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方教育差异论文

2022-05-14

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东西方教育差异论文(精选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摘要]针对家庭教育中,中西方对孩子基本态度、对孩子成长过程的认识、对孩子心理素质培养和对孩子创造精神培养等几方面的差异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了各自的优势与不足。有利于我们了解中西方家庭教育差异的原因,对我们的家庭教育有一定的启迪意义和实际的操作价值。

第一篇:东西方教育差异论文

中西方教育体制差异探析

摘 要:由于民族性格以及历史起源的不同,中西方在教育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例如,饮食差异、思维方式差异以及文化差异。我国向来重视教育,虽然一个国家的教育是科技与文明的体现,但是高等学校不应该有高低层次之分。在我国的教学模式下,学生一直处于被动地位,西方一直持自由主义学说。本文主要针对中西方在教育方法以及教育特点方面的差异进行分析。

关键词:中西方;教育体制;差异

教育体制是指教育规范和教育机构的结合体。教育机构主要包含教育管理机构和教育实施机构,教育规范是可以使教育机构建立并让教育机构正常运行的一种制度。教育体制属于一种制度、一种体制、一种文化,是教育领域发展的产物。经济、文化、地域、环境的不同导致了教育体制的不同,不同的教育在历史发展中具有不同的魅力,对当地的经济、文化、教育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近年来,出国留学的学生越来越多,他们不愿意在本国的高等院校继续深造,反而选择出国深造,引起了广泛关注。

一、 我国教育体制的弊端

中国的教育体制过于僵硬,高考制度让很多学生及其家长无奈,除现行不同地方招生分数的差异问题,还有加分项目的问题,给广大的考生带来烦恼和困惑。中国的高考就像千军万马在过独木桥,我们不能选择社会,只能让自己去适应社会,我们唯一可以做的,就是不断努力,让自己在人生转折点有一个华丽的转身,迈入自己心仪的大学校园。中国的教育体制过于重视学生的分数、成绩,忽略了学生个人特长以及潜力的发挥和培养,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专业性人才的培养。好多同学抱怨高考涵盖了过多的课程,学生并没有意识到那些课程中有许多知识点是人们在成长过程中必须学的。高考虽然没有赢得广大考生的喜爱,但这也是当前选拔人才最为可靠、稳妥的一种制度。

二、中西方教育体制存在的差异

对中西方教育体制进行客观评价,会发现各有特色。本文主要针对中西方教育体制存在的差异进行分析,目的是为了吸取西方教育体制的优点,克服我国教育体制的缺点,发扬我国教育体制的优良传统。

(一)中西方的教育方式有所不同

同样的教学内容,中方与西方的教学方式具有明显的差别。中国课堂上,主体是教师,教师往往会将课堂教学的主要内容、难点、重点完整地展示给学生,每一种题目都有相应的解答模式,学生通常是将解答模式死记硬背,解题思想过于僵硬。长此以往,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独立解答问题的能力等均会有所下降,不利于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我国的教育模式,虽然可以明显提高学生的成绩,但却让学生的思想变得过于僵硬,抑制了思维的拓展,不利于中华民族的文化发展。

(二)政府对于学校的管理模式不同

在中国,政府对于学校的发展具有极强的发言权,每一个学校都在政府的影响下,学校设置团委、党委,学校领导除了实行聘任制,还可以由上级直接任命,可直接被任命为最高负责人,外行人管理内行人的现象在我国的学校普遍存在,极易引发教师、学生的不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学校的发展。

(三)中西方的教学性质有所差别

在中国,学生基本都会选择公立学校上学,优秀的师资力量基本集中在公立学校。近年来,我国兴起了许多私立学校,他们教学质量、师资力量各有千秋,是否可以推动我国教育体制的发展,已经引起广泛关注。公立学校可以由国家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与物质保障,对于学校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我国的教育体制存在一个较大的弊端,学校的数量以及教学质量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关,经济发达的地区有较多的学校,具备较为雄厚的教学资源,然而,经济落后、欠发达地区的师资力量以及教育基础均较为薄弱,经济落后的地区仅仅有少数的学生可以继续接受高等教育,导致我国的教育水平出现了明显的差异。西方的学校有三种:社区学校、私立学校以及公立学校,社区学校和公立学校都是由地方政府或者国家出资,学生承担的学费较低,可以接受专业技术以及科学知识的教育,私立学校的学费虽然昂贵,但是教学质量非常高。

(四)中西方人才培养模式有差异

西方人才培养以“宽进严出”为主,学生上大学是非常容易的,但是在上学期间,若没有良好的表现,就很难毕业。纵观我国的教学模式,学生在高中时期承受了较大的学习压力,历经挫折与困难才迈入大学的校园,进入大学后,就变得十分松懈,学校也没有起到监督、管理作用,甚至有一部分学校为了提高本校的就业率以及毕业率,弄虚作假,不利于学生道德品质以及人格魅力的形成。高等学校的任务是为国家培养高素质、高技术的综合型人才,而不是提高就业率与毕业率。

三、对我国教育体制发展提出的建议

(一)借鉴西方教育体制中的优点

学校教育不仅仅是向学生传授科学知识,也要培养一个学生思维能力、学习能力。我们应当借鉴西方的教育模式,不仅关注学生的学习成绩,也应该重视学生的实践能力。学生时期的想象力是丰富的,我们不应该禁锢学生的思想,要拓宽学生的视野。在大学时期,应该加大对学生的管理力度,注重人才培养的质量。

(二)对学校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处理好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成为我国当前高等院校在权力配置中的重点,在我国的高等院校中,权力配置存在着职责分配不清楚、分工不明确、界限模糊的问題。在我国的高等院校中,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严重失衡,行政权力过大,学术权力较小,行政权力过多的干预,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学术的发展。

(三)均衡城乡与地区之间的教育经费

我国应当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投入,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促进我国中西部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中央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方面的投入,缩小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差异,拉近乡村与城市之间的距离。同时还可以尝试东西部合作办学的方式,将东部一些优质的教学资源引入西部,增强西部师资力量,提高西部教育工作者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培养出一批符合西部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四、结束语

我国的教育体制仍然存在不足,当前过于僵硬的教学模式,导致学生的思维方式过于单一,解决问题的方法过于死板,创造力严重匮乏,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我们应当不断研究、学习其他国家的教育体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教育体制,不断地完善我国教育体制,切实推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卢国栋.论中西方教育体制的差异[J].现代营销,2012,(12).

[2]谢静.论学术自由的中西方差异[J].现代教育论丛,2013,(3).

[3]方莹,李春光.浅析中西方教育之差异[J].理论学习——山东干部函授大学学报,2007,(8).

[4]闫永伟.浅论中西方学校教育的差异及其对汉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学的影响[D].郑州大学,2014.

[5]赵志,孙素清.中西教育之比较[J].文教资料,2010,(7).

[6]王化雪.从传统文化的角度探究中西方教育的差异[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1,(1).

[7]付红梅.中西方教育体制差异[J].西方教育,2016,(6).

作者:孟翔宇

第二篇:中西方的家庭教育差异比较

[摘要] 针对家庭教育中,中西方对孩子基本态度、对孩子成长过程的认识、对孩子心理素质培养和对孩子创造精神培养等几方面的差异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了各自的优势与不足。有利于我们了解中西方家庭教育差异的原因,对我们的家庭教育有一定的启迪意义和实际的操作价值。

[关键词] 中国 西方 家庭教育 差异 比较

当前,社会的发展和竞争决不仅仅是知识和智能的较量,最关键的是人才的竞争,其竞争的要素更重要的是体现意志、人格和做人的比拼上。随着全球化趋势逐渐加快,人才的竞争不仅仅是面对国内,在很大程度上也面临着国际的竞争。这种竞争从儿童期就开始了,每一位家长必须要有这个认识。由于历史传统、社会文化背景的不同,中西方家庭教育观念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种差异包含在各个方面,本文主要从几个重要方面进行专门阐述,这几个方面有些是相互交叉的,但通过不同角度的分析能使我们更清楚地认识问题的本质。

一、对孩子基本态度的差异

西方家长普遍认为孩子从出生那天起就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有自己独立的意愿和个性。无论是家长、老师还是亲友,都没有特权去支配和限制他的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能替孩子做选择,而是要使孩子感到他是自己的主人,甚至在什么情况下对孩子说什么话,家长都要仔细考虑,尊重和理解孩子的愿望和心理。而中国家长受封建社会意识的长期影响,认为孩子是“自己”的,孩子是“不懂事”、“无责任感”的,家长对孩子负有全面的责任,所以自然就以孩子的“主人”自居,而且大都要求孩子顺从、听话,听话的孩子才是“好孩子”,极大地束缚了孩子的自主意识和自我发展。

其对策当然不能照搬西方的态度和观念,但历史的发展潮流是“以人为本”,这个基本思想也应该贯穿到养育孩子的观念中来。从小把孩子当做一个独立的“人”来看待。即使孩子不懂事,但应该凡事都与孩子商量,多听听孩子的意见,了解孩子的想法,在这个前提下对孩子进行教育将对孩子的成长有百益而无一害。

二、对孩子成长过程的认识差异

西方国家的家长从锻炼孩子的独立生活能力出发,对孩子的教养采取放手而不放任的方法进行。所谓放手,即从孩子生下来,父母就设法给他们创造自我锻炼的机会和条件,让他们在各种环境中得到充分的锻炼。所谓不放任,一般反映在三个方面。第一,宁苦而不娇。西方国家的家长特别重视锻炼孩子的吃苦精神。第二,家富而不奢。西方国家的家庭,经济条件多数优于中国国民的家庭,但他们对孩子的零用钱都有严格的要求和规定,如孩子想预支某些零用钱,家长会断然拒绝,其良苦用心是培养孩子的节约意识。第三,严教而不袒。西方人对孩子的缺点错误绝不听之任之,更不袒护,而是设法教孩子自己知错改错。西方国家家长这种放手而不放任的家教方法,其优长之处是显而易见的。

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一些家长对孩子的教养方法有不少欠妥之处,大致可归纳如下几点。第一,社交上“过度保护”。不少家长怕孩子吃亏或学坏而限制孩子与外界接触,一旦孩子与小朋友或同学间发生争执或不愉快的事情,多数家长采取袒护自己孩子而指责对方的态度,对孩子产生的却是负面作用。第二,生活上的“包办代替”。这种“包办代替”从横向涉及孩子生活的方方面面,从纵向一直延伸到孩子成人。第三,经济上的放任。为数不少的中国家长,对孩子的经济要求百依百顺,有求必应,连经济拮据的家庭,家长也要勒紧腰带,甚至东挪西借来满足孩子的各种要求和欲望,以适应互相攀比的消费风气。对孩子的零用钱普遍表现“大方”,随要随给。

西方国家的儿童、少年从小就表现出具有很强的自立能力,具有适应市场经济的头脑和具有适应社会环境的本事。由于从小的艰苦磨炼,西方国家的青少年不怕苦,有克服困难的毅力;遇事镇定沉着,能与周围人们和谐相处,有作为社会成员而独立存在的信心和勇气。这些素质和技能,为将来走向社会谋职、就业奠定了基础。与此相反,中国的儿童、少年乃至大学生,虽然学业上不亚于西方,但普遍表现独立生活能力差,缺乏自立意识,依赖性强,做事被动,胆怯;缺乏适应环境和应变能力,不懂得恰当交往的技巧,人际关系差;怕苦怕累,只要求别人照顾,却缺乏同情心和帮助别人的能力;在家不知关心自己的长辈,在外缺乏社会责任感。

三、对孩子心理素质培养方面的差异

西方的素质教育包括身体素质、心理素质、智能素质、品德素质、法规素质、劳动素质、审美素质等几个方面,尤其重视心理素质的教育。如果把孩子比喻成一棵树,那么心理素质的几要素:情感、意志、个性和健全的人格等就仿佛是这棵树的根系。假若一棵树的根系不顽强、不健全,不能和谐地在“社会”沃土中滋生旺长,这棵树就很难顶天立地,成为栋梁。

孩子的自尊和自信,被西方家庭视为良好的心理素质的基础。他们培养孩子良好的心理素质是从培养其自尊和自信心开始的,不是靠说教,抽象地教孩子要自信、自爱、自强,而是把家长对孩子的尊重既作为营养大餐,又作为独具特色的小零食,随时随地、毫不吝啬地送给他们。他们重视培养孩子的自我价值感。孩子认为自己是优秀儿童,值得别人尊重,他就会朝着目标中的“更优秀”发展。而这时,成人的评价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孩子的自我评价。

西方的家长更加重视孩子健康心理与健全人格的培养,因而很注意与孩子的情感交流,关心孩子的心理需要。家长把快乐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教育内容来实施。他们经常和孩子一起讨论问题,孩子遇到不顺心的事也愿意跟家长商量。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健康的心理对于孩子的成才和健康人格的塑造至关重要。

西方教育和心理卫生专家普遍认为,对待挫折的良好心态是从童年时不断受挫折和解决困难中学来的,大多数父母都认同这个观点并予以实施。他们认为培养孩子自强不息的意识和超越自我的精神,锻炼孩子在困境和挫折面前不低头的坚强意志和性格是最重要的。锻炼孩子的社交和人际交往能力,具有宽和容众的协作精神也被列入重中之重。因为未来社会的许多工作需要众人通过协作来完成,儿童从小就习惯了与他人态度平和地相处、协调地配合,长大才不会产生心理障碍。

然而,现实生活中我国不少家长的做法却正好相反,他们日常生活中对子女的关心基本上集中在孩子的生理需要方面,很少关心甚至根本无视孩子的心理需求,忽视孩子健康心理的培养和性格、意志的磨炼。其结果是在相当程度上导致了孩子的心理承受能力过低,以至经不起生活中的压力和挫折,即使是一件小事也能使他沮丧、颓废、自暴自弃,动辄离家出走,甚至轻生厌世。此类事件近几年各媒体屡有报道,这些大部分都是家庭教育水平低下的结果,更确切地说,是家长忽视对孩子健康心理的培养而造成的悲剧。

中国传统的家庭抚养方式对儿童社会化的影响,首先表现为对孩子采取严厉与宠爱相交织的态度。父母一般对孩子都寄予极高的期望,因而,很容易以自己的价值观来衡量孩子的行为表现和未来发展。当孩子的作用符合父母的期望,自然得到极大的情感满足;当孩子的行为偏离父母预设的轨道,就要对孩子严加管教了。当前,家庭的抚养方式存在一些引人关注的问题,如对孩子宠爱过度,只宠不教;望子成龙、期望过重;利他主义倾向削弱等。

四、对孩子创造精神培养方面的差异

西方家长“鼓励创新”,而中国家长往往满足于“克隆”,前者鼓励孩子去超越前人,后者教导孩子在前人面前止步。西方家长相信孩子具有同成人一样的独立研究、独立动手的能力,能以宽容的心态去营造一个利于培养孩子创造力的环境和氛围。他们对孩子所做的种种探索行为往往持积极、肯定的态度,鼓励孩子在生活中提出不同的见解,并对其中的疑问进行积极的探索。即使家长认为孩子的某一行为并不具有积极的效果,他们也不会过多地干涉,而是让孩子在自己进行的探索中逐渐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并予以纠正。

中国家长对孩子的探索活动大部分是持否定态度的。他们往往把孩子自己进行的“探索活动”视作“胡闹”而加以制止。例如,美国孩子拆了家里的闹钟,若能装回,多数家长会称赞孩子,若是装不回,许多家长会与孩子一道把闹钟装上,甚至鼓励孩子再拆、重装一次。但中国孩子若拆了家里的闹钟,就算自己能装回,恐怕也没几个敢告诉家长的。孩子往往在家长的严格管教下被熄灭了创造性火花。

为什么中国小学生的学习成绩比美国孩子好得多,中学生也连连获得国际中学生奥林匹克数理化竞赛金牌,而华裔人获诺贝尔奖金的人数这样少呢?这不是社会政治体制问题,而在于文化传统。和中国有相似文化传统的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也没有多少诺贝尔奖获得者,就是一个证明。中国的教育体制注重所谓的“博闻强记”,注重脑的操作和训练,强调繁琐、复杂、脱离实际的计算能力的培养。中国人12年的中小学学习生活,可以用八个字来概括,就是“死记硬背,勤学苦练”,在这种教育体制下,人的内在兴趣、动机和自发行为,受到严重的压抑,而这些却是获得诺贝尔奖(即高水平的发明创造)所必需的。在整个中小学的教育过程中,家庭教育一直“紧密配合”学校的“应试教育”,使青少年的创造力被压制得没有“生产”和“翻身”的机会。对这点我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

西方家长在家庭道德伦理观念、家庭教育价值观以及能力培养、品德教育、创造性激发等方面都值得我国家长认真研究学习。

参考文献:

[1][美]戴蒙、勒纳著.林崇德等主译.儿童心理学手册(第六版•第四卷)——应用儿童发展心理学[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128-156.

[2]许建辉.从素质教育看想中西方教育的差异及思考[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7,(11).

[3]刘金花.儿童发展心理学(修订版)[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103-126.

[4]王雪华.素质教育的根本在于培养创新能力[J].中国西部科技,2005,(20).

作者:唐健吾

第三篇:中西方高等法学教育模式的差异及启示

[摘要]与西方法学高等教育相比,我国总体教育水平偏低。我国长期采取的专业型教育模式由于忽视法律职业教育,导致我们当前高等法学教育存在教育质量偏低、法学毕业生职业能力不足、市场竞争力弱等缺点。为此,我们需要汲取西方高等法学教育中的有益因素,重新确立多层次的教学目标,走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兼顾之路,以提高我国法学教育水平。

[关键词]高等法学教育;教育模式;教育改革

一、高等法学教育的基本模式:专业型、职业型和兼顾型教育

就高等法学教育而言,以实体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与以判例法为基础的英美法系采取了不同的教育模式,前者以德、法、意等国为代表,其法学教育侧重法学专业理论能力的培养;后者以英、美为代表,其法学教育侧重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也有一些国家同时吸收了两大法系高等法学教育的优点,采取了兼顾法学专业能力和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模式。

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高等法学教育一般采取专业型教育模式。专业型教育模式的基本特点是,法学院的教育以理论教学为核心内容,其一方面侧重法律概念和法律知识的传授,另一方面也重视对学生法治思维和法律逻辑能力的培养,虽然其在教学方法上也注重课堂的开放性和学生的创造性,但这种教育并不以引导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或通过司法考试为目的[1]。相比于现实中的法律问题,专业型教育模式更加注重对学生法律思维和法律逻辑方法的培养。其课程设计更强调法律部门的体系性和法律规范的逻辑性,虽然这种教学模式也主张采取案例分析的方式来提高法科学生对法律原理的理解,但其更强调通过理论性教学提高学生的整体法律素养。以法国为例,其高等法学教育以传授法律专业知识和培养法学思维能力为主。法学院课程设置严格、规范,除法学专业课程外,还设置了其他如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可以提高学生综合能力素质的社会科学课程。法学院校的教育实际上被认为是职业教育的基础,法科毕业生毕业后可以作为普法型人才从事非法律相关职业,有志于从事法学学术研究的本科毕业生也可以继续留在高校攻读博士学位,那些希望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的毕业生也可以选择需要报考法官学院或律师学院进入职业能力学习阶段。

传统英美法系国家的高等法学教育一般采取专业型教育模式。职业型教育模式的基本特点是,相比于法律思维和法律逻辑能力,这种教育模式更加注重对学生解决现实法律问题能力的培养。其课程设计和课堂教学并不是以法律部门的体系性和法律规范的逻辑性为中心,而是以培养学生通过司法考试和从事法律职业为目标,案例分析和法律诊所等实践型教学方法被广泛应用于此类教育模式之中。以美国为例,其法学教育设定在本科基础教育之上,只有获得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才可以申请进入法学院学习法律知识。美国法律职业教育的教学目标非常明确,即学校通过为学生提供处理法律实务问题的技术性训练,使法学院的毕业生能够具有“像法律职业人那样思考”的能力。其教学方式以案例教学为主,通过从案例中抽象出具体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再通过对具体法律规范和法律原理的解析引导和培养学生运用其所学到的法律知识解决具体案件的能力。职业型教育主要以培养职业法律人为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职业型教育只培养职业法律人。在美国,法科学生毕业后获得法律博士学位(JD),通过司法考试后可从事律师、检察官、法官等法律职业工作。拥有法学学位的人也可以选择继续攻读法律硕士学位(LLM),只是美国本土学生取得法律博士学位后基本不会再接受这一教育,因而该项目主要针对外国留学生和未获得法律博士的本国法律职业者开设。对于毕业后致力于纯粹法学理论研究的学生,其也可以继续攻读法学博士(SJD)学位[2]。

兼顾型教育模式兼顾了法学理论能力和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采取这种教育模式的国家以日本为代表。日本的法科学生在本科阶段会接受类似法国、德国的法学教育,该阶段的教育以专业知识传授和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为主,其课程设计和课堂教学方法也采取较为传统的“传授式”的教學方法,教学内容以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学基础理论为主。本科阶段教育完成后,对于致力于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其还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可以进入专门的“司法研修所”进行为期两年的法律职业教育,这一阶段的教育,以培养和提高法科毕业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为主要目的,学生需要研究大量案例、接触司法实践、处理法律事务以培养职业技能,并最终成为合格的法律职业者[3]。兼顾型教育一般将法学教育分为院校专业教育和社会职业教育两个阶段。前一阶段由法学院系主导,课程设计与专业型教育类似,以理论教学为主;后一阶段由专门的社会职业教育机构主导,通过参与型实践的方式锻炼和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为日后从事法律职业做职前准备。

总体上,上述三种高等法学教育模式各有所长,专业型教育模式更注重培养法学综合素质,但相对忽视法律职业技能;职业型教育模式更注重培养法律实务能力,但相对忽视法学专业理论;兼顾型教育模式兼顾了法律专业理论和职业技能的培养,但客观上也增加了法学教育和学习的成本[4]。

二、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特点及问题:基于中西教育模式之比较

我国现代高等法学教育从无到有,有近七十年的历史,其在发展过程中曾受西方先进教育理念和方法的影响,但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学教育也有自身的特点,当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取得巨大成就,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在法学院校发展规模和速度方面,我们远远超越西方国家,但在法学教育的“最终产品”,即毕业生的质量方面,我国教育质量明显偏低。究其原因,这主要是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进入门槛过低。在法学成为高校热门专业之后,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不到30年的时间,我国拥有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已发展至700多所[5]。这期间不论文科院校、理工科院校,还是综合类院校,争相开设法学专业,不论本科、专科,还是继续教育、电大,法学专业在不同层次的教育机构中可以说已经泛滥成灾。那些因短期利益或社会潮流驱动而设置的法学院系,由于其教育理念、教学方式、师资水平的制约,其培养的法科毕业生质量显著低下,竞争力明显不足,许多学生毕业即面临着失业问题。即使是专业实力靠前的法学院系,其法科毕业生也普遍存在知识结构单一、实践和应变能力差等问题,法科毕业生成为法律职业者后在实践工作中普遍表现出水土不服、学无所用等不适应性特征。随着法学研究生不断扩招,其在缓解法学本科生就业压力的同时,每年也向法学人才市场投放大量具有共同知识结构的竞争者,在我国当前“重文凭、轻能力”的人才市场环境下,法学本科和研究生的分流机制实际上并不能起到培养高素质法律职业者的效果。

2.我国社会法律人才的总体规模和市场需求已远远超过西方国家,但法律人才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却不及西方国家。究其原因,这是由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对于法科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教育的缺失造成的。我国的法律职业制度设计决定了法律职业者主要由法学院系培养,特别是司法考试改革后,法科学生实际上垄断了司法考试门槛,这也意味着今后的法律职业阶层在完成新旧更替后也将被法科毕业生所垄断。但我国当前法学院系的教育却存在非常严重的职业教育弱化的现象,这一方面缘于学院派“重理论轻实践”的教育传统,以传授理论知识为主;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人才、院校、市场三者供求关系之间的不健康模式——培养大批毕业即面临失业的法学院系却仍然有大量学生报考。忽视法学学科的社会实践性特征,导致我们很多法科的优秀毕业生,其在成为法律职业者之前甚至没有写过一份内容规范的诉状,甚至连基本的法庭程序和规则都不懂[6]。长期忽略法学职业教育是导致当前法学毕业生“有专业无技能”“有素质缺能力”的根本原因。事实上,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虽然其教育模式各有侧重,但从其法学能力培养和法律实践是同步进行的这点,值得我们深思。

3.在我国,法律的通才教育定位,导致我们的法学专业学生在进入法学院时对于将来是否成为法律职业者的认识并不明确。相比而言,西方国家的法学专业学生在接受法学教育的阶段对学习内容和目的的认知要比我们的学生更加明确,对于许多西方国家的法学专业学生而言,其接受法学专业教育的一个基本动机,是希望毕业后成为法律职业者或从事法律相关工作。基于法学教育定位不同,我们的法学教育课堂设计通常强调课程的体系性和逻辑性,而西方国家的法学课堂则更强调培养学生的认知力和创造力。西方国家的法学课堂,通常以学生为中心,老师充当话题发起者和终结者的角色,引导学生学习和探讨相关问题,课堂以学生的思想迸发和交流为主,为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学生需要做大量的课前准备,包括学习法学理论、法律规范和相关案例,这种教学方法一方面提高了学生对课堂的参与度,另一方面也在无形中锻炼了学生寻找、分析和利用专业信息和知识的能力。在我国,法学的专业教学以课程设置为基础,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授课教材则更强调相关知识的系统性和逻辑性,我们的法学课堂,无论是探讨理论问题还是实践问题,都是教师主导教学,学生处于被灌输知识的状态,长期的被动学习,不仅会降低学生对重要知识获取的敏锐度,也会扼杀学生在专业问题上的创造性。以理论教学为主的课堂忽视了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精神的培养,也导致许多法科毕业生在参加工作后,不仅缺乏必要的法律职业技能,也缺乏基本的职业伦理道德。

三、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方向与路径

法学教育需要改革,“以知识为中心”的法学教育不能脱离社会需求[7]。我们应认识到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在教育的“职业化目标”上同西方国家存在的差距,为此,我们应当学习和借鉴西方法学教育模式中的有益因素,应重新定位教育目标、改革落后教学模式、探索新的教学方法,以推动我国法学教育继续向高水平、高层次发展。

1.确立多层次的教学目标。我国关于法学教育目标的讨论从未间断,也长时间存在“精英教育”和“通才教育”的争论[7]。实际上,无论以专业法律人为培养目标的“精英教育”,还是以通识型人才为培养目标的“通才教育”,都应当将法学教育同社会和人才市场需求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虑。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市场从来都不是竞争型的,虽然其开放程度相比以前有明显提升,但总体而言,高等法学教育仍处于供不应求的局面,这也导致我国当前对于法学教育职业化的需求实际是单方面的,除了作为被教育的主体(即学生)之外,无论是政府、高校,还是社会上的法律职业机构,都缺乏推动法学教育职业化的原始动力。

就法学专业而言,单一的教育培养目标并不能反映当前高等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确立多层次的教学目标才是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必由之路。首先,对非法学本科学生而言,其法学教育应当被定位为“认知型教育”,即通过直观的教育方式认识、了解和学习法律,因为非法学本科学生并不以从事法律职业为职业规划,其在本科阶段接受的法学教育专业性不宜过强,否则就会喧宾夺主,作为本科阶段必不可少的法律基础教育,其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也应符合“认知型教育”定位,其课程设置只需涉及主要法律部门(如宪法、刑法、民法等),以普法教育为主,课堂教学应以社会中的法律现象为主要教学内容,其课堂实践也应以参观性实践为主;其次,对于法学专业学生而言,其本科教育应当被定位为“专才型教育”,即培养学生使之成为能够通过理性思维和科学方法熟悉、掌握和运用专业法律知识的法律专业人才,其在本科阶段接受的法学教育应当更强调专业性、理论性和实践性,特别应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原理的能力,其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应与非法学本科学生有所区别,其课程设置不但要涵盖核心部门法课程,其课程内容也应当以学习法律原理和法律方法为主,其课堂教学应以提高学生法律专业知识、法律思维和法律职业能力为目标,其课堂实践也应以参与性实践为主,以提高学生学以致用的创造性和实践力;再次,研究生阶段的法学教育应被定位为“精英型教育”,即通过具有更强专业性和实践性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教育培养高素质的法学理论研究型人才和高素质的法律职业者,研究生阶段的法学理论教育应更强调在专业细分背景下更深入地理论钻研,其课程设置相对单一,课堂教学也应以研讨和研究为主,研究生阶段的法律职业教育则应更注重运用法律方法处理现实法律问题,其课程设置涵盖面应相对广泛,但也应强调术业专攻,其课堂实践应以自主性实践为主,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

2.法学教育应走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兼顾之路。法学专业的社会性特征,要求法科毕业生除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理论能力之外,还必须具备较高的职业素质和实践能力。当前,我国法科毕业生质量普遍下降,在面临巨大就业压力的同时,却缺乏可靠的专业优势,这一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我国长期存在的法学教育与社会和人才市场脱节造成的。在专业型教育模式下,法學专业学生在接受院校教育时被定位为“专才”,但是其在结束法学教育后却被社会定位为“通才”,这一矛盾,正是无论我国法学教育市场表现得多么繁荣仍无法改变人才市场供求的主要原因。

在我国当前教育制度和教育传统下,要解决这一问题,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只能走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兼顾之路。一方面,我们不能因短期的市场功利性需求,放弃对学生法学理论素养和法律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要求;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忽视传统专业型法学教育模式的弊端,继续忽视学生和社会对于法律实践性和职业性教学内容的需求。只有在不削弱原有法学专业教育的基础上,兼顾法律职业培养的需求,才能培养出具有专业素质、职业素养、具备市场竞争力的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走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兼顾之路,并不意味着我国必须像采取兼顾型教育模式的国家那样,在法学院系之外设立政府机构内部或者由社会机构主导的“法律研习所”,前文也已指出这种教育模式在时间成本和社会资源利用方面的弊端。当前,在我国设立专门的社会性法律职业技能训练机构并不现实,因此在高等院校教育阶段设定职业能力培养目标和教育机制是一条可行之路。如开设提高学生职业能力的课程,提高此类课程的比重,在教学过程中重视学生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的培养,重视学生法律职业能力和事务能力的训练,增加现场教学和实践观摩等,通过这些措施,全面提高学生的职业素质和实践能力。

3.确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西方法学教育的一个主要特色是课堂教学通常以学生为中心,高等法学教育先进的国家都十分重視塑造学生在教学中的中心主体地位。无论法、德等国提倡的“案例教学法”“实践教学法”,还是美国提倡的“诊所教学法”,其目的都在于让学生身处特定的法律环境,培养学生“像法学家或法律职业者一样”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为提高教学质量,我国法学教育也应提倡确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它要求教育者摆脱教材的体系性和逻辑性束缚,重视通过课堂教学提高学生法学思维能力和法律实务能力的方法,如提倡“专题式”授课法,这种授课方式是将一门课程分割为不同的专题,在每个专题中与学生探讨最重要的法律问题,增加师生之间的互动、学生之间的互动,其既可以培养学生的主动思维能力,也能脱离教材的束缚,解放课堂。另一方面,要提倡开放式教学方式,尽可能为学生创造法律实践环境,如提倡“案例教学”法,在课程中增加实践性和应用性的教学环节,如带领学生进行案例分析、举办模拟法庭、组织案件观摩等,使学生跳出书本,融入法律的运行之中,变被动接受知识为主动研究问题,由法律的“观察者”变为法律“参与者”。只有确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法学教育质量,培养符合社会和人才市场需求的法律人才。

四、结语

社会和市场的发展对我国法学教育产生着持续而重要的影响。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繁荣景象的背后实际上存在许多突出矛盾,法律职业能力的教育一直是我国法学教育中较为薄弱的环节,法学理论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的不平衡,是制约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症结所在。为此,确立多层次的高等法学教育目标,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兼顾的教育模式,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是实现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提高法学教育质量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郭德香.论国际先进法学教育模式对我国改革之借鉴[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2):166.

[2]朱梦羽.美法两国法学教育模式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启示[J].中国大学教育,2015,(12):80-81.

[3]赵新颖.法学教育模式的比较研究——兼论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选择[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1,(7):93.

[4]朱锦秀.高等法学教育模式的比较与创新[J].黑龙江高等教育,2005,(7):134.

[5]冀祥德.对中国法学教育全面反思与展望[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4):51.

[6]胡亚球.对我国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重构[J].法学评论,1999,(1):131.

[7]韩阳.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困境及教育模式的重置[J].学习与实践,2012,(4):108.

〔责任编辑:张毫〕

作者:李若瀚 王宝磊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剪力墙结构设计论文下一篇:双语教学管理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