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纳税筹划

2022-08-03

第一篇:物流企业纳税筹划

物流企业纳税策划

物流企业纳税策划物流企业主要从事代理服务和运输、仓储等业务,因为同时涉及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且两种行业的税率又有所不同,这就为其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一、转变经营方式巧筹划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一般是根据进销差价按照13%或者17%的税率缴税;而营业税应税劳务中的“服务业—代理”税目的税率仅为5%。如果物流企业能够使自己从物资供应商的角色转变为销售代理商就可以实现节约税收的目的。

案例一:吉祥厂是一家生产水泥的厂家,其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为520元/吨(不含增值税),如意公司为一家物流公司,由于该公司每年可以为吉祥厂销售30万吨产品,所以享受500元/吨的优惠价格。现在有一家众友房产企业需要购买5 000吨吉祥厂的水泥。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物流企业从上游企业采购货物再销售给下游企业属于转销,应就转销中的差价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7%或者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

[1994]26号)规定,代理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只征收营业税,但是代理行为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因此如果物流企业能够实现将转卖过程中的差价由交增值税变为交营业税则可以实现较大的税收利益。

方案一:众友集团直接从市场购买,则需资金5 000×520=260(万元),吉祥厂需交纳增值税为260×17%=44.2(万元),该增值税实际上由众友集团承担,所以众友集团应支付304.2万元。

方案二:通过如意物流公司转购。如意公司以500元/吨从吉祥厂进货,以510元/吨的价格卖给众友集团。众友集团应支付购买价格为510×5 000=255(万元),支付增值税为255×17%=43.35(万元),共计298.35万元。如意物流公司从中赚取差价为10×5 000=5(万元),需交纳增值税为5×17%=0.85(万元),如意物流的纯利润为5-0.85=4.15(万元)(忽略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方案三:如意物流进行代理销售业务。众友集团按照510元/吨的价格直接到吉祥厂购买,如意物流收取吉祥厂5万元代理费,则众友集团仍然只需支付298.35万元,而如意物流所得的5万元可以作为代理收入,只需按照5%缴纳营业税0.25万元,如意物流的纯利润为5-0.25=4.75(万元)(忽略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对比以上三种方案,对于如意物流而言,第三种方案的收益大于第二种方案。对于众友集团而言,第二种方案和第三种方案成本相同,均小于第一种方案。因此综合来看,第三种方案对于双方都是有利的。

二、转变合同形式妙节税

由于季节性工作量的差异,物流企业往往将部分闲置的机器设备出租。按照税法规定,财产租赁应按“服务业—租赁”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如能按照装卸作业则只需按照“交通运输业”缴纳3%的营业税。案例二:好运物流公司决定将两台大型装卸设备以每月10万元的价格出租给客户甲,租期为半年。好运物流应当收取租金:10×6=60(万元)。客户甲除需支付60万元的租赁费,还需安排2名操作人员,两人半年的工资为6万元。

方案一:按照租赁合同执行,则好运物流应缴纳的营业税为60×5%=3(万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3×(7%+3%)=0.3(万元)。合计应纳税为3.3万元。该公司纯收入为60-3.3=56.7(万元)。方案二:如果好运物流将租赁合同变为异地作业合同,由物流公司派遣两名操作人员并支付工资6万元,为客户甲提供装卸服务的同时收取66万元服务费,则好运物流按“交通运输—装卸搬运”税目应缴纳营业税为66×3%=1.98(万元),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1.98×(7%+3%)=0.198(万元)。该公司的纯收入为:66-6-1.98-0.198=57.822(万元),与未筹划前相比增收1.122(万元)。而且客户甲不需要安排操作人员,虽然支付的费用相同,但是省去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对合作双方都有利。

三、分别核算好处多

案例三:北方物流公司是一个集仓储、运输为一体纳入试点的大型物流企业并且为自开票纳税人,2007

年该公司的总收入为4 000万元,其中提供运输收入为1 400万元,提供仓储和其他业务的收入为2 600万元。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的规定,对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于那些纳入试点的进行多种经营的物流企业来说,如果分别核算运输、整理、仓储、包装等业务可以将税率低的运输业务按照3%税率纳税;如果没有分别核算则统一按照5%税率缴纳营业税。

如果该企业没有分开核算各项业务,则应缴纳的营业税为4 000×5%=200(万元),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200×(7%+3%)=20(万元)。如果该企业分别核算运输收入和其他收入,则应纳营业税为1 400×3%+2 600×5%=172(万元),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172×(7%+3%)=17.2(万元)。比较可知,分开业务核算可以节省税款200+20-172-17.2=30.8(万元)。此外,对于代开票纳税的物流企业来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票注明的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因此代开票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应注意将支付给其他联运企业的费用单独分开,由联运企业单独开具发票,而不要合并开具发票。

四、内部承租有技巧

税法对特定经营行为纳税义务人的界定,是以当事人是否领取了营业执照为标准,纳税人可以利用这一判断标准进行筹划。

案例四:东方物流是一家集装卸、搬运、仓储、租赁为一体的综合性物流公司,企业在向集团外部提供服务的同时也向集团内部提供服务,2006年企业决定将30间闲置厂房全部改造为门面房并以每间每年2万元的优惠价格出租给内部职工6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租不动产取得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78号):企业以承租承包形式,将资产提供给内部职工或其他经营人员,在企业不提供产品、资金只提供门面、货柜或其他资产并收取固定的管理费用、利润或其他名目的价款的前提下,如果承租者或者承包者领取了营业执照,企业属于出租不动产或其他资产,企业向承包者或者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不论其名称如何,均属于从事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交纳营业税,如果该项资产是不动产(厂房、店面等),还要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交纳房产税;但是承包者或承租者未领取任何营业执照,则企业向其提供各种资产所收取的各种名目的价款,均属于企业的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从节税的角度考虑,企业对内部职工出租不动产时,应尽可能要求其不要办理营业执照。

方案一:承租人即内部职工领取营业执照。在这种情况下,东方物流应该缴纳的营业税为20 000×30×5%= 30 000(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30 000×(7%+3%)=3 000(元),应缴纳房产税为600 000×12%=72 000(元),每年合计所承受的税收负担为30 000 +3 000+72 000=105 000(元)。

方案二:出租时要求内部职工不办理营业执照,并以本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则该企业不用缴纳每年105 000元的税收,6年就可以节省税款105 000×6= 630 000(元)。

物流企业纳税筹划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现行税法及相关法规(不限一地一国),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对企业组建、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纳税筹划是一项理论性和实践性均比较强的经济活动,不同的筹划理论和筹划方法背后隐含着的是对纳税筹划概念的不同理解。由于体制和经济环境的原因,我国物流企业由原来的国有物资企业发展到现在的初步整合运输、装卸、仓储、配送、加工整理、信息等环节并进行一体化经营的新兴产业,经历了一个较为缓慢的发展过程。造成目前物流企业发展缓慢的原因除了物流

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的因素以外,政府在税收政策上扶持物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也很少,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较重,税金成本占企业总成本的比重较高。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物流企业自身有必要对于物流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政策进行分析,制定有效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以降低税金成本,促进企业更好发展。

一、物流企业的税金成本构成

目前,我国对于物流业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2004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业发展的意见》中指出,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物流企业税收负担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

1.以主要提供物资储存服务的物流企业,目前在物流企业中占主导地位。这部分企业以原有仓库为依托,以提供仓储服务为主要服务手段,并且仓储服务为企业的主要利润来源,兼以提供运输、配送、简单包装等服务,这些服务一般均为服务从属地位和辅助经营手段。这类企业除了所得税以外,所涉及的流转税主要是按照服务业税目所征收的营业税,税率为5%,以及营业税的附加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这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的营业税率较高,仓储行业目前经营管理水平低,租赁经营成本高,仓库空置率高,税后净利不到1%.同时还存在着营业税重复征收问题。

2.从事营销活动为主的物流企业,此类企业主要连结工业品生产资料的生产与消费,从生产企业购进物资销售给消费者,在这个流通过程中从事各种流通活动,主要从事一手购进、一手销售的营销活动。这类企业所涉及的税金成本包括所得税和流转税。流转税方面主要是针对货物销售所征收的增值税,以及增值税的附加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以提供物资的运输载体为主要业务来源的物流企业是传统运输企业经过改造转型而来的,主要提供铁路、航空、公路、海运、内河运输等服务。这类企业税金成本涉及所得税、营业税以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物流业务如果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的,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税率3%;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税率为5%.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5%。这类物流企业的营业税率较低,但这类物流企业往往要购置车辆,同样要负担17%的增值税进项税,以及车辆购置税。

二、物流企业合理避税的动因

1.国家通过在税法中规定课税对象、课税额度和课税方法,把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固定下来。国家只要求企业按税法规定尽自己应尽的纳税义务,不要求企业超越纳税义务范围之外多纳税,也不允许国家税务机关超越企业纳税义务范围之外对其征税。因此,物流企业在确保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的前提下,采取合理避税行为以减少税负增加物流企业的利益不是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而恰恰是作为一种特殊分配活动的税收兼顾国家利益和物流企业利益的体现。

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流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完善的经济组织,它的生产经营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要实现这一目的,物流企业必须想方设法增加收入、减少费用支出,而税收是国家依法强制征收的,对物流企业来讲,税收是一种费用,它与生产经营中的其他费用没有本质区别。因此,物流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也无不希望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减少税负,这就使合理避税成为十分必要。

3.对于物流企业而言,任何经济活动都必须在法律法规的允许下进行,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物流企业的避税行为也不例外。而合理避税行为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具有合法性的行为,物流企业实施这种行为法律是允许的,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物流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途径

1.分别纳税。物流企业分别业务核算,可以将税率低的运输业按照3%税率纳税;如果没有分开核算运输、仓储或其他业务,则统一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物流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应按照不同业务分别设账,严格遵守分别核算的规定,以便享受较低税率,防止从高税率征税。

2.充分利用现行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12月29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该文件是针对试点物流企业在运输和仓储两个服务环节的营业税计征基数,可以扣除外包业务的营业额,按差额计征营业税。例如,某试点物流企业的某项仓储劳务营业额为10 000万元人民币,假设全部外包给其他仓储服务企业的仓储费是8 000万元人民币,新的计征基数就由原来的10 000万元降低到2 000万元,意味着营业税由原来按500万元缴纳,现在按100万元缴纳,减少400万元的营业税金。这条政策的出台对于物流企业改善重复纳税有重大意义。270号文件的出台,可以让符合区域范围的亏损和盈利相抵消,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由总部统一纳税。物流企业应尽量按照税法的要求,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等。

3.选择税负较低的地区作为注册地。物流企业设立时,选择适当的注册地点可以较好的避税。例如,我国在中部六省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固定资产取得时抵扣进项税额,而物流企业的固定资产比重较大,进项税额较多,因此,可以考虑将新办物流企业的注册地选在上述地区。

四、企业合理避税的案例分析

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每种税都有特定的课税对象和纳税义务人。这里以某物流企业所得税的合理避税途径作初步探讨,以明确寻找合理避税途径的思路。

某物流企业运输卡车、库房等固定资产的原值312.5万元,预计残值率4%,会计与税法上的使用年限均为5年,使用平均年限法时,每年的税前利润都是2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投资报酬率为10%,1—5年的复利现值系数分别为0.909

1、0.826

4、0.7

513、0.6830、0.6209。

可见,在不考虑减免税的情况下,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与平均年限法在固定资产存在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额总额是相同的。但是加速折旧法下,可以在固定资产使用初期多计折旧,加大企业初期成本而减少利润,从而减轻了企业前期所得税负担,将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时间大大推迟,因而企业可以提前取得部分现金净收入,促进资产的更新改造。企业推迟缴纳的部分所得税,可以视同政府提供的无息贷款,这对企业是有利的。但是,如果企业在前几年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加速折旧法就不见得是最好的折旧方法。因为加速折旧法使得企业利润集中在后几年,使企业后几年的利润与前几年形成明显的差距,从而导致后几年必然要承担较高的税负而使企业纳税额增加,税负加重。

因税法变动,阅读时注意修改内容,掌握方法就达到学习目的了。

第二篇:文献综述-“营改增”背景下物流企业的税务筹划

“营改增”背景下物流企业的税务筹划研究综述

摘要

物流企业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必不可缺少的推动力,在当今的国民生活中越来越离不开对物流的需求,这也极大地促进了物流行业的发展。随着税务政策的改革,物流企业在的税收缴纳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以往物流企业需要交纳多个税种,物流税收的压力也随着企业业务的扩大而增加。随着土地资源成本以及人工成本的逐步抬高,物流企业的利润进一步压缩,与此同时“营改增”税务政策的出台将对物流企业带来什么影响还有待进一步验证,基于此,笔者对当前物流企业如何实施有效的、科学地税务筹划来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这一课题进行相关资料的搜索与阅读,通过学者的研究成果总结归纳了当前国内外研究的现状,这不仅能够有利于笔者对该选题研究框架的建立,而且还有助于研究的透彻性与全面性。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交通网的优化及大力建设使得物流行业得到了大力的发展。在经济贸易往来更加频繁化、交易向着网络化发展的情况下,物流企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据统计2016年社会物流总额为229.7万亿元,物流业总费用为11.1万亿元,GDP占比为14.9%,当年的物流总收入为7.9万亿元,比2015年上涨4.6%,由此可见物流行业在国家经济发展中有重要的推动力量。2011年税务改革的出现,可以说对各个行业的企业影响较大,对于具有复合行业特征的物流企业来说,“营改增”的出台明确指出要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这一政策为物流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在“营改增”实施以前,物流行业需要支付大量的税款,这一定程度上让物流企业的发展受到了限制。在物流企业的运营中涉税项目主要包括货劳税以及所得税,改革后物流企业缴税内容从营业税转向了增值税,但究竟能否为广大物流企业减少多少税负还有待进行研究。

基于此,选题开展了关于“营改增”背景下物流企业的税务筹划探究,探索了新税务制度下物流企业的税务筹划的可行方案,这不仅能够使物流企业对交通运输、仓储、信息管理、代理、配送等环节进行科学化的管理,而且能够为广大物流企业提供税务筹划的参考。在研究上参考了近几年国内外有关税务筹划的文献,通过互联网在中国知网获得了相关参考文献15篇,其中《“营改增”对物流企业影响的实证分析》、《探讨“营改增”条件下物流企业税收筹划》、《“营改增”后物流企业的纳税筹划》、《浅谈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的账务处理及其相关影响》等为该研究提供了重要参考,两篇

1 国外研究文献也提供了新颖的研究角度,这些研究成果有力地构建了该文的研究框架。

一、国外研究现状

关于税务筹划这一概念最早产生于意大利的专门税务业务机构中,并有专门的法律对税务筹划行为进行了说明。随着发展,税务筹划在很多国家得到认可并应用,企业纳税人可以通过对经营活动进行安排以实现最低的税收。现代物流业的研究最先从国外开展起来,在研究中学者利用多种学科理论对物流行业进行了研究,其中税务学理论也成为了物流管理的一个重要理论。物流产业与其他行业的相关性高,在纳税方面也可以通过对资源的整合与经营的调整来实现降低税收。目前国外主要研究成果如下:

J McDermott,D Grace(2013)在研究低收入国家经济影响中从税务角度进行了分析,学者认为合理的税务制定能够减轻企业生产与经营的成本,从而为更多企业制造机会实现发展。税务筹划在发达国家中逐渐受到认可也影响了一些低收入国家,因此很多国家相继开始建立税务筹划的相关机构,以帮助更多跨国公司与本土企业减轻税收负担从而更好实现稳定发展。

Sharoja Sapiei Noor,Abdullah,Kamisah Ismail Mazni(2013)在研究中界定了税务筹划的基本前提条件,即纳税人需要合理合法地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编排,在经营活动的编排中可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中有关减免税的规定进行安排。对于企业来说,税务筹划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在企业战略规划中必须要将税收筹划纳入战略考虑范围内,学者认为税务筹划的目标应摒弃使纳税最小化的观点,而是为了增加企业的价值,在筹划中,可以利用模型从价值增加、预测、谈判、转化、战略等角度进行分析,以实现税收筹划的战略指导。

二、国内研究现状

张海英(2015)在研究《“营改增”对物流企业影响的实证分析》中,利用多元线性回归分析了“营改增”对于企业减轻税负的影响。通过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情况来获得“营改增”对企业绩效水平的影响。在实证研究中数据显示“营改增”后企业税负有所下降,企业的每股收益均值相比较改革前有提升,这有助于提高物流企业的绩效水平。

赵亚男(2013)在《探讨“营改增”条件下物流企业税收筹划》中,结合试点物流企业的情况进行了“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税负影响的探讨。学者认为税收改革利弊兼有,其中有利的地方在于避免重复征税的出现;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减轻;帮助物流企业实

2 现专业化的内部分工;促进物流企业服务水平提高等四个方面。“营改增”中不利影响需要正视,如“营改增”使得物流业的税负加重,不利于行业在当前环境中获得充足的发展动力;在市场份额方面,“营改增”使得物流企业在短期内难以改变资金流受限这一问题。综合来看“营改增”对于物流企业的影响利大于弊,但还需要对政策进行完善与补充,从而促进我国物流行业减少与国际大型物流行业之间的差距。

彭新媛(2013)在《“营改增”后物流企业的纳税筹划》中指出,“营改增”后物流企业面临着来自税负加重及风险加大的双重压力,从风险角度来看,物流企业在车辆运输使用上若请用外部车辆容易出现无法获得正规发票的现象,此外在业务处理上也不尽规范,如税改前已交纳运输业务税项却未开发票,税改后需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路桥费抵扣不规范,在实际运输中,通行费只有财政收据,导致物流企业计算中用财政收据抵扣进税项等。针对以上情况,学者认为应从外部环境中加强对物流企业的经营配合,在税务筹划上具体有五点建议:一是调整定价体系;二是通过分立转换增值税纳税人身份;三是分别核算不同性质的收入;四是将租赁合同变为异地作业合同,五是在政策上要推迟购买固定资产及应税劳务。

综上所述,国内外关于税务筹划的研究较为多样,从研究角度、研究形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近几年国外研究学者偏向于从宏观角度对税务筹划进行探索,而我国随着税务政策的改革,更多学者结合“营改增”对物流税务的影响进行研究,从而制定了物流企业税务筹划的方案。总的来说,这些研究为笔者提供了重要的研究理论,帮助该选题形成自身的研究框架,这是该论文完成的重要基础。

总结

当前我国税务制度的建立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随着“营改增”税务制度的实施,一定程度上让我们看到了新时期发展下的进步,但由于各个行业企业的管理意识、各行业之间的合作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因此一段时期内“营改增”的作用还有待发挥,这是社会转型期不可避免的一些问题。从长远来看,我国物流企业必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巨大引擎,“营改增”的出现对物流企业的不利影响可以通过对经营活动的积极干预以及对税务学习的加强来进行改善,因此物流企业需要加强内部的全方位管理,转化管理模式,以提升应对风险的能力,从而促进物流企业在新时代背景下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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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企业对外捐赠纳税筹划策略

一、主要捐赠模式

1.企业现金捐赠和企业个人股东现金捐赠相结合的模式。企业现金捐赠和企业个人股东现金捐赠相结合是本次捐赠中比较典型的模式。如2008年5月13日上午,大连万达集团率先通过四川省慈善总会向受灾地区捐款500万元,之后大连万达集团各地子公司又向陕西、重庆等灾区捐款400万元。与此同时,大连万达集团员工个人捐款近600万元,人均捐款1060元。5月21日,在得知都江堰市中医院在此次地震中被严重毁损,人民群众看病难上加难的情况后,王健林董事长果断决定再捐资6000万元,以最快速度为都江堰市重建一座震不倒、水准高的新型中医院。同时他还宣布,大连万达集团将再捐3000万元,专门用于四川灾区其他项目的重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5月19日发布的《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规定,个人捐赠金额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不受比例限制。

从这几项税收条款可以看出,企业捐赠中会不会额外承担税收负担的上线是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而个人捐赠则不受限制。因此,选择该模式对于企业节约税收支出有很大帮助。

2.提供无偿劳务捐赠模式。如地震发生后的4天内,麦当劳有限公司(简称“麦当劳”)共向灾区提供了超过4万份巨无霸汉堡包。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需要缴纳营业税。与之相对应,企业无偿提供的劳务则不需要缴纳营业税。麦当劳免费提供的食物不征收营业税。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的公益性捐赠为实物或者劳务,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都应视同销售,只是其发生的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无偿提供劳务仍应按视同销售征收企业所得税。

很明显,企业提供无偿劳务,即劳务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无法取得捐赠凭证,则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假定麦当劳巨无霸汉堡包售价为20元/只,成本是10元/只,向灾区无偿提供4万只巨无霸汉堡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类似麦当劳无偿提供食物的捐赠方式,由于是面向个体消费者无偿捐赠,通常无法取得捐赠凭证,不能税前扣除,是纳税成本最高的捐赠方式之一,需要谨慎采用。尽管在现实生活中,一旦发生大的灾害,灾区及其周边地区的生产、商贸企业就需要马上承担起物资供应的任务,这时主要以无偿劳务捐赠为主,鼓励企业加大捐赠力度对于受灾地区的生活安定将起到积极作用。

3.提供企业自产应缴增值税产品捐赠模式。对于生产型企业来讲,捐赠自产应缴增值税产品是一种既能体现社会责任又能避免一次性支出现金过多的捐赠模式。如汶川地震发生后,扬子江药业集团董事长徐镜人在第一时间作出通过江苏省红十字会向地震灾区捐赠价值为1000万元药品的决定,扬子江药业集团分布在四川、北京等地的子公司也捐出价值为500万元的药品,支持灾区抗震救灾。5月20日,扬子江药业集团又通过国家计生委向四川灾区捐赠价值为500万元的药品。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 1 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的捐赠为实物,还应缴纳所得税。扬子江药业集团向四川灾区捐赠价值为2000万元的药品,按照视同销售货物处理,需要缴纳增值税。对于非货币性资产捐赠,需要由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确定其公允价值,将公益性捐赠凭证开具给扬子江药业集团,扬子江药业集团则可以税法规定的限额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对企业而言,捐赠灾区急需的药品、食品、帐篷等救灾物资,在获得节税收益的同时可以减少现金支出、加速存货周转,这也是企业可选择的捐赠方式。

4.提供无偿使用设备模式。对于生产耐用资本品的企业而言,提供无偿使用设备是一种税负较轻的捐赠模式。所提供设备在灾情结束时还可以有残值收回,也不涉及劳务提供,不存在所得税问题,所提供设备往往也能够发挥关键性作用。至于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油费、过路过桥费、维修费等支出一般比较容易取得捐赠凭证并入捐赠总额,按会计利润的12%限额扣除。如果无法取得捐赠凭证则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列支。这是一种税收负担较轻的捐赠模式

5.通过下设公益基金会进行捐赠的模式。最典型的是腾讯模式。腾讯公司是本次赈灾行动中反应最快、捐赠力度最大的互联网企业之一。汶川地震发生后,腾讯公司慈善基金会立即启动了紧急求援机制,协助救灾工作。腾讯公司联合中国红十字总会壹基金计划,启动第一个“5.12地震”网络募捐平台。5月15日至5月20日,腾讯网友在线捐赠突破2000万元,创下互联网公益性捐赠数额的最高纪录。5月20日,中国红十字总会开具了一份特殊的赈灾捐款证明——《腾讯网友地震捐款的确认函》(简称《确认函》),为了确保网友捐款使用的透明度及公信力,中国红十字总会在《确认函》中指出: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将对善款的使用进行审计,同时向公众详细介绍善款的募集和使用情况,接受媒体以及社会公众的共同监督。

腾讯公司成立的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是国内首个互联网企业公益基金组织,该慈善基金会面向社会实施慈善救助和开展公益活动,属于国家民政部门主管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不接受外界捐赠。该慈善基金会的启动资金就是网友在线捐赠的2000万元,依靠企业内部持续的利润投入运作,年末要编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包括慈善基金会的工作总结报告和具体的财务审核报告、资金流向报告等。

按照税法的规定,腾讯公司投入到基金会的资金,在会计利润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由于企业会计利润的核算具有滞后性,为了确保公益性捐赠在税前扣除限额以内,腾讯公司以“内部借款”名义将捐赠资金划拨给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将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结转到以后扣除。另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公益基金会属于非营利公益组织,其收入免税,而其相关支出允许据实列支,这种实质上为免税的单位,不受捐赠额度的限制。因此,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作为免税单位,搭建了一个公益性捐赠网络平台,通过公开、高效的捐赠运作模式,将企业公益性捐赠的优势发挥到极致,是最节税的捐赠模式,值得提倡。

但是,这一方式只适用于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对于中小企业来讲并不合适。因为在实际操作中,公益基金会的设立和维持成本较高,其操作难度很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公益基金会必须同时符合七个条件才能免税,其成立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有规定的程序,而且受基金管理的限制,资金的用途、使用时间、票据的开具等,都会受到约束和限制。

6.集体决策的捐赠——上海家化模式。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数额的选择十分重要:捐赠数额过高,超出抵扣限额部分,必须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这无疑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捐赠数额过低,企业会显得“小气”,可能遭遇非议。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家化”)将赈灾捐款额度的选择权交给了员工。 2 5月12日地震灾害发生以后,上海家化决定通过综合民意调查确定捐款的额度。在综合了大部分员工的意见后,上海家化决定捐赠300万元。由于捐赠行为涉及股东权益,上海家化以发布公告的形式告知投资者,同时发起员工捐款。上海家化通过员工投票的方式决定捐赠的数额,体现了集体决策的智慧,而通过发布公告告知投资者,做到了信息公开,同时也宣传了企业的善举。

7.最具争议性的捐赠——万科模式。万科集团的捐赠行为最具争议性,被媒体称为“万科捐款门”。5月12日,地震发生当天,万科集团决定向灾区捐款200万元。5月15日,王石在博客文章中写到:“我认为:万科捐出的200万元是合适的。这不仅是董事会授权的最大单项捐款数额,即使授权大过这个金额,我仍认为200万元是个合适的数额。”他在上述博客文章中还写到:“中国是个灾害频发的国家,赈灾慈善活动是个常态,企业的捐赠活动应该可持续,而不应成为负担。万科对集团内部慈善的募捐活动中,有条提示:每次募捐,普通员工的捐款以10元为限。其意就是不要让慈善成为负担。” 5月15日以后,各种指责万科集团和王石的言论在网络上铺天盖地,万科集团感受到空前的压力。5月21日万科集团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批准公司在未来3到5年内支出1亿元参与四川地震灾区的临时安置、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该项工作为纯公益性质,不涉及任何商业性(包括微利项目)的开发。该董事会决议将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公益性捐赠是自愿行为,不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捐赠数额的大小本无可厚非,王石的言论也是中肯的,不幸的是,多年来社会公众对房地产这个暴利行业积累的不满在王石发表上述言论后迅速爆发了。“万科捐款门”影响了万科集团的企业形象,甚至有的员工因此要求辞职。企业公益性捐赠引发企业信任危机,这是今人始料不及的,可见,企业应谨慎对待捐赠问题。面对非议,万科集团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参与灾区的恢复重建决定不是简单意义上的捐赠,虽然万科集团声明不涉及商业开发,但物资由谁出、成本能否收回以及该怎样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都还不确定,有待后续进一步筹划。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按照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从捐赠模式看,现金捐赠模式税收负担最轻,当然,现金捐赠模式需要企业有充裕的现金流。现金捐赠模式中,最好以个人名义捐赠,其次是以公益基金会捐赠,最后是以企业名义直接捐赠。捐赠金额税前扣除还需要注意捐赠渠道和取得相应凭证。

二、企业现金捐赠的纳税筹划策略

为防止纳税人假借捐赠之名而虚列费用,转移利润,规避税负,税法对于捐赠金额及捐赠对象,均有限制规定。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会计利润。

公益性捐赠作了界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企业若发生捐赠支出,出于税收上的考虑,应特别注意两点:

第一,认清捐赠对象和捐赠中介,即企业应通过税法规定的社会团体和机关实施捐赠。

第二,注意限额。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发展战略,决定公益性捐赠的额度,从节税角度考虑,一般不宜超过税前允许扣除的比例(利润总额的12%)。如果因为一些特殊原因,需要超过,也可以“先认捐、后支出”,即将超支部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安排到下一,力争税前扣除3。

案例:永发公司为提高产品知名度及竞争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2008年10月打算进行公益性捐赠人民币500万元。公司2008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3 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有三个方案可供选择:

3 方案一:通过我国国家机关(革命老区政府),向教育事业捐赠;

方案二:分两次进行捐赠。即在2008年10月31日和2009年1月1日两次分别捐赠300万元和200万元;

方案三:直接向革命老区进行捐赠。 三种方案的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方案一:属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则通过税法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公益性捐赠,捐赠额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全部扣除,如果一次性捐赠,则准予扣除限额:360万元(3 000×12%)。还有140万元超过扣除限额不予扣除,

公司2008年应缴所得税:(3 000+500-360)×25%=785(万元)。 方案二:如果分两次进行捐赠即在2008年10月31日和2009年1月1日两次分别捐赠300万元和200万元,那么在公司2009年实现利润不低于2008年的前提下,不但第一次的捐赠额在2008可以全额扣除,第二次的捐赠额在2009年也可以全额扣除,既达到了捐赠目的,又减轻了企业的纳税负担。

方案三:直接向受赠人捐赠,属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按税法规定,捐赠额不予扣除, 则2008年应缴所得税:(3 000+500)×25%=875(万元) 通过以上分析、比较,方案一节税90万元(360×25%=90),方案二节税125万元(500×25%=125),方案三没有起到节税效果。方案二是最好的。

第四篇:建安企业营业税纳税筹划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建安企业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企业要实现利润最大化,就必须在尽可能多地获取收入的同时,减少自己的成本费用支出。可是企业内部费用成本的压缩空间已越来越少,而作为企业外部成本的税收,其数额的多少却严重影响着企业的实际经济收益,因此实现企业税负最小化的纳税筹划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重视。营业税是建安企业的主要税种,必然成为企业纳税筹划的重点。企业必须要全面了解并掌握相关的税收法规的规定,然后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事先筹划,对纳税业务进行安排、选择和策划,达到为企业减轻税负、降低成本的目的,使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笔者结合多年来的工作实际,介绍建安企业在进行营业税纳税筹划时的几点纳税筹划技巧。 建筑工程承包公司的税收筹划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时,如果该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转包的组织协调业务,则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即实行5%的税率;如果该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然后再将工程分包,这样工程承包公司取得的收入可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即实行3%的税率。即其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将适用不同的税率,这就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例如A工程承包公司得知某建设单位将发包一建筑工程,A如果采用协助方式让B施工企业中标,由建设单位与B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总金额为120万元,A公司从中收取服务费用20万元,则A公司对该笔业务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为20×5%=1万元。而在合同金额相同的情况下,若A公司自己中标,采取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然后再将工程分包给B施工企业,分包款为100万元,则A公司按“建筑业”税目应缴纳营业税为(120-100)×3%=0.6万元,可少缴税款0.4万元。

二、设备安装公司的税收筹划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这就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计入所安装工程的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企业只负责安装并取得安装费收入,从而使得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价款,达到节税的目的。

例如某安装企业承包某单位传动设备的安装工程。有两个方案可选择:方案一,由安装企业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工程,总价款为300万元,其中设备款为200万元;方案二,设备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供,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业务,收取100万元安装费。根据税法规定,采用方案一,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为300×3%=9万元;采用方案二,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00×3%=3万元。由

第五篇:浅谈白酒企业纳税筹划方案

一、 纳税筹划的目的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和组织结构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设计和运筹, 使企业的税收负担最优, 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二、 税务筹划的内容 酒类企业的主要税种

1、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酒类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适应税率为17%。

2、消费税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消费税的计税方法主要有:从价定率征收、从量定额征收、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对白酒企业来说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的原则:在计税价格或出厂价格基础上加征20%的消费税以及每500毫升征收0.5元。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税的其他地区。该税种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 对白酒企业来说:城市维护建设税为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之和的7%;教育费附加为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之和的3%;地方教育费附加为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之和的1%。

4、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白酒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5%。

三、 纳税筹划的法律依据

自古以来,白酒就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进入现代社会,为了规范白酒企业的发展,引导人们的消费方向,我国一直不断地修改和调整白酒的税收政策。现行白酒税政的分界点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1994年之前,对白酒征收的最主要税种是产品税,税率高达60%。1994年之后,酒类企业的产品税被增值税和消费税取代。当前,对于一个典型的白酒企业,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有消费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此外还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等地方税种,由于这些税种金额很小,不作为本文讨论的重点。

白酒企业适用普遍征收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此外和大多数生产企业不同,白酒企业还需要缴纳消费税。消费税是我国于1994年新设立的税种,最早有11个税目,其中包括“酒及酒精”,该税目下设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等六个子目。白酒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粮食白酒税率为25%,薯类白酒税率为15%。2006年,两类白酒的税率统一调整为20%。对于白酒企业,消费税是负担最重的税种,往往占总体税负的50%左右。可以看出,白酒企业的税负远远高于一般不缴纳消费税的企业。

然而,继1994年白酒高税负的税政框架确定之后,税务部门针对白酒行业又连续不断地出台了一系列苛刻的政策。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如下规定。1995年,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1998年,财税[1998]45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凡已扣除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处理。 2001年,财税[2001]84号文件规定:2001年5月1日起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在从价征收消费税的同时再按实际销售量每公斤征收1元定额消费税;取消以往外购酒可以抵扣消费税的政策;停止执行对小酒厂定额、定率的双定征税办法,一律实行查实征收。这次税政调整对白酒行业冲击巨大,企业纷纷调整产品价位结构,减少低价酒生产,向高端白酒发展。2002年,国税发[2002]109号文件针对关于酒类生产企业利用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交易规避消费税问题作出了规定,要求各地税务局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其计税收入额进行调整。同时规定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2008年底,新修订的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白酒时,其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需加上从量定额消费税税额。

最近一次的白酒政策的重大调整是2009年的国税函[2009]380号文件。该文件明确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这是国家继2002年以来第二次针对白酒低价销售问题作出规定。这次调整对白酒企业形成了不小的压力。

纵观上述政策,可以发现税务机关对白酒企业的税收层层加码,步步收紧,有些政策甚至是歧视性的,其他行业很少能受到如此“特殊照顾”。究其原因是因为国家从宏观上对白酒行业采用的是限制性政策。财税[1998]45号文件明确指出:“考虑到我国粮食类白酒的生产现状,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加强粮食类白酒的税收管理,合理引导酒类消费,保证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有效解决我国白酒生产耗粮较大的问题。”

四、 纳税筹划的思路和实施

白酒企业历来被课以重税,其中尤以消费税为甚。面对高额税负,白酒企业采用各种手段来规避税收负担。在白酒企业和税务机关之间避税与反避税的博弈中,企业的税收负担随之波动。白酒行业的消费税政策及白酒上市公司特有的避税方法直接对企业税收负担产生重要影响,未来税负转嫁将比关联交易具有更大筹划空间。

在分析白酒行业税务筹划方案,主要是从消费税方面来进行分析,比如从降低计税价格、规避纳税环节、延迟纳税、分开包装不同税率产品等方面入手,研究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和避税行为。作为特定行业,白酒企业需要承担很高的消费税税负,其纳税筹划自然是以消费税为主。分析消费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 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 应税销售量×定额税率, 比例税率是 20%,定额税率是0.5元/斤,这在税法里规定的很明确, 不存在筹划空间,那么,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就是应税销售量和计税价格。因此,白酒企业消费税的纳税筹划就需要重点研究这两个因素,主要筹划方法有:

(一) 降低计税价格的筹划

降低计税价格是消费税纳税筹划的最主要的方法。在税率无法改变的情况下,降低计税价格,也就可以减少应纳税额,达到降低税负、取得纳税收益的目的。

(1)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单一环节征收,即消费税纳税行为的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而在以后的流通领域或者终极消费领域,包括批发零售等环节中,由于价款中包括消费税,不必再缴纳消费税。这就给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带来了空间。筹划时,可以将原来的白酒生产企业通过分立的方式一分为二,分离为生产和销售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分离后,生产企业将生产出的产品以低价出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高价对外售出。这样,就将应在生产环节实现的毛利转移到流通环节,降低了计税价格,从而减少了消费税的缴纳,而销售公司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这样使集团公司消费税税负降低,而增值税税负则保持不变。

(2)运输业务外包。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包装物租金、

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等诸多费用,这些费用都构成缴纳消费税的计税基础。运输装卸费属于价外费用,是酒类企业很大的一项支出。因此,企业可以将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拆,以降低消费税的计税价格。具体操作时,可以采用单独为购货方开具运输发票的方案。如果单独为购货方开具运输发票,并相应地降低销售价格,公司支付的运费具有代垫性质,这样就可以降低税基,而且购货方也可以接受,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3)尽可能地降低生产企业的成本和费用。如果生产企业的成本、费用本身比较高,定价显然只能更高,否则,不符合商业惯例,税务部门可以用反避税的措施予以制裁,企业达不到纳税筹划的目的。降低生产企业的成本和费用,需要通过内部业务的调整,转移部分成本和费用,具体有下面几种途径:

(二) 减少或延迟应税销售的筹划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里规定,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以货款结算方式分别确定,具体为: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时,采取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的,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即销售确认的时间因结算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因此在销售实现时间上可以进行筹划。

(三)分开包装不同税率酒类产品的筹划。

在酒类产品销售旺季,企业为了促销,通常会将不同酒类产品打包销售,比如,将白酒、枸杞酒、果木酒包装成一个礼品盒出售。由于白酒消费税适用的是复合征税的办法,从价税率为 20%,从量税为0.5 元/斤,而枸杞酒和果木酒属于“其他酒”,适用于 10%的比例税率,因此白酒的税负较重。而企业将这三种产品组合包装后,按照税法规定,消费税应当从高征收,即组合产品都应当按照 20%的从价税率征收,同时还应当根据这三种产品的总重量按0.5 元/斤征收从量税,从而人为地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白酒生产企业应考虑将不同税率的酒类产品先分开核算销售,然后再组合包装的方式,避免不同税率产品适用高税率纳税的情况。

(四)调整产品结构的筹划

白酒企业的消费税实行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方式征收,实际上是鼓励白酒走向高档化、优质化,这主要体现在从量计征方面。对于低档白酒, 其利润率本来就很低,增加较高的税负还可能会亏损;而高档酒的利润率本来就高,增加较低的税负对其影响非常小。所以,白酒企业需要顺应政策导向,调整产品结构,提高高档价位白酒的产销比例。

(五)白酒企业的避税行为

(1)有效避税手段是关联交易。按税法规定,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实行单一环节征收,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而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中,不再缴纳消费税。针对上述特点,白酒企业找到了有效的筹划方案。具体办法是酒企分设独立的生产公司和销售公司,生产公司以低价将白酒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市场价对外销售,通过关联交易方式降低计税价格,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下面举例说明,为简化起见暂不考虑每斤0.5元从量税。某白酒企业避税前一瓶白酒出厂价为100元,20%的从价消费税就需要缴税20元,税负为20%。实施避税方案后,该企业分设生产公司A和销售公司B,A以40元价格将每瓶酒卖给B,按规定在生产环节纳消费税,A需缴20%的从价税为8元,B再以100元价格批发给经销商,无需缴纳消费税。总体来看,税负仅为8%,前后对比,消费税负担足足下降了12%。避税效果如此明显,因此上述方案成了白酒行业最通行的做法,所有的白酒上市公司都分设了独立的销售公司。

(2)有效避税手段就是税负转嫁。当白酒税负提高时,酒企采用提价的方式将一部分税负转嫁给下游的消费者。税负转嫁这种方式不是每个企业都可以用的。事实上能够进行税负转嫁的产品是很少的,因为它取决于产品的需求弹性。对于纺织、家具、服装等产品,需求弹性很高,企业稍一提价,消费者立刻改用其他替代品,销量就大受影响。而对于白酒,尤其是高端白酒,需求弹性很低,消费者对价格并不敏感,因此提价对销售的影响很小。白酒上市公司高端酒占比例很大,因此税负转嫁的空间也很大,譬如2009年名酒集体提价后财务指标均得到改善,而茅台在2010年甚至宣布在未来3—5年每年提价10%。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规模小、品牌弱的酒企,产品的需求弹性并不低,不一定有多少税负转嫁空间。人们对高端白酒的刚性需求使得白酒上市公司拥有了得天独厚的筹划空间,这是一般消费品不可比拟的。

五、结语

白酒生产企业在进行消费税纳税筹划时,除了利用正确的方法外,还必须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因为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同时必然会增加相关费用,包括财务人员培训费、税务咨询费、企业经营模式转换费等。只有纳税筹划带来的收益大于筹划的成本时,筹划方案才是可行的。此外,企业还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具体情况分别设计不同的纳税筹划方案,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合理运用纳税筹划的方法和技术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筹划,从而帮助企业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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