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评和取消的相关规定

2023-01-18

第一篇:复评和取消的相关规定

相关条例规定取消一般公务用车

相关条例规定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严控出国团组数量和规模等

据新华社电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条例》共分12章、65条,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作出全面规范,是党政机关做好节约工作、防止浪费行为的总依据和总遵循,对从源头上狠刹奢侈浪费之风具有重要意义。

降低公务活动成本

《条例》强调,党政机关要坚持从严从简,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并接受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建开支标准调整机制

《条例》指出,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

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

《条例》强调,要建立健全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接待单位审批控制制度、公务接待清单制度、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强化公务接待管理。要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

《条例》指出,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条例》指出,要严格控制出国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要精简会议,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条例》强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违反规定将依法追责

《条例》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积极开展民主生活会监督、办公厅(室)督查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要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造成浪费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解读

针对公众诟病现象开治理“药方”

据新华社电年底突击花钱、超标准公务接待、公款旅游、超标配备公车、建豪华办公楼……针对这些广受公众诟病的现象,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一一开出治理“药方”。

●关键词:经费管理防止年底突击花钱

《条例》明确提出,“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条例》指出,“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公款浪费之所以成为顽疾,表面原因在于„公款‟,其本质在于埋单的钱不受约束。”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曾康华说,如果各部门的接待、会议等经费使用都能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就等于从源头上拧紧了党政机关花钱的“阀门”。

●关键词:公务接待不接待无公函活动

《条例》明确,要通过建立健全四项制度,扎紧“篱笆”,从源头上狠刹公务接待当中的奢侈浪费之风: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关键词:公务用车

普通公务用车实行社会化

《条例》明确提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并提出多项具体举措:“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无疑是此次公车改革的亮点之一。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副秘书长沈荣华认为,公务出行社会化,可以包括公交、出租车、私车公用、专业租赁等多种形式,这种做法可以从总体上降低行政机关的成本,将更多资金用于民生改善。

●关键词:措施明确办公楼禁配建大型广场

针对存在于差旅出国(境)、会议活动、办公用房等领域的浪费现象,《条例》明确提出了一系列“从严控制”的措施:

“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在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看来,这些规定“非常细致、具体,直面亟待解决的各类问题,不打马虎眼,不笼统模糊,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不给任何想钻空子、想„打擦边球‟的人机会”。

●关键词:加强监督

10个方面监督厉行节约

在监督检查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做得怎么样,要接受10个方面的监督:民主生活会监督、办公厅(室)督查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认为,“十面监督”的安排表明了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力度和决心,体现出党政机关要用真心实意、实际行动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公仆形象,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原标题:中央65条铁规反对奢侈浪费)

第二篇:门诊和住院患者的身份标识相关制度规定

一、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准确识别患者身份。

二、在进行各项治疗护理活动中,至少同时使用姓名、性别、床 号三种方法确认患者身份。

三、 在实施任何介入或有创诊疗活动前, 实施者应亲自与患者 (或 家属)沟通,作为最后确定的手段,以确保对正确的患者实施正 确的操作。

四、完善并落实护理各关键流程(急诊、病房、手术室)的患者 识别措施,交接程序与记录。

五、 对昏迷, 神志不清, 无自主能力, 手术等患者, 使用“腕带” 作为患者身份识别标识; 在进行各项诊疗操作前认真核对腕带信 息,准确确认患者的身份。

六、填入腕带的识别信息必须经两名医务人员核对后方可使用, 若损坏需更新时,需要经两人重新核对。

七、腕带填写的信息字迹清晰规范,准确无误。项目包括:病区、 床号、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等信息。

八、患者使用腕带松紧适度,皮肤完整无破损 关键流程患者身份识别措施

(一)门诊、急诊患者:医务人员在进行各种操作前,必须与患 者和/或家属核对患者信息。

(二)昏迷、神志不清及无自主能力的患者:入院后由病区护士 和家属给患者带上腕带,填写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区、床 号、住院号、诊断;诊疗操作过程中,医师、护士必须核对以上 项目。

(三)手术患者:手术前由病区护士给患者带上腕带,填写患者 姓名、性别、年龄、病区、床号、住院号、诊断;病历、手术通 知必须明确写清楚手术部位包括左/右侧;术前讨论确定术式; 麻醉前手术室护士、麻醉医师分别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 病区、床号、住院号、诊断;手术前手术医师核对患者姓名、性 别、年龄、病区、床号、住院号、诊断、手术部位包括左/右侧, 确认即将采用的术式。 回病房后手术室护士与病房护士交接核对 病人信息,麻醉清醒后,病房护士再次核对病人信息。

(四)关键流程(急诊、病房、手术室、PICU 室、MECT 室、检 验科之间):查看患者病历或检查申请单,核对患者姓名、性别 等信息,核对患者腕带信息,确认无误后再进行各项操作。

第三篇:新婚姻法 婚前房产和婚后房产的相关规定

新婚姻法 婚前房产和婚后房产的相关规定 新婚姻法下,婚前房产跟婚后房产是怎么区别的呢?适婚夫妻到底是应该婚前买房还是婚后买房上纠结不已,婚前买房,房子写了谁的名字就是谁的,婚后买房,除非特殊约定,不然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婚前买房还是婚后买房,对房产约定好了都是没差的。

婚期买房与婚后买房的差别

一、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前,一方父母对其子女的赠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对其子女的财产赠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双方结婚时由一方父母支付首期款购置的房屋,婚后夫妻双方支付了后期款,但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夫妻共同交付的供房后期款部分以及为房屋装修所支付的相关费用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对这些费用进行分割。至于一方父母的出资部分则要依据当时的具体约定来处理;如果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可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如果是父母借贷给子女的购房款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对于共同债务则由夫妻双方共担。协议离婚时,双方可以本着自愿自主的原则将这笔费用进行分割。起诉离婚时,若女方主张权利要求分割,那么就应将详细的费用的清单以及具有证明力的相关证据提交给审判人员以便于审判人员公平公正地进行财产的分割判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上述规定。

新婚姻法对于房产的约定

根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

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如果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按规定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房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前贷款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新婚姻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前贷款婚后共同还贷按约定处理房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买房婚后办证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结婚前一方已经买了一套房,婚后一年才办理房产证,这样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该房不属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该房屋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配偶婚前已出资购买房屋,完成了取得房屋产权的实质要件。和你结婚后,才领取该房屋的的产权证,只是对该房产赋予了外在的证明。

其次,该房产不能因为你的居住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据此,要将配偶的婚前房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有双方的书面约定,如果没有书面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该套房产不因结婚以及你的居住时间的长短而改变。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 房产怎么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解释还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这里的出资指全额出资,如父母仅付了首付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仅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本金+增值),如果登记在小夫妻双方名下的,当然属于共有,未做份额约定的,视为共同共有。

第四篇:医务人员履行患者参与医疗安全活动的责任和义务的相关规定

医务人员履行患者参与医疗安全活动的

责任和义务的相关规定

1、医务人员针对患者病情,向患者及其近亲属、授权委托人提供相应的健康教育,介绍病情,提出供选择的诊疗方案。

2、主动邀请患者参与医疗安全管理,尤其是患者在接受介入或手术等有创诊疗前或使用药物治疗前或输液输血前,告知患者或其近亲属及授权委托人,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3、宣传并鼓励患者参与医疗安全活动,在患者就诊时提供真实病情和有关信息,保障诊疗服务质量与安全。

4、患者在诊疗过程中需取得患者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能签字的,由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签署,

5、医务科在检查病历质量时应对患者参加医疗安全活动情况定期检查、总结、反馈,并提出整改措施。

传染病医院

第五篇:国税目前常见发票种类和相关规定

虽然“营改增”已经两年多了,但常常有人来问,现在国税还保留哪些发票种类?收到的发票总担心是不合规票据,不知道是否可以入账。现在我就来整理一下国税目前常见的发票种类以及相关规定。

1、营改增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种类有哪些?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3 号)已经明确,营改增纳税人可以使用的发票种类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发票以及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2、不同发票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纳税人所有增值税业务均可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是否可以领用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和手工发票(百元版) ?

答: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于确有需求如未达起征点小规模纳税人不便使用税控系统开票、小额收费等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通用定额发票或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使用国税通用机打发票。

4、商家为消费者开具发票有什么要求?

答:购买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购买方提供4项信息: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但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自2017年7月1日起,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需要填写;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无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填写。消费者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5、收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入账?

答:可以。根据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电子发票,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国税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6、收到纳税人识别号有误的发票是否可以入账?

答:不可以。《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7、成品油发票报销新规有哪些?特别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特别注意事项:成品油发票的票面左上角多了“成品油”三个字;.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因此,在索取或取得发票时应根据以上规定,一定要注意其合法性与正确性,对开具有误,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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