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2022-07-09

在当今社会,我们在很多情况下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一般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或行动准则,也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规章制度或一定规格。那么如何制定相关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党员责任追究制度》,供需要的小伙伴们查阅,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确保新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姑息迁就。

2、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凡属在工作职权范围内失察、失管或蓄意谋事发生问题的,都要以事实为依据,追究党组织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分清直接责任者、分管领导的责任和主要领导的责任,视其情节区别对待,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

3、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听取他们反映的问题,并及时调查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做出严肃处理。

二、责任追究的内容

1、各级党组织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的进行责任追究。

(1)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

(2)本人没有提出申请,而被基层党组织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拟发展对象的;

(3)发展对象曾在经济上、政治上、生活作风上严重违法乱纪,受过刑事处罚和处分一直对党组织隐瞒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4)发展对象隐瞒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又不能划清界限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5)发展对象对党认识差、入党目的不明确、信仰宗教或邪教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6)群众反映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问题,党组织没有核实清楚和澄清问题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7)以支部委员个别沟通、研究或圈阅等形式来代替党员大会而被发展为党员的;

(8)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超过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之日三个月,原报批党支部没有复议,或超过六个月原报批党支部没有重新办理入党手续的;

(9)预备党员本人没有转正申请,支部大会讨论转正的,或本人有申请,参加会议的党员人数不足一半而被批准为正式党员的;

(10)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未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而是书记个人决定和传阅、沟通、开联席会的;

(11)工作不负责任、草率行事,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出现质量问题,在群众中造成影响的;

(12)属政策性问题不清楚,又不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沟通,自行决定出现问题的;

(13)因工作渎职等主观原因造成发展党员质量问题的;

(14)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问题进行袒护、包庇,甚至弄虚作假、阻挠调查的;

(15)授意、指使、纵容有关人员对检举、控告、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将检举、控告的问题泄露给被检举、控告者或者无故扣压正当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材料的;

(16)其他不按发展党员有关规定操作出现问题,在群众中造成影响的。

三、责任追究的形式

根据发生问题的性质、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分别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调离工作岗位。

四、责任追究的办法

市委组织部每年定期检查各基层党委的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对有责任追究问题的,要深入调查核实,按有关规定提出追究意见。在查办出现的问题时,除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外,还要根据不同情况,对有关领导进行调查,凡是有责任的,都应视情节处理。

实行责任追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涉及一般工作人员的由基层党委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上报市委组织部,涉及市委管理的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及市纪委调查处理。

第二篇: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以及齐大山镇关于党员发展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谁介绍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组织发展工作责任制,为保证党员发展的质量,防止和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特制定本制度。

一、发展党员工作过失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过失责任的党总支、支部和有关个人。其中党总支、支部书记负有重要责任,组织委员和入党介绍人等负有直接责任。

二、属下列情况的,将追究党总支的责任。

1.党总支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没有逐个进行审议和表决的;

2.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没有仔细审议和把关的;

3.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没有按规定在三个月内上报党委审批的;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没有在三个月内及时转报党委的;

4.没有进行发展党员公示,或在公示期间群众有反映没有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而予以发展的;

5.在发展党员程序中,所需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教育培训记录和考察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征求情况、票决记录、党总支谈话记录等不全而予以发展的;

6.没有按规定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而予以发展的;

7.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

8.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党委将对党总支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诫勉,并视具体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党纪处分。同时,取消当年度基层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的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

党总支应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在审查中如发现发展对象不符合党员条件或入党手续不完备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党委汇报。党总支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也要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三、属下列情况的,将追究所在党支部的责任。

1.没有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介绍人,没有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有关培训而予以发展的;

2.没有按要求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且每半年不按要求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全面考核的;

3.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没有听取或征求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全体党员的意见,或没有经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和同意,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

4.在接收预备党员时,没有实行票决制度进行表决,或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没有达到规定人数要求,或投同意票的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要求,而吸收为预备党员的;

5.没有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及有关入党申请人材料上报党总支或党委组织部审批的;

6.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没有及时讨论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7.对不具备转正条件而给予转正的,没有经支部大会讨论和票决而对预备党员进行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等处理的;

8.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会议记录的;

9.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党委将对党支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诫勉,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党纪处分。同时,取消当年度基层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

四、属以下情况的,将追究培养人、介绍人、考察人的责任。

1.没有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等相关情况的;

2.没有就发展对象的有关问题及时向党组织汇报的;

3.没有在《入党志愿书》上如实填写自己的意见,没有如实向支部负责人及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真实情况的;

4.没有经常对发展对象进行教育帮助并按期填写意见的;

5.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各党总支、支部必须对相应责任人进行批评、诫勉,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取消当年度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

五、属下列情况的,将追究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责任。

1.在填写《入党志愿书》时,不认真、不如实填写,故意隐瞒和弄虚作假的;

2.在党组织接收为预备党员之前或预备党员考察期间,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有违法违纪问题,应当向党组织说明清楚而没有说明的;

3.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放松自身的学习和思想改造,不能以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4.因其他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

出现上述情况,是发展对象者,一年内不得吸收入党,待完全改正错误,提高认识后方能重新申请入党;是预备党员者,党组织要对其进行严肃地批评教育,并视其情况,可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六、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

2011镇党委 年6月15日

第三篇:发展党员工作失职责任追究制度四

发展党员票决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提高党员发展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和中共轮台县委组织部关于新时期党员发展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各支部发展党员的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票决范围

1.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吸收预备党员;

2.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二、票决方式

票决采用无记名的方式,对被票决对象进行投票表决。支部大会举行票决,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票决工作由支委会负责,设专门投票箱,确定监票人、计票人。收回票数少于或等于发出票数的表决有效,被票决对象得到的同意票超过应到会半数以上者方为通过。因故不 - 1 -

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相应的票数内(书面意见必须在支部大会上进行宣读)。支部大会如果同时讨论和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入党问题时,必须分别进行审议和票决,然后逐个宣布票决结果。

三、票决程序

(一)前期准备。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在召开会议之前,党支部必须按规定准备好每个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培养考察和培训情况、政审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情况、公示情况和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会前必须准备好该预备党员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培养教育及考察、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

(二)票决程序。

1.主持人(一般为党支部负责人)宣布会议议程,报告出席会议的应到党员人数和实到党员人数(到会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

2.发展对象宣读入党申请书。

3.支部组织委员代表支委会宣读《关于入党的考察报告》

4.介绍人介绍对发展对象培养考察情况和意见。

5.与会党员讨论、发言。

6.由主持人提名监、计票人员名单,到会正式党员举手通过;监、计票人领取、清点、分发统一印制的表决票(票样附后),主持人作填写说明。

7.到会的正式党员进行无记名投票。票决时可选择“同意”、“不同意”、“弃权”三种表决意见。

8.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当场进行清点、计票,填写票决情况汇总表,并将计票结果报告主持人。

9.主持人宣布票决结果和《支部大会决议》,并将票决结果记入《入党志愿书》。

10.发展对象表态发言。

11.支部负责人总结讲话。

支部大会对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票决步骤参照上述要求进行。

(三)资料归档。会后,党支部应将原始表决票妥善保管,并将《票决情况汇总表》随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资料一同整理归入个人档案。

第四篇: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发展党员工作责任,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和党员队伍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建立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责任追究对象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基层党委、党支部(总支)及其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发展对象考察人、入党介绍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二、责任追究范围

(一)基层党委责任

基层党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1、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指导和监督不力的;

2、没有按规定抓好预审,或发展私营企业主及相关人员先进分子入党未按规定报区委组织部预审的;

3、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没有逐个进行审议和表决的;

4、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没有仔细审议和把关的;

5、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没有按规定在三个月内审批的;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没有在三个月内审批的;对因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没有在六个月内审批的;

6、在发展党员程序中,所需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教育培训记录和考察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征求情况、公示情况、表决记录、党委谈话记录等不全而予以发展的;

7、没有按规定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而予以发展的;

8、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

9、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二)党支部责任

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支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1、没有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介绍人,没有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按规定培训而予以发展的;

2、没有每半年一次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的;

3、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没有听取或征求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全体党员的意见,或没有经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和同意,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

4、未按要求实行发展党员公示,或对公示结果处理不当的;

5、在接收预备党员时,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没有达到规定人数要求,或赞成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要求,而吸收为预备党员的;

6、没有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及有关入党申请人材料上报上级党委审批的;

7、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没有按时讨论其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8、对不具备转正条件而给予转正的,没有经支部大会讨论而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9、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

10、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党总支应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在审查中,如发现发展对象不符合党员条件或入党手续不完备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党委汇报,党总支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也要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三)培养人、考察人、介绍人的责任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发展对象考察人、入党介绍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

1、没有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等相关情况的;

2、没有就发展对象的有关问题及时向党组织汇报的;

3、没有在《入党志愿书》上如实填写自己的意见,没有如实向支部负责人及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真实情况的;

4、没有经常对发展对象进行教育帮助并按期填写意见的;

5、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三、责任追究形式

对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后果及社会影响程度,追究基层党组织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纪违规的党组织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并进行党内通报。对出现严重问题又不能及时纠正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派人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

2、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构成违纪违规的责任人,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尚不构成违纪违规,但问题比较严重的责任人,要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形式,督促限期整改。

3、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被追究责任的基层党组织和个人,取消当年党内评先、评优的资格。

4、对违反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总支)大会上公布处理结果。

5、发展党员工作责任的追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进行。对负有责任的党员由所在党组织进行追究,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或党组织负责人由上级党组织进行追究。

本实施办法由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五篇:责任追究制度

秣陵镇为加强干部广大基层干部、群众的密切联系,掌握、熟悉村务工作,为党委、政府和各村当好参谋,搞好服务,特规定责任追究制度如下:

( 一)包村干部职责:

秣陵镇政府机关实行党政领导包片、包村;基层干部包村。包村内容:掌握、了解所包村全面情况,包括村级党务、政务、财务情况、经济运行情况、开展工作状况,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包村干部是村内各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及时将党委、政府的决策、决定传达到村、到群众。对村内情况能解决的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马上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做好矛盾的排查,协助村干部及时化解各类不稳定因素,保持村内稳定,并做到问题解决的回复和反馈及时准确,决不能误事,如出现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严重后果,要追究包村干部责任。

(二)包村制度:

1、努力做好镇村工作的协调。有事多同村干部商量,为村干部建言献策、出谋划策。做好所包村发展规划、工作思路的制定。加强村干部的教育管理,促进基层干部工作作风转、变和整体素质的提高。

2、时刻保持同包村群众的联系,依托依赖于老党员、老干部、现任干部和广大群众。要以群众利益无小事作为我们行动的指南,以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每名机关干部至少包3—5个困难户,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努力帮助其脱贫致富。

3、严禁利用下乡之便在村内用餐,杜绝吃、拿、卡、要、报现象,以自身行动树立机关干部良好形象。

4、实行责任追究,机关干部应以扎实严谨的工作作风,以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以对党委、政府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努力完成包片、包村工作。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实行谁负责的工作谁落实,谁包的村的工作谁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机全镇干部,农村两委干部。

三、责任追究对象的工作职责

镇全体干部、包村领导、包村干部、镇直各站所负责人及村干部要按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自己所负责的工作,要按照镇党委、政府的安排,做好所包村的各项工作,包括稳定、信访、安全、党建、农廉、新农村建设等工作。

1、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决定,维护镇党委、政府的权威,自觉接受上级领导和法律的监督,从思想上、行动上与镇党委、政府保持一致,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对镇党委、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要定期研究,明确责任,分解细化,指定人员,逐项落实,按质、按量、按时圆满完成任务。

3、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切实转变干部工作作风,认真解决好镇村干部中工作薄弱、作风漂浮、对工作不负责任等突出问题。

4、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勤政廉政、强化监督检查、措施,用求真务实的精神,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

5、增强法制观念、政策观念、协调观念和时间观念,对上级交办的工作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牵扯部门多的事情协商办,难点事情合力办,做到就地发生,就地处理,就地化解,不将矛盾上推。

6、做好调研工作,深入一线,体察民情,了解民意,注意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多研究工作思路、办法、措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7、加强请示汇报制度,重大问题要专题向镇党委、政府报告。

四、责任追究的内容

1、对党委、政府安排的工作认识不到位,思想不重视,对工作只作表面上的部署,不动脑子,不认真进行分析研究,敷衍了事,消极应付者。

2、年初签定的年度工作承诺立状中目标任务没有完成的。

3、搞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造成工作严重失误的。

4、对上级摆不正位臵不服从领导,对平级或下级不能听取不同意见,不愿接受监督,且工作中不能科学决策,工作随意性大的。

5、工作主观上不努力、怕吃苦、怕得罪人,拖拉、推诿,措施落实不力的。

6、因工作不力,群众意见大,造成群体或越级上访或出现其他严重问题的。

五、责任追究的措施

1、责令整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落实工作不到位,由分管领导或包村领导提出整改意见。

2、诫勉谈话。凡思想、工作、生活、领导作风均存在一定问题,年终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群众反映意见较大者,由组织上进行诫勉谈话。

3、黄牌警告。不服从分管领导的批评指正,工作中对政策把握不准,又不能科学、民主决策,造成较大工作失误的,要在干部大会上通报批评,给予黄牌警告。

4、调整工作岗位。对各项工作落实不力,在各个部门考核中排名最后的负责人要坚决调整其工作岗位。

5、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工作能力差或者主观上不努力导致工作落后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负责人,要视情况采取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的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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