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师补课办班问题

2023-02-02

第一篇:关于教师补课办班问题

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等问题的有关规定

关于禁止在职教师

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等问题的

有 关 规 定

各位教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坚决遏制当前中小学校及在职教师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的“三乱”现象的蔓延,我校特作如下规定:

一、纪律要求

1、严禁我校在职教师举办有偿补习班、课外辅导班。

2、严禁我校在职教师有偿参与社会举办的各类补习班、辅导班。

3、严禁我校在职教师之间相互介绍学生,提供有偿家教生源。

4、严禁我校在职教师为退休教师、民办教育机构补课、办班、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利。

5、严禁我校在职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6、严禁我校在职教师向学生推销或变相销推销教辅资料及学习用品从中获利。

7、严禁我校在职教师向学生的任何个人收费行为。

二、追究处罚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我校教师,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如交通安全,经济纠纷等等,按相关纪律和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XXXX中心小学

2014年秋

第二篇:关于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乱办班乱补课乱订乱发教辅资料等问题

成武县教育局 关于严格治理在职教师

乱办班乱补课乱订乱发教辅资料等问题的

通 知

各镇(区、办事处)中心学校学、初级中学,县属各学校: 在职教师乱办班、乱补课、乱订乱发教辅资料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县正常的教学秩序,严重损害了我县教师队伍形象。为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我县教育的满意度,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经教育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县中小学校进行严格整治在职教师乱办班、乱补课、乱订乱发教辅资料等问题的活动。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治理重点

(一)在职教师私自组织学生补课、辅导或自习的;

(二)在职教师利用职务之便,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强迫、暗示、课上不讲而课下办班等不正当手段,动员、诱导、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辅导、自习班、补课班的;

(三)公办学校和在职教师违反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私自为学生订发、推销或让学生到指定书店购买教辅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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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关于禁止教师违规办班补课

禁止学生参加课外辅导班的责任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实施素质教育,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指示精神,提高教育系统效能建设,规范教育秩序。我校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举的原则,认真学习和贯彻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对教育系统违规办班补课问题的各种处理意见,使全校师生积极参与整治违规办班补课,努力形成积极抵制违规办班补课的有力舆论氛围,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的行风建设、重塑教育的良好形象。结合我校实际,特与全体学生家长签订本责任书。

1、孩子课余及周末节假日在家期间,家长应该全面负责孩子的学习及安全责任,督促学生在家中认真学习,完成相应的家庭作业,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和相关教师和学校及时联系沟通,与学校共同承担起培养学生的共同责任。

2、不得违反规定让孩子擅自在校外参与学生有偿集体补课学习。

3、不得让孩子参与社会或个人民间办学的各种辅导班。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出现意外事故,将依据本责任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负责人(学生):

负责人(家长):

班主任:

坊前镇峧山小学

2011年 12月16日

第四篇:关于禁止教师违规办班补课

关于禁止教师违规办班补课、有偿家教责任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实施素质教育,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指示精神,提高教育系统效能建设,规范教育秩序。我校坚持“教育、制度、监督、惩处”并举的原则,认真学习和贯彻《市教育局关于对教育系统违规办班补课、有偿家教问题的处理意见》,使全校师生积极参与整治违规办班补课、有偿家教,努力形成积极抵制违规办班补课、有偿家教的有力舆论氛围,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的行风建设、重塑教育的良好形象。结合我校实际,特签订本责任状。

一、责任人与责任职责 全体在职教师:

1、不得违反规定组织或变相组织教师集体补课、有偿家教。

2、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在外租用场地或在家组织或参与违规办班补课。

3、不得组织或参与社会或个人民间办学的各种辅导班、预科班、补习班等。

4、家教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5、不得参与社会上任何团体的聘请,为其讲授新课或辅导假期作业等。

二、处理办法

对于违规违纪教师一经查实,按照市县教育局及我校有关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办法如下:

1、对违规办班补课,有偿家教行为的组织者、参与者,一经查实,以市县教育局意见为准:是在编教师的,按教育局意见,严肃处理;是临时教师的,一律辞退,学校不负担一切后果。同时,当不得评优评先,考核评定为不称职。

2、对违规办班补课,有偿家教,为办班者授课所收取的一切费用,严格实行全额退还给学生的办法处理。

3、对违规办班补课,有偿家教的教师,一经查实上报中心校调离本校。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学校留存一份备案,责任人持有一份。

负责人:

教 师:

xxxx中心小学

2013年8月30日

第五篇:关于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家养、违规办班补课

及乱订教辅资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规范教育行为,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烟台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中小学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和在职教师家教家养有偿补课等问题自查自纠的通知》、中共招远市纪委、招远市监察局《关于转发<中共烟台市纪委、烟台市监察局关于涉及教育收费违纪行为量纪处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家养、违规办班补课”是指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在工作以外的休息时间进行校内(外)教学、辅导或提供其他服务,并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活动。

第三条 “乱订教辅资料”是指违反省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联合发文规定的“面向学生的教育刊物、其他教学辅助资料要不折不扣地确保学生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订购,严禁学校统一组织或老师指定征订、强制学生购买”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教师为教育行政部门所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及教育科研单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编教职工和教育行政人员。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五条 在职教师不得违规利用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双休日或放学后等时间,对中小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活动或者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第六条 在职教师不得以各种名义,在校、在家或租赁房屋举办各种收费性质的“特长班”、“提高班”、“兴趣班”、“辅导班”、“寄读所”及“托管班”。

第七条 在职教师不得留下新课内容放到课外进行有偿家教或辅导。

第八条 在职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所教学生参加各类有偿办班补课;不得暗示家长或利用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的家长机构,组织有偿办班补课,收取礼金、礼品等。

第九条 在职教师不得相互提供家教生源,不得为退休教师、社会办学机构进行招生宣传及组织生源,收取介绍费。 第十条 在职教师不得擅自到其他教育机构有偿兼职兼课。

第十一条 学校领导不得指使、默许、授意、纵容班主任、科任教师在校内(外)有偿办班补课。

第十二条 学校不得利用节假日、寒暑假、双休日或放学后举办各类学科培训班,不得将校舍、设施设备等办学资源租(借)给社会办学机构或个人办校、办班,不得与社会办学机构或个人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兴趣班、提高班等。

第十三条 高中年级确需组织学生补课的,必须严格按照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执行;其他年级一律不得在节假日、寒暑假、双休日组织学生成建制补课;确因高考、自考、成考、学业水平考试等考点耽误的课时,学校可在学期内节假日按实补足,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学校及教师都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订购教辅资料及其它书刊。

第十五条 学校和教师不得要求学生到指定的用书经营企业或书商购买教辅资料。

第十六条 学校和教师不得以布置作业或组织考试等为由,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资料。

第十七条 学校和教师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购买自行编印的教辅资料或书刊。 第十八条 学校和教师不得通过征订教辅资料谋取利益。

第三章 罚

第十九条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直接追究学校、学校负责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下同)及责任教师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学校实施责任追究的主要办法:

(一)学校默许在职教师有偿办班补课、乱订教辅资料、到其他教育机构兼职兼课等,或对在职教师上述行为制止不力、放任不管,经上级有关部门查实的,给予学校黄牌警告;取消学校当年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二)学校违规成建制补课、乱订教辅资料的,责令清退违规所得并限期整改;给予学校黄牌警告;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当年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三)学校违规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或未经县政府批准,出租公办学校校舍等教育教学设施、改变公办学校校舍等教育教学设施用途的,责令清退违规所得并限期整改;给予学校黄牌警告;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当年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教师实施责任追究的主要办法: (一) 对中小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活动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责令清退违规所得;在全镇或全校教师会上作出公开检查,将检查上交县教育局及县纠风办;将其行为记入个人师德档案;取消当年年度评先评优、晋职、提拔资格;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直至同时调离原工作单位。

(二)组织中小学生参加他人举办的有偿家教活动或接受其他有偿服务、擅自到其他教育机构兼职兼课、乱订教辅资料的,责令清退或上缴违规所得;在全镇或全校教师会上作出公开检查,将检查上交县教育局及县纠风办;将其行为记入个人师德档案;取消当年年度评先评优、晋职、提拔资格;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直至同时调离原工作单位。

第二十二条 对学校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的主要办法:

(一)学校有在职教师因违反本《办法》规定,1年内受到上级有关部门查实处理1起的,责令写出深刻检查;取消当年年度评先评优、晋职、提拔资格。1年内被查实处理2起的,责令写出深刻检查;取消当年年度评先评优、晋职、提拔资格;给予黄牌警告。1年内被查实处理3起的,责令写出深刻检查;取消当年年度评先评优、晋职、提拔资格;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调离原工作单位。1年内被查实处理3起以上的,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直至免去领导职务,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或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二)指使、默许、授意或参与教师违规办班补课、有偿提供生源、擅自到其他教育机构兼职兼课、乱订教辅资料的,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直至免去领导职务,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三)组织学校违规成建制补课、乱订教辅资料的,降低领导职务直至免去领导职务,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四)未经县政府批准,擅自将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租借给其它方办校、办班、进行有偿补习活动的,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直至免去领导职务,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拒不承认错误,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提供虚假证据,推卸、转嫁责任,干扰阻挠调查处理,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三)经督查或按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后,仍未及时整改的;

(四)因违规办班、补课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理的。

第四章 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规违纪行为,可视具体情节,参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根据问题性质和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按相关规定处理,上级机关也可直接处理。对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相关规定提出复议或者申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市纠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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