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平台范文

2022-06-11

第一篇:政府采购平台范文

政府融资平台

政府融资平台:负债过度与资产闲置的解决方案

[摘 要]在经历了2009年的信贷大潮和“4万亿”的投资刺激之后,2010年初,一场规范和排查地方融资平台风险的行动日期而至。2010年1月19日,在国务院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公开提出把“尽快制定规范地方融资平台的措施,防范潜在财政风险”列入今年宏观政策方面重点抓好的工作之一。地方融资平台是否合理规范是关系到地方经济建设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问题。文章就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现状进行了论述,并且结合地方融资平台存在的过度负债和资产闲置的现象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形成与现状

1、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产生的背景

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基本实现了改革的预期目标:中央财政所占比重逐步提高,大方向是正确的。但是当初改革时,分了财权,未分事权;于是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财权层层上收、重心上移,事权层层下放、重心下移的局面,导致地方政府财力紧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断增长。1994年《预算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

在这种背景下,近年来,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一些地方政府进行了投融资体制创新,相继建立了一些隶属于地方政府的投融资平台。将原属于财政拨款的项目拿到银行去贷款融资,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

2、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定义 所谓“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发起设立,通过划拨土地、不动产、股权、规费、债券、税费返还等资产,组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均可达到融资标准的地方国有企业或企业集团;必要时辅之以地方财政的变相担保或由地方人大出具“安慰函”作为还款承诺,以实现平台的对外融资,并将融到的资金主要投入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公用事业等领域。

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设立的现实必要性

一直以来,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由于其政府背景,受到许多学者的质疑。但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起源及发展历程看,创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对于解决地方政府资金不足、提高财政资金运作效率、创新财政管理体制等多个方面有其存在发展的现实必要性。

(一)在现行的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经常性收入不足,无法弥补资本性投资的需要,政府有巨大的融资需求

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城镇化加速推进,地方政府资本性投入支出需求越来越大。特别是在我国高速城镇化进程中,地方政府肩负着管理城市、经营城市、发展城市、繁荣地方经济的重任,面临着严峻的发展压力。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城镇化率从1978年的17.9%提高到2008年的45.7%,30年提高了27.8个百分点,平均每年提高0.93个百分点,特别是1996~2008年,城市化率从30.5%提高到45.7%,提高了15.2个百分点,年均提高1.27个百分点。数以亿计的农村人口以各种方式涌入城市,形成了对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巨大需求,这都要求地方政府对城市建设的巨资投入。

另一方面,在现行的财政体制下,特别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财权的分配出现了事实上的事权重心下移和财权重心上移。特别是基层地方政府的收入组成中既缺乏主体税种,又没有独立税权,而财政支出又要受到

1 上级财政的制约,其可用财力十分有限。尽管地方政府收入中除税收外,以基金、各类收费组成的非税收入也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但这些非税收入一般都有固定的支出途径,很难为地方政府所用,因此地方政府真正能调动的财力十分有限。而且根据《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在财权和事权改革没有同步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远远无法满足资金需求,特别是一些资本性的支出,城市建设,公共事业支出等。这就需要地方政府另谋出路,自建融资平台成为一个现实选择。

(二)在现行的制度环境中,地方政府掌握大量资源,为其进行融资提供便利

应该看到,在现行的制度环境中,我国地方政府掌握了大量的资源财富,许多政府部门掌握着大量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国有企业资产、自然资源等,而在工业化发展的过程中,这些资源得到很大升值。此外,地方政府还有一些隐形财富也不容忽视,尤其是在城市化进程中,政府掌握的城市资产大量升值。特别是在现行的土地制度下,城市土地升值已经成为地方政府的重要财富,而这些并没有反映在政府收入中。地方政府完全有条件和能力利用这些资源进行融资,在不能发城市债的情况下,组建政府投融资平台成为很好的选择。投资平台的出现,使得地方政府能对其掌握的各种资源进行综合运用,也为其吸纳商业银行贷款搭建一个重要的媒介。

地方政府将其掌握的隐形资源注入投融资平台,让这些财富公开化市场化,也能能起到预防腐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作用。在过去,这些隐形资源往往成为地方政府腐败的温床。

(三)利用市场手段整合经营政府资源,也是解决政府投资效率低下、防范风险的重要举措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成功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将政府投资行为,特别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场化、专业化。这与过去的情况已有很大的不同,从前是各个政府部门自办“投资公司”、“信托公司”、“市政公司”等等,部门各自为政,大肆借钱,最后出现问题还不起债时,由政府财政去兜底,这种方式不仅管理混乱而且蕴含了很大的风险。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组建后,可以将原有“分割”于各个部门的政府建设职能,在投融资平台的基础上进行整合,使投资、融资、项目规划和管理、项目维护、监管这些职权在统一的政府投融资体制机制下协调运行。既整合了政府资源,利用市场化等手段,为政府募集重大项目的配套资金,补充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而且通过市场手段进行资源配置,也能解决政府资金效率低下的问题。同时,政府投融资平台对原有的政府投资模式也有很大的创新,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将政府投资行为置于市场条件下,让政府行为和市场有效结合起来,大大提高政府投资效率。上海的模式看,在成熟的市场环境中,市场还会对政府投资行为形成约束,避免政府投资行为的盲目性。

三、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现存过度负债与资产闲置问题 1.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规模大,潜在风险显现。

一些城市依托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方式过度举债已接近极限,导致债务风险急剧扩大。据审计署2011年《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显示,2010年底融资平台公司政府性债务余额49710.68亿元,占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的46.38%。从债务偿还看,有358家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借新还旧方式偿还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其他相关债务1059.71亿元,借新还旧率平均为55.20%;有148家融资平台公司存在逾期债务80.04亿元,逾期债务率平均为16.26%。

2 首先,债务缺少第一还款来源。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投资投向单一,大多用于公益性项目,项目普遍没有自偿性或自偿性不足,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凸显。 其次,债务第二还款来源不充足。平台公司负债率通常较高,抵押资产不足,平台公司之间互保现象普遍,公司自身缺乏经营性收入来源,债务偿还主要依靠土地出让收入、财政性资金和借新还旧的方式。政府偿还债务能力与土地市场收入高度相关,还债能力极易受到政府土地政策和宏观调控的影响,一旦地价下行,地方政府财政风险就会加大,银行出现坏账的可能性增大。

最后,可能引发现金流风险。土地出让收入减少、信贷政策的调控、缺乏资金和成本管理经验等,均可能产生现金断流和不足的风险,导致出现“半拉子”工程现象。同时,由于一些地方举债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有的资金投向未落实,有的项目准备不充分,还有部分因担心银根紧缩而为项目超前融资等原因,导致部分政府性债务资金未及时安排使用并发挥效益,从而产生现金流闲置。此外,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规模的扩大挤压了中小企业授信规模,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2、资产闲置问题。

长期以来,我市国有土地、房产、股权分散储备、各自占有,可利用的国有资产底数不清,缺乏统一掌控的资产管理平台,造成一方面急需现实利用的国有资产严重短缺,一方面大量的国有资产闲置无用,资产价值得不到充分挖掘利用,致使平台公司因抵押物不足而被拒之门外,难以实现新增融资业务。

一些平台公司因土地抵押不能及时到位,已形成的贷款有可能被提前收回,正在募集的资金受到不利影响。而且从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规模、经济实力来衡量,选择第三方企业担保也显得力不从心,很难满足金融机构对贷款融资的担保要求。平台公司之间缺乏横向纽带,尚未形成资金互通互融、融资相互担保的利益共享格局。

四、两个问题的解决方案

1、加强债务监管,严控负债规模,增加社会监督

第一,要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体制。其一,各级地方政府要对投融资平台统筹规划,量力负债。地方政府应该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进行监测,建议由国资部门或财政部门负责,调度当地投融资平台贷款的情况,要结合当地GDP和财政收入状况合理评估财政承受能力,切实做到贷款总量控制,均衡市场融资。其二,加强地方政府对平台债务的集中统一管理,克服目前地方投融资平台债务多头管理、各自为政、地方政府对平台债务规模与债务资金使用及偿债能力缺乏全面把握的不利局面。要将平台债务统一纳入财政监管体制下,严控财政风险。同时,探索将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资产负债表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科学地综合运用债务负担率(债务余额与GDP的比率)、债务依存度(当年债务增加额与总支出的比率)、偿债率(当年债务偿还率与当年可支配收入的比率)等指标,从政府应债能力、政府支出与融资平台债务的依存度、融资平台偿债支出与财政支出的承受范围来具体衡量和评判各级地方财政融资平台形成债务的支付能力。

第二,建立一个地方政府投融资责任机制。要制约政府过度负债、盲目投资的冲动,让投融资平台成为一个受约束的平台。可以考虑建立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考评制度,设立债务率与地方政府绩效相挂钩的控制机制,在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有效清偿的情况下,追究领导责任和影响政绩考评,以起到制约缺乏自我约束能力的地方政府对信贷资金的低效率滥用的效果。要规范地方政府通过投融资平台的贷款行为,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必须与财力相匹配。

3 第三,引入外部监控机制。各地国资部门、财政部门(或履行同等职责的部门)应依法对投融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原则,加强监管,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投融资公司还要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整合资产资源,增强综合实力。

针对目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现状,一方面,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等文件规定进行清理规范,防止平台公司数量盲目增加、债务规模不断扩大。另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投融资体制,对现有资产资源进行优化整合,夯实公司资本金实力,要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形成一批规模大、实力优、抗风险能力强的投融资平台公司,使其真正成为地方政府强化宏观调控能力、合理调配资源、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平台。

五、结束语

地方政府作为区域财政政策的执行和落实者,在国家扩大内需,加大地方基础建设的过程中,通过建立有效的投融资平台突破资金短缺问题,推动地方经济的繁荣和发展,成为当前地方政府共同的需要。但是应该看到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现存的负债过度和资产闲置问题以及潜在的风险,切实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增强内外部约束力,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的财政风险,以保证我国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在以后的经济发展中起到更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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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试题

滁州分行金融监管制度知识考试试题

单位: 姓名: 得分:

一、填空题:每题1.5分,计60分)

1、“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是指(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2、全覆盖是指借款人自身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达( 100% (含) )以上。基本覆盖是指借款人自身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达(70%)(含)至100%之间。半覆盖是指借款人自身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达(30%(含))至(70%)之间。

3、银行对平台贷款要按照(“保在建、压重建、禁新建”)的总体思路,将有限的信贷资源着重用于生产经营性的项目建成完工和投产上,严格按照政策要求管控新增平台贷款,以实现全年(“降旧控新”)的总体目标。

4.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 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5.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核心指导思想是( 需求测算)

6.三个办法中,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 ) 1 或( 贷款人受托支付 )的方式。

7、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8、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

9、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10、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 (五十万元人民币) 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11、《个贷办法》中要求执行贷款“两面一访”制度,其中“两面”是指( 面谈)、(面签)。

12、2010年《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要求,各机构要综合考虑项目(预期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情况,合理确定还款方式,实行分期偿还,做到(半年一次还本付息),鼓励有条件的可按季度进行偿还。

13、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14、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15、流动资金贷款,7月1日后单笔贷款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同时,银监部门要求受托支付走款比例要达到(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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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银监会有关平台贷款清理规范和风险监管的政策对新增问题要( 严格加强管理 ),存量问题要(全面推进整改),“退出”问题要(严格监测风险)。

17、流动资金贷款按照贷款使用方式分为(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和(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18、流动资金营运资金缺口=营运资金总量-(流动负债)-(借款人自有资金)

19、项目资本金一般是项目的(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无需返回这部分资金,且不承担任何(利息)。

二、名词解释(每题4分,计16分)

1、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借款人自有现金流

包括经营性现金流,自有资产变现价值(自身拥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处臵收入、自身拥有的已办理过户手续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红和股权转让和其他资产等)和已明确归属借款人的专项规费收入(如车辆通行费)。

2、贷款人受托支付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3、宽限期

指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自第一次贷款发放日起至借款人第一次偿还贷款本金之日止的时段。

4、审批有效期:

3 指从批复生效日起至借款合同签订日止的时段。

三、简答题(每题6分,计24分)

1、满足哪些条件的企业法人类平台贷款,银行可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并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

一是符合“全覆盖”原则,即各债权行对借款人的风险定性均为全覆盖。二是符合“定性一致原则”,即各债权行均同意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三是符合“三方签字”原则,即各债权行均已就平台风险定性和整改措施与融资平台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达成一致,并通过三方签字(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融资平台及各债权银行)进行确认。

2、个人贷款,哪些情形,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 固定资产贷款哪些情形应采取受托支付?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4、《流贷办法》要求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如何确定?

答: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合理测算借款人的营运资金需求,并

4 基于营运资金需求与现有的流动资金的差额审慎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额度。

第三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梳理

一、 银监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监管部门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包含退出类和仍按平台贷款处理两大类的全口径统计平台贷款。退出平台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银行可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放贷、自担风险责任;仍按平台管理的,如符合条件可以新增贷款。

(一)、事件发展

2008年年底,中央出台四万亿应对金融危机的方案,地方政府面临大量的资金配套的任务,地方融资平台成为主要的融资工具。

2009年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达到约6万亿至7万亿元,此后还将进一步上升,直到2011年达到峰值,为9.8万亿。

2010年6月银监会为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划定三红线,即严禁发放打捆贷款;不得与地方政府签署无特定项目的大额授信合作协议;对出资不实,治理架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资金管理运用制度不健全的融资平台,要严格限制贷款,并立即协商风险防范具体措施。要求银行要借助当前地方政府对自身债务进行清理的契机,对原有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逐笔打开梳理,按项目开展重新评审和严密的风险排查。

2010年6月10日,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2010年7月30号,财政部、发改委、央行和银监会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通知》中规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是指贷款资金应用于项目本身,承贷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通知》中“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是指对于自身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者没有可靠偿债资金来源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不得发放贷款。

2010年9月29号,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签发《融资平台债务清理核实情况表的通知》,要求填写包括地方融资平台成立时间、主管部门、级别以及2009-2010年6月间的所有负债、资产负债率债务余额等详细数据说明。

8月19日财政部等四部委发布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清理的实施细则,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在10月31日前上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 11月10日,银监会正式签发《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下发到各商业银行。2011年开始,除了原有存量平台贷款陆续到期外,银行新发放给平台公司的贷款将与公司类贷款一视同仁,按照公司类贷款的审批条件和程序发放。银监会已要求商业银行明确平台贷款名单、贷款金额和还款来源,纳入银监会调查统计的平台贷款调查名单由各地银监局确定,同一平台公司旗下跨多种主营类型的贷款都要统计。

2011年8月,平台贷实施交叉监控,一项违约所有银行贷款连坐。

2012年2月21日,银监会下发《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各银行原则上不得新增融资平台贷款。

(二)、主要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2月21日下发《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件,是当前地方融资平台监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1、关于对存量贷款的“五分法”处置措施。

对于融资平台的存量贷款,12号文件要求在“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原则下,根据现金流覆盖与项目本身的情况,按照以下五种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对于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且项目已建成达产、形成了经营性现金流的融资平台,要以现金流来源为基础,制定均衡的分期还贷计划,并专户集并、封闭现金流收入,按照原来约定及时清收贷款;

二是对于现金流100%覆盖,项目已建成但尚未达产形成经营性现金流的融资平台,在借款人的抵押担保、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的情况下,经各银行总行审批,可在原有贷款额度内进行再融资,也即“收回再贷”;

三是对于现金流100%覆盖,贷款到期而项目尚未建成的融资平台,在借款人的抵押担保、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的前提下,经各银行总行审批后,可按照工程建设实际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次性修订贷款合同,使贷款期限符合项目建成要求;

四是对于自身现金流不能100%覆盖贷款本息,但项目能够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的融资平台,在现有贷款余额不增加的前提下,通过资产重组、合并、转让或引入新投资者、项目出售等市场化处置方案,引进资金用于还贷。

五是对于自身现金流不能100%覆盖贷款本息,且工程项目不宜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的融资平台,银行只收不贷,并要求地方政府将贷款纳入财政预算,分期清收贷款,不得展期。

2、严控新增融资平台贷款。

实行信贷分类制度。各银行应在平台贷款原有的“名单制”管理基础上,对融资平台按照“支持类”、“维持类”和“压缩类”三种情况进行信贷分类。将从“压缩类”平台中减少的贷款额度用于投向“支持类”平台,以在融资平台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实现贷款结构调整。支持类:指符合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条件和银行信贷政策的风险偏好,可以新增贷款的融资平台;维持类:指不完全满足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条件,但未超越银行风险容忍度,可以为保项目完工进行再融资但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年初水平的融资平台;压缩类:指既不符合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条件和银行信贷政策,又超越银行风险容忍度,贷款余额不得增加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发贷款的融资平台。

新增贷款投向及要求。融资平台新增贷款应优先保证重点在建项目需求,既要避免重点项目出现“半拉子”工程,又要防范融资平台假借“保续建”之名套取贷款。仍按平台管理类的新增贷款的投向主要为五个方面:一是符合《公路法》的收费公路项目;二是经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且资本金已到位的重大项目;三是土地储备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四是农发行支持且符合中央政策要求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五是工程进度达到60%以上且现金流达到全覆盖的在建项目。

12号文件规定新增平台贷款要满足5个前提条件:一是公司治理完善;二是现金流全覆盖;三是抵押担保符合现行规定且存量贷款已在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四是借款人资产负债率低于80%;五是平台存量贷款中需要财政偿还的部分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并已落实预算资金来源。

强化授信审批制度。各银行应按照“统一授信、总量控制、逐笔审批、监督支付”的原则,加强总行对仍按平台管理类贷款的集中审批和管理,对于新增贷款,由总行统一授信、逐笔审批,加强支付监督,防止贷款挪用。

严控新发放融资平台贷款。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融资平台,各银行一律不得新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一是信贷分类结果为“压缩类”的;二是借款人为异地平台的;三是所在地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达到或超出限额的;四是地方政府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提供担保承诺的;五是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的;六是以无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承诺作为质押的;七是存量贷款担保抵押、贷款合同等方面整改不到位的;八是资产负债率和现金流覆盖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3、严格平台退出程序。 12号文件要求,融资平台退出必须严格遵循“牵头行发起—贷款行(总行)审批—三方签字—退出承诺—监管(局)备案”五项程序;与此同时,必须符合公司治理健全、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存量贷款已整改合格、无违约记录等5项条件。对于退出类平台贷款实施动态监测,对五项条件之一低于监管要求和违背退出承诺的,要重新纳入平台管理。退出类新增贷款应严格遵循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一般公司贷款条件,实行“谁贷款,谁承担风险”的责任追究机制。不得向退出类平台发放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益性项目贷款。

二、 发改委关于企业债的规定

12年4月,发改委有关部门以口头通知的名义传达,按照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12号)有关融资平台监测类和监管类两分法,原则上不再批准监管类平台的发债申请,而被列为退出类平台的,则可继续发债。针对发行人已退出平台,而下属子公司尚未退出平台的,交易商协会允许其申请注册,但募集资金不能用于尚未退出平台子公司的项目。

交易商协会也向各主承销银行发布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注册要点”,明确申请企业须在2011年底前退出银监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名单;且同时必须具备真公司、真资产、真项目、真支持、真偿债、真现金流等“六真”原则。

在12年7月,为落实“稳增长”的政策精神,进一步发挥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对实体经济的作用,协会对相关企业发债的要求做出调整。如按照协会此前的要求,企业发债前须先退出银监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名单,现有望放宽该项要求。目前在银监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名单内的企业,有四类将可以直接公募发债,包括符合六真原则的产业类公司,如高速、铁路等;因全民所有制企业而进名单的;曾经退出银监会的名单,但因为承建地方保障房项目又进入的;国发19号文可以继续融资的,比如地铁、快速轨道等。”

三、 政策解读

1、名录:各银行应建立符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的融资平台“名单制”管理系统。由银行法人总行(部)统一规划,合理确定融资平台客户名单,适时动态调整,并向监管部门备案。不得向该名单之外的融资平台发放贷款。

2、进入、退出平台的区别:退出平台的贷款按照一般公司贷款原则,但无法获得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益性项目贷款。平台类公司贷款的限制、要求更多,且必须在“名单”内。

3、平台已有贷款即存量贷款是否展期的处理方法——五分法,分类依据:现金流100%覆盖的项目是否建成投产以及现金流无法100%覆盖的能够引入社会资金;新增贷款处理方法——名单制基础上的信贷分类制度(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分类依据是否符合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条件和银行信贷政策的风险偏好。

4、贷款审核主体——主评审行(如在两家及两家以上银行办理业务,采取主评审行制度,参与行及时准确向主评审行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

5、母公司未出融资平台,子公司能否贷款——按照一般公司贷款进行。

6、融资平台内的企业只有符合相关条件的才可以发债。

7、母公司退出融资平台,子公司未退出平台,母公司可作为发行人发行企业债,但所筹资金无法用于子公司项目。

第四篇:政府投融资平台政策

子报告2:

规范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政策汇总

北京市工程咨询公司 二○一一年五月

委托单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编制单位: 北京市工程咨询公司 课题领导组:韩晓芳 课题组组长:黄林芝

课题参加人:段艳红 沈 漫孟兆辉梁 栋

目 录

一、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政策出台的基本脉络......................................... 1

二、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政策出台的影响................................................. 3 重点政策文件分析:............................................................................................. 5 政策1: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5

(一)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5

(二)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6

(三)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 6

(四)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7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7 政策2: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 ........................................................... 8

(一)关于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8

(二)关于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10

(三)关于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 10

(四)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11

(五)关于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11 政策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 13

(一)着力提高信贷科学化管理水平............................................................... 13

(二)继续推进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理规范工作,后续风险防控不可放松............................................................................................................................... 15

(三)加强房地产信用风险防控,确保房地产信贷调控力度不减............... 16

(四)加强操作风险管理,深入推进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 17

(五)强化市场风险意识,建立健全市场风险管理体系............................... 17

(六)密切关注改革坏境影响,加强流动性风险的防控............................... 18

(七)规范开反代忍保险和产品销售业务....................................................... 19 政策4: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0

(一)充分认识普通公路发展的重要性........................................................... 20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20

(三)切实保障普通公路养护和建设资金....................................................... 21

(四)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22

(五)工作要求...................................................................................................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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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政策背景

为克服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2008年11月中央出台了四万亿的经济刺激计划,借以拉动经济增长。在这一轮投资中,中央财政承担一部分,剩余部分需要由地方财政承担,造成地方配套资金出现缺口。为解决资金缺口问题,各地纷纷通过原有及新设的融资平台公司筹集建设资金,平台公司的信贷规模快速膨胀。2010年欧洲债务危机的爆发及蔓延,使得主权债务问题受到广泛关注。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政府通过多种手段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特别对融资行为以及金融机构的信贷审批和贷后管理等方面加强了规范和约束。

一、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政策出台的基本脉络

2010年以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国务院部门研究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银监会于2010年1月26日和4月20日先后召开了经济金融形势分析通报会议,提出并分析全面评估和有效防范地方融资平台风险的问题,指出银行应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做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控工作。5月17日,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35号),禁止商业银行向投融资平台发放项目资本金搭桥贷款,即为企业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发行股票、股权转让发放搭桥贷款。

5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了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一系列基本原则:一要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二要分类清理规范地方政府已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划清职能,规范运作;三要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放贷管理;四要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6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要求,地方政府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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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平台公司须尽快承担存量债务的还本付息责任,地方各级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存量贷款,银行要坚持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在贷后管理上,银行应适当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按照不同情况严格进行贷款质量分类。

8月17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四部委发出《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以下简称《细则》),对《通知》逐条解读,明确《通知》中所出现的有关概念定义和有关事项的范围,实现了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管理从指导原则到实施细则的过渡。

此后,银监会又相继出台了《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银监发[2011]14号)。文件在风险防范方面规定了融资平台贷款的五级分类规则和风险权重系数;在贷款发放方面允许商业银行对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在有偿还能力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域(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适度新增;对于到期的平台贷款本息,不得展期和贷新还旧。2011年4月2日,银监会出台了《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进一步收紧平台贷款并要求所有银行对平台贷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信贷审批权统一上收总行,各银行总行对纳入平台类客户名单内的贷款实行总行统一授信、全口径监控和逐笔审批,并在总行层面落实授信管理问责机制,分支行仅承担前台营销和贷后管理。

2011年4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2号),在普通公路建设方面进一步放松了金融机构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贷款限制。2011年6月9日,发改委下发《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355号),明确各地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后继续保留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房建设,只有满足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需求后,投融资平台公司才能发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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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用于其它方面。保障房融资政策的开口有利于缓解政府投融资平台资金困窘的局面。

图1 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政策出台脉络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35号)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银监发[2011]1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2号) 《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355号)

二、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政策出台的影响

《通知》及《细则》的出台对投融资平台公司产生了重大影响。首先,按照《通知》和《细则》的要求,平台公司的债务范围较以往有了拓宽,不仅包括银行信贷资金,还包括了所有因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按此规定,以担保平台、银行理财产品、信贷信托、BT回购等方式进行融资的模式都将受到严格控制,增加了通过债权融资方式运作政府投资项目的难度。其次,《细则》进一步扩大了《通知》中对“公益性资产”的界定范围,在原有范围的学校、医院、公园基础上,新的界定范围加入了广场和党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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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以及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基础设施。此变化导致目前政府注入平台公司的许多资产无法再为平台公司的融资提供抵押担保。最后,平台公司治理及运作尚需完善。《通知》中要求融资平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目前,我市相当部分的融资平台公司尤其是区县投融资平台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资本金仍未足额到位,公司治理结构也尚未合理搭建起来。我市许多平台公司经营的项目是无收益的公益项目,能带来稳定现金流的项目较少。我市平台公司需积极探索可行的商业化运作模式。

不过,虽然《细则》要求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没有可靠偿债资金来源的平台公司不得贷款,但是按照土地出让金收入计入公司收入的原则,地方政府仍然可以通过注入土地、过路费等形式在特定领域支持融资平台建设。地方政府在土地抵押、公路建设、轨道交通等具体领域,可以继续通过融资平台为项目续建提供资金支持,也可以通过注入土地资产来获得融资。银监发[2011]14号文和国办发[2011]22号文进一步为保障性住房建设(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和普通公路建设领域的融资打开了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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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政策文件分析:

政策1: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地方各级政府要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债务,包括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3)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

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地方各级政府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各类资金要集中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经地方政府审核后,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

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融资平台公司等要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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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二)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以下要求进行清理规范: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相关地方政府要在明确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对公司做出妥善处理;对承担上述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要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对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三)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并符合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融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讲求效益,稳健经营。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要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严格执行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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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集中度要求,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坚持授信审批的原则、程序与标准。要按照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作为贷款担保。要认真审查贷款投向,确保贷款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要求。要加强贷后管理,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适当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按照不同情况严格进行贷款质量分类。

(四)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充分认识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和机构,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信息系统、会计核算和统计报告制度,以及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实现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全口径管理和动态监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审计监督。要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都要严格遵守法律制度规定,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清理规范中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清理规范后仍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抓紧落实相关工作,并将工作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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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情况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抄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政策2: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

(一)关于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管理的前提。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通知》中“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通知》中“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根据协议约定、项目性质或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债务。上述财政性资金暂不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返还、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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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专项收费收入。

《通知》中“在建项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为避免损失浪费,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应当妥善安排在建项目的后续资金。“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中的“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是指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等,可暂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

《通知》中“信贷审慎管理规定”是指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的相关信贷政策与管理规定及银行自身信贷管理要求,如《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等。

《通知》中“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是指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对相关项目采取整改、终止等措施,妥善处置。对于整改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银行不得再发放新的贷款。如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缓释措施不到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足额追加抵质押等措施,否则银行不能追加贷款。

《通知》中“逐包打开”是指要将贷款包内的每笔贷款一一对应到合格的项目,甄别贷款包的潜在风险,确实存在合规性问题和风险问题的,要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通知》中“逐笔核对”是指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进行逐笔核实查对,从借款主体、担保主体、贷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贷款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通知》中“重新评估”是指重新评估贷款对应的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项目的效益性以及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持续性,项目资本金的可靠性,项目融资需求的合理性,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确保项目债务水平与还款水平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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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整改保全”是指针对自查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在制度建设、项目合规性、贷款管理、操作流程、还款来源、抵押担保等方面采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规范退出、保全分离”的原则,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业公司经营性质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将该类公司的贷款整体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进行管理;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一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部分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采取补充完善合同手续、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等整改保全措施,强化还款约束,将其中规范后满足一般公司类贷款条件的贷款从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剥离,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

(二)关于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时,对于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包括为政府投资项目(含公益性项目)融资而组建,不承担具体项目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职能,且与下属子公司仅是股权关系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类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规定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通知》中“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公司自身收益。融资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的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等其他经营性收入。

《通知》中“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今后”是指2010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公益性资产”,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如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等。

(三)关于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通知》中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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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通知》中“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的规定,是指贷款资金应用于项目本身,承贷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通知》中“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是指对于自身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者没有可靠偿债资金来源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不得发放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项目贷款审查流程、程序、授权授信等要严格按照商业贷款审查标准,不得放松信贷管理条件。《通知》中“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的“项目”是指要符合《通知》第一部分所要求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

(四)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通知》明确,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地方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通知》中“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承诺在融资平台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承诺当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承诺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算。

(五)关于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等,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协调机制,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报告报送财政部,抄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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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本次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核实情况(包括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的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安排情况;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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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

当前,国民经济平稳较快运行格局进一步巩固,银行业继续稳健运行,风险抵补能力稳步提高。但是,国际金融危机仍在持续,我国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也进入了攻坚时期,银行业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依然艰巨。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积极推进体制改革和发展转型,确保“十二五”良好开局,现就银行业重点风险防范及下一阶段银行业改革发展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一)着力提高信贷科学化管理水平

一是推进信贷科学合理投放,优化信贷结构。各行要着重把信贷资金更多投向“三农”、小企业、节能减排等薄弱领域“三农”和小企业贷款增速不能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要加强行业研究,自觉将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纳入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经营计划,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型。

二是继续深入推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实施,确保信贷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各行要及时总结去年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经验和不足,并加以改进。对工作不到位、成效不明显、未能在限期内达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将采取对不到位贷款提高资本附加和增加拨备、与人行联合调减贷款规模、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直至限制市场准入、暂停相关业务、限制贷款发放等联动监管措施。特别对没有严格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没有执行笔笔贷时审查和至少一年一次的贷后跟踪检查,并因此诱发贷款挪用和其他风险的机构,要追究首席风险官、条线主管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各行要确保2011 年按照贷款新规走款比重达到80%以上。

三是大力推进中长期贷款合同整改工作,补签贷款差额补足协议,弥补还款资金缺口。对于新发放的非基础设施类固定资产和项目贷款,要根据项目原概算和原定建设期、合理运营期,确定贷款期限以及科学的本息偿还方式,还本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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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15年,原则上自项目建成投产起,每年至少两次偿还本金,利随本清。

四是对集中度风险加强前瞻防范。各行要坚守客户授信集中度红线,将所持有的债券、发放的贷款以及表外担保和贷款承诺(合同明确可无条件撤销的除外)统一纳入授信集中度限额管理。严格设定行业授信集中度,对国家明令限制的行业可以实行更严格的动态差异化管理。加强对重点领域的压力测试和风险监测。银监会将根据需要在第二支柱下对集中度提出专门的资本要求。

五是加强贷款的精细化管理,全面监测信贷质量变化。各行要坚持实施前瞻性、指导性的经济资本管理,在风险定价和内部考核中运用风险调整后资本收益率(RAROC) 和经济增加值(EVA) ,做到“算了放,不是放了算”。在认真做好现金流贴现和利率敏感性分析的前提下,做好本息覆盖率的测算。要加强对还本到期的偿付比率考核(对于所有展期和贷新还旧贷款,也必须与拖欠一起计算违约率,同时剔除只偿还利息而本金还未到期的部分)。要更加注重贷款分类的准确性和贷款质量管理的精细化,密切监测贷款逾期率、非应计贷款比率和贷款质量向下迁徙率等系列指标的异常变动。

六是严格规范“影子银行”业务。重点把握好三个方面:一要坚持科学理念。要确保成本对称,坚决禁止监管套利。各行要加强"防火墙"建设,严防不当授信,抓好并表管理。二要继续坚决清理规范银信合作业务。各行要确保2011 年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表外资产全部转入表内,同时在计算杠杆率、流动性和资本充足率以及拨备比率时充分反映。严禁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对于未转入表内的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信托公司应按10.5%的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并按照银信合作不良信托贷款余额150%和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余额的2.5%(孰高为准)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对融资类银信合作房地产业务,用于股权投资的,必须明确资金来源是私人银行高端客户,并充分披露信息。进一步督促财务公司规范开展委托贷款业务。三要审慎规范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转让信贷资产必须严格遵守真实性、整体性和洁净转让的原则,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做好信贷资产转让的尽职调查、授信审批、风险评估、重签协议和担保物权转移等工作,防范"不当销售"、担保落空等合规与法律风险,确保信贷资产转让真正服务于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真实需要,并及时、不遗漏地对转出方和转入方的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大额集中度、存贷比、风险资产等监管指标计算做出相应调整。商业银行不得将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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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类贷款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

(二)继续推进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理规范工作,后续风险防控不可放松 一是严格控制增量。仅允许平台贷款在有偿还能力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域(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适度新增。对已发放的和2009 年及以前所签项目合约下的分期贷款,要重新统筹平台公司整体偿债能力和贷款项目本身还本付息能力,严格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加强资本金到位和工期成本管理。对于到期的平台贷款本息,不得展期和贷新还旧。

二是扎实缓释存量。要严格落实银监发[2010]110 号文的要求。对于经平台、银行、政府三方签字确认的全覆盖类贷款,不再列为平台贷款,改作一般公司类贷款,并按商业化原则运行,做好贷时和贷后检查管理;对于现金流为全覆盖且拟整改为公司类贷款的,要严格落实抵押担保,开展会谈,补正落实,推进确认工作,核实一家,退出一家;对于保全分离和清理回收类,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制定整改时间表,通过项目剥离、公司重组、增加担保主体、追加合法足值抵质押品、直接收回等措施,完成相关工作并定期报告工作进展。今年各行要严格遵守平台贷款风险资本和拨备的新要求,即针对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和无覆盖平台贷款,自今年一季度起就坚决做到分别按照100% 、140% 、250% 和300%计算贷款风险权重,提高资本占用成本。要重点加大对贷款风险分类准确性的督查,特别是对正常和关注类中实际隐含较大风险的,要严格按照标准重新认定,相应加大次级和可疑类的占比,真实、客观、及时地反映和评价平台贷款风险状况。要确保平台贷款的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均不低于一般贷款拨备水平,对于短期内因客观限制确实难以提足的,也必须制定分年补提计划,确保2~3年内补足,期间要按新资本监管协议对资本作相应扣减。

三要强化问责处罚。对于国发[2010]19 号文发布后,即下半年继续违规发放平台贷款,以及接受地方政府违规担保的,要严肃追究贷款发放机构“一把手”及总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对该行固定资产贷款实施整顿,代偿性风险大且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将发布叫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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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房地产信用风险防控,确保房地产信贷调控力度不减

一是强化土地储备贷款管理。要抓住其平台贷款的特点,按照前述平台贷款的要求严格防控风险。

二是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风险控制。对有重大违规行为的不得发放新贷款,原有贷款到期收回。要认真做好“名单式”管理,对住建部、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门认定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因法人代表的违法违纪行为,致使企业不能持续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出现重大违约事项的贷款合同约定,采取加速还款等保全措施。要密切关注存在高价购地、跨业经营、过度扩张、负债率偏高的高风险房地产企业风险暴露。要加强对开发贷款的全流程监控,严禁信贷资金用于购地,严防集团公司通过母子公司借款和其他各种关联交易将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不用土地而改为用在建工程抵押,重视销售回笼款的封闭运行管理。对于商业物业抵押贷款,要根据物业的合理经营期限、产生的现金流和合理的折现率审慎评估物业价值,不能简单呆信中介公司的市场估值,避免因物业估值虚商导致信贷风险缓释不足。

三是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要确保住房信贷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和严密性,着力抑制投资投机等非理性的购房需求,严禁个人消费贷款用于购房。对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热点城市,当地银监局要主动开展房地产调控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一旦查实金融机构盲目竞争,甚至通过内外勾结、变相降低贷款标准、打“擦边球”等途径来规避调控政策,要给予严肃处理。要把现有监管要求落实到位,防止出现"次级房贷"避免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投资投机领域。

四是强化内功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关注房地产需求增速可能明显降低的潜在影响,认真审视自身业务发展战略与风险偏好,加强行业信贷集中度管理,科学制定房地产行业信贷战略、合同期控制和抵质押风险管控措施,避免信贷风险过度累积,实现良性发展。要探索开展多种压力情景下房地产贷款综合压力测试,对有重要影响的客户,要开展敏感性分析,深入分析其资金链和现金回流情况,并建立必要的风险应急机制。要按照更严格和更审慎的标准,建立房地产客户的内部评级体系,开发针对房地产企业集团整体的风险计量和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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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操作风险管理,深入推进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

一是进一步完善案件防控考核体系,使案防工作朝着持续化、常态化的方向发展。对案件防控工作的考核办法要由单纯考核案发数量和涉案金额的“单一型模式”向综合考核工作机制、队伍建设、工作力度和有效性的"复合型模式"迅速转变。各行要层层落实新的案件防控责任制建设,并确保案件信息报送迅速、准确、全面,推动各项工作抓早、抓实、抓到位。

二要加快内部机制建设,形成风险管理的内生动力。各行要着重加强内审稽核等内部机制建设,提升内审稽核人员素质和工作的独立性,明确其信息报告特殊路线,合理设定突查频率、覆盖范围、延伸要求和工作方式及质量的基本评判标准。内审稽核各项工作的质效评价将纳入监管评级参考要素,并将进一步推行制度执行和案防队伍建设的承诺制度。对于未接承诺要求在年内出现实质性改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律由监管部门视情况调低监管评级,严格限制市场准入,并限期整改到位。同时,银监会将进一步研究明确案件风险的针对性资本要求,充分结合我国案件实际,研究建立把案件风险金额与资本各类缓冲和附加挂钩,与当期拨备立即挂钩的机制。

三要强化责任追究。案件防控的责任在总行和省分行,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要求,做到人员该开除就开除,案件该移送就及时移送,且责任要上追商级。对于各类违规问题,特别是对屡查屡犯、屡纠屡错和各类重复出现的操作风险隐患和违规行为,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总行和省分行以及所在机构的领导责任。对于已进行过风险提示、却又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机构,除追究其案件责任外,还要追究其落实风险提示不到位的责任。此外,要不断加强信息科技治理和建设,规范电子银行、外包业务和运营管理,切实提高系统稳定运行水平,保障业务连续性。

(五)强化市场风险意识,建立健全市场风险管理体系

一是加快建立与风险相适应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对于大中型银行,要结合自身的发展战略,在实施新资本协议进程中,不断学习借鉴国际最佳作法,针对性完善信息系统建设,严格提升数据质量水平,合理利用风险模型,加强管理技术的实际应用和持续改善。中小型银行应着重解决基础性问题,包括账户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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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使用简单有效的方法计量风险等,建立起完整的市场风险管理架构。

二是加强衍生品风险管理。合理设定衍生品交易风险暴露的指导性上限,对于非套期保值衍生产品交易,要科学把控其标准法下市场风险资本占核心资本的比例,禁止从事无限风险的产品以及再衍生产品等高杠杆业务。对于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要全部划入银行账户管理,非套期保值衍生品交易必须划入交易账户管理。

三是强化市场风险的资本约束。2011年起,取消原来规定的市场风险计提阀值,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至少按照标准法的要求严格计提市场风险资本。

四是不断增强市场风险管理的独立性和全面性。要建立健全市场风险与各业务条线和风险模块的沟通协调机制,提高有关数据的完整性、全面性和准确性,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与银行现有风险水平和业务发展的匹配度。要着重加强防火墙建设,并切实做好对交易对手风险和新增风险的研究和评估。

(六)密切关注改革坏境影响,加强流动性风险的防控

一是建立科学化的流动性监测体系。要推动建立月度日均存贷款的统计制度,各家银行要按月度监测日均存贷款流动性水平,进一步加强资产流动性和融资来源稳定性的管理。

二是切实提高流动性管理能力。各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中小商业银行,要严密监测流动性风险变化趋势,积极分析货币政策调整的冲击影响,加强现金流预测和限额管理。要充分考虑各类风险要素之间的关联性,适时开展流动性风险的压力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早预案、早部署。坚决禁止高息揽储、高价交易存款、违规吸存和违规串类。

三要积极推进新的流动性监管指标体系的实施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流动性覆盖率(LCR)指标的管理,持有合理水平的高流动性资产储备,保证在流动性压力情景下至少能满足三十天的流动性需求。对于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 的管理,各行要切实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降低资产负债的期限错配,避免在市场繁荣、流动性充裕时期过度依赖批发性融资,并应严格对表内外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确保投行类产品、表外风险暴露、证券化资产及其他资产业务的融资都具有相匹配的最低限额的稳定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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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规范开反代忍保险和产品销售业务

各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规范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强调保护客户利益原则,向客户出具投保提示书,全面客观披露相关信息。对风险测评和适合度评估满足要求的客户,要签字确认客户本人的风险测评结果和真实购买意愿,并承诺自担责任;不得对客户出售不适合其购买的金融产品。银保专管员和保险顾问应当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不允许保险公司在银行驻点、开窗口和直接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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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4: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的若

干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普通公路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通车里程规模迅速扩大、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但也存在着债务偿还困难、养护相对不足等问题,特别是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以及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以后,普通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面临新的发展环境。为进一步完善普通公路投融资体制机制,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普通公路发展的重要性

1. 普通公路是指除高速公路以外的、为公众出行提供基础性普遍服务的非收费公路,由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组成,构成了我国公路网的主体,是我国覆盖范围最广、服务人口最多、提供服务最普遍、公益性最强的交通基础设施,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重要基础条件。不断完善普通公路网络,充分发挥普通公路的基础性服务作用,对于便利群众出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设和维护好普通公路,是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普通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统筹交通资源,积极筹措资金,保障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2. 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建立以公共财政为基础、各级政府责任清晰、财力和事权相匹配的投融资长效机制,实现普通公路的持续健康发展。

3. 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提高公共财政保障能力,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解决普通公路投入问题,规范融资渠道,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坚持需求和财力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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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综合考虑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有序推进普通公路发展。坚持财力和事权相匹配,明确各级政府对普通公路的建设与养护管理责任,根据各级政府事权合理配置财力。坚持科学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路网功能定位,合理规划、适时调整普通公路的总体布局、路网规模和标准。坚持存量优先,合理安排新建、改扩建及养护资金,做到建养并重、养护优先。

(三)切实保障普通公路养护和建设资金

4. 规范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收入基数返还中替代公路养路费支出部分和增量资金中相当于养路费占原基数比例的部分,原则上全额用于普通公路的养护管理,不得用于收费公路建设。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收入中每年安排各地用于政府还贷二级收费公路撤站债务偿还的专项资金,在债务偿还完毕后,全额用于普通公路养护管理和建设。加大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新增税收收入增量资金对普通公路养护管理和建设的转移支付力度。

5. 加大对普通公路发展的支持力度。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普通公路的建设。调整车购税支出结构,提高用于普通干线公路的支出比重。在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和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在现行中央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制度框架内,考虑普通公路建设发展需求因素,适当扩大发行债券规模,由地方政府安排用于普通公路发展。除中央预算内资金、专项资金和政府债券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力度安排其他财政性资金用于普通公路发展。完善中央资金分配调节机制,加大向西部地区倾斜力度,实现区域间的合理分配,促进区域交通协调发展。

6. 多渠道增加普通公路投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车购税资金在公路交通领域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主要用于普通公路建设。各地转让政府还贷公路经营权益所得,应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普通公路建设。逐步建立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统筹发展机制,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应将与之密切关联、提供集散服务的普通公路纳入项目范围,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积极探索符合普通公路公益性质的市场融资方式,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普通公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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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7. 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尽快制定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范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各级财政用于普通公路发展的资金应纳入预算管理,各级财政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确保及时足额拨付资金。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形成的交通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要健全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管理,加强对公路基础设施领域社会资金的引导和监管,依法加强对各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8. 规范政府性交通融资平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有关规定,加强对各类交通融资平台公司的监管,严禁违规提供担保或进行变相担保。

9. 妥善处理债务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普通公路建设形成的债务余额,合理分担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责任,统筹安排财力,严格按规定和协议偿还普通公路发展形成的历史债务。金融监管机构要采取措施加强金融风险的防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密切关注普通公路发展的债务问题,适时研究提出防范信贷风险的政策措施。

10. 理顺公路管理体制机制。抓紧研究制定公路管养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公路事权归属,分清各级政府责任,逐步理顺公路管理体制机制。要根据明晰事权、理顺管理体制的要求,认真总结实践经验,适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五)工作要求

11. 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统筹安排落实工作任务。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稳妥推进各项工作。

12. 进一步加强协调指导。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加强对普通公路发展投融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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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5: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

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工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国发19号文)等政策要求,银监会今年将继续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十六字方针,以降旧控新为目标,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以下简称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加强新增平台贷款管理

(一)健全“名单制”管应系统。各银行应在前期清理规范基础上,在总行及分支机构层面分别建立平台类客户和整改为一般公司类客户的“名单制”信息管理系统,系统至少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三类融资平台的基本情况及授信、贷款期限结构投向、风险定性及还款来源结构等要素。有关名单及风险定性情况需按季报送当地监管部门确认,并进行动态调整;各银行问风险定性存在差异的,由监管部门在各银行呈报的风险定性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统一协调认定。

(二)建立总行集中审批制度。各银行应在“名单制”管理基础上,将平台贷款审批权限统一上收至总行。各银行总行应制定相应的平台贷款管理制度,对纳入平台类客户名单内的贷款实行总行统一授信、全口径监控和逐笔审批,并在总行层面落实授信管理问责机制,分支行仅承担前台营销和贷后管理。

(三)严格信贷准入条件。各银行应严格按照国发19号文规定,制定平台贷款的审慎准入标准。平台类客户的新增贷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含有偿还能力的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属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等条件。同时,应最大限度增加抵押担保等风险缓释措施,并签订合法有效的还贷差额补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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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2010年6月30日前已签订合同但目前未完成全部放款过程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继续放款:一是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信贷审慎管理规定等要求;二是财务状况健全,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三是抵押担保合法合规足值。

对于符合条件的新增平台贷款,不得再接受地方政府以直接或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提供的任何担保和承诺。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一律不得新增平台贷款,不得向"名单制"管理系统以外的融资平台发放贷款,以实现全年平台贷款的降旧控新和风险缓释。

(四)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各银行应按照《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的要求,根据项目预期现金流情况和实际建设期、达产期及运营期,合理确定新增平台贷款的期限结构和还款方式。项目建成投产后,应按照等额分摊等审慎原则,每年至少两次偿还本金,利随本清。

二、全面推进存量平台贷款整改

各银行应以平台客户为单位,按照额度、期限、风险状况等因素,落实具体责任人,逐户制订整改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存量平台贷款的资产保全和风险化解工作。对于到期的平台贷款本息,一律不得展期和以各种方式借新还旧。

(一)贷款条件整改。即使是授信批准和各种续建项目,各银行均应对照国家政策和审慎信贷规定,全面核实存量平台贷款的合同条款和信贷条件,重点关注借款人资质是否健全,项目资本金比例是否达标和同比例到位,各项审批文件和手续是否合法齐全等,限期采取整改措施,有效化解合规风险和信用风险。

(二)贷款合同整改。各银行应加强贷款合同和还款期限管理,限期整改存量平台贷款整借整还、期限过长、还款来源不足等问题。对于整借整还的存量平台贷款,应根据平台自有现金流和地方政府财力情况,与地方政府和平台客户协商贷款合同修订和补充完善工作,整改为分期偿还,化解集中还款风险;对于还款来源不足、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支持的融资平台,应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和平台客户协商补签相关还款差额补足协议。

(三)抵押担保整改。各银行应严格执行《担保法》、《预算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以直接或间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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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原有担保,应在充分协商基础上重新落实合法的抵押担保;对于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的,应要求融资平台以合法的非公益性资产进行全额置换;对于各类担保公司特别是地方政府新设担保公司应进行严格的资质评估,审慎估计其实际担保能力;对于以政府承诺担保、以无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出让收入承诺、以规划土地储备(如土地储备证)抵押的等,均应及时追加合法有效押品,消除违规担保的风险隐患。

(四)货后管理整改。即使是授信批准和各种续建项目,各银行均应加强贷款发放时再次审查和支付管理,严格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在贷款发放后,应针对融资平台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动态掌握各种影响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风险化解措施。各银行应建立季度贷后管理机制,以平台客户为单位,按季考察撰写贷后管理报告,至少每半年实地深入检查一次,写出相应情况的半年管理报告,统一纳入平台名单管理信息系统。银团贷款牵头行或代理行应履行银团贷款的贷后管理职责,按时完成贷后管理报告并分送各银团成员行,分别纳入本行平台名单管理信息系统。

三、切实强化平台贷款的规制约束

(一)强化监管约束。各监管部门应在指导和协调各银监局工作的同时,加大条线工作力度,指导和督促各银行总行对全系统每半年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风险检查,每次自查覆盖面不得低于平台贷款总额的50% ,并于自查结束后30 日内报本行董事会及相关风险管理委员会审阅,批准后报送对口监管部门。2011 年检查报告应于7月末和2012年1月末前报送。同时要督促各银行总行做好以下五项工作:一是加强平台贷款“名单制”管理,确保与各银监局、各银行分支机构核对一致;二是上收平台贷款审批权限,并严格制定全行统一的平台贷款准入标准;三是严格按照银监会统计信息系统要求,核实各项数据,及时准确上报;四是对平台贷款进行准确的五级分类,监测和防控不良贷款;五是按照《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根据平台贷款自有现金流覆盖四分类情况,严格按照100%、140%、250%和300%计算信贷资产风险权重。

(二)强化合规约束。各银行应切实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信贷风险管控要求,针对信贷评审、合同、支付、抵押、信贷资产转让、集中度等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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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重点强化贷款项目资本金管控、贷款担保管理、协议管理、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切实提高按照贷款新规走款的比重。

(三)强化统计约束。各银行应建立健全平台贷款的统计台账管理制度,将平台贷款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和监管统计体系。按照《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8号)的要求,对平台贷款信息进行按季统计报送,确保数据统计的全口径、准确性和一致性,实现实时监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为信贷决策提供客观依据。各监管部门和各银监局应按照平台贷款统计制度要求,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确保数据及时有效报送。

(四)强化质量约束。对于融资平台严重资不抵债、到期不能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出现债务重组及违反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等情况的,银行应及时按照《指导意见》等规定要求下调五级分类等级,并相应增提拨备和采取清收处置措施,以促进平台贷款风险的早期暴露和早期化解。对于因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良的,按照“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严肃追究贷款行行长(即三方签字中贷款方的签字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强化拨备约束。各银行应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对平台贷款的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均不得低于贷款拨备的平均水平。对于短期内因客观限制确实难以提足的,须制定分年补提计划,确保尽快补足,期间应按新资本监管协议对资本作相应扣减。

(六)强化资本约束。各银行应根据《指导意见》要求,真实、客观、及时地反映和评价平台贷款风险状况。针对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和无覆盖平台贷款,自2011年一季度起做到分别按照100%、140%、250%和300%计算贷款风险权重,发挥资本约束作用。

四、统一实施平台贷款现场检查

(一)检查组织。2011年平台贷款现场检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由各银监局、银监分局负责组织实施,凡涉及到平台贷款的相关监管处科室均要参加。属于异地平台贷款的要按借款人属地监管原则,由借款人所在地银监局(分局)一并组织检查,必要时可提请贷款行所在地监管部门参加。检查方案由银监会银行一部统一制订,其他监管部门可不再另行组织检查。检查中如需要进一步协调,请与相关监管部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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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方式。2011年平台贷款现场检查统一采取报表分析和大户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各银监局、银监分局在汇总分析平台贷款季度报表的基础上,以单户融资平台的全部表内外授信及其银行为检查对象,每季至少各选择一个辖内平台大户进行现场检查。

(三)检查周期。2011年平台贷款现场检查按季进行。各银监局分别于4月末、6月末、9月末和12月末前将每季检查报告以省局为单位合并汇总,报送银监会。

(四)检查内容。各银监局、银监分局应重点选取公路、码头、机场等行业大户进行检查,各季度现场检查内容要有侧重。

第一季度:重点检查截至2010年末平台贷款余额最大客户。检查内容包括:一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资产负债情况,是否存在资不抵债等;二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包括用途和投向是否合规,资金使用效益等;三是2010 年6月至12月底、2011年1月1日后新增贷款情况;四是现金流覆盖的划分认定情况;五是落实原定整改计划情况等。

第二季度:重点检查截至2011年3月末已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余额最大客户。检查内容包括:一是现金流是否为全覆盖;二是抵押担保是否合法有效;三是是否符合退出平台贷款管理的退出条件;四是各贷款行是否重新评估客户风险及债项风险;五是公司治理是否健全,资本金是否真实到位,运营是否规范正常等情况。

第三季度:重点检查2011 年上半年新增平台贷款最大客户(若与第一季度检查对象相同,则检查贷款增量第二大的客户)。检查内容包括:一是是否符合前述新增贷款准入条件;二是是否仍有地方政府担保;三是涉及各贷款行审批权限是否已上收至总行;四是是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是否签订差额补足协议弥补还款资金缺口;五是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用途和投向是否符合贷款新规等。

第四季度:重点检查截至2011年9月末平台贷款整改变化最大客户(若与第

一、三季度检查对象相同,则依次顺延)。检查内容包括:一是项目条件是否整改合规;二是抵押担保是否整改合规,是否对无效担保进行追加和置换;三是是否针对整借整还、期限过长、还款来源不足等贷款合同问题进行整改;四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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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建立贷后管理机制并按季形成贷后管理报告。

五、严格监测“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凤险

(一)严格退出条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企业法人类平台贷款,银行可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并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一是符合“全覆盖”原则,即各债权银行对借款人的风险定性均为全覆盖;二是符合“定性一致”原则,即各债权银行均同意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三是符合“三方签字”原则,即各债权银行均已就平台风险定性和整改措施与融资平台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达成一致,并通过三方签字(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融资平台及各债权银行)进行确认。对于本《通知》印发前已整改为一般公司类并按商业化原则运作的贷款,各银行应重新逐一审定是否为公司法人且满足上述三项退出条件:不合要求但此前已纳入一般公司类的贷款,各银行应重新将其归入平台贷款管理,于2011年6月末前完成。

(二)有序组织退出。在三方签字完成后,由最大债权行将借款人现金流计算、三方签字等文件报送至平台所在地监管部门,由银监局、银监分局按月对现金流测算的准确性、三方签字等情况进行审查,并于审查通过后有序组织平台贷款退出。退出时间、方式由各地监管部门自行确定。

(三)明确风险自担。对于已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进行商业化运营的贷款,各银行应按照审慎信贷要求进行管理,在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信贷风险由借贷双方承担,如出现风险只追究贷款人责任。

(四)健全台账统计。各银行及银监局应建立对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台账统计机制,密切关注整改后贷款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动态监测。各银监局应督促各银行严查公司资本金是否真实到位,还款来源是否充足,抵押担保是否合规,运营是否规范正常等情况,确保风险可控。

(五)审慎许估新增贷款风险。对于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新增债务,各银行应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审慎信贷规定重新评估客户风险及债项风险,对借款人情况、还款来源、担保情况等进行审查,全面评价风险因素,重点审查和监测现金流覆盖程度的动态变化。各银监局应严格监测该类贷款新增债务是否存在集中度违规、是否仍存在财政违规担保等问题。

六、侬法加大平台贷款问责处罚力度

各银行应建立平台贷款风险及其管控的问责机制。各银监局应通过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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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非现场监管,及时发现银行在平台贷款经营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问责高管、限制准入、暂停业务、处以罚款等方式,严肃追究出现问题的贷款发放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严肃查处违规担保贷款问题。凡是以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提供担保,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以政府承诺担保、无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出让收入承诺和规划土地储备(如土地储备证)作为抵押的贷款,均属违反《物权法》、《担保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行为。一经查实,应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银监发[2011]14号)规定,对问题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严格处罚。

(二)严肃查处违规发放平台贷款问题。凡是存在未按国发19号文等规定制定平台贷款审慎信贷标准、违规发放平台贷款,向“名单制”管理系统以外的平台发放贷款,以及将不符合平台贷款退出条件的贷款划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等问题的,均属于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一经查实,应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规定,对问题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问责处罚。

(三)严肃查处提供应假文件资料问题。凡是存在未按照要求按季全口径准确、及时报送平台贷款信息,或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误报等问题,未按要求建立平台名单管理信息系统并按季向监管部门报送名单及风险定性情况等问题的,均属违反《统计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一经查实,应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问题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问责处罚。

(四)严肃查处阻碍监管问题。凡是不按监管部门协调的意见进行平台贷款自有现金流覆盖分类划分,不按照要求开展平台贷款检查,以及对监管部门现场检查过程不配合的,均属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商业银行法》关于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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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行为。一经查实,应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对问题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问责处罚。

(五)严肃查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问题。凡是对到期平台贷款作展期和借新还旧,或未按照要求计算风险权重、足额提取拨备、准确进行风险分类,或未将平台贷款审批权限统一上收至总行,或未按照要求合理确定新增平台贷款期限结构和还款方式,以及未按照贷款新规等信贷风险管控要求加强平台贷款合规管理等问题的,均属违反《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监会令2003年第5号)、《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4年第2号)、《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应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和“三个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问题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问责处罚。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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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政府搭建平台全力跟踪服务

临沧临翔沪农商村镇银行呼之欲出

本报讯(记 者陈大昌通讯员方贤莹珠)近日,临沧临翔沪农商村镇银行筹建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听取临沧临翔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情况汇报,推进下步工作。作为临沧新创建的一个新型金融机构——临沧临翔沪农商村镇银行,已万事俱备,即将挂牌开业,只待银监部门的最后批文。

临沧临翔沪农商村镇银行为股份有限公司,由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作为主发起人,征集境内金融机构法人、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自然人参股,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主发起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控股51%,社会募集股份49%,是一家以“三农”和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金融机构。

2011年9月,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临翔区政府签订协议,在临翔区成立临沧临翔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郭惠云为组长的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和推进筹建工作。目前为止,社会募集的股金已在临沧全市征集8家企业法人参股,法人股东份额已经完成;同时,其它相关准备工作也已全部就绪,具备了开业条件,只待银监部门最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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