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执法文书规范

2022-08-03

第一篇:卫生执法文书规范

卫生执法文书书写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样式外,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文书,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条

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文书中卫生行政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机关全称。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方法为:“年份+序号”。

第二章 制作要求

第五条

现场使用的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

应当用黑色或者蓝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当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文书也可以按照规范的格式打印。执法过程中需要利用手持移动执法设备现场打印文书的,在文书格式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文书规格大小可以适当调整。

第六条

预先设定的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第七条

调查询问所作的记录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以免发生词句歧义。对方位、状态及程度的描述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第八条

当场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在记录完成后注明“以下空白”,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在改动处签字或者用指纹、印鉴覆盖。当事人认为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当事人拒不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

各类文书中有关共性栏目的填写方法:

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照以下要求填写: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案件来源”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要求填写。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续页记录,但首页及续页均应当有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案由统一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如有多个违法行为,以主要的违法行为作为案由。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在填写案由时可以省略有关当事人的内容。

第十条

对外使用的文书本身设定签收栏的,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直接签收。没有设定的,一般应当使用送达回执。

第十一条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采集用于鉴定检验的健康相关产品及其他产品的书面记录。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址、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等内容。样品基本情况应当写明样品名称、样品规格、样品数量、样品包装状况或者储存条件、样品的生产日期及批号、样品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采集样品的具体地点。

第十二条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从有关场所采集鉴定检验用样品的书面记录。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采样设备或者仪器名称、采集样品名称、编号及份数。此外,还应当对被采集样品的物品或者场所的状况进行客观的描述。

第十三条

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是实施卫生监督抽检的卫生行政机关为确认产品的真实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向标签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文书。告知书应当写明样品的基本情况,采样日期、被采样单位或者地址、样品标识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及地址、生产日期或者批号、标识、规格、样品名称等内容。还应当告知确认的方式、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并告知逾期未回复确认的,视为对样品真实性无异议。

第十四条

检验结果告知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将抽检不合格样品的检验结果告知相应当事人的文书。

告知书应当写明被检验的产品或者其他物品的名称,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定的情况,并告知当事人依照规定是否有申请复核的权利及提出复核申请的期限等内容。

第十五条

卫生监督意见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制作的对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具有指导性或者指令性作用的文书。对存在违法事实,依法需要责令改正的,应当写明法律依据、改正期限及责令改正意见等内容。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是在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前,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决定意见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批意见的文书。也适用于因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后补办批准手续的情形。审批表应当写明当事人、案由、申请审批事项、承办人处理意见、审核意见及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等。申请行政处罚审批时,申请审批事项中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及依据。申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审批时,申请审批事项中应当写明原因及依据。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或者场所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需要对物品或者场所采取控制措施时发出的文书。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控制的原因、控制的法律依据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期限,对控制的物品或者场所应当写明物品或者场所的名称、控制地点、控制方式等内容。

第十八条

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确认被控制的物品或者场所不能或者不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时,决定对被控制的物品或者场所解除控制时发出的文书。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及控制文书作出的时间及文号。

第十九条

查封、扣押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依法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发出的文书。决定书中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所需的时间,同时告知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第二十条

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作出处理决定时发出的文书。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查封扣押决定书作出的时间、文号及具体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是因案情复杂,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时发出的文书。延期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查封扣押的期限,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物品清单,是作出查封、扣押、没收物品等行政决定时,附于查封、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后,用于登记相关物品所使用的文书。物品清单应当注明被附文书的名称及文号,并写明物品名称、数量、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生产日期及批号等内容,由当事人、案件承办人签名。

第二十三条

公告,是指卫生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或者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执法行为并需要公众知晓或者配合时使用的文书。公告应当写明违法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点、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处理依据及时间。公告的纸张规格大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二十四条

封条,是为调查取证、保存证据或者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等,对特定生产经营场所、物品等采取临时停止使用,以及禁止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物品等措施时使用的文书。封条上应当注明日期和期限,并加盖公章。封条的规格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案件受理记录,是对检查发现、群众检举或者控告,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案件受理手续,所作的文字记录。

案发单位或者个人的信息应当根据所获得的信息填写。案情摘要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案发时间、案发地点、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等内容。负责人意见,是负责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立案报告,是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法事实,属于本机关管辖,并需给予行政处罚的,为了对案件展开调查,向主管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或主管科(处、室)负责人提出的书面报告。案情摘要应当按照性质和程度,由大到小、从重到轻加以排列,逐个罗列事实并加以简要说明。同时要指明当事人涉嫌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款。负责人审批意见,是负责人对查处案件的批示,如是否批准立案,对批准立案的应当确定承办人员。

第二十七条

案件移送书,是将不属于本单位或者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处理的文书。案件移送书应当写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时间、案由、移送原因、移送的法律依据。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二十八条

现场笔录,是在案件调查、现场监督检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环境、场所、设施、物品、人员、生产经营过程等进行现场检查时作的记录。检查时间指在现场检查的具体时间,起止时间应当写明:年、月、日、时、分至几时几分。检查地点应当写明现场检查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检查内容记录要将现场监督检查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

第二十九条

询问笔录,是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作的记录。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应当记录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地址)、身份证号等。询问时间应当写明起止时间。询问地点应当写明具体地点。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

第三十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是要求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决定书应当写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点以及保存证据的有关内容。

第三十一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保存决定书作出的时间、文号及具体处理决定。

第三十二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就案情事实、对所调查问题性质的认识、对当事人责任的分析、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或者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承办机构指负主要责任办理该案件的机构,如科(处、室)等。承办人,指负责办理该案件的卫生监督员。案情及违法事实应当简明扼要,写明案件的经过和结果,违反的法律条款等。相关证据应当列明已经查证属实的,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争议要点,既应当写明当事人与承办人之间对案情事实的不同观点,也应当表明承办人之间对案件的不同意见。如无争议则写“无”。处理建议,经过调查,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并不存在,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负责人意见,应当写明是否同意调查终结的意见,对需要合议的案件应当提出进行合议的具体意见。

第三十三条

合议记录,是对拟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或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审议时记录的文字材料。合议记录应当写明案由、合议主持人、参加合议人员、合议时间、合议地点等内容。合议记录应当包括: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合议建议。对不同的合议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合议结束后,所有参加合议人员都应当在每页合议记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的文书。

事先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适用听证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等。在当事人表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或者放弃听证权时,应当请当事人在“当事人意见记录”处写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或者“放弃听证权”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陈述和申辩笔录,是对当事人及陈述申辩人陈述事实、理由和申辩内容的记录。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的,应当写明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现在工作单位等。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应当写明陈述和申辩的地点和时间。应当尽可能记录陈述申辩人原话,不能记录原话的,记录应当真实反映陈述申辩人原意。

第三十六条

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是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的记录。复核意见书应当写明陈述申辩人的姓名、陈述和申辩的理由和证据,以及复核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所进行的陈述和申辩的复核,应当在复核意见书中写明卫生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是经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人提出,卫生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听证时向当事人发出的书面通知。通知书应当写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方式、听证组成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八条

听证笔录,是对听证过程和内容的记录。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现在工作单位等。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笔录应当写明案件承办人、听证员、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听证方式、听证地点、听证时间、案由等内容。记录应当写明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所有参加听证的人员都应当在每页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十九条

听证意见书,是听证结束后,就听证情况及听证人员对该案件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对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的陈述应当抓住要点,归纳概括。听证人员意见是评议后对案件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罚裁量是否合理等提出的意见。负责人意见是负责人对听证人员意见的具体批示。这里的负责人,可以是卫生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也可以是经授权的有关主管科(处、室)负责人。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卫生违法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全称,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卫生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号码等内容;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并注明身份证号。同时,还应当写明被处罚人的地(住)址。决定书应当写明查实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依据、理由以及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决定书还应当将有关告知事项交代清楚,如罚款缴往单位和缴纳期限,复议和诉讼的途径、方法和期限等。

第四十一条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文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与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基本相同。

第四十二条

送达回执,是将行政执法文书送交有关当事人后证明受送达人已收到的凭证。送达回执用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回执应当写明受送达人、送达机关、送达文件名称及文号、送达地点等内容。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收而采用留置送达方式的,应当在备注栏说明有关情况,并记录留置送达的过程。

第四十三条

催告书,是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申请强制执行决定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时发出的文书。催告书应当写明履行法定义务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注明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经依法催告仍未履行,卫生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提交给人民法院的书面申请。

申请书中的“()”内填写行政决定的名称、文号或者编号。申请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申请执行的内容,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四十五条

结案报告,是对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或者不作行政处罚的案件,报请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文书。结案报告应当填写当事人、立案日期、案由等,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行方式、执行日期、执行结果(如未执行或者未完全执行的需说明原因)等内容,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

第四十六条

续页,是接在各类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后面完成相关记录内容时所使用的文书。使用续页应当写明所接执法文书的名称,有相关人员签字并注明页码、日期。

第四十七条

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是卫生行政机关为促进依法履职、规范执法,在日常监督检查和稽查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完善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改进工作、消除隐患,促进执法监管水平提高时发出的文书。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应当写明提出建议的起因,在日常监督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对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并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出的具体建议、意见,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执法文书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为提高工作效率,现场使用的执法文书可以提前加盖印章,并做好领用登记管理。

第四十九条

卫生行政执法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形式进行装订,每卷顺序按照有关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8日卫生部发布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同时废止。实施卫生行政许可,按照《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及卫生行政许可文书样本执行。

第二篇:2012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解读

历史沿革

 1992年颁布的《卫生监督文书》

(1992.3.11卫监发[1992]第14号《关于统一27种卫生监督文书格式的通知》)

 1998年颁布的《卫生行政处罚文书规范》

(1998.7.8 卫生部第1号令1998.12.31之前全国统一使用。) 2002年颁布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2002.12.18 卫生部第34号令,2003.5.1起施行。)(31种文书)

2006年《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通知》删除“产品样品确认书 ”(30种文书)

2012年颁布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2012.6.7 卫生部第87号令,2012.12.1起施行。)(37种文书)

新《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已于2012年6月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 《规范》分四章共五十一条,不仅对卫生执法文书的适用范围、文书种类、各类文书制作要求以及归档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还适应《行政强制法》的需要修订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同时新增了《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催告书》、《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等新文书,充分体现了对卫生执法文书全面性、规范性、简洁性和适时性要求。  文书由30种增加到37种。

 删除3种:技术鉴定委托书,职业禁忌调离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修订 5种:现场笔录,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询问笔录,送达回执。

 增补10种: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物品清单,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催告书,公告,续页,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

新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目录

 1.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 2.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 3.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  4.检验结果告知书  5.卫生监督意见书

 6.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 7.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 8.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 9.查封、扣押决定书  10.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  11.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 12.物品清单  13.公告  14.封条

 15.案件受理记录  16.立案报告  17.案件移送书  18.现场笔录  19.询问笔录

 20.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 2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 22.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 23.合议记录

 2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25.陈述和申辩笔录  26.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  27.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 28.听证笔录  29.听证意见书  30.行政处罚决定书  3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32.送达回执  33.催告书

 34.强制执行申请书  35.结案报告  36.续页

 37.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适用范围

 监督检查  监督抽查  行政强制

 行政处罚等卫生执法活动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总则

 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 求。  文书中卫生行政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机关全称。

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方法为:“年份+序号”。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要求

 应当用黑色或者蓝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当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 现场使用的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 

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 

文书也可以按照规范的格式打印。

 预先设定的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调查询问所作的记录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以免发生词句歧义。

 对方位、状态及程度的描述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

当场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在记录完成后注明“以下空白”,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在改动处签字或者用指纹、印鉴覆盖。

 当事人认为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当事人拒不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续页记录,但首页及续页均应当有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 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照以下要求填写: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 案由统一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如有多个违法行为,以主要的违法行为作为案由。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在填写案由时可以省略有关当事人的内容。

对外使用的文书本身设定签收栏的,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直接签收。没有设定的,一般应当使用送达回执。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 是采集用于鉴定检验的健康相关产品及其他产品的书面记录。 

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址、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等内容。

样品基本情况应当写明样品名称、样品规格、样品数量、样品包装状况或者储存条件、样品的生产日期及批号、样品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采集样品的具体地点。

 是从有关场所采集鉴定检验用样品的书面记录。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采样设备或者仪器名称、采集样品名称、编号及份数。

还应当对被采集样品的物品或者场所的状况进行客观的描述。

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

 是实施卫生监督抽检的卫生行政机关为确认产品的真实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向标签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文书。 

告知书应当写明样品的基本情况,采样日期、被采样单位或者地址、样品标识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及地址、生产日期或者批号、标识、规格、样品名称等内容。还应当告知确认的方式、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并告知逾期未回复确认的,视为对样品真实性无异议。

检验结果告知书

 是卫生行政机关将抽检不合格样品的检验结果告知相应当事人的文书。

告知书应当写明被检验的产品或者其他物品的名称,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定的情况,并告知当事人依照规定是否有申请复核的权利及提出复核申请的期限等内容。

卫生监督意见书

 是卫生行政机关制作的对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具有指导性或者指令性作用的文书。

 对存在违法事实,依法需要责令改正的,应当写明法律依据、改正期限及责令改正意见等内容。

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 是在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前,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决定意见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批意见的文书。也适用于因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后补办批准手续的情形。

 审批表应当写明当事人、案由、申请审批事项、承办人处理意见、审核意见及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等。

申请行政处罚审批时,申请审批事项中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及依据。申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审批时,申请审批事项中应当写明原因及依据。

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 是卫生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或者场所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需要对物品或者场所采取控制措施时发出的文书。

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控制的原因、控制的法律依据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期限,对控制的物品或者场所应当写明物品或者场所的名称、控制地点、控制方式等内容。

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 是卫生行政机关确认被控制的物品或者场所不能或者不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时,决定对被控制的物品或者场所解除控制时发出的文书。

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及控制文书作出的时间及文号。

查封、扣押决定书

 是卫生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依法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发出的文书。

 决定书中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所需的时间,同时告知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 是卫生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作出处理决定时发出的文书。

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查封扣押决定书作出的时间、文号及具体处理意见。

 查封、扣押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依法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发出的文书。

 优点:比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间长(30日)

 注意:

1、需要行政审批;

2、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

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

 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 是因案情复杂,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时发出的文书。

延期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查封扣押的期限,并说明理由。

 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需要审批。

物品清单

 是作出查封、扣押、没收物品等行政决定时,附于查封、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后,用于登记相关物品所使用的文书。 

物品清单应当注明被附文书的名称及文号,并写明物品名称、数量、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生产日期及批号等内容,由当事人、案件承办人签名。

 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公 告

 是指卫生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或者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执法行为并需要公众知晓或者配合时使用的文书。

公告应当写明违法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点、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处理依据及时间。公告的纸张规格大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封 条

 是为调查取证、保存证据或者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等,对特定生产经营场所、物品等采取临时停止使用,以及禁止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物品等措施时使用的文书。

封条上应当注明日期和期限,并加盖公章。封条的规格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案件受理记录

 是对检查发现、群众检举或者控告,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案件受理手续,所作的文字记录。

案发单位或者个人的信息应当根据所获得的信息填写。 

案情摘要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案发时间、案发地点、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等内容。

负责人意见,是负责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立案报告  是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法事实,属于本机关管辖,并需给予行政处罚的,为了对案件展开调查,向主管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或主管科(处、室)负责人提出的书面报告。

案情摘要应当按照性质和程度,由大到小、从重到轻加以排列,逐个罗列事实并加以简要说明。同时要指明当事人涉嫌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款。

负责人审批意见,是负责人对查处案件的批示,如是否批准立案,对批准立案的应当确定承办人员。

案件移送书

 是将不属于本单位或者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处理的文书。

案件移送书应当写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时间、案由、移送原因、移送的法律依据。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并做好交接记录。

现场笔录

 是在案件调查、现场监督检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环境、场所、设施、物品、人员、生产经营过程等进行现场检查时作的记录。

检查时间指在现场检查的具体时间,起止时间应当写明:年、月、日、时、分至几时几分。

检查地点应当写明现场检查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

检查内容记录要将现场监督检查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

1、由原来“现场检查笔录”修改为“现场笔录”; 

2、增加编号一栏;

3、增加“卫生监督员示证检查,执法证件号码: 、 。”

询问笔录

 是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作的记录。

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应当记录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地址)、身份证号等。

询问时间应当写明起止时间。 

询问地点应当写明具体地点。

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 

1、将被询问人应填个人信息逐一列出; 

2、增加“询问人员示证询问,执法证件号码: 、 。现依法向你询问,请如实回答问题。”

3、强调重点询问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情况。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 是要求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

决定书应当写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7天)、保存地点以及保存证据的有关内容。

 是卫生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 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保存决定书作出的时间、文号及具体处理决定。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 是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就案情事实、对所调查问题性质的认识、对当事人责任的分析、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或者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

承办机构指负主要责任办理该案件的机构,如科(处、室)等。承办人,指负责办理该案件的卫生监督员。

 案情及违法事实应当简明扼要,写明案件的经过和结果,违反的法律条款等。

相关证据应当列明已经查证属实的,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 

争议要点,既应当写明当事人与承办人之间对案情事实的不同观点,也应当表明承办人之间对案件的不同意见。如无争议则写“无”。  处理建议,经过调查,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并不存在,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负责人意见,应当写明是否同意调查终结的意见,对需要合议的案件应当提出进行合议的具体意见。

合议记录

 是对拟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或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审议时记录的文字材料。 

合议记录应当写明案由、合议主持人、参加合议人员、合议时间、合议地点等内容。

 合议记录应当包括: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合议建议。对不同的合议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合议结束后,所有参加合议人员都应当在每页合议记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的文书。

事先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适用听证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等。 

在当事人表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或者放弃听证权时,应当请当事人在“当事人意见记录”处写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或者“放弃听证权”等内容。

1、进一步明确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的延伸; 

2、整合原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内容; 

3、增加“当事人意见记录栏”。

陈述和申辩笔录

 是对当事人及陈述申辩人陈述事实、理由和申辩内容的记录。 

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的,应当写明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现在工作单位等。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应当写明陈述和申辩的地点和时间。

应当尽可能记录陈述申辩人原话,不能记录原话的,记录应当真实反映陈述申辩人原意。

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

 是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的记录。

复核意见书应当写明陈述申辩人的姓名、陈述和申辩的理由和证据,以及复核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所进行的陈述和申辩的复核,应当在复核意见书中写明卫生行政机关的意见。  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 是经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人提出,卫生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听证时向当事人发出的书面通知。

 通知书应当写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方式、听证组成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等。

听证笔录

 是对听证过程和内容的记录。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现在工作单位等。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笔录应当写明案件承办人、听证员、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听证方式、听证地点、听证时间、案由等内容。

记录应当写明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所有参加听证的人员都应当在每页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听证意见书

 是听证结束后,就听证情况及听证人员对该案件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

对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的陈述应当抓住要点,归纳概括。听证人员意见是评议后对案件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罚裁量是否合理等提出的意见。 

负责人意见是负责人对听证人员意见的具体批示。这里的负责人,可以是卫生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也可以是经授权的有关主管科(处、室)负责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卫生违法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全称,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卫生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号码等内容;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并注明身份证号。同时,还应当写明被处罚人的地(住)址。

决定书应当写明查实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依据、理由以及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决定书还应当将有关告知事项交代清楚,如罚款缴往单位和缴纳期限,复议和诉讼的途径、方法和期限等。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是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文书。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与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基本相同。

送达回执

 是将行政执法文书送交有关当事人后证明受送达人已收到的凭证。 

送达回执用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 

送达回执应当写明受送达人、送达机关、送达文件名称及文号、送达地点等内容。 

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收而采用留置送达方式的,应当在备注栏说明有关情况,并记录留置送达的过程。

催告书

 是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申请强制执行决定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时发出的文书。

催告书应当写明履行法定义务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注明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

 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经依法催告仍未履行,卫生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提交给人民法院的书面申请。

申请书中的“()”内填写行政决定的名称、文号或者编号。申请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申请执行的内容,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结案报告

 是对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或者不作行政处罚的案件,报请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文书。

 结案报告应当填写当事人、立案日期、案由等,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行方式、执行日期、执行结果(如未执行或者未完全执行的需说明原因)等内容,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

续 页

 是接在各类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后面完成相关记录内容时所使用的文书。

使用续页应当写明所接执法文书的名称,有相关人员签字并注明页码、日期。

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

 是卫生行政机关为促进依法履职、规范执法,在日常监督检查和稽查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完善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改进工作、消除隐患,促进执法监管水平提高时发出的文书。

 应当写明提出建议的起因,在日常监督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对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并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出的具体建议、意见,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执法文书管理

 卫生行政执法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形式进行装订,每卷顺序按照有关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 卫生行政执法案卷材料应编写案卷目录,封面、封底和目录不打页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放第一页。

第三篇: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目录

1.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2.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3.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

4.检验结果告知书

5.卫生监督意见书

6.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7.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8.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9.查封、扣押决定书

10.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

11.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12.物品清单

13.公告

14.封条

15.案件受理记录

16.立案报告

17.案件移送书

18.现场笔录

19.询问笔录

20.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2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22.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3.合议记录

2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5.陈述和申辩笔录

26.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

27.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28.听证笔录

29.听证意见书

30.行政处罚决定书

3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32.送达回执

33.催告书

34.强制执行申请书

35.结案报告

36.续页

37.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

第四篇:安监局执法文书整改回执报告规范要求

整改回执报告要求说明

1、 凡是安监局下发的安全生产执法文书里要求企业对安全隐患和安全制度建设进行限期整改或立即整改的的,都要写整改回执报告,并报送安监局。

2、 整改回执报告的标题应包含企业全称(如XX企业整改回执报告)。

3、 回执报告的第一段为执法文书编号。第二段为限期整改时间,应具体到年月日(或为立即整改)。

4、 整改回执应根据执法文书上的要求逐条列出整改措施,每一条分为两部分:存在问题、整改措施。整改回执中的存在问题必须与执法文书上的存在问题保持一致。

5、 对于安全隐患的整改,不得只说已整改。要具体说明整改措施,是怎么样整改的,整改后的情况如何。还要说明是通过何种措施来保证以后不会出现此类情况。

6、 对操作规程不健全的整改,要立足安全第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工程师的意见编写操作规程。不得从网上直接进行复制应付检查。如果复查中发现企业员工没有按照公司提供的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即为违章操作。在复查中发现操作规程与实际不符或者直接从网上复制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7、对违章问题的整改,要具体说明违章出现的原因,并需要对违章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的教育结果,以及以后通过什么样的措施来保证以后不会出现违章情况。并对出现的违章问题作出具体的处罚措施(通报批评、检讨、罚款、降级、开除),并保留处罚证据以备复查。

8、 对于检查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的整改,例如提前填写检查记录、没有培训却填写培训记录、签字造假,企业要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负责人进行处罚(通报批评、检讨、罚款、降级、开除),并保留处罚证据以备安监局复查。

9、对于记录台账不全或未建立的整改,如果企业在安监局检查之前已经按要求进行了培训、召开会议、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发放劳保用品,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记录台账补全,并找到当事人签字确认。回执报告中需简单说明缺少记录才次数,时间,以后采取什么措施保证实施。如果企业没有按要求进行了培训、召开会议、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发放劳保用品,企业需作出必要的补救措施——立即培训、召开学习会议、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发放劳保用品,并制定今后的安排计划和落实负责人,回执报告中需具体说明。若没有进行开会、培训、检查、发放就将记录台账补全,属于造假行为,安监局可依法对其进行罚款或停业整顿处罚。

10、 对整改要求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安全评估报告、因安装公司原因等),回执报告中要说明具体原因,预计整改完毕的时间,并提供发票、收据或其它证明的复印件。

11、 对于没有及时进行应急演练的整改,企业应尽快制定具体的应急演练预案(计划),经公司讨论通过并公示后,最好演练前的物资准备和演练动员。按计划开展演练之后由参加演练的人员签字,并通过相机拍摄不少于10张的演练照片(照片要进行存档,以备检查),演练结束后将由负责人对演练进行现场考评,对演练进行分析。企业要在演练结束后将演练预案、演练人员签字、照片(可以是电子照片)、演练总结报送安监局。

12、 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期限内进行演练(如企业处在停工状态),应在回执中说明具体原因和计划实施演练的具体时间,做好应急演练预案(计划),并将演练预案在限期整改日到达之前报送安监局。在按期演练之后将演练人员签字、照片(可以是电子版照片)、演练总结补交。

13、 对应急演练的整改回执中,若企业不能通过照片和演练人员签字等证据证明已进行演练,则视为企业没有进行安全演练。

14、 若在整改过程中遇到困难,要及时与安监局进行联系沟通。

15、 若企业送达安监局的整改回执报告不合格,在指出什么地方不合格后企业需重新整改后并送达整改回执报告。

16、 可以添加安监局的QQ号2249961505(添加时需说明是什么公司)传送电子版的整改回执报告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再将加盖公章的回执报告送到安监局。

17、 回执报告的落款日期必须与送达安监局的日期一致,若不一致不合格。

18、 整改回执报告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整改负责人签字。

19、 整改回执报告要符合企业的整改实际,不得编造整改结果。

20、 要求限期整改企业应在期限到达前报送整改回执报告,要求立即整改企业应在执法文书下达后三日内报送整改回执报告。否则,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1、 整改回执报告尽量正反面打印。

第五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培训讲义

大家好!

今天在座的,有我的领导,大哥,大姐,还有弟弟妹妹,按照咱们所的工作安排,我来向大家汇报下近期关于执法办案审查工作的新要求,以及对以往执法办案、案卷制作工作的一点心得。同时,还要感谢咱们所领导给我提供这个机会,能跟大家交流学习,我要是有说的不合适的地方,包括今后工作中有不合适的地方,请领导和大哥大姐、弟弟妹妹们帮我指出来,先表示感谢(鞠躬)。

首先,我们先看看执法文书,入卷顺序

去年我们培训的时候,提到过统一的执法文书入卷顺序,这次,按照所里对执法办案审查工作的新要求,我们也要调整一下入卷顺序。

这里提到的文书,基本上包括了各类案件所要用到的,我们可以按实际案情有选择性地入卷。

1、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案件移送函)

2、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3、 现场检查笔录

4、 调查笔录

5、 采样凭据

6、 登记保存通知书

7、 责令改正通知书

8、 送达签证

9、 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10、 其他证据材料

11、 鉴定书(疫控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或《动物及其产品现场鉴定书》)

12、 行政处罚意见书

13、 行政强制行为决定书

14、 解除登记保存通知书

15、 送达签证

16、 畜禽尸体处理回执单

17、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8、 送达签证

19、 陈述申辩笔录

20、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1、 送达签证

22、 罚没款收据(或移送案件处理结果回执)

23、 送达签证(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24、 结案报告

我们办案过程中,依据的实体法主要是《动物防疫法》。而在我们的程序法中,起根本指导作用

的是《行政处罚法》,但是因为我们的行业有自身的特点,农业部于2006年先后颁布一个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印发一个文件《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这两个,是指导我们具体办案工作的指南针。

咱们先看三条特别规定。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提到,第二十二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也就是说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十一条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自结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卷归档。

接下来,我们结合我们所新的案件审查要求,详细聊一聊文书的具体制作要求。

我们这套案卷文书,都是从省所领用的,因为版式是多年前设计的,跟当前的具体执法工作有一定区别,省所有意向要调整,但目前我们还得沿用这套文书。我们文书都采用手写填入式,这样就要求整本案卷的统一,都是手写,不能有某一项文书是打印的,除非是来自其他单位的,比如一些《鉴定报告》等。我们按照入卷顺序来分别说一下。

首先是,案卷皮。

“编号”这里不用填。

“处罚决定机关”填我们单位全称。

“案卷号”,是办案人员经过初步调查,认为有必要立案的,向综合业务科要个案卷号,这项工作我们区站都贯彻执行的非常好,第一个括号()填“沈”,第二个括号[]填年份“2012”,第三个空格填我们的案卷排号。

“被处罚人”是自然人的,就写自然人名字,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就写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全称。

“执法人员”是要求写两位执法人员的名字,这两位执法人员必须是《立案审批表》里经过负责人审批的,而且整个办案过程也只能是他们两个人在办,除非必要,不能再出现第三个人。

“案由”是填“违法行为定性+案”,在卷皮的案由里不用写“涉嫌”,例如,我们常用的有“未经指定通道进入、到达目的地未报检案”,“经营未附检疫证明的动物产品案”,“经营病死动物产品案”,等,这里注意下,要么写“病死”,要么写“疑似病死”,不能写“经营病死或疑似病死”,我.

们定性得单一并且确定。

“处罚种类”,我们一般就写“罚款”,即使有别的处罚,也不用多写了。

立案时间是立案审批表上负责人审批的时间。

结案时间是结案报告上负责人审批的时间。

归档时间和保存年限不用填。

卷宗目录如实填写就行,卷内的每一页文书都要编上页码,体现在目录里,在整个案子办结后,再统一编页码,填目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我们把这个放到第一页,是为了方便以后查阅案卷,了解案情。

当事人与之前说的“被处罚人”一致。

地址/住址,如果是法人,就写法人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址,如果是个人就写他身份证上的地址。地址得写全面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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