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论文

2022-04-25

本论文主题涵盖三篇精品范文,主要包括《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论文(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摘要:在现代企业竞争中,企业商业秘密成为重要的一环,企业拥有了商业秘密,就拥有了竞争对手所不具有的某种竞争优势,因此,商业秘密的保护成为企业发展所必须重视的一项工作。近年来,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商业秘密泄露,造成企业商业秘密纠纷,给一些企业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

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论文 篇1:

新形势下我国银行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与管理

摘要: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外资银行全面进入中国,银行之间的竞争将愈演愈烈。银行的商业秘密也将会在竞争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在这种新形势下如何保护与管理银行的商业秘密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本文从分析我国银行商业秘密的保护与管理的现状入手,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商业秘密;外资银行;保护与管理

Key words: commercial secret; foreign-funded bank;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进入2007年,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金融市场将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银行业对外资金融机构的所有限制将取消,外资银行将为中国居民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对于中国银行业来说,随之而来的将是与外资银行的激烈竞争。除了对人才、市场等方面的激烈争夺之外,银行的商业秘密将成为重中之重,银行的各种信息、客户档案等都将成为外资银行获取的目标。因此,作为银行的管理者应当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给予高度重视,银行保密工作应当列入重要的管理内容。目前,国内银行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与管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将从这些问题入手,探求保护与管理银行商业秘密的对策。银行只有为其自身的商业秘密提供了安全保障,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

一、我国商业银行商业秘密保护与管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银行业商业秘密的含义和特点

首先,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于银行来说,技术信息主要是其计算机网络技术资料和结算手段;而经营信息主要有客户资料、交易记录、资产负债状况、财务会计报表资料、银行发展规划、经营策略、金融新产品和服务项目的开发与营销计划、管理技术、领导层和关键岗位人员的个人资料等方面的信息。总之, 除目前中央银行和银监局提供的共享信息、数据可在本行内部使用及银行公开信息外, 其余涉及技术秘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任何未公开资讯均属于银行商业秘密的范畴。

(二)现状及存在问题

随着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步伐的加快,国内银行人才流失现象愈演愈烈,由此带来的直接后果便是银行商业秘密严重外泄。据统计,现阶段银行商业秘密的流失,有70%是从本银行内部员工渠道泄露的。除此之外,目前银行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与管理主要还存在以下问题。

1.保密意识不足。银行整体从领导到员工都缺乏保密意识。各商业银行对存贷款、利润等直接反映效益的工作十分重视,但对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缺乏足够的认识,商业秘密保护已成为内部经营管理上亟待填补的空白点。由于领导管理层认识不够,保密工作摆不上议事日程。再加上绝大多数领导管理层人员都没有接受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教育与培训,大多数人都低估了商业秘密对其经营价值与泄密后造成的危害。这就导致许多银行在商业秘密保护上处于被动应付状态,使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经常流于形式。

2.保护水平低。首先缺乏有效的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才,这是造成保护水平低的主要原因。另外,商业秘密保护涉及涉密事项确定,密级划分,保密制度细化,人员、技术、设施防范,常规监督检查,违规惩处等诸多方面问题。但由于银行各级领导对商业秘密保护认识不够、知识不足、外部促动乏力,使其商业秘密保护与管理工作处于低水平状态,泄密隐患重重。

3.涉密事项不定密。涉密事项确定、密级划分是商业秘密保护的核心问题。不定密,商业秘密就无从保护。而很多商业银行对传统的涉密事项落实了保密管理,对银行发展所产生的具体经济价值的应保密信息,多数都未进行确认和标明,也未进行密级划分,这样做的结果等同于默认那些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对其泄漏就不属于泄密,也就更谈不上制裁和追究责任了。

4.银行网络存在安全问题。网络的繁荣给商业银行带来了新的发展空间,但由于我国技术和管理上的滞后,存在的安全隐患威胁了银行的商业秘密。如我国的芯片基本依赖进口,即使是自己开发的芯片也需要到国外加工。还有就是如何防止商业秘密通过网络泄漏的问题,也是摆在银行业面前的新问题。

二、商业银行商业秘密保护与管理之完善

我国银行商业秘密的保护与管理要从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等多方面进行。

(一)设立商业秘密管理机构与引进相关人才

对于银行商业秘密管理机构的设置,要与银行发展的规模相适应。如果银行规模不是很大,则可以考虑引进1~2名有着较为丰富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统筹管理银行的知识产权事务,这其中包括商业秘密的管理以及专利、商标等方面的管理。建议具有两种知识背景的人才较为合适:法律背景和业务背景,即既要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熟悉,还要对银行如何管理知识产权有一定经验,最好还熟悉银行的业务。在组织设置方面,银行一般都会有法务部,这些人员可以归属法务部管理。

等到银行发展到一定时期,规模不断扩大,则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商业秘密管理机构,比如保密委员会或者挂靠在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下的一个分支机构。在人员的选取方面,由于银行商业秘密涉及较多的经营秘密,所以管理人员应熟悉银行业务和知识产权法、竞争法等。对于他们的职责,将会被更加细化。比如制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执行各项商业秘密保护措施;负责收集、汇总和更新商业秘密保护清单;负责审定商业秘密事项;负责审核商业秘密文件、档案、资料的查阅和复制申请;负责对外发放信息的保密性审查;负责审核商业秘密许可、转让事宜;协助处理商业秘密侵权事宜;宣传商业秘密保护政策。

还有必要在银行内部建立监察机构。监察机构有权检查行内各单位保护商业秘密的情况,直接向保密委员会报告工作。员工有权举报他人泄露、出卖行内秘密行为。该监察机构建议设在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下面。

(二)区别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并划定商业秘密范围

我国银行大部分保密工作中并没有对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进行明确区分,这会在实践中出现一些问题。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在理论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最本质的不同是涉及利益的不同,这是区分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分水岭。只有从本质上将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区分开来,才能给予二者更好的保护。

1.理清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联系与区别。

(1)涉及的利益不同。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国家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受到损害。而商业秘密仅仅是涉及权利人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的信息,商业秘密一旦泄露,损害的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

(2)确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同。国家秘密须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商业秘密的确定没有法定的程序,只要符合商业秘密的基本条件,权利人又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3)处置权限不同。国家秘密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转让。商业秘密只要权利人愿意就可以参与市场交易,进行有偿转让;除非这种转让会对他人的权利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否则是不受法律限制的。

(4)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由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所以法律规范对两者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a对于国家秘密来说,有许多保密措施是法定的,密级越高,按规定必须采取的保密措施也越严格。对商业秘密来说,法律并不对权利人要采取哪些保密措施作出规定,可以由权利人自行决定如何进行保密。

b法律对于国家秘密的保护是具有强制力的,任何有权接触、使用国家秘密的人都必须承担保密义务,非法披露、提供或转让,都要受到追究,都要承担泄密的法律责任。而泄露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要求依法追究,也可以放弃诉权不追究。

c泄露国家秘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泄露商业秘密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尽管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范围划分界限存在很大的难度,但考虑到商业银行目前所面临的现实问题,真正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不会太多,同时为了便于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的保护和管理,还是应该把两者区分开来,但为了管理方便,银行可以以一套管理模式来进行管理。

2.划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划定商业秘密的范围是进行保护与管理的前提,这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

首先要确定商业秘密范围的一般逻辑。银行商业秘密管理机构,其职责之一就是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和项目,分析的逻辑和顺序可如下:(1)本行有何优势;(2)该优势是否有关知识成果;(3)知识成果适于保护的类型,如适用于专利保护、著作权保护,还是商业秘密保护;(4)适用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项目中,哪些内容已经公开,没有公开的部分,有没有载体存在,以什么形式的载体存在;(5)根据商业秘密的状态,综合采取保护措施。

其次要确定判断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认定银行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四个法律特征:即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尽管有这样一个基本的判断原则,但在实践中如何认定本行的商业秘密还是存在一定的难度。笔者认为,银行除了按照以上法律规定的四个特征进行认定外,还可考虑结合以下较容易判断的标准来执行。以“凡是泄露可能对本行有害的或者凡是对竞争对手有用的,均是商业秘密”为标准,这样本行各部门工作中的关键信息、数据,均有可能构成商业秘密。

对于银行来说,同时还要明确这样一个概念,摸清家底、搞清自己到底有哪些商业秘密是一种性质的问题;对外宣布自己要求他人保护哪些信息,是另外一种性质的问题。可能有些信息没有作为银行商业秘密来保护,但银行也不希望该信息扩散,所以在对外交往中,银行仍然可要求他人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这也是银行的一个策略问题。

最后在确定商业秘密范围时还应注意一些问题。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划分要适当,不宜太少,但也不宜太多,范围太多容易浪费人力、物力,造成重点不突出。笔者认为对于那些泄露后对银行影响不大的或可用别的方式进行保护的信息资料,不必列入商业秘密保护范围。

(三)完善保密措施

1.提高全体员工的保密意识。提高全体员工的保密意识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方面,在特定情况下可单独满足管理性要求。首先,商业银行领导层应该对保守商业秘密达成共识,并采取各种方法对员工加强保密教育。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会议教育;在行内部报刊、杂志上进行教育;对银行内部各级保密人员、保密工作者专门培训;发放保密手册等。商业秘密保护涉及银行运作的每一个环节,涉及管理、经营各个层面,明确、持久的宣传教育工作,是全面保障商业秘密保护的前提。

2.为商业秘密做标识。商业秘密标志是指标注在商业秘密载体上、表示所载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对接触者起到告知、提示、警示之意的标识。这也是保守商业秘密、预防过失泄密、显示保密意图的一项重要措施。商业秘密标志虽然未被法律明确规定为判定商业秘密的条件,但它符合一般保密常理和保密意图显见性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重视并被广泛采用。确认方式包括:(1)加盖保密标识;(2)不能加盖保密标识的,用专门的行内文件加以确认,并将文件送达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人员。

3.对电子文件进行合理保护。随着电子信息和网络技术在金融业务中广泛应用与办公信息自动化的更新发展,大量的电子文件会代替纸制信息在银行内部广泛应用,这给银行保密工作提出许多新问题。

电子文件是以数字信息为特征的文件,与传统文件一样具有特定的用途和效力。其区别就在于载体的不同,而内容是相同的。所以,两者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但是电子文件有几点特殊性:(1)电子文件具有无形性,信息容易更改;(2)电子文件对软硬件依赖性强;(3)电子文件是在网络中传输的,传播速度快,容易被他人截获、窃取、篡改、破坏;(4)电子文件不具有特定的字迹,电子文件的签署技术还未普及,无法从字迹上分辨其原始性。具体来说其主要表现形式有:a.以软盘、光盘、计算机软件等方式记载、存储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b.以数据库形式;c.为保障网络交易安全而设置的用户口令、密码。d.银行在网络空间进行交易时涉及的一些重要信息,如客户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传送的有关姓名或名称、账户密码、信用卡号码等。

基于以上特殊性,给保护带来了很多阻碍,所以在保护手段上要特别注意。传统的纸质文件可以储存在密室中,由专人负责,但是电子文件一旦放到网络上,无异于展现于公众面前。所以在保护手段上,除了必要的技术措施外,在制度上还应该建立涉及商业秘密电子文件的标识制度,商业秘密电子文件的分级别上网等管理和利用制度,电子文件的拷贝与回收制度,以更好地对涉及商业秘密的电子文件进行有效管理与保护。

4.对员工上网以及发送电子邮件实施监控。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商业秘密保护面临了从未有过的挑战。特别是对于银行来说,完全是依靠计算机网络来进行各种业务操作,如果不对其采取有效措施,将会给银行带来严重损失。

涉及网络对商业秘密的侵犯,最经常的技术就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其传送的信息可能造成商业秘密侵害。此外还要防范员工通过其他方式把电脑中的信息传播出去。因此,笔者认为最好的防范措施是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保守商业秘密的意识,增强他们保守商业秘密的责任感;要关心员工的工作、学习、生活,加大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使员工有归宿感;要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并将计算机保密管理列入对相关人员的考核内容,强化保密责任。当然,对于员工第一次工作或开始用网络进行业务活动,就应通过规章、守则、计算机屏幕画面等明确宣布,本行将监视每—个员工的网络中所传输的信息,包括私人的(用办公计算机设备)电子邮件等,这样会使今后实施监控措施时不会引起毫无思想准备的员工的不满。

5.防止由于自主研发力量薄弱可能引起的商业秘密泄露。目前,中国银行业自身的研发水平不是很高,银行业务或内部管理所需的软件大部分以外包的形式来做,由此就可能产生商业秘密泄露的问题。所以通过合同有效地约定承包商的保密义务可以保护银行的商业秘密。

(1)明确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对于就某一特定技术签订的外包协议而言,其涉及商业秘密的事项应该是比较明确的。仅对保密范围做一般性宽泛的约定不利于保护商业秘密,也不利于发生泄密后的维权。应该在保密范围内详细列举出合同中可能会涉及的商业秘密,并在具体事项后写一个宽泛的兜底条款,对需要保护的范围进行详尽的界定。保密方式也应做出具体的规定,如不得与第三方合作中利用,不得泄漏给第三方等。此外还要向承包商明确合同终止后商业秘密资料归还义务、后续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

(2)对于重要商业秘密,应加大违约责任的力度。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定要具体并具备可操作性。同时对于重要的商业秘密,可以加大违约责任的力度,如使对方违约造成的赔偿大于其出售商业秘密所获得的利益。这样,承包商在打算泄露商业秘密时,也会考虑他的违约成本。

6.根据新业务的特点,及时调整商业秘密保护措施。银行业不同于制造业,很多创新都是理念上的创新,其最有价值的部分往往产生于也体现在业务员的具体操作中,存在于整个操作流程。但是纯粹理念、经验性的信息是没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而且仅仅通过口述也无法具体界定需要保密的范围,这样就需要将这些隐性知识通过提炼使之成为显性知识,将纯理念、经验性的信息文字化,并将其纳入商业秘密的范围,并要求相关人员对其涉及的内容进行保密。

(四)完善涉密员工的保密工作

对于银行员工的保密管理是银行对于商业秘密管理采取保密措施的关键。因此,银行在对于员工的管理方面必须要加强力度,可以采取以下两项措施:

1.在劳动合同里加入保密条款。银行与员工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劳动法》第22条直接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102条还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些应在人员招聘中向应聘人员说明,在聘任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有关保密权利与义务,设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员工对银行的保密义务的内容包括正确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得利用单位的商业秘密成立自己企业的义务,不得利用商业秘密为竞争银行工作的义务等。

2.商业秘密专项信息保密与竞业禁止合同。对关系重大的商业秘密信息,银行除采取特殊的保密措施外,还应当与有关掌握、接触、使用、管理该信息的涉密人员签订专项保密协议,就该信息特殊保护约定专项保密条款。这些条款应当体现具体性和可操作性。越具体,约束力就越强;越可操作,其合理性也就越强。除此之外,在保密合同中还应该有竞业禁止条款。

竞业禁止具体到银行业来说是指本行员工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与本行进行业务竞争,包括禁止员工在本行任职期间在本行业务竞争单位兼职以及在离职后从事与本行业务范围相同的事。竞业禁止合同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本行员工在职期间不得在竞争行兼职;(2)本行员工不得引诱其他员工一同离职、谋取个人私利或他人利益;(3)本行员工不得在离职之前抢夺本行客户;(4)本行员工在离职后特定地域、时间内不得供职于竞争银行;(5)本行对员工,特别是离职员工在采取竞业禁止措施时的相应补偿。

但是在制定竞业禁止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期间的合理性。竞业禁止的期间不能太长,一般不超过3年。按照我国的实际情况,在职员工竞业禁止的期限一般以其所从事的与商业秘密相联系的职务的时间为限。

2.对象的合理性。竞业禁止不适用于全体员工,一般来讲,竞业禁止限制的对象是因为职务关系或工作关系接触或可能接触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特别是处于关键岗位有可能接触本单位重要商业秘密的人员,如经理、董事、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等。

3.地域与工作范围的合理性。一般而言,限制的地域不得超出原行业务活动或即将开拓业务活动的地域。竞业禁止范围不能扩大到行业领域或专业领域,更不得扩大到与本商业秘密企业无关的职工所掌握的一般性的知识、经验、技能,而应与本行员工在本企业从业期间接触或可能接触的商业秘密范围相对应。

4.补偿的问题。如果在限制竞业同时,如果不对员工进行合理补偿,很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我们建议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本行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竞业禁止协议中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如果银行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支付或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

三、结语

银行商业秘密的管理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以及金融业务的管理,其重点还是在保护上,不能泄露或受到别人侵犯,从而保障全行业务的发展。而完善有效的商业秘密管理机制是实现商业秘密保护的保障,两者是密不可分的。因此,此项工作实施得越早越好,越有利于银行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黄震,唐骥.我国商业银行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对策[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6).

[2]张玉瑞.商业秘密、商业贿赂法律风险与对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96.

[3]吕鹤云,刘立,徐朝贤,刘华.商业秘密法论[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168.

[4]张玉瑞.商业秘密的法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329.

[5]冯晓青.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第2版)[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420.

[6]徐海峰.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实务[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127.

(责任编辑:贾伟)

作者:温英杰 李镇西 赵 振

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论文 篇2:

基于档案管理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摘 要:在现代企业竞争中,企业商业秘密成为重要的一环,企业拥有了商业秘密,就拥有了竞争对手所不具有的某种竞争优势,因此,商业秘密的保护成为企业发展所必须重视的一项工作。近年来,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商业秘密泄露,造成企业商业秘密纠纷,给一些企业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

关键词:档案管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企业管理和决策过程中,诸多的方案、协议以及绝密性情报都是以文件形式保存或传播的,因此商业泄密大多是企业文件管理不善导致文件泄密,因此承载真实、完整、有效的商业秘密文件的管理保存成了企业所必须要重视的一项工作。企业应该在这方面制定有效合理的制度措施来妥善管理企业往来文件以及绝密文件档案。只有成熟的管理体制才能确保商业秘密的绝对安全,避免因为商业秘密的泄露而导致企业发展的损失。

一、商业秘密的内涵

尽管各国法律及相关国际条约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有所不同,但在商业秘密保护国际化趋势的影响下,这些定义相互借鉴,使得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具有很大的趋同性。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中的定义为:商业秘密是包括配方、模型、编辑、计划、设计、方法、技术、程序在内的信息,它必须:①因不为公众所知、无法由他人通过正当方法轻易获取,其泄露或者使用能够使他人获取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了合理的努力,以维持其秘密性。日本《反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将其定义为:对于商业活动有用的产品制造方法,市场行销策略或其他技术或企业信息,这些信息必须要以秘密方式保守并且不易为一般公众所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我国国家工商管理局在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之解释: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它弥补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秘密界定的不足。

二、商业秘密档案管理现状

商业秘密档案由商业秘密文件转化而成。涉密文件的定密是做好保密工作的基础性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定密”经常出现以下问题:

1.定密的准确性难以把握

一般来说,文件的密级由文件形成部门确定,确定某一事项是否属于企业秘密、何种密级和保密期限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主观判断、自由裁量的过程,由于定密人员掌握国家政策、了解行业动态等不同,对保密事项范围的理解和把握也不同,对同一事项不同的人会得出不同结论。

2.密级标识不够规范

企业商业秘密的标志由权属(单位规范简称或者标识等)、密級、保密期限三部分组成。然而在工作中,除公文外,大部分涉密文件材料都没有严格按规定执行,标注欠规范,普遍只标密级,基本上不标注“★”和保密期限,或在有关文件的资料袋上写上“企业秘密”,特别是涉密存储介质更是少有做出规范性的标志。

3.商业秘密文件信息著录不够严谨

在数字化环境下,涉密文件的标识往往通过“密级”及“保密期限”字段进行标引,定密人员在确定文件密级的同时必须著录“密级”和“保密期限”字段,这样才能确保涉密文件归档时信息的完整、准确。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忽视这两个字段,仅按系统默认的数据保存,以至于归档时影响涉密文件的认定。

三、基于档案管理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1.完善定密工作程序

保密范围只是规定了某一类事项属于商业秘密,并且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等内容也规定得较为弹性,具体定密时还应按照“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并采取“三同时”的方法进行涉密事项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工作,即起草文件的同时拟定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审核文件的同时审定其密级和保密期限,签发文件的同时确定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同时随着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普及,结合公文处理的流程,合理确定公文起草、流转、承办、审批、签发等各个环节的定密规定和责任区分,确定争议事项的处理原则和方法,形成点对点的流程式运作模式,使具体职责层层分解,对定密工作的每个环节落实到岗、到人,任何一个环节不合格,当前处理人都可以进行退回,要求重新办理,确保工作的实效性,确保定密的“有效、可控、可追溯”。

2.加强密级变更管理

商业秘密文件是有等级的,也是有时效性的,在管理过程中,其密级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文件贯彻的情况变化的,基本变化是升密、降密、解密。其中升密是极少数的,也是暂时的,大多是降密,直至解密。过去档案的解密制度不够明确,一密定终身,而应该解密的又没按时解密,还有许多涉密档案,只标有密级而没有保密时限,多数都是超期服役。因此要完善解密制度,在保证企业利益不受侵害的情况下及时解密档案。而对商业秘密档案进行解密工作,应当遵循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原确定密级的部门、单位进行,档案管理部门主要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①科学著录保密期限,以便保密期届满后档案自行解密;②完善密级变更流程,对在保密期间发生升降变化或提前解密的文件,保密期限届满后需要延长的,由确定密级的部门、单位及时变更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并同步通知档案部门,配合涉密事项的产生单位应及时在有关档案原标志位置的附近做出新的标志;③在档案系统设置相关功能,适时调整,自动完成解密划控工作。

3.构建“无缝对接”的档案管理体系

企业档案工作要科学发展,必须将档案管理工作与现代企业管理有机结合,与各业务工作协同发展,使所有管理要素有机融合、互相支撑,形成一个协同运转的整体闭环系统。最突出的一点就是要改变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方式,要建立各业务系统与档案信息系统的归档接口,在双方业务成熟的条件下,实现不落地归档和信息资源共享,商业秘密的档案管理完全可以把“基于云存储的商业秘密保护平台”的成功经验、先进技术“移植”到档案系统中,逐步构建“无缝对接”的档案管理体系,把信息安全保密贯穿到档案信息系统的整个生命周期中,确保商业秘密文件在归档后的安全管理,并在大力开展档案利用工作的同时,针对不同层次的利用人员确定不同的利用范围,规定不同的审批手续,实现内部人员经授权控制知密范围,从而真正实现商密档案全过程管控,形成一个“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系统。

制订和完善了相关规章制度,并举办培训,组织检查,旨在提高全员保密意识,确保国家和企业的安全和利益。

参考文献:

[1]孟迪云.论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湖南:湖南科技职业学院怀化学院学报,2016,25(5):48

[2]孔祥俊,刘泽宇.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理、规则、案例.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93-120

作者:李晓燕

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论文 篇3:

浅析企业经营中的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问题

摘 要: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仍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进一步解决。本文就企业经营中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不力的原因、如何正确界定商业秘密以及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企业经营者在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方面提出建议。

关键词:企业经营;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

在以竞争方式占领市场份额为基本特征的现代市场环境下,不少企业凭借在交易价格、创新理念、先进技术、优质服务等方面的优势,在市场中树立了其不可替代的地位。为了保障这些自身优势所依赖的信息继续发挥作用并为企业创造财富,企业经营者常常采取一定措施,对这些信息进行保护,使之不被他人所掌握,形成了人们通常认知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不可忽视,往往是企业制胜的法宝、成功的关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受到企业经营者的重视。

正是由于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已经较早地认识到了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这种保护不仅体现在企业经营者所积极采取的各种保密措施,也体现在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建立上。据了解,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最早起源于英国、美国等国家的司法实践,之后被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世界贸易组织、国际商会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给予了普遍的关注,使之逐渐成为一项国际性的问题,而建立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也成为世界各国立法中的热点问题。近十多年来,为顺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商业秘密保护需求的增加,我国也先后在《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合同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章中,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条件、范围、侵权责任、保护方式等方面作出了基本规定。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必须注意到,虽然我国立法已有一定积极举措,企业经营者也开始逐渐重视,但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仍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进一步解决。

一、当前商业秘密保护不力的主要原因

(一)企业经营者对商业秘密的认知不足

在实践中我们往往发现,很多企业不知道自己企业的商业秘密是什么,不是将已经处于公知领域的、事实上无秘密的信息当作自己的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就是由于认识不清而将真正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公知于众,甚至还有些企业认为其没有商业秘密。究其原因,主要是源于对商业秘密的认知不足。这种认知不足,一方面是基于对商业秘密的权利属性认识不足。据调查,虽然现在很多企业在管理上已十分重视作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但其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往往局限于专利、商标、版权等传统法律概念,而将同属知识产权范畴的“商业秘密”予以忽视。事实上,虽然我国把保护商业秘密的内容主要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属于经济法范畴,但在国际上,我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后应遵守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把“制止不正当竞争”规定在工业产权(知识产权的一个主要部分)范畴,我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后应遵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也规定了“未披露信息的保护”。这些都说明,商业秘密归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因此,企业应当尽快认识到这一点,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给予进一步的重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目前缺少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立法以及对这方面业务研究的忽视,也是导致这种认知不足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这种认知不足是源于对商业秘密的具体概念认识不足。很多企业经营者没有掌握商业秘密的基本要件和特征,或者将其与其他概念相混淆,从而造成对商业秘密视而不见或未能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

(二)企业经营者的保密意识薄弱、保护措施不足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有些企业已经认识到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逐步建立了相应的保护措施。但从总体上看,国内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与外企相比仍然比较淡薄,保护措施也相对滞后。这种保密意识的薄弱和保护措施的不力,可能只表现在对某一细节的大意,但往往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比如,A厂的工艺品因工艺精良在市场上获得口碑后,B厂派人前来考察学习,由于A厂没有及时采取保密措施,B厂在考察过程中对工艺品的设计方法、工艺流程等数个重要工序进行了拍照。在这之后,B厂也开始生产同类工艺品,并在市场上与A厂竞争,逐步取得垄断地位,最终导致A厂亏损倒闭。

(三)人才流动日益频繁,保密环境日趋复杂

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环境下,国内企业和团体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日益增多,国际公司、大集团在我国的投资力度日益加大,人才的流动也更加频繁。这种日趋复杂的环境使得泄密渠道明显增多,包括:员工跳槽时可能带走原单位的技术信息和科研成果,用于新单位或自主创业,与原单位形成竞争关系;在进行国际经济技术交流的过程中,存在“商业间谍”窃取商业秘密等等,这些都给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带来巨大的挑战。

(四)立法的不甚完善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立法也相对较晚。从现行立法来看,无论从体系和内容上都还不尽完善。首先,从体系上看,我国尚未制订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虽然多个法律、法规已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出基本性规定,但其内容比较分散,缺乏完整性和统一性。其次,从内容上看,由于不同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主旨和侧重点上各有不同,导致法条之间的协调性较差,而且存在一定漏洞,实践中可操作性和保护力度不足。这种立法上的不足使得近年来日益复杂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难以很好地解决。为更好地服务当前市场经济,我国应当认识到当前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尽快根据实际保护需求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完善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

二、做好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对策

(一)提高对商业秘密的正确认知

1. 商业秘密的基本特征

广义地说,构成一个企业竞争优势的任何机密的商业信息都可以被认为是商业秘密。但要让企业经营者单从广义的角度对商业秘密进行界定,很可能会发生偏差和混淆,很难达到使真正的商业秘密免受侵害的效果,因此从法律上对商业秘密进行界定更为直观清晰。通过对美国、德国、日本、匈牙利等国家、世界贸易组织及我国对商业秘密赋予的定义进行比较和分析,可以得出,虽然从世界范围来看商业秘密至今没有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定义,但在商业秘密的几个基本特征上,各国和国际组织给予普遍认同。经归纳总结,笔者认为商业秘密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特征:

(1)秘密性。商业秘密应当是一种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它仅限于由权利人所掌握,其他不特定人不能从公开渠道知道这些信息。但这种保密不是绝对的保密,而是相对的保密,权利人也可以向特定人披露商业秘密,只要被告知商业秘密的特定人在特定范围内持续保密,商业秘密将始终保持其秘密性。正是由于商业秘密具有这种特性,才使得其权利人与那些没有掌握商业秘密的竞争者相比,拥有某种优势,赢得更多经济利益,因此,秘密性也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需要指出的是,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这一特征,正是其别于其他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的最显著特征。

(2)价值性。商业秘密应当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能创造价值的未公开信息,法律没有必要对其进行保护,企业也不必对其采取保护措施,价值性正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根本原因。这种价值性,可以是实际应用中正在发挥作用创造价值的信息,比如工艺流程、改进方案等,也可以是预测可能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的信息,比如正在研发中的新产品、新配方等等。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并不以产生相关信息所花费的成本来衡量,而是以使用商业秘密是否会产生的竞争优势来衡量。因此,无论这种信息自身价值如何,只要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就可能构成商业秘密。另外,商业秘密的价值性,还体现在权利人有权通过商业秘密的转让或使用许可获得利润之上。

(3)保护性。一般认为,商业秘密应当体现权利人对其进行保护的意思,并通常表现为权利人已经采取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在符合秘密性和价值性两个特征的前提下,只有权利人采取了能够显示其主观保密意图的保密措施,相关信息才能成为法律认可的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对于保护性这一特征,各国的观点稍有不同,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都认为,权利人已经采取保密措施是构成商业秘密的必要条件,但德国和匈牙利则认为,保护性只需要权利人有主观保密意思即可,如果强调只有“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商业信息才能成为商业秘密的话,那么有很多权利人有保密意思但因各种原因未来得及或没有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对此,笔者认为,在判定某个信息是否商业秘密时,如果仅以权利人的保护意思为条件,在司法过程中将较难举证,而采取保密措施作为权利人保护意思的一种表现形式更加便于作为认定的依据,应当成为判断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必要条件。

以上3个基本特征是构成商业秘密缺一不可的条件,企业经营者可据此来界定本企业是否有构成商业秘密的相关信息。另外,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商业秘密还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相对性。一般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其权利取向的对象是法律空间效率内的任何人,有对抗第三者的效力,具有排他性、专有性、独占性、绝对性,是所有权。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性的权利,它是在特定的某些人范围内靠“采取保密措施”产生的一种权利。这种前提条件决定了这种权利是在保密范围内相对特定人的一种权利,它不能对抗特定人之外的采用正当手段掌握该秘密的人,没有明显的排他性,不具有专有性和独占性,不是绝对权,是一种相对权。

二是保护期限模糊。知识产权中的版权、商标、专利等的保护期都是法定的,而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相应地,也可能由于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不够及时有效,使其遭到泄密而只享有短暂的保护期限。

2.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

基于商业秘密的来源,各国的立法和学说普遍都把商业秘密的范围界定在工业领域和商业领域。我国把商业秘密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大类。其中技术信息一般是指企业所掌握的使其具有竞争优势的非专利技术,如新产品、工艺程序、配方、图纸、技术改进、检验方法等;经营信息一般是指能在经营管理方面使企业具有竞争优势的信息,包括客户情报、管理诀窍、营销策略、货源信息等。为便于实际操作,有些国家、地区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还会对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进行列举。但笔者认为,随着现代企业形式和业务内容的多样化,以及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也在不断变化和增加,任何构成企业竞争优势的商业信息都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因此,无论法律法规作出怎样的列举,都将无法穷尽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只有真正掌握商业秘密的基本属性,才能审时度势地对商业秘密进行判断,采取适当有效的保护措施。

(二)加强保护商业秘密的各项措施

1. 加强商业秘密的内部管理措施。要做好商业秘密的保护,首先应从企业内部管理着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制订保密制度、落实保密责任。企业内部要做好保密工作,首先就应当制订相关的制度作为工作的指导。企业经营者制订的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中,应当明确保密工作的管理部门、商业秘密的范围、保密工作的要求、相关人员的职责、违反保密职责应承担的责任等。保密工作的管理部门还应该定期调查保密工作的开展情况、组织保密教育,以提高企业经营人员的保密意识。

(2)加强商业秘密载体的管理。企业应当对商业秘密的载体进行统计分类,并实行严格的管理。在管理过程中,可以采取各种方式,比如设定专人保管、控制接触范围、根据权利人的保密需要对各类载体设定不同的保密级别(绝密、机密、秘密)等等。

(3)重视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在人才流动频繁的市场环境下,重视对企业员工,特别是掌握技术或经营信息的涉密人员的管理尤为重要。一般可采取完善人事信息、严格入职和离职管理、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创造良好环境留住人才等措施。而实践中最常见也最重要的是采取以下两种措施:一是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企业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包含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也可以单独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内容一般包括:保密的范围、要求、期限,以及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的责任等。就从事重要涉密岗位的劳动者,还可以对保密义务作特别约定。由于商业秘密保护期限不法定性这一特点,企业与劳动者可以就保密的期限进行约定,保密期限不当然与劳动合同的有效期保持一致。通常来说,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并不因劳动合同的终止而终止,而是在约定保密期限内持续有效。二是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是指企业与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约定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定时间内,劳动者不得自己经营或在生产或经营与商业秘密信息相关竞争行业的其他单位任职,企业给予一定经济补偿。采取这一措施的目的,核心在于防范离职者利用在原单位掌握的商业秘密从事同行业的业务,造成对原单位的不正当竞争。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对竞业限制作出了明确规定。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有一定区别。竞业禁止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具有强制性,主要针对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等,竞业禁止期限限定于在职期间,企业对竞业禁止人员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而竞业限制是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的,体现当事人自治原则,一般可用于企业的所有员工,竞业限制的时间在离职以后,企业应当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当然,竞业限制只适用于接触、了解、掌握商业秘密的关键涉密人员,否则既是无效的,也是无意义的。

2. 企业对外交往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要与其他主体进行沟通往来,而在对外交往中,出于交易、咨询、考察等多种原因,都可能需要披露企业相关信息,其中很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现实中,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主体往往包括为企业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制造商、销售代理商、项目承包人,以及前往企业洽谈业务的生意伙伴,或者是到企业进行考察学习的同行业企业。这些人与企业存在密切的关系,往往也是商业秘密泄露的重要途径。所以,在企业对外交往中,有必要采取如下措施:

(1)在与他人洽谈业务或开展磋商之前,如需披露商业秘密的,企业应当与信息接受方签订保密协议,其中约定未经权利人同意,信息接受方不得将对方的商业秘密用于双方约定内容以外的事项中,也不得擅自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否则将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在形式上,企业可以要求商业秘密信息的接受方单方出具“保密承诺函”,也可以双方共同签订“保密协议”。

(2)在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中,如涉及披露商业秘密的,则除应明确约定与交易相关的权利义务条款外,还应包含保密条款,或将双方共同的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应约定:信息接受方对于因履行本合同所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不得用于为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目的,也不得擅自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3)在接受其他企业的参观、学习、考察等过程中,建议尽量避免将核心的商业信息进行披露,比如避开参观关键工艺的生产车间、不介绍产品的配方、不作详细的工艺介绍等等,如有必要,企业还应在接受参观、学习、考察之前,要求相关人员签署保密承诺书。

综上所述,笔者相信,如果企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能进一步正确认识商业秘密,并切实全面地采取各项保密措施,那么,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发生频率和范围将在相当程度内得到有效控制。除此之外,我们也期待立法机构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法律体系,尽早制订保护商业秘密的专门法律,弥补现行立法中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不甚明确、条款分散不够协调、过于原则不易操作等方面的不足,使之成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发挥重要作用。我们相信,在立法得到完善、保护措施及时充分、法律救济途径完备的情况下,商业秘密将更好地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作用,为企业持续创造财富,而健康的市场竞争也将更好地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使之在与世界经济接轨的同时,在全球市场中赢得一席之地。

作者:王慧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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