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确认会计准则

2022-07-31

第一篇:收入确认会计准则

新旧会计准则下“收入”确认变化细谈

在刚刚结束的第二期财务人员培训班上,我们对新会计准则——收入进行了学习,但由于时间限制对其确认的变化并未细致了解,对比旧会计准则收入的确认变化非常大,以下就新旧会计准则下收入确认的变化分3个方面进行细谈, 以求与各位同仁共同学习、进步。

1. 概念界定上的变化。

对比新旧准则,在收入概念上有了质的转变。旧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等。

新准则中的收入则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但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不认为是收入,而是作为负债处理。这项改变使所有者投入与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归入了资产负债类,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的新变革与国际会计准则有了“最相近”的衔接。

2.确认条件上的不同。

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收入表述有所不同。旧准则中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有四项基本条件,其中第四项为“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被新准则分解为“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和“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两项内容,所以,新准则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条件是五项而不是四项。

另外,旧准则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的三项基本条件中的第一项“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也分解为“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和“已发生的成本和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最终确认新准则提供劳务收入的是四项条件。

3.计量采用上的差别。

衡量新旧准则,收入计量上最大的不同就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入账。旧准则收入计量采用名义金额,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者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新准则收入计量是采用公允价值,按其已收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当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差额较小时,可按名义金额计量。当收

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差额较大时,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其差额较大部分,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采用递延方式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收入”差异新准则描述的是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税法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两者相对比,它们在收入口径与收入确认上有着不同的差异。

(1)收入口径的差异。

会计上的销售额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取得的价款,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它是作为负债而不作收入处理的。而税法在流转税上的应税销售额一般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两部分,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属于价外费用,一概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另外,税法中企业所得税并入收入的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七项,属于广义的收入概念。而会计收入的认可并非如此,如利息收入会计处理作冲减费用处理。

(2)收入确认的差异。

会计上规定收入的确认必须满足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而税法通常是根据交易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来确认应税收入的,也就是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由于确认标准不同,造成了会计与税法对收入额的确认存有差异。如某企业为推销一项新产品,规定在试用期的2个月内,客户不满意可给予退货。这种情况从税法上确认为收入的实现,在会计处理上认为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买方,不认为是收入,只有当买方正式接受商品或退货期满时才能确认为收入。

实例分析: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2006年11月销售禽流感产品1000万羽,取得收入100万元(含税价),销售成本80万元。2006年5月10日发出的委托代销禽流感产品500万羽(价税合计50万元,成本40万元),到11月30日仍未收到代销清单。预提应由本月支付的利息0.2万元,收回上月借出款10万元并收到利息0.15万元。分析该企业2006年11月的收入、利润情况(假设无其他因素)。

a.会计处理:发出的委托代销禽流感产品500万羽50万元在会计上对增值税不做处理:

借:委托代销商品

400,000.00

贷:库存商品

400,000.00

预提应由本月支付的利息0.2万元和收回上月借出款收到的利息0.15万元。

借:财务费用

500.00 银行存款

101,500.00 贷:预提费用

2,000.00

其他应收款

100,000.00

销售禽流感产品取得收入1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43,396.2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6,603.77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企业2006年11月份应确认收入总额943,396.23元,利润总额142,896.23元[943,396.23-800,000.00-(2,000.00-1,500.00)]。

根据税法规定对该企业11月份征收增值税确认的收入总额1,415,094.34元(943,396.23+471,698.11),根据税法规定对该企业11月份征收企业所得税确认的收入总额1,416,594.34元(943,396.23+471,698.11+1,500.00),根据税法规定利润总额214594.34元(1,416,594.34—800,000.00—400,000.00—2,000.00)。

b.差异分析:2006年11月份,发出的委托代销禽流感500万羽50万元,在会计上既不确认收入也不计提税金,而按税法规定应做如下调整:

借:应收账款——应收销项税额

28,301.89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301.89

待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收账款——委托代销款

5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71,698.11

应收账款——应收销项税额

28,301.89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400,000.00

另外,按照所得税有关规定,企业收回上月借出款收到的利息0.15万元应计入收入,会计上直接冲减费用。造成会计处理比征收所得税少确认收入473,198.11元(1,416,594.34—943,396.23)。因此,该公司在计算2006年11月企业所得税时,还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3,198.11元(473,198.11-400,000.00)。这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4,155.38元(73,198.11×33%)。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4,155.38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4,155.38

第二篇:浅析施工企业会计收入确认与税务制度差异

摘要:由于税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分属不同的领域、基于不同的目的、服务于不同的对象,因而通常都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存在现行会计制度中规定的有关确认、计量、记录和披露的原则、方法与税务制度中规定的有关征税的各种具体原则与确定纳税人纳税义务的方法主要差异在各个会计要素上均有体现本文就施工企业会计收入确认与计量与税务制度差异做相关探索。

关键词:施工企业会计收入税务制度

一、税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收入确认与计量分析

收入的确认、计量与报告是会计核算长期关注的问题。在新的收入准则中增加了利得的定义、公允价值计量以及在利润表中增加较系统的项目来反映未实现收益等内容。2006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较好地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也要求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负债。无庸置疑,《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在制定时所依据的会计理念、计税差异、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等作了大刀阔斧的改革,通过对施工企业会计收入确认与计量对税务制度的处理方式的调查可知,《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无法避免的困难和问题。现着重在对实现原则进行重新考察,进而提出具体的收入确认方案。新的收入准则将收入划分为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具体说来,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由原准则的四项增加为五项,主要是将原收入准则的最后一条“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细化为“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两条。新的收入准则对年底还没有完工的劳务收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实现,确认原则由原准则的三个条件发展为四个条件。完工百分比的确认需要一个判断。公式

(1):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发生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公式(2):完工进度=累计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合同预计总工作量X100%。不管运用公式(1)还是公式

(2)都离不开职业判断。合同预计总成本需要估计,累计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也需要估计,因为这个已完工作量是指施工单位自己计算的形象产值还是指已被业主和监理都认可的工作量,这需要判断。而此两者在时间上的不同步,常常导致金额上的不同,因此不同的人可能产生不同的判断结果,从而计算出不同的完工进度。即使经监理及业主认可的计量工作量和施工企业自行计算的形象工作量都比较公允的话,但是按照目前建筑业的状态,这两种工作量最终还是存在着不确定性。因为到了最终工程结束审计时,仍存在着增减工程量的情况,因此以这种方法确认的完工进度不仅不能恰当地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而且还直接导致计算收入的不准确。我国所得税法律或法规未明确规定收入实现的条件,仅在增值税和营业税法规中,规定了相关的纳税义1

务发生时间。如: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我国内资施工企业所得税条例和外资旌工企业所得税税法虽然都没有收入实现的一般规定,但对几种特殊的收入规定了确认的方法。在施工企业所得税征管实践中,往往“以票管税”,对收入的确认。往往以开具发票作为税收实现的标志。按照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归纳以上税法的规定可见,税法确认收入强调在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是否收取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力,而并不要求“交易中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就与新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规定有较大的差异。另外,税法对收入的确认还有一些特殊规定,这些规定也与新的收入准则明显不同。比如,按照税法的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纳税人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除国家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但房地产施工企业在收款时就要确认为收入交税。出版施工企业预收书报款,应按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处理,在书报发出时确认收入。

二、收入的确认与计量与税务制度差异分析

收入方面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收入的口径和收入的确认两个方面:

(一)收入的口径

现行会计与税法关于收入的口径大致存在三个层面上的差别:第一层面是一般含义上的差别。会计上的收入是指施工企业销售施工项目、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税法上的收入对于流转税来说与会计含义基本相同,而对于所得税来说则完全不同,如施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七项,属于广义的收入概念;第二层面是施工项目销售收入或劳务服务收入上的差别,会计上的施工项目销售收入或劳务服务收入都是指施工企业对外销售施工项目或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收入,税法上的应税收入既包括施工企业对外销售施工项目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还包括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确认的应税收入,如现行增值税规定的八种视同货物销售行为应确认的应税收入以及会计上大量的非货币性交易和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按税法规定应确认的应税收入等,消费税、营业税、

所得税等税种也都有视同销售的规定;第三层面是销售额的差别,会计上的销售额是指销售施工项目、提供劳务取得的价款,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而税法上的应税销售额一般包括价款和价外费用两部分,其中价外费用部分包括代垫款项和代收款项等多方面的内容。

(二)收入的确认

在收入确认处理的原则上,会计制度与税务制度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会计制度规定充分体现了会计核算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在收入确认时赋予施工企业较大的自主权。在许多情况下,收入的确认缺少量化标准,主要依靠施工企业以前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经验和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税务规定对收入的确定,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在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规定中,对收入确认的范围、收入确认的依据、收入确认的时间等方面都作了较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在对收入确认的处理时二者产生了较大的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1.销售施工项目收入确认的差异。会计制度规定,施工企业销售施工项目收业销售施工项目收入的确定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当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即使收到货款也不能确认收入;税务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不考虑纳税人收入的风险问题和继续管理权问题。对收入和成本的计量问题,税法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强制性估计收入和成本的金额。

2.劳务收入确认的差异。在对不跨年度的劳务收入的确认时会计制度和税务规定是一致的。当劳务收入跨年度时会计制度和税务规定对收入的确认是有区另U的。税务规定不考虑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不考虑施工企业的经营风险,对纳税人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应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3.资产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差异。会计制度规定,从谨慎性原则出发,收入的确认需要遵循两个原则,不符合要求的收入不能确认;税务规定不考虑谨慎性原则,对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资产使用费实际上也是一种租赁费)。

4.利息收入的确认差异。会计制度规定,符合两个条件的收入就可以确认;税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利息收入中到期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施工企业所得税。

三、几点建议和思考

(一)会计制度的完善要考虑与税法的协调问题

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协调是一个相互的、双向的过程,会计制度的改革与税法的修

订往往是前后相继,但是就如同会计先于税收出现一样。常常是会计制度的改革要先行一步,因此会计制度一定要关注税收监管的信息需求,考虑与税法的协调问题。特别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会计信息在很大程度上依然承担着为宏观经济管理服务的职能,服务于税收就是其中之一。这也要求在会计制度的修订完善过程中要考虑会计对税收的信息支持作用。采用更为先进的债务法核算,披露更多与所得税相关的信息,这些都是有助于反映更多税务信息,有助于协调会税差异的规定。

(二)增加涉税信息披露

我国上市公司目前披露的涉税(主要是所得税)信息比较少,披露方面的不足,再加上纳税申报表的非公开性,使得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无法充分了解施工企业与税款征收相关的信息,更无法理解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税务信息的非公开性也使会税关系、会税差异的相关研究面临很大的数据障碍,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协调研究难以进一步深入,这些都不利于我们有效地协调和缩小会税差异。令人感到高兴的是,新的《施工企业会计准则18号一所得税》增加了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与所得税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所得税费用(收益)的主要组成部分;对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之间的关系做出解释;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的金额(如果存在到期日,还应披露到期日)。这些规定一方面是与国际惯例接轨,另一方面也必然会有利于会税差异的协调。

(三)在不损害会计信息质量的前提下缩小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

会计政策指的是施工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及施工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政策的选择、实行和调整直接关系到施工企业的经济利益。会计制度给了施工企业自由选择会计政策的空间。使得会计政策的选择情况千差万别,但是税法所具有的公正性、权威性、严肃性决定了它必然在会计政策上对施工企业实行严格限制,进而与会计制度产生矛盾,形成大量的纳税调整问题。有鉴于此,会计制度可以尽量缩小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规范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的差异调整方法,简化税款计算,但前提是不损害会计信息质量,不影响会计目标的实现。比如新准则取消了存货结转的后进先出法,而税法原本就对后进先出法的使用有所限制,这样原先可能存在的会税差异也就自然消失了。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S].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2006-02-15

[2]李海波.新编税务会计[H].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5

[3]新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2007—03—19

[4]张铁强.浅议执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后的税收政策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03)

第三篇:软件企业收入确认

(一)公司主要业务收入类型

1、 客户化软件开发收入

2、 运营维护服务收入

3、 客户化软件开发及运营维护服务收入

4、 移动互联网代理推广服务(广告代理)收入

(二) 不同业务类型收入确认具体方法

1、客户化软件开发

客户化软件开发业务是指根据客户特别需求在对客户业务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按客户实际需求进行专门的软件定制开发产品。

在同一会计内开始并完成的客户化软件开发业务

对于在同一会计内开始并完成的软件开发业务,应取得收入合同,以取得客户签字盖章的验收报告的时点确认收入并结转对应成本。

注意事项:合同中约定分期付款,最后一期付款有特别条件,如按照客户满意度决定付款金额和比例等相关类似条款,在验收报告日确认收入时,因无法确定特别条款的实现程度,收入确认的金额应扣除最后一期付款的金额。在特别条款结果可以确定并取得客户书面认可的单据后,将最后一期按实际收款数一次性确认收入。

跨的客户化软件开发

对于在跨的软件开发业务,应区分下列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A、 已经取得收入合同,收入合同的签订日期与项目的实际研发立项日期相匹配,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并结转对应成本。

B、 没有取得收入合同,也没有取得与客户签订的项目意向书、客户的预订单等外部证据,为了避免未来上市审核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麻烦,不能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项目的劳务成本应在合同签订日后进行归集和核算,签订日前发生的项目劳务成本可以计入“研发支出”科目,但应对应具体研发项目。 ③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应满足下列条件:

A、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B、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C、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企业可以根据提供劳务的特点,选用下列方法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

a、已完工作的测量,这是一种比较专业的测量方法,由专业测量师对已经提供的

劳务进行测量,并按一定方法计算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

b、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这种方法主要以劳务量(通常是时间)为标准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

c、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这种方法主要以成本为标准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只有反映已提供劳务的成本才能包括在已经发生的成本中,只有反映已提供或将提供劳务的成本才能包括在估计总成本中。

D、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建议企业采用第二种方法,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以劳务量(通常是时间)为标准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某一项目的完工程度可采用已发生工时占预算总工时的比例确定。

2、运营维护服务收入

运营维护服务,包括定期维护服务和其他服务,定期维护服务是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间为客户提供系统维护,其他服务则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日常运营支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质量监控、业务优化、集成过程监控、业务系统分析等)。

定期维护服务在服务期间采用直线法确认收入,其他服务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完工程度按照已发生成本占预算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特殊情况:根据公司运营服务费的收取方式和收取基础,该业务服务费按照月终端用户数进行月结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该条件的收入确认方式采用按月根据客户端用户数确认收入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既不采用直线法,也不采用完工百分比法。

3、 客户化软件开发及运营维护服务

客户化软件开发及运营维护服务是指客户化软件开发后并对开发出的系统进行运营维护服务业务,在该业务中,可区分为客户化软件开发和运营维护服务两阶段,其中:客户化软件开发阶段不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运营维护服务阶段的运营服务费按照月终端用户数进行月结算。

因此,根据收入的确认原则:一是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应当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结果会导致资产的增加或者负债的减少;三是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

在开发阶段为免费开发阶段,无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不确认收入。在运营维护阶段比照运营维护服务业务确认收入。

4、 移动互联网代理推广服务(广告代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中规定:

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开始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特殊情况:根据公司“移动互联网代理推广服务”的收取方式和收取基础,该业务按照合同期内推广目标实现量进行结算,如果在合同期内未完成合同约定的阶段目标最低基础量,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该条件的收入确认方式采用合同期间内阶段目标完成后一次性确认收入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既不在合同期内采用直线法确认,也不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

第四篇:劳务合同收入确认

篇一: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一、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提供劳务的划分标准有多种,为便于会计核算,一般以提供的劳务是否跨年度作为划分标准。不跨年度的劳务,指提供劳务的交易的开始和完成均在同一个年度;跨年度劳务,指提供劳务的交易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于不同的年度。

对于不跨年度的劳务,提供劳务收入按完成合同法确认,确认的金额为合同或协议的总金额确认时,参照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原则。

对于跨年度的劳务,提供劳务收入分别资产负债表日劳务的结果是否能够可靠地予以估计来加以确认。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劳务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提供劳务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则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劳务的完成程序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仅适用于提供劳务的交易,当劳务提供活动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为准确地反映每一个会计年度的收入、费用和利润情况,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 根据会计制度,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能否可靠估计,依据以下条件进行判断;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1.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劳务总收入一般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注明的交易总金额确定。随着劳务的不断提供,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交易总金额,企业应及时调整劳务总收入。

劳务总成本包括至资产负债表日止已经发生的成本和完成劳务将要发生的成本。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及报告制度,准确提供每期发生的成本。并对完成剩余劳务将要发生的成本作出科学、可靠的估计,并随着劳务的不断提供或外部情况的不断变化,随时对估计的成本进行修订。

2.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润能够流入企业。只有当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时,企业才能确认收入。企业可以从接受劳务方的信誉、以往的经验以及双方应结算和期限达成的协议等方面进行判断。

3.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劳务的完成程度可以采用以下方法确定:(1)已完工作的测量。这是一种比较专业的测量法,由专业测量师对已经完成的工作或工程进行测量,并按一定方法计算劳务的完成程度。

(2)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这种方法主要以劳务量为标准确定劳务的完成程序。

(3)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在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时,收入和相关费用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年确认的收入=劳务总收入×本年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序-以前年度已确认的收入

本年确认的费用=劳务总成本×本年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费用

不难看出,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关键是确定劳务的完成程度。 (二)在资产负债表日,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如不能可靠地估计所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亦即不能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企业不能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这时企业应正确预计已经收回或将要收回的款项能弥补多少已经发生的成本,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同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不确认利润。

2.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只能部分地得到补偿的,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结转成本。确认的收入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3.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不应确主收入,但应将发生的劳务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二、提供劳务收入的账务处理

在采用完工百分比确认劳务收入的情况下,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时,应按确定的收入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结转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劳务成本”科目。

例22:a企业于1998年11月受托为b企业培训的一批学员,培训期为6个月,11月1日开学。双方签订的协议注明,b企业应支付培训费总额为60 000元,分三次支付,第一次在开学时预付;第二次在培训期中间,即1999年2月1日支付。第三次在培训结束时支付。每期支付20 000元。b企业已在11月1日预付第一期款项。

1998年12月31日,a企业得知b企业当年效益不好,经营发生困难,后两次的培训费是否能收回,没有把握。因此a企业只将已经发生的培训费用30 000元(假定均为培训人员工资费用)中能够得到补偿的部分(即20 000)确认为收入,并将发生的30 000元成本全部确认为当年费用。a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①1998年11月1日,收到b企业预付的培训费时:

借:银行存款 20 000 贷:预收账款 20 000 ②a企业发生成本时:

借:劳务成本 30 000 贷:应付工资 30 000 ③1998年12月31日,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借:预收账款 2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 000 贷:劳务成本 30 000 例23:某企业于1998年10月5日为客户订制一套软件,工期大约5个月,合同总收入4 000 000元,至1998年12月31日发生成本2 200 000元(假定均为开发人员工资),预收账款2 500 000元。预计开发完整软件还将发生成本800 000元。1998年1231日经专业测量师测量,软件的开发完成程序为60%. 1998年确认收入=劳务总收入×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收入 =4 000 000元×60%-0=2 400 000(元) 1998年确认费用=劳务总成本×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费用 =(2 200 000+800 000)×60%-0 =1 800 000(元) 该企业应作分录:

①发生成本时:

借:劳务成本 2 200 000贷:应付工资 2 200 000 ②预收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2 500 000 贷:预收账款 2 500 000 ③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2 4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400 000 ④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800 000 贷:劳务成本 1 800 000 例24:某咨询公司于1998年4月1日与客户签订一项咨询合同,合同规定,咨询期2年,咨询费为300 000元,客户分三次支付,第一次在项目开始时支付,第二次在项目中期支付,第三次在项目结束时支付。估计总成本180 000元,假定成本估计十分准确,不会发生变化。发生的成本(均为咨询人员工资)资料如下:

年 度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合 计 发生的成本70 000 90 000 20 000 180 000 此项劳务应按时间比例确定劳务的完成程度。篇二:劳务公司的营业收入如何确定 劳务公司的营业收入如何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二项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建筑劳务公司是以什么确认营业收入?是收到的代收劳务费还是代收款减去代付款的差额呢?

劳务服务派遣公司其营业收入包含派遣员工的工资、保险等劳务费吗?不含的话,用工单位支付劳务费凭据是何 务派遣公司其营业收入主要是以提供有偿人事服务收取的服务费。 追问

要分全额征收和差额征收,全额征收包含派遣员工的工资、保险等劳务费。差额征收只含管理费 ,那“全额征收”和“差额征收”是自己公司能办的吗?是否还要到税务局办理申请呢?谢谢! 回答

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追问

现在的问题是,这些劳动力的合同是和劳务公司签订的,并不是和用工单位签订的,那如何处理呢?谢谢! 回答

形象的说,是用工单位花钱向劳务公司购买服务使用其提供的专项劳动力资源篇三:软件收入确认

以下是从部分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业务的上市公司公告中摘录的其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

超图软件:

1、收入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

(1)自行开发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

公司在已将所销售的软件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或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并不再对该软件产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经取得或取得了收款的凭据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销售该商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 公司销售的自行开发软件均为通用型的gis 基础平台软件,按照与用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向用户交付软件产品(产品的载体一般是光盘或密钥)时,即确认收入。 (2)技术开发服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

公司从事的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系向用户提供技术开发劳务,即为客户定制gis应用系统。公司的技术开发服务业务实质上属于提供劳务,适用收入准则中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在资产负债表日技术开发服务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确定的前提下,公司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公司为每一技术开发服务项目建立《项目工程进度控制表》,按统计的实际工时/整个项目的预算工时,确定完工进度并据此确认每技术开发服务项目的收入。

上述收入确认原则与it 外包服务业务中常见的系统集成业务根据与用户约定 的某一时点分阶段确认收入存在本质区别。系统集成项目中,合同金额的绝大部分是从第三方直接采购产品,如采购服务器、pc 机、磁盘阵列、操作系统及数据库等软硬件产品。而公司提供的技术开发服务是为了满足用户定制个性化应用系统的需求,只涉及少量的软硬件采购。在系统集成项目中,为使设备达到客户要求的可使用状态,系统集成商需要提供设备调试、网络布线、机房装修等服务,由于用户需要的是整套可使用的设备而非单独采购这些服务,因此这些服务的金额通常只占合同总金额很小的部分且无法与软硬件采购分离出来单独向用户提供。根据集成业务的上述特点,系统集成项目本质上属于销售商品,附带的服务只是为了使销售的商品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而必须提供的简单劳务。系统集成业务适用收入准则中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系统集成企业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时确认收入,其收入确认涉及时点概念。根据系统集成业务的行业惯例,确认收入的时点通常以系统设备的初验或终验为标志。在初验或终验之前,即使系统集成商已经开具软硬件产品的销售发票并已经将设备发往系统集成现场也不能确认收入,因为还存在系统设备达不到客户需求的风险。 综合以上情况,公司技术开发服务业务收入确认原则与系统集成业务的收入确认存在本质不同,公司技术开发服务业务并不根据与用户约定的时点来确认收入。 公司根据具体技术开发服务项目的完工进度确认项目的收入,而不是在与用户约定的时点,如初验或终验时分阶段确认收入。

(3)代理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

公司在已将所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或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并不再对该软件产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经取得或取得了收款的凭据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销售该商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公司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系根据部分用户的具体要求,从软件供应商(如微软或甲骨文等公司)采购软件再销售给最终用户,或在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代用户采购非发行人研发的其他类基础软件、数据库产品,代理软件产品按照商品销售原则确认收入。公司在将自其他厂商采购的软件产品交付给用户后,即确认收入。

2、成本确认的具体方法 (1)自行开发软件产品销售成本确认的具体方法公司自行开发软件产品的研发费用未予资本化。销售时向用户提供的光盘和加密设备金额很小,公司在采购光盘和加密设备时一次计入损益,因此自行开发软件产品无销售成本。 (2)技术开发服务成本确认的具体方法

公司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的成本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外包成本,系公司在向用户提供技术开发服务过程中向第三方分包服务、采购软硬件和地理数据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三种情况:①服务分包支出。对于部分应用系统中的非核心子系统开发以及设备安装服务等,公司从经营效率与成本的角度考虑通常对外分包。②软件产品或硬件产品采购支出。公司在提供技术开发服务过程中,需要采购操作系统、数据库等基础软件以及服务器、pc 机、显示屏等硬件设备。③地理数据采购支出,主要是采购各类商用地理信息数据,包括电子地图数据、遥感影像数据等。外包成本约占技术开发服务总成本的40%。二是技术开发服务实施过程中的直接人工,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服务人员的工资、奖金。人工成本约占技术开发服务成本的60%。公司为每一技术开发服务项目建立《项目成本控制表》,记录项目发生的成本。其中:人工成本按月据实结转;分包劳务产生的成本根据技术开发服务主合同的完工进度结转,成本结转比例与收入确认的完工进度比例一致;软硬件和地理数据采购成本因其金额很小,采购时一次结转成本。

(3)代理软件产品销售成本确认具体方法

代理软件产品的销售成本为公司自其他厂商采购软件产品时发生的实际支出,公司按采购的实际成本结转相应代理软件产品的销售成本。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收入、成本的确认原则及收入、成本确认的具体方法是恰当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定制软件是指根据与客户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对用户的业务进行充分实地调查,并根据用户的实际需求进行专门的软件设计与开发,由此开发出来的软件不具有通用性。定制软件业务实质上是提供劳务,公司按照劳务收入确认原则进行确认:

①软件项目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在软件成果的使用权已经提供,收到价款或取得收取款项的证据时,确认收入;

②软件项目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的,在合同的总收入、项目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与项目有关的价款能够流入,已经发生的成本和完成该项软件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工程完工进度)确认软件收入;

③对在资产负债表日软件开发劳务成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定制软件项目,如果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收入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如果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收入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发生的成本结转成本,确认的收入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成本的差额,确认为损失;如果已发生的成本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则不应确认收入,但应将已发生的成本确认为费用。对系统集成中包含自行开发软件销售收入,按以下系统集成的收入确认原则确认。 (2)系统集成收入确认原则

系统集成包括外购商品、软件产品的销售与安装。公司在已将外购商品、软件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系统安装调试完毕已投入试运行或取得购货方的初验报告;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可靠计量时,确认收入实现。 (3)技术支持与服务收入确认原则

技术支持与服务主要指根据合同规定向用户提供的有偿后续服务,包括系统维护、技术应用与支持、产品升级等。本公司根据与用户签订的相关合同签订的合同总额与服务期间,按提供服务的进度确认收入。 (4)技术开发收入

技术开发收入是指根据用户的需求,对自行研究开发的软件产品再次开发取得的收入。公司在劳务已经提供,收到价款或取得收款的依据,于技术开发项目投入用户试运行或取得用户的初验报告后确认收入的实现。

2、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发行人目前的收入主要由自行开发软件收入、系统集成收入及技术支持与服务收入3 类收入构成。

(1)自行开发软件收入

自行开发软件收入包括自制开发软件产品收入和定制软件收入。 ①自制开发软件产品收入

自制开发的软件的产品主要包括信息安全产品及部分电子政务软件和协同管理软件。结合公司此类业务的主要合同条款,公司在将产品移交给购买方时,在交付并经购买方验收后确认收入。 ②定制软件收入

定制软件主要包括部分电子政务软件以及协同管理软件。结合公司此类业务的主要合同条款,定制软件业务实质上是提供劳务,公司比照劳务收入确认原则进行确认,具体方法参见“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

四、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一)收入确认的原则和具体方法/

1、收入确认原则”。

③如系统集成项目中包含自行开发软件收入,则该自行开发软件收入的确认方法与以下系统集成收入的确认方法一致。 (2)系统集成收入

该项收入是指根据用户需要将整个系统中的外购软件、硬件按照合理的方式进行集成,将整体方案提交给客户所获得的收入。

此类业务一般分为项目立项、集成实施测试、上线运行验收、运维四个阶段,具体内容可参见“第六节业务和技术/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

(三)主要产品生产和服务流程”。结合本业务的特点和主要合同条款看,会计上将完成集成实施测试阶段(以下简称初验)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准,依据如下:

①在初验完成后,公司已将所有外购的硬件和软件移交给客户并已全部安装完毕,投入试运行,同时试运行也已获得客户的初步确认,公司需要履行的主要合同责任和义务已经基本完成。结合公司情况看,公司自成立以来从未发生已经经过初验而最终客户不予认可导致交易无法完成的现象,因此,公司及会计师认为,初验完成时,本项交易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②在项目初验完成后,系统集成项目即投入试运行,与该项目相关的设备已经由客户进行管理和控制,公司只承担试运行期间产生的与公司相关的维护责任。 ③从合同收款条款来看,一般在初验合格后收款比例占合同金额的比例都超过50%。

④在初验完成后,一般合同的收入成本金额都已经非常明确,收入和成本金额都能可靠地计量。

从上述情况看,公司的系统集成项目以初验完成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准是合理的。 (3)技术支持与服务收入

技术支持与服务收入包括两类,一类是向进出口企业提供的质检三电工程企业端软件的运维服务,该项业务为服务收入的主要来源;另一类为其他服务业务,主要是向客户提供系统维护、性能优化、硬件维护与备件更新、技术与应用咨询、产品升级等方面的服务。

技术支持与服务收入的确认的具体方法为: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对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收入总额、收款条件及期限均有明确约定的,根据合同规定在服务期间内分期确认收入;其他服务合同在劳务已经提供,收到价款或取得收取款项的证据时,确认劳务收入,跨年度的,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半年度报告

本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具体地,本公司的收入确认原则方法: 1)系统集成项目收入:(1)一般系统集成项目为一次性确认收入,即服务已经提供,并经接受服务方验收合格,取得相关的收款依据时确认为收入的实现。(2)复杂(分阶段)的系统集成项目为分阶段确认收入,即工程项目服务已分阶段提供,接受服务方或并工程监理第三方,根据工程进度检验情况确认工程结算报告,公司据此开出结算票据取得相关的收款依据时确认收入实现。

2)技术服务项目收入:主要是指为各类系统集成项目提供后续的维护、改造及支持服务。收入确认的原则方法:根据服务合同,在服务期内维护及支持服务已提供并验收合格,公司开出结算票据或已取得收款的依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主要是指公司自主或联合研发的软件系统转让项目。收入确认的原则方法:根据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已转让并验收,与合同相关的收入已经取得或取得收款的依据,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4)商品销售:主要指公司销售的光通讯产品,收入确认的原则方法:公司产品已经发出,已将产品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公司不再对该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收到或取得了收取货款的证据,并且与销售该商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实现。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为: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系统集成收入、定制软件收入、系统维护收入。其中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系统集成收入合计数为上图中的软件及集成收入;定制软件收入、系统维护收入合计数为上图中的技术开发及服务收入。各项业务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如下:

①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本公司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业务是指由本公司开发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其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为:按签订的软件销售合同进行核算。本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确认收入。

本公司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其研发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②定制软件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③系统集成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本公司系统集成业务是指按照客户需求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并通过本公司产品和外购原材料(设备等),以工程形式对整体解决方案进行实现。其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为:对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减去本公司产品金额后进行核算。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确认相关的收入。 ④系统维护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本公司系统维护业务是指本公司对出售的产品在一年免费服务期后的技术服务、二次开发服务业务以及其他为客户(包括使用非本公司产品)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支持等服务。其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为:按签订的系统维护合同进行核算。在系统维护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神州泰岳

再回头来说说上面的数据差异。一个很直观的感受是:两任会计师对2006年和2007年收入确认有分歧,并进入导致两份报告对同一期间的成本/费用也产生差异,相应地资产负债表的部分科目自然也有差异。

考察神州泰岳2006年~2007年的收入构成,我们可以发现,尽管以飞信为代表的技术服务收入在2007年已占到接近三分之一的份额,但在此两年期间,软硬件销售和系统集成仍是公司的主要业务。

作为前任券商员工,本人亦曾短暂参与过神州泰岳的上市工作,因此大致了解,以“系统集成”名义销售的硬件产品曾是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在多个半公开培训场合,本人也多次了解到证监会会计部郭旭东对it企业通行的系统集成收入确认原则有异议。

第五篇:劳务合同收入确认

篇一: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一、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提供劳务的划分标准有多种,为便于会计核算,一般以提供的劳务是否跨作为划分标准。不跨的劳务,指提供劳务的交易的开始和完成均在同一个;跨劳务,指提供劳务的交易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于不同的。

对于不跨的劳务,提供劳务收入按完成合同法确认,确认的金额为合同或协议的总金额确认时,参照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原则。

对于跨的劳务,提供劳务收入分别资产负债表日劳务的结果是否能够可靠地予以估计来加以确认。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劳务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提供劳务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则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劳务的完成程序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仅适用于提供劳务的交易,当劳务提供活动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于不同的会计,为准确地反映每一个会计的收入、费用和利润情况,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 根据会计制度,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能否可靠估计,依据以下条件进行判断;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1.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劳务总收入一般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注明的交易总金额确定。随着劳务的不断提供,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交易总金额,企业应及时调整劳务总收入。

劳务总成本包括至资产负债表日止已经发生的成本和完成劳务将要发生的成本。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及报告制度,准确提供每期发生的成本。并对完成剩余劳务将要发生的成本作出科学、可靠的估计,并随着劳务的不断提供或外部情况的不断变化,随时对估计的成本进行修订。

2.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润能够流入企业。只有当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时,企业才能确认收入。企业可以从接受劳务方的信誉、以往的经验以及双方应结算和期限达成的协议等方面进行判断。

3.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劳务的完成程度可以采用以下方法确定:(1)已完工作的测量。这是一种比较专业的测量法,由专业测量师对已经完成的工作或工程进行测量,并按一定方法计算劳务的完成程度。

(2)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这种方法主要以劳务量为标准确定劳务的完成程序。

(3)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在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时,收入和相关费用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年确认的收入=劳务总收入×本年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序-以前已确认的收入

本年确认的费用=劳务总成本×本年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已确认的费用

不难看出,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关键是确定劳务的完成程度。 (二)在资产负债表日,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如不能可靠地估计所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亦即不能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企业不能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这时企业应正确预计已经收回或将要收回的款项能弥补多少已经发生的成本,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同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不确认利润。

2.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只能部分地得到补偿的,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结转成本。确认的收入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3.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不应确主收入,但应将发生的劳务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二、提供劳务收入的账务处理

在采用完工百分比确认劳务收入的情况下,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时,应按确定的收入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结转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劳务成本”科目。

例22:a企业于1998年11月受托为b企业培训的一批学员,培训期为6个月,11月1日开学。双方签订的协议注明,b企业应支付培训费总额为60 000元,分三次支付,第一次在开学时预付;第二次在培训期中间,即1999年2月1日支付。第三次在培训结束时支付。每期支付20 000元。b企业已在11月1日预付第一期款项。

1998年12月31日,a企业得知b企业当年效益不好,经营发生困难,后两次的培训费是否能收回,没有把握。因此a企业只将已经发生的培训费用30 000元(假定均为培训人员工资费用)中能够得到补偿的部分(即20 000)确认为收入,并将发生的30 000元成本全部确认为当年费用。a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①1998年11月1日,收到b企业预付的培训费时:

借:银行存款 20 000 贷:预收账款 20 000 ②a企业发生成本时:

借:劳务成本 30 000 贷:应付工资 30 000 ③1998年12月31日,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借:预收账款 2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 000 贷:劳务成本 30 000 例23:某企业于1998年10月5日为客户订制一套软件,工期大约5个月,合同总收入4 000 000元,至1998年12月31日发生成本2 200 000元(假定均为开发人员工资),预收账款2 500 000元。预计开发完整软件还将发生成本800 000元。1998年1231日经专业测量师测量,软件的开发完成程序为60%. 1998年确认收入=劳务总收入×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已确认的收入 =4 000 000元×60%-0=2 400 000(元) 1998年确认费用=劳务总成本×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已确认的费用 =(2 200 000+800 000)×60%-0 =1 800 000(元) 该企业应作分录:

①发生成本时:

借:劳务成本 2 200 000贷:应付工资 2 200 000 ②预收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2 500 000 贷:预收账款 2 500 000 ③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2 4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400 000 ④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800 000 贷:劳务成本 1 800 000 例24:某咨询公司于1998年4月1日与客户签订一项咨询合同,合同规定,咨询期2年,咨询费为300 000元,客户分三次支付,第一次在项目开始时支付,第二次在项目中期支付,第三次在项目结束时支付。估计总成本180 000元,假定成本估计十分准确,不会发生变化。发生的成本(均为咨询人员工资)资料如下:

年 度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合 计 发生的成本70 000 90 000 20 000 180 000 此项劳务应按时间比例确定劳务的完成程度。篇二:劳务公司的营业收入如何确定 劳务公司的营业收入如何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二项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建筑劳务公司是以什么确认营业收入?是收到的代收劳务费还是代收款减去代付款的差额呢?

劳务服务派遣公司其营业收入包含派遣员工的工资、保险等劳务费吗?不含的话,用工单位支付劳务费凭据是何 务派遣公司其营业收入主要是以提供有偿人事服务收取的服务费。 追问

要分全额征收和差额征收,全额征收包含派遣员工的工资、保险等劳务费。差额征收只含管理费 ,那“全额征收”和“差额征收”是自己公司能办的吗?是否还要到税务局办理申请呢?谢谢! 回答

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追问

现在的问题是,这些劳动力的合同是和劳务公司签订的,并不是和用工单位签订的,那如何处理呢?谢谢! 回答

形象的说,是用工单位花钱向劳务公司购买服务使用其提供的专项劳动力资源篇三:软件收入确认

以下是从部分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业务的上市公司公告中摘录的其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

超图软件:

1、收入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

(1)自行开发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

公司在已将所销售的软件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或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并不再对该软件产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经取得或取得了收款的凭据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销售该商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 公司销售的自行开发软件均为通用型的gis 基础平台软件,按照与用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向用户交付软件产品(产品的载体一般是光盘或密钥)时,即确认收入。 (2)技术开发服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

公司从事的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系向用户提供技术开发劳务,即为客户定制gis应用系统。公司的技术开发服务业务实质上属于提供劳务,适用收入准则中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在资产负债表日技术开发服务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确定的前提下,公司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公司为每一技术开发服务项目建立《项目工程进度控制表》,按统计的实际工时/整个项目的预算工时,确定完工进度并据此确认每技术开发服务项目的收入。

上述收入确认原则与it 外包服务业务中常见的系统集成业务根据与用户约定 的某一时点分阶段确认收入存在本质区别。系统集成项目中,合同金额的绝大部分是从第三方直接采购产品,如采购服务器、pc 机、磁盘阵列、操作系统及数据库等软硬件产品。而公司提供的技术开发服务是为了满足用户定制个性化应用系统的需求,只涉及少量的软硬件采购。在系统集成项目中,为使设备达到客户要求的可使用状态,系统集成商需要提供设备调试、网络布线、机房装修等服务,由于用户需要的是整套可使用的设备而非单独采购这些服务,因此这些服务的金额通常只占合同总金额很小的部分且无法与软硬件采购分离出来单独向用户提供。根据集成业务的上述特点,系统集成项目本质上属于销售商品,附带的服务只是为了使销售的商品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而必须提供的简单劳务。系统集成业务适用收入准则中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系统集成企业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时确认收入,其收入确认涉及时点概念。根据系统集成业务的行业惯例,确认收入的时点通常以系统设备的初验或终验为标志。在初验或终验之前,即使系统集成商已经开具软硬件产品的销售发票并已经将设备发往系统集成现场也不能确认收入,因为还存在系统设备达不到客户需求的风险。 综合以上情况,公司技术开发服务业务收入确认原则与系统集成业务的收入确认存在本质不同,公司技术开发服务业务并不根据与用户约定的时点来确认收入。 公司根据具体技术开发服务项目的完工进度确认项目的收入,而不是在与用户约定的时点,如初验或终验时分阶段确认收入。

(3)代理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

公司在已将所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或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并不再对该软件产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经取得或取得了收款的凭据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销售该商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公司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系根据部分用户的具体要求,从软件供应商(如微软或甲骨文等公司)采购软件再销售给最终用户,或在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代用户采购非发行人研发的其他类基础软件、数据库产品,代理软件产品按照商品销售原则确认收入。公司在将自其他厂商采购的软件产品交付给用户后,即确认收入。

2、成本确认的具体方法 (1)自行开发软件产品销售成本确认的具体方法公司自行开发软件产品的研发费用未予资本化。销售时向用户提供的光盘和加密设备金额很小,公司在采购光盘和加密设备时一次计入损益,因此自行开发软件产品无销售成本。 (2)技术开发服务成本确认的具体方法

公司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的成本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外包成本,系公司在向用户提供技术开发服务过程中向第三方分包服务、采购软硬件和地理数据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三种情况:①服务分包支出。对于部分应用系统中的非核心子系统开发以及设备安装服务等,公司从经营效率与成本的角度考虑通常对外分包。②软件产品或硬件产品采购支出。公司在提供技术开发服务过程中,需要采购操作系统、数据库等基础软件以及服务器、pc 机、显示屏等硬件设备。③地理数据采购支出,主要是采购各类商用地理信息数据,包括电子地图数据、遥感影像数据等。外包成本约占技术开发服务总成本的40%。二是技术开发服务实施过程中的直接人工,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服务人员的工资、奖金。人工成本约占技术开发服务成本的60%。公司为每一技术开发服务项目建立《项目成本控制表》,记录项目发生的成本。其中:人工成本按月据实结转;分包劳务产生的成本根据技术开发服务主合同的完工进度结转,成本结转比例与收入确认的完工进度比例一致;软硬件和地理数据采购成本因其金额很小,采购时一次结转成本。

(3)代理软件产品销售成本确认具体方法

代理软件产品的销售成本为公司自其他厂商采购软件产品时发生的实际支出,公司按采购的实际成本结转相应代理软件产品的销售成本。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收入、成本的确认原则及收入、成本确认的具体方法是恰当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定制软件是指根据与客户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对用户的业务进行充分实地调查,并根据用户的实际需求进行专门的软件设计与开发,由此开发出来的软件不具有通用性。定制软件业务实质上是提供劳务,公司按照劳务收入确认原则进行确认:

①软件项目在同一会计内开始并完成的,在软件成果的使用权已经提供,收到价款或取得收取款项的证据时,确认收入;

②软件项目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的,在合同的总收入、项目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与项目有关的价款能够流入,已经发生的成本和完成该项软件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工程完工进度)确认软件收入;

③对在资产负债表日软件开发劳务成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定制软件项目,如果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收入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如果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收入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发生的成本结转成本,确认的收入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成本的差额,确认为损失;如果已发生的成本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则不应确认收入,但应将已发生的成本确认为费用。对系统集成中包含自行开发软件销售收入,按以下系统集成的收入确认原则确认。 (2)系统集成收入确认原则

系统集成包括外购商品、软件产品的销售与安装。公司在已将外购商品、软件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系统安装调试完毕已投入试运行或取得购货方的初验报告;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可靠计量时,确认收入实现。 (3)技术支持与服务收入确认原则

技术支持与服务主要指根据合同规定向用户提供的有偿后续服务,包括系统维护、技术应用与支持、产品升级等。本公司根据与用户签订的相关合同签订的合同总额与服务期间,按提供服务的进度确认收入。 (4)技术开发收入

技术开发收入是指根据用户的需求,对自行研究开发的软件产品再次开发取得的收入。公司在劳务已经提供,收到价款或取得收款的依据,于技术开发项目投入用户试运行或取得用户的初验报告后确认收入的实现。

2、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发行人目前的收入主要由自行开发软件收入、系统集成收入及技术支持与服务收入3 类收入构成。

(1)自行开发软件收入

自行开发软件收入包括自制开发软件产品收入和定制软件收入。 ①自制开发软件产品收入

自制开发的软件的产品主要包括信息安全产品及部分电子政务软件和协同管理软件。结合公司此类业务的主要合同条款,公司在将产品移交给购买方时,在交付并经购买方验收后确认收入。 ②定制软件收入

定制软件主要包括部分电子政务软件以及协同管理软件。结合公司此类业务的主要合同条款,定制软件业务实质上是提供劳务,公司比照劳务收入确认原则进行确认,具体方法参见“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

四、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一)收入确认的原则和具体方法/

1、收入确认原则”。

③如系统集成项目中包含自行开发软件收入,则该自行开发软件收入的确认方法与以下系统集成收入的确认方法一致。 (2)系统集成收入

该项收入是指根据用户需要将整个系统中的外购软件、硬件按照合理的方式进行集成,将整体方案提交给客户所获得的收入。

此类业务一般分为项目立项、集成实施测试、上线运行验收、运维四个阶段,具体内容可参见“第六节业务和技术/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

(三)主要产品生产和服务流程”。结合本业务的特点和主要合同条款看,会计上将完成集成实施测试阶段(以下简称初验)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准,依据如下:

①在初验完成后,公司已将所有外购的硬件和软件移交给客户并已全部安装完毕,投入试运行,同时试运行也已获得客户的初步确认,公司需要履行的主要合同责任和义务已经基本完成。结合公司情况看,公司自成立以来从未发生已经经过初验而最终客户不予认可导致交易无法完成的现象,因此,公司及会计师认为,初验完成时,本项交易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②在项目初验完成后,系统集成项目即投入试运行,与该项目相关的设备已经由客户进行管理和控制,公司只承担试运行期间产生的与公司相关的维护责任。 ③从合同收款条款来看,一般在初验合格后收款比例占合同金额的比例都超过50%。

④在初验完成后,一般合同的收入成本金额都已经非常明确,收入和成本金额都能可靠地计量。

从上述情况看,公司的系统集成项目以初验完成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准是合理的。 (3)技术支持与服务收入

技术支持与服务收入包括两类,一类是向进出口企业提供的质检三电工程企业端软件的运维服务,该项业务为服务收入的主要来源;另一类为其他服务业务,主要是向客户提供系统维护、性能优化、硬件维护与备件更新、技术与应用咨询、产品升级等方面的服务。

技术支持与服务收入的确认的具体方法为: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对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收入总额、收款条件及期限均有明确约定的,根据合同规定在服务期间内分期确认收入;其他服务合同在劳务已经提供,收到价款或取得收取款项的证据时,确认劳务收入,跨的,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半报告

本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具体地,本公司的收入确认原则方法: 1)系统集成项目收入:(1)一般系统集成项目为一次性确认收入,即服务已经提供,并经接受服务方验收合格,取得相关的收款依据时确认为收入的实现。(2)复杂(分阶段)的系统集成项目为分阶段确认收入,即工程项目服务已分阶段提供,接受服务方或并工程监理第三方,根据工程进度检验情况确认工程结算报告,公司据此开出结算票据取得相关的收款依据时确认收入实现。

2)技术服务项目收入:主要是指为各类系统集成项目提供后续的维护、改造及支持服务。收入确认的原则方法:根据服务合同,在服务期内维护及支持服务已提供并验收合格,公司开出结算票据或已取得收款的依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主要是指公司自主或联合研发的软件系统转让项目。收入确认的原则方法:根据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已转让并验收,与合同相关的收入已经取得或取得收款的依据,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4)商品销售:主要指公司销售的光通讯产品,收入确认的原则方法:公司产品已经发出,已将产品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公司不再对该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收到或取得了收取货款的证据,并且与销售该商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实现。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为: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系统集成收入、定制软件收入、系统维护收入。其中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系统集成收入合计数为上图中的软件及集成收入;定制软件收入、系统维护收入合计数为上图中的技术开发及服务收入。各项业务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如下:

①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本公司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业务是指由本公司开发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其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为:按签订的软件销售合同进行核算。本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确认收入。

本公司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其研发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②定制软件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③系统集成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本公司系统集成业务是指按照客户需求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并通过本公司产品和外购原材料(设备等),以工程形式对整体解决方案进行实现。其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为:对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减去本公司产品金额后进行核算。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确认相关的收入。 ④系统维护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本公司系统维护业务是指本公司对出售的产品在一年免费服务期后的技术服务、二次开发服务业务以及其他为客户(包括使用非本公司产品)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支持等服务。其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为:按签订的系统维护合同进行核算。在系统维护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神州泰岳

再回头来说说上面的数据差异。一个很直观的感受是:两任会计师对2006年和2007年收入确认有分歧,并进入导致两份报告对同一期间的成本/费用也产生差异,相应地资产负债表的部分科目自然也有差异。

考察神州泰岳2006年~2007年的收入构成,我们可以发现,尽管以飞信为代表的技术服务收入在2007年已占到接近三分之一的份额,但在此两年期间,软硬件销售和系统集成仍是公司的主要业务。

作为前任券商员工,本人亦曾短暂参与过神州泰岳的上市工作,因此大致了解,以“系统集成”名义销售的硬件产品曾是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在多个半公开培训场合,本人也多次了解到证监会会计部郭旭东对it企业通行的系统集成收入确认原则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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