效应。四是建立重大投诉及时上报制度。金融机构网点内发生的不能妥善解决的金融消费者投诉,或集中大规模投诉,或投诉事项重大有可能引发重大声誉风险,或投诉事项涉及众多金融消费者利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金融稳定的,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各自分行以及金融监管机构。如未及时上报导致事态扩大的,将视程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作者:崔涛

P2P网络借贷金融论文 篇3:

P2P网络借贷对普惠金融发展的积极影响、现存问题及发展对策

摘要:近年来,在我国互联网技术日益成熟的背景下,以P2P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呈现迅猛发展的态势。其中,P2P网络借贷以其门槛低、收益高、方便快捷等特征成为时下最热门的投资理财方式之一。同时,由于P2P网络借贷自身的定位与普惠金融的诸多特征相契合,使其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以及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促进了我国普惠金融的发展。但是,由于行业自律不足、监管缺位等问题的存在,P2P网络借贷在初期呈现野蛮生长的同时也暴露出如业务违规甚至涉及非法集资等问题。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阶段,P2P网络借贷能否摆正位置、找准定位,切实发挥服务普惠金融的作用,关乎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文章将分别对P2P网络借贷和普惠金融各自的特征进行梳理,从而发现P2P网络借贷助力普惠金融发展的内在逻辑,并在分析当下该行业所面临的发展障碍和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促进P2P网络借贷更好为我国普惠金融发展服务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普惠金融;问题与对策

一、 引言

普遍认为,传统金融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金融排斥的现象。在金融市场化条件下,贫困人口及其他弱势群体对金融资源的吸引力较小,且贫困地区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产生“逆向选择”,从而加大金融机构风险。因此,金融资源不断向优势群体集中,其在整个社会群体中的分配将越来越不均衡,最终导致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受阻。而普惠金融的提出与发展正是为了解决金融排斥,深入推进包容性发展。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将“普惠金融”写进党的决议,将发展普惠金融作为全面深化金融领域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提出“发展普惠金融”是“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2017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主席首次提出“建设普惠金融体系”,从而把发展普惠金融的重要性推向新的层次和高度。另一方面,作为互联网金融最主要的模式之一,P2P网络借贷自在我国诞生之日起,实现了迅猛的发展。P2P网络借贷在特征与理念等方面与普惠金融高度一致,作为发展普惠金融的主力军之一,促进P2P网络借贷的健康发展是实现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二、 P2P网络借贷对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的积极影响

通过梳理可以发现,普惠金融的主要特征有:一是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具有广泛性,并在此基础上更加侧重弱势群体;二是通过普惠金融服务对象获取金融服务的便捷性更高、成本更低;三是普惠金融强调通过金融创新,扩大金融服务的辐射范围,延伸金融服务的触角;四是普惠金融不是简单的金融援助或政策帮扶,而是强调通过市场化运作使其具备商业可持续性;五是普惠金融的发展需要更加完备和优化的政策环境,需通过税收减免等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金融机构在商业盈利方面所做出的牺牲。另一方面,P2P网络借贷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是对原有金融体系的有益扩充;第二,P2P网络借贷具有交易方式灵活,操作简便、高效等特点;第三,P2P网络借贷活动的参与门槛低,且能同时提高投融资双方的收益,便于小微企业、低收入者等群体参与其中;第四,P2P网络借贷加快了金融脱媒的步伐,有利于倒逼传统金融机构的改革;第五,P2P网络借贷有利于提高社会闲散资金的利用率,促进传统民间借贷行为阳光化,减少非法集资的发生。

从上述两方面的分析不难看出,P2P网络借贷在诸多方面具有普惠金融的特征,作为一种金融服务模式的创新,P2P网络借贷将对我国普惠金融的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首先,在参与门槛上,P2P网络借贷为投融资者均设置了较低的参与门槛,体现了普惠金融的广泛参与性。其次,在参与成本上,P2P网络借贷能实现投融资双方的双赢,体现了普惠金融的优惠、实惠性。再次,在操作方式上,P2P网络借贷交易方式灵活、操作简便、高效,体现了普惠金融的方便快捷性。最后,在商业模式上,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收取信息中介费用可满足自身的运营与发展,体现了普惠金融的商业可持续性。此外,P2P网络借贷在模式与技术创新、改善客户体验以及引导民间借贷阳光化等方面具有的特征均与普惠金融的理念相吻合。

三、 当前P2P网络借贷服务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与障碍

有专家指出,P2P网络借贷是普惠金融资金的提供者、普惠金融覆盖面的解决者、普惠金融体系均衡利率的践行者、普惠金融教育的探路者。但另一方面,P2P网络借贷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脱实向虚”等当前金融行业普遍面临的问题与障碍,弱化了P2P网络借贷对发展普惠金融的助力作用。具体而言:

1. 平台实际操作中偏离原本定位。按照对P2P网络借贷活动的界定,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借贷活动中扮演信息中介的角色,其主要职能是进行投融资双方信息的审核与披露。然而在实践操作中,P2P网络借贷平台不断扩展业务范围,不少平台将自身定位成信用中介,从事吸存放贷、设立资金池、自融资金等违规金融活动,并衍生出多种经营模式。这些特有的模式使得P2P网络借贷平台逐渐偏離了信息中介的定位,异化为另类的金融机构。典型的有平台担保、刚性兑付、利率决定、债权转让、股票配资、大额融资等模式。无论在上述哪种模式下,P2P网络借贷平台已不再是单纯的信用中介,其服务的对象也不再聚焦于具有资金需求的小微企业等社会弱势群体。尤其是债权转让、股票配资等模式的设立初衷已与普惠金融的理念相去甚远。

2. 大量问题平台倒闭。近几年,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在行业发展不成熟、外部监管不力等因素的作用下,不少平台出现倒闭现象,部分平台老板甚至在平台出现问题时携款跑路。其中,2013年出现了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倒闭潮”。据网贷之家统计,截至2016年12月底,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为2 448家,相比2015年底减少985家。截至2017年7月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达到3 826个,其中跑路平台有1 147家,占比达30%。在经历了初期的野蛮式发展后,P2P网络借贷行业的风险和问题不断暴露,大量问题平台的出现使其市场热度大大降温,甚至整个行业出现被妖魔化的倾向。究其根本,出现倒闭、跑路现象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一是上述提到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定位偏颇的问题;二是不法分子打着“P2P网络借贷”的旗号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三是原有民间融资机构向P2P转型时专业支撑不足。此外,针对不同发展时期,P2P网络借贷平台面临的风险点不同,如不能进行差异化风险预警与监控,则可能引发潜在风险点的爆发。

3. 行业征信困难。作为最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之一,我国信用体系的不完善也是制约P2P网络借贷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此环境下,投资者不能准确的获取融资者的真实信息,P2P网络借贷平台也不能根据足够的融资者信用记录对其违约概率、适用的利率等做出精准的判断。因此为了吸引投资者,大多数平台只能对客户的投资进行担保,在融资者违约时进行刚性兑付,从而将投融资风险转移至平台。具体而言,造成当下P2P网络借贷征信困难的因素一方面在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无权分享国内现有的官方信用资源,另一方面在于我国民间征信发展缓慢。此外,当前实践中P2P网络借贷平台自建征信系统又面临着样本数量有限、操作成本高等障碍。

4. 外部监管发展滞后。对于P2P网络借贷的野蛮式发展,以及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系列风险和问题,除了归责于P2P网络借贷行业自身之外,外部监管的缺位与不力也应负有相应的责任。我国对于P2P网络借贷的监管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行业发展初期金融监管滞后,各监管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性;二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三是现有监管措施往往采取“一刀切”的方式。

除了上述内容外,P2P网络借贷发展过程中还面临着投资者适当性教育、网络安全隐患等需要解决的问题与障碍。

四、 促进P2P网络借贷更好服务普惠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当前,在监管逐渐收紧的背景下,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进入深度调整期,初期的野蛮式增长方式已不可持续,整个行业将进入规范发展、有序壮大的发展“新常态”。十九大报告指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必须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因此,促进P2P网络借贷“脱虚向实”、健康发展,使其成为推动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的主力之一,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

1. 引导平台回归原始定位,加强自身征信建设,并进行差异化发展。一是要回归原始定位。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原始定位是信息中介,而非实践中很多平台扮演的信用中介角色。要解决这一问题,最重要的举措是加快平台去担保化的同时加强信息披露力度。一方面,去担保化可以打破平台对投资人的隐形保障,帮助投资人树立“担风险、享收益”的理念,并可在市场化运作条件下实现项目风险与融资利率的匹配。具体而言,可利用股东增加实缴、增加风险准备金或者质保服务专款等作为去担保化的可行性措施;另一方面,信息披露是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最主要职责所在,只有切实加大信息披露的力度,才能实现风险从平台向投资者的转移,最终实现去担保化。具体而言,首先应尽可能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披露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借款用途、商业模式、预期违约率等信息,其次要定期安排第三方对借款人的借款资金账户和财务账户进行审计并进行披露。

二是将构建自身征信系统作为开展业务的发力点,并与多类机构合作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扩展服务范围。一方面,与传统征信机构以采集结构化信用数据为主不同,P2P网络借贷平台更关注行为数据,对行为数据的采集与积累将成为传统征信方式的重要补充。另一方面,针对地处城市的企业和个人客户,平台可尝试与各地信誉较高的担保公司进行合作,由当地担保公司寻找和推荐优质融资项目,并对其进行初步审核以及连带责任担保;针对地处偏僻地带的农村客户,可与当地的农信社、资金互助社甚至村委会进行合作,了解借款人的真实信息,最终撮合借贷双方的投融资需求。

三是不同平台找准自身定位,进行差异化发展。在行业逐步进入强监管的背景下,行业洗牌加剧,不同平台要依据自身特征找准未来发展方向。大平台可充分利用自身综合优势,通过集团化等方式横向拓展投资品类,在满足监管合规性要求的同时实现资产端与资金端的多样化发展;中小平台应根据自身特色深耕细分领域,在纵向上深入挖掘产业链上下游资产端相关资源。

2. 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平台间信息共享机制。

(1)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作为普惠金融的组成部分,P2P网络借贷监管体系的构建必须考量监管成本。英国是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成熟度较高的国家之一,其成立的P2P金融行业协会在监管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有力地保护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国已于2016年3月25日成立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下一步可在借鉴英国做法的基础上,充分认识和尊重P2P网络借贷行业的自身发展规律,引导和支持通过行业自律的形式不断完善平台管理,监督平台合法合规经营,从而使行业协会成为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与外部政府监管相得益彰、相辅相成的局面。

(2)建立不同平台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当前P2P网络借贷行业尚未建立不同平台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相互之间信息沟通不畅,可能导致同一借款人同时在不同平台针对同一事项进行借款的事件发生,进而放大投资者的出资风险,并引发平台间的无序竞争。因此,应组织建立行业内信息共享机制,以便不同平台实时掌握相关信息,合理做出相应决策。

3. 不断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外部监管环境。

(1)加速行业顶层设计,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良法乃善治之前提。为鼓励金融创新,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一行三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已出台了一系列针对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或管理办法。在保障上述监管举措切实能够落地、得到落实的同时,应在立法的层面,加快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顶层设计的步伐,从而使得P2P网络借贷的发展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2)针对不同类型的平台采取分类监管的措施。P2P网络借贷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小微企业、贫困人口等社会弱势群体的资金需求问题,具有一定的公益性。随着行业的发展,由于商业模式本身具有逐利性,当下如果试图使所有平台仍保持公益性已然不现实。因此,在监管时不同类型的平台应区别对待,针对偏公益性质的平台可通过税收减免等手段加强补贴,保障其正常運营与存续。另外针对不同合规程度的平台也应采取分类措施,对合规平台应进一步加以规范,对不合规平台应立即要求整改,对违法违规平台应坚决予以取缔。

(3)在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适度放宽部分监管细节。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等四部委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是当前我国进行P2P网络借贷监管的主要政策依据。上述办法对P2P网络借贷活动中的借款金额上限、经营模式调整、ICP登记证办理、资金银行存管等内容都做出了明确且严格的规定。此办法的颁布与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整治了行业乱象、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但另一方面,也抑制了行业发展活力。因此,应在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针对某些可能约束行业发展活力的细节进行适度放宽,例如可适度将严苛的牌照发放程序化繁为简,并适当地放宽部分平台的业务范围,形成多层次的平台格局。

(4)逐步实现平台与官方征信资源的有效对接,并鼓励民间征信机构的发展。P2P网络借贷平台与央行征信系统的对接能在较大程度上解决P2P网络借贷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将有效降低平台初期的征信成本,平台所披露的借款人信息将更加真实、全面和有效。此外,平台上形成的信用数据将对央行征信系统形成反哺,并可倒逼借款人自觉履行合约、维护信用。因此,应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逐渐放开官方征信系统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的限制。此外,还应积极鼓励发展民营征信机构,丰富和健全我国征信市场。

4. 加强投融资者教育与管理,实现双方合理匹配。

(1)针对投资者,应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注重投资者教育。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业态,P2P网络借贷利用的技术、运营的模式等对大多数普通民众而言较为陌生,对于普惠金融侧重的社会弱势群体更是如此。因此,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进行投资者评估时,首先要谨慎确定衡量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要素,其次要运用金融科技(Fintech)准确分析投资者的客观实力,最后要精准衡量投资者的风险偏好。此外,还要加强投资者教育,通过浅显易懂的方式扫除投资者在P2P网络借贷活动中所遇到的专业性盲点。

(2)针对融资者,应切实把好融资项目考核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先将项目本身具有的风险分为由高到低不同的等级,在此基础上,结合市场风险、借款人管理能力、历史信用记录等因素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工具对融资风险进行综合的分析与考量。

(3)实现投融资双方的合理匹配。在完成上述两方面精准评估的基础上,以“将合适的融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为目标,在投融资双方之间构建合理、有效的匹配体系,力求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保障其自主投资权利的同时,使得融资者以合理的价格获得资金服务,从而达到普惠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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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阎沭杉(1990-),男,汉族,河南省孟州市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政府政策与公共管理系博士生,研究方向為金融政策、金融监管等。

收稿日期:2018-07-12。

作者:阎沭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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