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交范文

2022-05-18

第一篇:海南公交范文

乘坐海南公交的感受

此次南国之旅,通过亲身体验与现场询问的方式,对海南的公交车有了比较清晰的了解,海南公交车给人的感觉总体上是比较满意的,但也存在诸多弊病。

公交是一个城市的窗口,是城市的一面镜子,也是一个城市最起码的基础设施,一座城市的品味如何,很大程度上可以从公交看出来,发达文明的公交是控制机动车数量,减少城市空气污染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因此,要想创建文明城市,不能不重视公交这个窗口的建设。

在站点候车时,发现站牌上广告很多,纸质的广告单这贴几张、那贴几张,很不雅观。来往的车辆中,的士比较少,公交比较多,从某一方面说明在城市里绝大部分市民选择公交为主要的交通工具;不时看见几辆新型绿色公交和小型公交,询问得知,海南公交这几年一直在不断向前发展,新型绿色公交正在不断普及,这种新型公交排量低、噪音小、乘坐感觉舒适,在更好服务乘客的同时还达到了节能环保的目的,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建设。但大排量公交仍不在少数,有些公交甚至排出浓黑的尾气,严重损害国际旅游岛的形象。其中小型公交主要在一些冷线上运送乘客,这样子既能为冷线上乘客提供方便又能减少投入。候车一段时间后,发现有些同路公交在很短的时间内来好几辆,而有些公交却几乎半个小时才来一辆,给时间紧的乘客带来极大压力,所以应该针对乘客人数合理安排公交发车时间间隔和行驶速度。 在公交上,路两边花草树木繁密,风景很好,尤其是公交在海边公路上行驶时,一边乘车一边看海,感觉很欢畅,给人一种享受的味道。车上广播提醒大家为老弱病残和带小孩的乘客让座和各种温馨提示营造了一种和谐的气氛。但也存在很多不和谐的因素,首先公交车行驶忽快忽慢,急刹车也比较频繁,再加上路况不好,一路上摇摇晃晃,很容易造成晕车;其次公交车空调在天气很冷的时候也开着,给已经很冷的乘客雪上加霜,造成不必要的能源浪费;再者公交报站问题比较糟糕,大部分公交用普通话和英语进行双语报站,少部分只用普通话报站,作为一个国际旅游岛,会迎来许多外籍友人,所以所有的公交都应该使用双语报站,出人意料的是公交车上有播放器,有的司机却不用,这无疑将会给不熟悉线路的乘客带来极大不便;而在公交车体扶手上出现的大量“无痛终止早孕”广告令人很是反感,在公众载体上进行这类广告宣传,有可能会误导一些涉世未深少年女子。道路上许多车辆违规占用车道,有的车辆甚至占用公交车道,还有行人乱闯红绿灯,这些将会影响道路畅通。

公交是城市的血液,相信通过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城市的这条血液一定会充满活力。

建议

1.公交车作为公共交通事业,我们可以把它作为文化宣传阵地的有效载体。ⅰ.公交车厢内可以放优秀歌曲、古典音乐、反映时代主题歌曲。还可以播放具有本地特色的歌曲,这样子游客听到,会感受到浓厚的本地文化,如是本地人听了,会倍感亲切。ⅱ.车内扶手上可以贴一些纸片,主要内容是对交通安全常识的介绍、本地景点(特色小吃等等)的介绍、趣味知识回答(答案是对乘客的温馨提示)…… 2.安排小型公交在冷线上运载乘客,或者根据一天内乘客人数的变化趋势来安排出车时间和频率。

3.大角度拐弯处用播放器提醒乘客抓好扶手,防止摔伤。

4. 车内空调像大巴那样,可以自由调节冷气大小、方向,这样子可以满足不同乘客对冷气的要求。

5.公交站牌出安置一些座椅,既能减轻老弱病残候车的痛苦,也能减缓乘客候车等得不耐烦的心情,提高服务质量。

6.是否应该用普通话、英语、本地方言进行三语报站值得商榷。 7.公交车内可以像地铁那样通过站点亮点的变化来指示行驶方向和当前所在的站点与下一站的名称。

金鑫姐和姐夫:几年没有写作文了,感觉写得不是很好,如果还有什么地方要改的告诉我一下,我再改改。

第二篇: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海南民终字第3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陵水黎族自治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

法定代表人 黄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 刘家忠,陵水黎族自治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亚月,女,1960年7月出生,黎族陵水黎族自治县人,陵城镇府前打字室业主,住该打字室。

委托代理人陈家扬,海南省团委干部,住海口市文明东路210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宜照,男,1945年出生,汉族,陵水黎族自治县人,县农业中心副主任,住原县科委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玉照,男,1953年6月出生,汉族,陵水黎族自治县人,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干部,住原县科委宿舍。

被上诉人黄才华,女,1963年4月出生,汉族,海南文昌市人,现在陵水黎族自治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工作,住原县科委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茂桐,男,1944年7月出生,汉族,陵水黎族自治县人,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干部住原县科委宿舍。

上诉人陵水黎族自治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因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0)陵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被告陵水黎族自治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原撤并单位县科委,曾于1994至1995年12月止,在原告陈亚月的府前打字室打字 复印资料,均未交纳现金,共拖欠费用人民币3214元.1995年12月26日,第三人王宜照(原县科委主任)委派第三人陈玉照 黄才华 张茂桐等到原告陈亚月的府前打字室对其欠款条据进行核算,写下承认拖欠原告打字 复印费人民币321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撤并原教育局和原县科委后,原单位的债权债务均移交由其统一管理,对外行使权利义务,是有法可依。原告陈亚月凭着欠款条据向被告主张权利,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陵水黎族自治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拖欠原告陈亚月打字 复印费人民币3214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十天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陈亚月。

判决后,陵水黎族自治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不服,以原县科委欠陈亚月3214元,此债务对合并后的教育与科学技术局来说确实是无明债务,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债务,由合并后的教育与科学技术局承担是完全不合理的,而应该由实施个人的当事人承担责任为理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欠款人民币3214元由原科委法定代表人承担。被上诉人陈亚月辩称原陵水县科委在我处打字 复印共欠款3214元,应当由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偿还;原审判决时合理合法的,请求二审维持原判。被上诉人王宜照 陈玉照 黄才华 张茂桐等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4年至1995年12月原陵水黎族自治县科委在陈亚月开办的府前打字室打字 复印资料,尚未付款,共拖欠打字 复印费用为3214元1995年12月7日,科委与县教育局合并,设立陵水黎族自治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1995年12月26日原县科委主任王宜照委派工作人员陈玉照 黄才华 张茂桐等与陈亚月核对打字 复印资料尚欠的费用,并写下壹张欠条给陈亚月,内容为:县科委从94年至95年12月26日止共打字 复印欠款叁仟贰佰壹拾肆元整(3214.00元)。陈玉照 黄才华 张茂桐等均在欠条上签名。陈亚月凭此

欠条多次向陵水黎族自治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追偿欠款,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以审计局在对原科委的财务进行审计过程中,没有发现县科委拖欠陈亚月的3214元打字复印费为理由,拒绝给付欠款。案经审理,经传票传唤,王宜照 黄才华 张茂桐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陵水黎族自治县科委尚欠陈亚月的打字 复印费3214元是实,有欠款条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县科委撤销后合并设立陵水黎族自治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原县科委的权利义务亦由合并后的陵水黎族自治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享有和承担。原审法院判决陵水黎族自治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偿还3214元欠款给陈亚月,是合情合理的,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至于陵水黎族自治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在上诉中称原县科委欠陈亚月的3214元打字 复印费系个人行为,应由个人承担。经本院审理认为其理由不当,不予采纳,原判正确,上诉无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元,由上诉人陵水黎族自治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韩少清

代理审判员林彬

代理审判员李秋芸

二零零零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海刚

第三篇:落实公交优先政策促进公交健康发展

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要求,我市公交优先发展的政策环境大幅改善,场站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车辆装备技术含量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水平明显提高,城乡公交一体化稳步推进,荆州市公共交通发展向前迈出了坚实步伐。截至目前,我市中心城区拥有各类公交车辆815台,公交线路61条,客运量1.5亿人次,公交线路长度达到940公里,年营运里程5700多万公里,并形成东到丫角抵潜江,西至万城抵枝江,北到枣林抵荆门,南跨长江到公安,覆盖城乡的一体化运营格局。

一、准确定位,规划引领,明确公交发展思路

2011年底我局开始组织编制《荆州市公交发展规划(2013 -2020 )》,2013年4月专家委员会一致评审通过。主要目标是构建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发展模式,引导城市功能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公共交通与城市建设发展的良性互动、协调发展,打造“系统更强、功能更全、服务面更广”的公共交通体系,形成“低能耗、低污染、低土地占有、低财政负担、低出行成本、高品质、高效率”的城市交通系统。规划的重点工作:一是优化公交线网,依据荆州市“一心两轴五片区”的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在客流预测的基础上,

1确定中心城区骨架线、常规公交干线、常规公交基本线路和城乡公交线路等四级公交线网。二是提升公交车辆档次,逐步淘汰老旧车,提高新车比率,加快空调车普及力度,全面实现交通客车动力设计环保化、形体设计大型化、技术配臵多样化、性能选择人本化、信息沟通智能化、操作系统自动化、应急设臵可靠化和外观设计艺术化。三是科学布局公交枢纽场站,对公交枢纽站和停车场进行整体规划、合理布局,形成功能齐全、布局合理、换乘方便的多模式公交综合枢纽系统。四是拟建高效率、高速度、大运量、低成本的快速公交系统,实现我市快速公交零突破。五是在加快农村班线公交化改造上,加快实现市域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主体一体化、政策法规一体化、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客运市场一体化。

二、上下联动,广泛调研,促使公交优先政策出台 大部制改革后,面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这一道新课题,我们深入企业了解实际经营情况和困难,积极争取市政府领导与市直相关部门人员赴省内、外进行调研学习,借鉴各地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先进经验,为我市优先发展公交创造良好政策环境。我们先后赴洛阳、常州、十堰、洛阳、上海等城市考察取经,对公交体制、票制、场站建设、财政政策、路权优先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学习,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市公交发展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了我市公交优先发展的政策、措施。2014年1月2日荆州市政府正式出台了《关于

支持城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荆政发【2014】2号文),明确指出要以科学规划为导向,加大财政支持和补贴,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加快公交车辆更新速度和公交场站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荆州市公共交通与城市经济协调发展,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满足群众出行需求,形成了我市落实公交优先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

三、切入问题,解决难题,破解公交发展瓶颈

在落实城市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努力为市民提供“出行更便捷、乘座更舒适、换乘更方便”的公共交通服务过程中,我局始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着力破解我市公交发展中所存在的瓶颈问题。

一是解决公交车辆老化,加大资金投入,提升车辆档次。 由于公交行业的社会公益性,企业人工、燃润料、配件等生产成本不断增长,但公交票价仍保持14年不涨,并且还承担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免费乘车,服务城市新区、开辟冷僻线路等政府指令性任务,致使企业发展困难,存在大量老旧车辆,其中超期服役8年以上车辆近260台,占车辆总数的1/3,既影响了城市环境、行业形象,又存在很大安全隐患。

于此,我们积极向市政府领导反映汇报情况,得到高度重视,市政府连续三年将“新增公交车辆”纳入为民办实事中,政府补贴资金逐年增加,老年人免费乘车补贴从2011年的350万元,增加到2014年的500万元;购臵新车从补

贴2011年的500万元,增加到2014年的1500万元。2011年至2013年我市新购天然气公交车辆441台,其中空调车达190辆。市政府还出台荆州市《公交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设立公交发展专项基金(按市级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1%、区级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0.5%筹集),为城市公交健康有序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二是解决公交场站不足,划拨用地解困,还清历史欠账。 我市城区公交车辆现在已达815台,按国标200平方米/台计算,停车用地应为16.3万平方米,而几年前,我市城区公交停车场地面积仅为8万平方米,按照“北扩、南跨、西进、东联”的城市发展框架,不仅中心老城区,而且沙北新区、东方大道、荆州火车站、公安埠河等城市新区公交场站严重不足,而且80%以上的公交首末站公交车在道路上借道掉头、会车,极不安全。

近两年,在市政府重视和市直各部门的支持下,我市分别在荆州火车站配套建设了公交枢纽站,增加停车场面积42亩,在荆州开发区沙洪路以南建设了公交停保,占地57亩。两年来共增加公交停车场面积100亩,折合为6万平方米,接近于公交建司以来前50多年的公交场站面积的总和。目前,我局与公交公司一道协调相关部门,今年还有望在枣林、埠河两处乡镇新建公交停保场。

三是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实施农村班线公交化改造。 在荆政发【2014】2号文中,明确指出统筹规划城市公交向城市周边延伸,积极支持城际客运、城乡客运进行公交

化改造,尽快实现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区和郊区范围内的全覆盖,为城乡居民提供均等化的公共交通服务。这为我市城乡客运公交化改造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极大地促进了城乡客运公交化改造进程。

荆州至枣林镇线路,是荆州古城连接火车站片区、荆北新区、海子湖(大遗址保护)新区的主要道路,当地群众及社会各界纷纷要求延伸和新辟公交线路,但由于原有农村班线的干扰,阻扰了公交车辆延伸。2013年10月我局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支持、部门联动、企业主体”的方针,积极协调,组织公交总公司出资1600多万元,收购荆枣线38台农村客运班线进行公交化改造,随后公交总公司自筹资金1000余万元购臵25辆新空调公交车投入该线运营。实现了城市公交惠民票价,老年人、残疾人免费凭证免费乘车,沿线市民得到了实惠,每年让利乘客800多万元。下一步我们将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对其他线路进行公交化改造,力争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实现市域城乡公交一体化。

深入推进公共交通发展依然任重道远,我们将继续落实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政策,进一步在资金保障上做文章,在场站投入上下功夫,在车辆更新中上提档次,在增加专用车道上求提速。更好地服务城市建设与发展。

荆州市道路运管理局

2014年5月11日

第四篇:海南高院发布海南法院2016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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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院发布海南法院2016十大典型案例

2017年2月21日,海南高院发布海南法院2016十大典型案例,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涵盖了立案登记改革、电信网络诈骗、食品安全、非法集资、禁毒、环境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多个群众关注较高的领域,具有典型教育意义及警示意义。

案例1三亚市陈某某故意伤害案 【关键词】正当防卫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2日18时许,陈某某和妻子孙某等人在三亚市某工地吃饭,同工地的容某、周某烈、周某明、纪某练等人也在隔壁不远处吃饭喝酒。陈某某和妻子吃完饭后,继续到建筑工地加班。当晚22时许,容某、周某烈和纪某练等人酒后准备出去玩,在经过工地一辆水泥搅拌机时,看到孙某一个人在卸混凝土,便趁着酒劲对其言语调戏。从不远处过来的陈某某见状让容某等人离开,此时周某烈用手摸了一下孙某大腿并问陈某某是不是想打架,随后双方发生争吵。周某烈从工地上拿起一把铁铲冲向陈某某,容某和纪某练对陈某某拳打脚踢,接着又捡起钢管追打陈某某。陈某某在被围殴的过程中, 其妻子倒地,陈某某半蹲着用一只手护住妻子,另一只手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乱挥、乱捅,刺中容某腿部,致其失血过多死亡,另外2人受伤。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陈某某是在被围殴的状态下实施的防卫,在其防卫中孤身一人,且面对的是三名手持足以严重威胁其生命安全的器械之人,其是在生命安全受到现实、急迫及严重威胁的侵害下,采取防卫,造成一名侵害人死亡、两名受伤的结果,无论从手段和强度均没有超出必要限度,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属于正当防卫,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宣判被告人陈某某无罪。

【典型意义】

本案是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件。正当防卫制度倡导和鼓励公民对不法侵害行为,积极、充分地行使防卫权,保护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当”与“不当”之间“度”的把握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正因如此,因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三亚中院这一案件宣判后,社会公众、学者一致认可,认为法院的裁判鼓励公民与不法侵害作斗争,有利于惩恶扬善,有效维护了人们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2 儋州市羊某记开设虚假机票网站诈骗案 【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起,被告人羊某记伙同他人开设虚假的代购机票网站“航空票务”,以实施网络诈骗。当被害人上网搜索到虚假的代购机票网站,并拨打电话4008928000联系时,即以“代购机票机器故障”或“票号不对,未办理成功”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到自动取款机进行操作,转账汇款至被告人指定的账号,羊某记负责取款。2014年9月4日,被害人王某英,为订购到广州的机票,上网搜索到虚假的代购机票的网站,王某英拨打电话4008928000联系时,对方以可以代购机票及机器故障为由,骗王某英汇款。王某英通过ATM机分两次转账42628元到指定的户名为符某秋的建设银行卡上。同年9月13日,羊某记等人用同样方法骗取了被害人刘某的机票款6945元。羊某记随后持卡将上述汇款取出。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羊某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通过互联网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羊某记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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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四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开设虚假机票网站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件。目前对于在海南居住和工作、旅游的人来说,选择航空方式出行的越来越多,通过网络或电话订购机票也已成为常态。本案中,被告人通过开设虚假的机票网站,当被害人订购机票时,以“机器故障”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将钱款转账至被告人控制的银行账户,从而骗得钱财。希望群众在准备出行时,应向各大航空公司的正规官方网站或客服热线订票或进行退票、改签等操作,切不可贸然选择陌生网站并听从陌生电话的指挥进行转账汇款。

海南儋州一度曾是公安部督查的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的重灾区,该案例与儋州市陈某发布电视节目中奖虚假信息诈骗案共同入选最高法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3海口市邓某龙、扬某玲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毒品危害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至9月,被告人邓某龙、扬某玲合伙从广东购买毒品到海南进行贩卖,指使被告人杨某欣从广东将毒品运送到海南,并利用未成年被告人蔡某辉将毒品予以转移,组成了集购买、运输、储藏、贩卖于一体的贩毒网络,共贩卖、运输毒品5750.1克。其中,被告人冯某石向该贩毒网络购买海洛因349.1克用于贩卖,并居间介绍他人买卖50克甲基苯丙胺;被告人陈某红贩卖毒品306.99克,被告人陈某学参与贩卖毒品72.93克;被告人钟某永贩卖毒品87.71克,并非法持有枪支;被告人钟某丽、刘某平合伙贩卖毒品100.02克。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邓某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扬某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冯某石、陈某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6名被告人也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对上诉人邓某龙的死刑判决已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数众多,邓某龙、扬某玲、杨某欣、蔡某辉四名被告人是该案毒品犯罪中的海口“上线”,涉案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海洛因达到5000多克,数量大,含量高,其毒品“下线”延伸到海口周边农村、昌江黎族自治县等海南西部少数民族市县,危害广,深度大,是省委确定的禁毒大会战打击重点。

另外,本案又是一个人间的悲剧。被告人邓某龙和扬某玲是情人关系,扬某玲和杨某欣是姐妹关系,扬某玲和蔡某辉是母子关系,其中蔡某辉参与毒品犯罪时还未满18周岁。扬某玲作为姐姐和母亲,却为毒品罔顾亲情人伦,将自己的妹妹和未成年儿子带上不归途,本案中另一名涉案人员杜某因吸食毒品身亡,该案警示着我们:“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毒品害己害家害人!

案例4 谭某会、贾某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关键词】非法集资 【基本案情】

2009年5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谭某会以黑龙江恒达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名义,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并承诺返以高额利息的方式,在河北省、广东省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2010年4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谭某会、贾某臣以海南恒宇公司或海南恒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海南省房地产项目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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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名义,通过投资公司及个人以签订购房意向书及借款合同并承诺回报高额利息的方式,在河南、河北、江苏、湖南、山东等地直接或变相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谭某会吸收资金数额为102090.023万元,贾某臣参与吸收资金数额为99977.523万元。

为了躲避集资参与人的追讨及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谭某会支付报酬让他人伪造了名为“李江”的虚假身份证。贾某臣支付报酬让他人伪造了名为“荆长福”的虚假身份证及机动车驾驶证,并以“荆长福”的身份证租房藏匿。

【裁判结果】

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对谭宝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身份证件罪对贾贵臣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本案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各被害人。

【典型意义】

谭宝会、贾贵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涉案金额达10亿元,涉案范围跨七省,受害人数有数万人之多,是2016年海南法院审理的涉案金额最大,涉案范围最广,受害人人数最多的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至今为止,仍有大量受害人的资金未被追回。

该案作案手法并不复杂,利用了普通群众的贪利心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拆“东墙”的资金补“西墙”的利息,诱使广大群众积极投资借款,最终因资金链条断裂而东窗事发。非法集资类案件在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环境下易高发,其特点是高额利润作诱饵,受害人数众多,涉案范围广,社会影响大,极易引起群体性事件,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特别警惕。

案例5 海口市温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关键词】食品安全 实施细则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7日温某某的胞妹(某腊味店老板)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判刑。温某某随后开始接手并继续使用其妹承租的民房,效仿其胞妹的生产制作方法生产、加工牛百叶、猪嘴肉等食品,并通过原来摊位的销售网络销往全岛各地。

2016年1月31日,公安机关会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对被告人温某某的食品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抓获温某某,并现场扣押牛百叶、猪嘴肉、牛肚等食品若干。经鉴定,从现场扣押的牛百叶、猪嘴肉及甲醛溶液、不明液体中检出甲醛成分;从温某某销售给他人的牛百叶、毛肚中也检出甲醛成分。经审理查明,温某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牛百叶1466.1斤,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猪嘴肉164.24斤,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牛百叶1066.1斤,价值16776.5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温某某在生产食品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甲醛,并将所生产的有毒、有害食品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温某某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扣押在案的牛百叶、鱼肚、猪嘴肉、甲醛溶液等均予以没收销毁。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落实习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和省委提出的统筹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2016年,省高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食药监局、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出台了《关于<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实施细则》,对相关案件的管辖、追诉标准与量刑规范、涉案物品的检验与认定等工作进行了细化,统一了执法尺度,健全了工作机制,搭建了各执法司法部门的沟通平台,提高了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该案是上述实施细则出台后,法院宣判的首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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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 海南某水务有限公司诉临高县生态环境保护局、临高县人民政府环境行政处罚纠纷案 【关键词】首例环资案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9日,临高县环境监测站对原告海南某水务有限公司临高分公司运营的临高县生活污水处理厂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临高县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水悬浮物浓度为23mg/L(标准限值为20mg/L),悬浮物超标0.15倍。同年8月4日,被告海南省临高县生态环境保护局作出临土环资罚决字[2015]3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处以3月排污费二倍罚款,共计人民币11022.7元。原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向临高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同年12月11日,临高县人民政府作出临府复决字[2015]10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年12月16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临高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临高县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书。

【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海南某水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裁定准许原告海南某水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根据海南环境资源审判改革试点工作部署,2016年9月26日,海南二中院在鹦哥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霸王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设立了两个巡回审判法庭,还在辖区东方市、临高县、乐东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设有4个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点。该案是海南二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正式挂牌成立一个多月后,在临高县巡回审判点公开开庭审理的首例环境资源案件。

“告官不见官”现象一直是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一大难题,根据海南二中院的调研,2015年以来,海南二中院辖区两级法院共开庭审理行政案件1218件,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仅为5.9%。为此,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做出了明确要求,该案中临高县政府指派一名副县长出庭应诉,体现了临高县政府积极践行中央依法治国理念,认真落实新《行政诉讼法》,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案例7 陈某英诉东方市人民政府林地行政登记案 【关键词】立案登记制 实质性审查 【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19日,东方市人民政府向林某恩颁发东府林证字(2010)第011688号《林权证》,该证共登记五宗林地,本案争议林地为第三宗地“老金场”,面积16.37亩,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感城镇不磨村委会,林地使用权权利人为林某恩。陈某英主张该地系由其家庭开荒所得,因与林某恩有亲戚关系,故将该地借予其使用。陈某英认为东方市政府向林某恩颁发第011688号《林权证》侵害其合法权益,遂提起本案诉讼。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释明,陈某英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老金场”地由其家庭开荒平整,以及其将“老金场”地借予林某恩使用。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陈某英经法院释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林地具有开荒平整、借予他人使用的事实,无法证明其与涉案林地存在利害关系,其权益受损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属于原告主体资格不合格的情况,遂裁定驳回陈某英的起诉。

【典型意义】

2015年5月1日起,全国法院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这项改革降低了法院立案“门槛”,使更多纠纷得以引入法治轨道解决,为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从源头上、根本上解决“立案难”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据统计,2016年,我省法院当场登记立案率已达95.38%,基本实现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但立案登记后,法院仍要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对案件是否符合起诉受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司法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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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因原告主体资格不合格、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超过起诉期限等原因被驳回起诉的案件不在少数。同时,改革后,恶意诉讼和滥用诉权情况也有上升趋势,“赵薇瞪我”等奇葩诉讼的出现体现出人们对改革认识上的偏差。在此提醒大家,虽然现在立案方便了,但仍要谨慎行使诉权,避免浪费大量司法资源,于事无补、于己不利。

案例8 琼海市吴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 【基本案情】

吴某某(女)系广西籍来琼流浪人员,流浪于海南省琼海市,在海南省没有固定住所,没有生活经济来源。2015年4月25日,吴某某独身一人在琼海市妇幼保健院生育一名女婴吴某。4月26日早上,吴某某带着孩子私自出院,流浪在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街道。琼海市公安局嘉积派出所、嘉积镇综合办及琼海救助站相关人员找到吴某某,并将吴某某和孩子送往琼海市人民医院,吴某被收入琼海市医院新生儿科,但吴某某拒绝住院,当天便自行离开医院,不知所踪。2015年5月5日,吴某出院,交由琼海市救助站送往嘉积镇院代为抚养至今,抚育费用由琼海市救助站支付。琼海市救助站代为抚养期间,向吴某某的父亲及母亲发出抚养信函,吴某某父母亲为此声明:因年事已高,且家庭经济困难,无能力抚养,故自愿放弃对外孙女(吴某)的抚养权。随后,琼海市救助站报请琼海市嘉积镇派出所依法传唤吴某某到派出所商讨女婴抚养事宜,吴某某当场发表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和监护权的声明。琼海市救助站于2015年11月2日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吴某某系流浪人员,没有生活来源,经济困难,虽为孩子的母亲,但未尽照顾孩子的责任,甚至将孩子丢弃于医院,私自离开。孩子出院以后,均由琼海市救助站抚养。吴某某的父母亲也表示因经济困难,无法抚养孩子而放弃抚养权。孩子的父亲也不知何人。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和成长,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吴某某对吴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琼海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为吴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该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从本案情况来看,吴某某作为吴某的母亲,是吴某第一监护人,事实上无法承担起监护孩子职责。孩子出生后,一直由琼海市救助站抚养,在派出所调解和法院审理期间,吴某某明确声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和监护权。该判决彰显了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理念,也为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依法履行未成年人国家监护职责提供了范本。

案例9 三亚市强制执行清场案 【关键词】执行信息化 【基本案情】

2007年,破产清算后的天涯水泥厂生活区土地变更至三亚市国资委名下,后该生活区被定为三亚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项目启动后,该厂580多户职工有序搬离。王某等职工拒绝搬离,并诉诸法院,经多次诉讼均败诉。三亚市国资委依据法院生效裁判要求王某等人自行搬离,王某等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甚至公然挑衅,带人阻挠棚户区改造项目,致使项目施工进度严重滞后,损害了600多户、3000余人的回迁利益,社会影响恶劣。时值三亚雨季,三栋公房均属D级危房,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三亚城郊法院根据三亚市国资委申请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执行情况】

为保证该案顺利执结,城郊法院专门成立专项执行领导小组,进行执行风险评估,制定详细的执行方案,同时,报请上级机关调动防爆、公安、运输等部门提供现场保障,邀请了三亚市人大、政协、检察院、派出所、居委会等部门到场监督。执行当天,三级法院联合现场指挥,地面执行人员全程拍照录像,天上无人机全景拍摄,实时传送执行画面至指挥中心,确保执行行动有条不紊进行。慑于法律的强大威摄力,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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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未出现阻挠执行的过激行为,执行标的房屋内的人员及物品全部清空,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三亚市国资委。

【典型意义】

这是海南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首次采用“无人机”助力执结案件。城郊法院充分利用执行信息化技术成果,采用“互联网+执行单兵系统视频记录仪+无人机”执行工作模式,实现了对重大执行行动的远程遥控指挥,陆、空全方位视频监控记录,指挥中心与执行现场的无缝对接,有效提高了应对紧急情况的预警能力,降低了重大执行行为的风险,确保执行全过程有序可控、留痕可查。此次执行清场工作,是我省三级法院联合指挥,在全省“破解执行难暨执行案款清理动员大会”后首次创新执行方法,利用领先科学技术,向“执行难”宣战的一次大胆尝试,《人民法院报》头版图文刊载,省内外各大媒体、电视、网络、法院自媒体均有报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宣传效果。

案例10 网络拍卖海域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案 【关键词】网络拍卖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13日,海南某集团有限公司向临高县某合作联社等7家金融机构申请贷款4亿元,该笔贷款以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位于临高县调楼镇美良村的三块共330434.3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以海南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临高县调楼镇武莲港5块共计95.353公顷的海域使用权(其中已填海形成的679亩土地)提供抵押担保;同时,还以相关股权、应收账款等提供质押担保,由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某伟、程某、童某明、张某君、郭某霞、曾某、赵某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因海南某集团有限公司经营不善,无法还贷,临高县某合作联社等7家金融机构诉至法院,海南一中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海南一中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海南某集团有限公司等8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临高县某合作联社等7家当事人向海南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中,海南一中院对查封的被执行人海南某集团有限公司位于临高县调楼镇52.6424公顷海域使用权及430703.6㎡土地使用权,包括该地上的建筑物、机器设备和被执行人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位于临高县调楼镇美良村330434.33㎡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最终以3.46822512亿元人民币的价格成交。

【典型意义】

近年来,在“互联网+”的大趋势下,网络司法拍卖逐渐取代传统的拍卖方式成为法院互联网时代司法拍卖发展的一种新趋势。与传统司法拍卖相比,网络司法拍卖突破了地域限制,增加了参拍几率,促进标的物拍卖价格的最大化,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同时,网络拍卖实现“零佣金”,既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又提高财物处置的公开度、透明度,变现率。此外,网络司法拍卖也有利于法院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执行公信力。该案整个拍卖过程共计有1341人次围观,成交价不仅刷新了海南省法院系统网络司法拍卖的记录,也是目前淘宝网司法拍卖中成交价最高的海域使用权拍卖。

来源: http: kx20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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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海南公安系统2009年海南公务员面试真题

海南公务员笔试成绩近期公布,广大考生即将面对公务员面试考验,海大源整理了海南公务员面试真题供广大考生参考:

(10分钟,包括3分钟思考,3分钟和最后一分钟提示)

1.某县一王某在网上发布某县政府“非法征地”的帖子,事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拘留8天,后其要求取保候审,但公安机关要求其必须以其家的果树林地为抵押才能取保候审,于是王某允许县政府把他家果树林地砍光了,后土地被征用,事后王某向记者求助,记者采访相关县政府相关部门,部门负责人说:“王某行为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和声誉,应道受到相应处罚”,谈你对这事件的看法?

2.你是某部门新录用的干部,有一天群众反映说某居民区街道的夜灯坏了,你对此提出了些解决措施,可是领导对待冷淡,同事也觉得没必要为这事情浪费时间,你怎么办?如何去处置?

海南海大源面试培训班由多年实战经验、理论功底深厚的郑远强教授硕导执教,全程实战模拟、全真模拟考场再现,训练时间超过230小时;15人小班一对一训练,不限时训练,滚动式开班;培训历史悠久,2007年开始举办公务员面试培训班;有效培训学员通过率高达87.3%,翻盘率达到79.5%独创十八类答题模式,设计独特的反模式训练方式;提升答题亮点,培养答题的高度、宽度与深度能力;海南较大的公务员备考交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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