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庭审程序

2022-08-06

第一篇:刑事案件庭审程序

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

书记员完成以下工作

(一)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1,书记员:请大家安静。(稍停顿后)请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就坐。

(二)宣布法庭纪律:

2,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审判案件的场所。为了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现将法庭纪律宣布如下: (1)、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准喧哗、吵闹,未经法庭许可,不得随意发言。在发言中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诽谤、威胁或者谩骂。

(2)、旁听人员,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或与诉讼参与人谈话。不准鼓掌、喧哗、哄闹。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如有意见,可以在休庭以后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3)、所有人员,请关闭手机,(环视四周,稍停顿后)请大家检查确认关闭手机。(环视四周,稍停顿后)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记录和绘画。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人员或者执勤法警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可以暂时扣留或没收手机、录音、录像等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三)审判人员入庭程序

1,书记员:请全体起立。(稍停顿后)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着法袍与人民陪审员纵队进入法庭) 2,审判长:(审判长座下后)请坐下。

3. 书记员:(站立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一、庭审准备阶段

审判长:(敲击法槌一下后)++++省+++++++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1、查明当事人身份: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何时被羁押;何时被取保候审;何时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告知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3、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93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法庭调查阶段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宣读内容是否与收到的一致;

2、(审判人员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候审)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甲:“起诉书中指控事实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愿认罪?”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审判长让被告人坐下

3、公诉人对被告人甲进行讯问;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该认真听取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做好发问准备。

公诉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法庭驳回反对意见的,应尊重法庭决定。

4、辩护人对被告人甲发问;

5、被告人甲退庭候审,传被告人乙到庭进行同样程序,逐个进行完毕后传所有被告人到庭。

三、举证、质证阶段

1、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2、被告人谈质证意见;

3、辩护人谈质证意见;

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二)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四)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五)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六)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七)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八)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九)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公诉机关提出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出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

(二)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鉴定人的资格;

(四)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五)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六)鉴定的设备和方法;

(七)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八)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

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物证的真伪;

(二)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三)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四)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五)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公诉方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物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书证的来源及是否为原件;

(二)书证的真伪;

(三)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四)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五)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六)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书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对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三)本规范第九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未出庭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出证。

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对控诉方宣读的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鉴定结论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三)本规范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对控诉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应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视听资料的形成及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

(二)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

(三)播放视听资料的设备;

(四)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问题;

(五)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

(六)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辩护律师在视听资料播放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其内容不是被告人自愿所为等,应提出不予采信的建议和理由,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

控诉方提供证据目录以外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4、公诉人就量刑方面向法庭提供证据;

5、被告人谈质证意见;

6、辩护人谈质证意见;

7、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有证据提供?

!辩护律师举证时,应向法庭说明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并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来源的合法性;

(二)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鉴定结论取得的程序的合法性;

(三)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四)证据与案件以及证据之间的联系。

对本方的举证,控诉方提出异议的,辩护律师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论,维护本方证据的可信性。

8、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四、法庭辩论

1、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控诉方发表的控诉意见,记录要点,并做好辩论准备。

2、被告人自行辩护;

3、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辩护前要定位:无罪辩护还是有罪辩护? 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应着重从案件定性和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方面进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律师的辩护应围绕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进行,抓住要害,重点突出,不在枝节问题上纠缠。

4、二轮辩论;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

1、被告人陈述;

2、法庭教育;

3、休庭。

六、合议庭评议

七、宣判

(一)入庭程序

书记员: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各就各位。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稍停顿后)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率合议庭人员从法官通道纵队步入审判台就坐) 审判长:请坐下。

(二)继续开庭

审判长:(轻敲法槌一次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合议庭评议结论已经作出: (1)认证结论(已宣布的认证结论除外); (2)裁判理由;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的解释》第 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三)起立宣判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

(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以及公诉人、诉讼参加人、旁听人员均应起立)

审判长: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 宣判完毕。请坐下。

以上是当庭口头宣告的判决,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公诉机关及诉讼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_____份。 审判长:(依次询问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对本判决有何意见?。 (将意见记录在案) 审判长:诉讼参与人,应当阅看核对庭审笔录。如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 审判长:++++++++++++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庭,今天对++++++++++++人民检察员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犯______________________罪一案,及附带民事诉讼_________纠纷一案的开庭审理到此结束,

现在闭庭!(轻敲法槌一次)。

(四)退庭程序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退庭评议。 (审判长率合议庭人员从法官通道纵队退出法庭) 书记员:现在散庭。

(公诉人、辩护人等退庭)

第二篇:刑事庭审程序

刑事(公诉)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规范(试行)

一、开庭前的准备

(一)

书记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公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害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定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翻译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⑴: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经法院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判的,法院可依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123条的规定开庭审理。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自行撤诉处理】。

(二)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的主要规则:

1、到庭的所有人员,应当遵守法庭秩序,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

2、到庭的所有人员必须关闭通讯工具,并且不准鼓掌、喧哗和妨害审判活动。

3、到庭的所有人员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准进入审判区。

4、审判长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将其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予以罚款或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审判人员入庭或宣判时,到庭的所有人员应当起立。

(三)

书记员:下面,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全体起立……(待合议庭成员入席后宣布)坐下(合议庭人员在坐下的同时脱帽)。

书记员: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二、开庭后的准备

审判长:(合议庭交换意见后)现在,我宣布——开庭。

本庭审理本案适用的是第一审普通程序。所采取的庭审方式是,在审判长的主持下,由控、辩双方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围绕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理由和有关证据,在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进行“当庭陈述”、“当庭举证质证”、“当庭辩论”,本庭再根据“听述”、“听证”、“听辩”的情况进行居中认证和裁判。

审判长:现在,传被告人XXX到庭(视情解除戒具)。

(含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略……)

(一)

审判长:下面,先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

审判长:被告人(姓名、别名、化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系被告单位的,应查明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审判长:你是否曾受到过法律处分(即你有无被治安拘留、罚款、劳动教养,刑事处罚过)?

……【提示⑵:在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有逃跑,可能构成累犯等法定或者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应问明事由和时间,系累犯的,还须注意查明释放时间】。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你是何时被采取强制措施即被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注意因案而异)?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你是何时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的(或是否是在开庭的10日前收到起诉书副本的)?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你是何时收到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的(查明是否在受理后5日内送达)?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查其他共同犯罪被告人的情况按上述方式进行。略……)

审判长:下面,核对附带民事诉讼诉辩双方的身份和代理权限。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是否“系本案被害人”或其近亲属)。

审判长: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与当事人的关系)。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代理权限)。

(共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略)。

审判长: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审判长: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与当事人的关系)。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代理权限)。

(共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略)。

(二)

审判长:下面,宣布案由及是否公开审理的情况。

本案由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于XXXX年XX月XX日以被告人XXX涉嫌XX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在对本案进行公开(或因本案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被告人系未成年,现对本案进行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

(三)

审判长:下面,宣布控、辩、审三方及诉讼参与人到庭参加诉讼的名单。

本案由大田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或院长、庭长)XXX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XXX、XXX(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或检察长、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出庭为被告人XXX辩护(或由人民法院指定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为被告人XXX辩护);诉讼代理人XXX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代理诉讼;诉讼代理人XXX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XX代理诉讼;鉴定

人XXX、XXX,翻译XXX等到庭参加诉讼。(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略……)。

(四)

审判长:下面,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①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请回避权,即可以依法申请本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举证权,即可以在庭审中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和检查;

③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即除了委托辩护人辩护外,还可以自行辩护;

④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权,即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作最后的陈述。

以上诉讼权利,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害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⑶:如果申请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刑诉法第28条、第29条法定情形的,应依刑诉法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制作《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决定回避和休庭;合议庭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作《对申请回避的复议决定书》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三、法庭调查

审判长:(合议庭交换意见后)法庭准备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当庭陈述”阶段,二是“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阶段,并按先刑事诉讼部分,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顺序进行调查。

(一)刑事调查

审判长:现在,就刑事诉讼部分进行法庭调查。

1、当庭陈述

审判长:下面,先进行当庭陈述。当庭陈述的规则是: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其次,由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最后,由控辩审三方对被告人、被害人的陈述进行讯问或发问。

(下面,也可由审判员XXX主持当庭陈述)。

⑴被告人陈述与对其审述

①陈述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将(共同犯罪)第

二、第三……被告人押出法庭,听候传唤。

审判长:被告人XXX, 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了吗?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下面,由你就起诉书指控的X起(概述总起数及其罪名)犯罪事实,进行(分别)陈述。陈述的内容如与起诉书的内容相一致的,可以不必重复。如有争议,可直接就争议部分进行陈述。

审判长:被告人XXX,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第X起,也就是对指控你( 简述指控的该起罪行)的这一起犯罪事实,有何不同意见?

被告人陈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当被告人作无异议的陈述时):被告人XXX,你当时作案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过程、后果及案发后的态度和表现等(归纳犯罪要素应因案而异),与起诉书中的指控都是一致的吗?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被告人作无异议的陈述, 除单起犯罪对其讯问与发问不可免外,则可简化对该起的审述, 直接按上述方式转由被告人作下起陈述)

②审述(讯问与发问)

审判长(当被告人作有异议的陈述时):被告人XXX,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第X起,除了对……(简述争议内容)有异议外,其他方面是否还有不同意见?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下面,由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的这起陈述进行讯问或发问。

审判长:控方需要讯问的可以讯问。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害人(或诉讼代理人)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补充性发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辩方需要发问的可以发问。

辩护人(或被告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发问:___________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由同一被告人就其他起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和对其审述的,应按上述规则逐起进行)。

③最后补充(必经程序)

审判长:被告人及控辩双方对刚才的陈述、讯问、发问有遗漏需要补充的,还可以补充。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需要补充陈述?

被告人补充陈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控方是否需要补充讯(发)问?

控方(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补充讯(发)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辩方是否需要补充发问?

辩方(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或诉讼代理人)补充发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④对多被告人分别讯问与同庭对质

审判长:将被告人XXX押出法庭,听候传唤。 传被告人XXX到庭。(按上述规则逐起由其陈述和对其进行审述)。

审判长(分别讯问结束后):传本案其他共同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控方需对共同被告人进行同庭对质的,可以进行对质(或合议庭认为必要时,也可直接依职权对共同被告人进行同庭对质)。

控方(或本庭)对共同被告人进行同庭对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辩方(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或诉讼代理人)对共同被告人进行同庭对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⑷:由被告人陈述的目的,是为了发现和记录其对指控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有争议的辩解焦点,以便控方重点讯问和佐证,辩方发问和反证,审方重点引导双方对争议的X起指控或X节事实进行举证质证,以及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有异议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意见予以概述、分析、认证或确定是否采纳。为此,在被告人陈述阶段应引导其直奔争议焦点,以免不必要的重复。法官“听述”时,应注意“理辩分层”,“理辩”就是理清有关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真正辩解。如果辩解有好几个,那就要分清层次,以便一个辩解一个辩地进行重点审】。

……【提示⑸:讯(发)问的目的,

是为了甄别被告人陈述的真伪,并核实指控的“法律事实”是否瑕疵和符合“客观事实”,即通过“审述”,去伪存真;而不是为了重复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因为陈述重复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再具体也是待证的事实,且影响司法效率。(

对被害人、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发问和对共同犯罪被告人同庭对质的目的亦同)。公诉人讯问时,应注意:①被告人作有罪陈述的,可就不同于指控内容的

部分进行讯问;②被告人作无罪陈述或翻供的,应先讯问其辩解的根据和理由,并就陈述中的矛盾之处进行讯问,还可对共同被告人进行同庭对质,以揭露虚假陈述,但若需要应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庭前)弹劾证据时,则应在举证质证认证阶段进行;③对有理有据的陈述(翻供),应转入当庭举证、质证,经核实后,需补侦的再延审补侦;④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翻供、辩解,应记录在案】。

⑵被害人陈述与对其审述(发问)

①陈述

审判长(在诸被告人同庭对质后):下面,由被害人XXX就起诉书指控的(与被害人有关的)第Ⅹ起犯罪事实进行陈述。陈述的内容如与起诉书的内容相一致的,可以不必重复。如有争议,可直接就争议部分进行陈述。

审判长:被害人XXX,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第X起,也就是对被告人( 简述该起被告人致害被害人的罪行)的这一起犯罪事实,有何不同意见?

被害人陈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被害人陈述……略。若被害人均作无异议的陈述时,除单起被害对其发问不可免外,则可简化对该起的审述,直接转由被害人按上述方式作下起陈述)。

②审述(发问)

审判长(当被害人作有异议的陈述时):下面,由控辩双方就被害人的这起陈述进行发问。

审判长:控方需要发问的可以发问。

公诉人发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害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发问: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害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辩方需要发问的可以发问。

被告人发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害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同犯罪被告人的发问,……略)

辩护人(被告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发问:______

被害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由被害人就其他起被害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和对其审述的,应按上述规则逐起进行)。

③最后补充(必经程序)

审判长:被害人及控辩双方对刚才的陈述、发问有遗漏需要补充的,可以补充。

审判长:被害人是否需要补充陈述?

被害人补充陈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控方是否需要补充发问?

公诉人补充发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补充发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辩方是否需要补充发问?

被告人补充发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辩护人(被告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补充发问:_______

⑶法庭制止与发问

①制止

审判长(认为必要制止时):控(辩)方注意,刚才控(辩)方讯(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方式不当,存在诱导、威胁等,但记忆诱导除外),本庭予以制止;辩(控)方对此所提出的异议成立(或反对有效),本庭予以支持(若异议不成立应驳回)。

②讯(发)问

审判人员(认为必要发问时):被告人(或被害人)XXX,

你应就下列问题回答本庭的讯问(或发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或 被害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⑹:法庭制止是法官行使裁判权的一种,在当庭陈述阶段,法官应注意只当“裁判员”不当以审代控的“运动员”。审判人员应立足“听述”,

原则上不得讯问,以免回到纠问的老路上去。但认为漏问或陈述矛盾、模糊之处,也可以依法讯问被告人。法庭讯问不是为了揭露犯罪,不要以审代控。法庭对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亦同】。

2、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

审判长:(合议庭交换意见后)当庭陈述结束。现在进行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

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的规则是:

①控辩双方举证时,应当向审判长说明证据的来源和特征,说明证据的名称和拟证明的事实,说明所宣读证言的证人身份及与本案和当事人的关系,经审判长准许后方可举证。

②控辩双方质证时,对一方当庭传唤的证人、鉴定人,另一方可以发问;对一方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另一方可以进行辩认和发表意见;控辩双方还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③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庭认证的,应由本庭予以当庭认证;不能当庭认证的,也应由本庭休庭评议后,再行分析、认证。

(下面,也可由审判员XXX主持举证质证和认证)。

⑴作证准备

审判长:现在,先核实控辩双方提供的证人、鉴定人的身份,核实其与当事人及本案的关系,并告知其法律责任。

审判长:下面,传双方提供(或本案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到庭。

控方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址,与当事人及本案的关系)。

控方鉴定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址,与当事人及本案的关系)。

……

辩方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址,与当事人及本案的关系)。

辩方鉴定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址,与当事人及本案的关系)。

……

审判长:各到庭的证人、鉴定人,应如实提供证言或鉴定意见,有意作伪证、隐匿罪证或作虚假鉴定的,应负法律责任。各证人、鉴定人听清楚了吗?

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鉴定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定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审判长:请证人、鉴定人依法在如实作证或如实说明鉴定结论的保证书上签字。(待签字后)请证人、鉴定人暂时退庭,听候法庭传唤。

……【提示⑺: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下同】。

⑵举证质证和认证

审判长:现在,就围绕起诉书中有关被告人的身份、指控的罪行、以及犯罪后的表现等,分成X部分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

①控方举证辩方质证

审判长:下面,由控方就起诉书中有关……(概述X节事实或X项指控的要点)这节事实(或这项指控)进行举证,辩方注意质证。

控方:……(控方按证据目录和举证规则的要求提出请求并作出说明后),请法庭准许。

审判长:准许。(但对违反规则擅自举证的,本庭不予准许,下同)。

控方举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刚才,控方在证明……(概述X项指控或事实要点)这节事实(或这项指控)时,所举的有关……(概述证据名称)等X证据,辩方对此有何意见?

辩方(被告人、辩护人)质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辩方如无争议,可直接转入②由辩方举证控方质证)

审判长(当辩方提出异议时):控方,对刚才辩方提出的异议有何意见?

控方:……(进行解释或再举新证)。

审判长:辩方,对控方刚才的解释和再举的新证有何意见 ?

辩方(被告人、辩护人)质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对质可以根据案件需要进行多轮。但如无争议,则可直接转入②由辩方举证控方质证)。

②辩方举证控方质证

审判长:辩方对这节事实(或这项指控)如有辩解或辩护证据需要举证的,可以举证,控方注意质证。

辩方:……(按开庭5日前提供的证据和举证规则的要求提出请求并作出说明后),请法庭准许。

审判长:准许。

辩方举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控方,对刚才辩方所举的X项证据有何意见?

控方质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辩方如无证据,或控方对辩方的证据如无争议,可直接转入③合议庭认证)

第三篇:案件庭审主要程序

发布时间: 2013-06-04 来源: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规定,案件庭审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 开庭前准备

(一)书记员核对仲裁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的身份;

(二)书记员宣读仲裁庭纪律:

1、仲裁庭开庭期间,所有人员必须服从仲裁员的指挥;

2、仲裁庭内要着装整洁,不得随意走动;

3、仲裁庭内要保持肃静,开庭时不得鼓掌、喧哗和吵闹;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不得进行其他妨碍仲裁的活动;

4、未经仲裁庭许可,仲裁参加人不得发言和提问;

5、旁听人员不得发言和提问;

6、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或摄影;

7、对违反仲裁庭纪律和干扰仲裁活动的人员,由仲裁员予以劝告和制止;不听劝告的,仲裁员有权作出警告、训戒或责令退出仲裁庭;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书记员向仲裁员报告本案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以及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仲裁参加人到庭情况和身份核查情况。

二、 宣布开庭

(一)宣布开庭

首席仲裁员或仲裁员宣布开庭,内容包括:

1、审理案件的案由;

2、仲裁庭成员及书记员姓名;

3、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4、询问当事人对双方当事人身份有无异议。

(二)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仲裁员告知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有申诉、申辩、质询、质证的权利,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要求裁决的权利,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请人有放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请人有承认、反驳申请人仲裁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承担如下义务:有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有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的义务,有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义务,有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文书的义务。

仲裁员告知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3条、《劳动人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5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本庭组成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本庭组成人员回避。当事人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的,应说明理由。

三、 仲裁庭审理

(一)申诉与答辩

申诉与答辩按如下程序进行:

申请人申诉宣读申请书或口头陈述事实,明确仲裁请求和理由。

被申请人宣读答辩书或口头提出答辩意见,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有异议或提出反诉的,应明确具体请求和理由。

(二)调查与质证

仲裁员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事实理由和被申请人提出的答辩意见进行调查,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本庭的提问。

仲裁员对案件事实部分的调查告一段落后,进行证据的质证。质证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质证按如下程序进行: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第三人对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提示:没有第三人参加的案件,申、被方对第三人的质证和第三人对申、被诉方的质证程序省略。)

质证结束,有证人的,由证人出庭作证;没有证人出庭作证,程序省略。证人作证时,应当如实向仲裁庭提供证言,不得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证人可以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

仲裁庭将在闭庭后对申、被双方的证据予以审查认定或不予认定。

(三)仲裁庭辩论

仲裁员根据仲裁庭调查和申、被双方质证的情况,组织当事人对案件争议的焦点进行仲裁庭辨论,双方当事人可围绕争议的焦点提出自己的辩论意见。

(四)调解与裁决

仲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相关规定,征询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由双方各自提出调解意见,也可由仲裁员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调解方案,让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仲裁员应当庭宣布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仲裁员宣布双方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调解不成的,由仲裁庭作出裁决。仲裁庭将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择日对案件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闭庭后校阅庭审笔录,证实无误后在上面签字。如有遗漏或差错,可向书记员提出补正。

(五)宣布闭庭

第四篇: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庭审规则

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庭审规则(适用于基层法院)

[庭前准备]

书记员在开庭前应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1、查明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2、宣布法庭纪律(略):

3、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待审判员入庭就座后)。

4、报告审判员,本案被告人×××已提押到法庭候审室候审(自诉案件为:本案的自诉人、被告人均已到齐),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宣布开庭]

审:——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敲击法槌)。

审:传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情况:(自诉案件的还应问明自诉人的主要情况),由审判员按普通程序查明被告人身份。]

审:甘肃省××县(区)检察院的××(检刑起字)第×号起诉书你收到了没有?是什么时间收到的?

审:法院向你送达起诉书副本时是否告知你本案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决定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由××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一案(自诉的为×××诉被告人×××一案)。本案由——人民法院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派员出席法庭。庭前经征求被告的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意见,也不参加法庭审理,只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被告人×××,你听清了吗(辩护人亦可不出庭,向法庭提供书面材料即可。)?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自诉人)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申请审判员、书记员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作最后陈述。

审:(自诉人)被告人×××,你听清了吗?

审:申请审判员、书记员回避吗? [法庭调查]

审:被告人×××,××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你于××时间实施了××犯罪行为(宣读起诉书的有关内容)……。被告人×××,上述指控是否属实?

审:现在你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本法庭作简要陈述。(如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应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并随庭审进展逐一举证)。

审:××县(区)人民检察院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是自诉案件的,由自诉人或代理人举证):

××单位的×××的证言,证明你于××时间——(说明要证明的事项)如果证言内容较复杂,审判员可以归纳宣读;证言内容较少且清楚的可以直接宣读,但是证人身份与被告人关系等均应说明清楚。

审:被告人×××,你对此证言有什么意见(如无意见后继续列举证据)?

××单位×××(或公安机关侦察时的××笔录证言或提供的××物证。是证言的简要宣读,是物证的说明要证明的问题,并当庭出示让被告人辨认,每一证言或鉴定结论、物证等宣读、出示完后,询问被告人有什么意见。依此方式逐一举证、质证。若是辩护人出庭的,在审判员宣读、出示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后,按被告人、辩护人的顺序询问其对证据有无意见;若是自诉案件,在自诉人(代理人)举证后,亦应按被告人、辩护人顺序征询意见。)

[法庭辩论]

审:(对自诉)下面由自诉人发表意见。

审:由被告人自行答辩。

审:开庭前,被告人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辩护意见,其要点是(应摘要宣读)。

审:被告人×××最后还有什么要陈述的吗(此时若是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对民事赔偿部分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与刑事部分一并判决)?

[当庭宣判]

审:现在进行宣判。根据以上的法庭审理,本庭认为××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时间在×××地点实施的犯罪行为……(自诉案为:对自诉人××——一案经庭审查明:简要叙述并说明查明的事实、证据以及判决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等)判决如下(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

1、2。(敲击法槌)

今天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5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份。

审:被告人×××,你听清了吗(是自诉案件的,还应询问自诉人是否听清?是公诉案件如果宣判为缓刑,审判员应当庭宣布: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被羁押中的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闭庭后即办理有关的法律手续)?

审:法警把被告人×××羁押于看守所。

审: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备注:本法庭举证质证和辩论中,若由于一方所举的证据不充分或提供了新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并使案件变为较复杂时,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说明理由,应宣布终止本案以简易程序审理,将依法转为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对公诉机关按简易程序移送的案卷和证据材料,将于休庭后3日内退送公诉机关。让法警将被告人×××带出法庭送押于看守所。宣布休庭。并说明下次开庭的时间、地点或说另行公告)。

第五篇: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

一、庭前工作

(一)立案审查。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经立案庭登记后2日内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进行立案审查。

刑事审判庭指定一名法官审查,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分别作出退回人民检察院、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材料、终止审理、不予受理、受理等决定。

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受理;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

立案审查的期限不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决定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和开庭日期,并依法做好如下开庭前准备工作:

1、决定受理后5日内,将《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公诉机关和当事人。在给当事人送达通知书时,随文发送起诉状副本和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

2、被告人在押的,向看守所发送《换押票》,将被告人换为法院羁押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受理案件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重新办理手续。

3、确认被告人是否委托辩护人。如需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送交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

4、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分别送达公诉机关、当事人和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等。公开审判的案件还应发布开庭公告。

5、开庭前,依照本规范向被告方开示证据材料。

另外,承办法官在接到案卷后应当认真阅卷,制作《阅卷笔录》。其他合议庭成员阅卷时,可以就《阅卷笔录》提出修改意见。审判长认为开庭前需要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合议的,可以召集合议庭评议。

(三)庭前举证和调查取证。

1、关于举证责任制度。刑事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分担如下:(1)公诉机关有责任向人民法院提供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相应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公诉机关应当对所提供的证据作必要的说明。(2)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被告人有举证的权利,于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4)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有权申请法院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2、关于辩护人律师调查取证制度。辩护律师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准许调查书》,依法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关于法院调取证据制度。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公诉案件中不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但有下列情形,且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依申请调查取证:(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线索的;(2)辩护律师经申请未获得《准许调查书》,或在依《准许调查书》进行调查取证时被拒绝而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有关证据材料的。

4、关于关键证人等出庭作证制度。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以下人员出庭作证:(1)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或者重要情节的关键证人;(2)就同一事实出具相互矛盾的证据材料的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3)法庭认为应当出庭作证的其他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作证的,应当向法庭说明,经法庭许可后提交书面材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否则,该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四)庭前证据开示制度。

为了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公平,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控告方的证据材料向被告人开示,以保证被告方质证权利的充分、有效行使。

1、开示证据的范围: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等,以及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在开庭前提供的证据材料。 被告人提供的证据也可以开示。

2、法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证据开示的方式:

(1)有辩护人的,由辩护人复制、摘抄证据材料后向被告人出示和说明;

(2)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向被告人出示,并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逐一予以辨认、核对; (3)案情重大复杂,证据材料较多,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证据开示庭。

3、证据未经开示的法律后果:控方的证据未经开庭前开示即当庭出示的,法庭应当决定不予采纳;或者不组织当庭质证,宣布休庭并给予被告方必要的质证准备时间。但被告人同意当庭质证的除外。

(五)证据开示庭。

决定召开证据开示庭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如需要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专家出庭的,也一并通知。公诉人不出庭不影响证据开示活动的进行。

证据开示庭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或者法官助理主持。证据开示情况应记入笔录,庭审结束后由出庭人员审阅笔录并签字。 证据开示庭操作程序如下:

1、被告人陈述。

由被告人针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简要阐述诉讼主张、事实和理由。其中,被告人在陈述中对案件事实的供述和辩解是法定证据种类,法庭应当记入笔录,以备审查。

2、公诉证据的开示。 由公诉人(公诉人不出庭的由主持人)逐一出示证据材料并逐一说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逐一辨认、核对,并可提出意见。法庭认为需要,也可以指示出庭的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核对、辨认,并可提出意见。 证据开示庭不组织控辩双方质辩。

3、其他证据材料的开示。

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证据材料的,应逐一出示和说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可以出示相应的证据材料,并作出说明。

4、庭审归纳小结。

(1)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的争议情况,对争议或者没有争议的事实进行分类; (2)控辩双方对证据的争议情况,对有争议的和无争议的证据进行分类。

二、开庭准备和开庭宣布

1、书记员的庭前准备工作。

书记员应先期到达法庭,做好以下开庭前准备工作:

(1)宣布:公诉人和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公诉人和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后,检查出庭人员的到庭情况,并到案前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等情况。

(2)如有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专家出庭的,经核对其身份后,请其退席,等候传唤。

(3)公开开庭的,应当检查参加旁听的人员是否适合,是否有现场采访的记者。 如发现有未成年人(经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旁听开庭的,应当请其退出法庭或者向审判长报告。

如发现有记者到庭采访,应当确认其是否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审判长被告。如未经获得批准,应当明确告知记者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但应当允许记者作为旁听人员参加旁听和记录。 (4)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书记员宣布:现在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的具体内容以《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准。

2、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然后引领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待合议庭成员坐定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准备工作就绪后,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以下庭审前准备工作情况: (1)出庭的公诉人和诉讼参加人的情况; (2)出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情况; (3)到庭旁听采访的新闻单位及记者的情况; (4)其他需要向审判长报告的情况。

最后,书记员报告: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3、核对确认出庭人员的身份。

在书记员已核对的基础上,审判长简单查明和核对出庭人员身份即可。

经控辩双方对出庭的人员身份确认无异后,即宣布:经法庭当庭核对确认,出庭的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

4、传唤被告人并查明其基本情况。 审判长宣布:传被告人„到庭。

被告人在押的,由法警押解到庭并对其实施看守。被告人戴手铐、脚镣等戒具的,先由法警解除其戒具。

被告人到庭后,审判长查明被告人的情况:

(一)基本身份情况;

(二)受到法律处分的情况;

(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四)起诉书副本的收悉情况。

5、宣布开庭、案名、案件由来、审理程序和方式。

审判长先敲击法槌,然后庄严宣布:„„人民法院现在开庭!

宣告案名:本庭现审理的是: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诉(或者“指控”)被告人XXX犯„罪一案。

宣告案件由来:公诉机关因本案,于„(时间)以„(起诉书文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受理时间)决定受理本案。本案系附带民事诉讼、再审案件、合并审理案件的,还应当说明。

宣告审理的方式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本庭按照第一审公诉案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如果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予以宣告并说明理由。如果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应予以宣告并说明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二章第三节的规定。

6、介绍审判人员和公诉人。

审判长宣告: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然后具体介绍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并说明其基本职务情况。

审判长宣告:本案的公诉人是„„。然后具体介绍公诉人,并说明其基本职务情况。 如有翻译人员的,也一并介绍和说明。

7、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并征询申请回避意见。

开庭前已告知诉讼权利义务的,审判长在逐一询问当事人是否知悉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确认当事人是否知悉诉讼权利义务。开庭前未告知的,审判长当庭予以告知。 经确认当事人知悉诉讼权利义务后,审判长逐一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公诉人回避?一旦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并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如有翻译人员的,一并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

8、宣告庭审的阶段。

审判长宣布:庭审活动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宣判等四个阶段进行。 庭审活动一般由审判长主持。根据庭审的需要,审判长也可以委托其他合议庭成员主持部分庭审活动。但当庭予以说明。

三、法庭调查

1、宣布法庭调查。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主持人可以对法庭调查的顺序作出说明。法庭调查的一般顺序:控辩双方陈述、讯问和发问、庭审归纳小结、当庭举证和质证、法庭认证。

2、控辩双方陈述。

主持人宣布: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随即指示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主持人宣布:由被告人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随即指示被告人陈述。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在公诉人宣读起诉状后由原告人及其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书,或者简要说明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被害人参加诉讼的,在被告人陈述后由被害人及其代理人陈述。

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进行审判。

3、讯问和发问。

同案有数个被告人的,讯问和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讯问和发问顺序如下:

(1)经征询并确认公诉人需要讯问被告人的,主持人宣布: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被告人直接答问。

但是,公诉人不能以讯问代替举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应通过举证予以证明。 (2)经征询并确认辩护人需要向被告人发问的,主持人宣布:由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辩护人发问,被告人直接答问。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法庭准许,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问的,经法庭准许,由法庭指示被告人答问。 (4)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其他当事人发问。控辩一方向其他当事人发问的,经审判长准许,由法庭指示当事人答问。

法庭认为控辩双方讯问、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控辩双方认为对方讯问或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法庭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

法庭如果需要讯问被告人或者询问其他当事人的,也可以讯问和发问。

4、庭审归纳小结。

在控辩双方陈述和答问陈述的基础上,法庭应当进行庭审归纳小结。 首先,归纳案件事实的争议情况。

审判长宣布:根据控辩双方的陈述和当事人的答问陈述,法庭对本案事实的争议情况归纳如下: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有„„(列明无争议的事实)。

在归纳时,主持人应当先征询控辩双方的意见,经确认无异后予以确认。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不能直接予以认定,应当进一步审查相应的证据后,再行认定。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持有异议的有„„(列明有争议的事实)。

在归纳时,主持人应当先征询控辩双方的意见,经确认无异后予以确认。控辩双方争议的事实往往是法庭进一步调查的重点;但法庭调查的重点不以此为限。 其次,确定法庭进一步调查的重点。

审判长宣布:本庭根据控辩双方争议的事实,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现确定法庭进一步调查的重点如下:„„(列明法庭调查的重点)。

5、当庭举证。

庭审归纳小结后,法庭对全案事实逐

一、有序地展开调查。

主持人宣布:现在,法庭调查„„。并指示公诉人及其他当事人有针对性地举证。 刑事诉讼证据共有七种。不同种类的证据,其举证的具体要求各不同:

(1)物证应当出示原物,并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等。不能出示原物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示相应的照片、复制品等证据材料。

(2)书证应当出示原件,并当庭宣读,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等。不能出示原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示复印件、抄录件等证据材料。走私罪。

(3)视听资料应当出示原始载体,并当庭播放,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等。不能当庭播放和出示原始载体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示抄录件等证据材料。

(4)证人书面证言、被害人陈述的笔录应当出示原件,并当庭宣读,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等。如果该证人、被害人提供过内容不同的证言、陈述的,法庭应当要求公诉人提交该证人、被害人的全部证言和陈述笔录一并审查或者传唤其出庭作证。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应当出示原件,并当庭宣读,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等。如果该被告人提供过内容不同的口供的,法庭应当要求公诉人提交该被告人的全部口供笔录。

(6)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应当出示原件,并当庭宣读,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等。同时应当说明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如果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对同一事实有多份内容不同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的,法庭应当要求公诉人提交全部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一并审查或者传唤其出庭作证。

控方的证据材料应当于开庭前向被告方开示。如果控方的证据材料未经开示即当庭出示的,法庭应当征询被告方是否质证的意见。如被告方未提出异议并同意当庭质证的,可以交由被告方质证。如被告方提出异议,且法庭认为没有出示之必要的,即不予采纳;如法庭认为确有出示的必要,被告方有权要求获得必要的质证准备时间。法庭应当给予被告方必要的质证准备时间,时间期满后再行开庭组织质证。

6、当庭质证。

当庭质证一般以“一举一质”或“类举类质”的方式进行。

公诉人、被害人、原告人等举证方出示证据并说明完毕后,主持人宣布:由被告人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 质证的程序一般为:

(1)质证方对当庭出示的证据作出是否认可的意思表示。如认可或者承认,则对该证据的质证活动结束;如不认可,应说明具体的反驳理由。

(2)在质证方提出反驳理由的基础上,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展开质辩。即主持人宣布:请„„(举证方)说明。举证方有针对性地进一步说明之后,主持人宣布:请„„(质证方)辩驳。质辩至少进行一个轮回;法庭认为有必要进行多轮质辩的,可以组织多轮质辩。 (3)在质证中,质证方提出相应的反驳证据的,法庭可当庭组织举证和质证。 控告方的证据举证质证后,被告方也可以当庭举证,交由控告方质证。

7、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以及专家出庭作证。

在当庭举证过程中,控辩双方申请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向法庭提出。经法庭审查准许后,主持人即宣布:传证人„到庭。

证人到庭就座后,主持人宣布:请证人报告本人的基本情况,并说明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在确认其知道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后,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名。

证人出庭作证陈述的一般顺序:

(1)根据法庭所提示的调查事项,由证人就其了解的情况作连贯性陈述; (2)举证方发问,法庭指示证人答问; (3)质证方发问,法庭指示证人答问。 法庭根据需要,也可以向证人发问。

控辩双方或者证人对发问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庭提出。异议是否成立,由法庭评议确定。 证人作证结束后,主持人宣布:请证人退庭。指示证人退庭后在休息室休息,休庭后还要审阅笔录和签名,如需要证人再次出庭的再行传唤出庭。

证人退庭后,针对证人证言,主持人首先宣布:请„(举证方)说明。举证当事人对证人证言进行说明之后,主持人宣布:请„(质证方)质证。并可组织控辩双方质辩。

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专家出庭作证的具体程序,参照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举行。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当确认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8、当庭认证。

一般情况下,法庭不对当庭质证的证据当庭作出认证。但是,有些案件的证据或者个别证据可以当庭评议,如果法庭经评议能够当庭作出认证结论或者能够作出部分认证结论的,可以当庭宣布认证结论。

认证结论的表述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确认证据足予采信的,认证结论为:经合议庭评议确认,„„(证据名称)内容真实,形式合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完整的认证结论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确认证据的有效性;二是有效证据可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如果法庭不能当庭做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可以作出部分认证结论:(1)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其证明效力,至于该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哪一具体事实的根据,可另行评议确认。(2)或者仅确认证据的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至于该证据是否有证明效力,可另行评议确认。

(2)确认证据不予采信的,认证结论为:经合议庭评议确认,„„(证据名称),因„„(不予采信的理由),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不予采信)。

证据不予采信的理由包括:(1)证据缺乏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以致没有证明效力,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2)该证据虽然有证明效力,但与其他证据相冲突,经比较证明力大小而不予采信,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9、其他事项的调查。 法庭结束前,主持人应征询公诉人和当事人:是否还有其他事实需要调查或者有其他证据需要出示。

公诉人和当事人申请调查其他事实,经法庭评议许可后,组织当庭举证、质证。如果法庭经评议认为无调查必要的,可以驳回申请。

公诉人和当事人申请出示其他证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证明对象。经法庭评议许可后,组织当庭举证、质证。如果法庭经评议认为无调查必要的,可以驳回申请。

10、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经确认各方没有新的证据提供和其他事实需要调查后,主持人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四、法庭辩论

1、宣布法庭辩论。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主持人可以确定法庭辩论的范围:控辩双方应当主要围绕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展开辩论。 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及证据的有效性的质辩,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属于法庭调查的范围,一般不作为法庭辩论的内容。法庭调查中已经认定的证据和事实可以作为控辩双方辩论的根据。

主持人可以强调法庭辩论规则:在法庭辩论中,辩论发言应当经法庭许可;注意用语文明,不得使用讽刺、侮辱的语言;语速要适中,以便法庭记录;发言的内容应当避免重复。 在法庭辩论的过程中,如有违反规则的言行,法庭应予制止。 主持人可以将法庭辩论分段进行:法庭辩论分为对等辩论和互相辩论。

2、对等辩论。

主持人宣布:首先进行对等辩论。随即指示公诉人、被告人依次进行辩论发言。有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的,可以参加对等辩论。

一轮辩论结束,法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下一轮辩论;如果进行下一轮辩论的,应当强调辩论发言的内容不宜重复。

3、互相辩论。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互相辩论。

主持人应当告知:公诉人和当事人要求辩论发言的,可以向法庭举手示意。经法庭许可,方能发言。

在互相辩论中,公诉人和当事人未经许可而进行自由、无序的辩论发言或者发言的内容重复的,法庭应予以制止。

4、法庭调查阶段的回转。

在辩论中发现有关案件事实需要进行调查,或者需要对有关证据进行审查的,应当宣布:中止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结束后,宣布:恢复法庭辩论。庭审活动恢复到中止时的辩论阶段。

5、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在确认各方辩论意见陈述完毕后,主持人即可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 主持人宣布: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随即指示被告人陈述最后意见。

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耐心听取被告人陈述,一般不宜打断其发言。但其陈述过于臃长,法庭应当予以引导;陈述的内容简单重复多次的,或者陈述的内容与案件没有直接关联的,法庭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制止。

六、休庭、评议和宣判

1、宣布休庭。

审判长先宣布:现在休庭。然后敲击法槌。

宣布休庭后应告知公诉人和当事人复庭的时间;如果决定不当庭宣判的,应当告知宣判的时间或者交待:宣判时间另行通知。

2、法官退庭和评议。

决定当庭宣判的,应于休庭后立即进行评议;择期宣判的,应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评议。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评议后,合议庭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及时对已经评议形成一致或者多数意见的案件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3、法官入庭和宣布继续开庭。

庭审准备就绪,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待法官坐定后,书记员再宣布:请坐下。 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即宣布:现在继续开庭。

4、宣布评议结果。

原定当庭宣判的,但经合议庭评议后未能作出裁判或评议决定不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予说明,后宣布休庭。

原定当庭宣判的,经合议庭评议后作出裁判并能够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宣告:经过合议庭评议,评议结论已经作出。现予宣布„„。

宣判的内容包括(1)认证结论(先前已宣布的认证结论除外);(2)裁判理由;(3)裁判结果等三部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控辩双方的陈述等内容,无须在当庭宣判时宣告。

在审判长宣告裁判结果(主文)前,由书记员宣布:全体人员起立。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以及公诉人、诉讼参加人、旁听人员均应起立。 宣读完毕,审判长敲击法槌;然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5、征询意见。

宣判后,审判长依次询问公诉人和当事人:对本判决有何意见? 公诉人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审判长指示书记员:请将公诉人和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在案。

6、交待诉权。

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宣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本院递交抗诉状或者上诉状,上诉于„„法院。

书面文本的说明:除判决结果外,本判决的其他内容以书面文本为准。

7、宣布闭庭。

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现在宣布--闭庭!然后敲击法槌。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

待合议庭成员退庭后,宣布:散庭。公诉人、诉讼参加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8、审阅笔录的说明。

散庭后,书记员向诉讼参与人交待阅读法庭笔录的时间和地点。能够当庭阅读庭审笔录的,请诉讼参与人阅读并签名。

诉讼参与人认为笔录有误,可以要求书记员更改;书记员不同意更改的,诉讼参与人予以注明或者提交书面说明附卷。

庭审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分别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附则

1、立案审查的内容和处理的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6条的规定,刑事审判庭立案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十个方面的内容。 经审查,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的作出退卷《决定书》或《函》;(2)决定通知人民检察院补送材料的,发送《补充材料函》;(3)决定不予受理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4)终止审理的,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书》;(5)决定受理案件的,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

2、《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分别送达公诉人和当事人,以确保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的知情权。

另外,为了确保当事人切实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随《案件受理通知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样式,由省高院统一确定(附后)。

3、关于排期开庭与立案审查的衔接。

案件交由刑事审判庭进行立案审查期间,不影响立案登记和统一排期开庭制度的实行。如果排期开庭的日期与案件的审查处理决定有冲突的,由刑事审判庭一并处理,并通知公诉机关和当事人。其中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补送材料的,原定开庭时间作出相应的调整;决定不予受理的,原定开庭时间予以取消。

4、阅卷笔录。 承办法官在接到案卷后应当认真阅卷,在阅卷的基础上制作《阅卷笔录》。

《阅卷笔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诉人及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的由来;

(三)案件的侦破、揭发情况;

(四)控辩双方的主要控辩内容;

(五)证据材料;

(六)控辩双方对事实和证据的争议情况;

(七)庭审提纲;

(八)其他事项说明。其中“庭审提纲”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具体分工;(2)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的重点和认定案件性质方面的要点;(3)讯问被告人时需了解的案情要点;(4)控辩双方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名单;(5)控辩双方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人书面证言、物证和其他证据的目录;(6)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

其他合议庭成员阅卷时,可以就阅卷笔录即庭审提纲提出修改意见。

为了避免重复劳动,《案件审理报告》可以在《阅卷笔录》的基础上,补充“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需要说明的问题”、“处理意见和理由”等内容即可。

4、开庭前开示证据。

从实体上看,刑罚是国家实施的最严厉制裁措施;从诉讼程序上,人民法院有义务,也有责任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以确保刑事审判的公平、公正。

证据开示的范围,以人民法院收到的公诉机关以及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为限。被告人提供的证据也可以进行开示。

证据开示的方式是多样的,法庭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案情重大复杂,证据材料较多,人民法院可以以证据开示庭的方式开示证据。

证据开示庭的庭审操作规范的要点:第一,重视被告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定证据之一,也是把握全案事实的关键。第二,证据要逐一出示,并逐一说明,质证方逐一辨认和核对,并将质证意见记录在卷。第三,准确归纳小结争议的情况,并进行分类。

5、关于法官入庭仪式。

《法庭规则》第五条规定,法官入庭时全体人员应起立。这种法官入庭仪式是必要的庭审形式,有利于增强法庭威仪,营造严肃庄重的庭审氛围,以提高庭审效果。至于公诉人是否起立,由各法院与检察院另行协调。如果检察院决定公诉人不起立的,法庭可以不予理会。 但法官出入庭的仪式也不能被滥用。在一次开庭中多次宣布“全体起立”也影响庭审的严肃气氛。因此,在闭庭和复庭时,法官出入法庭一般不宜再宣布“全体起立”。至于法官在闭庭后退庭时是否宣布“全体起立”,由法庭可以灵活掌握。

6、关于宣布开庭的时间和方式。

法庭在传唤被告人入庭并核对其身份后,才宣布开庭。不宜在传唤被告人入庭前宣布开庭。 开庭宣布应当简洁、严肃、庄重:XXX人民法院现在开庭!开庭宣布不宜与案件名称、审判程序、审判方式等混合在一起一并宣布,这样不仅拖泥带水,而且也不够简洁、庄严。

7、案名。

案名一般表述为:“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XXX犯„(刑事罪名)罪一案”习惯上也可以将“诉”改为“指控”。 案名的语法结构是固定的,“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XXX”一句中的主语、谓语、宾语的指代是明确的。二审、再审的案名的语法结构与一审相同,只是公诉机关、被告人的称谓改变了。“公诉机关”抗诉的就变为“抗诉机关”,没有抗诉的为“原公诉机关”;“被告人”未上诉、申诉的变为“原审被告人”,提出上诉、申诉的为“上诉人”、“申诉人”。其他当事人的称谓也相应作出变化。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名表述为:“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XXX犯„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诉被告人XXX„(民事诉讼案由)一案”。民事诉讼案由一般为“损害赔偿纠纷”。

8、控辩双方陈述的省略。

在控辩双方陈述时,法庭如果认为没有必要再行宣读起诉书的,经征得公诉人同意后,可以省略“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一节。但有新的或者补充意见的除外。

先前已经证据开示庭的,如果被告人已在开示庭中进行了陈述,而且公诉人也参加了证据开示庭的,法庭认为没有必要再行由被告人陈述的,经说明后可省略“被告人陈述”一节。但被告人有新的或者补充意见的除外。

9、关于公诉人的当庭讯问。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是法庭调查的一个环节。法庭调查应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涉及指控被告人犯罪的案件事实,特别是有争议的事实,公诉人应当通过举证,以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讯问的内容一般是补充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或者情节;公诉机关在起诉书已经认定的事实,一般不宜再行讯问。因此,法庭在组织公诉人讯问时应当掌握庭审的主动权,避免公诉人以讯问代替举证,一问到底的现象发生。

10、关于调查重点的确定。

准确确定法庭进一步调查的范围或者重点,是确保庭审质量的关键。

在确定法庭调查的重点时,应当抓住两个“事实”:一是以“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事实”为基础;二是突出控辩双方争议的事实。 在确定法庭调查的重点时,应当遵循两个原则:

第一,凡与“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事实”无关的事实,不论控辩双方是否有争议,都不能确定为法庭调查的重点。比如有些事实控辩双方有争议,但法庭认为该事实对定罪量刑没有法律意义的,可不作为法庭调查的重点。

第二,控辩双方争议的事实往往是法庭调查的重点,但法庭调查的范围不以控辩双方有争议的事实为限。比如有些事实虽然控辩双方没有争议,但法庭认为属于“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事实”的,应当作为法庭调查的重点展开调查

11、关于法庭调查的基本方法。

组织法庭调查应当讲究庭审技巧,注重庭审方法。

首先,对法庭调查的事实逐

一、有序地展开调查。切忌在没有确定具体调查对象的情况下就任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或者在没有明确具体的证明对象的基础上就让控辩双方“一股脑”地把全案证据材料都罗列出来,法庭调查缺乏目的性和条理性。

其次,组织法庭调查时,既要做到全面审查,又要做到重点突出、详略得当。对于控辩双方均无争议的其他证据和事实,以及非关键的事实,可以适当简化举证、质证的程序;对于法庭重点调查的事实,应当详细进行举证、质证,细致分析论证,准确作出认证结论。 第三,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要规范。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根据,审查确定证据的证明效力,是准确全面认定事实的关键。尤其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法庭要组织控辩双方充分质辩,在充分质辩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判断,作出认证结论。

12、关于举证方式。

刑事诉讼证据共有七种。不同种类的证据的举证要求不同,举证方式也不同:

(1)当事人陈述(包括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作为证据的一种,除了以诉状的方式提供外,还可以当庭陈述。见“控辩双方陈述”一节。

(2)物证、书证、证人书面证言、被害人陈述的笔录、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笔录、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作为有形证据,举证方应当当庭出示原件、原物、原始载体并宣读(播放)和说明。见“当庭举证”一节。

(3)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以及专家出庭作证,应当结合相应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或者专门性问题当庭陈述,接受质询并进行说明。见“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以及专家出庭作证”一节。

13、当庭质证。

质证是指控辩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辨认、对质与辩驳。

质证的方式由法庭根据举证的情况确定。“一举一质”就是在每一证据出示并说明完毕后,即组织质证方质证。

质辩是质证的方式,是法庭调查的诉讼行为。特别是对证据有争议的情况下,法庭更要组织控辩双方充分展开质辩,阐述质证意见。可以说,质辩越充分,认证的基础越扎实,事实的认定越准确。实践中,法庭不应将质辩作为法庭辩论阶段的辩论活动,而限制控辩双方在质证阶段展开质辩。

不同证据的质证方式各不相同:

(1)当事人陈述的质证通过“控辩双方陈述”的方式质证。

(2)物证、书证、证人书面证言、被害人陈述的笔录、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笔录、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有形证据,一般以“一举一质”或者“类举类质”的方式进行质证。

(3)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以及专家出庭作证的,在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以及专家出庭作证,接受质询的基础上,组织控辩双方质证。

14、关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分工。

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作为庭审的两个重要阶段,其功能是不同的,应当有分工。

法庭调查的功能是查清案件事实,通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查清案情并认定案件的事实。法庭辩论的功能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的规定,就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以及加重、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量刑情节展开辩论。控辩双方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各自的诉讼主张,以支持法庭辩论的论点。

在庭审过程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虽然不是截然分开的两个环节,但在实际庭审操作中应当注意不要混淆了两者的基本功能。即一方面,不能把质证时的质辩当做法庭辩论阶段的辩论活动,阻止或者限制控辩双方在法庭调查时充分开展质辩。另一方面,法庭辩论阶段,应当指导控辩双方针对各自的诉讼主张(即辩论的论点),根据认定或者自认的事实和证据,结合法律具体规定展开辩论。

在辩论时,证据和事实可以作为法庭辩论的根据(即辩论的论据)。但对证据的有效性的质辩,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属于法庭调查的范围。在法庭辩论阶段,法庭不再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证据的采信和事实的认定展开辩论。

15、关于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最后陈述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特有的诉讼权利。

一般来讲,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主要是总结归纳自己的诉讼意见,就案件的具体处理,向法庭提出最后请求。一般要求内容简明扼要,言简意赅。但需要强调的是,由于整个庭审活动都在法庭主导下进行,被告人的陈述发言以及其他诉讼活动均受到法庭的约束,不能够自由、充分地发言。因此,在被告人作最后陈述时,法庭有必要给予其一次自由、充分的发言机会。一般情况下,被告人在作最后陈述时,法庭不宜打断或制止其发言;如果被告人陈述过于臃长,或陈述的内容多次重复的,法庭方可适时给予提醒和劝阻。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心情日记表格模板下一篇:汛期气象服务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