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必然选择研究管理论文

2022-04-14

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保险业必然选择研究管理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加快,营业税、增值税弊端逐渐显现出来,为减少此类弊端,“营改增”成为金融行业当前新的发展方向。

保险业必然选择研究管理论文 篇1:

政府控制、终极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债务期限结构

摘要:本文在代理理论框架下,基于我国政府干预的制度背景,以2004~2006年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了终极控制人与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债务期限结构选择的关系。实证检验结果表明:国有企业性质的终极控制人所控制的上市公司长期负债比例偏高。进一步区分不同行政级别的政府终极控制人进行回归,发现政府终极控制人的行政级别越低,企业长期债务比例越高。另外,通过对不同控股方式的样本公司分别进行回归分析的结果表明,在终极控制人通过复杂组织结构方式间接控制的上市公司中。终极控制人的不同产权性质及不同行政级别对上市公司长期债务选择的影响更加显著。上述研究发现,为认识政府控制和干预对企业财务决策的影响提供了更深入的证据,进而为厘清中国转轨经济进程中的政企关系提供了新的补充证据,并对理解不同组织结构方式的上市公司债务期限结构的差异性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关键词:两权分离;终极控制人;政府干预;债务期限结构

一、引言

现代公司的两权分离制必然导致上市公司内部人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Jensen and Meckling、Myers、Myers and Majluf等的研究认为债务融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公司内部人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很多研究集中于对企业资本结构的研究,寻求能使企业价值/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债务融资比例,并视公司债务具有同质性。事实上,不同期限的债务具有不同的激励约束作用,公司债务期限结构的选择能够在更详细的方面缓解公司内部人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代理问题。如增加短期负债可以降低企业的资产替代行为、减少过度投资行为、以及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投资不足问题等。

传统上,财务学领域中对企业债务期限结构的研究主要从企业特征出发,强调企业应选择与发展战略一致或保证自身价值最大化的债务契约,这方面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对企业债务期限结构理论及影响因素的研究方面。最近的一些研究开始关注制度环境对企业债务期限的影响,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国外主要探讨不同国家制度环境的差异所导致的“政治关系(Political-Connection)”的不同以及这种差异性对债务期限结构的影响;国内主要探讨我国不同的制度环境下政府干预行为或地区市场化进程对债务期限结构选择的影响。还有一些研究探讨公司治理因素对企业债务期限结构选择的影响,如Datta,Iskandar-Dattaand Raman研究了管理者持股在公司债务期限结构选择中的作用,肖作平,廖理则从代理成本视角检验在中国债权人法律保护较弱的背景中,大股东是否影响公司债务期限结构选择。

上述研究分别从公司特征、制度环境、内部治理因素等方面来探讨企业债务期限结构,这对于控股股东通过复杂组织结构方式(金字塔式持股、交叉持股)控股的上市公司债务期限結构的研究来说尚不全面,因为在复杂组织结构方式下,掌握控制权的往往是企业的终极控制人。不同产权性质及不同行政级别的终极控制人有不同的经济诉求与目标,而作为企业重要财务决策内容之一的债务融资决策有助于终极控制人目标的实现。因此企业债务融资及债务期限结构往往体现了终极控制人的意志,终极控制人对企业债务期限结构的选择有重要影响作用。现有的很多研究表明大多数上市公司存在终极控制人,因此忽略复杂组织结构方式下终极控制人的作用来研究债务期限结构,所得出的结论的可靠性值得怀疑。本文正是从终极控制人的角度来研究上市公司债务期限结构选择问题,即探讨终极控制人的不同产权性质及行政级别与企业债务期限结构选择的关系。

在我国,由于特殊的股权设置背景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相对集中,且主要集中于控股大股东手中,而且很多控股股东通过组建复杂的组织结构方式来控制上市公司,这为我们从终极控制人的角度研究债务融资问题提供了基础。此外我国转轨经济时期对国有企业的分权改革、财政分权体制及对地方官员的考核体制激励政府对企业进行干预,将其自身的社会性目标或政治目标内化到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中,因此在研究终极控制人与债务期限结构选择的关系时,必须考虑政府干预的制度背景,即研究政府干预下终极控制人与债务期限结构选择的关系。

本文以我国2004~2006年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对行政干预背景下终极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债务期限结构选择进行实证研究。旨在为认识政府控制和干预对企业财务决策的影响提供更深入的证据,进而为厘清中国转轨经济进程中的政企关系提供事实依据,并对理解不同组织结构方式的上市公司债务期限结构的差异性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二、制度背景与理论分析

(一)复杂组织结构下的主要代理问题与债务期限选择

由于在复杂组织结构方式下,终极控股股东可以较少的现金流权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因此终极控股股东有动机有能力实现最大化控制权私人收益,从而导致存在终极控股股东的上市公司中的主要代理问题转变为终极控制人与中小股东及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终极控制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代理冲突主要表现为资产替代、投资不足及过度投资行为。还由于终极控股股东在企业的现金流权有限,仅承担有限责任,在进行投资时,控股股东往往倾向于以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项目来替代低风险低收益的投资项目,即资产替代行为。当企业面临投资机会时,如果通过债务契约债权人能够获得足够多的利益,而股东却不能在这个盈利性项目中获得最低的正常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尽管项目的净现值为正,但是控股股东仍倾向于放弃此项目,导致发生投资不足行为。如果某项投资项目的净现值小于零,但是通过投资该项目能够使控制性股东转移更多的企业资源来支持其所控制的其他关联企业,那么企业仍然对该项目进行投资,导致企业的过度投资行为。对于上述终极控制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代理冲突可以通过债务期限的选择来缓解,这是因为不同期限的债务具有不同的激励、约束效应。对于短期债务融资,企业负有按期偿还本息的压力,这会减少企业的自由现金流,增大企业的破产风险,从而对控股股东当期的收益产生约束,进而激励、约束控股股东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控制其非道德行为,减少企业资产替代问题以及过度投资现象。对于长期债务,通常要求企业在未来3~1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后向债权人支付本息,因此能够限制企业内部管理者对资产的自由支配程度,阻止企业进行不良投资。

当然,由于长短期债务的治理机制不同,银行在对企业提供贷款时也会对债务期限进行管理。一般来说,向企业发放短期贷款有利于掌控企业的偿债风险,降低债权人违约的可能性。因为短期贷款多被用于流动性较强的资产,而且在短期内,公司的资产结构与资产价值不会发生很大的变化,风险较低。而对于长

期借款来说,由于债务期限长,违约风险相对较高,因此对外部契约履约机制的依赖性更强。如果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实施效率不高或执行成本高昂,那么债务违约风险更大。在这样的情况下,银行更愿意提供短期借款,以防范风险。在我国,银行贷款的期限结构受到了融资制度的约束,长期贷款主要依赖于企业是否有获得批文的投资项目。但是在政府行政干预下,法律对债务人的约束有限,对债权人的保护较弱,造成银行向企业提供更多的长期贷款。

(二)政府干预对终极控制人选择债务期限的影响

1 政府干预对不同产权性质的终极控制人选择债务期限的影响

为了改变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制度,实现政府的所有者职能同社会行政职能彻底分离的目的,自1978年以来,我国政府进行过一系列的组织创新和制度变革,其中历经放权让利、两权分离、承包经营、利改税、股份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多个阶段,正是这些基于政府分权动机的改革,直接导致我国国有企业多层级控股结构方式的出现。这种组织结构方式确实促进了政府行政干预职能同企业经营管理职能的分离,对提高企业效率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对于政府部门来说,不仅要关注经济目标,更要考虑经济发展战略、税收、就业、社会稳定等社会目标。当政府没有办法通过自身能力解决这些问题的时候,他们就可能通过行政干预的方式由其所控制的国有企业来帮助他们去实现。政府的行政干预既包括政府的“掠夺之手”,也包括政府的“援助之手”,这主要是因为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为了保证国家改革政策和改革措施的顺利贯彻执行,为其他成分的非国有经济发展创造外部条件,具有特殊经济地位的国有企业往往会以牺牲自身的利益为代价来承担这种改革的社会成本,正是这种承担改革成本的理由,成为国有企业通过各级政府向财政和银行索要各种补贴和银行贷款的筹码。另外,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能行使债权人应有的追溯收益的权利,扭曲了银行对企业债务人进行约束乃至强行破产的机制,使国有企业由于负债融资所带来的外部约束治理机制发生变异,也加剧了国有企业的预算软约束问题。当然,近几年来,国有商业银行也在进行市场化改革,原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受制于政府的局面有所改变,因此,银行作为债权人对企业的监督约束作用会逐渐加强,企业的信贷软约束问题应该有所减缓。

在公有产权的制度背景下,政府参与企业经营或银行借贷的行为对企业债务期限的影响体现在:其一,通过财政补贴降低企业违约的可能,从而企业更容易从银行取得长期借款;其二,直接通过对银行借贷决策的影响,帮助企业获得贷款,并且为了降低官员轮换对贷款成本的影响,这种贷款更多的是长期贷款。银行在进行贷款风险评估时,将充分预计政府对国有控股的企业进行援助的可能性,因此倾向于对具有政府背景的上市公司发放长期贷款。相比之下,银行在对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发放贷款时要谨慎得多,因为国家对这类公司的财政支持或政策倾斜相对较少,一旦违约,获得国家援助的可能性较低,因此为了控制风险,银行倾向于对其发放短期贷款。

2 政府干预对不同行政级别的终极控制人选择债务期限的影响

上述分析表明,政府对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的行政干预行为会影响企业的债务期限结构,事实上。对于不同行政级别的政府来说,它们对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进行行政干预的程度并不一样,由此导致企业不同的债务融资行为。一般来说,政府的行政级别越高,越注意自己的形象,越注意约束自己的行为,减少政府的干预。政府行为的差异与我国财政分权的改革背景有关。

1994年我国开始实行分税制,分税制改革的其中一项主要内容是规定,中央政府允许地方政府在完成财政包干后,100%留存剩余的财政收入,彻底改变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格局。这项改革内容导致中央政府掌握了更多的财政资源,使得中央政府更有能力为其所控制的企业提供支持,降低了其通过对信贷资源的干预来支持企业发展的动机,而且对中央政府所主导的银行系统的改革,也减少了政府对银行系统的干预,所以中央政府会更加注重约束自己的行为。对于地方政府来说,财政分权使得地方政府获得了更多的财政自主权和经济管理权,但由于分税制改革在彻底改变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格局的同时,没能相应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的责任,财政支出的负担仍然留给了地方政府,使地方政府面临沉重的财政压力,从而导致地方政府的利益与其所控制的企业的利益更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目前,地方政府的干预主要是体现在对银行决策的影响上。因为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支持地方国有企业从信贷市场获得资源,不仅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还可以减轻财政负担、解决就业问题、促进经济发展,并给政府官员带来大量可直接控制的资源。同时,地方政府也有可能将一些发展地方经济、解决就业问题等的政策性负担强加于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中。另外,地方政府官员的人事任免制度(任期制)与业绩考核方式(以地区GDP、税收增长率、就业率等经济绩效指标为依据)的变化,也促使地方政府官员出于自身政治晋升的考虑而对当地金融部门信贷决策和信贷行为进行干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政府控股股东的行政级别越低,其经济诉求性越强,导致其干预企业经营与金融部门信贷决策的动机越强,越有可能为企业获得更多的长期贷款而服务。对于信贷部门来说,考虑到地方政府对企业的支持行为,即使企业的风险较高,也愿意为企业提供长期贷款。

基于上述理论分析,我们提出本文的研究假设:

假设1:相对于非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来说,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长期负债的比率更高。

假设2:对于政府控股的上市公司来说,政府的行政级别越低,由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长期负债的比例越高。

三、研究設计

(一)样本选择

因为很多上市公司2003年及以前的年度报告中没有正式披露其终极控制人及其控制关系的信息,所以文章选取2004-~006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并在此基础上剔除具备以下条件的上市公司:(1)ST、PT等非正常交易状态下的上市公司。(2)综合类行业的上市公司。按照终极控制人性质分类中属于集体、外资、社会团体、职工持股会控制的上市公司。(3)金融类上市公司。由于金融类公司的财务特征与其他行业存在较大差异:所以本文的研究不包括行业类属于金融保险业的上市公司。(4)注册地在西藏的上市公司。文章借鉴樊纲和王小鲁(2003)报告的2000年度数据中关于地区市场化程度的指标,由于在报告中不包括西藏地区的数据,所以在本文的研究中也将其剔除。(5)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所属行业发生变化的公司。如果在2004~2006年度间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或者所属行业类型发生了变化,

为了控制控制权转移等对样本公司的影响也将其剔除掉。(6)终极控制人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如果在2004~2006年度之间上市公司的终极控制人发生了变化,那么也将其剔除。(7)其他数据不可得的上市公司以及数据异常的上市公司。最终我们得到1792家上市公司作为本文的研究样本。

(二)数据来源

本文中所用到的财务数据、公司治理数据主要来自于CCER及CSMAR数据库。地区市场化程度数据引用樊纲和王小鲁报告的2000年度数据。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性质数据来自CCER数据库及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部分。

(三)变量选取

1 被解释变量。本文选择债务期限结构作为被解释变量,对于债务期限结构的度量有不同的方法,借鉴已有的研究,我们选择长期负债占总债务的比例来度量债务期限结构(DM)。

2 解释变量。本文对终极控股股东与债务期限结构的关系进行研究,为此,我们选择的解释变量包括终极控股股东性质(uhictr01)与终极控股股东的行政级别(identity)两个。如果控股股东的性质为国有,则Uhictrol=1,否则为0;如果终极控股股东为中央政府、省级政府或市级以下政府部门,则identity=1,否则为0。

3 控制变量。为了检验本文提出的研究假设,我们还对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债务期限结构的因素加以控制。这些因素主要包括:代表企业成长机会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可能会导致企业投资不足的自由现金流变量(fef);公司质量;行业类别;企业规模;实际税率;资产期限;非债务税盾等公司特征因素。此外,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也会对债务期限结构的选择产生影响,在此我们对第一大股东持股作为控制变量进行控制;公司董事会特征也会对公司债务期限结构产生影响,所以我们也对董事会的独立性因素进行了控制;制度环境的差异会影响上市公司的负债融资决策,因此我们对地区市场化因素进行了控制。具体各变量的标识及计算见表1。

(四)模型建立

根据前面的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我们建立以下回归模型对控股股东与债务期限结构的关系进行分析:

DM=β01ultictrol+β2dentity+β3controlvar+ε

四、實证结果与分析

(一)模型回归结果与分析

表2是根据模型对终极控制人与债务期限结构进行回归的结果。其中模型1~3是剔除终极控制人直接控制上市公司(即控制层级为1)的样本后,分别就不同产权性质的终极控制人、不同行政级别的终极控制人进行回归的结果,而模型4~6是对全样本进行回归的结果(即包括控制层级数为1的上市公司)。

就整体模型构建来说,F统计量较高且都在0.0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模型拟合的整体效果较好;调整后的R2(解释公司债务期限结构的变异性)均高于0.3,说明回归模型的解释能力较强;共线性检验的VIF值(在表中没有列出)均低于2,说明各变量之间不存在明显的共线性问题。

就解释变量的回归结果来看:(1)如果终极控制人为国有企业,那么由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长期负债在总债务中所占的比例较高(模型1、模型4,回归系数为正,且在0.05的水平上显著)。说明与政府有密切“政治关系”的企业更容易获得银行长期贷款的支持,因为对于这类企业来说即使违约,国家仍有可能对其提供援助,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结果验证了假设l。(2)对不同行政级别的终极控制人与债务期限关系进行回归的结果表明,相对于中央政府所控制的上市公司来说,地方政府所控制的上市公司长期债务融资的比例更高(模型2、模型5,回归系数为正,且在0.05的水平上显著),进一步划分不同级别的地方政府终极控制人,即划分为省级政府控制人、市级及市级以下政府控制人进行回归(模型3、模型6),结论依然不变。回归结果表明政府级别越低,经济诉求性越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越密切,政府越有可能对其所控制的企业进行干预,因此企业获得长期借款的可能性更高。结果验证了本文的假设2。(3)通过对不同控制方式的上市公司终极控制人与债务期限选择关系的回归结果,我们还发现,相对于直接控股的上市公司来说,终极控制人间接控制的上市公司(控制层级数大于1)中,终极控制人不同产权性质及不同行政级别对上市公司长期债务选择的影响更加显著,如在模型1中,国有性质的终极控制人的回归系数为0.027,在0.01的水平上显著,而在模型3中的回归系数为0.024,仅在0.05的水平上显著;模型2与模型5及模型3与模型6解释变量的回归结果的差异性与之相似。这说明组织结构方式是影响上市公司债务期限的一个重要因素,具有复杂组织结构方式的上市公司债务期限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终极控制人的影响,因此在研究企业债务期限结构时,应考虑企业的组织结构方式的影响。

从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来看,可以得出以下一些结论: (1)上市公司债务期限结构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这与肖作平(2006)的研究结论一致,说明随着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提高,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加剧,增加短期债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债务代理成本。 (2)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市场化程度越高,长期债务比例越低,说明在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政府干预较少,企业获得长期贷款的比率相对降低。从银行的角度来说,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债权人的保护较弱,为了控制风险,银行也倾向于向企业提供短期资金。这与孙铮等的研究结论相似,但是仅在模型1、模型3的回归结果中具有显著性。(3)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人数中所占比例越高,长期债务比例越低,同样不具有显著性,说明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的监督作用有限。(4)其他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与预期的大体一致:公用事业性单位更容易获得长期贷款,因此长期债务比例较高;规模越大的企业,其信息不对称程度越低,风险越低,越容易获得长期贷款;自由现金流较多的企业,短期负债比例较高,这样可以限制管理人员滥用资金,进行在职消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企业固定资产在总产中所占比例越高,资产期限越长,越容易获得长期贷款;公司折旧越多,内源资金越多,企业所受的融资约束越低,因此不需要过多的长期债务融资;上市公司业绩越好,质量越高,越容易获得长期贷款;企业负债规模越大,长期负债比例越高,说明长期负债是企业债务资金的主要来源;公司经营风险越高,短期负债比率相对较高,说明债权人更倾向于对风险较低的企业提供长期资金支持。以上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中,经营风险与非债务税盾不具有显著

性。企业成长性与债务期限的关系不是很明显,在控股股东直接控制的上市公司中,企业成长性与债务期限结构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而在控股股东间接控制的上市公司中,两者之间呈正的相关关系,结果均不具有显著性。

(二)敏感性分析

为检验上述结论的有效性,我们还在以下两方面进行了敏感性分析:(1)考虑到我国企业负债融资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因此我们采用长期银行借款在总银行借款中的比率作为因变量进行分析。如果上市公司借新款还旧款,循环使用银行借款,或者“短债长用”,那么短期负债与长期负债的区别就不是很明显,为此我们还选择了增量指标进行研究,即选择期末长期债务的变化量在总债务中的比率作为因变量进行回归分析。(2)对于成长机会及公司业绩自变量指标,我们分别选择了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每股收益增长率,总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主营业务收入等替代变量进行检验。结论与上述分析结果没有实质性的差异,因此我们认为,本文的结论具有稳健性。

五、结论与启示

本文在代理理论框架下,基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政府干预的制度背景,研究了终极控制人与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债务期限结构选择的关系。通过实证检验得到的主要结论为:(1)国有企业性质的终极控股股东所控制的上市公司长期负债比例更高。(2)政府终极控股股东的行政级别越低,企业长期债务比例越高。(3)相对于控股股东直接控制的上市公司来说,终极控制人通过复杂组织结构方式间接控制的上市公司(控制层级数大于1)中,终极控制人不同产权性质及不同行政级别对上市公司长期债务选择的影响更加显著。上述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1)组织结构方式是影响上市公司债务期限的一个重要因素,具有复杂组织结构方式的上市公司债务期限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終极控制人的影响;(2)终极控制人与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债务期限结构的关系受政府行政干预程度制度背景的影响,由此也导致上市公司债务融资治理机制的弱化。基于上述研究,我们认为,在研究企业债务期限结构时,应考虑企业的组织结构方式的影响。另外,为发挥债务融资的治理机制,政府应减少对企业及银行信贷的干预,通过制度环境的建设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治理环境,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本文的研究发现,对政府控制和干预对企业财务决策的影响提供了更深入的证据,为中国转轨经济进程中的政企关系提供了事实依据,并对理解不同组织结构方式的上市公司债务期限结构的差异性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责任编校:朱星文

作者:刘志远 毛淑珍 乐国林

保险业必然选择研究管理论文 篇2:

金融保险业"营改增"面临的难题与路径选择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加快,营业税、增值税弊端逐渐显现出来,为减少此类弊端,“营改增”成为金融行业当前新的发展方向。现阶段“营改增”已在我国得到全面实施,但通过分析、研究实施效果发现,金融保险业在“营改增”实施中难度较大,当前“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不利于金融保险业的发展,因此本文就金融保险业“营改增”的内涵、重要性、面临难题进行分析,而后结合实际情况提出解决方法,促进我国金融保险业稳定发展。

关键词:金融保险业;“营改增”;难题;路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近年“营改增”政策逐渐应用于金融行业,并对金融保险行业的发展提出新要求,当前“营改增”成为金融行业首要关注的话题。金融保险业通过实施“营改增”政策,可避免出现重复征税等现象,有效预防金融保险业潜在的风险因素,且将金融保险业与“营改增”整合,可确保金融管理活动顺利实施,即可确保实施效果,还可促进金融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

1、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内涵

所谓“营改增”是要求金融管理企业结合当前形势对税收方式重新划分,在提高增值税比重同时确保我国营业税比重在合理范围内,使营业税、增值税得以整合,且“营改增”实施后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交税金额,但国家受益比重却呈现增高趋势,此外“营改增”对各行各业税收均有明确规定,可避免出现重复征税现象,增加企业税收及金融行业人员工作量。

2、金融保险业“营改增”重要性

金融保险业与一般企业(大型、小型、中小型)差异较大,金融保险业对资金需求量较一般企业大,在此基础上还要保证内部资金的灵活性,“营改增”实施后,可对金融保险业融资渠道进行完善,在确保金融企业资金灵活性同时保证金融行业运行平稳,此外金融保险业实施“营改增”可顺利时代发展,在“营改增”策略实施中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有效解决,还可促进金融保险业的稳步发展。

3、金融保险业“营改增”面临的难题

3.1金融保险业“营改增”缺乏明确性

金融保险业风险系数较其他常规企业高,金融保险业运行中任何投资均会对影响整个保险行业,金融保险业在实施“营改增”政策前,需将投资中风险系数较高的内容改编为各企业增值税收,不仅增加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还需缴纳风投中增值税收,导致金融保险业各种税收比重明显升高,对金融保险业整体发展产生限制。保险行业因性质不同其所成承担的风险较大,若运行中出现较大问题会直接对整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为顺应社会经济发展,需对管理方法、运行模式进行整改。金融保险业既往需缴纳增值税收、营业税收等各种税款,“营改增”实施中可将金融保险业中风险系数较高的投资转化为增值税收,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金融保险业所缴纳税款。

3.2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兑换标准不规范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持续实施,近年我国经济水平、增长速度明显增快,且跨国金融保险业也入驻我国,为我国公民提供保险服务。金融保险业在“营改增”实施前,需缴纳营业税、净收益增值税,还需根据国际规定缴纳营业税,为有效解决这一难题,“营改增”逐渐应用于金融保险业,但“营改增”应用于金融保险业后虽可降低保险行业营业税比重,但增殖税收确在显著提升,特别在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汇率兑换过程中,极易出现税率兑换不标准现象,对我国金融行业及我国与国家之间的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我国经济发展。

3.3金融保险业“营改增”缺乏监督机制

将“营改增”应用于金融保险业后虽可降低金融保险业税收,但传统的管理体制便无法满足当前金融保险业管理的需求,导致“营改增”政策无法得到全面、有效实施,不仅无法实现深化改革,还会对企业的效益产生影响。

我国自改革开放后经过70年的发展,经济水平不断攀升,当前经济发展趋于良好,但尚未根据经济发展速度制定有效的管理机制,对金融保险业实施“营改增”后,金融保险业部分工作还是以按照传统模式进行开展,结合实际情况发现保险监管、金融保险监管等部门均依靠原有制度进行工作,不仅无法体现“营改增”政策优势,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金融保险业税收比重,并弱化了“营改增”价值,出现此类现象主要原因是金融保险业在“营改增”实施后,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3.4金融保险业“营改增”抵税不规范

金融保险业在实施“营改增”政策前,多以投资金融保险的方式来完成进项抵税工作,运行中企业出现资金限制情况较少,而金融保险业在实施“营改增”政策后,金融保险企业无法使用保险资金完成进项抵税工作,还需拿出部分流动资金抵税,导致金融保险业实施“营改增”后资金流动效率降低,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利润,影响了金融企业的整体经济收益,这主要是由于既往金融保险业便存在抵税操作不规范情况。

3.5金融保险业“营改增”财务预算低

金融保险业在实施“营改增”政策前,为减少税收比重多将税收资金纳入投资收益中,在“营改增”政策實施后,出现了增值税升高,营业税比重下降情况,且“营改增”的实施带动了金融保险业中投资行业的发展,并对企业税收构成产生影响,致使金融保险业资金预算灵活性明显提升,但金融保险业对在财务核算时却出现灵活性缺乏状态。

3.6金融保险业与相关部门协调能力差

在当前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全面落实情况下,部分金融保险管理监督部门对征收金融保险业税款时还应用传统的税收方式,并未根据“营改增”政策对税收方式进行整改,导致金融保险业税收比例较既往更高。

4、金融保险业“营改增”路径

4.1金融保险业“营改增”中可选择多样增值税

当前“营改增”政策在我国已得到全面落实,金融保险业若想走出传统的税收困境,首选需对税收方式进行整改,在税收中可选择多样增值税。

首先,就保险管理服务来讲,税收中可选择增加增值税方式进行税收,在金融交易阶段需将一定比例的增值税作为税收一部分,剩余部分作为金融投资,这样的税收方式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金融保险业的纳税金额。

其次,金融保险业需重视间接管理,主要是金融保险业在运行中多会涉及间接交易,如:在银行卡操作中便会涉及多项间接业务,加强间接管理不仅可提高税收比重的控制,还可减少金融保险业税收压力高等情况,因此金融保险业若想“营改增”得到全面、有效实施需加强对间接业务的重视。

4.2金融保险业“营改增”中应强化金融管理

金融保险业为更好适应“营改增”政策,需加强货币兑换管理,在办理跨国业务中应以金融投资为主,该方法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汇率变动带来的不良影响,此外我国金融保险业需与跨国企业做好沟通、交流、联系,提高抵税率、金融保险整和速度,为提高金融保险业对“营改增”的应对效果,相关部门需参与到“营改增”实施中,协助金融保险业做好金融管理工作,并为其工作提供支持,促进金融保险业的发展。

4.3金融保险业“营改增”中应构建金融保险管理机制

自“营改增”在实施后,我国现有经济管理体质优质程度较高,还提高了各企业的管理能力,此外金融保险业需将自身的工作与国家相关政策联合,使金融保险业发展紧跟国家步伐,且在对金融服务管理上需以多样化管理为原则,管理里中需做好相关工作的完善,有效规避工作中出现税收政策模糊等现象,促进金融保险业健康发展[1]。

4.4金融保险业“营改增”中需做好抵税划分

金融保险业在我国税收中占据及其重要地位,但金融保险业在实施“营改增”政策后,多种因素受到了影响,不仅对金融保险业的发展产生制约,还影响了“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效果。若想有效解决此类问题,金融管理企业需结合实际情况做好税收管理,通过循序渐进方式进行进项抵税,此外在对进项抵税划分过程中,要对遇到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还可仿照过桥费等政策,增强金融保险的投资收益,降低“营改增”对金融保险业的影响,还可使金融保险业有更多时间对滋生管理方法进行调节[2]。

4.5金融保险业“营改增”中应重视复合建设

金融保险业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之中,需加强对金融保险的复合性建设,不仅要对金融保险业服务模式进行全面建设,还需就发展模式、税收管理机制进行整合,还需增加人才的投入、多功能设备的引入,推动我国金融保险业的发展。

4.6金融保险业“营改增”中国家需对相关制度进行调节

我国自“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经济管理制度也伴随发生变化,随着“营改增”推行时间的延长,管理系统逐渐优化,系统得到了全面优化,金融保险业管理能力逐渐转变,服务业需与“营改增”进行同步优化,确保金融保险业服务能力向多元化方向发展[3]。

结束语:

金融保险业在“营改增”政策推行中必然会受到阻碍,国家相关部门、政府需及时发现“营改增”推行中存在问题,还需加强对金融保险业相关政策的研究,以确保“营改增”可持续深入金融保险业各环节,推动我国金融保险业发展,此外在“营改增”政策推行中需加强对细节的管理,確保“营改增”政策推行效果。

参考文献:

[1]于建杰.金融保险业“营改增”面临的难题与应对方式分析[J].纳税,2019,13(14):17+20.

[2]于学民.浅谈金融保险业“营改增”的难题与路径选择[J].南方企业家,2018(03):69.

[3]刘志亭.“营改增”试点对金融业的影响分析及对策研究——以青岛市金融业为例[J].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30(03):5-8.

作者:张平

保险业必然选择研究管理论文 篇3:

浅析资源型经济转型下山西省保险市场机制创新的路径与渠道

面对日益复杂的经济环境和改革发展的大局,山西省的保险业在促进自身发展完善的同时注意转型的大局,积极推动自身的转型甚至整个经济的发展。这时候,就不得不提一个概念—保险转型。现实的发展困境是保险业转型的直接动因,转型的方向、目标和路径需要着眼于山西保险业发展阶段性特征、研判经济周期波动和预期,理清当前保险业转型的内在逻辑与要点,有效实现保险业的科学转型。

一、当前保险业转型的内涵和取向

当前宏观经济、产业结构都在谈转型,而保险业转型的应有内涵和主要取向需要全行业形成共识。山西当前保险业转型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1)基于销售遭遇困境的渠道转型。目前,山西保险行业面临的增长乏力直接原因在于多年依赖的银保渠道合作政策受阻。多年来保险业之所以快速发展,得益于保险业相继开启了销售渠道、银代渠道以及电销等新兴渠道,但几乎都重复着“发现渠道、使用渠道、争夺渠道、最终受制于渠道”相似历程。渠道转型是保险业转型最直接和紧迫的课题。 (2)基于产品缺乏竞争力的负债转型。目前,产品设计与开发是围绕渠道、让位于渠道的,必然导致保险企业围绕渠道配置产品,而不是围绕客户需求配置产品,相应的成本必然将转嫁给消费者或是蚕食保险业利润。在金融混业经营日趋熱化的形势下,保险业要坚持“做好主业、服务全局”,回归保险的本职。 (3)基于投资收益偏低的资产转型。监管新政促进了保险资金与实体经济直接对接,弥补了因投资渠道受限无法配置长期、高收益资产项目的问题,进而提升了保险资金盈利空间、长期资金价值和自我造血能力。因此,当前保险资产的转型方向在于提高资产配置能力建设,特别是要建立资产负债管理行业理念、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在放开投资渠道后,必须进一步强化对资本市场的研究和把握,加强对经济周期的预判分析。

二、山西省保险市场机制创新的路径选择

(一)强化安全生产风险保障,辅助社会管理创新,服务“平安三晋”建设。随着保险覆盖面的快速扩大,保险在煤炭等重点产业的安全生产、运输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新形势下,保险业应该结合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实际,健全保险保障机制,开展契合采矿业风险特征的保险产品,扩大煤炭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煤矿雇主责任保险覆盖面。

(二)保险市场应结合风险管理需求,加大产品服务创新。山西省保险的发展应该充分认识到煤炭行业在山西省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各个保险主体应该紧紧依托“以煤为基、多元化发展”的产业战略,针对山西经济在转型过程中诸如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替代产业的培育壮大以及循环经济等所面临的风险特征,完善保险产品与服务。

(三)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服务城乡生态化建设。

(四)拓宽涉农保险服务领域,服务农业现代化建设。

(五)培育城乡保险市场体系,完善市域保险网络,服务市域城镇化建设。

三、山西省保险市场机制创新的配套政策与措施升级

(一)通过资本管理升级,倒逼行业转型。市场归根到底是资本驱动的,要加强对保险企业财务状况定期披露,提升市场透明度,发挥市场约束对风险防范的重要促进作用。切实建立市场退出机制,落实市场退出的标准、程序、责任追究制度,合理引导市场化兼并重组,真正让市场发挥配置保险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二)通过保险政策升级,疏导行业转型。山西寿险以分红险、财险以车险独大的失衡结构,是由市场有效需求和行业发展阶段性特征等各种因素综合使然,需要政策完善加以疏导。国家给予保险的“制度红利”是保险服务国家保障事业的重要基础和动力。因此,一方面,要完善国家财税支持政策,另一方面,稳步推进以市场化为导向的保险费率、资金运用改革,完善多元化、多层次的资本补充机制。

(三)通过保险服务升级,支持行业转型。服务是落实行业转型的载体,必须实现产品开发、渠道建设、理赔服务的全面升级。服务升级关键在于加强行业标准化建设,特别是重点领域行业标准的确立和推广。

保险业的转型与升级具有内在逻辑和辩证关系,资本管理升级是转型的内部驱动,保险政策升级是转型的有效路径,保险服务升级是转型的有力保障。保险作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转型是推动山西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的重要保障,不仅需要改革的思想和勇气,更需要守住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的“底线思维”与行之有效的政策配套措施,驱动这艘巨轮朝着正确的方向稳健航行!(作者单位为山西财经大学)

作者:邹雯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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