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僵尸企业真相

2022-08-04

第一篇:温州僵尸企业真相

僵尸病毒的真相

僵尸病毒是俗称,正式名称为:宿主意识支配病毒(Host Consciousness Dominating virus,HCDV),一般也形象的写作zombie virus,我国军队沿用此名称,代号为ZV。此病毒属于逆转性病毒,可以将自己的RNA编写为DNA并永久插入宿主基因组序列,更改中枢神经元特异性表达,可以改变神经网络结构(remodel of CNS network),主要影响皮层(cortex)向海马(hippocampus)和纹状体(striatum)的投射,因此会改变宿主的意识,使其倾向于某种指令行为。

这种病毒的特性令人叫绝,在其RNA编码段有一段可改变性指令序列(Editable coding squence,ECS),可以借此影响宿主行为,例如原生代ZV,可以影响宿主基本行动(赶尸);初代ZV,可以影响宿主摄食行为(咬人)。当然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们对病毒原理的了解,可以控制更多的高级行为,比如仇恨和顺从,这就是ZV的真正战略价值了。

僵尸病毒最早源于中国西域(现罗布泊一带)。东汉夜郎人士湘单程起义失败,远遁西域,从楼兰人那里学会控制原生代ZV的方法,之后匿名转回湘西,开创赶尸一派。但因为ZV最终导致楼兰覆灭,赶尸派投鼠忌器,不敢轻举妄动。至八王之乱时,赶尸派借机传播ZV病毒,导致西晋战力下降,最终五胡乱华。经过五胡乱华之后,原生代ZV病毒毒性下降,基本已无作用。但中国人时常会在噩梦中预演病毒爆发时的情形,成为原生代ZV病毒残存的毒性。现代的赶尸派必须将自己的精血意志强加于病毒之上,才能勉强控制赶尸。

宋杨幺失败后,部将刘六携带赶尸派最后一批死忠者并原生代ZV渡海。辗转来到海地,成立巫毒教,原生代ZV夹杂雨林病毒,产生变异,巫毒教成功将其变异控制住,但因外国人对此无免疫能力,故将此秘而不宣。

PJM(1925年~1980年),原名PJM,广东番禺人。1947年在北京农学大学任助教,生化学家。1949年后,进中国51区科学院上海生物化学研究所当研究员。1979年为研究ZV,兼任中国51区科学院新疆分院院长。

大家可以看到,PJM在上海生物化学研究所当过研究员,所以这段经历强烈说明他去新疆的真实目的,他本人就在研究ZV,而新疆早已发现类似僵尸病毒的东西。事实是他并没有死,中国51区科学院为了保护他,改造身份了!

僵尸病毒国外大事记

僵尸病毒(zombie-virus)Z-Virus研究进程(资料来源于ICS,International central information):

15世纪,哥伦布达到海地,命名为艾斯盆纽拉岛,同时发现当地人操纵死尸的现象,但未知其奥秘;

16世纪,法国人殖民海地,也注意到了当地邪术,但是由于当时科技不发达,于是教会介入,以期对抗邪恶力量,由于科技并未昌明,此后的100多年人们都活在宗教的迷信当中;

1882年,在普法战争失败后,法国大力发展新式武器研究,力图夺回欧陆霸权。路易斯.巴斯德(Louis Pasteur)在巨额军事特许资金的支持下终于发现僵尸病毒是海地死尸操纵术的背后原因,并借此成果获得法兰西院士头衔(当然顺便也有民用成果诞生),并且建立后来世界著名的巴斯德所继续研究此种病毒; 1914年1月,法国军用僵尸病毒初步研制成功,17岁的塞尔维亚军人普林西普作为试验品进行了测试,由于病毒侵染技术不完善,实验初期没有任何表型,被宣布失败并遣散会原部队;同年6月28日,在5个月增值后,病毒已经侵染了普林西普大部分皮层(cortex)和纹状体(striatum)部位,情绪成暴力攻击性,并伴随有轻微癫痫发作,被斐迪南大公的车架惊动后,嗜血性爆发,王储两人毙命,奥国方面获得普林西普尸体,解剖后发现僵尸病毒;其军方很快发现了这种病毒的应用价值,由此奥兄帝国出兵塞尔维亚,一战爆发;

1918年,一战耗费太多资源,所以僵尸病毒研究反倒处于滞后状态,各国认为得不偿失,于是停战。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德国获得病毒分离样本,所以暗自积蓄力量,意图东山再起;

1939年,德国僵尸病毒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并成功的运用初代僵尸病毒ZV感染部分军人,产生嗜血轻生的僵尸士兵。于是在二战初期节节胜利。

1940年,德国攻陷法国,占领巴斯德所,根据研究资料,发现犹太人的生物构成极易感染和培养僵尸病毒,因此开始建造集中营,将犹太人作为培养僵尸病毒的活体培养基,并且借以制造僵尸士兵;

1941年,感染僵尸病毒的士兵出现代谢性异常,长期的病毒侵染造成免疫系统缺损,战斗力极剧下降,这也是初代ZV的重大缺陷,并且在苏联寒冷的气候下无法适应作战环境,结果一败涂地;德国方面研究发现僵尸士兵的作战寿命最长两年,此后各种器官老化严重,无法继续作战,因此项目搁浅。后发现病毒源于中国,便派人从西藏进入西域,寻找原生代ZV。这一病毒样本在西域与原生代病毒结合,再次产生变异,但因地广人稀,病毒一直潜伏。另一方面。在戈培尔谋划下,僵尸病毒被送到日本,但并未告知使用风险。于是日本膨胀,年底偷袭珍珠港,并大获成功,太平洋战争爆发,美国被卷入;

1942年,北非大胜后,被俘的意大利军队高层方面泄露德国军用僵尸病毒秘密,同盟国大为震惊,并谴责法国知情不报。开始针对性研究,曼哈顿计划开始,准备用放射性杀死僵尸病毒——这也是当时已知唯一一种可以完全杀死僵尸病毒的方法,爱因斯坦等人介入;

1945年,美国用原子弹成功的摧毁了广岛,长崎两个ZV基地,日本见大势已去,同年投降;

1946年,丘吉尔发现苏联人未曾掌握僵尸病毒,为了防止德国技术外传,诞生了铁幕政策,意思就是用铁幕将僵尸病毒技术阻止在苏联之外。但是苏联占据东德,获得少量情报,以及原始的僵尸病毒样本;

1950年初,由于战后物资匮乏,美国僵尸病毒容器并未得到及时加固,发生小规模泄露,由于ZV侵染率低下,虽然感染人群巨大,但是个体受影响较小,仅仅表现为行为的非主流化,被后人称为"Infected generation"或者“Beat Generation”,这一影响持续了近10年。由于这次泄露事故,美国销毁了所有ZV,并且禁止研究相关病毒,但留下了蜘蛛侠等残存的记忆;

1955年,罗布泊ZV病毒爆发,中国迅速研制原子弹、氢弹,前期得到苏联帮助,后期得到美国人阳春寒早帮助。美国人原本不想让中国掌握核技术,但在发现沙民之后迅速转变观念,默认中国核试验。于是罗布泊一带,千年楼兰文化考古之地,中国第一大淡水湖之地,成为核试验的场所。

1966年,少量罗布泊ZV进入内地,政府采用鸡血疗法根治,但僵尸病毒进入了对数期生长,并且持续了10年,初代病毒衰竭缺陷由于中国人的特殊体质表现并不突出。大约3年后才进入平台期,之后慢慢衰退; 1976年,僵尸病毒爆发期结束,虽有少量残存,但是经过十年的进化,不少人已经产生出特异抗性;

1977年,时任中国51区科学院上海生物化学研究所当研究员的PJM纯化出ZV;1979年,PJM调任中国51区科学院新疆分院院长,受命研究ZV军用版本;1980年,军事增强版z-virus研发成功,PJM人间蒸发;

1986年,美国获悉苏联在切尔诺贝利秘密实验和储存军用改进版ZV,于是再次利用放射性爆炸清除了苏军所有ZV相关样本和资料,从此,苏联没有了军事优势,而国力都消耗在ZV的研发上面,于是一蹶不振;

1991年,苏联解体前,逃亡的研究员将ZV资料泄露于中国,结合PJM之前的研究,中国迅速掌握并纯化了苏版ZV;

1995年,由于苏版ZV过于强调攻击性,所以僵尸感染者甚至会咬人,吸血,四川重庆的僵尸病毒只是预实验,由于管理疏漏,被平民看到,此后我国秘密联合东欧一些国家研制进化级僵尸病毒ZV+;

1999年,联合研究基地不幸被美国卫星发现,于是美国顶着压力轰炸了中国的存放研究资料的南联盟大使馆,并窃取部分机密;

2001年4月1日,鉴于1999年的泄密事件,此后保密核心资料尚在国内,由于美国人尚未获得ZV+在人类体内稳定表达的primer,于是再次出动EP-3C巡逻机,以相撞为名劫持了中国秘密运载ZV+的纯化病毒样本;

2001年9月11日,美国运载ZV+的几架飞机发生了大规模病毒泄露,由于美国尚未掌握僵尸病毒疫苗,于是利用空难的名义清除了受感染的民众,并且制造双子楼装机事件,借以打击基地组织出兵阿富汗。

说明:一代ZV为中国军事科学院研制,有明显缺陷,病毒侵染率低下;二代ZV+为中欧联合研制,改进了侵染率问题,但是标靶识别有缺陷,对各人种无差别攻击。美国窃取的就是ZV+。为了将病毒单一识别蒙古人种,病毒必须携带针对蒙古人种(绝大多数中国人都是)特异性的启动子,因此美国不惜一切代价出兵阿富汗,貌似针对本拉登,实则在中国周边收集汉人的基因样本,以期改造病毒。

2003年,SARS爆发,美国人为了试验新发明的汉人特异性启动子,将其连在普通感冒病毒上并在中国试验。原本计划小范围在广东试验,结果出乎意料的传遍了中国,不得不提前终止了计划,不过由此也产生出ZV plus的三代产品。此外,英国军方同样研制出另一种启动子,不过英国人比较聪明,他们选择了禽类病毒作为试验载体,成功的设计出禽流感. 2007年,美国一直在找中国存于中东的二代ZV,这就是“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真实面目,5月16日,倒霉的萨达姆被活捉,到死也是糊里糊涂。真相是伊拉克根本没有ZV. 2011年3月,中国探测到日本福岛存放有大量美国的ZV plus,准备投放中国大陆,于是提前运用气象武器发动袭击,摧毁核电站,借助放射性一举清除病毒;同年7月,中国开始在美国和西欧投放针对西方人种的实验病毒,即媒体所报道的超级病菌(报道有误其实是病毒,细菌只是中间宿主)以及后来美国的带毒香蕉~ 附注:由于中国不断识破美国的阴谋,之前研制的两种启动子都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于是美国将目光投向了人类的发源地——非洲,试图从古老人种的DNA中提取有效的特征序列来征服中国人,然而,中国领导人棋高一着,早就以援助建设的名义在非洲各国安插了大量研究机构。现在僵尸病毒的暗战愈演愈烈,中国已从早期的守势转为攻势,后事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第二篇:僵尸企业

僵尸企业是指那些无望恢复生气,但由于获得放贷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僵尸企业的特点是“吸血”的长期性、依赖性,是银行不良贷款的主要来源之一 钢铁、煤炭、平板玻璃、水泥、电解铝、船舶、石化、光伏、风电等基础性行业 并不是没有用的企业

有大量专业设备和专业人才,能保有大量的工作机会,稳定市场 而放弃对僵尸企业的救助,往往会造成社会的动荡

因此,这些企业只能以半死不活的状态维持下去,造成资金大量滞留,市场不良竞争,经济失活,及各种资源的浪费

主要问题在于产能过剩,需求不足

在保证市场稳定的情况下推进‘僵尸企业’重组整合或退出市场 从金融的角度来说

一是允许银行将有关贷款一次性剥离给“坏账银行”,集中债权和债务方便重组或破产清算。 二是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并购重组,让市场机制在企业定价与并购重组机会上发挥决定作用,用流动资金代替僵化资金

三是赋予银行适当经营灵活性,制定专门适用于“借新还旧”和“并购重组”的贷款政策,积极盘活存量信贷资金

第三篇:国资委摸底僵尸企业(推荐)

国资委摸底僵尸企业:总数超2000家 资产3万亿

2016年11月20日00:25 经济观察报

日前,经济观察报获悉,国资委已经全面梳理出中央企业需要专项处置和治理的“僵尸企业”和特困企业2041户,涉及资产3万亿元。

刚刚进行了兼并重组的一家资源性央企,已经向国资委上报了22家待处理僵尸企业。与该企业进行了兼并重组的相关央企人士对经济观察报表示,对于两家企业兼并重组前就存在的僵尸企业,目前正在共同商议处置措施。

在上述央企人士看来,目前乃至明年处置僵尸企业遇到的最大困难有三点:债务重组、人员安置和资产瓶颈。

资金瓶颈欲解

涉及的3万亿资产,真正处置起来并不容易。

一家矿产央企人士表示,以自己所在企业为例,在资本金上,自己所在企业是转型而来,资本金非常少。今年以来,在供给侧改革中需要去产能的企业,需要清理的僵尸企业,大多数经营极度困难,面临债务问题、人员安置及资产处置困难等多重现实难题,企业乃至整个行业都需要更加具体的政策支持和更加到位的资金支持。

另外一家煤炭央企的打算是,推进子公司功能界定与分类改革,从而推进困难企业减亏脱困,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下一步将认真研究总部定位、部门设置,拟定方案,择机推进集团总部、子分公司“瘦身”,严格控制煤矿、电厂、车间等用工人数。

在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除了“人”的问题,另一个挑战便是债务问题。

前述矿产央企人士透露,集团内部在处置僵尸企业前达成的共识是,自己所在的行业本身就是一个强周期行业,但绝不是夕阳产业,现在处置僵尸企业,剥离相关资产,进行债务重组,是为了更好地轻装上阵,等待下一个可期待周期的到来。未来几年,考虑到中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以及行业产能出清周期较长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预计集团会受到更加严峻的挑战,进入最为艰难的时刻。该人士还表示,自己所在企业正在完善相关的债务重组方案,但是目前来看,还需要更加具体的政策支持,希望上层能给企业提供更多可参考的细项操作建议。

这家矿产性央企的着力点之一便是破产企业的后续处理上,这家央企希望能让僵尸企业顺利进入正规的破产渠道。不过,推进也不容易。该央企内部人士表示,集团下属的一家地方僵尸企业,便不愿意进入司法渠道,剥离起来困难重重。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副所长袁东明认为,解决此类企业的问题需要远近结合。近期,建议各地尽快摸排统计本地区内停产超过1年且复产无望的企业数量,由主要领导牵头,组织地方国土、劳动、法院、银行等相关机构协同配合,集中处理一批停产企业破产。远期,应逐步完善土地、债务、职工安置、企业破产等方面的制度,提升行政能力,提高市场效率。

去产能初见成效

被率先纳入供给侧改革中的钢铁和煤炭行业,去产能已初见成效。经济观察报从国资委获悉,中央企业已经化解钢铁过剩产能483万吨,完成率达到67.2%,分流安置职工2.5万人,完成率达到91%;化解煤炭过剩产能2642万吨,完成率达到83%,分流安置职工2.6万人,完成率达到69.9%。

其实,一些央企能够较好完成去产能及人员分流安置的目标,原因之一在于早有规划。前述煤炭央企下属子公司从2013年起,就开始为减员增效做铺垫,该煤炭央企内部统计显示,集团的用工总量已经由2013年初的4万多人减少到了目前的3万人左右,累计减员超万人。

为了核减现有用工,上述煤炭央企“彻底清理了管理和技术岗位劳务工”。目前,这项工作还在逐步推进中,截至目前,这家煤炭央企已经通过清理管理和技术岗位劳务工实现减员314人。同时,这家央企还在绩效考核层面发力。比如试用期考核的标准更加严苛,按照企业自己的说法,“不合格人员予以辞退,不胜任工作岗位人员进行转岗培训或辞退”。

另据了解,目前,各地和国务院国资委正在按照验收办法开展去产能完成情况的验收工作,有的地区还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结合各地验收工作进展,国家层面的抽查工作已经陆续展开。

在国家发改委看来,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钢铁煤炭去产能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企业效益明显好转,行业发展状况改善,产业结构逐步优化,市场供需总体平衡。

第四篇:僵尸企业清算义务人法律责任解析

作者 贵州一苇律师事务所 郑应江、刘其鑫律师

诗经云:“靡不有初,鲜克有终”,目前我国公司就处于这样的现状,依法设立公司容易,但依法退出市场的公司却很少。在实践中,有的企业在停止经营活动后,直接不再进行管理,产生大量的僵尸企业;有的企业未经清算即注销登记。公司没有“善终”,是市场制度建设不够健全的体现,既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也可能破坏市场稳定发展,称不上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

一般而言,公司的“善终”,一是要经过清算程序,清理公司资产以及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二是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对于公司的“善终”程序,我国有一系列的法律来规范,但是总有公司逃避清算,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平衡。此时,债权人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尤为重要,本文以此为中心,着重探讨债权人如何通过清算义务人的制度设计,追究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维护自己的权利。

一、关于清算义务人

(一)清算义务人内涵

清算义务人,是指基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的特定法律关系,而在公司解散时,对公司负有依法组织清算义务,并在公司未及时清算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害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民事主体。在对应的规定中:“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清算义务人范围

1.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根据相关规定:“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尽管生活中产生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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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常常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等营利法人,但是,若非营利法人不经清算,也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2.争议

对于清算义务人范围争议主要有两点:一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是否应当及于所有股东,有观点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都作为清算义务人不合理,可能会使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或者其他无辜主体承担与自身权利并不对等的义务与责任,使得弱势群体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二是关于实际控制人是否应当作为清算义务人。

强调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不应为全体股东的人认为,“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同样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所占股份的多少,决定了不同的股东拥有不同的话语权。大股东因此对公司的控制程度强于小股东,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导致小股东往往在投资之后即与公司被动“失联”。况且合作伊始的相互信任,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事态的变迁所逐渐淡化,其资合性开始强于人合性,更加接近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属性。在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界限日趋混同的趋势下,仍然以公司外部形态差异而区别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以及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似更为不公允。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当为全体股东。首先,根据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应当在五十人以下,这远不能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提并论;第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以及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以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作为抗辩理由,一是举证难度较大,二是以此理由免除股东的清算义务,可能帮助某些股东逃避清算责任,影响其他股东、债权人利益;第三,将中小股东列为清算义务人也并不必然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中小股东可通过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来履行自身清算义务,从而免除责任的承担。第四,在目前僵尸企业众多的背景之下,当务之急是督促清算义务人履行清算义务,以实现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稳定,而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股东都作为清算义务人,无疑更有价值。同时,相关解释中也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为清算义务人,在法律实务中,应当遵照执行。

相关解释中规定:“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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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在相关法律中,规定相关人员不履行清算义务,就要承担民事责任,实际控制人符合清算义务人的基本特点,应认定为清算义务人。但有观点认为,其中也有部分规定并不能直接说明实际控制人是清算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与前述两款规定承担责任的范围也不同,因此实际控制人不能等同于清算义务人;另外,市场是复杂的,要确定一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难度,将实际控制人列为清算义务人的可操作性不强,同时可能会增加大量的司法成本。对于上述观点,笔者并不赞同,实际控制人是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根据相关规定,实际控制人如果没有履行清算义务,其也要承担相应责任,既然司法解释规定了实际控制人的清算义务,表明其倾向于将实际控制人列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之一。对于上述观点所言承担责任范围的不同,后文有详细论述,本处暂不讨论。考虑到法院认定实际控制人身份的难度,在实践中,应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有足够证据证明实际控制人身份,对于其请求实际控制人对不履行清算义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范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范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法人的清算义务人范围为其执行机构以及决策机构的成员。

二、清算义务人的义务及责任

(一)清算义务人的义务

明确清算义务人的义务,有利于判断清算的履行情况,确定清算义务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清算义务人的具体义务主要有二:其一是及时启动清算程序,其二是妥善保管法人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

(二)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具体所承担的责任,相关法律规定了三种责任的形式: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相应责任。在行为形态上,同样是清算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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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为何承担责任的方式却有所区分?我国的民事法律重“补偿”而轻“惩罚”,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可能造成的后果有多种。有的情形能够通过相关证据计算出清算义务人的不作为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害,因此清算义务人就只在损害范围内承担清算责任;有的情形清算义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害无法计算,则清算义务人要对债权人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清算义务人在损失范围内承担责任应满足下列要件: 第一,未在法定期限内开始清算,即未及时清算;(行为) 第二,公司财产发生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结果)

第三,未及时清算的造成公司财产发生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原因。(因果关系)

如果满足上述条件,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就应当在公司财产的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连带清偿责任

相关法律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在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满足下列要件:

第一,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怠于履行义务包含但不限于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清算义务人不及时履行清算义务是怠于履行义务的表现之一,常见的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还包括长时间未清算完毕。企业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清算,超过合理期限甚至数年未清算完毕,如果股东不能证明有合理原因,应视为怠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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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是无法清算的表现形式。

第三,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与公司无法清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四,无法清算债权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满足上述条件,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就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相应责任

相关法律中规定:“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资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相应责任并非难以确定的责任,根据行为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相应责任也是可以确定范围的。此处的相应责任,应做两种理解,对于能够确定损害范围的,相应责任则等同于在损害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不能确定损害范围或者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则此时的相应责任就是连带清偿责任。

三、债权人能否不经强制清算,直接起诉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

债权人是否能够径直起诉清算义务人,实务中存在一定争议。对于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权利,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债权人能否直接起诉清算义务人(股东),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相关法律对债权人能否直接起诉股东,也都未直接规定。

笔者认为,债权人可以不经强制清算,直接起诉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

(一)法无禁止即可为

行政法领域有一句很经典的话,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于自然人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不经强制清算直接起诉义务人,但也没有法律禁止这一行为,或者将强制清算作为起诉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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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人的前置条件。因此,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债权人能够径直起诉清算义务人,要求其承担责任。

(二)可以根据法律规则推定

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从这一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存在公司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形,既然已经无法进行清算,那就没有申请强制清算的必要性了,债权人就应当能够依法起诉清算义务人承担清算责任。同理,相关法律中没有直接表明无法进行清算,但就立法原意而言,第一款与第二款应当是一致的,因此可推论,就算清算义务人的行为没有导致无法清算,债权人也能够径直起诉其承担责任。

(三)可以减少诉累

如果要求债权人起诉清算义务人之前,必须先申请强制清算,这样可能不合理会加大法院的工作量,造成债权人的负担。对于债权人已经有明显证据证明清算义务人有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形,法院应当受理其诉讼请求;对于债权人如若掌握充足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公司已无法清算的,法院更加应当直接受理,减少诉累。司法也是一种资源,如果债权人直接起诉利于减少诉累,则应提倡。

四、小结

正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一样,企业也应当有生有死,有成立有终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目前市场上已经出现大量的僵尸企业没有依法清算并注销,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可推卸。司法实践中,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的案例较少,没有引起高度重视,相信相关法律对僵尸企业清算义务人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在司法实践中逐渐会得到广泛应用,必将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僵尸企业依法退出市场均产生重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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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对于“被吊销执照后僵尸企业的处置”问题的思考

第一部分是对被吊销执照企业不清算原因的分析,第

二、三部分是发生企业清算纠纷后的司法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第四部分是事前监管措施的建议。主要信息来源于国家及各省工商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各级法院相关内部司法指导性文件、相关判例及一些学者已有的研究成果。根据收集的资料,思考如下:

一、被吊销执照企业不清算的原因

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清算,有的利用其没被销毁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印鉴等证件进行招摇撞骗、恶意逃废债务。

被吊销执照企业不清算的原因有:

1.现有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市场退出机制的不健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企业退出方式有两种: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主动退出即企业自己因歇业、解散等原因中请注销,依法规定应当进行清算。被动退出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吊销违法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处罚。这种退出方式一般源于两种原因:一是企业严重违反登记管理法规;二是企业发生了严重违反市场经营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两种退出方式互为补充,普遍为世界各国认同和采纳。如果市场体系发育完善、市场竞争井然有序的话,企业在歇业、破产、解散、依法关闭时中请注销退出市场应该是主要方式,市场管理者对严重违法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只是作为市场主体退出的辅助方式。而目前,由于主动退出一般需要经过清算、公告债权人、完税、还债、销户等程序,少数企业因此而不去办理注销登记;更多的是某些企业和投资人为逃避债务、税收,在退出市场时,不主动办理注销登记,而采取“销声匿迹”的方式坐等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目前,我国工商部门每年依法吊销的企业中大多是“三无”企业、查无下落企业、不参加年检企业,而真正因为严重违反市场经营管理法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并不多见。本来,吊销营业执照是位于限制人身自由之后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应成为制裁企业制假售假、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严重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而如今却成了企业退出的主要渠道。这种“本末倒置”的退出市场方式,说明了当前企业退出机制不但不能实现国家保护债权人权益和国家税源的立法初衷,相反已危及到交易安全,而目还严重影响了行政处罚的严肃性。

2.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吊销营业执照不清算的违法成本过低

由于我国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时期,企业、投资人趋利意识严重,信用缺失引发的拖欠账款、逃废债务、恶意偷税欠税等现象时有发生。在退出市场时,有些企业和投资人钻空子规避法律。有的搞假破产、假清算来骗取注销登记;有的在破产、解散、关闭时不依法组织清算办理注销,而是以不参加年检等方式有意等待被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投资人“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现象非常普遍,有的企业甚至今天被吊销营业执照,明天又办理了新的执照。虽然从理论上讲,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部门最严厉的处罚,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企业恶意退出时,这种处罚则显得苍白无力,甚至成了债务人赖账和恶意逃债的借口。 3. 债务清算责任不明确,债权保护缺乏应有的力度

我国各类市场主体法都对企业终止、清算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更主要的问题在于,众多的市场主体法和清算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企业终止后清算的期限,也没有规定逾期不清算或没有依法清算的,应如何追究投资者、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员个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虽然《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了妨害清算罪,但该罪也无法追究不清算者。同时,企业终止和债务清算严重脱节,以至于债权保护和债务清算制度有如虚设。

二 、被吊销执照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诉讼法上的地位) 1.分析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注销登记前,虽然丧失经营资格,但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下面的是被吊销执照企业法人在诉讼中出现的问题及司法实践做法。

2.问题及司法实践做法

(1)企业法人因违法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在清算终结及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法人的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完全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在诉讼中完全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

(2)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为诉讼主体,债权人起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以清算组为被告。

(3)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起诉可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仅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为被告起诉的,法院通常予以受理。

(4)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人仅以开办单位或清算主体为被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清算等责任的,法院通常予以受理。 (5)一审立案后发现被告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债权人申请,法院可追加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

(6)二审诉讼中,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如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可直接变更清算组为诉讼主体;无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的,诉讼继续进行。债权人如要求清算主体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清算等责任的,另行起诉。

(7)债权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如已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清算组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债权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由清算组继受。

无清算组织的,清算主体可以申请加入诉讼作为共同原告;清算主体不申请加入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8)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未成立清算组,其清算主体先于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登记的,因企业法人资格尚未消亡,诉讼继续进行。

清算主体先于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成立清算组的,清算组可以与该企业作为共同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清算主体先于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成立清算组的,或清算主体先于该企业被注销登记的不再继续追及。

(9)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应停止清算以外的经营活动。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为诉讼主体,清算组组长为负责人。未成立清算组的,法院在法律文书中将企业列明,并在审理查明事项中说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情况。

(10)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可以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对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能证明其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的证明。

三、清算主体及其责任(实体法上的责任) 1.清算主体的确定

(1)国有企业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为清算主体;

(2)集体企业以企业的开办单位、部门,或投资人为清算主体 (3)联营企业以各投资主体为清算主体; (4)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清算主体; (5)有限责任公司以全体股东为清算主体;

(6)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股东大会不能选定清算组的,派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主体; (7)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清算委员会)。未成立清算组的,清算主体为各方股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已不存在的,中方股东应通过申请特别清算程序对企业进行特别清算,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未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的,中方股东为清算主体。

(8)合伙企业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债权人起诉的清算主体有误,法院查明后裁定驳回起诉。

公司股东较多时,债权人起诉要求股东承担清算责任的,既可以全部股东为被告,也可以其中部分股东为被告。

债权人以部分股东为被告时,此部分股东应为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或公司的大股东,或派员担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股东。

但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或转移财产等责任时,应针对具有投资不足、抽逃资金或转移财产等行为的股东进行诉讼。

债权人起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后,债权人申请追加清算主体时,清算主体成员较多,依据有关规定又不能产生清算组的,法院可直接指定清算组人选,并限期清算。指定的清算组成员应为派员担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股东。

2.清算主体的基本责任是清算责任

清算责任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原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以原企业的财产清偿债权人的债权;二是原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依据《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债务人破产。在司法中的可能出现的情况及处理方法如下:

(1)法院判令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的,应限定清算责任期限。清算期限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限定6个月内清算完毕。

(2)债权人以企业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的,应判决债务人承担给付义务;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并以清理的债务人财产承担债务人的清偿责任。

债权人仅起诉清算主体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的,可判决清算主体对债务人进行清算,承担清算责任。

(3)清算主体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未尽清算责任,或在企业存在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后一年内不尽清算责任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单位成员进行清算。法院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清算的,清算费用由清算主体承担。

(4)清算主体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未尽清算责任,或在企业存在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后一年内不尽清算责任,造成企业财产毁损、灭失、贬值等,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遭受实际损失的,清算主体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应限定在清算主体未尽清算责任所形成的损失范围内。

(5)企业的投资人作为清算主体存在投入注册资金不实,但已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数额的,或存在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行为的,应在其投资不实、抽逃、转移资产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6)企业的投资人作为清算主体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数额,且企业在诉讼时自有资金亦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数额的,应认定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由清算主体承担清偿责任。

(7)清算主体在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注销企业登记时,承诺对企业遗留的债权债务负责的,或表示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而实际并未清理的,清算主体应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企业债权债务经合法清算程序清理完毕,债权人未在清算期间申报,而丧失受偿权利的,清算主体不承担责任。

(8)债权人不要求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而要求清算主体与企业共同承担或独自承担赔偿或清偿责任,但清算主体没有承担赔偿或清偿责任事由的,应判决驳回债权人对清算主体的诉讼请求。

四、监管措施

1.构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体系

一是依托工商部门市场主体“经济户口”,集中登记、合同、商标、经检方面的市场监督信息,形成对市场主体信用监控的各种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二是建立起完备的个人信用记录体系。三是对一些因严重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比的企业或者因资不抵债宣告破产而终止的企业负责人、投资人的资料要上网公布,使这些人难以轻易地再担任企业负责人(如《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因逾期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限制问题的意见》)。四是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保险制度,形成相应的风险分散机制。

2. 建立市场主体预警制度

工商部门要通过市场巡查和预警系统,让那些为避免债务、税收而隐藏不清算、不注销的企业、投资人没有藏身之地。(如《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进行检查的通知》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规范的通知》)

3. 建立市场主体约束惩罚机制

惩罚机制在企业的退出制度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应该不仅局限于法律法规的惩处,更体现在于对企业及投资人信誉的影响、道德的谴责方面。如“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行业禁入”制度、“任职限制”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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