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黄打非配套制度

2022-07-29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制度的使用越来越多,制度是一种需要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如何制定一个合适的制度?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扫黄打非配套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扫黄打非配套制度

权力运行制度配套制度

大兴安岭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务会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权力运行,保障权力行使的透明和便于监督,根据《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权力运行制度建设意见》,结合大兴安岭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权力运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职能的科室,其行政权力的运行应当适时向局务会议通报或经局务会议讨论议定。

第三条 局务会的主要内容:

1、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重要指示,以及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精神;

2、贯彻执行上级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和局主要事项决议,研究落实具体措施;

3、组织本局人员学习政治理论、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等;

4、研究本局工作要点、阶段工作计划、培训计划等;

5、研究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资金拨付等重要事项;

6、研究决定报请局党组或局领导研究决定的事项;

7、研究科室工作中规范性文件(决定、细则、办法、制度等)的制定、修改,以及工作总结、检查、通报等事宜;

8、研究探讨涉及事业发展的重大课题与政策措施;

9、听取基层单位的工作汇报或研究专题请示并作出决定;

10、其它需要局务会通报或研究的事项。

第四条 日常权力运行一般事项,应当在局务会议上通报;较重大的事项,应当经过局务会议讨论,形成初步意见报厅主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局务会议由主要负责人或受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分管负责人召集并主持,局党组全体人员参加。参加会议人员不得无故缺席,如不能出席向召集人请假,并告知对有关议题的意见。党组人员不足三分之二的,原则上不召开局务会。

第六条 局务会议采取不定期形式召开。一般每月一次。需经局务会议讨论形成意见的事项,应依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七条 局务会议应有明确的会议议题,并事先向与会人员告知;需研究讨论的事项,应事先向与会人员发送有关材料。

第八条 局务会议议题由局党组主要负责人确定,也可由分管负责人及有关事项承办人提出,报请主要负责人确定。

第九条 局务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上级决策部署保持一致,符合依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要求。参会人员要认真发言,积极大胆地提出工作设想和建议,阐述自己的观点,对错误的倾向性意见勇于批评。在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局长作出最后决定。受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的会议,一般由副局长作出决定;重要事项需请示局长后决定。

第十条 局务会形成的决定,有关人员要认真执行,按照程序和时限办理,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办结情况,不得无故拖延、推诿。如在实际执行中遇到问题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提交处务会会议重新讨论决定。对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局务会议应由专人作好记录,每个人的意见及会议决定都应有据可查。会议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

1、会议名称;

2、会议时间、地点;

3、会议议题;

4、会议主持人;

5、出席与缺席会议人员姓名;

6、会议记录人;

7、会议讨论发言记录,要记录每位与会人员发言,及不同意见与争论;

8、会议决议及通过决议的情况,与会人员签字。

会议记录本要进行编目,注明启用和截止日期,归档保存备查。

大兴安岭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专家评审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兴安岭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专家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的效率,促进权力运行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专家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规范。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专家评审,是指在权力运行过程中,由评审专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规定对评审对象进行实质性考察、核实、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专家评审的事项,以及权力部门具有自由裁量权或者选择的资金、项目和资源分配等事项,应当建立专家评审机制。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评审事项主要包括:

(一)省长特别奖评审;

(二)省级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基础设施资助评审; I

(三)省级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评审;

(四)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条件评审;

(五) 创业培训机构和创业培训讲师资格认定;

(六) 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复鉴(最终鉴定);

(七) 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专家评审的事项。

第五条 本局设立专家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专家评审和专家管理的重大事项,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相关分管副局长担任。

专家管理委员会下设专家管理办公室,设在局专业人员技术管理处,承担专家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为促进专家评审工作规范化,确保评审质量,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工作前,专家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评审对象类别和专业性质,会同相关业务科室(单位),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一定数量(一般应当在3名以上且为奇数)专家,组建专家评审组。

在等额选取有效专家的同时,应当根据评审工作实际需要,另行抽取5位候补专家,并按抽取时的先后顺序依次排序,以备依次递补。 专家库中的专家无法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的,可以直接聘请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评审工作。

组建专家评审组的情况应当记录备案。

第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评审对象或者评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二)评审对象因正当理由书面申请要求其回避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专家评审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评审工作的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向与会专家阐明评审目的、原则、要求以及相关事宜,并宣布评审纪律;

(二)由专家评审组全体成员民主推举并经组织评审工作的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同意后,产生专家评审组组长;

(三)专家评审组组长组织评审专家对评审事项进行研究和评析,并对具体评审意见进行汇总,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四)专家评审组全体成员在综合评审意见上签字,形成最终评审意见,并提交组织评审工作的相关业务处室(单位),作为行政决策依据。

第三章 评审专家管理

第九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在评审工作中能够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学术造诣高深,熟悉和掌握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和最新研究成果,在其相应专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

3、热爱评审工作,熟悉评审政策,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够按时参加评审工作并保证评审质量。

4、自愿参与大兴安岭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有关评审工作,并接受相应的监督和管理;

5、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院士、具有特殊专业的专家以及特需专家年龄可不受此限制。

6、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参与特殊或者特别重大事项评审的专家主要从院士、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和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学科(专业)带头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等省级以上优秀专家中选拔。

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得从行政领导中产生。 第十条 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评审工作享有知情权,可以查阅评审事项和评审对象相关资料;

(二)在评审过程中,可以不受任何干扰,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三) 在评审过程中,可以独立行使投票表决权;

(四) 可以要求在评审意见中记录不同意见;

(五)在提交书面理由的前提下,可以拒绝在评审意见上签字;

(六)按照有关规定,以一事一酬方式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评审工作,提供客观、公正、明确、具体的评审意见,并对所签署的评审意见负责;

(二)严格遵守评审保密规定,不得向外界泄露具有保密要求的评审情况;

(三)不得就评审事项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正常评审以外的接触,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其财物或者接受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宴请。

(四)主动制止并及时、如实向评审委员会反映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

(五)评审对象或者评审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为促进评审专家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由专家管理办公室组织设立专家库,对评审专家进行动态管理。

专家库通过以下程序设立:

(一) 推荐候选人员 入库专家候选人主要采取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推荐、自我推荐和第三方推荐的方式产生,并须具备以下材料;

1、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2、教育背景及工作简历;

3、学历、学位及专业资格证书;

4、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等;

5、所在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出具的评价、推荐意见。

(二)确定入库人员

专家管理办公室对候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经厅领导批准后,确定入库专家人选。

专家库按照专业分类设立若干专业组。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聘任期满后,经专家管理办公室考核合格并经本人同意,可以继续聘用。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专家管理办公室提请专家管理委员会批准解除聘任关系:

(一)在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经考核不胜任评审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长期不接受评审工作任务,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因身健康状况欠佳等客观原因无法继续从事评审工作的;

(五) 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关系的;

(六) 由于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评审专家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大兴安岭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兴安岭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

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权力运行,提高机关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意见》,结合大兴安岭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各科室、业务处理中心及各县、区、局社保局。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原则:

1、依法实施原则。

2、“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5、服务与高效原则。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范围:

1、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的合法性;

2、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程序合法性和办结的时效性;

3、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理性、处罚执行的及时性、办结的时效性;

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程序合法合规、结果的公正性;

5、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公开公示情况及制度规定的行权过程应公开公示的环节;

6、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办理时限、局务会记录及其他便民服务措施落实情况;

7、行权的廉洁性;

8、配套制度执行情况;

9、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所涉及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

1、强化监督检查。对行使权力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党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一次,纪检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两次,责任科室、单位自检自查每季度至少一次。对因决策失误、决策过错造成行权行为被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撤销、变更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责任人(包括承办人、审查人、批准人及集体决定的负责人)予以追究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国家规定在给予行政赔偿后对责任人进行追加赔偿。各单位每季度对权力运行各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明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并将每项制度运行过程填写“权力运行轨迹档案一览表”,每半年向地局纪检监察组报告一次制度执行情况。

2、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由地局纪检监察组指定专人受理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投诉、举报,举报电话0457-2133788;电子信箱:dxalsbj6123 @126.com。随时受理和定期组织收集社会各界、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对本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等不良行为的反映,并及时处理纠正,一般问题要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比较复杂的问题最多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主动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反映和媒体曝光的问题,要进行认真调查,并及时反馈调查结果。

4、严格执行《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财务运用效率,强化财务监管、审计和复核,提高财务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5、探索建立并实施电子监察。把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要素固化到电子软件上,全程跟踪监控,全面提高监察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组织领导。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监督检查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地局纪检监察组组织实施。

第七条 监督检查采取的措施:

1、调阅档案(案卷)及有关材料;

2、要求有关科室、单位或承办人就监督检查中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深入基层科室工作现场,或采取召开座谈会、回访相对人等措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严格考核奖惩制度。实行综合考核、过程性考核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制度,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体系及社会评估制度。考核结果与当年的评先评优、晋级晋职挂钩,对成绩突出的科(室、局)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责任心不强,甚至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办法由大兴安岭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大兴安岭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

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认真查处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行为,强化权力运行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处分条例》、《黑龙江省贯彻<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各科室、业务处理中心及各县、区、局社保局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责任人。

第三条

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开、权责一致、惩教结合、法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依照相关党纪政纪条规进行责任追究,视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条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一)责任人在受理、告知、审查、批准(决定)、执行等个人办理环节中违反行权依据、规定、程序,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错误行权的;

(二)责任人在局务会、调查、核查、审议、复议等集体决策环节中违规违纪,导致决定失误的;

(三)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未公开公示的;

(四)责任人不尽责,导致行权事项超越制度规定时限办结的;

(五)责任人在行权过程中有索要或者收受当事人及其亲属财物、接收宴请、礼品或者让其代支其他费用等以权谋私行为的;

(六)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七)涉及多部门协办事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它部门的;

(八)责任人因其他违反制度规定,导致错误行权的。

第六条 责任主体认定:

(一)承办人直接做出错误决定,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错误行权,追究承办人责任;承办人提出意见或方案有错误,审查人、批准人未予以纠正,导致行权错误,承办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查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审查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权错误,审查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查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权错误,批准人承担直接责任。

(二)集体决策环节中经集体讨论做出的错误决定,集体决定的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相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两人以上共同行权的造成行权错误,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集体决策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权错误,批准人承担直接责任;集体决策中因个人违规违纪造成行权错误的,违规违纪人承担责任;应进行集体决策而未进行集体决策,导致行权错误的,由该项行权批准人承担责任。

(三)不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的,按情节追究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承办人责任;

(四)在行权过程中,因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权错误,追究该领导责任。

(五)责任人在行权过程中存在收受申请人(处罚相对人)财物,导致行权错误,行权责任人承担责任。

(六)责任人不按规定时限办理,按造成延时原因,依环节拖延程度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七)其他违规违纪过错行为,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七条 责任追究

(一)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情节较轻的,由厅人事教育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取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二)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三)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上述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部门、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九条

做出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追究责任人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追究责任的,问责部门报主管领导签批后作出不予追究责任决定。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人事部门责任追究意见报经厅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大兴安岭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联合办理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高效便民、公开透明、协调顺畅的行政许可运行机制,加强对行政许可联合办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科室(单位)联合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联合办理行政许可是指行政许可需要我局两个以上的部门分别办理的,应当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负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采取联合办理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 联合办理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正、公开、效能、便民原则。

第五条 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六条 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由主办部门负责,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由厅法规处确定。 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在办理中出现争议和分歧时,由厅法规处协调、解释和处理。

第七条 主办部门应当将办理行政许可所需要报送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报送的材料分送协办部门。需要补充材料的,由主办部门通知申请人提供。

第八条 联合办理行政许可,分别不同情形,实行以下办理制度:

(一)一般事项直接办理制;

(二)特殊事项承诺办理制;

(三)需要上报的事项实行跟踪办理制;

(四)国家明令限制的事项实行明确答复制;

(五)收费项目实行一个窗口收费管理制。

第九条 联合办理行政许可实行信息网络化管理,简化工作流程,减少许可环节。

第十条 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程序、时限受理行政许可,除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外,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 第十一条 对于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由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共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由主办部门统一送达申请人。

第十二条 依照《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厅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对协办部门不予许可的行政行为,由主办部门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定期检查许可事项的执行情况,发现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地局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对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联合办理部门工作人员办理联合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篇:扫黄打非例会制度

一、为切实加强对“扫黄打非”工作的领导,全面提升“扫黄打非”工作水平,建立“扫黄打非”例会制度。

二、例会由县“扫黄打非”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组织召开,全体社区责任人参加。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月初,由街道扫黄办负责人召集。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

三、主要任务: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扫黄打非”长效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扫黄打非”领导小组的指示、要求,研究工作措施。研究制定“扫黄打非”的规范性文件,协调处置“扫黄打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例会主要工作内容: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建立联合执法联动机制;建立定期联合检查制度;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五、各社区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加强对涉及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大力查处涉黄出版物、盗版侵权行为,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强化法制意识,依法行政。

六、各社区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要加强沟通与交流,及时处理监管工作中的问题,相互支持,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形成管理合力,建立统

一、规范、有序的社会文化环境。

第三篇:两个责任相关配套制度

中共忻州市工业学校委员会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配套制度

为深入贯彻上级市委、市纪检委相关要求,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校党委就党务、政务、教学、组织人事等各方面工作,有重点全方位的开展和强化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如下相关配套制度。

一、校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分工制度

明确党委书记和校长的职责;校务会议以及党委委员会议制度及其议事规则;校行政领导干部以及党委书记工作关系准则;以及相应的监督和检查制度。

二、党务公开及其他相关配套制度

党务公开,总责任人为党委书记,具体制度包括:

第一条 党政中心理论组学习制度

坚持每月一次的党政中心理论组学习,提高校党政领导班子的理论水平以及管理和服务能力,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内法律法规文件精神。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制度

确定每两周召开一次党政联席会议,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通常包括校党委书记、副书记、校长、副校长、校综合办主任以及校长助理等,实施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第三条 党员发展制度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具备的条件以及相应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确定发展对象应具备的条件以及相应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并听取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接纳为预备党员的程序;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转正的条件、具体程序和要求;以及关于特殊情况的处理意见等。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

校党政领导定期述职述廉,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之间要互相关心,沟通情况,交流思想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相互提醒,强化自律与他律相结合。

三、校务公开及其他相关配套制度

第五条 校务公开制度

成立专门的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内容包括:政务公开、财务公开以及人事公开,总责任人为校长;学生教育管理公开,总责任人为主管学生工作副校长。

第六条 校务公开的相关配套制度

(一)离退休专家督导咨询制度

为充分发挥我校离退休专家在教学、科研和管理方面的督导咨询作用,设立“专家督导咨询委员会”,为学校建设发展提供督导咨询服务。

(二)学生干部选拔以及学生评优、评奖制度

对校学生会、班委会、团支部委员会委员的职数、提名、选举方式、公示程序、选举过程的监督等均明确规定,严禁班主任及有关领导干部对选举施加压力或影响;严禁班主任及有关领导指定学生干部。

(三)教师及班主任的考核奖惩制度

对教师的工作任务、责任、教学工作量的计算以及奖励的范围和标准、奖励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对班主任的聘任、工作任务和要求以及考核和奖惩等进行规范。

四、财务公开制度

每年向全校教师通报财务收支状况,校内各项财务支出实行制度化、公开化,大额资金的支出均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主要财务支出都应有校内制度为依据。

五、重点领域防腐倡廉制度

第七条 学生日常管理制度。

教师、班主任在工作中应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不得接受学生及家长的礼物及宴请;在工作中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好学生入党、评优、选拔学生干部和助学及发放等工作。对个别有相关情况反映的教师、班主任,校党委都及时介入调查,轻者在查明情况的基础上对本人进行谈话诫勉;重者依有关规定移交有权机关予以处理。

第八条 组织人事制度。

组织人事工作,应充分发扬民主,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干部任免、机构人员调整,严格按照群众考核测评结果以及相应的工作需要进行;教师人才的引进,在市政府相关人事部门领导下,根据相关人事考试规章制度进行。

中共忻州市工业学校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四篇:扫黄打非协调联动制度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深入推进“扫黄打非”基层站点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为抓手,建立健全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基层“扫黄打非”工作体制机制。特编制此制度。

一.加强领导组织

由街道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联动各个社区,各个社区主管为各个社区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日常工作。

二、建立街道各社区联合联动机制

1、加强各个社区相关成员信息沟通,完善信息互通渠道,并加强各个社区和街道之间的协作。原则上街道工作小组以及各个社区之间不间断的开展扫黄打非大排查,加强辖区的检查覆盖面。

2、街道各个社区中任何一个因工作需要开展联合行动时,也可将行动方案报予街道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制定行动社区牵头,其他各个社区积极配合。

第五篇:扫黄打非工作责任制度

文章标题:扫黄打非工作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作用,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工作,保障我县出版物和文化娱乐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现根据“巢扫黄字[2006]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工作责任制度。

第二条“扫黄打非”工作的主要范围:

(一)书报刊市场:包括各类图书、报纸、期刊的

出版、印制、批发、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

(二)音像制品市场: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含LD、VCD、DVD等)的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

(三)电子出版物市场:包括软磁盘、只读光盘、交互式光盘、照片光盘、集成电路卡等的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

(四)印刷市场:包括制版、排版、印刷、装订、打字、复印等经营活动。

(五)软件市场:包括计算机程序、游戏软件及其文档的制作、批发、零售等经营活动。

(六)娱乐市场:包括歌舞厅、游艺室、电子游戏室等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经营活动。

(七)网络文化市场:包括网吧等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经营活动。

(八)文艺演出市场:包括以经营方式组织的现场文艺表演、经纪活动以及涉及进出境的团体或个人的演出活动。

(九)广播电影电视市场:包括电影片的发行和放映等;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转播站、有线电视网的设立、撤销及播放广播电视节目,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送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十)艺术品市场。包括美术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的收购、销售、租赁、装裱、经纪、评估、咨询以及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比赛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扫黄打非”工作的原则

(一)服从政治和注重社会效益原则。

(二)依法行政和严格、文明、科学执法原则。

(三)分级管理和权责一致原则。

(四)集中行动、专项治理和日常管理相结合原则。

(五)各司其职、综合执法原则。

第四条“扫黄打非”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和部门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各乡镇党委、政府的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五条各乡镇党委、政府对辖区“扫黄打非”工作负总责,加强对“扫黄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督促辖区各有关部门抓好“扫黄打非”工作,适时研究、布置辖区内“扫黄打非”工作及集中行动、专项治理方案,并抓好落实。

第六条各乡镇党委、政府要成立“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并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辖区“扫黄打非”工作责任制并依法制定“扫黄打非”工作相关规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追究有关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对所辖区域及阶段性“扫黄打非”工作和出版物、文化娱乐市场监管工作不研究部署,不督促检查,以至放弃领导责任,严重贻误工作的;

(二)辖区内出版物和文化娱乐市场(场所)发生严重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解决,被省、市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列为全省、全市重点整治对象,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明令取缔、关闭所管辖的出版物和文化娱乐场所,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取缔、关闭任务的;

(四)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对制黄贩黄、侵权盗版等非法出版和文化娱乐活动大案、要案不进行打击、查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内,辖区出版物和文化娱乐市场(场所)发生非本地区主动发现并查处的案件达2起,或有1起被列为全国、省、市“扫黄打非”领导组督办的大要案件的;

(六)内,辖区出版物和文化娱乐市场(场所)因同一问题被上级先后3次责令整改的。

第三章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八条有关职能部门在“扫黄打非”工作中应负的主要责任:

(一)县委宣传部:将“扫黄打非”工作纳入意识形态工作整体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扫黄打非”工作,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加强“扫黄打非”工作的建议和措施;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做好“扫黄打非”的宣传报道工作。对“扫黄打非”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在评选精神文明单位时实行一票否决。

(二)县“扫黄打非”领导组办公室:贯彻落实上级“扫黄打非”领导组及其办公室部署的各项工作,在县“扫黄打非”领导组和宣传部的领导下,承担日常工作;调查和掌握出版物市场和文化娱乐市场信息和动向,拟定、阶段性“扫黄打非”工作方案、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查处文化娱乐场所的非法经营和其它不健康活动;督办县委、县政府或上级党委、政府要求查处的大要案件;定期不定期向成员单位通报“扫黄打非”工作情况;组织“扫黄打非”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

比和表彰工作。

(三)县委政法委:统一公安、检察院、法院在查处制黄贩黄、反动、淫秽文化现象、非法出版刑事案件中的执法部署和行动;协调、督导政法部门对涉及“扫黄打非”中的犯罪案件,研究解决文化刑事执法办案中的突出问题;将“扫黄打非”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评范围。

(四)县编办: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行政管理体制和

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为“扫黄打非”工作提供机构和人员编制保障。

(五)县财政局:对“扫黄打非”工作必需经费予以积极支持;对有关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文化行政执法部门及时上缴罚没收入。

(六)县新闻出版(版权)局、文化旅游局:认真履行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对《总则》第二条中涉及到的十个市场实施经常性监督、检查、管理,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负责对流通环节的音像制品涉嫌淫秽色情和涉嫌非法出版物的鉴定工作;依法查处各类非法出版物,打击盗版盗印等非法出版活动,负责互联网经营场所的监督,查处利用互联网公共经营场所进行侵权盗版活动,清理网络文化单位。

(七)县广播电视局: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大“扫黄打非”工作宣传力度,尤其要加大对出版市场、文化娱乐市场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依法查处和打击违法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擅自接收、传送卫星电视节目,非法设置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站、有线电视网等非法活动;加强对本系统内部音像制品播放活动的管理,严禁播放有政治性问题、淫秽色情等各类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及侵权盗版、无版权的影视剧、节目。

(八)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查处涉及出版物和文化娱乐市场管理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在各级“扫黄打非”工作部门领导下,积极参与出版物、文化娱乐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负责我县互联网内容的监督,对传播反动淫秽品和各种盗版制品违法犯罪行为的网站和个人,依法立案查处;依法查处拒绝国家文化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文化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负责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软件及网吧、文化娱乐等经营单位的工商登记管理,核发营业执照;依法查处出版物和文化娱乐市场中无营业执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的行为;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淫秽、反动的文化娱乐活动,查处各类非法出版物市场。

(十)县电信公司、县铁通公司、县联通公司等通信管理部门:加强对信息的监管,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接入服务的监管。对散布政治谣言和宣扬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从事赌博、实施互联网上侵权盗版等行为的,依法对相应网站采取切断接入服务等行政处罚措施。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信息、网络的犯罪行为。

(十一)县交通局、县邮政局:分别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出版物的运输和传递管理,严格执行出版物准运、准邮的有关制度,不得托运无出版单位或无出版行政部门证明的出版物、音像制品,把好运输和传递关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政治性非法出版物、淫秽色情出版物等各类非法出版物的查堵工作。

(十二)县教育局: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师生员工进行有关“扫黄打非”工作的法制宣传教育;采取措施制止反动、淫秽色情等违禁出版物及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等非法出版物流入校园;协助出版行政部门查处系统内非法出版、印制、批发、销售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等各类非法出版活动;积极配合“扫黄打非”工作有关部门适时开展整顿和规范教材教辅市场和整治校园周边文化环境行动。

(十三)群众团体: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要从群众团体的特殊地位出发,依据自身工作特点和对象,积极参与“扫黄打非”工作,认真配合相关工作部门完成“扫黄打非”工作的具体任务。

第九条对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部门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对所履行的“扫黄打非”工作不研究部署,不督促检查,以至放弃领导责任,严重贻误相关工作的;

(二)负责主管的出版物、文化娱乐市场发生严重问题,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列为重点整治对象,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经营,不按有关规定落实处罚的;

(三)国家或省主管部门明令取缔关闭所管辖的出版物、文化娱乐场所,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关闭、取缔任务的。

(四)对国家、省、市有关主管部门明令查处或督办的大要案件查处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采取部门或地方保护主义,对职责范围内跨地区查办的大要案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干扰、庇护纵容,隐情不报或不据实报告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接到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转来的举报材料,不及时查证或查处不力的,酿成严重后果的;

(七)所辖区出版物、文化娱乐场所无证照经营或其他违法违规经营活动,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

(八)对出版物、文化娱乐市场某一环节,疏于管理,出现严重漏洞、发生严重问题的。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条对在“扫黄打非”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做出优异成绩的,分别由上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表彰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为主。主要包括:通报表扬;授予“扫黄打非”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荣誉;适度的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对“扫黄打非”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由同级或上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组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被追究责任的乡镇、部门、单位和个人,建议同级或县委、政府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取消其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的评选资格。

(二)当年在公务员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三)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写出检查,并限期整改。

(四)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对乡镇、部门或单位领导责任问题的处理,由县“扫黄打非”工作领导组调查核实,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和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工作制度自2006年5月16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工作制度与以往制度有冲突的,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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