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再生育审批办理程序
再生育审批办理程序
1、办理条件:
(1)《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4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a、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b、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c、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2)第15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a、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配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b、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3)第18条:适用本条例第14条第
(一)项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出具的鉴定不能作为依据。
2、办理地点: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3、提交材料
①再生育审批表。
②再生育申请。
③结婚证明。
④男女双方的单位或户籍地村(居)委会的证明。
⑤是病残儿的需要病残儿鉴定结论。
⑥离婚再婚的需要离婚证明,多次结(离)婚的,需要历次的结(离)婚证明。 ⑦丧偶再婚的,需要丧偶一方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丧偶证明。
4、办理程序:
①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签署意见后,报送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查。同时提供当事人双方的户口或身份证、结(离任婚证复印件)。
②在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填写再生育审批表一式两份,与上述材料一起交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查;
③计划生育办公室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报县计生局; ④县计生局在接到报送材料的6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是否批准的书面通知,逾期视为批准。
第二篇:申请再生育审批程序
办理机构:海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必须①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
九、
十、十
一、十
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之一;②女方年龄在24周岁2个月以上;③第一孩达3周岁2个月以上(《条例》另有规定的的除外);④目前尚未怀孕(适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请再生育的除外)。
办理程序:
(一)夫妻双方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同意,到女方常住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填写申请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理处应在一周内审核完毕,并张榜公布15天,无异议的,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
(二)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生育服务证》。
所需材料:
⒈第一孩户口薄、生育证或征收发票的复印件;
⒉结婚证及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⒊夫妻近期二寸免冠合影照片一张;
⒋目前尚未怀孕的证明材料;
⒌夫妻双方共同提出再生育申请的审批表;
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后要求再生育的,从批准之日起收回独生子女证,退回已发奖励费;
⒎户籍地镇(街)计生部门及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⒏其他相关申请材料
①根据“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申请的,需提供:双方独生子女证或相关证明。
②根据“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申请的,需提供: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书面允许再生育结论。
③根据“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申请的,需提供:收养证、县级以上医疗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孕症证明。
④根据“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申请的,需提供:一方或双方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⑤根据“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申请的,需提供:丧偶方原配偶的死亡证明。
⑥根据“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一女户”申请的,需提供:双方均为农村人口的证明。
⑦根据“农村人口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申请的,需提供:双方均为农村人口的证明,女方父母的婚育证明,夫妻赡养女方父母的公证书,女方家全户的户口本及复印件。
办理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
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提前生育的,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三)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可以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征收。
参加病残儿医学鉴定须知
一、 参加对象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经治疗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二、申请鉴定须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提供的书面申请。
2、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簿、身份证。
3、区级以上医院对子女疾病出具的证明书,连续病历、辅助检查报告,父母及病儿其它相关检查材料。
4、近期母子两寸合影照片三张。
三、申请鉴定程序
1、申请鉴定的夫妻携带全部材料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2、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在对申请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20个工作日内报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申请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对符合鉴定条件者,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处。对不符合鉴定条件者,退回全部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4、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审核申报的病残儿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并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5、市级所作的鉴定结论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6、当事人对市级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省级鉴定。
四、申请鉴定时间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每年的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2次病残儿医学鉴定,具体时间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通知。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
办理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办理时限:一个月内
申办对象资格:户籍在本省或婚嫁并常住本省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之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申办材料: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并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出生证明(或收养证)及复印件、二寸合影相片一张、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村(居)委员会婚育证明。
办理程序:
(一)须经夫妇双方协商一致后向镇(街)计生部门领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并填写基本情况,一式三份。
(二)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将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送已婚育妇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
(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在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张榜公布10天。
(四)群众无异议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办理,并委托基层单位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送达当事人。不符合领证条件的,自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向当事人说明不发证的理由。 办理依据:《福建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第三篇:浙江省再生育审批办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再生育审批程序,加强再生育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以及《浙江省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再生育审批,是指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省条例》等有关规定,在受理、审核、公示等基础上,对夫妻提出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准决定。
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外国人,以及一方或双方为华侨的夫妻在境内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再生育审批坚持依法、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再生育审批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两级审核批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再生育审批申请的受理、申请材料的审核调查以及拟报上级批准的公示等工作,并对审核调查的结果承担相应责任;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根据需要进行复核以及决定是否批准再生育审批申请,并对审批结果负责。
属于特殊情况的生育审批,实行审批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设区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再生育审批的督促检查。
第五条夫妻双方皆为我省农村居民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再生育申请;有一方或双方为非农村居民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再生育申请,报受理乡镇(街道)所在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对于夫妻一方为境外人员、外省户籍或高校集体户口等情况,我省一方户籍地可以审批的,其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受理当事人依法提出的再生育申请。
有其他特殊情况,可以由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以方便申请当事人为原则协商决定。
第六条提出再生育申请的夫妻,应当按照《夫妻再生育申请表》(一式两份)或《夫妻特殊情况生育申请表》(一式三份)的格式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人的婚育等基本情况以及申请再生育的理由和依据。经双方或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在《夫妻再生育审批表》签署核对意见后,由夫妻当事人或受委托人将申请表及审批表等有关材料送交至应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他人交送材料的,应附当事人委托书。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再生育申请的受理机关。申请再生育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表的形式和填写符合要求,所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该再生育申请,并作出受理的书面通知。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再生育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八条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如实提供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夫妻双方近期二寸合照等材料,并根据不同申请理由,分别提交以下证件或证明材料:
(一)以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为由申请的,应提交双
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后出具的无兄弟姐妹、可以认定为独生子女的证明。
(二)以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为由申请的,应提交所在单位或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经调查后出具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盖章的双方职业及现工作单位的证明。
(三)以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为由申请的,应提交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后出具无兄弟姐妹、可以认定为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的证明。
(四)以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四)项规定为由申请的,应提交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出具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盖章的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的证明、男方落户女方家庭的证明、赡养女方父母承诺书,女方有成年姐妹的应书面声明放弃、有未成年姐妹的由监护人代为书面声明放弃。
(五)以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六)项规定为由申请的,应提交少数民族方上一代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以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七)项规定为由申请的,应提交一方的独生子女证明材料及其上一代的《烈士证明书》。
(七)以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八)项规定为由申请的,应提交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调查后出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的婚育情况证明。原属离婚的,应提交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原属解除同居关系的,应提交解除同居关系相关的证明或调查结论。
(八)以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九)项规定为由申请的,应提交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调查后出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的婚育情况证明。原属丧偶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原配偶死亡的证明以及原夫妻关系的证明。
(九)以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十)项规定为由申请的,应提交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病残儿鉴定结论证明。
(十)以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十一)项规定为由申请的,应提交采矿单位或其管理机关出具的连续从事井下作业时间及继续从事井下作业情况的证明及有效的劳动合同。
(十一)以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为由申请的,应提交由有关部门提供的属于户籍制度改革或城市建设用地中变更为城镇居民的情况证明以及未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书面声明。
(十二)以符合特殊情况为由申请的,根据不同情况还应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十三)一方或双方为华侨的夫妻,以所生子女均在国外定居为由提出在境内再生育申请的,应提供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以及其子女均在国外定居的证明材料。
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外国人的夫妻,符合内地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提出在境内再生育申请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港澳台居民或外国居民的身份证明材料。
被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正式录用为编制内的人员以及党政机关任命或派驻的公司(企业)人员,不适用《省条例》有关农村居民再生育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核对复印件与原件、再生育申请表内容与原件内容无误后,应将递交的证件原件退回给申请人。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收养登记证、离
婚协议书(离婚证)或判决书等需要复印保存的证件复印件与有关证明材料原件一起存档。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再生育申请表和所附材料审查核实,并就是否具备《省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等组织必要的调查。经审核调查认为事实清楚,拟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批准的,应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再生育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材料呈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公示有异议或情况复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向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如有必要,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组织专题调查,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次公示申请人申请再生育的情况和调查结果。
第十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呈报的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批准再生育的,出具《批准再生育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出具《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当事人在怀孕后三个月内凭医院诊断证明和《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再生育证》。
《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和《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应当自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及时将批准再生育的情况,以政务公开的形式在公告栏或电子信息网上公开。
特殊情况生育审批结果还应报送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已取得《批准再生育决定书》的夫妻,因申请人身份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再生育审批决定自情况变化之日起无效,但情况发生变化时已经怀孕的除外。
第十二条不符合法定再生育申请条件的当事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再生育审批自始无效。尚未生育的,应予以撤销;已生育的,按不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处理。
第十三条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取得《批准再生育决定书》、不能提供已怀孕的医学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批准再生育决定的人口计生部门或其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可以撤销已作出的批准再生育决定: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批准再生育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再生育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再生育决定的。
第十四条对再生育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把关不严作出错误的审批决定或故意拖延审批的,严格按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失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撤销批准再生育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撤销的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并在申请审批表的备注栏中予以记录。
第十六条夫妻再生育申请表、审批表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存档一份,夫妻特殊情况再生育申请表、审批表由设区市、县两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存档一份。再生育审批档案的书写、装订、保管及其他事项,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执行,统一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保存。
第十七条《再生育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仍未生育的,应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再生育证》的使用不受地域限制。
《再生育证》由省人口计生委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各设区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再生育审批工作流程,根据需要统一有关书面声明、协议书的格式。
第十九条鼓励探索网上审批再生育申请。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实行网上审批再生育申请的具体方案要报所在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23日印发的《关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实施再生育审批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篇:再生育审批告知单
办理再生育申请事项一次性告知单
一、申请再生育的条件:
(一)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剩余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剩余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二、再生育的受理与审批:再生育申请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负责受理上报(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由南方户籍所在地的乡级计划生育机构负责受理上报,女方为外省户籍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审批),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应提交的材件证材: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双方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再生育子女诚信申请审批表》(正、反面),已生育子女生育证(卡),已生育子女属于政策外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应提交《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小儿病残的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丧偶或子女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再婚的提供离异双方《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夫妻二人合照一张。
四、审批时限:自申请人网上提交资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以短信或手机客户端信息的方式通知申请人,如超过两个工作日仍未收到短信或手机客户端信息通知,请拨打下方技术支持电话进行咨询。
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应于七个工作日内将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介质《再生育子女诚信申请审批表》提交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乡级自收到《再生育子女诚信申请审批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县级自收到乡级上报《再生育子女诚信申请审批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收费标准:免费办理
第五篇:再生育审批需提供材料
附件
1再生育审批需提供材料
2、入赘证明需附女方父母生育情况及另一利害方放弃权利的声明
3、提供的离婚证要有离婚夫妇姓名、子女监护权等内容
4、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离婚证、判决(或调解)书、协议书等复印件经由受理机关与原件核对签署核对意见并盖章
附件
2夫妻特殊情况生育审批需提供材料
注:
1、申请人若为本县内的,其未生育情况或生育情况本人不提供证明的,可以由乡镇审核把关。
2、丧偶方子女由第三方抚养的,出具子女户籍证明及现居住地证明
3、提供的离婚证要有离婚夫妇姓名、子女监护权等内容
4、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收养登记证、离婚证、判决(或调解)书、协议书等复印件经由受理机关与原件核对签署核对意见并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