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合同

2023-02-20

第一篇: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合同

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方案

太原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制作方案

一、了解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收集的重要意义

太原市城建档案馆围绕建设工程重点项目声像档案收集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服务工作,归根结底是为了声像档案的信息开发和提供利用。声像档案只有通过多层次、全方位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才能充分体现它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才能让人们从根本上认识到声像档案的收集工作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工作。收集建设工程声像的重要意义主要有三点:

(一)、声像档案作为城市建设档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以其形象、直观地真实记录城市面貌的发展变化而在城建档案诸多种类中占有重要之地,它是珍贵的城市建设文化信息资源,它在城市记忆工程中突显的重要性已令人刮目相看,还可以为重点工程的质量保驾护航。

(二)、在工程开工之前拍摄具有一定价值的原貌,为今后工程完工后的新旧对照做好准备,通过新、旧对照体现城市的日新月异的发展与变化。

(三)、声像档案的开发和利用可以有多种形式的,比如举办报告会、展览会、图片展,编辑综合性及专题性画册、资料片等等,这些成果的开发对全社会提升城建档案馆的地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了解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收集、制作、移交要求

为加强建设工程声像资料的归档与管理,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声像档案,保障声像档案的安全保管与有效开发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凡向太原市城建档案馆(处)移交的建设工程声像档案须符合《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收集、制作、移交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一)、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包括:

市政基础工程、城市公用建筑工程、城市民用建筑工程(含居民住宅小区),工业建筑工程、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风景园林建设工程及标志性建筑工程所形成的声像档案。

(二)、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收集内容

1、开工前的原址、原貌

(1)、重要建筑物、街区等照片、录像。 (2)、反映拆迁情况的照片、录像。

(3)、重要的纪念物:纪念碑、塔、亭等文物及古建筑的照片、录像。

2、基础工程

建筑物基础类型及施工过程,主要拍摄±0.00以下的隐蔽工程施工情况(具体、详细)。

3、主体工程

(1)、主体全景、近景及主要部位的特写。

(2)、主体结构布局、大型构件安装等现场照片、录像。 (3)、主要隐蔽工程的照片、录像。 (4)、钢筋制作、布局情况的照片、录像。

(5)、砌体工程的拉结筋布局、砼灌注的照片、录像。 (6)、防水、保温、防腐工程工艺现场照片、录像。 (7)、管道走向、埋设情况等照片、录像。

(8)、电缆、光缆、光纤等走向、敷设情况的照片、录像。 (9)、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照片、录像。 (10)、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的照片、录像。

4、其它方面

(1)、开工仪式及施工中重要活动、重大事件照片、录像。 (2)、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检查情况的照片、录像。 (3)、正式竣工验收情况的照片、录像。

(三)、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制作要求

1、照片档案

包括照片、底片、文字说明(包括时间、地点、内容、摄影者)。 (1)、照相机要求(最低标准):35毫米自动对焦自动曝光单镜头反光照相机,带内置闪光灯;记录媒体为35毫米胶片;尺寸24×36毫米;反光镜为快速返回半反光镜;提供眼控对焦功能,对焦点数量7个。 (2)、照片档案要求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原版、原件;底片与样片相符;照片规格为5寸。

(3)、民用建筑不得少于120张,公用建筑不得少于160张。

2、录像档案

包括片头字幕(内容含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工程地址)、正片、片尾字幕(制作单位、日期)。

(1)、摄像机要求(最低标准):3CCD视频摄录一体机;视频信号为PLA彩色制式;可使用的磁带格式为DVCAM格式或DV格式。

(2)、录像档案要求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录像素材经编辑后刻录为影像文件(MPEG格式)光盘,若干张光盘时,光盘封面应标明顺序号。

(4)、民用建筑录像档案不得少于45分钟,公共建筑录像档案不得少于60分钟。

(四)、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移交要求

1、向太原市城建档案馆(处)移交的声像档案,应具有成套性(照片与录像,真实、全面反映工程施工情况。

2、声像档案应做到原版、原件,底片与样片相符。照片规格为5寸,民用建筑不得少于120张,公用建筑不得少于160张。

3、录像档案均为影像文件(MPEG格式)光盘,民用建筑录像档案不得少于45分钟,公共建筑录像档案不得少于60分钟。

4、声像档案必须图像清晰、声音清楚,底片无磨损。

5、工程竣工对声像档案进行预验收,待合格后正式办理移交。 照片举例:

(原址原貌)

(梁钢筋)

(基础部分)

(梁、板、柱)

第二篇:苏州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资料归档规定

为保证建设工程声像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系统的归档,根据《苏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建设工程声像档案资料主要是指在工程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录音、录像等以声像为主、文字为辅的历史记录。

一、声像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

建设单位报送声像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如下:

1、所有的建设工程项目都要报送有关照片档案资料;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报送有关照片和录像资料:

7层(含7层)以上建筑;单项工程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项目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3万平方米以上;单跨跨度16米以上厂房;人防设施;城市主干道;多孔100米或单孔40米以上桥梁;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自来水厂;燃气厂;发电厂;220千伏以上输变电站;一级公路;港口码头;水利防洪设施。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报送有关照片、录音、录像资料以及专题录像片:

列为市级以上重点(或实事)工程的项目;需申报市级以上优质工程的项目。

二、建设工程声像档案资料归档内容

(一)开工前

1、原址、原貌及周边状况;

2、重要建(构)筑物;

3、拆迁情况。

(二)基础工程

1、基础异常情况技术处理,土壤岩样分析过程等情况;

2、建筑物基础类型及施工,特殊施工的技术工艺现场;

3、建筑物位移、沉降、变形及处理。

(三)主体工程

1、主体设计模型;

2、钢筋结构、管线等主要隐蔽工程施工情况;

3、砌体、砼灌注、屋面工程;

4、主体结构布局、大型构件安装等现场;

5、防水、保温、防腐工程的工艺现场;

6、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施工情况;

7、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

(四)竣工后新貌

1、工程整体外观和立面状况;

2、消防等主要设施情况等。

(五)其它方面

1、工程总体规划、设计方案图

2、开工、竣工仪式;

3、施工建设中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

4、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情况;

5、竣工验收情况。

其中,开工前原貌、基础处理、隐蔽、砼灌注、屋面、质量事故、竣工后新貌为声像档案资料归档的必备内容。

三、声像档案资料的归档要求

1、总体要求

移交归档的声像档案资料,要能真实全面地反映工程面貌和建设情况,必备内容应当齐全;要按有关要求整理立卷,并填写声像档案著录卡。

2、照片档案资料归档要求

(1)照片应当主题明确,画面清晰完整,色彩还原准确,被摄主体不能有明显失真变形现象;

(2)照片应一律洗印成5吋至7吋的彩色照片;

(3)数码照片应当尽量使用不低于400万像素的数码相机拍摄;

(4)照片整理时,应注明拍摄内容、时间、地点、人物等;

(5)照片的数量视工程项目而定,一般不少于30张。

3、录像档案资料归档要求

(1)录像档案资料应当使用DV摄像机或比DV摄像机拍摄效果更好的机器拍摄;

(2)录像档案资料应当主题明确,图像稳定、画面清晰,色彩真实;

(3)录像带应当材质完好,没有变形、断裂、发霉及磁粉脱落现象;

(4)录像档案资料片长一般不少于30分钟,并配有相应的文字说明;

(5)专题录像片应当结构完整,片长一般为5-10分钟,并附有解说词稿。

4、录音档案资料归档要求

(1)录音档案资料应当内容完整,声音清楚,材质完好;

(2)每盒录音带应当配有录音文字整理材料,注明内容、时间、地点、人物。

第三篇:长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管理实施细则20111027

长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0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吉林省建设项目档案移交办法》、《吉林省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管理整暂行办法》、《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结合长春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声像档案收集、整理、编制、移交的具体情况,制定《长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声像档案主要是指在规划、前期准备、建设、运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档案、底片档案、录像档案、录音档案等不同材料为载体,以声像为主,并辅以文字说明的历史记录 。

第三条 本实《实施细则》面向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的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咨询机构等(以下简称各单位);各单位需在建设过程中按本《实施细则》形成系统、完整、准确的声像档案。

第二章 归档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声像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设计和概算范围内签订建设合同的全部工程、监理及第三方机构(见附件一《工程建设项目归档范围》)。

第五条 归档范围内的工程应按照规定的《声像档案文件结构》(见附件二)进行档案建立。

第六条 施工过程中声像档案内容的要求:由于各单位施工特点不同,施工过程的声像档案要遵照“提前确定、按需拍摄”的原则。各单位在进场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施工过程拍摄细化表》(模板见附件三),此表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代表确认后作为拍摄整理、检查存档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编制《施工过程拍摄细化表》时要合理划分工区和标段、涵盖全

1 部的工法、细化至具体工序和质量控制点。

第三章 管理形式和培训机制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签订的合同及本《实施细则》进行声像档案拍摄、整理、归档、存储、制作和移交工作,各分包单位的声像档案管理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管理,联合体投标的由主办人负责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指派专人负责声像档案工作,在合同签订后、施工进场前向工程管理部填报《声像档案管理初始登记表》(见附件四)。

第十条 各单位声像档案负责人,在工程开工前需接受由长春市城建档案馆、公司档案室和工程管理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考试。

第十一条 声像档案负责人更换的需提前报工程管理部备案,通过培训和考试后予以确认。

第四章 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设备要求:

1. 数码相机必须采用1000万像素以上的主流品牌设备,地下工程、夜间施工或光线不足环境下的各单位需配置单反相机; 2. 数码摄像机必须支持高清1080P格式的主流品牌设备,其水平扫描线不低于1080线、动态模式下有效像素不少于300万、十倍以上光学变焦;

3. 工程管理部将在进场前对各单位的数码相机、摄像机型号进行检查,符合条件后登记在《声像档案管理初始登记表》(见附件四)。

第十三条 基本要求:

1. 数码相机、摄像机的时间日期等参数设置正确、不在照片上显示日期、图像比例为4:3;

2. 反应工程整体全貌性质的照片应体现出进场前和竣工后的变化、设计特点、地理参照物等;

3. 拍摄照片应符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要求; 4. 声像档案与其工程建设进展相适应。 第十四条 视频档案质量要求:

1. 视频档案要求主题突出、画面流畅、焦距变换缓慢匀速、图像

2 清晰、音质清楚;

2. 视频拍摄必须采用三角架,严禁用手直接托举,确保画面稳定; 3. 地下工程或光线较暗的情况下要采取必要的照明措施;

4. 视频采用高清模式下进行拍摄,录制文件格式为MPEG4 AVC/H.264;

第十五条 照片档案质量要求:

1. 主题明确,画面完整,影像清晰,不应有模糊,抖动; 2. 对同一拍摄对象应提供不同角度、距离、阶段的照片;

3. 使用数码相机拍摄,其影像不能进行后期加工,严禁使用软件修饰、剪裁、拼接,严禁使用视频资料截屏等;

4. 每张照片的光学分辨率不得小于1000万有效像素(不允许插值),形成文件大小为3M以上。

第五章 整理存储和组卷要求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于拍摄的声像档案要及时筛选,同部位、同角度不应有重复。

第十七条 声像档案资料应按照《声像档案文件结构》(见附件二)和各单位编制的《施工过程拍摄细化表》进行归类存档,不得任意更改各层次结构;视频档案和照片档案分别放置;档案中每一文夹均需要,在其名称前面标序号,在其后面标注文件数量,如“1.1现场文明施工(12)”。

第十八条 声像档案应添加中文描述方法:设备默认影像编码后面添详细反应档案内容的、准确的中文描述和序号,如“IMG_1372_钢筋笼焊接_1”、“DSC00480_ATP车载设备调试_2”。

第十九条 存储要求:电子档案编辑整理后立即进行存储备份,各单位位应准备专用硬盘进行存储(平时该硬盘要严格进行物理隔离、杀毒、严禁存放于声像档案无关的内容)。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声像档案案卷单位:卷(照片、底片、幻灯片)、盘(影片、录音、录像)、张(渲染图);建设项目声像档案数量统计单位:盘(影片、录音、录像)、张(照片、底片、幻灯片、渲染图)。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声像档案收集整理必须遵循客观形成规律,保持声像档案内在联系,并由形成单位负责立卷,建设项目监理单位负责检查认证声像档案的系统性、完整性、准确性,确保声像档

3 案的案卷质量。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声像档案归档立卷督导工作,由轨道公司及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会同公司建设项目业务部门,对归档声像文件材料及案卷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和技术指导,提出整改意见,加强督导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载体类型编制组卷(册、盘),分别编制案卷名称、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制作文字说明标签。各单位声像档案的案卷档号依照公司档案分类大纲和编码细则中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制作和移交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声像档案在交工验收(预验收)通过后应按照公司和长春市档案馆统一要求的形式制作声像档案相册。

第二十五条

声像档案的制作流程:各单位声像档案提报,经监理单位及工程管理部确认合格后,报长春市城建档案馆预检,预检合格后进行档案制作。

第二十六条

移交建设项目竣工声像档案要求一式五份:公司两套、工程管理部一套、城建档案馆一套、施工单位一套。

第二十七条

移交声像档案要求填报案卷目录册一式三份。建设项目声像档案案卷目录册的构成(见附件五): 《档案移交清册》 《工程档案概况表》

《建设工程声像档案验收审核表》

第二十八条

通过质量检查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声像档案,要及时向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七章 监督检查评比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长春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声像管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应接受工程管理部、公司档案室、长春市城建档案馆的监督和定期检查。

第三十一条

定期检查将根据各专业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提前通知各单位,施工单位经监理和业主代表初审后,报送至工程管理部。具体检查办法和评分标准(见《声像档案检查表》附件六),针

4 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

第三十二条 历次检查的平均分数将按相应权重作为公司组织的各单位综合评定排名的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长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

(一) 工程建设项目归档范围 (二) 声像档案文件结构 (三) 施工过程拍摄细化表 (四) 声像档案管理初始登记表 (五) 档案制作移交说明 (六) 声像档案检查表

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201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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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声像档案建档规则

五、声像档案建档规范

1 总 则

1.1 为加强声像档案的建档工作,提高声像档案的质量,保证声像档案的齐全、完整和准确,更好地发挥声像档案的作用,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规定了声像档案工作的管理职责,明确了声像档案的形成、整理、归档、移交、保管和借阅工作的要求与方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 GB/T 11821-2002 照片档案管理规范

DA/T 15-95 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

GB/T 18894-2002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3 术 语

声像档案(audio-visual archives)

在各项工作和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具有保存价值,并主要以磁性材料或感光材料为载体、以音像为主要反映方式的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制品、影视片以及相应的说明文字等。

4 管理职责

4.1 立档单位管理职责:本单位声像档案工作由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负责,明确本单位声像档案的形成、归档、管理和检查等工作的岗位职责、工作程序,落实声像档案建档、管理等工作所需经费和工作条件。

4.2 综合档案室管理职责:指导、监督、检查本单位声像档案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负责声像档案的接收、再整理、保管和借阅利用等工作。

4.3 声像材料形成部门(或人)管理职责:接受综合档案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负责完成声像材料的形成、收集、初步整理和归档工作。

5 归档范围

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声像材料均应收集归档,归档范围参见附录A。

6 收集与归档要求

6.1 照片与底片应同时归档,归档的照片与底片影像一致。

6.2 数码照片的采集使用JPEG、TIFF格式,其文件大小以JPEG格式采集的不低于900k,以TIFF格式采集的不低于10M。

6.3 归档的数码照片应是原始版,不能进行技术修改。

6.4 数码照片的归档保存选用只读光盘作为载体。原则上归档两套,一套供查阅利用,一套封存保管。

6.5 归档的声像档案材料应在相应设备上演示或检测,做到图像清晰、声音清楚,载体材料不磨损、划伤,内容完整准确。

7 整理

7.1 声像档案材料的分类应遵循其自然形成规律,全宗内声像档案一般按载体类别-问题(年度)进行分类,并保持分类方案的稳定。立档单位应依据院声像档案的分类原则自行制定本单位的分类方案。

7.2 声像档案整理前应对归档的材料进行筛选和鉴别,选择声音、图像清晰、完整,体现主题内容、主要人物、场景特色等主要因素的声像材料归档。

7.3 声像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参照与其相关的文书、科研、基建等类型的档案保管期限表确定;按照涉密程度标注密级,遵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7.4 胶片照片的整理

7.4.1 胶片照片的整理按专题或事件进行组册,册内照片的排列应按照事件结合时间先后顺序、重要程度等因素进行排列。

7.4.2 胶片照片档案材料的编号:

照片册号:在分类方案的最低一级类目下按照片册排列顺序进行编号。 照片号:由照片册号和册内照片张号组成。整理照片时应在每张照片的背面标注其照片号。

底片号:同一保管期限内底片的排列序号。底片号应写在胶片乳剂面边处。

7.4.3 照片、底片册的规格及芯页各项内容的填写要求按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2002)标准执行。

7.4.4 编制照片档案目录,填写册内备考表,参见附录B的表

1、表2。

7.5 数码照片的整理

7.5.1 数码照片的整理在分类方案的最低一级类目下按事件建立文件夹,存放一组联系密切的数码照片。

7.5.2 对同一事件的数码照片按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重新编号,即数码照片号,由分类号-事件顺序号-照片顺序号组成。

7.5.3 按归档年度刻制光盘,光盘保存内容包括存放数码照片的文件夹、数码照片档案目录(参见附录B的表3)、光盘说明文件。光盘说明文件应说明本光盘保存的内容、照片数量、密级、制作日期、制作者、光盘类型(CD-R、DVD)等。

7.6 其他载体声像档案的整理

7.6.1 除胶片照片档案外,录音录像带、电影胶片、光盘(含数码照片光盘)等载体的声像档案都要放入相应的载体盒内保存。

7.6.2 拟写归档文字说明:录音带、录像带等磁性载体材料的文字说明应注明录制者、录制时间、内容、密级、带长(时间)等事项;光盘等载体存储的声像档案材料应注明存储文件的内容、格式、密级、制作日期、制作者、光盘类型等事项;电影胶片(盘)的文字说明应注明拍摄者、拍摄时间、片名、内容、密级、带长(时间)等事项。

7.6.3 声像档案按载体类别-年度-保管实体顺序编号,即盒(盘)号。

7.6.4 填写每个保管实体的说明标签,参见附录B的图3。标签贴于保管实体外盒的适当位置,并在每个保管实体上标明盒(盘)号。

7.6.5 除胶片照片档案外,包括录音录像带、电影胶片、光盘(含数码照片光盘)等不同载体的声像档案分别编制档案目录,参见附录B的表4。

8 移 交

8.1 声像档案应在次年6月30日前向综合档案室移交归档。凡在科研课题、基本建设、大科学工程项目等活动中同时产生的声像材料,应随项目归档时间一同归档。

8.2 归档部门将整理好的声像档案和移交目录清单(参见附录B的表

5、表

6),送交综合档案室检查验收。综合档案室在对声像档案进行质量检查后,交接双方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

8.3 撤销、合并单位的声像档案应与其他载体档案按要求一起移交院档案馆或合并单位的综合档案室,不得私留、转移或任意销毁。

9 保管和借阅

9.1 保管要求

9.1.1 声像档案按照不同载体类别分开排列保管。

9.1.2 声像档案库房除具备一般档案库房的安全保管条件外,应远离变压器、电动机、无线电装置等能够形成磁场的电器设备、设施。

9.1.3 照片册、底片册、录音带、录像带、磁带、光盘等采用竖放保存方式,以防重压。

9.1.4 在永久保存的声像档案中,以数字形式存储的声像档案应多重备份,具有珍贵价值和历史意义的数码照片应冲洗照片保存。

9.2 检查维护

9.2.1 声像档案应定期检查,发现质量问题,需采取措施及时补救。

9.2.2 定期进行声像档案的倒带、复制和转存处理,录音带、录像带等磁性载体档案倒带间隔为4年,每10年复制一次,光盘等数字存储载体保存的声像档案一般每满4年转存一次,原盘同时保留时间不少于4年。

9.3 声像档案未经鉴定和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消磁和涂改;如需复制,应办理批准手续(除形成部门外);声像档案应严格鉴定并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和处理。

9.4 档案部门严格执行借阅制度,原版声像档案不得外借。

第五篇: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的声像档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贰条 本公司的声像档案是指本公司各部门或个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公司有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照片、影片等辅以文字说明的历史记录。

声像 档案一般由录单带、录像带、摄像带、影片(母片)、照片(含底片)等文字说明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 声像档案是本公司全宗的组成部分,必须由档案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二)声像档案资料的收集

第四条 收集范围

1.反映本公司主要职能活动工作成果和存在问题的声像资料;

2.各级领导人和著名人物参加的与本公司有关的重大活动的声像资料;

3.本公司有关人员组织或参加的重要会议,会见以及外事活动的声像资料。

4.涉及本公司和邮电系统权益的声像资料。

5.其它单位形成的与本公司有关的重要声像资料。

6.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声像资料。

第五条 收集时间

1.声像档案资料应在形成后一个月内随立档部门其它载体形态的档案同时归档;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归档时间。

2.档案部门应随时收集零散的具体保存价值的声像资料。

第六条 收集要求

1.录音带、录像带、摄像带、影片、照片(含底片)和文字说明要收集齐全,按时归档并建立归档控制措施。凡未按规定归档的,其形成费用不予报销,以防散失;

2.接收原版、原件,特殊情况下可接收复制件;

3.声像资料的内容要真实,底片、原件与影像、复制品要相符。

第七条 声像档案资料的征集

1.档案部门有责任随时征集重要声像资料;

2.在征集的声像资料中,凡涉及国家和全国邮电部门重大事件的,应向邮电部办公厅档案处报送目录。

第八条 声像档案费用的报销

本公司各部或个人凡按本办法第四条形成声像档案的费用,只要将档案资料按要求向档案归档,经档案室签字认可,财务部门应给予核报费用。

(三)声像档案的整理〖ht〗

第九条 声像档案的整理,包括分类、组合、排列和编目,使其系统起来,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条 声像档案的整理由摄录人员负责,档案部门协助。

第十一条 分类、编号

1.照片档案按年代、问题分类。同属一类的照片按时间顺序编号,同时填写其底片号。底片在全宗内编流水号。格式:全宗号-流水号。

2.录音带、录像带、摄像带按年代-问题分类,按内容编号。同一内容分录几盘的应视为一个案卷,编一个案卷号,然后每盘再依次编排序号。

3.编注与其他载体档案相联系的参照号。格式为(档案形态)档号/(档案形态)档号。

第十二条 保管期限:应视其内容的重要程度、时间、名称、可靠程度、有效性等因素,划定保管期限。

第十三条 文字说明的编写

1.文字说明基本内容包括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作者(摄制者)等。

2.编写文字说明的要求:

(1)准确揭示档案材料的内容,概括其反映的全部信息,标注项目正确齐全;

(2)照片的自然张(内容相近的亦可以若干张)编写文字说明。录音带、录像带、报像带按案卷编写文字说明。一组声像资料联系密切的应加文字说明:

(3)文字简洁、语言通顺;

(4)时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十四条 编制格式

1. 照片编制采用横写格式。其格式为照片/底片号-文字说明-参见号-摄制时间-摄制者。

2. 2.录音带、录像带、摄像带的编制格式:在盒套上置标注页。按要求逐项填写。

第十五条 案卷要求

1.将具有共同主题内容的若干份声像资料组成案卷,集中编放。

2.卷内目录:

照片、底片以自然张为单元填写卷内目录;

录音、录像带、摄像带以盒为单元填写卷内目录。

3.卷内备考表,用于说明卷内声像材料的整理、变动情况。

第十六条 编目

声像档案的著录依照gb3792.5-85《档案、著录规则》进行。

(四)声像档案的保管

第十七条 声像档案入库前要进行检查,对已被污损的,要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第十八条 保管条件

底片、胶片库温度应保持在13-15℃之间,相对湿度应保持35%-45%;

照片库温应保持14-24℃,相对湿度应保持37.5%-67.5%;录音、录像带库温应保持18-24℃,相对湿度应保持40%-60%。

第十九条 底片册、录音、录像带、摄像带应立放,磁带库必须避开30奥斯特以上的磁场,磁场盒与盒的间距不小于3mm;存放磁带最好不用铁皮柜。

第二十条 对库存的照片档案,要两年检查一次。

第二十一条 归档保存的声像档案,任何人不得私自撤销、抽出、清洗、消磁和涂改;销毁声像档案必须经过鉴定,征得归档单位同意,报经主管领导审批,登记造册。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声像档案统计制度,做好声像档案收进、移出、库存数量、保管情况、提供利用及效果等项统计工作。

(五)声像档案的开发利用

第二十三条 编制声像档案目录、卡片等检索工具,为利用提供方便条件。

第二十四条 建立声像档案借阅,利用制度,严格审批手续,根据声像档案的机密程度,确定利用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专利的声像档案,外单位利用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已移交档案馆的,所得专利收益,原则上应拨给原移交单位,档案馆收取保管费。

第二十六条 声像档案原版一般不得借出档案室之外。如有特殊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限期外借。利用率高的声像档案可将复制件外借;外单位借用或复制声像档案,由档案室负责办理,并按有关规定收费,实行有偿服务。如在借用中造成损坏,则由借用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 在不影响保密的前提下,各单位可利用声像档案举办报告会、展览会,编辑综合性或专题性画册、资料片等,积极开发利用现在的声像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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