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秦治下“黔首”经济管理问题探究

2022-09-11

一、“黔首”所从事的工作

通过对记载“黔首”劳作的简牍整理发现, 他们既从事生产性的劳作, 包括农田耕作、蓄养牲畜、修筑要塞、手工业等, 涉及到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等领域;又有非生产性的劳作, 包括传递文书、充任军士、商品买卖等。

(一) 生产性领域中的工作

“黔首”在生产性领域中进行的劳作, 主要方向是在农业、手工业以及土木工程类。

1. 农业

农业是封建社会发展的经济基础, 其发展的状况直接影响封建政权的稳固与否, “黔首”作为秦社会重要组成部分, 必然会参与到农业生产中去。

秦始皇二十六年完成大一统, 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其中涉及到农业大多是在继承旧有成果基础上进行的, 而非颠覆性创造。所以“黔首”的农业活动也可以从统一之前简牍中发现是有迹可循的。例如:

“百姓居田舍者毋敢 (酤) 酉 (酒) , 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 有不从令者有辠 (罪) 。”

睡简中只要求田啬夫和部佐要严加禁止百姓在田舍沽酒, 没有对违反者给予具体处罚, 而岳麓简中的“黔首”犯禁则是要“迁之”, 还要连坐田啬夫、士吏、吏部惩罚“二甲”, 甚至县丞、县令和令史也“各一甲”。

里耶简中的记载, 更是说明迁陵地区的“黔首”没有逃亡者、作奸犯科者, 专心从事农事:

“【黔】首习俗好本事不好末作, 其习俗槎田岁更, 以异中县。”卅五年迁陵贰春乡积户二万一千三百毋将阳阑亡乏户。

在里耶简的“乡课志”下把“黔首”农业活动的人数纳入考核内容, “黔首历课”, 整理者认为“‘历’当训为‘历’。通过对户数和人数的统计来考察“黔首”在农业活动中的比例, 同时也是对地方官吏政绩的考察。

从这些出土的简牍资料中, 我们可以“黔首”在秦时从事农业活动要不违农时, 还受到地方管理的监督。同时也可以看出秦不只是传统印象中的荒淫越制, 也会对农业生产相当重视, 尽量避免因为征发劳役而耽误农业生产。

2. 土木工程

“黔首”从事土木工程劳作包括修建城墙以及城墙障碍物等。岳麓秦简:“戍律曰:城塞陛鄣多 (决) 坏不修, 徒隶少不足治, ……岁上舂城旦、居赀续<赎>、隶臣妾缮治城塞数、用徒数及黔首所善用徒数于属所尉, 与计偕, 其力足以为而弗为及力不足而弗言者, 赀县丞、令、令史、尉、尉史、士吏各二甲。”城郭破败需要修缮时, 如果徒隶人数不够, 需要尉管辖下的“黔首”等人帮助修复, “黔首”进行的修复城郭工作也是要记录到他薄内, 可能算作他每年的劳役的完成量。如果县丞等官吏征发不力, 也是会被惩罚的。

(二) 非生产性领域中的工作

秦简所记载的关于“黔首”从事的非生产性活动, 为政府传递信件、担任杂差等较轻的杂役, “从事公”可能就是这样的事情。他们可会在日常生活闲暇中从事商品买卖等活动, 因为他们有着非劳役期间属于自由人, 有自己的空闲时间, 同时也有像奴婢这样的私产。

1. 传输委送

“黔首”作为比徒隶社会较高的群体, 在传输委送中也有着不一样的待遇。岳麓简中“黔首”可以持有“五寸符”去各地传递军事险情, 简牍如下:

“奔敬 (警) 律曰:先粼黔首当奔敬 (警) 者, 为五寸符, 人一, 右在【县官】, 左在黔首, 黔首佩之节 (即) 奔敬 (警) 。……老弱 (癃) 病不足以守, 豫遗重卒期足以益守, 令先智 (知) 所主。”

据此可知, 当被秦所灭的六国反叛之人进攻边塞治所之时, “黔首”持有军符左半部分, 把消息传递到其它治所, 同时要所与持有右部之人合符, 验证身份。治所选择身强体壮的“黔首”组成军队, 同六国反叛之人战斗。“黔首”中老弱病残不能编入军队之人要编辑成册, 记录说明原因, 让治所官吏知晓。

政府传输过程中, 要先安排徒隶之人, 因为他们本身便是被用来差役使用的。“黔首”只有在紧急情况才会被征用, 记载如下:

(徭) 律曰:兴 (徭) 及车牛及兴 (徭) 而不当者及擅倳 (使) 人属弟子、人复复子、小敖童、弩, 乡啬夫吏主者, 赀各二甲, 尉、尉史、士吏、丞、令、令史见及或告而弗劾, 与同罪。给邑中事, 传送委输, 先悉县官车牛及徒给之, 其急不可留, 乃兴黔首及其车牛以发 (徭) , 力足以均而弗均, 论之。

2. 充任军士

“黔首”作为秦民, 必然会充任军士, 对内镇压反叛, 对外征伐六国。张家山汉简, 记载了秦始皇二十七年利乡发生叛乱, 派“黔首”前去镇压的事件, “利乡反, 黔首往毄 (击) , 去北当捕治者多, 皆未得, 其事甚难, 恐为败。”当时秦依然处于征伐六国残余势力的过程中, 不然也不会出现“新黔首”。这次事由于这些“黔首”被打败怕事后追究责任, 出现了逃兵情况。

在上一小节传输委送中, 记载了“黔首”在将警情传递到其它治所后, “诸挟符者皆奔敬 (警) 故檄外盗徹所, 合符焉, 以撰 (选) 伍之。”被编入伍中, 参加反击入侵。这样的记载出现在了秦律中, 说明“黔首”在必要时充任军士已经成为秦的一项法律规范, 成为常态化事件。

岳麓简中有关于“黔首”试射的记载:

“及令所谓春秋试射者, 皆必以春秋闲时殹 (也) 。……此非明吏所以用黔首殹 (也) 。”

这则材料主要是说县吏征发“黔首”进行比赛, 而“春秋试射”中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律》中记载:“县弩春秋射各旬五日, 以当繇 (徭) 。”, 由此可知, 县吏征发本县的“黔首”组成弩射兵, 在其指挥下进行军事演练。由此可知, “黔首”会被征发成发弩兵, 那么参与春秋试射掌握必要的射箭技术也就不足为奇了。

有其他学者认为对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中有关涉及到“黔首”与春秋试射内容的推断, 认为《为吏治官及黔首》中记载重新释读“发弩材官春秋肄试”。对于“发弩材官”, 整理者注:“发弩:专司射弩的兵种。”由此可知, “黔首”成为发弩兵, 那么参与春秋试射掌握必要的射箭技术也就不足为奇了。

3. 从事商品买卖

“黔首”由于是拥有人身自由的人群, 他们除了服徭役、缴纳赋税之外。还会为自己的日常生活进行活动, 这样就涉及到了他们进行商品买卖, 以换取他们其他生活用品了。

“黔首”拥有的牛、马可以被买卖, 奴婢作为私有物也是可以被买卖的。岳麓简有这样的记载:“黔首其为大隃取义, ……欲徒老为占者皆 (遷) 之”“大隃取义”整理者认为是大大超越了平价标准。那么大意为, “黔首”在买卖其牛、马、奴婢的时候, 发现本地的价格自己不满意, 是可以去其他都乡是市场交易的。

其他一些鸟类、鱼类也会被“黔首”捕获后买卖, 例如:“时来鸟, 黔首其欲弋射耎兽者勿禁”, 说明了“黔首”可以去射猎田苑中的鸟类。可是推敲一下就会发现, 只有当这件事成为常态才会记录到简牍中去, 以兹其他官吏遇到时借鉴。尤其是射兽事件中, 成为普遍事件才会记录在案。

综上, 秦治下的在秦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黔首”如果想享有特权就必须要受制于政府。他们既有从事生产性的劳作, 包括农田耕作、蓄养牲畜、修筑要塞、手工业等, 涉及到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等领域;又有非生产性的劳作, 包括传递文书、充任军士、商品买卖。

摘要:从现有文献来看, 随着秦对六国的征服, “黔首”群体日渐庞大, 为方便对这一群体的管理, 秦对其设立了完备的管理体系, 他们在秦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关键词:秦,黔首,治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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