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构成范文

2022-06-07

第一篇:商业贿赂构成范文

医务人员收受“回扣”是否构成贿赂犯罪?

对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的行为,理论界存在违背职业道德与受贿之争。如何界定“回扣”的性质?对于这一行为,能否一律认定为受贿行为?医院管理者、医务人员、护士等不同身份的人收受“回扣”的行为性质是否一致?我们看一下我国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怎样才算收受“回扣”行为?

怎样才算收受“回扣”行为,它是怎样定性的?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寿祥认为,“回扣”是指供应商按一定比例将货款返还给买方的资金。实践中,“回扣”分为账外暗中“回扣”和账内明示“回扣”两种方式,前者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后者是法律所允许的。国有医院管理者在工作中履行着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是国家工作人员,其收受“回扣”应当认定为受贿罪,而医务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由他们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决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医疗机构、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医疗、教育物品的采购活动认定为公务行为,该类人员接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而将医疗机构中医务人员、教育机构中教师的医疗、教育采购等活动不认定为公务行为,该类人员接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有人据此认为,国有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的医务人员和教师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对此,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徐承业表示,这种理解有失偏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等单位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活动是一系列活动的有机组成,国家工作人员根据管理需要必须进行各种职能分工。比如,国有医疗单位是在卫生法律法规规定下开展医疗卫生活动。为有效履行职能,医疗单位必须将其所属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人员分工,有的人员从事医药、器材等管理,有的人员从事医疗诊断,有的人员从事医政、后勤管理等。各类人员各司其职,从而完成法律赋予国有医疗卫生单位的公共卫生事业职责。从这个角度来看,医生的医疗行为是依法履职行为,应当属于公务行为。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蔡道通认为,国有医院的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受医药经营单位的“回扣”行为应构成受贿罪,不能仅以违背职业道德来评价。《意见》第4条第3款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基于这一规定,有观点认为,医务人员开处方的行为并非公务行为,不论是国有医院还是私立医院,其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便利收受贿赂的行为,只能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不能成立受贿罪。

蔡道通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结合《意见》第4条第1款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

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应当说,该条第1款与第3款之间并非对立关系,国有医院的医生,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收取“回扣”的行为,既符合该条第3款的规定,也符合该条第一款的要求,理应择一重处,成立受贿罪。因此,《意见》第4条第3款的主体范围,应解释为非国有医院以及国有医院中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医务人员。

怎样算“不正当利益”?

实践中,能否将医疗器械销售人员在销售医药耗材中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为界定为行贿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狄小华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刑法第389条规定的行贿罪构成必须具备的目的要件,包括两种情形:行贿者通过行贿让国家工作人员为自己谋取的利益本身是法律禁止的,或不该谋取的违法利益。行贿者以行贿方式最终谋取的利益本身没有什么不正当,但其以行贿方式让其取得了一定的竞争优势,也应当理解为不正当利益。实践中,医疗器械销售人员以给“回扣”的方式使自己销售的医药产品获得了竞争优势,应当理解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而对于为谋取正当利益而进行的行贿行为该如何进行刑法上的评价,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徐承业认为,首先要明确的是,一般被索取贿赂的不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但是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廉洁性要求,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从而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可以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其次,从表面上看谋取的正当利益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同时希望国家工作人员在以后履职过程中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给予其利益的行为,也应当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环球医学编辑:吴星)

第二篇: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 区委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 区委商业贿赂专项治理

工作总结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

区委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出的重大决策。今年以来,我区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统一部署,依据《新乡市2016年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相关精神的要求,把治理商业贿赂

专项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来抓,坚持以教育为主,坚持依纪依法办事,坚持自查自纠与检查监督并重,坚持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相促进,强化领导,精心组织,积极协调,真抓实干,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建立健全治理商业贿赂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区委、区政府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非常重视,今年以来,区委、区政府先后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并在办公经费、工作条件等方面给予了保证和支持,在我区形成了“区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各司其职,群众积极参与,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协调”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今年4月份,我们根据市制贿办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下发了《**区2016年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工程建设,医药

购销、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仍为我区制贿工作的重点领域,加强制度建设、完善长效机制、严查案件、探索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为我区今年制贿的主要任务,力求做到早计划、早部署、早行动、早见效,从而进一步健全了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机制。

二、 以春季教育收费检查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为突破口,进一步讲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推向深入

在今年的工作中,我区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与春季教育收费检查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相结合,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商业贿赂问题,使专项工作不断深入细化。区委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今年3月11日,区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与区纠风办组成专项检查组,通过问卷调查、查阅账目凭证的方法对我区春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情况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费制”收费情况、在教辅读物征订的过程中是

否存在商业贿赂现象、政府拨付的教育经费是否存在截留挪用现象。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通过检查,除个别学校班级没有及时给学生开票据外,没有发现违规违纪现象。

三、创新办案机制,健全案件查处制度,严查商业贿赂案件

在今年的工作中,我区结合实际完善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机制,促进了案件质量和办结率的提高:一是整合办案力量。即实行联合办案制,纪检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办案优势。二是全面落实办案工作责任制。积极试行案件工作责任制,每起商业贿赂案件明确一人主办,一人协办,谁主办谁负责。同时,切实加强对办案工作考评,根据办案人员的工作实绩和工作量,对办案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三是在加大查案办案力度的同时,注重抓好办案的后续工作,充分发挥办案工作的综合效益:对查办案件中发现的体

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弊端和薄弱环节,进行深入剖析,建议和督促有关单位建章立制,加强管理,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针对案件中暴露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明确纪律要求,用纪律促进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

四、积极探索、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的发生

区治贿办将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作为我区今年治理商业贿赂的关键环节和重点任务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首先我区建立由区治贿办牵头,财政、建设、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区治理商业贿赂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确定以工程建设,医药购销、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四大领域为重点,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政府所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促进工作落实。

其次,积极推行市场诚信准入、评级制度。**区交通局按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公路建设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凡在我区境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区属新华医院,积极推行信用评级制度,一是建立以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管理信息和监督信息三部分为主要内容的诚信档案。二是签与相关企业订了《新华医院医疗器械、药品供应商诚信承诺书》,督促和支持药品、医疗器械企业自律,建立起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运行体制。三是实行黑名单制度,把是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作为企业信用登记评价的重要指标,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并将处置结果纳入“黑名单”,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依据。就截止

目前,我区交通局、卫生局、建设局、财政局、工商分局、区属新华医院、口腔医院均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均已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相关制度。

第三篇: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推进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治理

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推进医药购销

领域商业贿赂治理

去年,全市卫生系统将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行动力与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建立长效机制紧密结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进一步规范了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行为,不断探索完善相关制度与办法,初步形成了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较好地预防了各种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产生。

一、以提高人员素质为目标,构建防控商业贿赂思想道德机制 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教育是基础,而抵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起决定因素的是人员素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结合“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深入开展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职业作风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增强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使医务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从自身意识上、行为上对医药领域商业贿赂产生抵制和“反腐蚀”的作用。

1、建立新参加工作人员上岗前职业道德培训制度。各医疗机构将有关法律法规内容和职业道德内容列入新参加工作人员上岗前培训计划内容,主题突出,专题明确,从不同层次、不同侧面进行比较系统培训,增强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

2、建 立典型引路与警示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机制。利用近年来发生在卫生系统的商业贿赂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将受贿、索贿案情进行通报,通过院刊、院网组织开展反腐治贿案例大讨论,以案说法,以案释疑,以案促廉,做到警钟长鸣。通过观摩警示片、参观监狱、写学习心得等形式,触动其心灵,树立正确价值观。积极开展“维护医学圣洁,弘扬廉洁医风” 廉政文化建设主题活动,使医务工作人员思想上产生触动。

二、以重点管理为目标,构建防控商业贿赂管理机制 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制度是保障。各地各单位结合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和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活动,从规范内部入手,加强管理,通过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做到以制度管理人、以制度管事,用制度防范商业贿赂的发生。针对重点人员、重点岗位和重点领域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1、建立健全临床用药公示通报制度、单品种用药监控制度。出台《关于公布贫困人员孕期保健和平产限额收费服务单位的通知》,去年全市有44家医疗保健机构从6月1日起向社会承诺服务。县级医院平产服务收费限额在1000元内,中心卫生院平产服务收费限额在800元内,分别比原先下降了2/3和1/2。

2、实行了综合性医院之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去年,在省内率先出台了《台州市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之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暂行规定》,减少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

3、建立健全医疗服务 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完善落实各项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切实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建立医患双向承诺制度和大额医疗费用开支征求患者意见制度。

4、规范执行行政事业财物会计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监管,凡正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折扣、让利、优惠等,都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杜绝账外账和“小金库”,杜绝科室收入与个人奖金直接挂钩等行为。

5、推行职业道德积分管理办法。认真落实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对收受“红包”、馈赠、回扣、提成以及乱收费、私设“小金库”、药品招标等方面列入职业道德积分管理。

三、以预防为目标,构建防控商业贿赂预防机制

1、完善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市级医院院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市级医院院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要点》等规范性文件,全面推行院务公开制度和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流程等。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的人事、财务、采购等事项的民主监督制度,坚决打压和消除滋生药品器械回扣的空间,努力遏止医疗卫生行业的商业贿赂行为。

2、实行医药购销活动警示制度。对医药销售状况有嫌疑的药品予以警示、对进购状况有嫌疑的药品予以警示、对“大处方”予以警示。实行医药代表登记制度,与医药代表签定反商业 贿赂承诺书。

3、建立医生用药评价制和超常规预警机制。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推行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对药品、医用器材采购、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管理。推行大处方医生诫勉谈话和大用量药品淘汰制度。如台州医院的药库每月均将上月的药品出库量在前20位的药品进行汇总,并送交监察审计科,由监察审计科进行统计分析,对用药量异常或可疑的药品通过专用药品监控软件进行核实和分析。在每个季末,监察审计科会同药事委员会和质控部对该季度中使用监控药品量排在前3位医生的住院病历、处方进行抽查,并进行书面警示或戒勉谈话。对在检查中发现有不合理用药、或连续用药量排在前列的人员,对照《职业道德积分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扣分。同时,对使用量持续偏高或者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采取停药或更换厂家的处理,XX停药9个品种,5种药品厂家予以更换,有效的遏制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实现了医院药品收入比例降到了40%以下。

4、建立重要岗位人员准入与轮岗管理制度等工作制度。医院对每一位中层干部、科主任及重点科室、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实行领导告诫谈话签字制度,并实行签名承诺。对财务人员实行轮岗制度。

四、以落实制度为目标,构建防控商业贿赂监督机制 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监督是关键。各地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医院各科室和医务人员的监管,形成防控商业贿赂的监督制约机制。

1、建 立廉洁自律承诺和反腐纠风责任分工制度。进一步明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纠风工作责任分工及评价标准,将治贿工作中防范的重点如防范医药购销中商业贿赂行为承诺和参加学术会议廉洁自律承诺等内容一一列入承诺书中。

2、畅通举报商业贿赂渠道。拓宽信访举报渠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鼓励职工群众举报。组织专门力量收集、分析商业贿赂案件线索,加大查处力度。

3、突出重点,建立落实行风督查通报制度。以各医院采购中心、总务基建、药品耗材使用量大以及重点财物管理方面等部门为重点,每季进行一次针对性的行风工作督查,了解防范措施和制度的落实情况、重点岗位人员的思想动态以及有无违规的情况等,在检查中发现的不足和漏洞及时进行整改,并将督查的情况进行汇总和通报,使防范商业贿赂的工作落于实处。

4、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查办大案要案,保持惩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抓住重点线索,加强与纪检、公安、工商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密切配合,集中力量,坚决查处严重破坏医疗市场秩序和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坚决查处情节严重的大要案。

第四篇:贪污贿赂与商业贿赂区别分析(推荐)

一、贪污贿赂犯罪的区分要点

1、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两者的手段、目的都不相同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为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没有归还的行为。虽然两者都是特殊的主体,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但贪污是永久地占有,挪用公款却是暂时性地占有;贪污实现了财物权的转移,而挪用并没有转移财物手所有权,只是暂时占有公款,以达到使用和收益的目的;贪污是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达到目的的,而挪用公款一般都为擅自私用公款,没有、也不必要采用贪污所实施的手段。虽然两罪同属“贪污受贿罪”这类大罪里,但由于这两个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不一样,所以贪污罪的最高刑可判死刑,而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

2、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别

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私分国有资产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属于单位犯罪。

(2)、客观表现不同,贪污罪的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个人非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为了单位集体的利益,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单位所有成员(或绝大多数成员)。须特别注意的是有的贪污案件中,虽是经单位一些领导研究决定,但非法将公共财物私分给单位的少数人的,由于非法将公共财物占有的只是少数人,所以这类案件就是相对于单位的少数自然人集体贪污的共同犯罪。

(3)、犯罪目的不同,贪污罪的行为人的目的是自己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是为了单位全体成员的利益,而是为了个人中饱私囊。私分国有资产罪中,行为人虽然也非法占有了财物,但他的目的是私分给大家,自己得到的只是一部分。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就是为单位的利益实施犯罪。

3、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

单位受贿罪的客观表现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相同的,表现为索取他人财物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单位受贿罪区别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标准有两个方面:

(1),犯罪的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即受贿行为是以单位的名义作出的。这里的单位仅限于国有单位,非国有单位不能构成单位受贿罪的主体。

(2),单位受贿罪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单位一般的受贿行为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不认为是犯罪,可按行政责任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应理解为索取,收受他人大量财物,以国家利益为代价,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使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4、共同受贿犯罪与介绍贿赂罪的区别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从犯罪构成上分析,构成介绍贿赂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贿赂人具有行贿意图或者明知国家工作人员有受贿意图,而故意充当“掮客”,从中穿针引线,牵线搭桥。也就是说,介绍贿赂的行为人是在他人有了行贿或受贿的故意的情况下,才从中沟通、撮合的。这就犹如市场经纪人的作用一样,有买方和卖方的情况下,才从中说合成交生意的。在客观上,表现为在行贿、受贿双方之间进行引荐、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沟通、撮合行为本身既非受贿行为,也非行贿行为,而是独立的介绍贿赂行为。

而受贿罪中的共同犯罪,应理解为各共同犯罪人之间有共同的收受或索取贿赂的故意,并实施了共同的收受或索取贿赂的行为,即受贿罪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其同事、家属或亲友伙同其共同参与收受财物的共同犯罪案件。

5、以上犯罪一般适用于国家机构、各级人大、党的各级机关、各级政协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是私有企业单位工作人员,虽情节相似,但是罪名不同。

对应关系大致如下: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对非国家人员行贿罪;

二、商业贿赂

1、商业贿赂行为特征:

(1)主体是经营者,赌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作为商业贿赂主体的 经营者不限于法人,除法人外,还包括其他组织和个人。法人也不限于企业法人,还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2)目的是为销售商品或 者购买商品,即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

(3)手段有两类,即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当然,商业贿赂与其他贿赂都属于贿赂的范畴,触犯刑律的都要给予刑事制裁,但在行政责任上是不同的,商业贿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行政处罚,其他贿赂要受党纪政纪处分。

2、商业贿赂犯罪

商业贿赂是一个统称,不是《刑法》确定的独立罪名,而是根据行为主体、行为性质的不同而构成不同的罪名。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3、商业贿赂与一般馈赠的区别

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4、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会计犯罪

现行《刑法》关于会计方面的犯罪主要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此罪不能涵盖的会计犯罪,根据行为的结果或性质所触及的其他罪名来定罪,如以偷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篇:商业贿赂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九、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商业发展合同范文下一篇:述职报告市长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