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关系理论简述

2022-07-21

第一篇:客体关系理论简述

客体关系理论以及从客体关系理论谈

我对亚龙《日益亲近》的一些看法

作者:王涛

学号:1103431001

院系:教师教育学院

专业:应用心理学

客体关系理论是从弗洛伊德那里发展而来。在弗洛伊德的三我理论中,自我处于本我(伊底)和超我之间,本我把能量(力比多)传给客体时,自我与该客体认同,使客体力比多转变为自我力比多。自我力比多放弃性的目的升华为自我理想。原来的客体力比多或性力比多中被解脱出来的死本能或破坏性冲动被超我接收,以良心的方式用以对抗自我。弗洛伊德主要是通过驱力的释放来解释客体和客体关系的。虽然弗洛伊德没有阐释客体及客体关系的所有含义,但是他所创造的许多概念和术语为后来的客体关系理论学家提供了基础和初始观点。

一.早期的客体关系理论

客体关系理论的开创者是英国的梅兰妮·克莱因。她的理论建立在弗洛伊德和他同时代的费伦茨,亚伯拉罕,琼斯等人的研究和理论上。

在梅兰妮·克莱因的理论中,客体不仅是弗洛伊德本能驱力的客体,而且,还是相对于婴儿本身的客体,是婴儿心灵中具有可依赖性、爱、贪婪、仇恨和嫉妒等心理特征的人格。

克莱因的偏执-分裂样心态和抑郁样心态:

克莱因认为,在生命的最早期,婴儿害怕自我被毁灭,因此破坏性的冲动、迫害妄想和施虐焦虑占主导地位。在这种可怕的致灭幻想的影响下,好的东西和坏的东西需要被区分开来。从出生到第4个月,婴儿与母亲的乳房建立部分客体关系。当母亲的乳房给自己带来满足和愉快时它就是“可爱的好乳房”,当它不能带来满足并令人失望时,如饥饿,它就变成“可恨的坏乳房”。相应的自我也被划分成“好我”和“坏我”。婴儿害怕被坏客体毁灭,因而产生迫害性的偏执焦虑。 为了避免被坏的客体吞没,婴儿必须区分好与坏。 此时分裂作为一种心理防御机制,对于婴儿来讲简单易行。此时他的客体关系是与部分客体的关系,如乳房。

经过偏执-分裂样心态之后,随着婴儿感知功能的完善,他能够内投完整的客体。大约从第5或第6个月开始,直到1岁左右,婴儿进入“抑郁样心态”。儿童为开始对所爱的人有攻击性而感到内疚和悔恨,并且从整体上认识母亲,体验到母亲是一个不完美的客体。儿童可以同时感觉到母亲好和坏的方面,开始有了矛盾的情绪。同时因为害怕破坏性冲动会毁灭母亲而失去她,婴儿开始修复自己由于恨给所爱的人带来的幻想和现实的伤害。婴儿开始能够用爱但是现实的方式与母亲建立客体关系。抑郁样心态的特点是婴儿能够用整体的方式去看待客体,并且随着抑郁样心态一次又一次地被修复和整合,儿童的焦虑逐渐减少,并逐渐

能够用多维立体的观点看待他人和自己,能够接受人类的弱点,并接受他人与生俱来就是独立和自主的客体。

克莱因的理论因为源于弗洛伊德的驱力理论,所以被誉为过渡性客体关系理论。而费尔贝恩则是完全从客体关系方面对弗洛伊德的力比多等本能概念进行解释,提出了纯粹性客体关系理论。

费尔贝恩认为人的力比多是寻求客体的,而不是遵循快乐原则。人生来就是为了能与别人建立满意的客体关系。为了建立满意的客体关系,婴儿接下来的行为就是指向外部世界的,受现实原则支配。所以这就颠倒了弗氏的快乐原则是决定行为的因素。费尔本恩的人格结构观认为自我是人格的核心,自我自从出生以来就是单一的整体,并且自我是同别人关系中的自我(这与存在心理学中的人的存在体现在和周围世界的关系,比如与事物,人的关系有些类似)。婴儿的问题的产生是因为自我的丢失。这与弗洛伊德的三我理论不同。此外自我还是生活经验的先决条件,它的存在不以任何方式依赖经验。在成长的过程中,因为自我与客体相关的本质,需要与外部建立满意的关系,但是不可避免会经历各种挫折和失败,又因为婴儿的能力有限,他只能从主观上改造客体。这导致了自我的结构发生了改变。这导致自我不再是单一的结构,而变成“自我的动力性多重亚结构”。

费尔贝恩的人格发展观认为,人格发展的尺度是自我的逐渐成熟,又自我与客体相关,所以自我的成熟又等同于客体关系的成熟。并且费尔贝恩将人格发展的关键追溯到口欲期,认为婴儿与母亲的关系起决定作用,这与弗氏的人格发展三元关系及父亲-母亲-儿童不同。费尔贝恩和克莱因的不同之处在于克莱因强调内部的客体关系,而费尔贝恩强调外部的客体关系。

二.后期的客体关系理论

科恩伯格的客体关系理论是整合性客体关系理论,也是我最感兴趣的理论。他的理论是将弗洛伊德的驱力理论和早期的客体关系理论整合到一起的理论。但他也更强调内部客体关系。

科恩伯格提出“客体关系单位”的概念,每个客体关系有客体意象、自体意象和联接两者的情感组成。客体意象是个体知觉、加工和内化早期人际关系的经验产物,自体意象是个体知觉、加工和内化他过去的各种自体概念的产物,而联接客体意象和自体意象的情感有两种性质,或者是正性的,或者是负性的。科恩伯格讲基本客体关系理论单位当做建构心理结构的基本材料。这要经历五个阶段。在这五个阶段中,开始婴儿处于混沌状态,当从母亲处得到愉悦的体验时,婴儿开始建构自体意象,并且婴儿分辨不出这些自体意象和母亲的区别,即和母亲这个客体是融合在一起的。它就是好的未分化的自体客体单位,同样婴儿又建立起坏的自体客体单位。这些单位在后来逐渐分化为好的自体意象,好的客体意象,坏的自体意象,坏的客体意象。自体意象和客体意象的分化有助于婴儿划分自我界限。但是好的自体意象和好的客体意象以及坏的自体意象和坏的客体意象开始逐渐整合到一起。儿童就有了一个完整的、比较现实的母亲表象。实现了客体恒常性。自我界限形成,现实检验出现。最后超我整合完成,进一步促进自我的整合。

不同的是科恩伯格认为自我先于本我出现。在他的理论中,客体关系、情感及驱力是三位一体的,每一种成分都是以其他两种成分为自己存在的前提。

在心理治疗方面,科恩伯格根据其整合性客体关系模型提出了边缘性人格障碍理论来解释边缘性人格病人的心理病理,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移情焦点治疗。

边缘性人格人格障碍理论认为,边缘性病人有一个虚弱的自我,虚弱的自我有三个核心特性,即现实检验有缺陷、有使用原始防御机制的倾向、身份感紊乱。

我认为其中现实检验缺陷产生的原因是客体意象没有得到很好的整合。因为根据科恩伯格的客体关系理论,只有好的和坏的客体意象开始融合形成整体的客体意象,实现客体恒常性,自我比边界才开始形成,现实检验也开始出现。这里的防御机制应该主要指分裂、投射认同等机制。至于身份感紊乱,我认为是原始防御机制导致的。如分裂机制,病人对他人会有两个极端的印象,一是非常好的,一是非常坏的。当病人将他人理想化即看成是好的客体时,他体验到的自我也是完全好的。但是一旦遇到失败和挫折,病人就会利用简单易行的原始防御机制来应对焦虑,如分裂机制。此时,病人会将客体看成是坏的客体,而他体验到的自我也是坏的,不受欢迎的。由于分裂机制的影响,病人对自我的体验不稳定,于是就导致了身份感的紊乱。并且这种分裂我认为是体现在客体关系的转换中的,如果没有客体关系的转换,就谈不上分裂。分裂是一个过程,而不是单一的状态

移情焦点治疗(TFP)有关边缘性人格结构(BPO)患者的心理病理学原理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1)早年的创伤体验造成患者神经生化的改变,使患者容易产生负性情绪。并且患者与重要他人的关系被内化,形成BPO患者的自体客体关系。

2)内化的攻击性灌注的客体关系造成了患者们俄狄浦斯期的固着,主要使用原始防御机制来保护自体客体关系不受到攻击性的损害,并形成了身份紊乱症状。

3)在此时此地的情景中,患者重复内化的病理性客体关系,从而造成了人际关系的困难。这些病理性客体关系会在治疗中表现在同治疗师的移情关系中。治疗师对移情进行处理,使患者能够修复这些病理性客体关系,从而获得康复。

在欧文亚龙的《日益亲近》中,主人公金妮就有着严重的人格障碍,她的人格就属于边缘性人格。金妮的情绪会因为别人如她男友对她的一句批评而从阳光明媚转为乌云密布。用亚龙的话讲就是像一个钟摆始终摇摆不定。我认为金妮用的就是分裂机制。

边缘人格障碍是一种非常难治疗的人格障碍。亚龙是存在主义心理学的代表人物,也是世界顶尖的存在主义治疗大师。他花了近三年的时间才治好了金妮。下面我将依据《日益亲近》这本书谈谈我对客体关系理论的理解。

而在移情焦点疗法中提到的自客体关系配对有:

破坏性的坏小孩——惩罚性的,施虐父母

被控制,被激怒的小孩——控制性的父母

没人要的小孩——不关心的、自我为中心的父母

有缺陷的、没价值的小孩——看不起人的父母

……

依赖的、满足的小孩——完美的养育者

渴望爱的小孩——扣押爱的父母

控制性的全能的自我——虚弱的、奴隶样的他人

……

这些自客体关系总体分为两类,分别是正性的和负性的自客体关系

在欧文亚龙的《日益亲近》中,主人公金妮就有着严重的人格障碍,她的人格就属于边缘性人格。金妮的情绪会因为别人如她男友对她的一句批评而从阳光明媚转为乌云密布。用亚龙的话讲就是像一个钟摆始终摇摆不定。我认为金妮用的就是分裂机制。

边缘人格障碍是一种非常难治疗的人格障碍。亚龙是存在主义心理学的代表人物,也是世界顶尖的存在主义治疗大师。他花了近三年的时间才治好了金妮。下面我将依据《日益亲近》这本书谈谈我对客体关系理论的理解。

在金妮的序言中,她这样写到“我虽然颇具创造性,但我经常处于一种晕晕乎乎不知所措的状态中,仿佛被巨大的羞涩所笼罩”,“我的思想如同是一场语词组成的刺激的狂欢宴,不停地围绕着情绪和香气旋转,在极偶然的机会里,也会经由我的声音或文字流出来。我对现实却没有很好的把握。”在这两句话中,金妮表现得症状是缺乏现实感。这一症状的原因是金妮在成长的过程中客体意象没有得到很好的整合,自我边界模糊,缺乏现实检验。

后来金妮寻求治疗师的治疗,但是由于金妮的自客体关系转换的比较快,对事物的喜好也变化得比较快,她不能和一般的治疗师建立良好的治疗同盟关系。比如她开始找了纽约一位女治疗师,但是后来又申请了加州的写作课程,放弃了短暂的治疗。来到加州后,金妮找到了亚龙医生。她这样写到“与他的第一次面谈,我的灵魂就迷醉了。我能够直接了当地说话,可以哭,也可以请求帮助而不觉得羞愧。……我信任亚龙医生。他是个犹太人,而在那一天,我觉得自己也成了一个犹太人了。”从这段描述中明显可以看出金妮将亚龙理想化了,根据移情 焦点疗法,她此时被激活的自客体关系是“依赖的、满足的小孩——完美的养育者”。接受了亚龙的小组治疗,由于没有实质的效果,金妮又接受了亚龙为期近两年的个人治疗。期间,金妮其他的一些自客体关系也在治疗中通过移情方式不断被激活,循环治疗就这样开始了。

在夏天的一次治疗中,金妮一进治疗室就表现出对亚龙的戏剧性攻击。亚龙这样写到“首先她说在电话上觉得我不是很想在这个星期见她。随后她又补充说她对今天是否要来犹豫不决,因为她原本可以去看这个赛季最后一天的赛马。”而出了治疗室,金妮这样写到“离开治疗室时,我是快乐的。虽然我感到你并不喜欢这次治疗。但那并不妨碍我的愉快。”从两者的描述来看,金妮明显用了分裂的防御机制。这在移情焦点疗法中有提到。分裂机制使金妮不能完整地表达自我,从而使金妮的情绪不能很稳定。

在治疗的过程中,从亚龙医生的文字中,可以感受到他做得很好,尽管金妮较多的使用分裂和投射性认同机制(投射性认同较移情更进一步;来访者不但以基于过去关系的扭曲的方式体验治疗师,而且他还对治疗师施加压力,使治疗师以与来访者潜意识的幻想相吻合的方式来体验她自己。)他对金妮始终抱以包容的态度。根据客体关系理论,这种始终如一成为了金妮心中恒常的客体,这无疑给治疗带来了极大的帮助。有助于金妮自我的整合,分清自我和周围的边界。

金妮经常在治疗日记中提到自己记不清前些天发生的事情,我不禁联想到我自己,我也深有体会。我想这不仅是记忆力的问题了,同样这种情况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分裂机制导致的。《24重人格》中主人公的人格如果从一种转变到另一种,他自己是意识不到的。分裂的机制让自我很难意识到不同状态的“次人格”,当然也就很难意识到该种人格下的自我的经验。

在治疗的过程中,金妮的状态当然并不总是那么糟糕。她有时会写一些小说讲给亚龙医生听。根据客体关系理论,这是“友好的、顺从的小孩—溺爱的、赞赏的父母”这种客体关系被激活。通过亚龙医生不断地分析,质疑,金妮的多种客体关系,不管是正性的还是负性的逐渐地被整合,修复。当然亚龙是存在主义代表人物,他可能并没有这种意识。但是在《日益亲近》他有提到他在治疗金妮的过程中在吸收着别的学派的理论,他也提到过克莱因。

就这样,治疗在循环中持续着,时间过得很缓慢,有时甚至看不出有什么变化。但是最终,亚龙还有金妮的努力得到了回报,正如亚龙所说,这一切来得是这么及时。在读《日益亲近》的过程中,我也会产生一些共鸣,结合自己的一些经历,我对主人公金妮的情况还是比较理解的。那些弥散性的空虚,紊乱的身份认同,是那么的熟悉又让人无时不刻不想逃离它。

最后只想说一句,生命有时是很脆弱的,金妮遇上了亚龙是她的幸运,也是给了亚龙的治疗升华的机会。

参考文献:(美)Michael St.Clair 《现代精神分析“圣经”—客体关系与自

心理学》

李孟潮《移情焦点治疗的理论及技术》

郭本禹《西方心理学史》

郭本禹《客体关系理论的转向:温尼科特研究》

(美 )欧文·亚龙《日益亲近》

(美)韦斯特《24重人格》

第二篇:税收法律关系的体系及客体

「摘 要」: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学的基本范畴,关于税收法律关系客体的研究是目前学术界的薄弱环节。本文以税收法律关系的体系为参照系,认为税收体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税权,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税收收入,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税收行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高度概括为税收利益。

「关键词」:税收法律关系;体系;客体

法律关系是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是构筑整个法学体系的基石之一,它可以被应用到各门具体的法学学科之中,并形成为具有特定内容和意义的该部门法学所独有的基本范畴。 税收法律关系作为税法学的基本范畴,由它可以推演出一系列的税法学的重要范畴,由这些重要的范畴又可以进一步推演出一系列更具体的一般范畴,从而可以构筑税法学范畴体系的大体轮廓。因此,税法学可称为以税收法律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学研究的核心范畴。“理论的科学性取决于范畴及其内容的科学性。”因此,建立科学的税收法律关系的范畴对于税法学的发展与成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税收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对于构筑科学的税收法律关系的范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体系

在探讨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之前,有必要先探讨一下税收关系与税法体系。因为,税收关系是税收法律关系的经济基础,而税法体系又在根本上决定着税收法律关系的体系。

税法的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所有税收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税法部门从而形成的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有机整体。税法的体系取决于税法调整对象的体系与结构。税法调整的税收关系可以分为两大类:税收体制关系与税收征纳关系。依据税收关系的结构与体系可以构筑税法的体系,即税法可划分为税收体制法和税收征纳法两类。税收征纳法可分为税收征纳实体法和税收征纳程序法。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确认和调整在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以及征税主体内部各主体之间发生的税收征纳关系和税收体制关系的过程中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体系是指由各种税收法律关系所组成的多层次的、内部协调统一的有机整体。它是由税法的体系并在根本上由税收关系的体系所决定的。由上文的论述可知,税收法律关系由税收体制法律关系和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所组成。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由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关系和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关系所组成。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这一问题上税法学界的争议不大,一般认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货币、实物和行为,而前两者又可合称为“税收利益”。

然而,从整个法学界的角度来讲,法律关系的客体却是一个存在很大争议的问题,无论是法理学界,还是部门法学界对此问题都存在着激烈的争论。

首先,就法理学本身对法律关系客体的研究来说,其观点是众说纷纭,至今没有定论。如有学者认为:“法律关系客体是最为复杂、最为混乱不堪的问题。”

其次,从部门法学的角度来讲,对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理解也存在众多争议。在民法学界就存在着“利益说”、“行为说”和“社会关系说”三种不同的观点。在刑法学界,关于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存在不同的观点。另外,其他部门法学的学者纷纷提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竞争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竞争秩序(也可以理解为竞争机制)”,“统计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广泛性,几乎包括所有的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目标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或经营控制权便理所当然成为企业并购法律关系的客体”等诸多观点。

法理学界和各部门法学界对法律关系客体理解上的差异,为本文探讨税收法律关系客体的问题制造了诸多障碍,使得税法学界无法直接借鉴法理学或其他部门法学的既有的研究成果,而必须在法理学和各部门法学现有观点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法学的特殊研究对象进行创造性地研究。

借鉴法学界已有研究成果,本文认为,客体是法律关系的必备要素之一。因为,从语义上讲,“客体”与“主体”相对,指的是主体的意志和行为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客观对象。它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发生权利义务的中介。任何一种关系都需要中介,关系通过中介而发生,又通过中介而构成。

法律关系的客体既然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的中介,是主体作用力所指向之对象,因此,从理论上讲,法律关系的具体客体是无限多样的,把它们抽象化,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七类:国家权力;人身、人格;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法人;物;精神产品(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信息。 这七类客体还可以进一步抽象为“利益”或“利益载体”等更一般的概念。由此我们可以说,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一定的利益。

本文从税收法律关系的体系出发认为,在税收体制法律关系中各相关主体(中央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税权,因为税收体制法主要就是分配税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权在税法学界是一个有着不同含义的概念,但通常所理解的税权是指国家或政府的征税权或税收管辖权。本文所使用的税权指的是国家对税收事务所享有的权力,国家所享有的这种税权是一种从国家统治权派生出来的一种政治权力,当这种政治权力由法律规范来调整时就成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因此,作为税收体制法律关系客体的税权指的是政治意义上的权力,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

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政治实体,它由一系列行使国家各项权能的职能机关所组成,它的权力也要由这些具体的职能机关来行使,这样就会出现如何在国家的各职能机关分配国家的某项权力的问题。在这种分配国家某项权力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就是体制关系,用法律的形式来规范和调整这种关系,就产生了体制法律关系。具体到税收体制法律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其主体是中央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一定级别以上的地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它们的权利与义务是合而为一的,其权利是依法“行使”其所享有的税权,其义务是“依法”

行使其所享有的税权。因此,其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税权,税权充当其权利义务的载体,是其权利义务作用的对象。因此,税收体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税权。

在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关系中,其主体分别是国家与纳税人,国家享有税收债权,纳税人承担税收债务,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各相关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是税收收入,主要包括货币和实物。

在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关系中,其主体分别是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各相关主体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税收行为,因为,税务机关的权利是要求纳税人为或不为某种税收上的行为,而纳税人的权利也是要求税务机关为或不为某种税收上的行为。

由于法律关系的统一客体是利益,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可以高度概括、抽象为税收利益。当然,这里所说的税收利益已不同于学界通常所理解的、作为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关系客体的税收利益,那里的税收利益是具体的利益,即货币和实物等经济利益,也就是本文所使用的税收收入。而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统一客体的税收利益指的是广义上的利益,既包括经济利益,也包括权力利益和权利利益。

本文所述观点与税法学界的一般观点的区别有四:其一,本文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体系的理论框架下来探讨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显得条理清晰、层次分明,而且可以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其他问题组成一个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有机统一整体;其二 ,本文提出了税权是税收体制法律关系的客体的观点,笔者尚未见到学界有人提出这一观点,其科学性及价值如何尚有待学界讨论;其三,本文所说的“税收行为”不同于学界一般理解的“行为”,学界一般理解的行为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在制定、颁布和实现税法的过程中享有税收管理权限,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17 而本文所理解的税收行为则是指在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关系中征税机关与纳税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笔者之所以提出“税收行为”的概念是与本文把征税机关定位于国家税法的执行机关以及在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关系中征税机关与纳税人法律地位平等的观点相一致的。18 本文这一观点的科学性及其价值同样有待学界讨论。其四,本文概括出了税收法律关系的统一客体是税收利益,但这是在广义上来理解的税收利益,而不同于学界一般理解的狭义的税收利益。同时本文主张用税收收入来取代学界一般理解的税收利益的概念。

注释:

1 参见刘剑文、李刚:《税收法律关系新论》,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

2 参见(日)金子宏 :《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18页。

3 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3页。

4 参见张守文 :《税法原理》(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28页。

5 参见刘剑文、李刚:《税收法律关系新论》,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

6 王勇飞、张贵成主编:《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537—538页。

7 “利益说”参见郑少华、金慧华:《试论现代商人法-规范市场交易主体的新模式》,载《法学》1995年第2期。“行为说”参见佟柔:《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7年第2版,第35页。“社会关系说”参见[苏]A.K.斯塔利科维奇:《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几个理论问题》,《政法译丛》1957年第5期。

8 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1997,179页。

9 关于征税机关与纳税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具体论述,可参见拙著:《试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载于《河北法学》2001年增刊(第19卷)。

第三篇: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可分为三类:

1、物、

2、行为

3、非物质财富。例如某旅游企业法人的注册高枝、服务标记、名称、专利等。 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

1、旅游权利。

2、旅游义务。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在行使旅游权利时,必须遵循平等、自愿、诚信和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使权利人与义务人双方的利益获得平衡,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获得平衡。 法律事实

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旅游法律关系不会是一成不变的,它有一睂产生、变化和发展的过程,在法律上表现为旅游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旅游活动中的行为主要包括合法行为、无效行为和可撤销行为。旅游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都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一般生效要件是:事人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得益;法律责任,主要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违约和侵权是旅游活动中主要的两种违法行为,是导致旅游法律纠纷的主要因素。违约的构成要件是,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有过错;违约有损害事实。违约需承担继续履行、任等其他形式。所谓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在旅游活动中,任形式主要有赔礼道歉,恢复原状和行政赔偿等。民事责任产生于民事主体之间,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以及修理、重做、更换,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等。第四章旅游企业管理法律制度旅游企业是指依法成立的,按旅游企业的业务类别,业、景区景点经营企业、文化经营企业等。国务院先后在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自2009年5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等,构成了我国旅行社经营和管理的法规体系,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交通、住宿、旅游活动设计服务。旅行社条例的适用范围。境内设立的旅行社和外商投资旅行社。旅行社的设立设立条件。1设立程序。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据违法的性质和程度,年5。

自20093日起施行。

4、当事人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形式。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两种。消除影响,主要由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引起, 以营利为止的,从事旅游服务的自主经营、

11日和1996年105月1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随后制定了《旅行社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全国旅游质量管理监督机休闲度假等服务,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

在法律上称之为要件。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违约责任还有违约金和定金责撤销违法,责任形式有停止侵害,15日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导游、领队服务,

3、有不少于旅游法律行为的

3、当

行政责返还权益,排和《旅 主要包括安排以及旅游咨询、包括在中国30万元的注册资本。 恢复名誉,履行职务,纠正不当,

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可将旅游企业分为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交通运输企业、餐饮企1985月月年《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月、《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餐饮服务、安排观光浏览、旅行社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证明其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且边疆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文件。

质量保证金数额规定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主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价50%,并向社会公告。

旅行社分支机构是指旅行社根据业务经营和发展要而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旅行社分社及旅行社服务网点,

旅行社分主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服务。

设立社应当与分社、服务网点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设立社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

1、 安排交通服务

2、安排住宿服务

5、导游、领队服务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从事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和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的经营活动,在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的除外。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申请。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数量。具体数量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要求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取得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应当自换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增存质量保证金旅行社经营管理制度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住处必须起初可靠,的报价招徕旅游者。违反本规定,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旅行社为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并载明规定事项。与旅游合同未载明条例规定的事项,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旅行社应当严格按照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约定为旅游。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

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

3、安排餐饮服务

6、旅游活动设计服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

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上处罚,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

5倍以下的罚款,并以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统一财务、

4、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

国家严格控制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120万元人民币,不得做虚假宣传,违法所得不足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或个月至3个月。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

2、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

应当向其质量保 并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 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2万元以上应 10万元以10万元提供旅游咨询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

倍以上 1 、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行程,

3、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其中,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属于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按照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主要包括,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的,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的,其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高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旅行社不得安排的活动,包括族、宗教歧视内容的。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及 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起初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招徕、接待旅游者时,可以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鼾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违反本规定,处2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证、领队证。规范旅游业务委托行为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的赔偿责任。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餐饮、景区等企业,

3、含有淫秽、赌博、涉毒内容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含有损害国家得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为减少自然灾害等意外风险给旅游者带来的损害,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在境外发生的,

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个月至3个月,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1个月至 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违反本规定,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4000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3个月。

1、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

并1

2、含有民族、种2万元以上10万旅行社在对旅行社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游征得旅游者的同意,2万元以上10万元

3、未与接受委托1个月至3个月。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住宿、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节严重的,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未采取必要的鼾措施并及时报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上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业整顿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 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聘用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

1、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违反本规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3、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违反本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4、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反本规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不少于两年。 旅游合同制度

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与旅行社设立、变更、终止、有如下特征。

违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游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游合同具

第四篇:主客体关系视角下的医患矛盾研究

姓名:

李广强

学号:专业: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2016400036 主客体关系视角下的医患矛盾研究

摘要:在医患关系中,医患双方是相互依赖的,没有患者就没有医生,没有医生也就没有患者,两者之间在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过程中互为主客体。而当前,医患关系已经处于一个相对比较紧张的状态。应当明确医疗活动中的主体权利者首先是患者,医生对于患者的需要如果不能远远满足,那么两者之间的矛盾势必会更加激化。了解了当前我国医患矛盾的现状,那么从主客体关系视角下探讨构建和谐医患矛盾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 关键词:主客体关系 医患矛盾 医患关系 1.主客体关系与医患矛盾 1.1主客体的含义

主体是指事物的主要部分。客体是指外界事物,是主体的认识对象和活动对象。主体和客体之间存在着相互关系,总的来说就是在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的相互作用的关系。对于医护人员与患者之间的主客体关系,两者也是相互作用的。主客体之间也有密切的联系,但不能等同起来。认识的主客体是说明认识过程,它立足于哲学基本问题的解决。一切客体都是现实的片断,但并非一切现实的片断都是客体。客体和主体是相对应的哲学范畴,是主体在从事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时所指向的一切对象,在医疗活动中,医生作为医疗活动的主体,有目的、有意识地从事医疗活动,在医疗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是处于主动地位,而患者则处于被动地位。因为医生要面对不同的患者,能动的、有意识的去对待患者,那就是给患者减轻疾病痛苦,治疗好患者的疾病,使患者能够成为一个健康的人。当医生在给患者治疗疾病时的这种关系应称为是一种实践关系,也就是主体与客体之间掌握与被掌握,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即医生把一个患有疾病的人改造成为一个健康的人,在改造的过种中掌握疾病发生的规律,因人而异的患者治疗疾病, 从而能更好的预防和治疗疾病。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主体客体化,客体主体化是社会进步的需要,那么就应该更明确医患之间的主客体关系。并且在医患关系中,医患双方是相互依赖的,没有患者就没有医生,没有医生也就没有患者,两者之间在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过程中互为主客体。医疗过程是医护人员与患者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 1.2医患矛盾含义

我们所说的医患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医与患之间的关系,既包括医,也包括患,是医方与患方在医疗过程中为解决患方身体健康而结成的一种互动关系,这种关系在互动过程中表现的既对立又统一。对立是因为双方处于供需矛盾的不同面,所处的角度和立场不同;统一是因为双方的目标是一致的,就是为解决患者病痛。此外,影响和制约医患关系的因素又不仅仅局限于医患双方,更是涵盖了社会制度、伦理价值、道德观念等社会的方方面面。 1.3当前医患矛盾的现况

传统医疗模式的观点认为,医师在医疗知识与经验方面拥有绝对权威,有权决定对患者采取何种治疗方法,而无须向患者进行充分说明并进而征得其同意。患者只能听从,一般不会反对医师的决定。随着人权运动的兴起,公民权利意识逐渐增强,上述传统模式日渐式微。于是出现了“人道模式”的观点,该观点主张:

医疗行为应当首先遵循患者的意志,且医师应当就所要实施的医疗行为向患者作出充分说明并得到患者的同意。由此,患者摆脱了医疗关系中的被动地位,转变为医疗关系的主体,并能够决定是否允许医师对自己实施医疗行为以及实施何种医疗行为。

而当前,医患关系已经处于一个相对比较紧张的状态。一方面,作为患者和家属对医院及医护人员满腔怨气,不仅仅因为看病难、看病贵,而且有时还要看医生的脸色,有的还要按照所谓的潜规则请客吃饭送红包,甚至最后的诊断和治疗结果不是自己所期望的,很多甚至是大失所望;另一方面,医院和医护人员同样是苦不堪言,既要承受医疗风险,面对不成比例额的病人工作负荷,有时还要遭受人生攻击。同时,医院更是苦不堪言,既要考虑医院的生存、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又要考虑患者的承受力,还要接受社会及媒体的监督,经常是因为作为强势的一方而不得不给患者进行经济赔付,时不时还要接受媒体的曝光以及社会的舆论谴责,背负着太多的社会压力和负面影响。总之,当前医患关系总体仍然是处于一种紧张、不和谐的状态。 从表面上看,医患关系似乎是医和患之间一种服务产品的买卖关系,病人购买医院的医疗服务,医院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而进一步从实质上来看,是病人在身患病痛时将自己的生命权、健康权基于一种对医院高度信赖的基础上所进行的委托,医院基于本身职责和救死扶伤的社会价值体系以及高度的责任感,对病人的生命和健康权益给予保障和维护。双方所依存的是一个基于信任与责任的无形的价值体系。因此,医患关系不能简单理解为是一种服务的社会关系,更是一种体现社会价值观的人文关系。从哲学角度来说,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人类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重要体现。患者就医,医方为患者解除病痛,从身体与精神层面维护和保障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从而体现了医方对人实现自身权益的人文关怀。患者病痛解除,兑现了医患之间基于高度信任的委托协议,患者收获的不仅是健康,更是一种对医方的信任依赖。因此,维系和谐医患关系的内在因素应当是高度的信任纽带和人文的关怀。当前医患关系的不和谐,正是由于外在的一些因素冲击这种信任和人文关怀所致。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也在飞速发展,特别是在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科技方面,近年来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快速发展。在医疗水平和技术提高的同时,人们对医疗服务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医患关系也逐渐成为社会备受瞩目的一个重点。医患关系紧张、不和谐,特别是近些年来医患关系频频出现危机,世界各国医疗纠纷呈上升趋势,紧张的医患关系,不仅阻碍医学科技的发展,更威胁到公共卫生的安全,最终受害的不仅是患者,还有医疗行业。 2.主客体关系视角下对当前医患矛盾的分析 2.1医患关系下的主客体关系

所谓医疗过程中的主客体关系,属于医学哲学范畴,包含多重涵义。其中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指医务人员与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的主动与被动关系;二是指二者在权利和地位上的主要和从属关系。具体说来,医疗过程中的主客体关系是双重的,一方面,医生是主体。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占着主导地位,起着主要作用;另一方面,患者也是主体。患者是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医院甚至医生的,选择哪一家医院或医生看病是患者的主动权利,医生和医院则是被选择的客体。在医疗过程中,患者在受医生作用和影响的同时也影响和作用于医生,并可以主动地对医疗过程起十分重要的作用,提高或降低医疗的效果。更为重要的是,医疗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患者的康复,患者是作为目的而不是手段而存在的。患者的需求支配着整个医疗过程,医生则是为患者服务的。因此,患者是理所当然的主体权利者。医患主客体关系的这种二重性,对医疗实践过程中如何去处理医务人员与患者的关系提供了理性指导。 2.2正确认识主客体关系下的医患关系

在当前社会,医患关系紧张局面不容忽视,医生治疗病人,只是单纯的治疗,并没有把病人当做一个个体去对待。而且在医疗过程中缺乏沟通和尊重,导致患者对医务人员产生诸多误解, 怨声载道,甚至做出一些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这些都严重影响到了社会和谐。同时,医务人员的各种权益也没有得到合理保障,致使医务人员消极治病,从而延误了病人的病情,致使病人和患者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激化,这样恶性循环下去,势必造成社会危害,医疗改革也将功亏于溃,为了更多的患者能够得到健康的保障,为了提高医务人员对待工作的积极性,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建设法治文明社会,必须重视医患关系,缓解医患关系紧张现状。有了和谐完美的医患关系,才能获得良好的医疗效果,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才能进入良性循环。 3.从主客体关系视角下探讨构建和谐医患矛盾的途径 3.1推进新型医疗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在宏观层面上应以制度伦理为基点,制定合理的法律规范以完善当前医疗卫生体系的管理、监督体系,从而保证整个医疗卫生体系下的医患关系得到相应的关注和改善。“所谓制度伦理是指一定的制度赖以建立和存在的伦理基础,即制度本身是否合乎公平与正义的伦理原则,以及制度中所蕴含的伦理追求、道德原则和价值判断,亦即制度中的伦理。一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要依据某种特定伦理原则;人们又依据一定道德标准,对制度是否符合道德性及符合程度进行评价”。法律、法规是保障整个医疗体系正常运转不可或缺性要素,但对于医患关系来说,仅有法律、法规的保障是不够的,还需要有整个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所形成的伦理道德和伦理原则的规范和约束。也就是说,对于医患关系来说,存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要求”,医患双方的行为,不仅要合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且要合乎伦理道德的要求。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促使医患关系向积极的方向发展。

3.2从主客体的角度加强医学职业伦理建设

哲学的生命观认为,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只有用生命去理解生命才能真正体会到其价值。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的生命一直是哲学所关注的内核,尤其是 20 世纪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以及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使人类对生命问题更为关注,生命哲学以不同的形式得以进一步发展,可以说,随着生命问题成为世人瞩目的中心议题,生命哲学也不断崛起。医患关系是因健康需求而形成的,是医护人员和患者人群在具体的医疗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

首先应当明确医疗活动中的主体权利者首先是患者,也就是说,患者选择了某一医院和医生来治疗病患,并承担了为医疗服务付费的责任后,医疗活动的权利就是以患者为主要一方.医院和医生应把患者作为主体权利者,以医治患者为最高目的,尊重患者的权利、意愿和人格,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当前我国医疗活动中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就是患者的主体权利常常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有些医疗单位和医务工作者只是从自己的权利出发,只顾追求医院的效益,只把患者当作自己获取收入的来源,乱开药、乱检查、乱收费,而放弃以患者为目的和救死扶伤的根本宗旨,忘记了自己应对患者承担的责任和对患者权利的尊重,医疗上马虎了事,医疗事故时有发生.要克服这种消极现象,需要从多方面努力.其中根本的一点,就是要通过不同途径和方式,使医务工作者确立一种患者主体权利意识,真正认识到医疗活动的根本目的是患者,根本宗旨是救死扶伤.没有这种观念和意识,就不可能有真正好的医疗服务. 3.3主客体关系下的医患关系对于我们的启示

当前我国医患冲突的表现和特点主要是:

一、疗效和患方的期望值反差大。患者和其亲属认为“既然自己出了钱,就希望得到应有的服务。”只要疾病得到了治愈或缓解,即使花了较多的钱,多数病人也是能够承受的,且一般不酿成医患冲突。但是,当病人的较大经济耗费未能得到自己期盼的“理想”医疗效果时,患者心态不平衡,这种利益冲突就会爆发出来。第二,医疗成本居高不下,患者不堪负重。尽管国家采取了一些措施,如降低一些药品的价格,但医疗成本仍居高不下,除少数富裕阶层外,工人、农民、普通的工薪阶层,日益不堪治病的重负。普通公民对医疗机构追求商业利润的行为,怨声载道。第三,我国医疗体制改革没有很好地考虑中低收入者承受能力,社会上相当多的医疗机构热衷于追求高标准、超豪华,“富人保健”“富人医疗”趋势严重。显然,其收入差别大,享受的医疗保健服务方面的实际待遇反差较大。医院在所谓成本核算、自负盈亏的压力下,追求、利润也不择手段。医生救死扶伤的仁术变成了待价而沽的商品。医疗机构公益性、福利性光环的消失,使人们在心理上难以承受。第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滞后,国家不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医患冲突更加复杂化。第五,医患双方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患方强调保护自己的隐私权、知情同意权,而医方也需要全面了解病史、正确把握病症。医患间戒备心理严重。

当然,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它的形成涉及到方方面面的主客观因素,也取决于各种因素中的每一个环节和细节,任重而道远。细节决定成败,在医疗服务日趋完善的今天,有些看来不起眼的小事,产生的实际意义却不可小视。在人性化服务的过程中医患双方以相互尊重、信任、理解、支持和爱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特殊关系,是人际和谐关系的理想态。但是,只要有国家的坚定决心和政策导向,有社会、政府部门、医方、患方等多方面的齐心协力,以诚信为出发点,以共同追求医疗和谐、医患和谐为目标,相信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就不会再是一个难题,和谐社会也会离我们越来越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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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运用主体和客体的价值关系原理,浅谈个人毕业选择职业的考虑

大学生的职业价值取向,关系到他们的就业和职业发展。当代大学生的职业动机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他们的职业理想更加趋于实际;择业的自主意识和竞争意识不断增强。然而,大学生的职业价值取向尽管具有积极因素,但还缺乏理性维度,还存在一些不良倾向。针对大学生职业价值取向中的不足,对大学生进行职业价值观教育时,应注重引导大学生树立先进的职业苦乐观;树立科学的职业地位观;引导大学生把职业理想放在优先的地位。

职业价值取向是指人们对职业的倾向性意识和行为,它主要体现在人们的职业动机、职业理想和择业行为取向。它是职业价值观的核心组成部分。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工作者,都有这样一个共识:大学生的职业价值取向关系到大学生的职业规划和职业选择,因而,直接关系到大学生的顺利就业和未来的职业发展。因此,加强对当代大学生的职业价值取向研究和分析,引导和帮助当代大学生树立适应时代要求的正确的职业价值观,对大学生的就业和成长,对我国建设事业的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代大学生职业价值取向的主要特征

1.职业动机呈现多样性的特点

职业动机是驱动大学生选择职业的内在动力。据调查显示:当代大学生已经打破了计划时代价值观“大一统”的传统观念。其职业动机植根于客观的社会现实之中,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已经由高度政治化、道德化的价值取向转向实用主义的价值取向,其职业动机呈现多样化格局。他们在选择职业时,考虑的因素很多,既要考虑自我发展因素,又要考虑经济实惠因素,还要考虑职业的地位、声望、稳定性等诸多因素。龚惠香等人1995年的调查研究表明:大学生对择业因素的考虑中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注重自我发展因素;二是注意实惠和收入;三是多元化倾向明显,还要考虑人际关系、等。因而,他们的职业动机已趋于多元化,不再以服从组织安排作为自身的价值取向,而是以自主和全面考察职业。在择业地点选择上,优先考虑发展机会多、收入丰厚、环境宽松、机制灵活的大中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魏金明等2000年对福建千余名大学生就业调查和研究表明:70%以上的大学生在选择就业地区时选择了沿海城市和省会城市。石艳玲1996年对大连市的大学生的调查研究显示:64.5%的大学生希望毕业后到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工作。在行业选择上,那些发展前景好、福利待遇高,并兼顾稳定、有声望的行业成了大学生追求的理想职业。据教育部《中国大学生就业》杂志社2001年实施的首届3万大学生首选企业调查中,it行业成为首选,其次为保险业„„。在单位性质选择上,绝大多数大学生已打破公有和非公有的思维界限,非公有制单位逐渐成为大学生看好的选择。据魏金明2000年的研究表明:大学生选择职业性质时,排第一位的是三资企业,占32.23%,依次是国家机关29.16%、大型国有企业20.43%;教育部《中国大学生就业》杂志社的调查表明:外企公司最受大学生青睐,尤其是世界500强企业,在前20名提名企业中,外资企业占了l2家,全部是世界500强企业。

2.职业理想更趋于实际

职业理想是指大学生对未来工作种类、工作部门、工作地点和工作成就的向往和追求。改革开放20多年来,随着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强烈地冲击和操纵着当代大学生的职业选择。当代大学生对理想职业的选择也经历了由重地位名声——重实惠——既重名声又重实惠的发展过程。改革开放初期的80年代,我国大学生尚未从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陈旧的就业观念的束缚下解放出来,职业的社会地位和名声还是大学生择业最看重的因素。国家机关、国营大厂自然是大学生最想去的地方,服从社会需要仍是大学生主导的价值取向。市场经济大潮涌动的90年代,金钱是社会的奖章逐渐深入大学生的思想观念之中,高经济收入成了大学生选择职业和影响工作态度最重要的砝码。到国外去,到沿海去,到挣钱多的三资企业去成了90年代大学生择业的行动纲领,“辞职下海”成了大学生的时髦追求。个人地位的价值选择、个人功利目标的追求逐渐取代服从社会需要的价值取向,并占居主导地位。进入21世纪,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完善伴随而来的各种社会变革的影响,尤其是日益激烈的人才竞争环境,促使大学生的职业追求在无声中又发生了较大转变,他们把企业的发展前景、施展才干的机会、薪酬福利当作追求的三大目标。那些经济收入高、社会地位好、有发展前景的金融保险业、it业、外资大公司(尤其是世界知名企业)成了大学生的首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家成为当代大学生追求的理想职业,据龚惠香等人的多次调查研究表明,在职业选择上,只要列举企业家一项,选择企业家必然居第一位,且比例大大超过其它选项。这大概是企业家能集权力、名声和经济利益于一身的缘故。一个有趣的现象即大学生对个体户职业的情感变化,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个体户虽然在社会地位上仍处于较低的层次,并且风险也大。但由于个体户来钱快、赚钱多、劳动自主性强、自由度大,发挥个人特长和才能的机遇也多,因而大学生对个体户的评价也明显地发生了变化。特别是来自特区的大学生对个体户的肯定程度更高,有46.2%的大学生毕业后愿意成为个体户,在受到特区学生肯定的职业中位居第二。

3.择业的自主意识和竞争意识不断增强

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国家就业制度的改革,市场逐渐成为资源配备的基本形式,自主择业的就业机制不断唤醒了大学生择业的自主意识和竞争意识,大学生在择业行为上的自主性和竞争性不断增强。龚惠香等人在1995年和1998年的两次调查研究中显示:大学生在“选择职业时最倾向于听谁的意见”一项调查中,1995年的情况分别是:自己占56%,居第一位,依次为父母占23.3%、好友占10.3%、舆论宣传占4.7%、老师占2.8%、其它占0.6%。1998年情况是:自己占57.4%、父母占15.7%、好友占10.1%、老师占7.3%、舆论占3.5%、其它占5.4%。其它众多的调查也有基本类似的结论,即:大学生在选择职业时,最主要是自己做主,这充分说明当代大学生择业自主性的增强。市场经济就是讲竞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也是大学生择业竞争意识不断增强的过程。在面对“如果有一工作收入高,能够发挥你的特长,提高你的社会地位,但工作紧张,竞争激烈,需全力以赴,不胜任会失业的问题”时,龚惠香等人1995年的调查中有35.1%的人表示非常愿意,53.83%的表示愿意,只有9.9%的大学生表示不愿意;1998年同样问题的调查中却有38.4%的人的非常愿意,48%的愿意,8.7%的不愿意;薛彩芳2001年的类似问题调查中,有25%的大学生表示非常愿意,40.5%的表示愿意,20.5%的大学生表示无所谓,14%的表示不同意。这说明绝大多数大学生具有竞争意识,敢于到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去锻炼。

二、当代大学生职业价值取向的理性审视

1.职业价值取向的理性维度

从发展看,职业从来就是社会分工和劳动分工的产物,它体现的是以社会分工为纽带的社会关系。职业不仅是个人生存发展和实现人生价值的载体,也是整个社会发展的动力。因此,理性的职业价值取向应该符合两个基本的维度。

(1)注重职业发展并尊重职业发展的基本规律。职业活动是人类的基本活动。人类生存发展和自我价值的实现,主要有赖于人的职业发展,因此,之初的大学生要先克服“职业——生存”的狭隘观,树立职业发展意识;同时,要遵循职业发展的基本规律,职业多种多样,人也有差异性,只有遵循主客观条件,做到“人职匹配”,才能为就业和职业发展创造前提条件。职业发展有赖于人的发展,大学生要实现职业发展,首先要注重自我的全面发展。

(2)职业追求与社会责任承担相统一。人是社会人,个人的发展依赖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因此,作为社会人的当代大学生的职业价值观,应该内蕴着社会的责任要求和个人希望,实现自我价值要求的双重内涵。马克思曾说过:“在选择职业时,我们应遵循的主要指针是人类的幸福和我们的自身的完美„„”、“青年择业如果只是为个人争得一个可以炫耀一番的社会地位而奋斗,那是十分庸俗和低级的,如果一个人只是为了自己而劳动,他也许会成为有名的学者,绝顶的聪明人,出色的诗人,但他永远不可能成为一个完美无暇的伟人。” (p55)马克思这番论述不仅提出了青年择业时应该遵循的主要方针,而且揭示了职业道德所应达到的理想境界——为人类的幸福和我们自身的完美。因此,当代大学生只有将自己的职业追求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职业与人生才有意义,职业发展才会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实现。

2.当代大学生职业价值取向的积极因素

总体看来,改革开放以来,当代大学生职业价值取向的变化和发展,其主流是积极向上和健康的,是符合时代前进发展方向的。综述起来,主要有下列两方面的合理性:

(1)择业自主性和竞争性的增强,符合本质要求,有利于当代大学生实现就业和职业发展。

当代大学生职业价值取向表现中,非常突出的一个变化就是他们择业的自主意识和竞争意识显著增强,这是符合历史进步要求的。我们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大学生就业制度也进行了深刻地变革,人才竞争格局已经形成。大学生择业自主意识和竞争意识的确立与增强,符合市场经济强调尊重人的主体性,强调自由平等和公平竞争,强调生产要素和资源的合理配置等价值目标。大学生也只有这样,才会在激烈的人才竞争中自主、自强,求生存图发展。因此,大学生择业意识和竞争意识的增强,不仅有利于大学生的就业和职业发展,而且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发展。

(2)摒弃了传统职业价值观的束缚,有利于拓宽大学生的就业空间和职业发展空间,有利于社会的全面发展。

“仕农”等级职业观,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形成和发展,对中国社会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干部”、“公有”等概念,也深深地影响了几代青年。这些传统的职业价值取向极大地束缚了人的职业选择和职业发展。当代大学生可以说已基本摒弃了这些陈旧的职业价值观,企业家受到大学生的特别厚爱和向往,“非公有制”单位受到青睐,一些大学生对个体户态度的转变等等。这些转变不仅有利于拓宽大学生的就业空间和职业发展空间,也有利于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职业文化环境,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强大的人力、智力支持,促进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

3.当代大学生职业价值取向的不良倾向

从当代大学生的职业价值取向的表现不难看出,当代大学生职业价值取向的不良倾向也十分明显,其消极作用不容忽视,主要表现有:

(1)个人本位的功利倾向

由于受到对经济利益和效率的绝对优先追求的社会价值导向的影响,当代大学生在职业价值取向上表现出前所未有的个人本位和功利性色彩,统称个人本位功利性倾向。在他们的职业动机和职业理想上,已明显出现个人价值高于社会价值、国家集体利益让位于个人利益、理想依附于实惠的个人本位和功利本位。这种倾向直接后果是容易导致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的淡化,不能正确处理个人事业与国家事业的有机联系、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的有机联系。正因如此,也导致了当代大学生职业理想和职业目标的盲目化和短视化。一些大学生常常把目光盯着那些经济收入高、福利好的行业和职业,收入高的外资企业成为大学生追逐的热门,大城市和沿海城市成为大学生竞争激烈的阵地。而那些需要人才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尤其是广大却没有多少大学生问津;有人曾经在上海进行过一个调查,年轻人愿意当农民的一个没有,愿意当工人的就一个。一些大学生忽视客观的就业和就业条件,忽视长远的职业发展,表现出就业期望过高而偏离客观实际,为了经济利益而放弃专业专长、兴趣和理想,等等。这种种表现不仅不利于大学生的顺利就业和未来的职业发展,也不利于我国事业的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2)非理性化倾向

表面上看,当代大学生的职业价值取向有比较清晰的脉络。但深入分析,当代大学生的职业动机存在诸多非理性的因素。他们考虑的因素太多,既要考虑自我发展因素,又要考虑经济实惠因素,还要考虑职业的地位、声望和稳定性等诸多因素,目标不是很清晰,带有明显的理想化成分。任何事物都有其矛盾的对立面,都无法避免矛盾的冲突性,在现代职业中,要集这些因素于一身是不现实的,常常存在相互排斥的一面。择业行为具有双向性,即职业对者的选择和求职者对职业的选择,双方互为需要,互为条件。当代大学生职业动机的多样性和不清晰性,势必影响大学生职业目标的理性选择,进而影响职业能力的培养和构建,最后影响就业和职业发展。

三、高校职业价值观应注重三个引导

如上所述,当代大学生的职业价值取向既有积极健康的一面,也有消极不合理的一面。高校在对大学生进行职业价值观教育时,应注重配合利益导向原则,做好三个引导,帮助大学生树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职业价值观。

1.引导大学生树立先进的职业苦乐观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职业苦乐观有三个层次:忘我的劳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胸怀祖国,无私奉献,为最高层次;主动地劳动,履行职业责任,关心集体和他人,个人发展与职业发展相协调,乃为中问层次;被动地劳动,仅把职业当作个人谋生的手段和致富的途径,乃为最低层次。当前不少大学生认为,在艰苦环境中进行高强度的职业活动就是职业之苦,所以习惯于在择业时趋乐避苦甚至贪图安逸。因此,在加强大学生的职业价值观教育时,应坚持提倡最高层次,大力弘扬中问层次,反对和抵制最低层次。教育大学生抵制落后的职业苦乐观,克服享乐主义的思想,在职业选择上正确处理个人地位、待遇和奉献的关系,绝不能置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于不顾。

2.引导大学生树立科学的职业地位观

所谓职业地位观,就是人们对某一职业的拥有权力、收入水平、晋升机会、发展前景、工作条件、劳动强度等进行综合,评价后排出的职业地位等级序列的认识和追求。职业地位观不可避免地带有个人偏见以及社会环境、舆论氛围等其它因素的影响,以致于不少人无视于职业无高低贵贱之分的事实,倾向于从事社会地位较高的职业,在习惯于理想化地看问题的大学生那里,这种倾向尤为突出。这既不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健康的职业观念氛围,也会影响大学生顺利就业。因此,高校要注意引导大学生做到不以一时的主观判断来选择职业,而是客观地看待职业的社会地位,充分地认识社会和自我。

3.引导大学生把职业理想放在优先的地位

注重实现自我价值的倾向,是当代大学生职业价值观的显著特点,对此要科学地对待,不能简单加以否定。我们需要做的工作是教育大学生在实现自己的个人价值和追求物质待遇时,如何在个人、社会、国家需要的坐标中找准自己的位置,这是避免职业动机理想物质化和非理性化的必由之路。因此,加强大学生的职业理想教育,引导当代大学生将自己的职业理想,建立在有利于促进社会共同理想实现的基础上,当代大学生才会确立清晰的职业目标,才会有效避免在职业追求中的社会责任感退化的趋势,促进当代大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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