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系统施工验收标准

2023-04-24

第一篇:消防系统施工验收标准

消防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包工包料,不验收)1

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九江天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做到相互协调配合以便顺利完成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消防系统安装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总则。

1、 工程名称:修水西班牙印象小区

2、 工程地点:修水县城南E3地块

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4、承包范围:本小区除11#、12#、13#、18#楼之外其余的15栋楼的水电 安装。

5、承包内容:户外水电安装、按设计图施工。户内的安装标准如下: 5.1、强电进户线按图施工至室内配电箱,箱内装一空开,客厅内装一灯泡,一开关,一插座,顶板灯线线管按图施工,不穿线,其他线管及用电设施不安装。

5.2、弱电进户线按图施工至室内配电箱,其它用电设备不安装。 5.

3、排水管道按图施工,其它用水卫生洁具不安装。

5.4、给水主管进户只安装一个水咀、其它水管及用水设备不安装。 5.

5、本合同不含屋面排水。

6、工程造价结算依据: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多层每平方

米 元,高层每平方米 元的计算方式作为结算依据。以上造价作为包死价,不受任何外在因素的影响而调整。

7、工程资料整编:工程类资料由乙方整编,完成后交总包方负责汇总、资料整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及档案馆备案要求(乙方的资料交接手续,甲方必须是监交人,有书面三方签字盖章的移交清单),移交清单做为乙方单位的结算依据。

8、安全管理:乙方交 元安全管理押金给总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存在安全隐患,未按总包单位管理要求执行,总包单位有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费用从押金中扣除。工程竣工后,无安全责任,总包单位退还押金。

第二条:工程合同文件。

1、文件包括本合同、设计资料、设计图纸(包括施工图)、往来函件、开竣工报告、预(结)算书、验收记录、变更、签证、工程商务技术资料等。

2、合同文件前后内容不一致或有矛盾的,以最新文件资料为准。

第三条:工程价款

1、合同履约保证金交纳及返还:合同签订生效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整)。 工程竣工后,甲方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大写: 整)。

2、 付款方式:乙方按照修水县地税局关于跨区涉税项目管理办法,在工程所在地未央区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且开具合格税票,作为结算依据。 (1) 该工程无预付款。

(2) 工程款原则上比照土建工程分三个时间节点支付:土建工程封顶时按工程总价的 %支付工程进度款:土建工程粉刷后按工程总价

的 %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验收后 天办理工程结算审计手续,凭有效税务发票结算工程款,扣除 %质量保修金后一次性付清。

3、质量保证金:预留工程结算审定总价的5%。质保期为 年,质保期满后15日内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支付尾款(无息)。

第四条:材料设备供应

1、施工所需主材及设备乙方应提前提供材料技术指标、规格、数量。经甲方同意,乙方按照提供的用量及型号进行采购。

2、乙方采购的材料应符合设计和相应质量标准要求,并附有合格证,否则甲方代表拒绝验收,对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场外并重新采购,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消防单位对材料的抽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于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验收,甲方代表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验收,如不能按时到场验收,乙方可自验后使用,事后经检查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由乙方修复或拆除,重新更换,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双方驻工地代表

1、甲方任命 为驻施工现场的代表,代表甲方与乙方协调沟通;

2、乙方任命 为驻施工现场的代表,代表甲方与乙方协调沟通;

3、乙方工地代表应以书面形式给对方确认,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换驻施工工地代表。

第七条:双方责任。

1、 甲方责任

(1)负责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和施工现场施工的总体管理及协调; (2)在开工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会审图纸和进行设计交底,并将完整的施工图纸 套交给乙方。

2、 乙方责任

(1) 乙方负责该项目的设计优化,优化后与甲方商议提交设计院,设计院通过后可实行优化方案;

(2) 按图纸优化方案等资料及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和甲方意见编制施工进度图、施工组织设计;

(3)做好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火灾事故等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与费用;

(4)乙方负责所施工项目调试和验收,对质检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无条件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5)乙方负责水电资料的整编及备案工作。

(6)遵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采取控制和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做好成品和相邻物品的保护(如房屋结构、各种管线等);

(7)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确保工程质量,确保按期交验;

(8)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对建材、构配件、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9)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该工程的报验事宜,并提供该工程的全套资料和竣工图纸,对交付竣工验收的工程水电安装工程质量标准进行验

收,要具备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10)对本工程按规定(约定)进行保修; (11)负责工程的交验等

(12)乙方应配合各专业、各施工单位的施工,并不计取任何费用。 (13)乙方应服从甲方、监理、总包施工单位的管理。

第八条:工期、工程进度

1、 本合同所述工程施工总工期为 个日历天。应变更、意见修改而实际影响工期的,由要求修改工期一方提出报告,经合同另一方审核签证后作为工期增减的依据。

2、 开工日期:开工日期为 年 月 日,开工时由甲方向乙方签发开工令(或开工通知),如实际开工日期与本合同约定日期不一致的,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

3、 裙楼竣工日期:依据甲方预定开业时间提前竣工。竣工日期为 年 月 日。

4、 整体项目竣工日期:竣工日期为 年 月 日,如总工期、开工日期有变更,竣工日期随之相应提前或顺延

5、 实际竣工日期。工程经验收通过为竣工,以该递交竣工验收日期为竣工日期。

6、延期开工:乙方应按约定或甲方指令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开工日前 5 天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 5 天内答复乙方,甲方同意延期或7天内不答复,可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7、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现场代表)签证确认并

加盖印章,工期相应顺延。

(1) 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超过8个小时,不增加费用,只做工期顺延;

(2) 不在乙方工程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施工未能完成和阻碍乙方工程施工,不计费用,只做工期顺延; (3) 不可抗力情况(依国家有关规定)。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天内提供以上情况发生的相应证明,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可视为工期顺延已经被确认。

第九条:工程质量

1、 本合同所述工程应达到的质量等级为:合格。

2、 质量及质量评定标准。工程质量标准采用国家统一的标准规范,没有国家统一规范的,采用地方或专业的标准规范;验收执行国家统一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验收等有关部门标准和规定。

3、 质量的控制:

(1)乙方的质量控制:乙方应建立质量控制体系,配备专业工程师进行质量控制。乙方应编制质量控制方案并交甲方监督执行。

(2)甲方的质量控制---检查和返工。施工过程中对乙方施工质量的监督是甲方对乙方整体工作监督的一部分(监督见第十一条)。乙方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设计要求和甲方的装修意见进行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甲方的检查检验提供方便。经检查,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修改直至符合要求,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返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修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质量标准的,乙

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给甲方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返工,有关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4、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如需要中间验收,可约定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认为达到约定质量标准和等级的,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参加验收,验收达到约定质量,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达不到约定要求,乙方在整改或返工后重新通知甲方验收。

(2)工程质量符合约定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已经同意,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3)甲方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24小时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工期可根据甲方要求延期限相应顺延,甲方未能按以上提出延期要求,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结果。

5、 检验。

无论甲方是否参加验收或不论是否已经验收通过,在确有理由的情况下,甲方均可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所产生的费用,耽误时间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并负责返工或承担甲方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6、 竣工验收。

(1)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乙方先自行验收,自行验收合格后,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前20天,向甲方提交符合档案管理部门要求竣工资料验收(包括如施工图、竣工图、材料设备合格证、中间验收记录等)和竣工验收报告各4份。并通过备案。

(2)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在 15 日内以通知甲方甲方提请并组织有关单位、部门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 15 日出具验收意见(验收通过/要求整改)。 (3)未出具保留意见的验收通过,则竣工日期为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如提出整改、返工,乙方应按要求进行整改、返工,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竣工日期为经过整改、返工合格后验收通过的日期。 (4)竣工验收的工程应具备的条件:

A、 质量符合规定的水电安装工程质量标准及本合同约定的要求。 B、 完成全部工程的内容。 C、 有完整的工程经济技术资料。

D、 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材质证明齐全,完整的检测报告。 E、 乙方向甲方签发水电工程质量保修书。

7、 工程质量的认证。

工程质量(包括局部和整体)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现行规范验收标准评定(但必须以有关部门评定的标准例外),如双方对工程质量认定有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时,除非一方放弃,可提请修水质量监督部门(或主管部门)裁决,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 保修。

(1)乙方应对工程进行保修,保修期 年(保修范围:水电安装项目)。 (2)保修期从消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算,保修期所发生维修,该维修项目从维修完成之日起另行计算保修期。

(3) 保修期间,乙方在接到甲方修理通知后3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人员进行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从保修金中扣除,如保修金不足和没留保修金,由乙方支付。

因乙方以外造成返修的费用,由甲方处理。

9、其它。

本合同签订一周内乙方应将施工组织设计报与甲方审批,该施工组织设计是本协议的有效组织部分,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安全生产及卫生防护

1、乙方进场施工前应与甲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施工现场应采取措施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做好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安全防护;因乙方施工中发生一切安全事故造成的任何人身及财产损害由乙方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

2、乙方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规定,采取措施控制和预防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全部责任由乙方负责。

3、乙方应采取措施保护与施工现场或出入口有关的地下管线资料;

4、乙方应做好施工现场卫生整洁工作;

5、乙方应对以完工验收的成品做好保护工作;

6、乙方应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如因现场或其他原因需要修改设计须经甲方批准;

7、乙方应严格遵守水电安装规范。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

由于本合同所涉及工程,涉及报验手续,由甲方按有关法规进行报验,在施工过程中:

1、对乙方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包括但不限于监督乙方施工是否符合有关质量、安全生产规范,工程质量是否符

合工程质量要求,是否按照计划施工,能否确保工期,是否合理使用资金和材料,审核乙方的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方案等;甲方的监督不视做甲方对上述款项承担责任。

2、如乙方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改正。

第十二条:争议

1、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

2、

发生争议后,除非下列情况出现,否则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以保持施工连续:

(1) 合同已无法履行; (2)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 调节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 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非上述情况,乙方单方面停止施工,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每逾期一日,应付甲方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由此所产生的各种损失,同时甲方视工期拖延将有权不通过诉讼终止解除合同(有权另行发包);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每逾期一日,甲方应付乙方合同价款 ‰的费用。

2、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及本合同的要求,乙方应负责整改,

确实无法整改致使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消防无法验收合格的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终止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终止。

第十五条:合同双方的联系

合同双方的联系均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面签署的文件、传真、信函。地址为合同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合同对方。 第十六条:其他

1、

2、

3、

甲方: 乙方: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壹份,监理壹份,乙方执壹份; 本合同未约定部分,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定于修水。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经办人: 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酒店消防系统验收详解

一、系统的验收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参加,共同进行。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技术文件;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登记表;

2)系统竣工图

3)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调试报告

5)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3、系统竣工验收

1)消防用电设备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进行3次切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2)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抽验;

①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抽验;

②实际安装数量在6台~10台者,抽验5台;

③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但不小于5台抽验。抽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被抽验控制器的基本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中的功能要求。

3)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试验和故障报警抽验;

①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10只;

②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但不少于10只抽验。被抽验探测器的试验均应正常。

4)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工作泵、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

②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③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10%的比例抽验。以上控制功能应正常,信号应正确。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①工作泵、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

②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③水流指示器、闸阀关闭器及电动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30%的比例进行末端放水试验。上述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6)卤代烷、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各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①人工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

②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落下防火幕等)试验1~3次;

③抽一个防护区进行喷放试验(卤代烷系统应采用氮气等介质代替)。

7)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8)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包括风机和阀门)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9)消防电梯的检验应进行1~2次人工控制和自动控制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10)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检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进行下列功能检验。

①在消防控制室选层广播;

②共享的扬声器强行切换试验;

③备用扩音机控制功能试验。

上述控制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

11)消防通讯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消防控制室与设备间所设的对讲电话进行1~3通话试验;

②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5%~10%进行通话试验;③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119台”进行1~3次通话试验。上述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者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进行加倍试验。复验不合格者,不能通过验收。

二、事后控制要点

1、产品保护

1)安装探测器时,应先安装底座,调试时再安装探头。

2)端子箱安装完毕后,应注意上锁,保护箱体不受污染。

3)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柜、盘安装时,应注意保持墙面清洁。安装后应采取防尘和防潮等措施,最好及时将门上锁。

2、技术数据的移交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登记表;

2)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中间验收记录等);

3)调试报告;

4)系统竣工图;

5)重大工伤事故报告;

6)质量事故报告;

7)各种设备、材料的出产合格证、说明书;

8)施工中补充的技术交底和新工艺交底。

第三篇:系统验收标准

呼叫中心系统验收标准

1. 验收项目

1.1功能项测试

对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中明确的软件性能进行测试。测试的准则是要满足规格说明书中的各项性能指标 1.2业务流程测试

对软件项目的典型业务流程进行测试 1.3 安全性测试

软件是否有留痕功能即是否保存有用户的操作日志; 1.4易用性测试

软件的用户界面是否友好;

软件中的提示信息是否清楚、易理解;

软件中各个模块的界面风格是否一致;

软件中的查询结果的输出方式是否比较直观、合理。 2. 验收标准

1.能够达到需求预期的效果,导出数据准确,与功能说明书一致 2.业务工单系统填写项明确,分类正确,有效链接到其他办公系统, 3.保留CSR操作日志以便后期的系统问题分析使用

4.软件界面要求风格一致,操作合理,提示清晰、易理解,与功能说明书一致

第四篇:风电场消防系统验收方案

一、工程概况

风电场于**年*月份开始进行消防系统改造工作,本次改造工作包括消防栓给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烟感温感系统、火灾事故声光广播系统。

二、验收准备:

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图和设计说明书)、竣工图、主要设备产品资料、烟枪、温枪、梯子、对讲机、手电筒等。

三、验收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了更好的开展本次风电场消防系统验收工作,特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依据《火灾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规程》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

1、验收小组组织机构

组长:***

成员:****

2、职责

组长职责:负责全面指挥协调验收工作。

成员职责:依据国家标准对整个消防系统进行逐项验收,形成验收总结。

四、验收标准

1、资料

竣工图、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各类消防设施设备说明书、出厂质量合格证。

2、消防栓给水系统

(1)、消防水池:

①、消防水池有无渗漏水情况;有无采取保温措施,温度保持在5℃以上;水位信号没有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2)、消防水泵:

①、消防水泵运转平稳,无不良噪声和振动,应整体解体维护(有解体检查试验维护记录)。

②、消防水泵就地与远程启停功能应正常,并向消防控制室反馈状态信号。

③、消防水泵应具备主、备用电源切换功能。

④、消防水泵流量、扬程应满足设计要求。

⑤、出水管上应设置压力表、泄压阀。

⑥、消防水泵管路直径应满足设计要求。

⑦、吸水阀离水池底的距离不应小于吸水管管径的

2

倍。

⑧、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应单独设置且不应少于两条,

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

其余吸水管应能通过需要供水量。

⑨、吸水管上必须装设控制阀门

(

不应采用蝶阀

)

,其直径不应小于泵吸水口直径。

⑩、水泵出水管上应按设计安装阀门、止回阀和压力表,

并且应安装实验和检查用的放水阀门。

(3)、储压设施:

①、储压水罐有效容积、调节容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②、储压水罐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③、储压水罐的进出水管、充气管上应安装止回阀和闸阀,充气管上还应装安全阀和气压表。

④、气压水罐与其供水泵应配套,

罐上安装安全阀、压力表、泄水管、宜装水位指示器。

⑤、气压水罐外观应完整无损、无锈蚀。

(4)、水泵接合器:

①、规格、

型号、数量符合设计要求。

②、水泵接合器的组装应按接扣、

本体及联接管、

止回阀、

安全阀、放空管、控制阀的顺序进行。止回阀的方向应保证消防水能从水泵接合器进入系统。

③、铸铁井盖上应有明显标志,井内应有防水防锈措施。

(5)、消火栓:

①、消火栓应配备统一规格消防水带、水枪、水喉、消火栓按钮

②、消防水带

a、齐全完好,

满足灭火压力要求,且水带接扣和水枪相匹配。

b、

应采用同一型号规格,水带直径应与消火栓规格相匹配。

c、每个消火栓的水带长度根据保护半径配置,

应选用

25m

20m。

d、消防水带按其承受压力配备。

③、消防水枪

a、齐全完好、

接口垫圈完整。

b、水枪口径符合设计要求。

⑤、消火栓按钮

a、消火栓处应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

且安装应牢固。

(6)、消火栓给水管道:

①、消火栓给水管道直径应满足设计要求;管道连接处无渗漏水现象。

②、消火栓给水管穿过墙壁及屋面等有防水要求时,要设防水套管。

(7)、消防泵房控制系统

①、电源箱、启动柜内及附属设备控制线缆布线是否合理;接线是否规范。

②、启动柜、电源箱各指示灯参数显示是否正确。

③、启动柜及控制箱内接线是否有线号标记。

④、各主设备及柜体是否接地。

(8)、充实水柱、栓口压力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①、水枪流量应根据不同的充实水柱要求而确定,充实水柱为

l0

13m

时,每支水枪的流量为

4.6

5.7L/s。

②、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在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24m

时不得小于

7m

;

在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m

时不应小于

10m。

③、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

0.8MPa

当大于

0.8MPa

时应采用分区供水系统。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系统布线

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

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②、消防控制、通信和警报线路应采取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当必须明敷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③、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于同一根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④、管敷绝缘导线截面积不小于

1.00

平方毫米。

(2)、点型火灾探测器

①、点型烟感、温感数量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②、探测器周围

0.5m

内不应有遮挡物。

③、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m。

④、在宽度小于

3m

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

l0m

,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

15m

,探测器距端墙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距离的一半。

⑤、烟感、温感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编码一致,实现主机报警功能。

(3)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①、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数量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②、手动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

30m

,手动按钮宜设置在公共场所的出入口。

③、启动按钮,按钮处应有可见光指示。

④、操作报警按钮启动部位,

应输出火灾报警信号,

直到启动部位复原,

报警按钮方可恢复原状态。

(4)、火灾报警控制器

a、提供控制器的型式检验报告,控制器的文字符号和标志应明显、清晰。

b、提供火灾报警控制器、楼层显示器检验报告;控制器、楼层显示器文字符号和标志应明显、清晰。

c、配线清晰、整齐、美观、

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固;与图纸相对应。

d、控制器应有保护接地

e、主电源应采用消防专用电源,

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

当直流备用电源采用消防系统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

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f、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插头。

g、主电源的保护开关不应采用漏电保护开关。

h、报警功能:

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手动报警按钮火灾报警信号,

并发出声、

光报警信号。

i、二次报警:

控制器第一次报警时,可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此时如再次有火灾报警信号时,应能重新启动。

j、故障报警:当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控制器与传输火灾报警信号作用的部件发生故障时,应能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k、自检功能:控制器应有本机自检功能。

l、火灾优先功能:

当火灾和故障同时发生时,

火灾应优先发出声、

光报警信号。

m、记忆功能:

具有显示或打印火灾报警时间的功能。

n、消音、复位功能: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可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并能手动复位。

o、电源转换功能:主电切断时,备电应自动投入运行。

p、电源指示灯功能:

主备电源自动转换时,主备电源指示灯功能应正常。

(5)、火灾应急广播

①、应急广播数量型号满足设计要求

②、从一个防火分区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

12.5m。

③、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

3W

,能正常工作。

④、宿舍设置专用扬声器时,

其功率不宜小于

1.0W。

⑤、发生火灾,

火灾应急广播与广播音响系统合用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着火层及相邻上、下层的扬声器和公共广播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

(6)、

消防通讯

①、对讲电话功能应正常,语音清楚。

②、手动报警按钮处宜设对讲电话插孔,通话功能应正常、语音清晰。

(7)、火灾警报装置

①、数量规格满足设计要求。

②、在环境噪声大于

60dB

的场区,

其声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

15dB。

③、当发生火灾时,

应能报警。

4、设备标志牌及安全标志牌

①、设备标志牌是否齐全。

②、安全标志牌是否齐全。

第五篇: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标准

许可事项名称: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含以下内容: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宾馆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新、改、扩建室内娱乐场所工程竣工验收;新、改、扩建化学危险物品储存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十条。

许可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消防局、各区县消防处、科(大队)按现行分工分别实施:

(一)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建审处建审的项目由防火监督部验收办验收;

(二)其它项目按照管辖分工原则行使行政许可权。

许可条件:

1、建筑消防设计已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取得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且按原设计施工,变更部分内容、程序符合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

2、取得建筑消防检测机构对申报建筑的消防设施完全检测报告,有钢结构的工程还应提供钢结构防火涂料厚度检测报告,结果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结论为合格;

3、有消防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且符合有关法规授权施工范围;

4、申报表上填写的各种消防产品(含防火阻燃材料和防火建筑相关产品)的规格型号并附检测报告,结论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和法规要求;

5、申报工程现场已施工完毕,具备法定竣工条件,建设单位已依法组织建筑消防自检自验,且具备《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6、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范对竣工建筑消防安全的要求。

建筑装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须提供材料如下:

1、建筑内装修消防设计已经消防部门审核通过,取得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且按原设计施工,变更部分内容、程序符合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

2、取得建筑消防检测机构对申报建筑的消防设施完全检测报告,结果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结论为合格;

3、申报表上填写的装修材料(顶棚材料、墙面材料、地面材料、隔断材料、装饰织物等)的检测报告表明所检材料达到消防安全要求;

4、申报工程现场已施工完毕,具备法定竣工条件,建设单位已依法组织建筑消防自检自验,且具备《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5、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范对竣工建筑消防安全的要求。 许可数量:总量无限制(但每个工程只许可一次)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应在受理后十个工作日之内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七个工作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申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报送以下材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两份);

(2)建设过程中消防部门的所有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3)消防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两份原件),有钢结构的工程还应提供钢结构防火涂料厚度检测报告;

(4)消防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申报表上填写各种消防产品(含防火阻燃材料和防火建筑相关产品)的规格型号并附检测报告;

(6)《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2.申请人申请建筑装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须提供材料如下:

(1)建设单位提出的验收申请(加盖公章);

(2)建设单位填写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两份);

(3)建设工程中消防部门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文件(复印件);

(4)消防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原件);

(5)《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6)申报表上填写的装修材料(顶棚材料、墙面材料、地面材料、隔断材料、装饰织物等)的检测报告。

二、受理

1.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如经我局监督人员检查申报材料与事实不符的或者申报建筑工程现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经部长审批后退回原申报单位,待施工完毕后再行申报。

2.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给与申请人受理回执单,将申报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

(一)初审

1.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报的材料和现场实际情况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本岗位责任人:初审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单,将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终结审批,在审批单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二)复审

1.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报的材料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与审核标准相同。

2.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业务处处长和防火部领导或区县消防处(科)大队的副处长(副科长)副大队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单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单。

(三)审定

1.标准:与复审标准相同。

2.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或区县消防处(科)大队的处长(科长)大队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 ,在审批单上填写审定意见,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单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四)告知

1.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2.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员办事结果;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并交业务部门归档。对通过审定的,通知申请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报审项目暂退意见单》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申报材料退申请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监督措施:

1、此项审批将作为考核评议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中,并建立投诉制度,对投诉案件做到件件有回复。

2、属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的审批项目由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室定期更新受理情况并在网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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