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直接投资论文

2022-05-15

本论文主题涵盖三篇精品范文,主要包括《海外直接投资论文(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摘要:海外直接投资是发展本国经济的一种重要途径。近几年,我国不少企业开始了海外直接投资活动。然而,我国企业的海外直接投资取得了巨大进步的同时失败案例却也频频出现,尤其是在海外投资风险有了新变化的情况下,中国企业的海外直接投资更是困难重重。

第一篇:海外直接投资论文

政府促进海外直接投资行为特征分析

[摘要]海外直接投资不仅是企业行为,更关系到一国的产业竞争力,甚至是国家竞争力。因此,总体上看政府在本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进程中都发挥了促进作用。但由于各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本国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经济体制、资源禀赋和经营主体的性质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各国政府促进本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具体做法也就存在差异。从美、日、中三国的实践看,提供法律保护、风险担保、税收优惠、资金资助、信息服务、外交支持和重点支持开发海外资源性行业等,是各国促进海外直接投资的通常做法,但三国政府在开始着力支持企业海外直接投资时国家所处的工业化阶段以及关于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管理机构、协调机制、管理方式、促进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不同。

[关键词]海外直接投资;政府行为;比较

[作者简介]王健朴,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物业管理教研室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经济管理和应用经济学。(广东广州510410)

海外直接投资不仅是企业行为,更关系到一国的产业竞争力,甚至是国家竞争力。因此,总体上看政府在本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进程中都发挥了促进作用,但由于各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本国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经济体制、资源禀赋和经营主体的性质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各国政府促进本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具体做法也就存在差异。本文仅对美、日、中三国政府促进本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异同进行分析。

一、政府促进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相似点

从美、日、中三国的实践看,提供法律保护、风险担保、税收优惠、资金资助、信息服务、外交支持和重点支持开发海外资源性行业等,是各国促进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通常做法。

1 法律保护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通过立法对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经营进行法律保护和支持的国家。194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经济合作法案》,确立了对外投资者给予“安全保证”的基本原则。美国还制定了《对外援助法》、《共同安全法》等有关法律。

日本类似美国,采取了立法手段保护企业海外直接投资。日本先后制定了《进出口交易法》、《外汇和外贸管理法》、《贸易保险法》、《贸易保险特别会计法》、《出口信用保险法》等法律。

中国对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经营法的保护属于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层次的有《关于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意见》、《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意见》、《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

另外,美、日、中三国都积极与投资伙伴国签订双边、多边或区域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为本国企业的海外生存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争取使本国企业在东道国获得优惠待遇或非歧视待遇和投资受保护的权利。

2 风险担保

美国通过建立海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对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经营的风险提供擔保。美国的海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最早于1948年创设,当时投资保险的内容只限于外汇风险。之后,美国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对外投资的需要,对境外投资保险的法律不断进行修订。1969年,美国设立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其宗旨是通过提供一般商业上所得不到的金融服务来帮助美国企业扩大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的投资。这些服务包括长期政治风险担保以及追索权和有限项目融资,它们全部是以美国政府的名誉和信用做担保的。除以投资保险为主业外,该公司还提供一些专项风险担保,如租赁担保、石油天然气项目担保、自然资源项目担保等。这些担保项目解除了美国企业的后顾之忧,鼓励了企业向发展中国家的一些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率也高的项目进行直接投资。

日本于1956年模仿美国创设了海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于1957年追加了海外直接投资利润保险,于1972年1月创设了旨在开发进口海外矿物资源投资保险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承担海外直接投资保险责任的保险人是日本通产省(现为经济产业省)大臣;主要险种包括收益、经营以及财产使用和所有权被剥夺险、战争险、不可抗力险。另外,日本中小企业因对外投资而从金融机构贷款时,还可向各都道府县的信用保证协会申请使用“海外直接投资关系信用保证制度”,享受担保服务。

中国从1998年开始试办对外投资政治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口信用险部受国务院委托办理;2001年成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并被指定为国内唯一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的非盈利性专业承办机构;2003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推出海外直接投资保险新产品,承保禁止汇兑险、征用或没收险、战争或内乱险等部分对外投资政治风险;2005年商务部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行了出口信用保险专项优惠措施,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经营。

3 税收优惠

为鼓励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美国政府早在20世纪初就开始对企业海外直接投资实行纳税优惠。二战后,原有的政策虽经多次修改,但仍是政府支持和鼓励美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重要工具。税收优惠措施主要是所得税优惠和关税优惠。其中所得税优惠包括税收减免、税收抵免、税款亏损结算和亏损退回等。美国公司海外直接投资收入的所得税率一般要比国内投资收入的税率低18%左右;关税优惠主要是通过实施“附加价值征税制”来实现。

与美国相比,日本除了与美国相似的对海外企业实行税收抵免法和经营性亏损结转等优惠政策外,还有两个特色:实行税收饶让和海外直接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日本对发展中国家为吸引日本企业而对其直接投资所给予的税收减免优惠,视为已纳税款,允许从国内法人税中抵扣,并根据税收条约和缔约对方国的国内法规,通常把针对利息、股息和使用费等投资所得的减免额作为抵免对象,即实行税收饶让。为了刺激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兴趣和动力,日本还创设了海外直接投资亏损准备金。其核心内容为:就满足一定条件的对外直接投资,将其一定比例(如特定海外工程经营管理费用的7%,大规模经济合作和合资事业投资的25%)计入准备金,享受免税待遇。若投资受损,则可从准备金得到补偿;若未损失,该部分金额积存5年后,从第6年起,将准备金分成5份,逐年合并到应纳税所得中进行纳税。海外直接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一方面缓和了亏损对企业持续经营的冲击,帮助企业摆脱困境,走出亏损,走向持平或盈余;另一方面可从整体上减轻企业税负,隐性地提升了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所得的水平。

中国对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经营提供的税收优惠措施包括出口退税、税收减免、税收限额抵免和税收饶让等。政府规定在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实行出口退税;在流转税方面,国家对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投资的货物准予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采用限额抵免法,对超限额部分可以向后结转5年;在计算所得税时,允许境外业务

之间盈亏相抵,但不允许将境内外业务之间的盈亏进行抵补。关于税收饶让方面有两种情况。一是相互实行对等的税收饶让制度。如在与意大利、泰国、马来西亚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双方各自承担对其居民从对方国家得到的减免税待遇给予视同已征税抵扣的义务。二是单方面的税收饶让。中国与某些发达国家如日本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仅仅是对方负有承担的协定义务,而中国政府对投资于这些国家的跨国公司在被投资国所获得的减税或免税待遇,没有承担税收饶让的协定。

4 资金资助

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方式向本国海外直接投资经营企业提供资金资助,是美、日、中三国政府的一致做法。

在资金资助方面,美国主要通过进出口银行和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对海外直接投资提供信贷支持。美国进出口银行的对外贷款业务中,有两项贷款是专门支持跨国公司向外直接投资的:一项是开发资源贷款,用于开发某个国家的资源,特别是战略物资的资源;另一项是私人对外直接投资贷款,即对跨国公司给予贷款。而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主要业务之一就是为私人投资者提供融资活动,尤其是鼓励美国中小企业在发展中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美国还制定和实行了国际贸易信贷计划(ITL)和出口周转资金贷款计划(EWCP)等,对参与国际贸易的企业,特别对中小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其中根据国际贸易信贷计划(ITL),政府可以为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和周转资金提供高达125万美元的信贷担保。

而日本最主要的是靠政策性银行对海外直接投资企业贷款。日本国际合作银行(JBIC)就以支持出口、开发海外资源和市场、扶持战略资源进口等国家利益为主要目标。日本政府给政策性银行提供了充足的资本金、准备金和营运资金及稳固的业务融资渠道,还给予了免税优惠(如法律规定免征登记税、执照税、不动产购置税、汽车购置税以及部分特种土地税)。这些政策确保了政策性银行低成本运营,便于他们为本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資经营提供优惠利率贷款。按照规定,日本企业只要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准备了10%的日元资金,其余部分就可以申请使用JBIC提供的长期低息贷款。

中国于1994年成立了国家出口信用机构——中国进出口银行。该行除了办理出口信贷业务外,还相继开办了对外优惠贷款、境外投资贷款、对外工程承包贷款和项目融资贷款,形成了多品种的政策性信贷体系。该行的信贷规模也在逐年增大,现在已发展为仅次于日本和美国的世界上第三大出口信用机构。除了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其他政策性银行也在对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经营提供资金支持。例如,中国五矿集团并购诺兰达集团需要60亿美元左右,以国家开发银行牵头的银团承诺对其提供80%资金。

除了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外,利用国家专项基金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也是三国政府常用的措施。美国投入财政预算资金实施“合作研究与开发计划”和“以美双边产业研发基金计划”。前者的出台背景就是以新技术开发帮助本国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i后者的宗旨是促进以色列和美国企业在研发领域的合作牵线搭桥,并为设计开发和产品商业化提供资金支持。美国其他具有扶植功能的计划还有“生产分享项目”、“先进研究计划ATP”、“制造业扩展计划”和“中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等。日本企业组团赴海外调查时,可依据“海外直接投资调查辅助制度”,得到日本政府的资助;企业培训海外员工、提升技术和考察海外市场等活动,也有可能得到政府的专项基金资助。1976年为了与国际垄断集团争夺全球计算机市场,日本政府指导国内企业改组为富士通——日立——三菱和日本电器——东芝两大集团,并拨出专款资助这两大集团的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的研究开发课题。中国政府向本国企业提供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等。2005年商务部出台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采取直接补助或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另外,政府还为在投资伙伴国设立的“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提供工作经费。

5 信息服务

美国商务部的职能包括推动企业对外贸易和投资发展战略的制定,为美国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提供信息及其他服务,进行美国国际市场环境与竞争力的统计分析。美国政府还通过驻外使馆所设的经济商业情报中心和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为企业对外投资提供信息情报等服务。如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定期发行新闻通信和专题报道等,提供投资情报;同时帮助企业交流海外直接投资经验,协助进行投资分析,把握投资机会以及负责咨询等服务。美国还针对海外资源开发的不确定性,由政府出面,建立了全球矿产资源信息系统,利用地质勘查技术优势,向本国跨国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日本政府为了向企业提供对外投资信息情报,构筑了由政府和民间、专业团体与综合团体组成的信息收集、咨询网络。其中,作为主管部门,经济产业省定期派遣投资环境考察团,调查国外投资环境,鼓励企业参加国际会议,开展海外技术交流活动;开设创新企业海外直接投资支援网络,扩大国际交流的范围;定期进行“日本企业海外事业活动动向调查、基本情况调查”;通过举办企业决策者研讨会、APEC企业指导者研讨会来增加与其他国家间的交流。作为综合性的团体,日本贸易振兴会广泛搜集各国投资信息,并提供从企业的创建、日常管理、新产品开发、贸易信息、国外市场开拓、教育培训以及帮助企业实施国际化战略等全方位的咨询和后续服务。此外,日本商工会议所、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国际合作银行等,均向会员单位和客户提供有关国外市场动态、产业信息、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融资条件、大型项目的国外需求、出口担保、研讨会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

日本政府还对本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经营业务活动进行指导。在20世纪60年代,鉴于当时日本企业在海外经营中存在的过度竞争,就有意识地指导企业之间的兼并和业务协作,如1964年指导三菱与重工合并,增强日本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日本政府还设立支援企业海外直接投资建议制度,在东京、大阪和福冈聘请专业经营支援专家为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提供理论和实践指导。

中国外经贸部(现为商务部)和国家统计局于2002年共同制定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从2003年起,境外直接投资纳入国家统计范畴,商务部和国家统计局共同定期发布《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非金融部分)。商务部政府网站设立了“中国对外经济合作指南”和驻外经商机构子站,建立《境外投资国别环境库》、定期发布《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境外加工贸易国别指导目录》,为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经营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在指导本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经营业务活动方面,中国政府建立了《国别投资障碍报告制度》,指导企业有效规避投

资风险;组织企业参加“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境外“中国工程与技术展览会”等各类展会,举办“走出去”成果展和国际论坛,积极为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经营搭建平台;举办各类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培训班,为企业培养开展海外投资经营业务需要的经营管理人员。

6 外交支持

美国广泛利用它所发起和参与的国际组织为本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经营服务,参与和推进双边和多边贸易谈判,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美国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过程中,始终把本国海外企业的利益放在首位,争取为本国企业提供更有利的海外市场准入条件和优惠待遇,并促进有关协议和条约的落实。此外,美国政府还把提供援助与受援国为美国私人投资提供方便联系起来,并作出有利于美国资本扩张的许诺,为美国公司参与项目建设、扩大投资提供有利条件。日本政府积极开展“资源外交”,改善和加强与资源国和国际大型资源企业的关系,为本国企业开发海外资源铺路架桥。中国商务部于2006年7月颁布了《中国企业境外投诉服务暂行办法》,并在同年8月成立了“商务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以保障和促进中国企业公平、正当开展境外商务活动,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国利用政府间双边经贸活动和对外开发援助项目,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和技术转让,推动大型合作项目的进行。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中石油在国家外交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下,开始在哈萨克斯坦等国家投资石油开发和生产,迈开了能源外交的步伐。

7 重点支持开发海外资源性行业

由于美国是能源消费大国,法律在对一般性企业和国内产业进行限制垄断的同时,对资源性行业则网开一面,以增强其在国际上的竞争力。《谢尔曼法》允许美国资源性行业实行行业垄断;《经济合作法》、《对外援助法》、《共同安全法》等则扩大了本国跨国企业在海外矿产资源开发中的保护范围。对资源性企业,除提供常见的融资支持、贷款保证和投资保险之外,政府还会采取非经济手段予以协助,有时甚至不惜为此动用军事力量。通过使用这些手段,并通过对外投资,美国控制了中东地区大量的石油资源和天然气资源。

日本是一个资源十分贫乏的国家,为保证日本经济发展对矿物原料的需求,日本政府很早就制定了完善的全球资源战略。日本积极推行海外矿产勘查补贴计划,鼓励境外开矿;日本政府成立了海外风险勘查基金,对资源勘查进行事前的补贴,补贴一般都在50%以上,有些项目甚至可以达到100%,如若项目失败,由基金提供的补贴无需偿还;日本还成立“金融矿产事业团”,以官企合资形式,对海外资源勘采给予更多的融资支持;另外,日本政府还积极地与资源国联合进行地质调查,承担资源开发的前期风险,为本国企业申请资源国矿业权。

相对而言,中国的资源也不是很丰富。中国经济的发展受到能源、资源等方面的严重制约。因此,中国政府推动有实力的企业在能源领域开展国际化经营,加强海外资源的合作开发与利用。2003年中国商务部同土资源部协商设立了“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资金”;2005年为了鼓励和引导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到国外勘察、开发矿产资源,也为了加强对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制定了《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重视建立和发展与资源丰富国家的友好合作关系,营造有利的国际合作环境,例如,2006年中国与印度签署了《中印之间关于能源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就避免高价竞争、能源勘探生产等达成协议,创造了双赢的局面。另外,在中国政府支持下,由中国基金论坛与海湾阿拉伯国经济投资署等共同发起,设立了“中国石油产业投资基金”。该基金提出了“股换油源”的思路,以便提升中国能源安全水平。

二、政府促进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差异性

纵览美、日、中三国政府促进本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資的历史,至少可以发现在5个方面的存在较大差异。

1 政府开始着力支持企业海外直接投资时国家所处的工业化阶段存在差异

从政府开始着力支持本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时国家所处的工业化阶段看,日本比美国提前,而中国比日本还要提前。美国于20世纪20年代完成工业化,在这之后,于1948年创设对海外直接投资的保险制度,1969年设立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对海外直接投资的企业实施法律保护;日本的工业化完成于20世纪80年代,在这之前,于1956年就创设了海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中国现在尚处于工业化中期,但政府于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实施“走出去”战略,着力支持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经营。三国存在如上差异有多方面原因。其一,与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有关。19世纪末至20世纪50年代中期,全球范围内的对外直接投资流动的重要特征就是美国在全球对外直接投资中的一国主宰格局。1914年其26,32亿美元的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占了当时所有列强对外直接投资的一半以上。在这一时期,美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发展没有任何“赶超”的目标,它自己就是别国赶超的目标。美国有市场发展成熟的背景,因此可以凭借企业界的经济技术优势,在全球范围内顺应产业和技术发展客观趋势来发展产业。因此,美国政府也尽量少直接干预经济资源在不同市场之间的分配。20世纪50年代后期,日本面向企业海外直接投资时,面对的是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多国竞争格局。在这种历史条件下,日本政府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实施扶植战略产业的政策,主动地促使经济资源向战略产业如汽车产业倾斜,力争早日使其在国际市场上获得突破。20世纪90年代,中国政府在本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经营的初期就把“走出去”放到重要的战略地位,也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一,这一时期,中国企业已经面临对外直接投资的全球竞争时代或“战国时代”。在这之前实施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家已经大大增加,新加坡、韩国以及中欧国家和地区,都相继加入到了对外直接投资的行列。这些先行经济体通过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经营,提高了本国的竞争力和经济地位,对中国政府尽早加大对本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支持起到了启示作用;其二,中国作为一个大国,虽然从总体上看国家仍处在工业化中期阶段,但已经有一些行业或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具备了比较优势;其三,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降低了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经营的门槛;其四,从企业海外直接投资动因方面看,中国部分企业“走出去”的动机之一是通过在工业发达、技术先进的国家和地区收购企业或购买股份,直接经营或参与经营管理,利用国际生产要素特别是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吸收先进技术,学习有效的管理经验和方法,从而提高企业经营的效率。对于这些企业来说,“走出去”的时间相对来说要早一些,因而国家对企业“走出去”的支持也就相对早一些。

2 政府关于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管理机构存在差异

美国政府关于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管理机构相对集中,

形成以美国商务部为核心的管理机构。美国商务部关于企业海外直接投资方面的主要管理职能包括企业海外直接投资战略的制定、日常管理、为美国企业开拓海外业务提供信息及其他服务、进行美国对外贸易和投资环境与竞争力的统计分析,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共同为本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经营提供更有利的海外市场准入条件,参与和推进双边和多边贸易和投资谈判,促进谈判协议的落实。

日本政府关于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管理机构的特点是分工协调。日本政府对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经营的管理机构分工明确。具体可分为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机构、统计机构、咨询及促进机构三大部分。主要涉及内阁、外务省、经济产业省、财务省、日本进出日银行、日本贸易振兴会等政府机构和组织。日本“内阁会议”是制定政策和协调各省厅之间关系的最高官僚机构。与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措施必须经由该会议审议通过。经济产业省是日本企业海外直接投资政策的主要制定者和执行者。日本外务省经济局负责对外签署与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相关的多边条约和协定,处理国际贸易和投资纠纷。同时,作为日本政府的对外联络窗口,外务省也向相关的省厅提出制定与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议。

中国政府对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经营的管理实行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体制,以商务部为归口管理部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也都有相应范围的管理权,其中发改委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批,各专业部门从各自管辖权限和部门目的出发,制定各自的管理办法。中国对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管理体制名义上以商务都为主,其实缺乏一个权威机构进行统一协调,形成了重复管理和遗漏管理并存的局面。

3 政府关于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协调机制方面存在差异

美国和日本的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如日本1958年通过立法组建的“日本贸易振兴会”以及后来成立的“亚洲经济研究所”,在政府关于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协调机制中扮演的极其重要的角色。政府关于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经营的政策与法律主要借助民间的力量去实施。这些中介机构有着半官方组织的成分,但更多的是民间机构。行业协会没有政府授权,与政府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也没有统一的组织构架模式,在决策、财务、人事和分配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政府在行业协会的建立和协调等方面起到了较重要的作用,但政府与协会两者之间并非是简单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是一种相互监督、相互约束和相互影响的关系。行业组织在就一些重大问题自行磋商后,往往还要与政府进行沟通;同样,政府在进行决策时也经常征求行业组织的意见。

美、日的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在促进企业海外直接投资方面所起到的作用除了行业自律、信息平台、扶植企业发展外,主要是多向协调作用。行业协会对内注重协调行业规划、业务指导、市场调查等;对外注重协调政府与企业之间,以及各行业在有关国际化经营谈判中的立场,代表本行业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行业经济政策和制定行业标准,并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有关法规政策等。例如,美国半导体行业协会起草的《半导体知识产权保护法》,由美国国会讨论通过后,最终成为世贸组织《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行业协会负责贸易保护、市场损害调查和协调贸易纠纷,直接或间接以会员企业代表的身份参与国际贸易或解决投资争端问题。

中国也存在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但与美、日相比,无论从管理体制、权威性、还是从发挥的作用等诸多方面看,中国的行业协会都明显逊色。首先,目前中国的行业协会存在体制障碍,缺乏美、日行业协会所应有的性质即自治性。中国的大部分行业协会是政府通过分解和剥离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自上而下建立起来的,协会领导由政府任命或由政府官员担任,使得行业协会在职能上延续了许多政府原有的不合理的管理和行政职能。其次,据统计数据显示,全国性行业协会中,非国有企业会员不到50%的却占79%;会员企业一般不超过全行业企业总数的40%,而且行业协会在行业和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分布不均,一些新兴领域的行业协会几乎还是“真空”,尤其是高科技和现代服务业的行业协会仍处于萌芽阶段。由于中国行业协会要得到各企业的认同和信任尚待时日,目前也就缺乏权威性和对企业的吸引力。又因其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依附性,使其功能不可避免地单一化或虚化。另外。行业协会很难掌握企业和行业的充分信息,同时也很难取得充足的会费收入来提供充分的信息服务和开展集体性的协调活动。这些因素都制约了行业协会发挥其综合性的协调功能。可以说,中国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企业海外直接投资协调机制中包括参与国际贸易或解决投资争端中仍处于“基本上不作为”的阶段。

4 政府关于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管理方式存在差异

美、日对外投资管理方式是间接性政府调控型。由于美、日都是以私有制为主的市场经济国家,微观主体中占主导地位的是民营企业,实施国际化经营的企业也主要是民营企业。在对外投资管理体制的变迁中政府的作用是超然的,它既不承担对具体经济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管理决策职能,也不对任何民间投资主体的效益和风险承担终极责任。政府对民间投资主体的海外直接投资的影响是间接的,它不必要也不大可能直接向企业下达指令,而只需借助宏观经济政策工具,如利率,税率,汇率及相关产业政策来影响各投资主体的投资决策。

与美、日相比,中国的对外投资管理方式是直接性政府干预型。中国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政府为这一所有制的人格化代表,长期以来对以这一所有制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强大国有经济承担管理决策和效益风险的终极责任。目前,中国从事国际化经营的一些国有企业的国外子公司,与其母公司一样,也因此受到许多行政直接干预和监管。行政监管包括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对投资活动进行的监管,财政部门对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管,审计部审计部门对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的审计。有些行政干预和监管确实起到了帮助企业正确决策及防止或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的作用,但过多的干预就容易导致企业在瞬息万变竞争激烈的国际经济环境中缺乏自主决策能力和环境变化的迅速反应能力,坐失良机。海信集团董事长、总裁周厚健就曾指出:“海信与国际大公司相比。最脆弱的环节不是技术、不是资金,而是制度上的。”中国政府在重点支持大中型国有企业实施海外直接投资的同时,必须处理好监管和放权的关系。

5 政府对企业海外直接投资发展的促进方式存在差异

美国是崇尚自由市场经济的国家,政府通常不事先规定国际化的产业方向。国际化的产业方向是在区域自我发展的过程中,在市场力的作用下形成的。政府肯定对海外企业提供公共促进可以产生效益,但这种促进必须是“通用的”。比如,美国政府十分重视在科技研发方面的发挥作用。1955年由政府提供的“研究与发展”费用达62亿美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5%,在此以后一直保持在两位数以上。20世纪80年代政府实施了利用高新技術改造传统工业的政策,90年代又重点实施“信息高速公路”计划,成立相关协调机构——总统科学技术委员会,并加大政府对研发的投入。政府还出面鼓励大学与大公司联合开发并把大学科研成果与企业直接挂钩,推动创新技术商业化。这些“通用的”的重大举措对本国高科技发展及民间技术产业振兴发挥了积极作用,增强了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与美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政策促进方式相比,后发型国家日本政府促进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方式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政府给予具体行业和企业的支持较多。尽管日本政府在政策的制定上发生了自下而上的某些转变,并为此做了不少努力,然而在产业发展方向的导向上,仍然没有改变政府“领航船”的角色,政府仍然采取了比较前位的姿态,如事先确定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产业发展方向,然后再观察产业是否按他们希望的方向发展了,等等,但是,对于客观经济系统的自主演进尊重与支持却不够。

在促进企业海外直接投资方面,中国政府呈“主导”特征,各级政府都提出了关于企业“走出去”的战略构想,并按照这种构想设计了一些政策措施,包括对一些产业在政策上的倾斜,通过财政的渠道将大量的支持性资金分解到各地各部门,甚至直接拨到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政策的这种积极和主动的姿态,是否能够使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经营发展得更快更好,尚需实践检验。但是必须看到,由于政府的这部分财政资金无强烈的获利动机和刚性的财务约束,而有些国有企业又认为从财政获得的资金往往是无偿的,因而成本意识淡薄,在追求投资效益上不一定会竭尽全力。可以认为,出资者与投资利益主体的分离是部分企业千方百计向政府争资金,盲目“走出去”,结果却在海外遭受沉重打击的主要原因之一。从作为出资者的各级政府部门的角度看,由于追求的目标可能是社会公益的效应,其投资的资金源于税收,具有无偿性质,因此,这些政府部门既无很强的直接获利动机,(即使有,也缺乏投资风险意识),也无积极性(即使有也没有能力去严格监管国有资产在海外的运营),所以,极有可能导致监管的低效率。

责任编辑 陈齐芳

作者:王健朴

第二篇:中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保护研究

摘 要:海外直接投资是发展本国经济的一种重要途径。近几年,我国不少企业开始了海外直接投资活动。然而,我国企业的海外直接投资取得了巨大进步的同时失败案例却也频频出现,尤其是在海外投资风险有了新变化的情况下,中国企业的海外直接投资更是困难重重。因此,我们应当在我国现有基础上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健全海外投资保护制度,加强海外直接投资的审批和管理,鼓励并引导健康投资。

关键词: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投资风险;保护制度

海外直接投资是一国资本输出的重要形式,中国作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近几年来海外直接投资活动才渐渐活跃。由于海外直接投资保护制度的欠缺,不少中国企业在海外直接投资风险中险象环生,成功的固然存在,但落败的不在少数。健全相关法律机制,为中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保驾护航迫在眉睫。

2009年3月16日,商务部发布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我国企业的海外直接投资活动予以规制,并明确指出了商务部及有关部门负有引导海外投资、为海外投资企业服务的职责。同时,还对海外投资企业如何实现其享有的国家有关政策支持做出了规定,本办法的出台也说明我国的海外投资法规经过多年冷却和空置后,终于又在海外投资热潮下复苏,为中国海外投资保护制度的发展打开了新篇章。

1 中国海外直接投资的发展状况

我国现今的定位仍是大型发展中国家,近年来,与别国间的经济交流活动越来越频繁,在我国改革开放战略和“十一五”计划“走出去”战略的引导下,我国的海外投资展现出了蓬勃发展的趋势。整体来看,据商务部统计,2006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净额211.6亿美元,截至2006年底,中国5 000多家境内投资主体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近万家,共分布在全球172个国家(地区),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906.3亿美元。2007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净额265.1亿美元,较上年增长25.3%,截至2007年底,中国近7 000家境内投资主体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超过1万家,共分布在全球173个国家(地区),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

1 179.1亿美元。根据商务部合作司2008年9月的简明统计,2008年上半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341.6亿美元,其中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85亿美元,占24.9%;非金融业256.6亿美元,占75.1%,同比增长22.9%。从行業分布看,我国海外直接投资主体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占投资,大约占总额的33%,批发零售业大约占18.8%;从投资的地区分布来看,主要集中在亚洲和拉丁美洲。

中国企业的海外直接投资已经遍布世界各地。然而在众多投资当中,遭遇不测的也不在少数,如中石油、中石化在厄瓜多尔遭遇“间接征收”;中海油收购优尼科失败;西班牙阿尔切事件,东道国厂商由于商业竞争,对中国企业采取政治暴力等。有调查显示,在2005年,60%~70%海外兼并是失败的,因为有3/4的公司在兼并后股票价格下降了20%以上。一些研究人员指出,在中国公司的海外投资中,30%是亏损的,甚至有40%破产,而只有30%实现盈利。

随着中国经济和贸易规模的扩大,中国经济对海外的依赖度越来越高,为了获得更加稳定的海外市场、技术和产品供给,中国必须通过海外投资更深入地融入全球分工和供给体系。在海外投资渴求发展的现状下,我国却没有与之相配套的海外投资保护制度,政策和法律,使得我国投资者面临了更大的风险,因此,对企业海外直接投资保护的研究对我国海外投资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我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面临的风险

自海外直接投资活动之始,风险也就诞生了。海外投资风险,主要可分为商业风险和非商业风险。商业风险,是商品流通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主要来自于市场,投资领域,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主体自身管理体制问题等,任何保险机构和担保机制都无法对此做出回应。非商业风险,主要是指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这两种风险是海外投资所要面临的特殊风险,在国内投资中一般不会遇到,因此,这也是我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保护机制的主要防范对象。

2.1 海外直接投资中的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与东道国的政治、社会和法律有关的、人为的非投资者所能够控制的风险。这里应当注意“人为”,主要是指由东道国政府行为产生的风险,而非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的不可抗力以及意外事故。

2.1.1 传统意义上的政治风险

①国有化(征收),即东道国基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国有化法令或征收征用等方式取得外国投资者的合法财产的行为。

②战乱险,即战争与内乱风险,是指一国爆发战争或发生内部骚乱,如民族或宗教派别冲突、革命等使局势动荡而产生的风险。

③汇兑险,也称限制汇兑险,是指东道国政府实行外汇管制,妨碍、迟延资本和收益换成自由货币并转移出境的情况,这使得外国投资者无法实现收益。

④违约险,通常发生在特许协议中,是指即东道国政府违约,而使投资者无法或无法及时求助于司法机关或仲裁机。

各国以及MIGA等国际机构等均对这四种传统的政治风险提供海外投资保险,然而,随着经济以及海外投资保护制度的发展,许多威胁海外直接投资新型政治风险却脱离在保护制度之外,成为现今对海外直接投资的主要危害。

2.1.2 新型政治风险

①间接征收。其特点是征收措施的多样性和隐蔽性。间接征收目前并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并且它通常通过形形色色的政府管理措施和行业政策施体现出来。有些措施并不会一次摧毁外国投资企业,但却会造成致命打击,通常体现为制定更改公共管理政策,如定向税收增加,即为了将外国投资者排挤出某一行业而对该行业的外国投资企业征收高额税款。这种风险的具体内容十分模糊,往往由东道国的外事部门界定,使用起来非常灵活,目前也无法投保。这些行为都可能构成间接征收或实际征收,没有征收法令,却构成征收效果。对以间接征收的界定目前在国际上尚未达成一致认识,国际惯例也尚未形成。因此,对受到间接征收的企业进行保护就存在一定困难。

②民众性暴乱掩盖下的贸易保护。这种风险较为少见,但是仍然存在。从表面上来看,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损失是由民众暴乱造成的,如打、砸、抢,而本质却是由贸易保护主义驱动的政治暴力风险,以及由于劳动权益问题引发的政治暴力风险,东道国厂商由于商业竞争,对中国企业采取政治暴力等等。

③恐怖主义。国际恐怖主义势力是20世纪末期开始逐渐为害各国的,它影响了投资环境的安全性,稳定性,不仅威胁国际安定,更使得经济发展受到阻碍。并且,恐怖主义带给海外直接投资的危害带有不确定性,侵权责任人不可能站出来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企业无处索偿,由此造成的损害也没有统一的弥补规则。

2.2 海外直接投资中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因东道国的法律体制问题而给外国投资者造成的风险。传统的法律风险往往是由于一国法制的不健全、法律执行效率低下或者是东道国法律与外国投资者母国法律的冲突造成的。随着世界法律制度的发展与成熟,减少了法律混乱,法律执行效率低下的情况;随着世界融合的加深,各国法律制度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法律冲突越来越少,减少了海外投资者因母国与东道国法律冲突而带来的风险。

3 构建与完善我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保护制度

3.1 我国现存的海外直接投资保护制度

完善的海外直接投资保护制度,有对保护的投资主体、投资范围或投资项目等的明确详细限定,体系周密,从对投资的鼓励、引导、监督管理、保护和损失处理等各个方面着手,并且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以及政策配套而行。我国目前的保护制度尚未达到这种水平,但是从法律法规到制度机构设置上仍有一定基础,我们应当善加利用。

3.1.1 我国现存的海外投资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

对我国现存的海外投资相关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可作如下分类。

①国家关于海外投资宏观政策: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纲要》;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

②海外投资项目核准:2004年,发改委出台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同年,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实行境外矿产资源开发网上备案的通知》。

③海外投资企业设立:商务部于2004年颁布的《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以及其于2005年颁布的《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和《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的解读。此外,还有商务部、港澳办在2004年联合颁布的《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2005年,商務部,外汇局联合颁布的《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最新也较全面的有,2009年商务部颁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④海外投资外汇、外债管理规定:2005年颁布的《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以及《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颁布的《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同时,还有外汇局分别于1996年和1998年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和《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⑤海外投资配套政策和制度:2006年,是我国海外直接投资活动十分积极的一年,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外交部、外汇局、海关,税务联合颁布了《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商务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2007年商务部、外交部联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三)》2007年版,对我国海外投资予以引导,在此之前还相继出台了《在东南非洲地区开展纺织服装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在中东欧地区开展家用电器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等一系列指导目录。

⑥海外国有资产管理主要有:财政部,外交部,海关,外汇局1999年联合颁布的《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⑦海外投资金融支持政策主要有:2004年发改委,进出口银行发布的,《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政策的通知》;2005年发改委,中国信保发布的《关于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中国开发银行,中国信保,联合发布的《加大对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金融保险支持力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

3.1.2 我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保险制度

从制度保障上看,早在2001年我国就成立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该公司是政府全资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目前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的唯一审批和承保机构。他承保的投资保险主要项目有:汇兑限制;征收;战争及政治暴乱;政府违约;承租人违约。该公司承保的目的主要在于支持中国企业的境外直接投资,同时鼓励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来中国大陆投资。

3.1.3 我国现存的企业海外直接投资国际法保障制度

从国际法及国际相关制度上看,我国参加了众多海外直接投资保护公约、机构、组织。到2008年,我国已经与10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近100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同时,中国还对外签订了一定数量带有投资条款的自由贸易协定和经济合作协议。这些都为我国企业在海外直接投资的待遇,保护措施等提供了国际法支持。并且早在1988年我国就加入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还在1992年7月1日加入了《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自从中国加入WTO,中国也可以享受WTO中的TRIM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此外,一些国际惯例,如外交保护等也被运用起来。

3.2 国际上现存的海外直接投资保护制度

国际上现存的海外直接投资保护制度主要可分为国际保护和国内保护两种形式。国际保护形式,是指通过国家间的投资保护协议,国际或区际组织规约,国际或区际投资保护专本门机构对海外直接投资进行保护,目前较发达的国际保护方式主要是国家间的投资保护协定,MIGA(多边投资担保机构),WTO的TRIM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议》),WTO的ICSID(投资争议解决中心)。国内保护形式是指母国以及东道国通过国内立法和相关政策对海外投资者予以保护的形式,这种保护制度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这是母国对其向海外的直接投资进行保护的主要方式,而东道国的保护通常体现在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国民待遇或者优惠待遇上。

MIGA(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建立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基础上的,我国已加入该公约。MIGA的主要运作模式是:在某一会员国从其他会员国取得投资时,对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予以担保,开展适合的辅助性活动,以促进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和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间的投资流动,并且,为推进这个目标,行使其他必要的或适宜的附带权力。其主要业务是包括投资担保和与投资相关的咨询,以投资担保为主,并且只承保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

此外,美国还建立起以双边投资保护条约为基础的双边投资保险制度,以与东道国之间存在双边投资保护条约为前提对本国投资者提供投资保险。

3.3 我国现存的海外直接投资保护制度的主要缺陷

我国尚处在海外直接投资的初期阶段,从事海外直接投资的主体主要为企业,投资领域主要集中在能源和制造业,近几年来汽车工业表现尤为突出。随着海外投资活动的增加,海外投资失败频现,甚至出现了投资血本无归的情况,我国海外投资保护机制的弊病也暴露出来。

我国的海外直接投资保护制度尚未体系化,并且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主要缺陷在于:

①立法缺失,条文散乱,可操作性差,利用率低。从立法上看,不是散见于各部门法规之中就是效力位阶较低,我国仅在1985年制定了一部投资保险法规——《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例》,这也是目前我国国内惟一一部海外投资保险法律规定。

②保护机构单薄,混乱,有待重构。我国海外直接投资正在积极发展,然而,现下我国却难以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从海外直接投资的审核监督,政策实施,到风险保护仍是一种模糊状态,直到今天,2001年成立的由政府全资拥有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仍是我国唯一一家海外投资承保机构,同时又是海外投资投保审批机构,这种既扮演着监察者又扮演着被监察者的混合模式,显然会导致牵制制度的虚置。

③没有充分利用国际上的海外投资保护制度,我国对于MIGA等海外投资保护机构的规则仍没有充分运用起来,浪费了国际资源。

3.4 构建与完善我国海外直接投资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纵使我国的海外直接投资仍处在起步阶段,但其蓬勃的发展趋势锐不可挡,这是一个开端,需要有相应的配套制度以及法律规范来保护,我国虽然在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上存在缺陷,但是在海外投资不断发展,国际海外投资保护制度不断丰富的条件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是非常便利和可行的。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保护首先应当健全法律制度,建立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和担保制度,积极利用已有的国际法律、制度、理论,为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保驾护航。经过综合研究和分析,借鉴国际经验,笔者现对我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保护提出以下两方面的意见。

3.4.1 国内法方面主要把握资本输出制度

即海外直接投资的监督管理、鼓励引导以及保险和担保制度,海外直接投资的基本法应当对我国从事海外投资的主体资格,投资条件,监督管理方式和机构,鼓励政策的实施,海外投资保险和担保职责的分配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为我国企业从事海外直接投资提供一种导向,便于其依法投资,也便于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分工负责,紧密衔接,周全应对海外直接投资的种种风险,最终彻底改革我国海外投资法立法缺失,条文散乱的弊病。

我国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明确指出了商务部及有关部门负有引导海外投资、为海外投资企业服务的职责,同时,还对如何实现海外投资企业享有的国家有关政策支持做出了规定。这对于政府相关部门分工不明以及海外投资服务缺乏的情况是一大进步。目前,我国海外投资服务机制还未建立,仅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一些“投资指南”,这样的指南不具有持续可用性,往往仅适用于指南出台的近几年,因此,建立一个动态的信息服务系统将有利于我国企业避免不必要的海外投资风险。这个系统定期收集并发布的信息和提供的国内外政策以及其他情况咨询服务,将成为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重要指南。

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方面,我国没有规定是否以与被投资国存在双边投资保护条约为承保的前提,承保投向与我国不存在双边投资保护条约得国家的投资,将不利于保险人追偿权的行使。我国已经同100多个国建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条约,并且这个数目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中国开放的扩大还在不断增加,因此,在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双边保护模式。现在,我国唯一的海外投资审批和承保机构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这种一体兼两职的模式并不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理想状态。在这方面,中国可以借鉴德国所采取的海外投资的管理、审批与保险相对分离的体制模式。此外,我国对“合格投资”以及“合格投资者”界定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目前只对企业投资者承保,对于“合格投资”的界定较为成熟的应属美国,同时MIGA也采取了类似的界定,这值得我国借鉴,将投资者、东道国、母国三位一体的联系起来考虑,这样有利于减少海外投资带来的风险。

3.4.2 国际法方面对中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保护

国际法上对于我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保护主要在积极利用国际条约公约及国际法制度上。我国已经与10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并在一直在积极寻求国际合作,进一步扩大私人海外直接投资的合作范围。同时,我国应积极利用已经加入的国际组织,国际机构以及国际公约来为我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服务,积极利用公约所赋予的成员国的权利,如要求东道国给予国民待遇,利用MIGA担保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利用ICSID解决投资争议等,使国际法资源充分发挥其效用。

此外,在我国尚未建立起成熟海外投资保护制度的过渡时期,善加利用一些国际法上已经存在的制度,将对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保护有很大帮助。其中,比较成熟的是外交保护制度,联合国在2006年发布了《外交保护草案》(Draft articles on Diplomatic Protection),对母国对其进行海外直接投资的公司形式外交保护的条件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虽然在海外投资中存在“卡沃尔条款”这样的规则,和某些对使用条件不一致的看法,但是外交保护仍不失为在合约和法律失效时一种有力的救济手段。外交保护是一国国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外国受到侵害时,若在当地得不到救济,其本国可以进行干预,对其加以保护或就其所受的损害索赔。外交保护的行使将一国国民的利益同国家利益联系起来,通过将私人争端上升到国际关系的高度,通过和平的国际手段解决国际争端。这有利于迅速有效的解決投资争议,弥补损失,从而使投资者的利益和国家利益得到维护。

4 结 语

海外直接投资的风险是随着海外直接投资及其保护制度的发展一起发展的。海外直接投资发展到今天,不仅涉及更多更全面的投资领域,其保护制度也来越完善,海外直接投资的传统风险在完善的投资保护制度之下可以被屏蔽,但是新的风险却永远防不胜防。我国长久以来一直处在资本输入国的地位,近年来,企业的海外直接投资活动十分积极。但是,目前我国仍处在海外直接投资的起步阶段,海外投资的各项保护制度还有待完善,应当综合考虑国内外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考虑国内法律制度与机构设置的融洽性,考虑法律运行的效率性,根据不断发展的实践,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海外投资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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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科明

第三篇:跨国公司海外直接投资理论脉络及动态述评

摘要:近几十年来,跨国公司的海外直接投资理论不断取得新的突破。从新古典国际投资理论开始对跨国公司的海外直接投资理论的脉络及最新进展进行了系统分析和总结,以期对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跨国公司;直接投资;述评

一、新古典国际贸易框架下的直接投资理论

在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中,商品的国际贸易是国际经济交往最为重要的形式(实际上也是唯一的形式,因为这些理论的一个共同的假设就是生产要素不能跨国流动)。二战后,随着国际直接投资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地位的不断提高,国际直接投资的动因问题开始进入理论界的视野,最初的理论基础就是新古典比较优势理论。

最早试图对国际直接投资进行解释的理论是蒙代尔的投资与贸易互替理论(Mundell,1957)。蒙代尔模型完全以H-O-S模型为基础,认为资源禀赋的差异会导致国家间商品价格及要素价格的不同,如果生产要素(资本)可以跨国流动,在商品流动受限的情况下,资本会从资本充裕的国家流向资本稀缺的国家。资本的跨国流动不仅会使国家间生产要素的价格重新趋于一致,而且也会使国家间商品的价格重新趋于相同。这意味着要素的跨国流动对商品的贸易具有替代作用,即要素的跨国流动实际上是间接的商品贸易。

麦克杜格尔(Macdougll,1960)在单一产品框架下,构建了更便于分析的国际资本流动模型。单一产品框架的好处在于排除了通过商品的贸易展开国际经济交往的可能性。模型仍以H-O-S模型为基础,并假定资本可以跨国流动。在此框架下,由于国家间资源禀赋的差异会导致资源价格存在差别,所以会引发资本从资本充裕国向资本稀缺国的跨国流动。克鲁格曼(Krugman,1980)吸收了麦克杜格尔模型的优点,也构建一个用于解释资本跨国流动的单一产品模型,不同之处在于克鲁格曼模型是一个跨期模型。模型假设国家会经历现在和未来两个时期,一国生产当前消费品的能力较强,另一国生产未来消费品的能力较强。如果两国的偏好相同,则在封闭经济条件下,当前消费品生产能力较强的国家在当前消费品的生产上就具有比较优势,利率水平相应较低;而未来消费品生产能力较强的国家在未来消费品的生产上就具有比较优势,利率水平相应较高。从而引发国际资本从当前消费品生产的比较优势国向未来消费品生产的比较优势国流动。模型的核心思想是将资本的跨国流动看作是一种国家间的跨期贸易行为。

新古典国际贸易理论框架下的国际投资理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资本的跨国流动现象,但本质上只是一种国际间接投资理论。这些理论用于解释国际直接投资至少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新古典国际投资理论的根本思想是,资本的跨国流动反映了国家间资源的相对稀缺性(要素价格的差异性),问题是纯粹的相对稀缺性只会引起不以控制权为目标的国际间接投资(中长期信贷或证券投资),而不会引发以获取企业控制权为目标的国际直接投资。第二,新古典国际投资理论预期资本的跨国流动是单向的,即只会从资本的充裕国流向资本的稀缺国,而且资源禀赋差异越大,资本的跨国流量就越大。但直接投资的现实状况是,资本充裕国(通常是发达国家)既是资本的主要流出国,也是资本的主要流入国,另外资本最稀缺的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吸收的国际直接投资也最少。第三,新古典国际投资理论中的国际投资是资本会真实地发生跨国流动,但国际直接投资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资本筹集的当地化,用于直接投资的资本大部分甚至全部都可能会在东道国资本市场上筹集。第四,新古典国际投资理论中的国际投资是资本的单一跨国流动,而国际直接投资实际上是一揽子要素(包括管理、技术等)的跨国流动。

二、结构性市场不完全与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的创立

由于新古典国际贸易理论框架下的国际投资理论不能很好的解释国际直接投资,所以经济学家逐渐将视野转向国际贸易理论之外的领域,海默和及其导师金德伯格(Hymer,1960;kmdellberger,1969)的垄断优势理论使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海默的研究从跨国公司海外子公司的生存性问题开始。一般来说,跨国公司的海外子公司与东道国本地企业相比,在市场竞争上处于相对劣势,原因在于跨国公司的跨国经营行为具有额外的成本,主要包括信息成本和距离成本两个方面。这意味着跨国公司的海外子公司的要想在东道国市场竞争中存活,就必须具有赖以生存的特定优势。海默和金德伯格对跨国公司特定优势的可能源泉进行了研究,指出先进技术、规模经济、管理经验、产品差异化能力及政府干预等都可能会使跨国公司拥有某些特定优势。由于企业拥有这些特定优势实际上意味着市场结构已经由竞争性市场转变为垄断性的市场,所以从根本上讲,企业的特定优势来源于结构性的市场不完全,这些特定优势实际上也就是由不完全市场所导致的垄断优势。 不过企业拥有垄断优势,并不意味着就必然会进行国际直接投资,因为企业还可以通过出口或许可证的形式利用垄断优势。海默和金德伯格认为企业之所以不通过出口的方式利用垄断优势,可能是因为存在过高贸易成本(自然或人为),而企业之所以不通过许可证的方式利用垄断优势,可能是因为中间品市场的失灵。垄断优势理论主要贡献是首次真正创立了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并使理论的研究基础由国际贸易理论转向产业组织理论。

由于企业拥有垄断优势是国际直接投资关键条件,所以此后经济学家又对跨国公司的垄断优势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约翰逊(Johnson,1970)将跨国公司的技术优势扩展为知识资产优势,并将其看作是跨国公司最重要的优势,理由是知识资产具有三个重要的特性:一是知识资产相对于物质资产更加容易低成本的跨国传递;二是知识资产的生产需要相对较多的熟练劳动;三是知识资产的使用具有公共产品(非竞争性)的特性。凯夫斯(Caves,1971)则强调了跨国公司产品差异化能力在垄断优势中的重要性,认为跨国公司拥有的优势根本上都与产品两种形态的差异化能力相关。跨国公司的规模经济优势的研究也得以深化,区分为公司规模经济和工厂规模经济(Penrose,1976,Manus,1976,Wolf,1977)等。除此之外,阿利伯(Ahber,1970)还拓展了对跨国公司筹资优势的认识,认为汇率预期贬值国家的企业相对于汇率预期升值的国家在筹资成本上具有优势。

海默和金德伯格垄断优势理论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理论中跨国公司的垄断优势作为假定前提存在,这意味着忽略了垄断优势的获取成本,可能会高估来自于垄断优势的收益。另外由于忽略了获取成本,也就不能说明企业为什么会投资于某些优势(主要是知识资产优势)而不是其他优势(比如物质资产优势),实际上也就是没有从根本上说明跨

国公司垄断优势的来源问题(Buckley and Casson,1976)。第二,理论认为中间品市场的失灵导致企业无法通过许可证的方式利用垄断优势,但对中间品市场失灵的根源并没有给出充分的解释。另外理论用贸易成本排除了企业通过出口利用垄断优势的可能性,但不能解释地域上比较接近(自然壁垒较低)和市场较为开放(政策壁垒较低)国家间的直接投资活动。三是理论属于静态分析,没有说明企业何时会拥有垄断优势,何时会对外进行直接投资,以及投资的区位会随时间如何变化。

三、垄断优势理论的深化与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的发展

继海默和金德伯格提出垄断优势理论之后,许多经济学家又对垄断优势理论进行了初步拓展和补充。希尔施(Hitch,1974)认为成本是影响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提出了国际直接投资的“四成本”理论,四种成本分别是生产成本(P)、许可生产的额外成本(K,主要是技术扩散的风险成本)、出口销售的额外成本(M,运输成本及关税成本等)、跨国经营的额外成本(C)。假设有A、B两个国家,其中A国为母国。如果PA+M>PB+C,PA+K>PB+C,则企业会选择直接投资的方式利用垄断优势;如果PA+M

斯蒂文斯和克鲁格(Stevens,1972;Kruger,1976)以证券投资理论为基础,提出了国际直接投资的风险分散理论。理论认为企业的经营状况与宏观经济形势密切相关,由于各国的经济中都存在影响企业经营状况的不确定性因素,为了降低风险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企业可以象风险厌恶型的投资者通过证券的多样化分散风险一样,通过地区的多元化布局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风险分散理论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如果企业国际直接投资的目标是想通过地区布局多元化分散风险,实现股东预期收收益(利润)的最大化,那么这种地区的多元化布局实际上是没必要的,因为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证券市场上的多样化达到同样的目的。二是企业分散风险的耳标与企业追求海外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权是矛盾的,因为掌握管理控制权有时会阻碍企业风险分散目标的实现。所以风险分散理论的成立依赖于资产市场的不完全(过高的交易成本)。

弗农(Vernon,1966)对垄断优势理论进行了动态化拓展,提出了著名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弗农认为高收入国家会经常发生产品的创新活动,原因是高收入国家一方面市场需求变化较快,另一方面市场竞争较为激烈。新研发产品的生命周期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产品阶段,其基本特征是生产和消费都仅在母国发生,理由是此时只有母国有市场需求,企业也想贴近市场观察消费者的反映,并与国内的投人品供应商保持密切联系以随时对产品进行调整,此时由于市场需求缺乏弹性,厂商对产品的生产成本的区位差别不太关注。二是产品成熟阶段,其基本特征是前期产品会出现出口,原因是此时国外(其他发达国家)出现了对该产品的需求,后期会出现对外直接投资,原因是产品的需求弹性进一步增大,海外生产成本(主要是劳动力成本)较低的优势逐渐突出,如果成本合适,企业就会选择以直接投资的方式满足国外的市场需求。三是产品标准化阶段,其基本特征是直接投资的区位会转移至发展中国家,原因是产品的生产已经接近于完全竞争市场,生产成本成为决定需求的关键性因素。弗农理论主要贡献是首次解释了企业垄断优势的根本来源(市场需求和竞争),并从动态的角度对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进行了分析。理论的主要问题在于将直接投资看作是产品生命周期后期对出口的替代,不能解释现实中大量非出口替代型的直接投资。弗农本人后来也意识到产品生命周期理论的问题所在,并对理论进行了一定的修改(Vernon,1971),同时将分析的重点转移至寡头垄断市场。拓展后的生命周期理论最主要的贡献在于用寡占市场上企业间的战略反应解释了某些非出口替代型的直接投资。

尼克伯克(Kmcherbocker,1973)则对弗农提到的寡占反应型投资进行了专门研究,较为完整的提出了国际直接投资的寡占反应论。尼克伯克发现二战后美国的海外直接投资都是由垄断性较高行业的寡头企业进行,海外投资的时间和区位都非常一致。尼克伯克将这种现象归因为寡头企业间竞争的跟随型战略反应(follow the leader),即就是某一企业的对外投资,会打破原有的寡占均衡,而其他企业的最优战略选择就是盯住对手。先期进入者的投资属于进攻型投资,投资的动因可以用垄断优势理论解释,后期跟随者的投资属于防御型投资,投资的动因则由寡占反应论解释。寡占反应论主要问题在于对跟随型企业的目标没有明确的假设,这样就不能解释为什么跟随型战略就总是最优的。

四、交易性市场不完全与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的形成

垄断优势理论的一个重要假设就是中间投入品市场的不完全,但对不完全的原因一直没有给出合理的理由。巴克利和卡森(Buckley and Casson,1976)以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为基础,提出了国际投资的内部化理论。理论认为过高的交易成本会使国际中间投入品市场失灵,从而导致企业产生内部化行为,即就是通过国际直接投资而不是许可证方式利用拥有的垄断优势。具体来讲,企业内部化的收益主要包括:为生产周期较长生产活动(比如研发)提供期货市场;创建内部中间品市场,利用垄断势力实行转移价格;在双边垄断时降低讨价还价的成本;降低信息不对称时买卖双方的风险;利用内部转移价格避税(关税及所得税等)等。这些收益在知识资产市场上最为典型,由于知识资产优势是跨国公司垄断优势中最为重要的优势,所以跨国公司在许可证(中间品交易)和直接投资(内部化)间更可能会选择直接投资。巴克利和卡森的内部化理论不仅对中间投资品市场的不完全性给出了较为完整的解释,而且还通过一个研发型公司的发展模型,说明了企业投资于知识资产优势的动因。

内部化理论只是说明了企业在直接投资和许可证之间的选择问题,并不能说明企业为什么不利用出口的方式利用垄断优势。此后邓宁(Dunning,1977)通过结合国际投资的区位理论,对以垄断优势理论、内部化理论为核心的许多国际投资理论进行了综合,提出了著名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理论认为企业进行

直接投资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前提条件:所有权优势(O)、内部化优势(I)和区位优势(L)。所有权优势反映了企业的特征,内部化优势反映了产业的特征,而区位优势则反映了国家的特征。只具备所有权优势和内部化优势的企业会选择出口,只具备所有权优势的企业会选择许可证。由于该理论同时能够解释企业在直接投资、许可证与出口三种经营方式间的选择问题,所以被称为是国际直接投资的通论。国际生产折衷理论的主要问题是分析框架静态性,不能预测随着时间的变化,企业的三种优势及选择会如何变化。邓宁(Dunnmg,198I)本人对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又进行了动态化发展,提出了国际投资周期理论,对收入水平与直接投资(外向型和内向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

从垄断优势理论到国际生产折衷理论都以发达国家的国际直接投资为背景,理论至少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通常规模较大;对外投资的行业通常是技术或知识密集型行业。因为只有规模较大和知识密集型的企业才可能具有明显的垄断优势,而垄断优势又是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首要条件。但日本学者小岛清(Kojima,1978)的一项研究对此提出了挑战,因为研究发现日本进行海外直接投资的都是中小型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行业是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的。为此,小岛清以新古典比较优势理论为基础,提出了边际产业扩张理论。理论认为一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会从边际产业(比较劣势产业)开始,因为比较优势产业可以通过出口的方式服务于国外市场的需求。另外,一国对外投资的主体通常会是中小企业,理由是中小企业的国内市场竞争力较弱,最有可能被挤出市场从而对外进行直接投资。进行直接投资的企业被假定为拥有技术优势(具有垄断优势),模型隐含假定中间品市场不完全,即排除了企业通过许可证利用技术优势的可能性。这样小岛清就通过边际产业扩张理论对日本独特的直接投资现象进行了解释,不过理论并没有超过邓宁国际生产折衷理论的框架,因为其预测的国际投资还是以企业拥有所有权优势(技术优势)、内部化优势(中间品市场不完全)和区位优势(外国在该产业具有资源禀赋优势)为基础。边际产业扩张论的最重要的优点在于它是自垄断优势理论以来,首次采用一般均衡分析框架分析国际投资动因的理论,将分析框架由单一产业、单一产品和单一企业扩展至多企业、多产业及多产品。不过由于其理论基础是新古典国际贸易理论,国家间资源禀赋的差别仍是理论的核心所在,所以其根本的问题仍是难以区分企业的间接投资和直接投资。

五、跨国公司的进入模式与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的深化

从目前的研究趋势来看,OLI范式目前已经逐渐成为分析国际直接投资行为的一般框架,其他理论都可能只是强调了该范式中的某一或某些方面,总体上皆可以纳入其中。不过传统的OLI范式仍是一个需要不断拓展的框架(Dunning,2001),因为OLI范式的理论核心主要是解释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动因问题,但并不能很好的解释跨国公司以何种方式进入东道国市场,跨国公司的进入模式问题是近几十年来直接投资理论最重要的领域。进入模式主要涉及三个问题:一是跨国公司的所有权安排问题,即就是在独资公司和合资公司(以及战略联盟)之间的选择;二是跨国公司的产品策略问题,即就是进入市场时,是选择母公司的主线产品还是要进行产品的多样化;三是跨国公司的进入方式问题,即就是在绿地投资和跨国并购之间的选择。

(一)跨国公司的所有权安排

在传统的跨国公司理论中,跨国公司的海外投资主要以独资公司的形式出现。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随着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以合资公司的形式进入东道国市场,海外子公司所有权的安排问题开始引起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并形成了一些重要的研究文献。从目前的情况看,大部分研究都是在交易成本和市场失灵的框架下展开分析,其基本思想是所有权的不同安排主要与跨国公司降低成本和分散风险的追求有关(Marco Mutmelh,Lucia Piscitello,1998)。这些研究文献表明,影响跨国公司所有权选择的因素主要有产业因素、企业因素和区位因素三类。

产业因素方面主要有:(1)技术密集度。传统的内部化理论表明,技术密集度与交易成本成正向关系,较高的控制权可以大大降低技术密集型产品的交易成本(Bucley and Casson,1976.1979;Caves,1982;Teece,1993)。因此,技术密集度越高的企业在海外投资时,越有可能选择独资企业(Fagre andWell,1982;Henna~,1991)。(2)产品差异化程度。当企业海外投资是以进入比较陌生的产业从事产品多元化经营的形式进行时,投资的不确定性会大大上升。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降低不确定性,合资企业就更可能被跨国公司选择(Hennart,1991,1994)。

企业因素主要有:(1)企业的规模。一些研究(Kogut and Singh,1988;Larimo,1994)认为规模较小的企业由于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所以更可能会以合资企业的形式进行海外经营活动。不过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交易成本决定企业的规模,规模越大的企业内部交易成本也越高(Wllhamson,1975.1985),所以为了避免由完全的内部化导致的过高的交易成本,较大的企业又可能会更容易选择以合资企业的形式进入东道国市场(Colombo,1995)。另外,规模较大的寡头型企业在谈判上的优势也可能会成为其偏好合资企业的重要原因。(2)企业海外投资的经验。在一个比较陌生的市场上,企业为了低成本的获得经营所需各种信息(消费者偏好、生产要素供给等),提高海外投资的收益率,更可能会以合资企业的形式组织海外投资活动(Marlotti and Plscitello,1995)。但是随着国际化经验的不断丰富,企业会越来越倾向于选择以独资企业的形式进入东道国市场(Gatignon and Andemon,1988;Zejan,1990;Lanmo.1994;Padmanabhan and Cho,1996)。

区位因素主要有:(1)社会文化差异程度。相关研究认为,东道国的社会文化背景跟母国差异越大,跨国公司选择合资公司的可能性就越大(Kogutand Smgh,1988;Erramdh,1991;Larnmo,1994),这是因为东道国的合作方可以帮助跨国公司低成本的消除文化差异造成的经营风险。不过也有研究认为社会文化差异也可能会带来合资公司的协调成本(Pad.manabhan and Cho,1996)。所以文化的差异程度对所有权安排的影响具有一定的模糊性。(2)东道国的市场规模。东道国较大的市场规模是传统上被认为导致跨国公司海外投资时选择独资公司的重要因素

(Markusen,1988,1996),不过,也有学者(Lari-mo,1994)认为如果海外投资需要在营销网络、售后服务等方面消耗大量的资源,则跨国公司进入规模较大的市场时,可能会选择合资公司服务于东道国的市场需求。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有研究(W.-F Le-ung.1998)表明,在跨国公司的进入模式中,独资公司和合资公司并不完全是非此即彼的关系,独资公司和合资公司在同一个市场中也可能会出现共存的情形,原因与企业特定知识和工厂特定知识的区分有关。

(二)跨国公司的进入方式选择

跨国并购优于绿地投资最重要表现是进入的速度比较快(dunning,1998),所以如果跨国公司对进入东道国的速度要求比较高,通常就会选择跨国并购。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因素会影响跨国公司在绿地投资和跨国并购间的选择,这些因素也可以分为产业因素、企业因素和区位因素三类。

产业因素主要有:(1)规模经济。规模经济较为明显的行业,跨国公司更可能会选择以并购的方式进入,原因有三:一是规模经济越明显,跨国公司进入时达到最优规模的投资就越大(Harngan,1981;Scherer,1980);二是规模经济越明显,东道国企业对新进入者的竞争反应就越强烈;三是规模经济越明显,新的生产能力的形成对于现存企业和新进企业自身的损害就越大(B.Elangoa.Rakesh B.Sambhary.ab,2004)。(2)产业的增长情况。在需求具有增长性的产业中,新企业的进入一般不会引起较大规模的价格竞争,因为产业的增长保证了现存企业的生存空间(Oster,1994;Caves and Mehra,1986)。所以在需求具有增长性特征的产业中,跨国公司更可能会通过绿地投资的形式进入东道国市场(B.Elangoa,Rakesh B Smnbharyab,2004)。(3)技术密集度。技术密集度较高的企业一般不太可能选择以并购的方式进入东道国市场,主要原因是并购后技术的移植可能比较困难。另外,由于很难区分人为和技术的因素,所以并购后企业的市场绩效也较难控制和评价(Ca-ves,1996;Williamson,1985)。(4)产品的差异化程度。在资产寻求型(Dunning,1998)的直接投资中,企业通常会进入新的领域进行产品的多样化,以获取存在于当地企业中某些特定知识和关键性资源,此时企业通常会通过并购的方式进入东道国市场(Changand Rosenzwelg,2001;Dehos and Beammh,1999)。因此,产品多元化通常与跨国并购同时出现。

企业因素主要是企业的规模。跨国并购的一个重要优点在于可以使跨国公司获得目标企业的某些重要的特定资产(即资产寻求型投资),而且如果东道国目标企业内的目标资产和非目标资产难以区分,跨国公司会倾向于进行完全的并购(Hennart,1994)。不过,跨国公司并购决策很大程度上又要受东道国目标企业相对规模(相对于跨国公司)的影响,一般情况下,目标企业的相对规模越大,非目标资产的量就越大,而跨国公司的吸收能力也越低,所以目标企业的相对规模与跨国公司选择并购方式的可能性成反向关系。

区位因素主要是市场竞争程度和社会文化差异程度。一般而言,东道国的市场竞争程度越强,跨国公司越可能会选择以并购的方式进入,原因是并购不会产生新的生产能力,从而可以避免海外子公司与当地企业的价格竞争(Caves and Mehra,1986;Chang andRosenzwelg,2001)。另外,也可以降低当地企业对跨国公司的进入进行报复的可能性。不过,如果较高的市场竞争程度是主要由进口品的竞争所导致,则跨国公司更可能会以绿地投资的形式进入,原因是其他外国公司在东道国的成功销售,会使其增强绿地投资成功的信心(Cubbin and Geroskl.1987;Turner.1980:Caves and Mehra,1986)。社会文化差异对于进入模式也具有重要影响,一些研究表明,东道国的社会文化背景跟母国差异越大,跨国公司选择以并购的形式进入东道国市场的可能性就越大(Kogut and Smgh,1988;Erramdh,1991;Lanmo,1994)。

(三)跨国公司的产品策略选择

跨国公司的一个重要决策就是进入东道国市场时,是集中于母公司的主线产品还是进行产品的多元化。近年来,这方面的研究取得了许多重要进展,现有的研究表明,影响企业产品决策的因素大致可以分为产业因素和企业因素两大类(Dunning,1980;Grant.1995;Hood and Young,1979;Sharma,1998)。

产业因素主要有:(1)产业增长情况。一般来讲,如果东道国主线产品的市场增长率较高,跨国公司市场进入时会选择主线产品,即主线产品的市场增长率与产品多样化成负向变动关系(Grant,1995;Hood and Young,1979)。(2)市场结构。东道国企业在主线产品上的市场势均力越大,跨国公司进行时就越可能会进行产品的多样化,因为较大市场势均力会产生较高的进入壁垒。与此相类似,东道国企业如果在主线以外的产品上具有较高的垄断势均力,又会使跨国公司的产品多样化倾向下降。所以东道国企业在主线产品上的垄断势力与跨国公司的产品多样化成正向变动关系。(3)需求的不稳定性。如果产业的发展比较成熟,需求较为稳定,跨国公司一般偏向集中主线产品,因为这样可以使跨国公司集中于产品的内部管理,以提高核心竞争力。但如果市场需求不稳定,产业结构变化较快,则跨国公司在市场进入时倾向于多元化经营,目的是通过多元化分散市场不稳定性所造成的风险(Ldach Nachum,1999)。(4)研发密集度。研发密集度较高的企业一般也具有较高的内部化倾向(Bucley and Casson,1976;Lowe and Tay-10r,1998),所以研发密集度较高的企业更可能会集中于主线产品,而研发密集度较低的企业更可能会实行产品的多元化。

企业因素主要有:(1)公司规模。公司规模对多元化的影响一直有争议(Haveman,1993;Klmber-ly,1976)。一方面,企业规模越大,资源量越多,为企业本身相对其相关者在技术和制度环境上提供更多控制力量,越有能力(物力、研发能力、自主能力等)为实现企业发展目标开发新产品(Kmabe由and Evanisko,1981)。另一方面,公司规模较大所带来的交易成本迅速增加也会阻碍向多元化发展(Huf-fet al,1992)。(2)企业的国际化经验。进入陌生的产业领域会使企业的经营风险上升,经验越是丰富的企业控制风险的能力一般越强,所以国际化经营较为丰富的企业更可能会进行产品的多元化,而进入国际市场时间较短的企业则更可能集中于主线产品((Kim and Kogut,1996;Mudambi,1998;Sambharya,1996)。

需要强调的是,现有的大多数文献一般将跨国公司的所有权安排、进入模式和产品选择视为三个相互独立的问题。不过,由于决定跨国公司的进入模式、所有权安排及产品策略三者选择的许多因素其实是具有重合性,所以也有研究表明,跨国公司的三项决策实际上具有一定的关联性(Chatterjee and Singh,1999:R.Mudambi and S.M.Mudambi,2001)。另外,新近的市场进入理论是行为预期理论,该理论将跨国公司的决策视为一个基于学习能力的动态决策过程(Chang and Rosenzweig,2001;Vermeulen andBarkema,2002)。认为跨国公司的某一时点的进入决策以其过去的进入模式为基础,即就是一个成功通过某一模式进入东道国市场的跨国公司,通常会在其以后的决策中选择相同的进入模式。

作者:范兆斌 苏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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