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市场准入改善投资环境论文

2022-04-12

评职称或毕业的时候,都会遇到论文的烦恼,为此精选了《提高市场准入改善投资环境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摘要:文章简述了机构投资者的界定、发展及企业内在价值的涵义,分析了机构投资者行为与企业内在价值的关系,提出了推进资本市场改革,改善机构投资者结构,规范机构投资者投机行为等政策建议。

提高市场准入改善投资环境论文 篇1:

中国与越南外资准入制度比较研究

[摘 要] 越南与中国关系正常化以来,双方政治、经贸来往日益密切,为更好促进中越两国经贸合作,达到互利共赢目的,有必要就我国与越南外资准入制度作一比较研究,以期达到相互借鉴和吸收的效果,有助于进一步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

[关键词] 外资准入制度 外资准入立法 外资准入领域 外资准入程序

外资准入制度是指外国投资能进入一国哪些领域,具备什么条件以什么方式进入这些领域,以及在什么程度上进入这些领域的一系列具体制度。外资准入体现了国家对特定市场领域(项目、部门、行业、产业)是否对外国投资者开放、开放的限制和条件等的管制。有关外资准入管制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有机联系、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一国的外资准入制度。

一、中国与越南外资准入制度的比较研究

1.外资准入立法上的差异

基于对经济全球化共识和求发展的急切需要,越南国家将外资立法摆在重要位置上,制订有统一的外国投资基本法,即《外国在越南投资法》,该法于1987年颁布,几经修订、补充,现已越来越完善,形成较为完整的外国投资体系,有规范统一的外资准入制度。我国没有制订统一的外国投资法,而是由各种专项立法及相关的单行法律、法规相互联系综合而形成的一个外资法体系,在该体系中现行的各类外资法律、法规、规章已达200余项,数量繁多的外资立法,造成规范我国外资准入制度的法律法规数量众多。目前规范我国外资准入制度的主要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它们的实施细则。

与越南国家相比,我国这种外资立法体系结构的最大特点就是缺少一个作为部门法统帅地位的基本法。我国这种外资立法体系带来很多问题,数量众多的各类外资法律、法规、规章之间层次不一,体系混乱,不同层级、不同效力的法律法规往往内容庞杂、互相冲突,而且按企业形式分别立法造成外资立法重复、矛盾现象严重,对法律的权威性以及统一实施带来了很大影响,如存在外资准入条件不统一、准入机构多、准入方式体系庞杂等问题。相比之下越南国家允许外资投资的形式也有合资、合作和独资,但它们并不像中国一样事无巨细的针对外商投资活动中不同形式制定不同的专项法律,而是制订有统一的外国投资法,有规范统一的外资准入制度,这样一来就避免繁琐、重复和矛盾。

2.外资准入领域、外资准入程序的差异

东道国接受投资时,首先发生的问题是,它允许接受什么样的投资,同意外国投资者向哪些行业领域投资,这就涉及外资准入领域问题。外资准入领域一般是指外资企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允许其进入某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我国与越南国家都属于不断开放的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利用外资较晚,但能随着经济发展不断修改、完善外国投资法,不断扩大外资准入领域。越南外国投资法于1987年颁布,几经修改,允许外资准入领域越来越宽,除了一些项目禁止外,如关系到国家安全、国防及公共利益有害的投资项目、对自然环境生态有害的投资项目等;其他已领域逐步放开。而且《外国在越南投资法实施细则》颁布本了有关附件,附件中每个目录作了详细规定,让外国投资者一目了然。

对外资准入领域的范围,我国已逐步放宽,表现为从1987年至2007年,我国六次修改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大幅度的放宽了行业准入的限制,放宽了外商可以投资产业的领域,如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从事教育、广播电影、公共设施服务、房产、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保险金融、制造业等。

外资企业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后,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登记等程序作外资准入必要程序的最后把关。对当事人的登记申请,由专门负责外资管理的机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予以审查核准决定是否允许外资进入。

我国由于没有统一的外国投资法,外资准入制度方面的立法繁多,体系混乱,不同的立法有不同的外资准入程序,导致市场准入标准不统一,规定之间互不协调,存在准入机构多,准入方式体系庞杂,程序复杂,手续繁多等问题。而越南国家有统一的外国投资法,因此有较为统一的外资准入程序,不像我国这么繁琐,这也是我国与越南国家在外资准入程序方面最大的差异。

我国与越南国家在外资准入程序繁简程度和审批期限方面也有差异。越南国家根据投资项目不同,外资准入程序的繁简程度也不同,如对申请登记颁发投资许可证的投资项目,15个工作日内可决定;对于申请审定颁发投资许可证A类投资项目的,程序复杂得多,需呈报计划投资部、呈报政府总理等机构作出决定,如果所需申报的文件资料齐全,一般在45天内完成审批手续。

在我国,根据设立的企业形式不同有不同程序,但总体来说无论是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合作企业、还是合营企业都是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但审批期限不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审批期限为九十天,设立合营企业审批期限为三个月,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审批期限为四十五天。

3.投资形式、投资比例的差异

投资形式或投资方式主要是指外国投资者以什么样的投资形式进入东道国进行投资。越南投资法规定外国在越南投资的形式有合作经营、联营企业、独资企业,而中国规定外商投资形式有建立合作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三种形式。对投资形式的称呼也有点不同,如对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在我国称为外资企业,而越南国家称为外商独资企业,外资企业称谓让人误解为有外商投资的企业都可叫外资企业,还是越南国家称为外商独资企业比较确切。另外越南投资形式中的合作经营不同于中国称为合作企业,它的合作经营只是一种投资形式,并不是企业或法人组织,而中国的合作企业是一种独立的企业形态。

投资比例的规定实质上体现了东道国对外国投资方向的控制,我国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注册资本中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只有下限,没有上限;越南也有类似的规定,越南投资法规定在合资企业中要求外资不得少于30%,我国合营企业中外资投资比例比越南国家要低,体现了我国鼓励外商投资的意图。

二、中国与越南国家外资准入制度的完善

随着投资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国之间在经济发展中的相互依赖性和互补性日益增强,积极引入外资来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已成为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的共识,无论是我国还是越南国家都应抓住机遇,修改完善外资准入法,以便更好的吸引外资。

1.中国外资准入制度的完善

我国的外资准入制度还有许多不足之处,为完善我国的外资准入制度,本文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改进:

(1)制订一部《外国投资法》,形成一套以《外国投资法》为主体的综合全面、协调统一、高度透明的外资法体系,在其中对外资准入加以规定。

由于缺乏统一的外资基本法,造成我国外资法律、法规分散、零乱的状态,不利于集中、明确、稳定地体现国家外资政策,使外商感到中国的法律、政策模糊、多变,外资准入标准不统一,规定互相冲突,难以把握,这是法制不健全、投资环境不佳的表现。为使外资准入制度更规范,我国目前急需制订一部《外国投资法》,形成一套以《外国投资法》为主体的综合全面、协调统一、高度透明的外资法体系,将三大外商投资企业法统一在该法中加以规定。在这部外国投资法里面对外资准入法做详细规定,如从外资准入领域、准入条件、外资进入申请与审批、外资财产的评估与鉴定等方面加以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领域市场准入范围,我国是逐步放宽的,为了法律稳定性,在外国投资法里面对外资准入领域只作一般性规定,详细的规定还是在《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加以规定。对外资准入主体应该尽可能的放宽,在《外国投资法》应允许我国个人与外商建立合资、合作企业。另外,对外商投资形式应具体确定,可以多样化,不应仅限于合资、合作和外资企业,吸收外资举办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公司,实行合并、收购、重组、推行BOT投资方式等等,都应由法律或行政法规予以规定,不能停留在部门规章或部门意见的规格上。

(2)规范外资准入条件,降低外资准入“门槛”,简化外资准入程序

规范外资准入条件,合理设定外资准入领域和限制条件是完善我国的外资准入制度的关键。对外商投资企业准入的领域和准入条件的开放,要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地区平衡发展相适应,尽管目前我国外资准入领域已经逐步从传统的加工制造、资源开发行业扩大和延伸到农业、基础设施、服务行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但对外资开放的市场领域范围仍偏小,步伐还有待加快,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投资领域都应该放开,如为扩大对外开放和引进先进技术的需要,适当将国内急需发展的产业和产品增列为鼓励项目,并减少原限制类和禁止类条目。

在外资准入程序方面,要简化我国外资准入程序,首先理清混乱的外资立法体系,根据WTO所确立的全国政策法律统一性原则,中央与地方、地方之间的立法应保持统一,以便确立统一标准的外资准入程序;其次,缩小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除非关系到国计民生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行业、具有显著规模经济性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所必须控制的产业,如军事工业、部分自然垄断特征明显的产业如自来水等、金融保险、医药等产业行业需要严格审批,其他一般竞争性产业行业,都可有审批改为核准;最后,应进一步扩大省一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目前我国大部分外商投资都要外经贸审批,审批期限长,程序繁琐。总之,应规范外资准入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应尽量减少前置审批环节,简化市场准入程序,缩短办证时间,提高效率,减少外资准入环节。

2.越南国家外资准入制度的完善

越南国家要根据本国情况、自身的经济特点采取适合本国国情的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制订出与本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外资准入制度,为此,要注意以下两方面:

(1)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

越南国家要创造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首先要保持社会安定、政局稳定,避免像某些东盟国家政局动荡。针对投资环境不足,越南国家要积极改善基础设施,尤其是交通设施,创造良好投资环境;完善有关外资准入制度方面法律、配套法规,同时政府要增强信用意识贯彻落实好各项有利于外资准入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减少投资障碍,加强投资保护。

(2)进一步降低外资准入“门槛”,放宽外资准入领域,简化外资准入程序

尽管越南国家也越来越认识到外资尤其是跨国公司对发展本国经济的重要性,而且不断的对本国外商投资法律做出重大修改,但如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一方面,越南国家因总体投资环境不如发达国家,为了吸引外资,制订了许多鼓励措施,为外国投资者提供各种优惠;另一方面,越南国对外资限制又比较多,如对外资实行审批制度,对外资准入领域限制、禁止较多。因此对越南国家来说外资立法还有待加强,尤其是外资准入制度方面更应具体、明确,外资准入“门槛”应降得更低,如对外国投资比例限制放宽,对于外资准入领域,应更开放,并且进一步简化了审批手续。

参考文献:

[1]黄 海:投资准入及形式制度研究[DB/OL].hppt:\www.cietac.org.cn

[2]蔡 奕:论我国外资立法体系的重构[J].法学,2000年第5期

[3]呼书秀:中国与东盟发展相互投资的法律机制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

[4]云南外事[DB/OL].hppt:\www.e-yunnan.com.cn

[5]中国-东盟商贸网

作者:李满枝

提高市场准入改善投资环境论文 篇2:

机构投资者投资行为与企业内在价值的关系分析

摘 要:文章简述了机构投资者的界定、发展及企业内在价值的涵义,分析了机构投资者行为与企业内在价值的关系,提出了推进资本市场改革,改善机构投资者结构,规范机构投资者投机行为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机构投资者 企业内在价值 涵义 关系 政策建议

一、分析的意义

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市场中一股强大的势力正在崛起,即“机构投资者”。近20年来全球范围内机构投资者的崛起是全世界金融界的重大事件之一。2003年以来更是呈现迅猛发展势头,其中,券商、基金规模稳步增长,QFII、保险、社保及其他各类机构投资者队伍日益壮大。如今,已经形成了多元化的机构投资者格局,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规范、稳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发展机构投资者有利于改善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机制与发展,健全金融市场运行机制,发展机构投资者有利于分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发展机构投资者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障体系与宏观经济良性互动发展。

现在,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的舞台上角色多样,开始被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关注。国内外学者们主要从两个角度对机构投资者与企业价值展开研究:一是择股理念,即研究机构投资者的价值投资行为;二是持股影响,即研究机构投资者的价值提升作用。研究结果显示:一面观点持有者认为,机构的投资理念倾向于遵循价值投资,另一面观点持有者认为,机构的投资理念倾向于不遵循价值投资,即,机构持股提升上市公司价值或机构持股不能提升上市公司价值。

除此之外,当今很多学者关于机构投资者的分类及企业价值的界定方法方面持不同观点。

因此,上述各方面问题都需要做进一步的深入探讨,这正是本文研究的理论意义所在。

二、机构投资者的界定及其发展

学者Brancato对机构投资者的界定在国内外是比较权威的,即,所谓机构投资者,是对应或有别于个人投资者,大体上以这个界限分类,即资金由职业化人员或机构管理,并且在不同领域广泛投资。管理的资金种类主要包括共同基金、私人养老金、封闭性的投资信托基金、国家和地方退休金、人寿保险公司、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公司、银行管理的非养老基金和慈善基金或捐赠基金。

美国现今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共同基金、公共和私人养老基金、投资基金、保险公司、以及由基金会和银行管理的基金等;澳大利亚的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两大类。结合我国目前证券市场投资者的状况,认为目前我国机构投资者分为: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QFII、社保基金、证券公司及其他机构,本文把信托投资公司、企业年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商业银行归入其他机构范畴。

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形成、发展经历的三个关键阶段:

1.第一阶段(1990—1998)。上世纪从90年代以来,个人投资者占据我国证券市场的主体地位,少部分机构投资者也处在规章制度缺乏、政府对证券市场监管不力、市场竞争不规范的环境中,这种状态下很难持续发展,处在这个时期的机构投资者有用脚投票的现象存在。

2.第二阶段(1998—2000)。经过10多年的建设和努力,我国证券市场上投资者的队伍迅速壮大,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更是突飞猛进。据统计,到2001年底,沪深股市投资者累计开户总数达到6640万户,其中机构投资者约占4%,达298户。这个阶段,是我国股市长期以来始终处于自然人投资者为主的初级阶段。1999年三类企业资金和保险公司资金入市,其中保险公司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总额增长了13倍,从开放初的15亿元上升到了2001年的209亿元。保险资金成为机构投资者最大的资金来源。

3.第三阶段(2001—2012)。市场准入政策随着1999年7月《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以及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制度规定有了重大变化,例如发展共同基金,同意保险资金按照占用总资产的一定比例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并且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可以进入证券市场进行投资等等。在2000年管理层又推出了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政策,这些政策的出台具有超常规、创造性。2005年在股权分置改革时,《证券法》与《公司法》也被修改,并重新推出,大规模调整了证券公司,这些大变动使投资者结构以及规模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发生了巨大的变化。2001年9月底,我国开放式基金成立,自此,基金产品差异化日益明显,基金的投资风格也趋于多样化,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蓬勃发展。此时,国外的一些理念,比如价值投资行为也被引入我国,并得到认可、运用。

三、企业内在价值的涵义

内在价值又称为非使用价值,就是事物本身内在固有的、不因外在的其他相关事物而存在或改变而改变的价值。企业的内在价值是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过去的账面资产价值和现在的账面盈余并非决定企业内在价值的基本变量,但却影响未来企业获得自由现金流量的规模和速度。企业获得现金的能力是进行价值估值的基础,也是金融风险评估的核心和主要依据。

内在价值的计算并不是件易事。正如定义指出的,内在价值是估计值,而不是精确值,而且它还是在利率(折现率)变化或者对未来现金流量修正基础上随时改变的估计值。并且,在不同的领域中,有着不同的含义。

目前对企业内在价值的评估,基本上围绕在有形与无形资产两方面,如果进一步考虑企业的未来收益与盈利、潜在的无形资产等方面的评估,才能对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有一个真正、全面、公正地评价。无形资产度量较难,可通过同类企业之间比较得到;未来收益的度量也较难,受到未来现金流量的影响。

四、两者的关系分析及建议

近年来,机构投资者在上市公司的资本中所占份额迅猛增长,正逐步取代个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因为,个人投资者存在资金规模、投资能力的限制。个人投资者向机构投资者投资;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投资,使得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和公司治理结构发生变化。

个人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给机构,机构是个人投资者的委托人,机构又将资金以股权形式投资给上市公司,机构又称为委托人。所以,机构投资者既是委托人,又是受托人,具有双重身份。这种情况下,出现了更为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问题。这样对机构投资者投资行为的研究也更具难度和深度,机构投资者投资行为对上市公司价值的影响更为难以理解。对此,根据对两者的理解,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建议:

1.着力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创设投资工具多元化。机构投资者的发展依靠成熟的资本市场。资本市场成熟从以下三个方面反映:第一,市场中要有一些规模较大的上市公司和证券品种,某个证券的交易量和发行量要达到一定规模,这样有利于资本市场成为机构投资者发挥的舞台;第二,整个资本市场从上市公司数量、总流通市值等方面应达到规模;第三,除股票市场外,其他证券产品、金融产品种类丰富,均衡发展,能满足机构投资者丰富的投资需要。

就当前我国股票而言,相比外汇市场、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发展较成熟,金融衍生品处于起步阶段。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应当打破这种格局,丰富机构投资者投资选择,满足上市公司多元融资渠道。近几年,资本市场已经趋于朝此方向转变,一定程度上满足机构投资者对风险规避、风险控制,并且保证投资收益的需求。比如现阶段的股票期权市场、期货市场、现货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它们与股票市场形成良好的互补格局,构建了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各市场间互相促进、互相协调发展。

这样,逐步形成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有利于培育机构投资者与中小股东的价值投资行为,增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改善公司业绩、提高公司价值的积极性。

2.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逐步改善机构投资者的结构。为了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对完善股票定价机制、提升企业价值、强化市场约束等方面的特殊作用,继续深化资本市场运行机制,促进市场规范化,壮大机构投资者是必经之路。

(1)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改革、完善,机构投资者的规模和持股比例已经扩大不少。现在需要进一步发展机构投资者的资产管理水平,明晰机构的立法、监管、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公平的竞争环境等。所以,一方面要推动机构投资者扩大规模、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持投比例;另一方面要采取积极的政策,引导机构科学、合理地进行价值投资,创建良好的外部法律、监管环境。

(2)不同的机构投资者有着不同的投资理念,它们在资金性质、持股周期、行为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所以对市场的稳定作用也就大不相同。因此,要协调各类机构投资者在机构整体中的比重,注重改善机构投资者的结构。一是继续扩大社保投资者的入市规模,逐步将社保基金培育成资本市场的主要力量之一。二是加强政策引导,推进基金、证券、QFII等机构投资者的发展。三是提高其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规模。比如:信托与财务公司。四是加强对保险基金的管控,关注其投资方向,保证在价值投资理念下进行。

3.规范机构投资者价值投资行为。

(1)近几年,我国对资本市场的立法工作已经加快,正在形成较为完整的法规体系。建立完善的机构投资者外部投资环境,需要减少某些环境无法可依的情况,借鉴其他法律立法的经验,针对各类投资者进行立法,对设立、投资、融资、管理、信息披露、业绩评价等方面进行规范。

(2)规范机构投资者发展,不能一味求快,必须加强监管,切实规范其行为。建立一套监控预警机制,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减少机构投资者的负面影响。尤其要关注机构投资者可能出现的内幕交易、操控股价,加大其违规成本,约束其投机行为。

(3)不仅要加大监管力度,而且要创新监管制度,实现对机构投资者的全方位监管,包括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两方面。内部的监管主要是指机构投资者应完善内部控制、风险控制体系,实现自我管理与控制。外部监管是指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监管执法力度的加大以及行业自律的加强等所有外部监督。行业自身的监督是政府监督的有效补充。参照国外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的经验,行业自律组织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相对于政府监管有自身的优势。目前我国已经成立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公司协会等一些行业组织,但是这些组织的自律监管和引导职能还需要大幅提高。

(4)机构投资者应当及时向其投资人公布持股结构、持股业绩、选股策略等方面的信息,这样可以让投资人及时了解机构的投资情况和投资理念,间接促进价值投资理念,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形成中小投资人对机构投资者的监督,降低机构投资者利用内幕信息违规投资的可能性。

4.稳步提升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如果整体证券市场要有合理的内在投资价值,要有充分的发展基础,股东要获得理想的长期回报,那么上市公司必须具有持续发展能力和较高的投资价值。因此,要稳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价值。

(1)推行上市公司科学的管理模式,参与现代化的经营模式

和经营方法。

(2)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

效率。

(3)保持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制衡机制。一要强化中小股东的地位,平衡公司利益分配机制;二要加强独立董事的监督与管理作用,完善董事会日常运行机制;三要加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董事会的作用;四要形成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机制。

(4)形成上市公司的多方监督,增加社会大众监督的渠道和力量,完善上市公司考评体系和公示制度。

5.发挥机构投资者提升公司价值的作用。

(1)机构投资者促使公司提升价值的条件之一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规范,要遵循会计准则等法规,披露要及时,披露的内容要真实、完整。

(2)建立专业的公司治理研究机构,从而使机构投资者容易、方便地取得所需公司质量方面的信息,为机构决策提供依据。

(3)机构投资者可以构成一个具有共同利益的群体,凭借其在整体上所持有的股份,对上市公司施加影响或者控制,反映股东的意志和利益要求。实现由机构投资者所构成的一个群体对公司的联合控制。解决当前机构投资者为分散风险将资金投入数量众多的公司,缺乏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管理的情况。

(4)如果缺乏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基础,那么将影响机构投资者对企业价值的积极行为的实施,机构投资者对企业的价值提升作用也就无法真正实现。所以,应当致力于完善此种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制度性规范。

参考文献:

[1] 闫长乐.公司治理[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

[2] 崔爱红.浅议我国企业的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j].北京:中国外资,2009(1)

(作者单位: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晋昌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 山西太原 030000)

(责编:李雪)

作者:梁晓卿

提高市场准入改善投资环境论文 篇3:

北京市“十二五”期间加强市场监管的思路及措施研究

一、“十一五”时期市场监管工作的回顾

1.对“十一五”时期市场监管工作的基本评价

“十一五”时期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力度加大,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政府执法资源整合,市场监管体制更加科学、顺畅。市场监管规则进一步完善。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增强。政府管理部门向服务型政府转型取得成效,管理理念和措施更体现人性化,执法行为更为规范。政府部门办事效率提高,服务更加便捷,并形成一批有影响的服务产品。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明显提高,政府部门建立了便捷的投诉举报渠道,解决消费纠纷的途径增加。市场监管的基础设施和执法装备得到改善,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市场监管领域不断拓展,管理效能提高。初步实现了由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管理的转变,市场监管的总体监管水平、监管能力、监管效果均有了较大改善和提高。市场监管在服务北京社会经济发展、维护首都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以及奥运会等重大活动市场秩序和食品安全保障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2.目前市场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市场监管缺乏全局统筹,政府管理部门职能分割,协作机制不健全,成为影响政府提高整体市场监管效能的最大障碍。政府部门监管的局限性决定了,市场秩序监管必须各级地方政府负总责,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实现全局性统筹,整合执法资源,实现“大监管”。

(2)向服务型政府转型刚刚起步,离中央提出的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为:一是重在“监管”,“服务”意识和服务职能体现得不够充分。二是目前的业务流程更多的是从有利于管理的角度进行设定,而较少根据监管和满足公众需要双重目标进行优化。三是目前上线的电子政务系统,主要是根据业务工作需求开发的,基本上都是对内服务,为提高业务工作的效能服务。为社会服务,从理念上已经开始有所转变,但真正基于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进行系统评估和开发的服务产品还不多。四是一些政府管理部门,根据社会需求放开信息并形成最终服务产品的主动性还不够强。

(3)企业信用管理的约束作用主要来自于行政措施的约束,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还很低,失信惩戒社会制约机制还未形成。企业信用缺失严重,是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4)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发展不均衡。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社会主义市场监管体系,行业自律的作用最为薄弱。对多年来市场监管实践进行总结和反思,可以看到仅有政府强力监管,对构建首都市场秩序首善之区是不够的,政府必须致力于营造企业自律的大环境,而行业自律是实现企业自律的重要途径,没有行业自律的有效实现,市场监管体系是建立不起来的。

(5)监管任务加重、要求提高,监管力量严重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

(6)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市场监管的执法效能。

二、“十二五”期间加强市场监管的总体思路

“十二五”期间加强市场监管的总体思路:以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完善社会服务,营造首都良好的市场生态环境为目标,继续推进政府管理部门向服务型政府转型;继续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着力于政府管理部门在信息化和信息共享基础上的执法资源整合,提高整体管理效能;统筹社会力量,推动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完善科学监管机制,拓展监管领域。继续推进市场监管方式改革,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企业自律大环境;进一步健全市场规则,加强现代科技与技术装备的应用,提高市场监管现代化水平;优化首都投资环境,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科学准人、交易行为监管、商事主体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基础性工作,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和交易安全,为首都市民营造更加放心的消费环境。

三、“十二五”期间实现市场监管总体思路的保障措施

1.提升首都信息化应用水平,将全市范围政府管理部门信息联网和共享作为执法资源整合的基础

首都政府信息化经过十几年发展,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网络系统和电子政务平台,但从增强管理效能和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角度看。进一步挖掘信息化蕴含的巨大能量,重点是加强政府部门之间信息的归集、整理、共享和信息的应用。

(1)实现全市范围政府管理信息共享的基本路径。由市政府信息办牵头,以分布式数据库的方式,在全市范围实现统一的信息归集,数据库为各政府部门放开应用接口,各部门自行编制应用程序。网上办事平台链接到首都之窗,使各级政府的各个部门拥有统一的服务平台。建立一体化政府。公众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享受到政府的网上“一站式”公共服务。

(2)实现全市范围政府管理信息共享的基本要求。按照信息一般都要公开,个别有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信息为特例的原则,将政府部门现有的信息分为社会共享信息、政府部门共享信息、政府部门有条件共享信息、不公开信息四类,分层次公开和共享。政府部门有条件共享信息是指,只向需要的政府部门开放并有条件使用的信息,如公民身份信息,涉及公民的隐私,属于敏感信息,可以只向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等需要的政府部门有条件开放。各政府部门将各自的数据库直接与市政府的数据平台对接,以分布式数据库的方式形成统一的数据库,使信息能够突破部门、行业的边界,被安全快捷地交换和使用。

(3)实现全市范围政府管理信息共享的保证措施。一是立法先行。二是由市发改委、监察局牵头,参照核实行政性收费时的做法,对政府管理部门拥有的各类企业信息,按照上述四类逐项加以核实确认,限时公开,并持续进行效能监察。三是将各部门信息公开和共享情况纳入政府督察绩效考核,与部门领导评优、奖惩挂钩。四是财政局在预算经费上把关,实施经费导向。

(4)实现全市范围政府管理信息共享的时间规划。“十二五”期间用2-3年时间完成信息归集与数据整合,后两年重点是加强信息的应用和形成公共服务产品。

2.整合执法资源,强化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及管理职能的衔接,形成市场监管整体合力

(1)属地政府负总责,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是落实各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形成管理合力的先决条件。

(2)实现执法资源整合的基本途径,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如工商管理部门主责市场主体准入,只有与公安部门的公民身份信息实现共享,实现对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身份信息的实时核对,才能保证市场主体信息的真实可靠,从市场准人源头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3)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各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具体措施。一是将市场秩序管理纳入综合整治和对各级政府考核内容,加强制度约束。二是建立组织协调机构。我们认为可以恢复建立政府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协调办公室,承担具体协调工作。三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作为加强部门协调的组织形式。

3.实现科学监管,提高市场秩序控制力

(1)完善科学、便捷的市场准人制度,使首都市场投资、发展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应通过前置审批部门间信息联网,为实现完全的网上登记和全程自助式咨询服务创造条件。应完善网上登记注册,提供方便、快捷的市场准入服务。应通过向公众开放投资信息,引导企业和社会投资人科学、理性地选择投资、创业的产业领域,优化首都投资环境。

(2)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交易秩序。应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尽可能实现业务网上办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应不断推进监管方式的改革,夯实“经济户口”动态监管的基础工作,完善市场秩序风险管理制度措施,构建长效管理机制。应继续加强现代技术装备和智能化监测手段在日常管理、质量检测以及危害市场秩序大要案件办理中的应用,完善市场秩序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全面提高市场监管现代化水平。

(3)完善消保维权网络,强化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应加强管理部门职能的对接,在流通领域推行更为有效的商品准入制度,从源头上遏制假冒伪劣商品及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应拓宽商品质量信息的获取渠道,延伸管理触角,提高商品质量管理的有效性。应正视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问题,关注公众群体利益的维护。应拓宽小额消费纠纷解决途径,为维护交易安全和契约公平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自洁”功能,积极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企业自律大环境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基本问题,是使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市场机制在市场秩序领域表现为市场自我净化的作用。很多西方发达国家没有庞大的政府执法队伍,却可以建立和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依靠的就是市场本身的自我净化作用,其核心是信用体系。充分借助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营造良好市场生态环境的影响是全局性的、持久的。

5.推动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统筹社会力量共同维护市场秩序,是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内在要求。建立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其实质是政府、社会、公民的共治,这已经成为现代政府管理的重要特征。一个国家的政府与社会各种力量之间互动的能力越强,越能产生巨大的治理能量。在市场监管体系四个方面,舆论监督、群众参与更大程度上是起监督作用,行业自律则更具有管理、规范的意义。为此,政府应积极对行业组织加以扶植、引导和推动,促其健康发展并发挥应有的作用。

(1)积极推进行业组织改革,解决官办行业组织的种种弊端,为行业组织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

(2)指导行业组织建立行规行约并向社会公示,以提高行规行约的社会影响力和对行业企业的约束力。

(3)支持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中作为一个重要主体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是政府部门对行规行约的认可。行规行约如果没有政府部门的认可和支持,将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效力。二是积极推广已有行业组织开展行业内信用管理的经验。支持、指导有条件的行业组织,建立自己的行业信用管理系统及行业协会网站。鉴于建立行业信用管理系统及网站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建议由财政出资,对经验收合格的行业信用管理系统及网站,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三是指导行业组织完善对行业企业的服务。以增强行业组织的凝聚力,吸引更多的行业企业加入行业组织。四是加强对行业组织的信息支持。一方面要将政府部门掌握的行业企业的信用信息向行业组织放开、为行业组织建立行业信用管理系统提供基础条件。另一方面行业组织的信用管理信息,经审定合格,允许与政府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链接,以扩大影响力。五是逐步将消费投诉先行转给有条件和能力的行业组织解决,发挥其对业内情况熟悉,了解掌握行规的特有优势,为消费者服务,扩大自身影响力。

(4)明确促进行业自律发展的牵头部门。加强行业自律已经说了很多年,但一直进展不大。重要原因在于缺少一个明确的牵头部门推进这项工作。为此。一是要进一步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在促进行业自律方面的责任。二是建议市政府授权市消费者协会作为促进行业自律发展的牵头部门。

6.建立科学的执法力量配置机制,缓解市场监管执法力量不足的难题

近些年,随着市场主体数量大量增加,监管职能拓展,社会公众的要求提高,工商管理部门出现了执法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影响到市场秩序管理质量,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矛盾将日益突出,必须建立科学的执法力量配置机构。

(1)建议参照公安部门按照常住人口数量比例配置警力编制的做法,按照市场主体的数量比例配置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编制,解决执法力量总量不足的问题。

(2)整合社会监督力量,建立兼职市场秩序协管员队伍。将目前各政府管理部门聘请的食品安全监督员、药品协管员、药情信息员、在社区、写字楼物业等聘请的联络员等社会监督力量整合起来。形成一支统一的队伍。这支队伍属于非编制机构,人员数量按照市场主体的一定比例确定,每年聘请一次,受聘人员为兼职,由财政预算拨款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并根据工作状况辅以奖励机制。

市场秩序协管员队伍的基本职责是提供市场主体信息、食品安全信息、不合格商品信息、价格违法信息,非法用工信息,以及制假黑窝点、印制销售假发票黑窝点、黑诊所、黑药店、黑网吧,以及传销等案件线索,不直接参加执法。具体操作方式是市场秩序协管员将反映情况的照片或文字信息通过网络或电话反映到12315投诉举报中心,由12315投诉举报中心通过技术手段或人工实时将信息移转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7.推进政府管理部门向服务型政府转型

(1)要强化以人为本的监管理念。做到在监管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施监管。

(2)建立和完善以公众需求为导向的电子政务平台。电子政务是服务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最佳手段。政府部门上线的电子政务系统,在满足业务工作的需求,提高业务工作效能的同时,还必须以服务公共需求为导向,编制应用程序,按照公众的需求对信息加以整合,形成最终服务产品。真正被企业、消费者、相关管理部门广泛应用,从而获得持续发展。

(3)提高政务信息公开程度,拓展服务领域和深度。

(4)优化工作流程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务。政府管理部门原有的工作流程基本上是根据管理的需要进行设置,管理环节比较多,考虑管理的社会成本比较少,给企业带来不便。随着信息化的发展,特别是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大背景下,必须根据方便企业和便于管理双重目标对工作流程进行优化和调整,以大幅度提高服务效能。

8.继续推进市场监管立法进程,完善市场监管法律环境

在调研基础上,归纳各方意见,建议“十二五”期间,制定涉及市场监督管理的综合性法规,制定《北京市(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北京市行业协会自律办法》。修改《北京市企业信用管理条例》。完善电子商务管理方面的法规,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提供有力依据和有效保障。

作者:北京市工商学会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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