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市场涉及法律问题论文

2022-04-14

近日小编精心整理了《创业板市场涉及法律问题论文(精选3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摘要]PE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英文缩写,在中国国内目前多数把其定义为:向特定人募集资金或者向少于200人的不特定人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并参与所投资企业的管理,使所投资企业成长、壮大,最终通过上市、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退出的基金。从这个定义也能看出,我国当前PE依然是以创业投资(亦即风险投资,简称VC)为主流业务类型。

创业板市场涉及法律问题论文 篇1:

互联网上市A股蜀道难

创业板市场成立五周年的庆典在即,一场关于创业板制度变革的讨论已酝酿半年有余。如何让更多互联网企业利用境内资本市场获得资金支持,是这场讨论的核心议题。国庆节前阿里巴巴集团远赴美国上市形成的热潮,更令这场讨论具有制度变革的紧迫性。

自2009年10月30日首批28家公司掛牌上市以来,已有近400家企业在创业板市场挂牌,总市值接近2万亿元,公司涵盖了新能源、环保、医疗、文化等诸多新兴产业,从规模上蔚为壮观。

市场基本共识是,创业板作为定位于服务高科技、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的板块,并未完全实现其设计时的初衷。近年来,包括阿里巴巴、京东、新浪微博、去哪儿、途牛网等一大批互联网企业远赴海外上市,并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取得快速发展。特别是阿里巴巴赴美上市,对监管层抑或市场各方触动非常大。

据《财经》记者多方了解,鉴于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安排仍难满足中国互联网企业境内上市的需求,国务院在年初要求证监会同交易所研究互联网企业境内上市的改革方案。

近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支持深圳资本市场改革创新的15条意见,其中备受瞩目的一条为:将积极研究制定方案,推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设立专门的层次,允许符合一定条件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满12个月后,到创业板发行上市。

9月底,基于此前的一系列调研,深交所再次组织互联网企业、创投机构、投资银行等相关各方召开研讨会,就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的上市问题咨询各方意见。

据《财经》记者从接近深交所的人士处了解,会议讨论了亏损网企上市、VIE(可变利益实体,即通常所说的“协议控制”)架构企业回归、对赌协议合法化,支持移动互联网企业上市,并提出尽快打造独立板块,形成互联网企业的聚集效应等。

“最终是直接出原则性规定,还是出台征求意见稿尚未明确,亦没有时间表”上述接近深交所的人士告知《财经》记者,“这是一项系统工程,牵一发动全身。”

10月17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正在进一步研究论证专门层次的相关规则,这需要统筹考虑全盘谋划,与证券法修改、注册制改革有机衔接起来。
独立板块

一直以来,定位于科技和互联网企业融资的创业板,实际上迎接的互联网企业寥寥可数。

其主要障碍在于准入门槛太高。按照现行的政策规定,创业板上市盈利条件虽然低于主板,但是两年连续盈利,并且累计盈利超过1000万元的门槛对于众多互联网企业而言确实太高。

互联网企业前期以积累用户和口碑为主,盈利平衡点滞后,在盈利之前,又是企业最需要资金的时候。市场和利润在初期很难同时兼得。

此前选择在国内上市的互联网企业,大多不得不削足适履。比如正准备在国内上市的酒仙网,为了符合国内的门槛,公司策略上只能提前盈利,但实际上,如果不考虑盈利问题,原本规模能够更大。

此外,互联网企业变化非常快,上市时间的不确定性常常让互联网企业耗不起。以中搜网络为例,10年前曾是中国最大的搜索引擎技术提供商,在谋求海外上市失利后,又颇费周折转战创业板,但终因排不起队不得不先在新三板挂牌。

今年5月,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取消盈利持续增长的要求,并不再局限于九大行业。

这是很大的改进,但仍无法适合互联网企业的特征。一般而言,互联网企业会先谋求更大的市场占有率、营收规模,而后才是盈利,所以造成互联网企业发展前期多数处于亏损。

8月1日,证监会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的会议提出,为了完善创业板制度,在创业板建立单独层次,支持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一年后到创业板上市。

从制度层面消除了尚未盈利互联网企业上市的障碍,但单独层次的准入细则并未明确。

据《财经》记者了解,9月,深交所对一些创投机构以及所投的互联网公司深入广泛调研。据接近深交所的人士告知,监管部门准备制定一个指引,针对一些发展前景好,急需资金,符合互联网公司特征的企业,制定单独的标准。

据悉,可能的三条标准是:营收规模达到1亿元、研发投入占营收一定比例,及须在新三板挂牌满一年。

对于前两条,就记者采访的多家互联网公司来说,较为认可。但是最后一条,“必须在新三板挂牌满一年”,争议最大。如果加上这条,目前几乎没有几家互联网企业符合这三个标准。

着手准备在国内创业板上市的暴风影音副总裁王刚告诉《财经》记者,作为一家很本土的企业,对国内市场更为熟悉,在A股上市后,本身就能起到一定的广告效应,吸引国内用户,而且国内A股估值更高,流动性也好。

深创投华北大区总经理刘纲说,单独板块的推出,需全面考虑互联网企业发展规律和经营现状,要对互联网企业的特点真正去理解,而不能以原来对制造业的理解来套新经济的模式。
细节设计

事实上,除了为符合条件的“尚未盈利”企业设立单独层次的通行证,相关的配套政策同样十分重要,譬如明确对赌协议法律效力和解决VIE企业回归障碍等。

互联网、科技创新型企业在IPO前,受制于规模、经营风险及轻资产属性等因素,多通过创投等风险资本解决。而为弥补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的投资估值不当,创投等风险资本一般会与企业或其原股东签订对赌协议,保障自身权益。

近年来,有关风险资本与企业因对赌协议引发的争议和官司层出不穷。为此,监管层明确在IPO前必须清理对赌协议。在深创投刘纲看来,对赌协议是风险资本重要的风控措施,“一刀切”的做法确打击了风投的积极性,不利于资本市场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

据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告知,或将推动对赌协议司法解释的出台,明确其法律依据。让风险资本和创业企业在未来的投融资行为中有章可循。

如何处理VIE架构互联网企业的问题,也被提上议程。互联网企业采用VIE架构由来已久。早期的互联网企业,因其商业模式、技术等方面的新颖性,获得的创业资金大都来自海外,同时受制于中国ICP(网络内容服务商)对外资准入、境外返程投资等方面的限制,一般采用VIE架构,其实质是“协议控制”,便于让创始人及管理团队更能掌控企业的利润分配、实际经营和控制权。

目前,VIE架构下企业回归相对麻烦。一方面受制于经营时间和业绩的连续计算问题,另一方面,在VIE架构下,境内公司经营实体将其大部分利润以服务费用等方式转移至境外上市主体,而获取利润的外商投资企业并不直接拥有实际运营的各要素,难以满足现行上市相关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解除VIE架构后,至少需要运营2年-3年以上才有可能上市。此前,二六三公司于2006年解除VIE架构,直到2010年下半年才实现A股上市。曾计划赴美上市的视频企业暴风影音,为了能够在国内上市,不惜颇费周折对原有的VIE架构进行调整。如今,公司还在创业板上市排队中。

《财经》记者获悉,监管部门正在积极研究解决VIE架构企业回归A股上市中存在的主要障碍,包括允许连续计算VIE架构存续期间的经营时间(或者取消三年持续经营的条款),合并计算VIE架构下相关主体的业绩等。

“VIE结构的调整很复杂,除了法律问题,还有投资人的问题。因为采用VIE结构的互联网企业引入的多是海外投资人,受制于外商投资电信增值业务的限制。海外投资人很难在境内持牌公司中直接持股。如果这一掣肘不能解除,VIE架构企业回归依然很难。”君和律所合伙人余永强告诉《财经》记者。

此前,证监会国际部曾联合商务部召集专家、律师专门为此开过研讨会。

事实上,外资基金更早期的理解并投资了互联网,选择美国市场上市是出于其自身的利益考虑。如果相关配套改革措施顺利出台,将为境内的互联网企业提供另外一种选择,一位投行人士告诉《财经》记者。

在上述投行人士看来, 人民币基金对美元基金在互联网投资领域加速补位,将有利于互联网企业在境内完成上市,从而逐步化解VIE架构难题。
系统工程

通过制度改革满足互联网企业境内上市的需求显然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自5月19日证监会公布互联网企业上市新规后,引来业界不小争议。

前述华南投行人士说,如果亏损的互联网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上,那盈利的是不是反而不能去了?现在已经有近600家企业在排队,盈利企业都没上市,凭什么亏损的可以?

众多优秀企业海外上市已不仅仅是因为上市门槛的问题,这是综合因素造成的。

“要改,就应该大改。”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直言。

上述接近深交所的人士称,此问题有监管的原因,有投资者成熟度的原因,有制度层面的原因,等等。这就要综合来解决。但由于涉及利益主体、法律法规众多,酝酿过程难免有分歧和争议,甚至可能会犯错。不仅需要监管者有试错的勇气,亦需要市场有包容的态度,缺一不可。

目前中国A股市场的发审制度与IPO标准,基本上是比照工業企业标准设计的,其体系架构和制度设计更多地考虑了传统产业特点。往往只看“历史”,而不会看“未来”。单一强调对企业净利润和净资产指标考核,这使得许多“轻资产”甚至亏损的创新型、高成长、新业态企业根本无法达标。这显然跟不上时代的步伐。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告诉《财经》记者。

在董登新看来,注册制作为整体的一个方向,创业板作为其中关键的一部分,如何协同发展甚为关键。现在监管层试图改变制度,从这个领域开始类注册制的尝试,相信对资本市场是不错的选择。

不过,一旦这些亏损互联网企业真的在A股上市,投资者是否真的做好了准备亦是个问题。

有悲观的市场评论人士担心,该项政策会加剧创业板的圈钱效应,加速创业板走向垃圾化。毕竟在大批优秀网企已经外流的情况下,未上市的网企优秀企业已很有限。最怕的是互联网板块设立了,但基本都不是公认的好的互联网企业,劣币驱逐良币,那板块就比较失败。

接受亏损企业上市,美国市场有较为完善的配套制度。比如严厉的市场监管制度、严格的退市制度、切实有效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如集体诉讼)。相比之下,A股市场在制度建设上的差距是明显的。

作者:陆玲 王晓璐

创业板市场涉及法律问题论文 篇2:

中国PE在A股创业板市场实现股票IPO主要常见法律问题研究

[摘 要] PE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英文缩写,在中国国内目前多数把其定义为:向特定人募集资金或者向少于200人的不特定人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并参与所投资企业的管理,使所投资企业成长、壮大,最终通过上市、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退出的基金。从这个定义也能看出,我国当前PE依然是以创业投资(亦即风险投资,简称VC)为主流业务类型。但在国际范围内看,PE的类型种类早已五花八门,PE的始祖创业投资基金(以红杉资本为代表)早已不再像20世纪70、80年代那样占据主流地位,而是以KKR为代表的并购基金取得了主流地位。

[关键词] 中国PE;股票;IPO

PE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英文缩写,在中国国内目前多数把其定义为:向特定人募集资金或者向少于200人的不特定人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并参与所投资企业的管理,使所投资企业成长、壮大,最终通过上市、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退出的基金。从这个定义也能看出,我国当前PE依然是以创业投资(亦即风险投资,简称VC)为主流业务类型。但在国际范围内看,PE的类型种类早已五花八门,PE的始祖创业投资基金(以红杉资本为代表)早已不再像20世纪70、80年代那样占据主流地位,而是以KKR为代表的并购基金取得了主流地位。

两年前,美国三大私募基金巨头(黑石、KKR、凯雷)成功IPO(IPO是首次公开发行的英文缩写),并且黑石的IPO创造了美国证券市场5年来最大规模的融资记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IPO化也引起了中国PE的关注。曾有传言,鼎晖投资、九鼎投资、中科招商、中信资本等均有意效仿美国三巨头实现IPO。因为,从业务性质(金融、投资)上看PE对资金的需求欲望是十分强烈的。若能成功IPO,PE们便可获得一个大规模的公开融资平台,可融得更多资金,对业务的扩张,对PE的加速发展是有很多有利之处的。而PE的资金充足、业务扩张对我国的经济长远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众所周知,金融业是实业的润滑剂,PE投资的发展能推动各行业企业创新、发展。而在就业紧张的今天,国家大力鼓励创业,当前中国PE的业务主要就是创业投资。进一步推演,有利于缓解就业问题。所以,PE若能实现股票IPO,则有利于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后劲。不过,我们中国的PE前往国外证券市场IPO存在很多限制,在国内主板市场IPO的可行性还有待考量。因为,我们中国PE依然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在本来保荐代表人责任较重的主板市场IPO、上市会给保代增加更多压力,破坏保代的积极性。这也是在主板市场IPO的客观障碍。在创业板,这种障碍能小很多。所以,我认为我们中国的PE若想实现IPO,有必要对如何实现在创业板市场IPO进行相关研究。而中国PE若想在创业板市场实现IPO会涉及诸多法律问题。

综上,笔者认为,中国PE若想尽快实现IPO化,有必要先熟悉创业板,故应对中国PE若想在A股创业板市场IPO中主要常见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本文将会围绕几个中国PE在A股创业板市场IPO中将会遇见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相关解决方法。

一、组织形式上的限制

我们先了解一下创业板IPO并上市的基本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盈利状况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2.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三)最近1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俗话说,能用钱解决的就不是真正的问题,所以我认为基本条件中的(三)、(四)不能真正构成PE在创业板实现股票IPO的压力,而(一)、(二)条的要求则对想在创业板实现股票IPO的PE们构成了限制。

我们先说说(一)对PE在创业板IPO够成了哪些限制。从(一)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创业板进行股票IPO的发行人必须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等均无在创业板实现股票IPO的可能。再看看中国当前PE的主要组织形式有哪些。我们中国当前的PE是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主的,如深圳创新投资集团、IDG资本、深圳达晨等著名PE均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制。公司制PE有诸多优势,如严格依照《公司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在国内有相对较为健全的法律基础,可以得到较好的法律保护。公司制的企业组织形式本身存在的优势也是明显的,如内部架构、治理结构较为完善,法律关系较为明确、清晰,监督、制约机制较为完善,这也是为何当前国际上多数大企业选择公司制,这是历史的选择。而有限责任公司在内部架构、人员安排、治理结构上等比股份有限公司要简化很多,如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等,直接设立执行董事、监事即可。PE行业应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这类行业的主体往往表现为“人少钱多”。在这点,有限责任公司制正好符合国内PE们的需要。所以说,国内PE们多数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制是存在法理依据的,也存在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依据。

但是,有限责任公司制的PE也存在诸多缺陷,也是公认的公司制PE的劣势。笔者认为公司制PE主要有两点明显劣势:第一,公司制PE中,存在着公司中普遍存在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现象。也就是说,投资者是公司股东,仅确定拥有对公司制PE的所有权,而不一定同时拥有经营权,经营权一般交给职业经理人。这把便引发了代理成本问题。第二,公司与股东在法律上的人格是分离的,具有相对独立性。这样公司制PE便产生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即公司制PE缴完了税后,股东们也要因他们因分配所得的利润而被征收所得税等,有限责任公司制PE当然也不例外。这是公认的公司制PE在组织形式上固有的劣势,任何行业的公司都会面对的问题。为了克服这种缺陷,降低成本,很多中小型PE选择了有限合伙企业制、信托制等组织形式。

从国际范围看,有限合伙制才是PE的主流组织形式,尤其是中小型PE往往会选择这种组织形式,如我国的南海成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因为其优势如下:

1.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直接向合伙人征税,故可避免双重征税,刺激投资人积极性。这是相比于公司制表现出来的明显优势。

2.对于中小型PE而言,像公开的证券市场这种大规模的融资平台几乎无法参与,多数时候得指望通过获得银行贷款来扩张业务、完成项目。而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实际上为银行等贷款人变相提供了担保。故对于中小型PE,银行更愿意贷款给有限合伙企业制的PE。所以说,选择有限合伙企业制能提高中小型PE的融资效率。这是中小型PE选择有限合伙企业作为组织形式的重要原因之一。

3.由于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进行管理的,不管理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即为负责监督事务的合伙人,管理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权责统一。这对于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来说均可降低道德风险与代理成本,因为无需另聘专门的监督者。这种权责统一的制度也有利于激励机制作用的发挥,提高决策效率。

4.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等来实现公司制、信托制的在治理结构、组织架构、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某些优势。而且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制不要求合伙人限期缴清出资,这对中小型PE的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构成了很大的吸引力。

从上述四点可以看出有限合伙企业制PE的优势,尤其是对中小型PE是具有吸引力的。这也是为何国际上有限合伙企业会成为PE组织形式的主流。但是,有限合伙PE也存在明显劣势。一方面表现在我国关于合伙企业的立法依然不太健全,对有限合伙PE未给予明确的法律规定(虽为其存在留下了空间),其法律保护就会不充分。另一方面就是,有限合伙企业本身不具备法人资格,谈不上在公开股票市场IPO的问题,那么,有限合伙制PE根本不可能在股票市场IPO,不能直接登上公开股票市场的大融资平台。PE若想一直采用有限合伙制,其业务扩张,发展壮大,长远看必受限制。

我国PE除了以上两种主要组织形式外,还有的采用信托制,如汇信4号等。信托制PE是以《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为法律基础的。所谓信托是以合约为基础建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通俗理解就是委托人将资金交给信得过的受托人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从而实现增值、保值的计划。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信托制PE的优势:

1.信托公司可以同时与银行、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多种金融机构建立关系,既可经营货币市场业务,也可经营资本市场业务,甚至可以进行直接投资。这样看,信托制PE可以融会贯通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的金融特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2.从税收上看,国家对信托仅在分配环节征税,不对信托环节征税。这样,信托制PE亦可像有限合伙PE一样避免公司制PE所存在的双重征税问题,可刺激投资人的积极性。

信托制PE虽具有两点较为明显的优势,但它也有明显的劣势,那就是它连实体都不是,也就是说信托制PE不是法律实体,更不是法人,它只是一种以契约为基础的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这样就更谈不上在公开股票市场IPO的问题了。

综上,我们可以说,中国PE的组织形式是以有限责任公司制为主,但有限合伙制与信托制又表现出了对多数中小型PE较有吸引力的优势。这三种组织形式均不符合创业板IPO的基本条件中的第一条,因为他们都不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创业板等公开股票市场IPO的一般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发行人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但仅是股份有限公司还不够,在A股创业板实现股票IPO还需满足基本条件外的要求,如“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等。《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也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而我们中国PE的发展比发达国家要晚很多年,我们依然是以创投为主要业务类型的,而国际上的PE现在已发展到以并购基金为主流了。创投虽为PE的始祖,但其鼎盛时期应该是在20世纪70、80年代。故笔者认为,我们中国的PE应比发达国家的落后30年左右。这样,我们中国PE定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那么就难有完善的组织、治理结构。这也是为何公司制PE多数选择有限责任制,而不选择股份制的原因之一,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架构、治理结构等要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高很多,严格很多。

这样看,中国的PE多数不是股份有限公司制,更难以说上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所以说,在组织结构上,我们中国大多数PE就已经不符合在A股创业板市场进行IPO的法律规定了。这是中国PE若想在A 股创业板市场实现股票IPO所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二、业务特点在法律上所遇到的困扰

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开发行新股应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创业板股票IPO并上市的基本条件中也有规定,在创业板IPO并上市的公司应符合两点中的一点:(一)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二)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从《证券法》与创业板股票IPO并上市的基本条件,我们可以看出,在创业板进行IPO的公司不仅要具有较高的成长性,而且业绩尽可能要稳健增长。在创业板IPO对公司业绩稳健增长的要求对当前中国的PE构成了不小的挑战。我们中国PE的业务类型依然是以创业投资为主的,我们先来简单了解一下创业投资业务的运作方式。创业投资又称风险投资,PE将资金投入到非上市企业中,并参与其管理,注入管理、商业模式等方面的经验,甚至拓宽扩张业务的渠道,使被投资公司成长、壮大,从而使自己获利丰厚。PE往往通过被投资公司的IPO并上市、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使自己获利。这样看,创业投资业务应具备如下特点:

(一)收益率往往比较高。如山东高新投投资通裕集团,5年(2004——2008年)年均收益率为58.38%,也就是说5年增值近9倍;深圳高新投投资大族激光,后在产权交易中心出售股权亦获利匪浅。有些被投资公司成功在股市进行了IPO的,获利往往更是惊人,如Facebook的第一个天使投资人因Facebook的IPO而获利近2万倍。由此可见,创投业务潜在获利能力比一般的证券投资等投资方式要大。在我国创投获利可能能达到20到30倍。

(二)风险较高。金融市场有条较为公认的铁律,那就是在多数情况下,高风险往往伴随着高收益。在创投业务中,这点格外明显。PE们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等待他们成长壮大,在这个过程中不确定性因素之多是显而易见的。创投失败案例数不胜数。这种业务获利的不确定性高,对公司业绩的稳健增长是不利的。

(三)投资周期较长。创业投资的投资周期比较长,最少要3到5年时间,山东高新投投资通裕集团潜伏了7年。创投不像证券投资可快进快出。创投容易夜长梦多,不确定性较大,较难驾驭。

(四)股权投资流动性较差。进行创业投资的PE往往大量买入一家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像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买入较为少量的上市公司股票,随时可在股市上卖出。创投买下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要等到被投资公司IPO并上市时才可从股市上退出并获利,否则只能通过并购、股权置换等渠道退出并获利。由此可见,创投这种股权投资流动性较差,这进一步使投资人对创投的运作的驾驭难度加大,加大了风险。

从以上四点可以看出作为中国PE主要业务类型的创业投资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参与这种投资的投资人需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不是所有人都能承受的,这也是为何绝大多数PE只能私募,而不能公募,更不敢在股市IPO。这才是PE难以在股市IPO的病根之处。从这四点也可以看出,以创投为主的PE若想满足“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持续增长”或“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等要求公司业绩短期内保持稳健增长的条件是有一定难度的。也就是说,倾向于要求公司稳健成长的法律规定对中国PE在创业板市场进行IPO提出了挑战。对于中国PE而言,这比法律在组织形式上的要求还要严苛,几乎是点了中国PE的死穴。

三、产业要求上的模糊

众所周知,创业板是专为达不到在主板IPO并上市要求的创业型企业上市融资的公开证券市场。在这个市场IPO并上市的企业主要分布于高科技、服务业、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新能源、环保等相关新兴产业。根据笔者的观察,国家在政策导向上,希望科技型中小企业尽可能在创业板市场IPO并上市。

个人认为,PE行业属于金融业中的新兴产业是毋庸置疑的。近几年国家为缓解就业问题,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增强国家经济发展后劲等而大力鼓励人们自主创业。而创业者是有融资需求的,这就为创业投资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这对中国PE而言是机会。所以说,PE行业应属于新兴产业。但在政策上,国家实际上未明确表态是否支持PE公司在创业板IPO并上市,PE应被归属于哪类可在创业板IPO并上市的产业是不太明确的,尽管也未明确规定不可以。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此规定更是模糊,甚至是空白。

四、初步解决以上问题的方法

笔者认为,中国PE若想在A股创业板市场实现IPO,必须先解决以上三个主要法律问题。不仅是国家需要完善法制,完善金融市场的问题,更多的是中国PE如何在当前环境下能自己解决问题的问题。首先,中国PE以创投业务为主要业务类型,业务的运作比较难像并购、夹层融资等类型的业务发挥主观能动性,这样对业绩的稳健增长不利,必须丰富业务种类或进行运作模式上的创新,提高PE运作的灵活程度。如曾成功投资于大族激光的深圳高新投便不止经营创业投资一种业务,同时兼营融资担保、保证担保业务;深圳创新投亦兼营产业投资基金等业务;和君咨询则是咨询业务与投行、投资业务并存。这样混业化与专注的辩证统一有利于提高业绩的稳定性,因为融资担保等业务产生的收入较为稳定。同时,这种专注与混业化辩证统一本身也有利于带动创投业务的发展。因为,金融不同业务间存在互通之处,如长期贷款与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一般都较为关注被投资企业的长期、长远发展,较为重视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这样不仅开辟了新业务,同时可提高在创投上的技术,拓宽获取与业务相关的信息渠道。再说和君咨询,咨询所需的技能、知识本身亦为投行、股权投资等业务所需的。这可能会带来另一个问题,那就是创业板IPO并上市基本条件外要求上市公司应主营业务突出。但笔者依然认为,这种混业化与专注辩证统一利大于弊。PE可自我权衡选择何种业务为主营业务,而且这些业务都属于金融业、服务业。

PE们更应进行业务运作模式上的创新来增强业务获利的确定性。如不一定非选择刚起步的公司,可选择具备一定实力的Pre-IPO公司;还可以在签署投资协议时,可以附带多种特别条款来保证一定的收益;还可以进行股权与债权相结合的组合投资方式。如汇发基金投资汇源果汁时,不仅进行了股权投资,成为了汇源果汁的股东,还为汇源果汁提供了7000万美元的长期贷款。

总之,我们必先从业务上来根治不能IPO化的问题,提高业绩增长的稳健性。

其次,中国PE还应在组织形式上进行改变,符合在股市IPO的要求。故必须进行股份制改革。进行股份制改革不仅要参照《公司法》的要求,还要符合《证券法》的要求,并且要符合创业板股票IPO所要求的各项条件。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存在法律依据的,《公司法》第9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若符合该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可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若不想改制,想保留合伙企业优势等,可以通过买壳上市、借壳上市等实现IPO,如黑石通过控股股份公司方式成功IPO。

还有,国家应明确PE应属于何种产业,是否可在创业板进行股票IPO。笔者认为,PE行业应属于新服务、新经济产业,从专业化物流等产业中类比推出,PE应为专业化投资、金融服务。

综上,我个人认为,中国PE若想实现IPO化,需从创业板股票IPO研究着手,应将以上所面对的主要法律问题有清楚的认识,并逐一解决。国家可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法律、法规来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中国PE们亦应在学习发达国家PE的时候,进行业务类型、运作模式上的自主创新。笔者坚信,中国PE定会像黑石、KKR、凯雷等成功实现IPO,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参考文献:

[1]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道可特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中国PE的法律解读(第1版)[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

[2]周炜.解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第1版)[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

作者:孟轩伊

创业板市场涉及法律问题论文 篇3: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成本研究

摘 要:从民间融资成为了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是如何降低风险就成了中小企业需要关心的问题,本文从成本方面出发论述了如何去降低中小企业融资的风险。

关键词: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私募股权融资产

一、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意义

资金是一种特殊的资源,具有引导和配置其他资源的作用,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资源的使用是有偿的, 其他资源只有经过与资金的交换才能投入生产。从宏观层面上讲,全社会的资金是一定时期可用于消费、投资等最终用途的实物产品与劳务产品的价值反映,是居民、企业、政府、金融和国外部门可支配收入的总和,也即全社会各经济主体所有内部资金与外部资金来源的总和。企业是社会的物质生产部门,这一点是社会总财富增加与资金增值的本质所在,而要实现社会总财富的增加和资金的增值,必须将有限的社会资金供给到能高效使用资金的部门,而站在企业的角度来说,这就是企业融资的过程。因此,企业融资过程就是一个资源配置的过程。

在本次研究中民间融资主要集中在对私募股权融资的研究。私募股权融资即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来源,既可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也可以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向有风险辨别和承受能力的机构或个人募集资金。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较大,信息披露不充分,故往往采取非公开募集的形式。

二、民间融资成本—私募融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是企业股权而非股票市场,即它购买的是股权而非股票,PE的这个性质客观上决定了较长的投资回报周期。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退出:一、上市(IPO) ;二、被收购或与其它公司合并;三、重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制,其中私人股权投资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 基金整体作为有限合伙存在。 基金主要从有限合伙人处募集款项,并由普通合伙人作出全部投资决策。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期限长、流动性低,投资者为了控制风险通常对投资对象提出以下要求:(1)优质的管理,对不参与企业管理的金融投资者来说尤其重要。至少有 2至3年的经营记录、有巨大的潜在市场和潜在的成长性、并有令人信服的发展战略计划。行业和企业规模(如销售额)的要求。投资者对行业和规模的侧重各有不同,金融投资者会从投资组合分散风险的角度来考察一项投资对其投资组合的意义。 (2)估值和预期投资回报的要求。由于不像在公开市场那么容易退出,私募股权投资者对预期投资回报的要求比较高,至少高于投资于其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回报率。(3)在3-7年后上市的可能性,这是主要的退出机制。另外,投资者还要进行法律方面的调查,了解企业是否涉及纠纷或诉讼、土地和房产的产权是否完整、商标专利权的期限等问题。很多引资企业是新兴企业,经常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双方在项目考查过程中会逐步清理并解决这些问题。(4)监管制度。投资者一般不会一次性注入所有投资,而是采取的分期投入方式,每次投资以企业达到事先设定的目标为前提。实施积极有效的监管是降低投资风险的必要手段,但需要人力和财力的投入,会增加投资者的成本,因此不同的基金会决定恰当的监管程度,包括采取有效的报告制度和监控制度、参与重大决策、 进行战略指导等。 投资者还会利用其网络和渠道帮助合资公司进入新市场、寻找战略伙伴以发挥协同效应、降低成本等方式来提高收益。另外,为满足引资企业未来公开发行或国际并购的要求,投资者会帮其建立合适的管理体系和法律构架。

三、中小企业在民间融资上的对策

(一)融资总收益大于融资总成本。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融资已成为中小企业的热门话题,很多企业热衷于此。然而,在企业进行融资之前,先不要把目光直接对向各式各样令人心动的融资途径,更不要草率地做出融资决策。首先应该考虑的是,企业必须融资吗?融资后的投资收益如何?因为融资则意味着需要成本,融资成本既有资金的利息成本,还有可能是昂贵的融资费用和不确定的风险成本。因此,只有经过深入分析,确信利用筹集的资金所预期的总收益要大于融资的总成本时,才有必要考虑如何融资。这是企业进行融资决策的首要前提。

(二)企业融资规模要量力而行。由于企业融资需要付出成本,因此企业在筹集资金时,首先要确定企业的融资规模。筹资过多,或者可能造成资金闲置浪费,增加融资成本;或者可能导致企业负责过多,使其无法承受,偿还困难,增加经营风险。而如果企业筹资不足,则又会影响企业投融资计划及其它业务的正常开展。因此,企业在进行融资决策之初,要根据企业对资金的需要、企业自身的实际条件以及融资的难易程度和成本情况,量力而行来确定企业合理的融资规模。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确定筹资规模一般可使用经验法和财务分析法。

企业在确定融资规模时,首先要根据企业内部融资与外部融资的不同性质,优先考虑企业自有资金,然后再考虑外部融资。二者之间的差额即为应从外部融资的数额。此外,企业融资数额多少,通常要考虑企业自身规模的大小、实力强弱,以及企业处于哪一个发展阶段,再结合不同融资方式的特点,来选择适合本企业发展的融资方式。比如,对于不同规模的企业要进行融资,一般来说,已获得较大发展、具有相当规模和实力的股份制企业,可考虑在主权市场发行股票融资;属于高科技行业的中小企业可考虑到创业板市场发行股票融资;一些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则可考虑银行贷款融资。再如,对初创期的小企业,可选择银行融资;如果是高科技型的小企业,可考虑风险投资基金融资;如果企业已发展到相当规模时,可发行债券融资,也可考虑通过并购重组进行企业战略融资。

四、政府在中小企业的民间融资上的作用

构建政府支持的直接融资体系,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企业发展规律表明,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程度的时候,就要进入资本运营阶段,必须借助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才能发展壮大。而我国企业“上市”门槛高,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 “上市”的难度系数更大,针对这一现实情况,建议政府部门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入手:

(1)加快对“二板市场”的创立,让一些优秀的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直接获得所需要的发展资本。这对恩施的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2)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基金、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创业基金。我国目前基金的发展已经具备了必要的条件,在创立这些基金时,可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采用封闭型模式,使创业基金有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而且要大力发展证券交易所外交易市场,以此来解决创业基金所投资股权转让困难问题。(3)启动债券市场。根据当前实际状况,启动和发展债券市场,也会增加中小企业资本的有效供给。 而具体措施可以是:a.改革现有的企业债券监管模式, 推行中小企业债券发行核准制度,放宽中小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限制和上市交易限制;b.推动企业债券利率市场化改革,根据不同企业的资信状况、信用评估结果,由发行人、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适当利率,让投资者在承担风险的同时获得满意回报.也使筹资方能够用可以承受的利率筹集所需资金; c.针对不同的经营主体、投资主体和资金需求主体,开展金融创新活动,调整债券融资工具结构,丰富融资工具品种,赋予不同投资偏好的投资者更大的选择范围。

参考文献:

[1] 陶学荣, 杨抚生.论我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的疏浚与拓宽. 现代经济探讨, 2004 年第1期

[2] 江暑霞, 刘二斌.制度供给: 中小民营企业融资的激励和惩戒.上海金融, 2004 年第6期

作者:杜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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