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市报告范文

2022-06-04

随着国民文化水平的提升,报告在工作与学习方面,已经成为了常见记录方式。报告是有着写作格式与技巧的,写出有效的报告十分重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青岛城市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青岛城市报告范文

青岛 城市规划

奥帆之都 魅力青岛物流091200910604125

青岛的历史悠久,青岛地区昔称胶澳。清光绪十七年,清政府议决在胶澳设防,青岛由此建置。青岛市地处山东半岛咽喉部位,濒临黄海,环绕胶州湾,山海形胜,腹地广阔。而到现代,青岛凭借其天然的地理位置,在我国的港口城市中名列前茅。作为物流工程的学生,青岛由于其发达的物流产业,让我很感兴趣并且向往。因此,决定收集青岛的相关资料,完成自己的作业。

青岛是中国东部沿海重要的经济中心和港口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旅游胜地。 城市主体功能是:以港口为主的国际综合交通枢纽;国际海洋科研及海洋产业开发中心;区域性金融、贸易、信息中心;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综合化工、轻纺工业基地;旅游、度假、避暑、文化娱乐中心。

在青岛的城市发展规划中确定了城市发展的总目标是:力争到本世纪末,把青岛建设成为山东和沿黄地区最大的对外经贸、金融、信息中心和对外交通枢纽,初步展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的雏形。在此基础上,再经过l0 年左右的努力,把青岛建设成为以港口贸易为主要特色的经济繁荣、科教发达、环境优美、文明富裕、功能完善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 城市发展的分目标是:

(1)•经济目标:发展成为环渤海地区和东北亚经济圈中重要的经济中心和贸易口岸之一;辐射能力较强的资金流、信息流、物资流集散中心;实力雄厚的海洋科学城;综合经济实力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科技含量进一步提高,形成与国际经济接轨的开放型经济格局。

(2)生活目标:逐步提高生活水平和质量,改善居住条件;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形成社区服务网络和高效、安全、便捷的交通、通讯系统;建立充足的城市生活供应基地;为城市居民创造舒适的生活空间。

(3)环境目标:逐步提高城市环境质量、降低环境污染;增加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网络;保护好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城市格局、建筑风貌和文物古迹;形成良好的城市景观环境和生态环境。

(4)社会事业目标: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提供充足的城市就业岗位,加强公共设施无障碍设计率;加强科、教、文、卫、体建设;建立市、分区、社区三级文化、医疗、体育设施网络;不断改善科研、教育设施条件;形成比较完善的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载体。

青岛的城市总体布局结构规划以胶州湾东岸为主城,西岸为辅城,环胶州湾沿线为发展组团,形成"两点一环"的发展态势。

主城和辅城规划为城市相对集中发展的区域,环胶州湾的六个发展组团规划为城市适度分散发展的区域,形成"相对集中与适度分散"相结合的城市组织结构关系。

主城以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中心城区(城阳、流亭)、崂山区中心城区(高科技工业园区)和环崂山的沙子口、王哥庄、惜福镇、夏庄为主组成。 规划主体功能为全市的行政、文化、科教、旅游、居住中心;资金流、物资流、信息流集散

中心;集约化现代工业和高科技产业区。

辅城以黄岛区中心城区为主组成。规划建设用地面积54 平方公里,实际居住人口60 万人,人均建设用地90 平方米。规划主体功能为居住、港口贸易、大型临港产业、综合开发实验和旅游度假。辅城根据用地性质组合规划为五个功能区,即行政商务中心区、国际商贸仓储加工区、综合旅游区、重化工区和临港工业区。

环胶州湾发展组团以棘洪滩、上马、红岛、河套、营海、红石崖六个组团为主组成。规划主体功能为居住、海洋产业、大型机械制造业、农副产品加工和仓储业。

我们知道,城市空间的每一次扩展,都对城市的发展带来深刻的影响。在我收集有关青岛城市发展的资料时,最常见到的一个词语就是“拥湾发展”。 按照我自己的理解,大概解释一下“拥湾发展”的意思:

从地图上看,青岛市以胶州湾东岸为主城,西岸为辅城,主城和辅城环绕胶州湾。“拥湾发展”的战略,是以胶州湾为依托,以主城和辅城为支撑,把环胶州湾地区打造成城市核心圈层。然后依托不同的交通线重点发展交通线上的某些片区。即:

依托济青高速、胶济铁路,形成中心城区——胶州——平度——济南发展轴,重点发展胶州市、平度市,并与半岛城市群的潍坊、淄博、济南相协调。

依托蓝烟铁路、青威高速、烟青一级公路,形成中心城区——即墨——莱西——烟威发展轴,重点发展即墨市、莱西市,并与半岛城市群的烟台、威海市相协调。

依托同三高速、204国道,形成中心城区——胶南——日照发展轴,重点发展胶南市,并与半岛城市群的日照市相协调。

从我个人的理解来说,这种发展方式可以对城市发展面貌进行深刻重塑,对城市资源进行高效的整合,增强城市竞争力。围绕胶州湾建设发展城市组团,将使青岛独特的滨海城市风格和人文特色沿胶州湾延续和放大,形成环湾型城市景观,进一步提高城市的国际知名度和美誉度,增强集聚产业高端要素的能力,对青岛在新一轮城市竞争中抢得先机、赢得主动,将发挥重要作用。

我觉得这是一种很好的发展方式:交通带动经济。主城的发展带动辅城的发展,进而带动整个环胶州湾地区的发展。而环胶州湾地区又用不同的交通线带动片区发展,形成环状发展,进而带动整个青岛城市发展。

从地理上看,青岛市海域面积1.22万平方公里;海岸线863公里,其中大陆海岸线730公里。显而易见,青岛是一个港口城市,这就决定了它可以发展成对外经贸、金融、信息中心和对外交通枢纽。所以,我认为青岛的交通应该分为对内交通和对外交通。对我而言对内交通主要是城市公共交通,对外交通则多针对城市以外,即针对国内其他城市和针对国外的交通。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设施,在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基础性和先导性的作用。

上面曾经说过,青岛市内城市总体布局结构规划以胶州湾东岸为主城,西岸为辅城,环胶州湾沿线为发展组团,形成"两点一环"的发展态势。主城与辅城之间包围着胶州湾,胶州湾也在某种意义上隔断了主城和辅城,但是又以胶州湾大桥为主城辅城之间的连接点。

青岛城市主干路网的规划布局形态为"纵横干线联两环",即以主城和辅城南北向、东西向

的快速路和主干路构成的纵横干线,联接环胶州湾快速路和环崂山主干路。主城城市快速路结构为"三纵五横",辅城为"二纵三横",通过跨胶州湾的"一环、一桥、一隧"将主城和辅城相连接,形成胶州湾东西两岸既相对独立又彼此相通的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城市道路分为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城市快速路主要服务于中长距离、跨分区交通、城市外部相联系交通以及疏港交通,采用封闭式全立交的道路系统。城市主干路主要服务于相邻分区之间的交通以及进出快速路系统的集散交通,与快速路一起构成城市道路网的主骨架。城市次干路是城市道路网主骨架的联络线,主要承担分区内部的客货流量。城市支路主要承担工业区、居住区等区街的内部交通。

机动车流量与路网通行能力之间的失衡是造成交通拥堵的根本原因,虽然规划中显示的内容很完善,但是事实上从网上得到的资料来看青岛的交通系统依然不尽如人意。所以“十二五”时期,青岛市将实施包括重庆路高架路、福州路打通工程在内的42个重点建设项目,缓解岛城中心城区交通压力,并初步形成布局完善、结构合理、功能明确的路网体系。

青岛的公共交通汽车、电车客运量占市民出行量的30%以上,已经形成结构较为合理的公共交通网络。可以说,青岛市公交乘车的方便程度及乘车环境已走在全国的前列。与此同时,作为成为城市公交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客运出租发展迅猛,基本满足了旅游、外事接待和居民出行需要。另外,轨道交通正稳步进行。希望在不久的将来,一个与城市性质和职能相匹配的、相协调的,以人性化、生态化、集约化为特征的安全、清洁、高效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将呈现在世人面前。

我们知道,对外交通一般以海洋,铁路,公路和航空为主,而青岛的地理位置决定了海运将是它的重中之重。

青岛的对外交通系统规划由海港、机场、铁路、公路和管道五种交通运输方式组成,形成以港口为主体的高效、现代化的国际综合交通枢纽。

中心港区规划以前湾港区、大港区、黄岛油港区为主体,以沧口水道北港区、小港区及其它地方港区和专业港为辅助,形成多功能的中心港。规划以胶济铁路、胶黄铁路、专用道路、管道组成港口的综合集疏运系统。

机场规划扩建流亭机场,配套建设机场设施,逐步形成以城市快速路、快速轨道交通和准快速公共交通为主的集疏运系统。

管道运输规划加强现有输油管道的维护管理,抓紧组织山西煤炭至黄岛前湾港的输煤管道及天然气输运管道的可行性研究。

我曾经看到过有学者提出一个说法,如果说20世纪是海港的世纪,那么,21世纪就是空港的世纪。空港已不仅仅是传统认识中的城市的对外交通配套设施,更是一种新兴产业,就像20世纪的海港一样,是21世纪城市发展的重要的动力因素。

由于青岛的地理位置,青岛市港口规模和吞吐能力的不断增长,更多的情况下,大家都更注意青岛海运的发展而忽略了其他交通方式的重要性。但是我认为,各种交通方式都有他独有的优缺点,青岛应该以建设半岛国际枢纽机场为契机,创造城市新的发展动力要素,而不只是坚持与发展航运。与此同时,以建设国际航运中心为目标,加快青岛港的结构和功能升级。强化青岛港由目的港向国际中转枢纽港即国际航运中心发展转化的力度。充分发挥青岛港的航运枢纽功能,使青岛成为国际航运中心。

青岛,作为一个历史悠久,地理资源良好,具有独特魅力的城市,我们有理由相信她的未

来会更好。

第二篇:青岛城市规划认知实习

论文题目

青岛城市空间形态的发展变化与城市意象的更新调研

作者姓名

韩天成

3110105130

指导教师

陈秋晓

学科(专业)

城市规划

所在学院

建筑工程学院

提交日期

2014年9月23日

城市规划认知实习

指导老师 陈秋晓

3110105130

韩天成

青岛城市空间形态的发展变化与城市意象的更新调研

【摘要】

【关键字】

一、引言

城市空间形态的演进伴随着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区域整合等一系列城市要素的变化,是城市规划领域研究的重要内容。国内外研究城市空间形态的专家学者依据研究尺度的不同,观察视角的不同,研究方法的不同,从交通、经济、景观、居住、人文等多方面的要素入手,形成了各种学派。从大的尺度来讲,从城市群,城镇体系,到市域、镇域,各个层级的结构组成了丰富多彩的空间形态,从小的尺度来讲,街区、景观廊道、风景名胜区的珠联玉缀组成了一座城市的城市意象或者印象。青岛是中国大陆第一个制定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因此笔者依据青岛的走访调研成果,希望从规划者、居住者、观光者的视角,从自然地理、历史人文的脉络中,从几代城市规划工作者留下的珍贵规划图文中,从真实的一条条道路,一座座建筑,一个个街区的走访中,整理属于青岛的城市空间演变历程以及这座城市带给人们的难忘印象。

二、青岛城市地理环境优势与历史沿革特色 2.1区位与环境

青岛又被称为琴岛,位于太平洋黄海西岸,与朝鲜、韩国日本隔海相望。也是我国华东地区环渤海经济圈重要的经济、文化中心。市域陆地总面积约为11067平方千米,统辖海域面积为13800平方千米。山东省是青岛市的第一腹地,东北部毗邻烟台市,西部紧靠潍坊市、西南部连接日照市。其广阔的腹地和天然良港的地形地势,以及今天良好的区位优势,从国家滨海旅游度假胜地,到2008年奥运会分赛场,再到《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定位的胶东半岛高端海洋产业集聚区核心区域龙头,青岛由此获得了数不胜数的美誉。

图一:青岛市区位图与市域城镇体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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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868~1872年间,德国近代著名地理学家李希霍芬绝世在7次考察了中国之后,认为胶州湾具有“未来的重要性”;后来德国人又进行了长时间的调查研究后,作了重新的区域分析和城市选址方面的论证工作,最终决定派兵强占胶州湾,才有了近代青岛建市的开端。

在1897年正式入侵前夕,德国政府有专门派遣海军部建筑顾问、海港工程督办、注明海河工程专家佛郎求斯对胶州湾重点调查。其详细调查了包括位置、地势、港口、面积、岛屿、气候、风位、潮汐差度、地质、饮水、居民、商业、工业、交通、渔业、农业、道路、航路、放射、建筑材料、车站地点、海水盐分、动植物分布、水深之增减、海岸高低、泊锚地等近30项内容。虽然这些工作在当时是为了德国争霸远东,但是地理要素信息对于城市规划、区域经济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种从区域着眼,由宏观到微观经过逐步深入的分析论证之后的决策,客观上决定了此后青岛的命运,而且对整个山东省的经济地理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而今天对城市地理信息的采集手段日益丰富,从遥感影像、卫星云图到大型计算机和图像处理工具,为我们提供了强大的城市规划论证与实践工具,此处不做赘述。 2.2气候与生态、经济与人文

青岛市处于北温带东亚季风区,属暖温带季风气候,市区气候的基本特点是”空气湿润、雨量充沛、温度适中、四季分明“。这种温和宜人的气候条件,形成了良好的生态环境,居住条件,也就是经济发展的先决要素,更是一座旅游休闲城市的先天条件。文革之前的青岛建设在经济上举世瞩目,在环境生态保护与城乡统筹发展上也是有所专长。在近代青岛的经济产业与人文教育大事件中,我们看到:青岛啤酒闻名全国,近代全国的名人纷纷来到青岛购置别墅,民国时期国立山东大学在青岛建成,还有沈鸿烈时期第一个中国人自己为青岛制定的城市规划方案——《青岛市实行都市计画方案初稿》,以及后来青岛在城乡环境的整体性上一系列改革措施。

从青岛市早期的发展轨迹可以看出,气候决定城市所处的生态环境,而生态、地理、气候环境等资源在人的合理利用与规划下创造出了发展良好,适宜居住的城市,形成了青岛特殊的人文精神。 3.3历史沿革

那么今天青岛的城市意象,城市经济现状、城市人文是怎样一步一步形成的呢?这其中城市空间形态又经历了怎样的演变过程呢?自1891年建制至今,青岛从胶州湾畔一个无名的小渔村,发展至今天国际化大都市,在10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有四次质的飞越。

首先是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期德国在青岛的殖民统治期间,通过城市选址、港口和胶济铁路的建设,为青岛的形成及此后的发展方向奠定了物质基础,一战结束后,日本殖民者依据原德国的城市规划,让青岛形成了相当规模的城市,当然我们要意识到青岛市的建市其实是近代中国屈辱史的一部分。

再者是1931年~1937年沈鸿烈任青岛市市长期间实施的物质建设与文化建设、市区与想去兼筹并进的城市发展政策,迎来青岛第一次全面发展的高潮,并使青岛走向现代化城市的自我成长之路。

第三阶段是1992年开始实施的开发东部的战略决策,则为大青岛的城市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格局,为青岛走向国际性大都市创造了前提。

第四阶段是2008至今,青岛不仅成功承担了北京奥运会分会场的角色,而且在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颁布之后,被定为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海洋产业集聚区核心区域的龙头。在2013年成为了中国的新一线城市之后,青岛也将迎来其新一轮的城市发展高潮。

三、青岛城市空间形态与功能布局 3.1城市性质与空间形态形成

3.1.1带状城市特征明显(1891年~1988年)

青岛是一个处在铁路尽端的城市,早期的青岛就是将铁路直接建设到码头,由铁路和港口的建设,带动了城市的形成。1900年德国人制定城市规划,在胶州湾内修建港口,沿胶州湾东岸、城市西边缘修筑通往山东腹地的铁路,是青岛拥有广阔的腹地,在拥有连接国内外市场的优势区位的同时,青岛形成了偏于一隅沿港口和铁路发展的城市格局,1910年扩大规划滞后,将市区沿铁路向北发展至海泊河边,青岛市一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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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都具备了这样带状城市空间的结构特点。

产业与功能布局方面,胶州湾东岸凭借交通优势,平坦的用地,为各类产业用地的布局创造条件;而青岛南部海滨地区则由于曲折蜿蜒、风景优美的海岸线,绮丽多变的山体景观,形成了高品质城市生活空间。两者结合构成了青岛“南宿北工”的“L”型城市空间布局形态。

在此期间、青岛的城市性质也从贸易港口城市,或者说侵略者的殖民基地,演变成一个具有国防、工业、对外贸易和疗养等多功能的城市。

图二:1915年青岛市区地图

3.1.2从“带状”扩展向“∠”型扩展(1989年~2002年)

青岛市委市政府于1989年对原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基本构架呈现胶州湾台式的大青岛结构出行,城市用地和人口规模容量也作了相应调整,城市用地规模达到了292.5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达到了1526平方公里,初步确定了“一个中心、一个城市环、一个卫星城市群”的城市发展新格局,即逐步形成的形成以老师去、崂山区、黄岛城区构成的中心城市与沿胶州湾近郊城镇形成的城市环及远郊的卫星城市群的城市布局。此后,中心城区实现了有带状结构向“品”字布局的转变。

1995年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总体布局结构以胶州湾东岸为主城,西岸为辅城,环胶州湾沿线为发展组团,形成“两点一环”的发展态势。主城和辅城规划为城市相对集中发展的区域,环胶州湾的六个发展组团规划为城市适度分散发展的区域,形成“相对集中与适度分散”相结合的城市组织结构关系。 3.1.3从“∠”型扩展向“Ω”型扩展

在一定历史时期下,青岛市的政治、文化和经济中心仍然处于城市的一侧,与其他城市相比,城市中心任然具有较差的“可通达性”和较弱的经济辐射能力。在东部地区基本开发完毕的情况下,土地资源的稀缺与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求之间仍旧存在矛盾。

因此,青岛新一轮规划又做出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首先是城市西进,完成青岛、黄岛、红岛形成“三岛一湾”布局,经过海湾大桥、通过崂山,形成一条三百多公里的青海滨海交通大道,形成滨海卫星城市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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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北扩,通过快速交通网络、区域绿化和生态网络的形成,形成“一湾两翼三极”的城市发展构想。“一湾”指环胶州湾城市圈,“两翼”指以前海景区、崂山景区、仰口-鳌山卫-田横岛度假区构成的东部旅游岸线为东翼,以薛家岛旅游渡假区、琅琊台风景区等构成的西部海滨旅游度假区。“三极”是城阳-即墨-莱西发展极、胶州-平度发展极、黄岛-胶南发展极。此外,“环湾保护,拥湾发展”也成为新时期青岛发展的一个重要口号。

图四:青岛城市空间布局演变过程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青岛的城市性质也被定位为:中国东部沿海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际港口城市、滨海旅游度假城市。

图五:青岛市市域范围与景观结构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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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基于城市建设现状与产业分析的青岛核心区功能布局解读

当我们的目光回到中心城区,这里是积淀了青岛100余年历史人文的核心城区。也是商业、地产、教育科研、文化产业、旅游等支柱产业集聚的区域,是市人民政府的所在地,人口密集达到了213万人。那么该区域的现状是怎样的功能划分,以突出核心区的优势呢?它又是如何辐射周边这么大的环湾城市群呢?

从上图青岛市市域范围图示可以了解到,青岛的核心区域包括了李沧区、市北区、市南区,以及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各自的一部分。也正是上图中景观结构图中的这个绿色圆圈范围。即一个城市综合主中心,三个城市综合副中心。通过环湾公路、铁路,两座胶州湾大桥的联系,将整个城市群从这个核心区点轴式地串联了起来,这个半径在40-50Km之间。同时,海洋经济的强力势头,综合旅游业的持续走好,以及房地产行业、教育产业和高新科技产业,让这个核心更加富有活力,令人憧憬。也为城市规划工作者指示了很好的规划方向,技术条件和环境条件的支撑。

四、新时期的青岛市城市意象思考

青岛市重要的城市规划遗产不仅仅是德国与日本两国在殖民时期的城市规划图文,也包括保留下来的大量历史文化保护单位。首先是德占时期青岛的政治、经济核心区——馆陶街-中山路-总督府-亨利王子饭店一线。按1900年的城市规划,在观海山南麓的坡地,设置了青岛区中心广场,它的中轴线北端坐落着租借地最高行政中心——总督府。广场四角开场,南面有一条200余米的大道直抵青岛湾,至海边扩大为一半圆小广场,其上竖立着首任总督叶世克纪念塔(现塔已拆)。广场以南的纪念塔为轴线起点,至总督府后面的观海山丁,以1927年胶澳商埠局修建的观海台结束。同时还有胶澳法院、德华银行、胶澳警察局办公楼,胶澳邮政局,皇家青岛观象台,英国领事馆、美国领事馆。西北边还有基督教堂,一座区域性的标志性文化建筑。

图六:英国领事馆

图七:总督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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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八:近代青岛历史建筑分布

图九:基督教堂

再者是八大关-小鱼山-滨海步行道建筑与景观旅游区。八大关景区被称为万国建筑博览会,集中了俄式、英式、法式、德式等20多个国家的建筑风格。其中花石楼、公主楼、元帅楼等建筑都是备受游人喜爱的建筑。置身于八大关,犹如徜徉在欧洲风情小城的街道上,匠心独运的建筑,地形的高差,道路的迂回设计,林荫道的舒适宜人,也成为了婚纱摄影者的天堂。即使我们心中知道这是有心堆砌的建筑文化氛围,但我们也被这种异域的文化风情所打动。这或许就是每一个旅游规划师最渴望看到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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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九:花石楼与八大关景区模型

当然,除此之外,最令人们向往的还是青岛的海水浴场了。夏季时节可谓是人山人海。

如果说以上两条线路是青岛历史人文的景观写照,代表着青岛原本的城市意象与标签,那么今天奥帆中心的帆船与商业氛围,五四广场的历史雕塑,黄岛沙滩的优质景观,世界园艺博览会的举办,就构成了属于青岛的新时期城市意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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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从宏观角度,我们认知了青岛城市空间形态的演变历程,学习了一座滨海城市的规划精髓。我们的足迹印在青岛的那些充满历史感的街头小巷里,这些建筑、街道和树木也在向我们诉说着她的成长足迹。城市空间形态正是由这大小的港口,悠长的铁路,耸立的建筑,别致的街道和大量的市政设施,由点成线,由线织网,网实成面一步一步形成的。

当然,在一些方面青岛市还有待提高。比如地铁建设较为迟缓,在未来城市圈的形成之后交通问题明显;在万达广场同类的许多繁华地带,基础设施和卫生条件参差不齐;在文革后期遗留的环境问题也时刻在向青岛提出新的挑战。但是我们相信,未来的青岛,一定会在人们的共同努力下,在规划学科日益完善,科技力量逐渐强大的局面之下,变的更加完善和美丽。

参考文献

【1】维基百科 可持续发展小词典

【2】工业区规划 陈友华 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

【3】华益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模式研究 苏州科技学院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2009 【4】刘云 中国工业园区发展策略及对策

对外经贸大学

2006 【5】时匡 张应鹏 开放的、可持续发展的城市规划——苏州新加坡工业园区规划设计分析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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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董鉴泓. 中国城市建设史【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第三篇: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

(2000年11月17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12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5月11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法建设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国家与社会公众利益,体现社会公平原则。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规划应当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验收合格证制度。

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和重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行竞选、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制度。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工作,负责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的统一管理工作,其派出机构依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规划的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设派出机构的区和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对重要的城市规划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作为市人民政府决策的依据。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规划实施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事项的内容、条件、办理程序和时限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有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建议并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十二条 青岛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

各县级市、建制镇城市规划编制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详细规划可以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 编制下阶段的城市规划,应当以上阶段的城市规划为依据。单独编制的各项专业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国家和省颁布的城市规划技术规范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本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为主要技术依据。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采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城市勘察、测量资料。编制城市规划所必需的基础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提供。

第十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居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艺术水平。

第十六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战略确定的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对城镇发展体系、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发展形态、功能分区、城市建设用地布局、交通运输系统及全市性基础设施的布局、环境保护、城市历史文化和城市风貌保护以及风景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等进行总体部署,并确定各项专业规划的基本框架。

第十七条 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该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按规定的程序报批。经批准的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报市规划行政主部门备案。

青岛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总体规划,应当纳入编制分区规划的范围,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青岛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区域的建制镇总体规划,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意后,报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的建制镇总体规划应当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青岛市城市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按分工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规定权限由市或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由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规定权限由市或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单独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按有关规定审批。

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的各项专业规划,由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下列规划,应当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一)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青岛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各项专业规划;

(四)其他重要规划。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在审议前款所列的各项规划前,应当将规划内容公开展示,并通过专家咨询、座谈会、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应当公布,公众可以对其查询。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使用土地的,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并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按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四十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出让地段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后,方可出让。受让方应当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让方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手续。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当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原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六条 需要改变原用地性质进行建设的,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后,按规定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用地和专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和在用地内设置各种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高压供电走廊和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城市规划过程中,根据城市发展和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用地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调整用地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翻修建设工程(包括地上、地下和水域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和占用、开挖道路及移栽、砍伐树木等施工手续。

第三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和标准,审查建设工程设计,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容积率、建筑后退用地界线和规划道路红线等。

建设工程按照规定配建的绿地、停车场(库)、无障碍设施、道路管线、消防、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夜景亮化等公共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它用。

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用地以及住宅区内,新建各类工程管线应当地下敷设;现有的架空管线,应当结合新的管线工程建设转入地下,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地下管线的布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规范的要求。

修建道路、桥梁时,有关市政管线设施应当按规划同步施工。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进行建设和施工,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在建设过程中发观地下文物古迹、各种工程管线、测量标志等,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拆除的,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拆迁范围内,按规定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线前应当全部拆除;需要暂时保留或者作临时施工用房的,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限期保留使用,到期自行拆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道路、管线的使用性质。确需变更的,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规划管理。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办理了开工手续的建设工程,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建设。

建设工程竣工,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管理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验收合格证。

建设工程在规划管理验收前,必须拆除全部临时建筑,并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对未经规划管理验收或者虽经规划管理验收但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营业执照等手续。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竣工资料和测量资料。

第三十五条 临时建筑只能修建不超过两层且总高度不超过七米的简易建筑物。提倡设置可移动式的临时建筑。

第三十六条 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申请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第三十七条 建筑立面和屋面以及围墙、建筑小品、各类构筑物的外装修设计及装饰材料和色彩的选用,应当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八条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立面形式或者在建筑立面重新开设门、窗、洞等,确需改变的,应当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风貌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城市风貌保护的有关规定。

在风景名胜区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

在近海海域和毗连的相关陆域、岛屿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海岸带规划和功能区划要求。

在其他特定区域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的,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的,其批准文件或者权属证明无效,并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批准人的行政责任。

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位置、面积或者使用性质的,或者非法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条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物使用性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改变使用性质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擅自改变建筑立面形式或者在建筑立面开设门、窗、洞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或者未经验线开工建设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建设活动;拒不停止的,作出决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其施工设施和建筑材料,并会同有关部门拆除其续建部分,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 对造成违法建设的设计、施工单位,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设计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二)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按照《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拒绝、阻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检查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划管理的规定审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年0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1年04月01日 (地方法规)

第四篇:青岛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管理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青岛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8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0日起施行。

市 长 杜世成

二○○二年九月九日

第一条 为了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和《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各县级市的城区内进行建筑工程建设和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公路养护、固体物料运输和堆放等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专项资金列入工程概算,并及时向施工单位拨付,施工单位必须专款专用。

第五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制定防治扬尘污染的方案,明确责任人。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工期,在风速四级以上的天气情况下,应当停止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第七条 施工中混凝土浇筑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采用现场搅拌的,应当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第八条 运输车辆驶出施工工地前,必须进行除泥除尘处理。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周边设置围挡,在施工工地内合理设置建筑垃圾存放场地,并按照规定及时收集、清运、处置垃圾,严禁抛撒垃圾。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工地的道路和材料加工区按规定进行硬化。第十一条 堆放、装卸、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十二条 建设、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造成扬尘污染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依法责令其停工整顿。

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造成扬尘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0日起施行。

第五篇:青岛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00年12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根据《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第三条、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二次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按照《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规定的水压标准供水。不能满足用户需要时,建设单位应当投资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实施城市二次供水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及其变更,应当经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按规定办理其他有关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应当按核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储水池(箱)容积、水管管径、机泵等能够满足用户需求,便于维修、管理;

(二)水池壁坚固、光洁,不渗漏,水池(箱)加盖且密封性能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的装置;

(三)生活用水、消防用水及其它用水管道布局合理,无死水区,管道表面用不同颜色的防腐涂料相区别;

(四)不得将溢水管与排水设施直接连通;

(五)建筑材料、管材、阀门等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和质量标准;

(六)机泵室与储水池分建,并配备必要的防水质污染的装置;

(七)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周围10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质。

第八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用户用水设施同时验收。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供水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交付使用后,由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无产权单位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指定供水企业或有资质的单位(以下统称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管理。

第十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持供水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水压符合设计要求和不间断供水。因按计划检修供水设施或因工程施工等原因需停止供水时,应当事先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按规定报批,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供水行政管理部门。 生活用水停止供应超过3天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水质管理,定期进行水质检测。不能进行水质检测的,应当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水质异常时,应当随时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经有资质的单位对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检验后的10日内将检验结果报供水行政管理部门。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应当由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保洁维修专业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保洁维修专业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并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资质审查后,方可从事相应业务。

第十三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人员、保洁维修专业人员,必须经预防性健康体检,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健康证,方可从事城市二次供水日常管理、保洁维修工作。

第十四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和保洁维修专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和擅自改动、停止使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二次供水水质有异常变化,应当立即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城市二次供水的水费收取标准,须经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一)应当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而未建设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使用的;

(五)未经批准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保洁维修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一)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溢水管与排水管直接连通的;

(二)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质的;

(三)城市二次供水水质或水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设施清洗消毒或不按规定报送水质等有关资料的;

(五)损坏、侵占、擅自改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

(六)擅自停止供水或未按规定履行停水通知责任,或未按规定采取临时供水措施的。

第二十条、城市供水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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