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国有资产管理

2022-08-09

第一篇:乡镇国有资产管理

乡镇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1、国有资产定义。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前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

2、国有资产管理。乡镇财政所是县财政局授权负责本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3、国有资产配置。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本着依法、合理、优化、节约的原则配置国有资产。资产配置必须符合标准、履行程序。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及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进行账务处理。

4、国有资产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权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转让、调拨、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方式。处置资产必须坚持公开、先审批后处置和“三统一”原则。

6、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乡镇财政所不定期检查核实国有资产,对故意损坏、废弃、藏匿和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形为及时制止,并向上级部门报告,由上级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镇会计核算工作制度

1、各乡镇财政所按“乡财县管乡用”改革的有关政策要求,成立乡镇会计集中核算中心

2、会计核算中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设立会计账册,做好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3、各核算单位要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核算中心。

4、会计核算中心按国家会计制度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各项支出必须按审批原则办理,对超范围、超标准和无计划支出必须拒付。

5、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6、会计核算中心要定期对会计账簿、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等进行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款相符、账账相符;对账工作每月至少一次。

7、为保证银行存款的安全,会计核算中心预留银行的存款账户印鉴,应分开保管。

8、会计核算中心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经审核的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及时编报各单位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要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9、会计核算中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各单位的预算计划、业务工作计划对各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10、严格控制举债,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借款的,要按“乡财区管乡用”实施细则要求办理。 1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1、各项收支管理按《沅陵县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各类专项资金管理按《沅陵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各项支出严格按照支出范围、标准、顺序和财务审批程序办理,年度预算内支出要作出用款计划,合理安排资金,不得超年度预算,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必须按程序审批。

3、预算资金必须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保稳定”的原则安排支出。

4、公用经费支出和事业支出,财政所根据年度预算按月使用资金。

5、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按进度拨款,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6、涉及到基本建设和维修等方面的专项支出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属于报账管理的专项支出要按规定的报账程序执行。

7、涉及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必须报请县政府采购办批准或由县政府采购办统一采购。

8、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乡镇取得的各类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县级非税收入专户。

9、乡镇财政所对专项资金和非税收入要进行跟踪监督,防止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10、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凡按规定要通过银行转帐结算的,不得支付现金,不得坐支,不得以白条抵库。

第二篇:乡镇国有资产管理存在问题不容忽视

乡镇国有资产数量庞大,具体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管好这些资产,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运营效率,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对乡镇等一些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发现,国有资产管理还很不规范,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这些问题主要有:

一、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账面和

实物不相符,有的单位甚至没有资产的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

二、对已竣工交付使用,未办理决算手续甚至已办理决算手续房产不作为固定资产登记入账。

三、工程完工未及时决算,所付工程款仍以暂付该工程承包者个人的名义挂账,未作为长期投资或者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极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四、单位之间相互赠送的固定资产,赠送的单位不到财务部门消账,造成有账却查不到资产;被赠送的单位不入账,形成账外资产,致使资产家底不清,容易诱发腐败行为,不利于对资产的监管。形成的原因:一是国有资产管理重视不够。一些单位重使用轻管理,只想购置新资产设备,忽视现有资产的管理和利用。许多单位的固定资产更新、维修所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的资产、通过行政手段调入的资产没有登记入账。对于一些已报废、淘汰处置的资产也不办理核销手续,结果造成账账、账实严重不符。二是资产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人员缺乏,监管不力,未指定专人管理负责;三是内控制度不健全或未能严格执行;四是不排除部分人受利益驱动。

上述国有资产管理不合规的事项,会导致单位的部分资产在账外形成体外循环,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为解决上述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包括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制度和监督等。二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建设,各单位要指定专人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网络。同时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和考核办法,并奖勤罚懒。三是建立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清查登记和闲置资产统一调剂制度。四是审计机关要把国有资产的管理作为审计的重点内容,发现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以此促进单位领导特别是“一把手”的财经法纪意识的提高,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县审计局)

第三篇:乡镇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企业的资产管理,正确、合理地评估乡镇企业资产的价值量,明晰产权,保障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乡镇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办、村(含村民小组)办、联户(含股份合作)办、户(含私营)办的所有乡镇企业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业务规则,遵循客观、公正、真实、合理、科学、全面的原则,根据预定的目的,采取特定的方法,对企业委托评估的资产价值作出的评定和估价。

第四条 乡镇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改组成股份制、股份合作制;

(二)以股份的形式将存量资产折股量化或折股出售的;

(三)企业终止清算;

(四)实行承包、租赁、兼并、拍卖、转让、抵押、经济担保;

(五)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六)与外国公司、企业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七)产权变动的当事人,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八)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乡镇企业资产评估范围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递延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企业资产评估的组织、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对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实行资格证管理。

第八条 乡镇企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积极配合资产评估工作。资产评估机构应对企业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与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汇报工作进度和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是对资产的实际价值所提出的公正性文件,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资产评估人员与委托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物价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立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必须向当地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报告,并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

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报告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报企业。

(二)委托评估。申请企业在接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后,方可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书或委托书。

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应与企业和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协商,制定出实施方案,方可实施资产评估。

(三)资产清查。企业在实施资产评估前,应对企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核实资产帐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核准各类产权证件是否齐全有效。填好评估财产清单。

(四)评定估算。受企业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委托企业提供的资产清查资料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企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等作出鉴定,并对其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企业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五)验证确认。委托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报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验证确认,并下达资产评估底价确认通知书。

第十三条 委托企业对资产评估底价确认通知书有异议,可提请上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委托企业收到资产评估底价确认通知书后,应当根据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国家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评估的原因、目的、范围、评估基准日;

(二)评估工作依据及作价原则、方法;

(三)资产评估的结果;

(四)评估后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五)附件(包括:1.各类资产评估明细表;2.资产评估后的资产增减情况说明;3.评估人员签名名单;4.评估机构资格证复印件等)。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十六条 乡镇企业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企业资产评估一般可采用下列几种方法:

(一)收益现值法。根据被评估资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评定资产重估价值。

(二)重置成本法。根据被评估资产在现时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计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评定资产重估价值;或者根据被评估资产的使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评定资产重估价值。

(三)现行市价法。用此方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参照市场上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定资产重估价值。

(四)清算价格法。根据被评估企业资产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资产重估价值。

(五)经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评估方法。

以上评估方法,可以综合运用。

第十八条 对流动资产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半成品、协作件、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的评估,应根据该项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考虑购置费用、产品完工(完好)程度、损失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第十九条 对流动资产中的现金、银行存款,直接以帐面(实有)价值为重估价值,其中外汇存款、库存外汇等按评估基准日国家外汇挂牌价,确定为人民币重估价值。

第二十条 对流动资产中的应收款,应根据帐面价值,考虑呆帐损失等因素,评估重估价值。

第二十一条 对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评估,参照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没有市场价格的,考虑票面价值,预期收益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二条 对递延资产的评估,一般以帐面价值作为重估价值。

第二十三条 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属于企业外购的,根据购入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评定重估价值;企业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根据其形成时需实际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评定重估价值;企业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未单独计算成本的无形资产,根据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四条 帐外资产、报废资产,企业应在评估前资产清查时补登入帐或核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委托企业违反本办法,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根据情节轻重予警告、限期整顿、吊销评估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与委托企业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集体和人民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向他人泄露委托企业需要保密的情况和资料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直属企业的资产评估,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乡镇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农业部乡镇企业局

1994年9月6日

第四篇:乡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代理服务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在全县农村推行“三资”代理服务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村民委员会是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行政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规章制度。

2、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产资源的管理工作。

3、指导、监督村民小组的集体资产资源使用管理。

4、接受上级的指导和监督 。

二、当资产资源发生变动时,报账员要及时向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报告,进行变更。每年要按照规定填报集体资产统计表,报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建立资产、资源台账,随时掌握资产、资源的变动情况。

三、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新建开发项目和原有资产的承建,租赁及固定资产的报废、变更等,应先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报农村“三资”代理中心审批备案,由“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指导村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招投标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招、投标10日前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故意损坏、挥霍浪费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

四、责任追究制度

1、故意对集体资产、资源瞒报、少报、漏报或故意对集体资产、资源压级、压价,要对当事人追究经济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2、对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故意损坏等非法动用集体资产、资源,由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擅自变更、终止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及不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或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的,以及私自决定应由民主讨论决定事项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文章标题: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经营和资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村(组)集体经济经营和资产的管理,确保经济稳步发展,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根据《XX镇农村集体经济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文章-http:///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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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组)内的集体企业、鱼塘、铺位、山地、荒坡地等集体资产和水利设施、道路、学校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发包方案以及续包或延长承包期限、增加工程项目预算,按照民主决策的有关程序,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均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二、村成立招标领导小组,负责招标的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在开标前十天张榜公布。对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项目,要进入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任何人不得以权压价和垄断承包。对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下的项目要报经镇招标领导小组审核,然后按有关程序进行公开竞标。招标后的工程合同,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工程竣工时,由招标领导小组会同专业部门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做出结(决)算,办理固定资产交接和入帐手续。

三、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干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个人。

四、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要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承包合同须到镇农办或镇司法所进行鉴证,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承包合同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并对承包项目,承包数量和金额指标等,实行造册登记。每年在承包合同到期前的一个内,认真检查合同兑现情况,及时清收到期的承包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纠纷。

五、承包方不按期缴交或拒交承包款以及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他人的,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按照《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的要求,统一建立集体资产备查簿,资源性资产备查簿和闲置资产登记簿。所有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与资产所有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对村集体资产的增减变化等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张榜,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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