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023-04-24

在现实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开制度,制度是每个人都需要遵守的规则或行动准则。你接触过什么样的制度?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第一篇: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矿山路社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根据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和塔什店镇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有关精神,矿山路社区决定建立社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关事项如下:

一、 联席会议组成

总召集人:郭强 社区主任

召 集 人:胡莎莉社区副主任

彭莉萍 社区委员(专职负责)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山路社区,办公室主任由郭强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指定具体人员担任。

二、 联席会议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推动政府和行业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加快消防安全工作社会化进程。

2、分析消防工作形势,研究制定社区消防工作制度和方案。

3、分析火灾形势,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对策,安排部署全社区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4、协调解决消防规划、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重大问题。

5、协调解决其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三、 联席会议工作原则

原则上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总召集人负责召集,特殊情况下,总召集人可委托召集人负责召集。

1、联席会议在矿山路社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定期、不定期地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全社区的消防工作的情况。

2、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请示总召集人后通知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向联席会议通报本部门、本系统近期火灾形势和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

3、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日常联络工作,联席会议召开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编写印发会议纪要、简报等,改善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作出的工作部署和决定,联席会议成员要抓好落实,工作情况要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4、必要时,经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同意,可以通知其他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塔什店镇矿山路社区 二00六年十二月八日

第二篇:关于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灵政办发[201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驻灵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工作措施,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强化消防综合治理,提高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实行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并按要求认真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消防法规和有关政策,指导全市的消防工作,组织对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情况和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查。

(二)协调解决全市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或拟定相应的消防安全对策、措施。

(三)通报火灾形势和消防工作状况,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四)研究、协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问题。

(五)加强各级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保持信息交流渠道的畅通。

二、联席会议的组成

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市公安局、公安消防大队、发改委、经委、农业局、教育局、卫生局、财政局、监察局、劳动局、交通局、建设局、文化局、民政局、煤炭局、林业局、宗教局、商务局、人防办、规划局、体育局、广播旅游电视局、工商局、安监局、质监局、房管局、电力部门、物资部门、通信部门等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组成人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大队大队长兼任。

三、联席会议的工作规则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总召集人负责召集。特殊情况下,总召集人可委托召集人负责召集。

(一)联席会议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定期、不定期地向市政府报告全市消防工作情况。

(二)联席会议根据国务院、公安部和自治区政府有关部署或全市火灾形势及消防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研究制订具体工作计划和措施。

(三)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请示总召集人,并通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向联席会议通报本部门、本系统近期火灾形势和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必要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通知提交书面材料。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并编写、印发会议纪要,发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做出的工作部署和决定,各成员要及时向本部门主要领导报告,并抓好落实,工作情况要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必要时经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同意,可以通知成员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五)各有关单位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参加联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应提前请假,并由主要领导指定本单位相同职级的同志代为参加会议。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相应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具有以下职责:

(一)共同职责

1、根据《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有关成员单位要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2、根据《意见》的规定,主管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要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3、各单位相关负责人要认真遵守联席会议制度的各项制度。

(二)分类职责 监察局

1、负责检查、监督政府主管部门在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履行职责情况和执法监督情况;

2、依照法律追究失职责任。 公安部门

1、执行《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2、执行《消防法》第

四、十

四、二十

四、二十五条及《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情况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定期分析火灾形势,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市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完成火灾扑救和应急抢险救援任务;及时调查火灾事故。

发改委

执行《消防法》、《城镇规划法》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做好城镇消防规划工作;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经委

执行《消防法》第十六条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

五、六条规定,负责督促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指导、协调、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中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同开展工作。

财政局

执行《消防法》第三条和《意见》第十条规定,把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做好基本建设经费,消防装备经费和合同制消防队经费的保障。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

教育体育局

执行《消防法》第

二、

六、十

三、十六条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

七、三十七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开展灭火疏散演练,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纳入日常教学过程,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或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场所不得办理教育许可证。举办大型活动前,必须报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劳动局

执行《消防法》第三条及《意见》第十

一、十二条规定,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培训内容;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合同制消防队员的招聘工作。

交通局

执行《消防法》第

三、十

七、三十三条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和对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认定和运输公司、客运车站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协同参与灭火救援和演练。

建设局

执行《消防法》第

三、

十、十

六、二十一条和《意见》第十五条规定,①建设部门对未办理消防审核手续的建筑工程不予签发建筑施工许可证,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不予总体验收;配合消防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积极支持和参与消防站和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对本系统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并督促整改;对修建道路等可能影响消防车通行的,事先通知消防部门。②城管部门要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及时拆除影响占用消防通道的违章建筑,清理占道经营的个体摊贩,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许可证。

规划局

执行《消防法》第

三、

八、十四条和《意见》第十四条规定,负责做好《城市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抓好消防站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划;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在规划审批过程中,尤其对防火间距等涉及消防安全整体布局的内容要严格把关;对缺少消防规划和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

卫生局

执行《消防法》第

二、十

六、三十三条和《意见》第

四、

五、

六、七条的规定,参与大型灭火演练和灾害事故的医疗救助,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医疗场所不得办理许可证。负责医院、卫生所、门诊部等医疗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配合消防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工商局

执行《消防法》第

二、六条和《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直管单位消防宣传教育,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项目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加强对消防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督。协助督促商场、超市、室内市场和公共娱乐场所、旅馆、饭店、营业性餐厅等单位整改火灾隐患。

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 执行《消防法》第

二、十

六、二十八条和《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对于距离消防队较远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群应设立专职消防队。

加强对旅游景点的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开展灭火演练,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许可证;对星级宾馆未按期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取消其星级资格。

执行《消防法》第

二、六条和《意见》第五条的规定,负责组织有关单位积极宣传消防常识,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消防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对重大火灾隐患、典型火灾事故和严重消防违章行为予以曝光。

安监局

执行《消防法》第

二、六条和《意见》第五条的规定,负责抓好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抓好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推行持证上岗,严格易燃易爆单位和从业人员办证审批,对不具备消防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企业及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质监局

执行《消防法》第十

一、十九条和《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加强建筑材料和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防火性能的检测;加大建筑材料和消防产品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消防产品市场。 房管局

执行《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民政局

执行《消防法》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系统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组织对养老院、福利院等场所以及下属企业单位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商务局

执行《消防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加强对下属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单位不得办理许可证。

人防办

执行《消防法》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系统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督促下属单位和管辖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特别是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农业局

执行《消防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督促所属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特别是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供销社 执行《消防法》第

二、十六条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加强对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的监管,配合消防部门开展防火检查工作。

电力部门

执行《消防法》第

二、十

六、三十三条的规定,参与大型灭火演练,保障日常消防调度指挥用电;在截断供电线路可能影响消防部门时,要事先通知公安消防部门,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灭火救援工作。

宗教局

执行《消防法》第

二、十

三、十六条规定,加强寺观教堂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督促办理大型宗教活动的消防审批手续;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寺观教堂不得办理许可证。

煤炭局

执行《消防法》第

二、

四、十六条规定,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对于煤矿地面以上建筑不符合消防安全相关规定的,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

林业局

执行《消防法》第

二、十六条、《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严格落实《森林防火条例》,加强森林防火知识培训,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

文化局 执行《消防法》第

二、十六条和《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负责对影剧院、夜总会、歌舞厅、音乐吧、卡拉OK厅、游乐(艺)厅、网吧、演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和印刷企业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于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单位,不得发放许可证。

中小企业管理局

执行《消防法》第

二、十六条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负责督促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通信部门(市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网通公司、电信公司、铁通公司)执行《消防法》第

二、二十一条规定,负责保障火警电话和其他消防通信线路的畅通,优先传递火情信息;在截断通信线路可能影响消防部门灭火救援时,要事先通知公安消防部门。

五、灵武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 为保障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顺利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在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作用,积极协助联席会议成员履行各自的职责,落实有关工作任务,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联络员组成

市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确定一名业务科室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本单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如有变动应及时报告联席会议。

(二)联络员负责协助本单位领导履行以下工作任务

1、列席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完成联席会议部署的相关工作任务;

2、协调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根据需要催办和协调本系统、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相关工作,包括联席会议文件签收、上传下达、数据统计、材料汇总等;

3、根据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检查、督促本系统、本单位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4、拟定本系统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并于每年1月10日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5、检查督促本系统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6、具体组织实施本系统的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7、具体组织实施本系统的消防宣传和教育。

(三)工作要求

1、联络员要相对稳定,对已确定的人员,非因岗位调整等必要情形不得随意更换;

2、联络员应根据联席会议的部署和本单位联席会议成员的指示,完成好交办的工作任务。

3、联络员每月应定期收集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有关情况,并及时向本单位联席会成员报告。

4、联络员每季度末前书面向市消防联席会议汇报本系统消防工作开展情况;

5、负责加强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本系统所属单位的沟通和协调,保持信息交流渠道的畅通。

6、根据工作需要,联络员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召集,通报各单位、各系统近期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讨论联席会议议题。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第三篇:消防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主管领导或防安全委员会负责人组织召开。

二、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本地区阶段性消防工作; (二)国家、自治区对消防工作作出重要安排部署时,及时召开联席会议;

(三)国家和自治区及国家有关部委开展各项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时,及时召开联席会议。

(四)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结果后,召开联席会议。

三、联席会议要及时通报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任务。

四、各有关部门要确定1名联络员,主要负责本地联系、本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相关工作。

重大火灾隐患公示制度

重大火灾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火灾隐患。

一、重大火灾隐患的认定方法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灭火救援行动并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使用、存储易爆化学物品并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重大火灾隐患的查处

消防监督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或抽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较为严重的火灾隐患,应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并通过照相、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取证完毕后,按照报送程序规定,及时上报盟公安消防支队进行认定审批。

三、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

公安消防部门对已确认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及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并与其签定整改承诺书。隐患单位接到整改令后,立即组织实施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隐患整改任务。如到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汇报。

四、火灾隐患的公示

消防部门把集体议案或经专家组认定后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向市政府做出专题汇报,并取得同意后,将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重大火灾隐患的确认时间、火灾隐患的内容、整改要求、整改时限、整改建议、整改措施、整改进程和结果等情况在新闻媒体上进行为期3—7天的公示 。

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对被公示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在公示期满后的十日内,整改不积极或不见效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挂牌督办。

一、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以市政府名义悬挂,并要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的监督下进行。

二、警示牌要标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字样,表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名称、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挂牌单位要注明xxx人民政府。

三、挂牌后,消防监督部门要安排专职监督人员抓好跟踪落实,并督促隐患单位做好整改期限内的防范措施。

火灾隐患举报制度

一、火灾隐患的举报受理和查处

(一)消防监督部门要认真接待举报人,高度重视各类举报,虚心听取社会各界的合理化建议,努力改进工作作风。

(二)要认真填写举报受理记录,对举报的内容要经领导阅示后处理。

(三)对举报人进行保密,并根据情况予以酌情奖励。 (四)举报案件的查处实行分级负责的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严禁对举报人打击报复,一经查实,视情节严肃处理。

(六)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各类火灾隐患。火灾隐患举报的内容

(一)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易燃材料装修的;

(二)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存在故障或已损坏的;

(三)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应急照明装臵等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

(四)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上锁或封堵占用的;

(五)商住搂营业部分存储、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 (六)建筑物周围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

(七)有“三合一”场所的(集体生活、集体生产、集体宿舍);

(八)损坏、圈占、埋压消防设施的;

(九)在引起火灾、爆炸的危险场所使用明火的; (十)公共场所或人员密集场所存储、运输、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的;

(十一)其他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举报电话:8398119 (二)信件举报。信箱科右前旗消防大队一楼 (三)当面举报 (四)其他方式举报

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制度

一、火灾隐患初评

对最初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由消防部门召集重大火灾隐患认定专家组进行认定,若初评为重大火灾隐患,要按照隐患整改要求,及时提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

二、综合评价

消防监督部门要对管辖区域、重点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全面掌握重大危险源和消防安全状况。同时,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整个消防装备和基础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分析,对存在的消防安全及安全保障方面的问题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三、火灾定期分析

消防监督部门要根据各地发生火灾不同实际情况,先进行分析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办法,并积极调整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狠抓落实。

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

一、隐患整改单位责任

火灾隐患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是隐患整改的第一负责人。具体负责编制整改方案、筹集资金、组织实施整改等工作。火灾隐患单位在期限内整改完毕后,报请公安消防部门验收。

二、火灾隐患监督部门责任

主要负责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隐患整改、组织验收、立案、销案和及时向市政府作专题汇报等工作。

三、监督部门在火灾隐患整改中,要与存在火灾隐患单位的主管部门或隐患单位签定整改责任书,督促层层落实责任。

四、消防部门要建立隐患整改工作档案,切实掌握隐患整改情况。凡在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都要建档立卡,把已整改的火灾隐患场所也要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五、消防监督部门要把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并自身无能力解决或难以整改的隐患单位情况,应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并记录在案。

消防监督检查公告、公示结果制度

一、公安消防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73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消防监督检查量化标准》(试行),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至少每半年一次监督抽查。每次抽查单位的数量大于消防监督人员的10倍。对其他单位的涓埃浓度抽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每次抽查单位的数量大于消防监督人员的8倍。

二、公安消防部门在组织监督检查时,应事先在新闻媒体上公告检查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监督检查结束后,要把监督检查的结果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篇:晋源区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制定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联席会议组成

(一)由区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总召集人,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建设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局、区卫生局、区文体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房地局、区园林局、区人防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区物价局、区宗教局、区公安分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分局为成员单位。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公安消防大队。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第三条联席会议主要任务

(一)定期通报消防工作情况,分析消防工作形势,安排部署消防工作任务,研究解决落实消防规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装备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搭建消防工作组织协调平台,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各街办、乡(镇)和区直各部门落实消防工作目标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三) 协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总召集人确定时间、地点和议题,成员单位相关领导参加会议。特殊情况下,总召集人可委托他人主持会议。根据不同时期的不同工作重点或遇有重大、突发性事项时,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可决定临时召开会议。

(二)各成员单位要向联席会议通报本部门、本系统近期火灾形势和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

(三)联席会议作出的工作部署和决定,参加会议人员要及时向本部门主要领导报告,并抓好落实,将工作情况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必要时,经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同意,可以通知各镇(街办)有关领导和成员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负责人参见会议。

(五)各有关单位必须按时参加联席会议,如因故不能参加应提前请假,并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指定相同职级的负责人代为参加会议。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联合执法制度,共同促进消防安全秩序的好转。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区消防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锡府发〔2007〕127号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关于 建立区消防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驻区各条线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经研究,区政府决定建立区消防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章红新

副区长 副主任

周建伟

区安监局局长

殷旭东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殷群建

区总工会副主席 潘仁忠

锡山公安分局副局长

-1- 成

虞科峰

区发改局副局长

陆兴荣

区经贸局副局长 倪世清

区教育督导室副主任 唐绍友

区监察局副局长 沈炳伟

区财政局副局长 张健明

尤建昌

吴燕南

徐仁元

谢仁荣

孙根福

蔡晓江

曹俊伦

陈德平

汪海峰

邵小东

钦伟忠

王春浩

章兰芳

区建设局副局长 区交通局副局长 区水农局副局长 区农林局副局长 区外经局副局长 区卫生局副局长 区环保局副局长 区文体局副局长 区粮食局副局长 区宗教局副局长 区安监局副局长 区服务业发展局副局长 锡山工商局副局长 锡山交巡警大队副大队长锡山规划分局副局长 锡山质监局副局长 区电信分局副局长

-2-

龚玉涛

区消防大队教导员

钱福明

区经贸局副局长、区供销社副主任

何云彪

区政府法制办主任

吴国新

锡山经济开发区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

朱锦伟

东亭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华荣清

安镇镇党委副书记、副镇长 周祖义

羊尖镇副镇长

浦惠德

鹅湖镇党委副书记、副镇长 李佩东

锡北镇党委副书记、副镇长 李金亭

东港镇党委副书记、副镇长 谢雪峰

东北塘镇党委统战委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龚玉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区消防大队。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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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公安

消防

会议制度△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 各人民团体。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26日印发

共印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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