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报案材料范文

2022-06-12

第一篇:经侦报案材料范文

怎样去经侦报案

公安有刑侦和经侦,怎样去经侦报案纳第一部分:经济犯罪报案的基本原则

一、管辖: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实际财产取得地。报案人可到犯罪地的公安局经侦支队/经侦大队报案。

二、为使公安机关能清楚地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及时立案侦查,报案时尽量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单位报案的同时带齐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提供时间及写上“由本单位复印提供,与原件相同”,加盖单位印章,经办人签字(捺指纹),非法人代表报案应携法人代表授权书及本人工作证件。

2、提供有关涉案人的照片、证件、通讯号码、地址、体貌特征等材料。

3、请提供本人及其他协助人的联系电话,以便随时联系。

三、报案提供材料时,应尽量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非紧急情况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报案,被害人或经办人本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如实提供证言。

五、报案前同一事实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要如实提供法院受理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复印件应说明来源出处,并由受害单位加盖公章或受害提供人签名。书面报案材料须详细说明案发的时间、地点,对犯罪嫌疑人的了解知道的情况。第二部分:十五种常见经济犯罪案件报案应提供的证据清单

一、金融凭证诈骗案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提供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原件。

4、所损失物品的特征、照片(可提供同类物品的照片)。

5、受害单位资金、物品进出的会计资料、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注明出处。

6、本罪起点:个人10000元以上;单位100000元以上。

二、信用卡诈骗案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在办卡开户时的登记资料或被盗用、冒用信用卡用户的资料。

4、被骗款项的银行帐单,银行催收通知凭据。

5、其他所掌握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信用卡诈骗的证据。

6、本罪起点:5000元以上,恶意透支10000以上。

三、票据诈骗案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提供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原始票据及合同协议、收付单据、承诺保证书和其他证据材料。

4、所损失物品的特征、照片(可用同类物品的照片))。

5、受害单位资金、物品进出的会计资料、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6、本罪起点:个人10000元以上;单位100000元以上。

四、贷款诈骗案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报案单位的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贷款的原始合同和复印件,犯罪嫌疑人贷款时留下的文件、证明材料等资料。

4、犯罪嫌疑人开户资料,开户时留下的文件资料。

5、骗取贷款后资金流向的票据、凭证、银行帐页等相关证据。复印资料应由提供单位加盖印章并注明出处。

6、本罪起点:20000元以上。

五、合同诈骗案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报案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犯罪嫌疑人使用留下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5、涉案合同和担保方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6、担保、抵押、支付等使用的票据、收付单据、承诺保证书或其他证据。

7、所损失物品的特征、照片(可提供同类物品的照片),可能的请提供实物样品。

8、受害单位资金、物品进出的会计资料、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9、其他可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0、本罪起点:20000元以上。

六、挪用资金案

1、单位报案的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公章。

2、知情人员如实陈述案发经过的书面材料。

3、报案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犯罪嫌疑人是本单位职工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录用、聘用合同、本人填写的登记表、任命书、犯罪发生期间的工资单及签收、福利发放及签收等。

4、涉案的发票、借贷凭证、物品库存、收据、财务帐册、领(用)款凭证、银行出库、提货凭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5、犯罪嫌疑人的签名(伪造签名)或使用的印章的原件和复印件。

6、犯罪嫌疑人担任与犯罪有关的职务、职责的证明材料。

7、本罪起点:挪用本单位资金10000-30000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5000-20000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七、职务侵占案

1、单位报案需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加盖公章。

2、知情人员如实陈述案发经过。

3、报案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犯罪嫌疑人是本单位职工的相一关证明材料,如录用、聘用合同、任命书、工资单及签收、福利发放及签收等。

4、涉案的发票、收据、财务帐册、领(用)款凭证、银行借贷凭证、物品库存、出库、提货凭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5、犯罪嫌疑人的签名(伪造签名)或使用的印章的原件和复印件。

6、犯罪嫌疑人担任与犯罪有关的职务、职责的证明材料。

7、本罪起点:5000-10000元以上。

八、集资诈骗案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的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单位)使用的证明文件、高额回报的书面承诺资料、宣传资料、收款凭证、受骗者的名单、虚构项目和虚构用途的书面资料等原件或复印件。

4、受骗者已支取的资金及尚未取得资金的相关凭证。

5、资金流向。

6、本罪起点:个人100000元以上;单位500000元以上。

九、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1、书面报案材料或如实陈述案发经过。

2、单位报案的要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公章。

3、提供伪劣产品的实物或照片、产品说明书、产品质量标准、假生产许可证、产销合同、生产计划书等物证和书证。

4、提供合格产品的实物或照片、产品说明书、产品质量标准等书证。

5、犯罪嫌疑人(单位)使用的证明文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地点、数量、价值、销售去向。

6、可能的话提供权威部门的鉴定结论。

7、本罪起点:销售金额50000元以上。

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书面报案材料或如实陈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2、单位报案的应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公章。

3、犯罪嫌疑人(单位)的基本情况、纳税人性质。

4、提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或存根联、记帐联,如无则提供发票号码或开票单位、受票单位名称。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税额。

6、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帐凭证、税务申报资料。

7、本罪起点: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000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十

一、假冒注册商标案

1、书面报案材料或如实陈述案发经过。

2、单位报案的应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公章。

3、犯罪嫌疑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4、提供注册商标证书及商标合法有效性的相关材料。

5、真实的注册商标商品样品或照片。

6、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样品或照片。

7、提供已知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数量、数额依据。

8、尽可能提供假冒注册商标的鉴定结论。

9、本罪起点:A、非法经营数额在50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0000元以上的;B、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0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C、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十

二、保险诈骗案

1、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2、签订的保险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3、犯罪嫌疑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4、索赔申请材料。

5、已支付的保险金相关凭证。

6、保险事故调查报告。

7、证明行为人保险诈骗行为的证据。

8、本罪起点:个人10000元以上;单位50000以上。十

三、逃税案

1、书面报案料或如实陈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2、单位报案的要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公章。

3、犯罪嫌疑人(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4、伪造、变造、隐匿的帐册、记帐凭证、票据、假产品入库单等书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5、偷逃税款的数额。

6、本罪起点:A、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0000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B、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0000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C、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0000元以上的。十

四、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案

1、书面报案材料或如实讲述案发经过。

2、单位报案的应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公章。

3、当事人陈述详细经过的书面材料。

4、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职务证明。

5、受贿数额及相关的书面证据。

6、受贿后为他人谋取何种利益以及给公司、企业造成的影响。

7、本罪起点:5000元以上。十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书面报案材料或如实陈述案发经过。

2、存款凭证、记帐凭证、宣传单、广告、说明书等书证。

3、存款人已取得的资金凭证、尚未取得应得资金的相关凭证。

4、犯罪嫌疑人吸收公众存款后的资金去向。

5、本罪起点:A、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B、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C、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D、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篇:报案材料

报案人:乔金买(身份证号:152728197509243314) 住所地:伊旗明珠花园A1号楼二单元九楼292室。

被控告人:韩丽(身份证号:152701197005083943),女,42岁,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名公馆11号楼西户。

案由:诈骗

事实与理由:2012年2月24日至2012年9月8日间,个体户韩丽工程装修需要用钱为理由,并许以高息(月息2.6%)乔金买一人借款一笔,合计人民币本金300万元,利息502000元,合计计350.2万元;约定2012年5月份还款;但自5月起韩丽躲藏,也不接报案人电话,不偿还任何本金和利息。

被控告人韩丽以需要短期周转资金为出,骗取报案人资金后隐藏逃匿,拒有返还本金利息,已严重侵犯报案人合法权益,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66条,构成诈骗罪。为此,特提出控告,要求如下:

一、 追究被控告人韩丽的刑事责任;

二、 返还控告人的资金,合计计350.2万元。 证据材料及来源:

1、 由韩丽给乔金买出具的借款单1份。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

报案人:

第三篇:合同诈骗报案材料

关于聪辉牛业公司合伙诈骗周军和外甥同公司人员组织涉嫌合同诈骗的报案。

报案人:张洪杰,男,汉族,1973年7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郓城县武安镇后张庄行政村107号。

犯罪嫌疑人:周洋,男,住甘肃省兰州市 犯罪嫌疑人:周军,男,住甘肃省兰州市 犯罪嫌疑人:梦凡音,女,下落不明 犯罪嫌疑人:张永志,男,住甘肃省兰州市

犯罪嫌疑人:公司内应,高主任、周主任于张大志内设骗局合同诈骗。

一、 主要涉案事实

2012年11月下旬,犯罪嫌疑人以公司证件和发改委相关手续证实该公司项目所在。同县委、县政府、市政府领导出席目击典礼和中国改革报、报道周刊,在铁与证的情况下,我不得不相信这项目的真实可靠,所以我于甘肃聪辉牛业董事长周军,法人周洋,和在聪辉在职所有人员的见证下签订建设合同和协议。在签订合同后以电汇形式多次向聪辉合同账号和周军个人账户和中介人姜美娟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贰佰玖拾万元整。

二、 事实理由:

2013年元月我多次向周军、周洋同公司负责人商谈进场和开工日期,此后在我多次的追问下,定于2013年3月1日至15日进场,结果未能如期进场,说水井没有打好,电源没有解决好,至此4月才通知进场,5月5日由张永志口头通知施工,在接到通知后,我们如期开工了,在我们约定设备人员进场10个工作日,拨发20%至25%的备用材料及保证金一并返还的日期,我到周军及周洋他们以省发改委手续为由不能大动资金,没能拨款给我们,到5月,月底我到兰州东方宾馆找到周军及周洋,还有梦凡音女士,他们告诉我资金问题马上就可以解决,梦凡音说我本人也过来了就是来解决资金问题的,你相信我和两个周总,快了10日,最慢15个工作日。以后犯罪嫌疑人就以去香港拿资金为由,让张永志同公司内应周主任、高主任还有周洋以保资金到位为由担保,让我们正常施工。此后,我多次联系其三人和公司人员,但周军、周洋张永志以发改委手续为由把事情推得一干二净,要我找周军,当我转而联系周军时,虽然想尽各种办法,但始终找不到周军踪影,事实上,周军、梦凡音已经逃匿,据了解,聪辉公司周军、周洋和内职人员所谓的来外资投资建设养殖,根本是子虚乌有的事情,而我汇款的账户汇到的资金已是零,事实已经清楚,其聪辉公司法人周洋、周军应其他人员,制造公司场面,壮志公司内虚外实来掩人耳目,是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

三、 本案补充事实 另外,我还有以下事实向公安部门汇报。

在公司内部以高主任于周军几年相互策划牛业公司骗局,之前,有同单位一个姓于的现在已被公安部门抓获在监狱服刑。周军于周主任和姜美娟、包书记在外找施工方周军付提成方式为酬劳,在早我是在海南军海建设公司青海省分公司的杜玉福介绍给姜美娟,后来就发生了一系列事情,我就后来以电汇形式汇入周军、姜美娟指定的账户汇款290万元,又以施工方式垫付工程款367万元,未支付工资1304240元,临建宿舍、设备829160元,聪辉牛业人员是有预谋的团伙作案,涉嫌的诈骗数高达八百多万。

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的规定,诈骗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属于重大经济犯罪依法应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并追究周洋、周军同伙形式责任。 综上述,聪辉人员周洋、周军与同伙事前同谋,以政府手续和高额利润为诱饵,通过政府合法手续的方式诈骗他人财产,其行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维护诚信守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特请公安部门对此案予以立案侦查,追究周洋、周军和其他人的刑事责任。

此致

报案人: 张洪杰

2013年9月22日

第四篇:刑事案件报案材料

报案人(受害人)张XX,(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吴XX,(基本情况)……

事情经过:

2010年5月份,报案人通过其妹夫王XX认识了吴XX,吴XX告知报案人及王XX东说:他可以帮助报案人承揽XX公司厂房建设的工程。于6月份的时候吴告诉报案人说:工程已经承包下来了,让报案人给他50000元的好处费,报案人将50000元以汇款的方式,汇到吴XX的帐户上。后来工程一直没有开工。

到2010年10月份,吴XX告诉报案人说工程到11月份在固阳马上开工了,又让报案人给其支付50000元的好处费。报案人又以汇款的方式给吴XX帐户汇款50000元。后工程一直没有开工,吴一直谎称工程马上开工,一直到2011年5月。到后来报案人再给吴打电话已经打不通了。经报案人与固阳开发区管委会核查,并没有XX公司,也没有吴XX所说的工程。

上述内容全部属实,如有不实报案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此致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

报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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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诈骗罪报案材料

报案材料

十堰市公安局:

我叫刘松海,湖北省洪湖市人,中共党员;我妻子张兰莲,湖北省洪湖市人,洪湖市政协委员。我们夫妻在洪湖时就与十堰经常有业务往来。经考察后我们认为在十堰投资实业会有更大发展,亦可为十堰经济发展贡献绵薄之力,哪知到了十堰后被武超诈骗团伙一步步设下陷阱,导致债台高筑,濒临破产:

陷阱一:诱我合伙

2010年3月初,通过我妹妹的同事王国友介绍,我认识了王国友妻子的妹夫武超,经过几次接触,武超看出了我开办公司心切,于是抛下“十天就可以投资办厂”的诱饵并许诺与我合伙办厂,2010年3月10日武超称自己没钱租厂房,以租赁十堰市经济开发区飞达公司厂房为由向我借款4万元,3月17日又以提车为由向我借款2.5万元。直到4月18日飞达公司催我缴纳厂房租金时,我才知道武超并未将借款用于交纳房租,另借的2.5万元除他自己在欠条上注明开支了5200元以外,余款也不知所踪。而此时我添臵设备、购臵财产已投资近60万元。当我催促武超应投入合伙资金时,律师孙光燕就适时出现了,在孙的见证下,武超拍胸保证说20万元就在他的银行卡里,随时可以兑现,我相信了武超的保证,于2010年3月18日由孙光燕起草并见证,我与武超签订了《合伙协议》。自《协议》签订至今,武超应投资的20万元始终未见,该款一直由我垫付,作为公司债务列支。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合作伊始武超与孙光燕团伙就

不准备投资,而是以合伙为借口,行诈骗之实。

陷阱二:骗我成立公司

《合伙协议》签订后,武超并未履行《协议》所规定的半点义务,

更无法解决挂靠问题,而我此时110万资金已全部投入,骑虎难下;

武超和孙光燕密谋后,向我提议自己注册公司,而武超又称无注册资

金,他们认为理所当然应由我承担,由我于2010年3月24日转帐

25万元到其帐户以便验资。验资完毕后,武超将该款转到我公司帐

户上,于2010年3月26日成立十堰祥友工贸有限公司,自公司申请

注册至公司成立,武超未投分文,他们正一步步地在实施其诈骗阴谋。

陷阱三:侵占公司

公司成立后,我想尽快投入生产,继续举债投入资金购臵设备、

添臵财产。当公司初具规模能投产之际,我发现武超已将公司各重要

部门派人占据,公司从购进原料、进行生产、业务往来、财务进出都

将我排斥在外,经我多方查问才知道两点:一是公司投产不到半个月

就亏损20余万元,已无法正常运转,职工工资无钱发放,而武超趁

机将公司5台成品车以种种理由从仓库提走,其中一台由其亲自签字

放行,却一分货款都未收回;我询问客户才得知,武超自作主张,与

客签订了20万的铺底保证金合同,使公司资金无法及时收回,导致

公司已濒临破产;二是武超系刑释人员,两个随从(张勇、陈健)亦

为刑释人员,系黑恶势力份子,武超随从之一张勇声称:他们和武超

在本公司拥有股份;武超的妻子吴严芝说;“陈建的上线(黑恶势力

头目)还拥有本公司股份!而我作为公司的全部投资人、执行董事兼

经理,公司财产被武超及其团伙成员等侵占、瓜分都一无所知,很显

然武超、孙光燕团伙正是设下圈套紧锣密鼓地侵吞公司财产。

陷阱四:逼我无偿让出公司

2010年4月20日,武超随从之一陈健在公司闹事,宣称他交了

十万元厂房租金入股,他有权处理公司事务,还动手打公司会计刘元

秀,气焰十分嚣张,闹得公司鸡犬不宁。公司报警后白浪派出所民警

将武超的随从二人(张勇、陈健)带至派出所调查并处理;武超、张

勇、陈健等人扬言事情未了,不会善罢甘休,使我人身安全受到极大

的威胁。事已至此我才醒悟过来,决定不再投入资金,实际我已负债

累累,无钱可投。见我不再投资,武超就露出了真面目,4月21日

跟我说:“我给你20万元,你把公司转让给我,你不答应我就玩死你!”

我被激怒了,对武超说:“我给你20万,你滚!”结果不欢而散。我

在十堰人生地不熟,现在公司被武超一伙把持,我走投无路,武超还

多方给我施加压力,想诈骗更多资金:1.让职工找我要工资;让飞达

公司找我催缴房租;2.让材料商、设备商(均由武超以明显高于市场

价格赊购,余款未付清)找我催款;3.在公司用原材料制造大量废品,

使我无法进行正常生产……其目的只有一个:臵我于死地,逼我无偿

将公司转让给他,以达到他们合伙诈骗我的最终目标。

我经过仔细考虑后,于4月23日找武超商量说:“我投资了130

万元,你先付我80万元,余款分期付清,公司全部过户给你!”武超

满口答应。过了五天,4月28日武超跟我说80万搞不到,只能给我

60万元,余款仍分期给付,我只想尽快收回资金,跳出他们设下的

陷阱,于是又同意了。结果4月29日武超说只能付50万元,到5

月4日说只搞到30万元,让我先拉走部分原材料,之后就杳无音讯,

至今我分文未见。

2010年5月16日,公司进行职工工资结算,因公司财务专章一

直由武超妻子吴严芝掌控,公司财务人员与武超夫妻联系,两人均不

接电话,根本不管公司死活,而没有公司财务专章我也无法从银行取

款发放工资,职工工资如不能按时到位,工人闹事会给公司带来巨大

损失,同时严重影响社会安定,造成非常大的隐患。

2010年5月27日,我迫于无奈,与武超签订《服份转让协议》,

以80万元将我投资的130万元成立的公司转让给武超,武超才让我

取走我公司帐上的15万元 ,按协议武超应在六月一日付清余款,等

到6月1日武超却又说没筹到钱,只能先付15万元,并且要先进公

司开工,我无可奈何,只能同意,武超一进公司就将所有生产好的成

品产立即拉走,且没有任何手续,然后就关了手机,销声匿迹了。 综合以上事实分析,武超、孙光燕团伙用违法改装车辆可以获取

高额利润的虚假事实,不进行半分投资,先是拉我合伙,后又采用成

立公司等种种手段,骗我投入大量资金;公司成立后,武超又采用成

品出库不上帐、截留公司资金、把持公司流动资金等方法使公司不能

正常生产经营,并且在我投入130万元资金后,妄图以30万元让我

出让我的全部投资,其目的是想将我这个外地投资者赶走,以达到武

超团伙完全霸占我公司财产的目的。武超团伙的行为已经完全符合诈

骗罪的构成要件,且已完全实施,诚盼公安机关将该团伙绳之以法,挽回我的经济损失,以免更多投资者重蹈覆辙!

报案人:刘松海

2010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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