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o和公司范文

2022-05-26

第一篇:ngo和公司范文

NGO和NPO

NGO与NPO的含义与特征比较分析

NGO和NPO这两个名词,在今天的各种媒体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对许多人来说,它们已经不是新鲜事物,相信大多数接触过这两个词的人都会知道它所代表的英文词汇及其汉语意义。然而,在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特别是由于媒体的影响,至今关于NGO和NPO这两个名词及其概念却存在着普遍的混用和乱用的现象,很多人根本搞不清这两个词所表达的确切含义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NGO和NPO这两个词,在不同国家里往往被各有侧重地使用,或者被交叉地使用在同一个国家。1为了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NGO和NPO,我们有必要搞清他们的含义与特征,理清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一、NGO与NPO概念产生的背景:

1、NGO概念的产生与中国化:

NGO一词是英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的缩写,汉语直译为“非政府组织”。在海外,NGO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 20世纪80年代以后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和普及。目前,NGO对社会发展的推动和影响已经比肩政府和企业,它正在成为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等领域的第三支柱。2在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主流话语的国际文献中,NGO常常指的是发展中国家的民间组织或非营利组织,它们强调的主要是这些组织同发展中国家较多存在的集权政府的区别,从而带有更多的政治方面的含义。3在我国,1995年北京召开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简称“世妇会”)时,国际上的许多妇女NGO来到北京,举行了声势浩大的怀柔非政府组织国际论坛。从那时开始,媒体和广大公众开始关注这个概念。

2、NPO概念产生的背景:

NPO一词是英文“Non-Profit Organization”的缩写,汉语直译为“非营利组织”。这个概念的产生晚于NGO,大致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之后兴盛于全球。4

这种组织形态最早于17世纪便存在,是应生于工业革命中出现的社会不平等现象,其后伴随着西方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发展起来,因而它也具有丰富的西方文化和社会体制的背景。“非营利组织”这一名称本身就映射出其背后隐含的前提假设:先它而存在着另一种组织形态??营利组织,或曰企业,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由此可知,非营利组织是一个基于市场经济、政府与企业部门严格分工、独立的企业等背景下出现的概念,它的存在和特征是与市场经济的进程和营利部门(企业)的发展密切相关的。非营利组织的出现被理解为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产物。5

总体来说,NGO和NPO是从不同角度来说明社会团体的性质,这两个概念都是中国近年从西方引进的,对它们的内涵和外延以及概念的解释目前还没有形成共识性的看法。许多美国人喜欢用NPO一词;联合国的各种文件在内和其

它许多国家的官方文件里使用最多的仍然是NGO一词。中国传统文化往往把这两类组织称为公益组织或慈善组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NPO、NGO和社会团体三者内涵互相交叉,业内人士认为没有本质区别。6

二、NGO与NPO的含义与特征比较分析:

NGO汉语译为“非政府组织”,但它并不等同于“不是政府的组织”,如企业不是政府组织,但它绝不是我们这里所说的非政府组织。同样,NPO汉语译为“非营利组织”,它也不等同于“不营利的组织”,如政府是不营利的组织,但它也绝不是我们这里所说的非营利组织。

1、NGO概念的内涵及其组织特征:

关于NGO概念的界定,在国际上没有普遍的共识。目前国内学界对NGO的定义,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三种:广义的NGO是指政府和营利的企业之外的一切社会民间组织,它在外延上包括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它组织(含单位内部的、以企业形式登记的、未登记的社团等)7;狭义的NGO是指严格符合《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的社会组织,即官方概念里的民间组织,在外延上就只有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类组织8(还有一种看法是仅仅把那些纯民间的草根组织视为NGO,而把那些有政府背景的都排除在外)。中间的定义是在广义的外延上去掉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北京大学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所李景鹏教授指出:“NGO这个概念所包含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它应该是指政府以外的一切组织。也就是说,它既包括合法的组织也包括非法的组织;既包括各种政治性的、行业性的、专业性的、联合性的、学术性的社会团体,也包括各种基金会、志愿者组织、社会救济和福利组织、弱势群体的保护组织、法律的援助组织等等,甚至还可以包括所有的事也单位。但目前人们在使用NGO概念的时候,主要是指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组织,如红十字会、希望工程、残疾人联合会、志愿者组织,以及各类基金会等等。这或者可以称为狭义的NGO概念。9

学术界对NGO的定义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这里我们采取目前学术界应用比较多的一种定义,这种定义认为:非政府组织是依法建立的、非政府的、非营利性的、自主管理的、非党派性质的,并且具有一定志愿性质的、致力于解决各种社会性问题的社会组织。10

大体上,“非政府组织”指的是那些独立于政府之外、不以营利为目的、志愿性的社会组织。NGO关注的往往是社会公共性的问题和人类共通性的问题,比如贫民救助、贸易公平、环保、反战、反核等等,这些问题所涉及的一般不是个人利益、组织利益或者国家利益,而是社会的公共利益或者人类的共同利益。11我国民政部所采用的正式官方分类,是将民间非政府组织分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前者进一步分为基金会、学术性社团、行业性社团、专业性社团、联合性社团等;后者进一步分为教育类、科技类、文化类、卫生类、体育类、社

会福利类等,并在此基础上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级别区分为全国性组织和地方性组织。学者们也对中国民间非政府组织进行了各自不同的分类。

2、NPO概念的内涵及其组织特征:

NPO这个自美国发源并向世界流传的名词,它的原义指的是,由私人为实现自己的某种非经济性愿望或目标而发起的各种各样的社会机构或组织。12不仅包括基金会、慈善筹款会等公益类中介组织,也包括社交联谊、互助合作、业主和专业协会等互益类组织,还包括私人创设的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艺术团体、博物馆、研究机构等服务类组织。美国甚至把教堂也归入NPO。在美国,我们听到的解释是:这个词最容易划清公益组织与企业组织的界限,不管各类非营利机构之间有着多么大的不同,但是“非营利”可以概括他们的共性。美国人不把非营利机构称为NGO,即非政府组织,因为美国的公益组织几乎都是私人办的,所以没有必要叫做NGO。13

具体阐述“非营利组织”的含义,首先有必要区分几个概念,即“营利”与“赢利”、“盈利”的区别。从现代汉语的基本含义上我们知道“赢”,意为“赚”,相对于“赔”,从而,“赢利”指赚得利润(用作动词),或者即指利润(用作名词)。“盈”,意为充满、多余,“盈利”即指利润,或者较多的利润。而“营”的意思是谋求,“营利”相应地是指以利润为目的。因而,“非营利”的含义,并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无利润,更不是不讲经营之意,而是一个用以界定组织性质的词汇,它指这种组织的经营、运作目的不是获取利润。非营利组织是政府以外的为实现社会公益或互益的组织。

“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具体衡量指标有三点14:

第一,组织的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第二,组织的利润不能用于成员间的分配和分红;第三,组织的资产不能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私人财产。对于这一特性的理解,已经有不少研究开始强调“非营利性”的目的性,即不以营利为目的不等于组织不能进行经营性运作,不获取利润。但同时也引发出对非营利组织的另一种误解,即认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就是指确保公益性,进而又转换成“不仅以营利为目的”的解释。虽然这些变通的解释是基于中国目前的国情,为吸引民间资金兴办公益事业的,但从长远和规范发展的角度出发,不应采取模糊“非营利组织”概念的方法来解决公益不足的问题。作为一个非营利组织,就应符合上述三个衡量指标,即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不是“不仅以营利为目的”),利润不用于成员分配(而不是为长期回报作出的一段时间内不分红的经营战略),资产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转变为个人资产。

作为一种组织形态,NPO在人类历史的早期就己经存在,但作为一种在20世纪后半期发挥重要作用的社会政治现象,这类组织的界定并不完全确定,不同国家的用法也有所不同,目前,国际上较广为接收的是美国研究非营利组织的专家、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莱斯特?萨拉蒙(lester M .Salamon)教授在它的非营利组织国际比较研究项目中的界定。莱斯特?萨拉蒙指出,非营利组织有六个最关键的特征15:l、组织性(正规性);即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是根据国家法律注册的独立法人;

2、民间性,即非营利组织在组织机构上独立于政府,既不是政府机构的一部分,也不是由政府官员来主导;

3、非营利性,即不是为其拥有者

积累利润,非营利组织可以盈利,但所得利润必须用于组织使命所规定的工作,而不能在组织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中进行分配;

4、自治性,非营利组织有不受外部控制的内部管理程序,自己管理自己的活动;

5、志愿性,在组织的活动和管理中都有相当程度的志愿参与,特别是形成有志愿者组成的董事会和广泛使用志愿人员;

6、公益性,即服务于某些公共目的和为公众奉献。学者们在进行国际比较研究当中也发现,这样一种组织形式,在不同国家以及不同的领域有着不同的叫法,比如“非政府组织”、“慈善组织”、志愿者组织、第三部门、公民社会等等。

莱斯特?萨拉蒙则把非政府组织(NGO)看作是非营利组织(NPO)的一部分,他在上述非营利组织的六个特征之外另加两个特征:非宗教性(活动不是为了吸引新信徒)和非政治性(不卷入推举公职候选人)。世界银行把任何民间组织,只要它的目的是援贫济困,维护穷人利益,保护环境,提供基本社会服务,或促进社区发展,都称为非政府组织。尽管这样,人们还是经常把这两个概念互换使用。

可以这么理解:如果强调它跟强制机制的区别,那么它就是NGO;如果强调它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那么它就是NPO。两者都是相对于政府部门和企业部门而言。为什么需要第三部门呢?现在的研究者一般认为是由于所谓“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特别是由于所谓“第二种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

清华大学人文学院的秦晖教授指出:可以用公益还是私益和强制还是志愿这两个维度来划分三个部门。第一部门就是政府部门,是用强制的办法来分配资源,提供公共物品的;第二部门可以称为企业部门,或者营利部门,按照市场原则运作,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采用交易手段来创造提供私人物品的。第三部门则是通过志愿的机制提供公共利益的组织,如果强调它跟强制手段的区别,那么它就是非政府组织(NGO),如果强调它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那么它就是非营利机构(NPO)。16

《中国发展简报》的主编高?(Nick Young)指出,中国发展简报是一家民间研究机构,专门关注国内和国际的民间组织的活动。“如何有效地调动社会资源,光有热情是不够的。”高?认为,没有哪一个NGO是不想争取政府资源和政策协助的,“NGO是一个很傻的词,”高?说道,“我更愿意用NPO(非营利性组织)来描述它们。”17

另外,我们要明白,非营利组织与我国原有的事业单位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事业单位的概念是计划经济之下,政府全面负有政治、经济、社会等全方位责任的环境下的产物,而非营利组织的前提假设是政府-企业-社会三部门的分工、独立,因而它是民间的、独立运作的、有一套自身的运作规则、经营管理理念的组织形态,是公共治理结构中的行为主体之一。

三、结语:

我们可以认为非政府是从同政府的关系来认识这类组织的,其中非政府组织与民间组织比较接近;非营利组织则是从活动性质的角度来认识这类组织的。非政府是从“国家??社会”的角度着眼的。在现代国家内,最主要的组织是政府组织,政府是以某种合法程序产生的权力机构,它既握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也对国民经

济负有重大责任。在政府的权力和责任未及之处,某种社会组织就会占据政府无力顾及的空间,这就是社会空间。从政治权力的角度来说,与政府组织相对应的是社会性组织或非政府组织,它们是一些社会团体、社会机构。

非营利则是从“经济??社会”的角度着眼的。从这一角度来看,与经济组织(企业)相对应的是社会性组织,经济组织是营利组织,社会性组织就是非营利组织。因而,它们被也统一称作民间组织,即在社会中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兼具非政府性与非营利性的社会性组织,它们既不是政府机构也不是经济组织。在国际上这类组织有多个名称, “慈善组织”(PhilanthropyOrganization)、“志愿组织”(VoluntaryOrganization)、“免税组织”(ExemptionOrganization)、“民间组织”(CivilGroup)、“公民社会组织”(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等等,其作为整体被统称为“非营利部门”、“非政府公共部门”、“第三部门”等。

我们平时经常听到的国际性的民间组织中,非政府组织有国际红十字协会(ICRC)、国际商会(ICC)、绿色国际组织(GCI)、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国际性的非营利组织有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世界宣明会、国际青少年基金会等。18我国的法规和政府文件中一般称这类组织为民间组织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政府负责管理这类组织的部门称民间组织管理局;国家颁布的相关法令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指出“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包含了非政府(民间)、非营利两层含义。在我国的正式文件中,社会团体被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四类。学术性团体一般以学会研究会命名,行业性社团多以协会命名,专业性团体一般以协会、基金会命名,联合性团体则以联合会、促进会命名。19

总之,NGO和NPO这两个概念是从不同的角度对民间社会组织所做的称谓,这两个概念之间没有严格的界限,我们没必要在这两个概念之间纠缠。NPO的概念要比NGO概念包括的范围更广泛,如果要强调某一类民间组织与政治性组织的区别,我们就可以用NGO这一概念;如果要强调某一类民间组织与营利性的企业的区别,我们就可以用NPO这一概念,但这也要视不同国家的情况与人们的习惯而定

第二篇:NGO注册流程

首先你得了解什么是NGO,简单地说NGO就是非政府组织,也可以叫民间公益组织。 其次就是你想注册什么样的NGO?比如环保,援教助学?扶贫,助残等,就是锁定好自己的业务领域。

第三,找一个和业务领域相关的政府部门作为主管单位,比如想做环保类的,可以请当地的环保局作为主管指导单位。

第四,根据社会团体登记条例,你就可以向当地的民政部门申请注册了。

当然,你可能需要准备很多相关的材料。 但国内的NGO一般有这两种形式注册:

1、民非注册

2、工商注册

当然选择哪一种要根据你机构注册的难易程度来决定

中国非营利组织登记注册攻略

近十几年来,登记注册一直是困扰我国非营利组织(NPO)的难题。在法律意义上,我国只有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才是被承认的非营利组织,目前有约40余万个。但据统计,我国至少有300万个NPO,有人估算为800万个。其原因在于,受双重管理体制的限制,造成多数NPO不能顺利登记,而是以工商登记、挂靠机构和草根团队等形式存在。在性质和功能上,它们同样服务于公共利益、利润不被分配,也被公认为是我国NPO的重要组织形式。

面对各种注册形式,NPO创始人应该如何选择?在注册时可以采取什么策略?民政注册有哪几个具体步骤?这些都是公益组织创始人应该了解的基本问题。

一、NPO各种注册形式的利弊比较

1、民政注册:管制严格,外界支持多

民政注册的NPO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非和基金会,本文中的NPO主要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1)民政注册的优势

民政注册NPO的优点是有利于获得政府购买服务支持。近几年,北京、深圳和上海等地政府推进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都要求服务供应方是民政注册社会组织,并要求评估和年检等级达到一定标准。例如,北京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要求是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两年年检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

更容易向基金会申请项目资助。多数公募基金会对机构的资质要求严格,要求必须是民政注册机构。有一些非公募基金会(如南都公益基金会5.12灾后重建项目)和境外基金会(如福特基金会“好邻居”项目)不严格要求是民政注册,但强调宗旨上的公益性,需要NPO来证明自身的非营利性。

有利于建立社会合法性。民政注册机构是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正式形式,确立这一资格有利于社会认同其非营利身份,从而建立社会合法性和便于活动的开展。

有机会享受税收和公共产品价格优惠。民政注册的公益组织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出台的《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和《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收入、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和会费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前我国各地已经开始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很多NPO已经获得免税资格。在营业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医院、诊所和学校等的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由于政策落实问题,很多NPO(尤其是民非)还没有享受到优惠,在税收上与企业并没有区别。但从长远来看,落实税收优惠只是时间问题,需要耐心等待。此外,水、电等实施价格双轨制的产品,对民政注册NPO按照民用价格标准执行。

有利于接受社会捐赠。民政注册机构可以向财税部门申领捐赠票据和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这样可以有效地维护捐赠方的利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暂行办法》的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也包括民非)和基金会可以向政府申请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个人、企业对其的捐赠支出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各地每年都会认定一批机构,目前已经认定的公益机构多数是公募基金会和社会团体,民非还比较少。

有利于吸引志愿者加入。组织的公益属性更有利于吸引志愿者的全身心投入,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法定的以非营利为目的、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与志愿者的志愿性、无偿性和公益性是一致的,双方在共同宗旨下有更多合作可能。

(2)民政注册的劣势

但是,由于政府的防范态度,现有政策严格限制某些领域的组织成立,导致NPO不容易民政登记。北京慧灵智障人士服务机构已为申请民非身份奋斗了12年,2011年申请了58次都没有成功。加上登记程序繁琐,使很多公益机构望而却步。与工商注册的比较,民政注册NPO(尤其是资金来源于社会捐赠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日常管理及活动开展被主管机关监管,组织人事和重大活动时常会被干预,还要开展党建和参与政府活动。甚至有的政府部门将NPO当成附属机构,NPO被指派额外工作,这种情况十分牵扯精力,加重了组织负担。

民政注册对创业者的经济条件要求较高,如在北京市一级登记的民非须50万元注册资金,多数公益创业者很难筹集这么多资金。注册资金相当于捐赠,机构注销时不能收回注册资金及固定资产。有的NPO创始人不清楚这一规定,在机构成立后才得知投入相当于捐赠。由于非营利属性,法律要求非营利组织的所有者不能分配利润,这会限制创业者的经济所得。这些都要求创业者具备较好的经济基础。

(3)民政注册的几种类型

社会团体和民非是两种主要注册类型,有些创始人不清楚在二者之间应如何选择。比较而言,二者有不同的性质,社会团体是人的集合,是公民之间的自由结社,实行会员制,组织结构比较松散。民非是向社会提供某种服务,组织结构具有实体性;在登记审批方面,社会团体的成立审批更加严格繁琐,严格遵循同一区域内业务领域相同或相似的组织不予批准、“一业一会”,并且比民非多了申请筹备环节,程序更复杂,民非(如培训学校和民办医院)的登记要容易一些;在经费来源方面,社会团体可以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开会费收据,民非不能收取会费,只能以捐赠形式;在机构设立方面,社会团体可以举办民非,民非不能举办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可以设立分支机构,民非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在民非中,按承担民事责任不同,其登记形式分为法人、合伙和个体三种形式。有的地方如北京只允许注册为法人一种形式,有些领域则要求必须注册为法人。比较而言,注册为法人后,将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有利于开展对外经济活动,承担有限责任,而个体和合伙形式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注册资金方面,一般是个体性质的民非注册资金比合伙、法人性质的要少;在治理结构方面,法人形式的是理事会有决策权,合伙和个体是出资人决策;在财税方面,个体和合伙不能领购和开具税务发票,进行经济往来时比较麻烦。在实际的登记数量上,登记为法人的有大约一半,比较多的部分原因是某些民非(如民办学校)只能登记为法人,登记为个体的将近一半,登记为合伙的非常少。综合考虑,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民非最好登记为法人。

2、工商注册:优惠较少,双重身份问题

为数众多的NPO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而在理论上企业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这是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一个独特现象。很多知名NPO都是工商注册的,如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北京星星雨教育研究所、农家女文化发展中心、北京慧灵智障人士服务机构。

(1)工商注册的优势

工商注册不须业务主管单位,只要满足资金、场地等基本要求就能登记。可通过中介公司代理,注册快捷。便于开展经营性活动和投资,有利于资产保值增值,扩大组织规模,一些自称为“社会企业”。与民政注册相比,受政府干预和约束小,独立性和自主性强。

(2)工商注册的劣势

由于不是法定的公益组织,工商注册NPO不能享受税收和公共产品价格优惠。在企业身份下,捐赠要按规定申报纳税,按一定比例缴纳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车船税、教育附加税和城建税等。因此,尽管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与普通企业税费标准相同,如操作不当则容易造成纳税违规。在2009年“公盟”事件中,“公盟”来自耶鲁大学法学院和另外一家公司110余万资助款没有按规定申报纳税,没有交纳5%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同时也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对公盟的处罚中,罚款总额达到142万元。

在多数情况下,工商注册NPO存在双重身份和双面体制问题。它们在法律身份上是企业,实质上是非营利组织。有的机构在企业章程中突出非营利性,同时向工商部门提交一份章程补充协议,明确规定限制利润分配、解散后资产归属等要求。但是,经常的情况是,有些机构有企业章程,还有一套内部适用的非营利组织章程。例如,农家女有两套章程,一个是注册时使用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另一个是按NPO发展模式制定的,是实际执行的章程。前者虽然是名义上的,但却具有法律效力,后者在实际运作中并不受法律保护。在双面体制下,它们在组织结构、决策体制和财务管理上,实行不同于企业的管理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与非营利会计制度并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管理混乱。由于非营利章程并不受法律保护,存在注册资金、固定资产的所有权界定不清的问题。在两种情况下,这一问题更加凸显:一是机构同时有工商和民政两块牌子,在场地、人员和业务上都是一体的;二是机构原为工商注册,在向民政注册转制过程中,资产归属没有明确规则。

因为没有法定的非营利身份和公益属性,很难申请到政府和基金会的资助。例如红枫妇女心理咨询中心的身份是有限责任公司,因为没有身份,尽管具有做项目的能力,但根本申请不到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支持。为了获得资金,一些NPO开始接受境外基金会资助,政府对这些机构不放心,不可能给予注册身份和购买服务。并且,2010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繁琐公证程序使工商注册NPO面临着境外捐赠资金断裂的危险。考虑到我国实际,现在部分资助方不完全排除工商注册机构的申请,但要求它们提供能证明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材料。将来,随着民政注册的逐步放开,基金会的资助对象可能只针对民政注册NPO。

由于无法向政府申领捐赠发票和申请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利于募捐和资金筹集;企业身份影响公众认同它们的公益目的,影响组织公信力,不利于志愿者招募。

(3)工商注册的几种类型

工商注册的具体形式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这些类型都能被NPO采用,它们之间有一些区别。在法人资格方面,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单位,有限责任公司为法人单位。前三者的创办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的发起人(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个体工商户没有公章及财务章,不能在银行开立公司账户;成立有限公司的成本高一些,个体、合伙企业在申请时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有限公司要求最低3万元注册资本。个体工商户比较适合于服务型NPO,可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小,如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在1998年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适合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服务类NPO;在税收方面,个体工商户是个人性商户,须缴纳营业税(一般为定额税)和个人所得税,虽缴税较少,但不够正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为企业用户,税是查账征收。有限责任公司须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率25%);在资产方面,个体、合伙企业的发起人财产和组织财产无须严格区分,可以混同,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区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

综合来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治相对完善,运营比较规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优势比较明显。在资金充足的条件下,为了规避风险和建立规范的治理结构,NPO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更合适。

3、挂靠机构:获得合法性,缺乏独立性

采取挂靠机构形式的NPO,是指以基金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和内部团体形式存在的NPO,如“自然之友”在2010年前是挂靠在中国文化书院下的绿色文化分院,“壹基金”在2011年前是挂靠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下的李连杰壹基金计划。

(1)挂靠机构的优势

与民政注册相比,寻求可以挂靠的机构要容易一些。我国对民间成立公募基金会的审批一直没有放开,为获得公募资格,很多机构选择作为二级基金挂靠在公募基金会,这样也可以获得公募资格。作为二级机构,由于与一级单位的关系,而具有一定的合法性,能在社会上公开活动。在税收、公共产品价格、捐赠税前扣除和政府购买等方面,可享受与一级单位相同的待遇。

(2)挂靠机构的劣势

但是,挂靠机构无法人资格,活动领域须在一级单位章程的范围内。并且缺乏独立性,与一级单位形成隶属关系,在人事和财务等方面接受其监管,尤其是资金拨付及使用需要上级审核,在程序上更加繁琐,降低机构运行效率。以壹基金为例,每进行一个项目,都要经过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严格审批,层层限制,壹基金的基础性项目“每人每月一元钱”计划一直未能顺利展开。由于募集来的钱必须交由红会统一管理,2008年汶川地震后壹基金募集到的4000多万元全部交由红十字会支配,其中仅200万元由壹基金自己操作。

作为二级机构,不是独立法人,不能独立接受社会捐款,不能以机构名义开具票据,没有独立公章给具体项目实施带来麻烦。挂靠机构要向一级单位缴纳一定比例的财务管理费,例如崔永元公益基金要按照使用支出额向红基会缴纳10%的管理成本费。

除了有隶属关系的挂靠,还存在临时性的挂靠。有的工商注册或未注册NPO在申请政府购买或基金会项目资助时,为回避申请资质问题,作为一个子项目挂靠在有申请资质的NPO下,以它的名义去申请项目。这有些类似于市场招投标活动中的“挂靠”、“分包”和“转包”,如果管理不善,会被一些机构利用,将市场经济中存在的腐败问题带到公益领域中来,影响竞争的公平性。在这种关系中,一级单位要对挂靠项目负责,对财务进行监管。

4、草根团队:形式灵活,存在合法性问题

以草根团队形式存在的NPO,是指没有依法注册、以团队形式从事公益事业的NPO,绝大多数NPO是以这种形式存在。由于正式登记注册需要一定的注册资金、办公场地和专职人员,不是所有创始团队都能满足这一条件,长期维持草根团队形式成为必然选择。现实中,任何正式登记的NPO都要从草根团队开始一点点慢慢积累和扩大规模,不可能一步就能达到登记注册要求,它们都要经历从非正式组织到正式组织的过程。因此,这一组织形式可能是所有NPO都要经历的。

(1)草根团队的优势

这类NPO的优势是运作灵活,它们在决策、人员管理和组织架构等方面有较强的灵活性,效率比较高。组织解散也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可进可退。此外,还有成本低的优点,团队负责人一般是兼职,没有专职人工作员,所有人员全部是志愿者,不用负担人员工资。没有办公场地,通过互联网进行联络,运营成本很低。

(2)草根团队的劣势

但是,草根团队形式的NPO存在合法性问题。《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非名义进行活动的,应予以取缔。这意味着以组织名义活动的NPO存在被取缔的风险。在没有法人资格的情况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签订合同。风险发生后,负责人可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难以申请政府和基金会资助。在最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修改草案中,条例修改将规定“基金会不得资助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成立的组织,不得与其合作开展活动,不得吸收会员。”这意味着草根团队面临基金会“供血”中断。

由于不能在银行建立机构账户,通过个人账户管理资金,国内基金会很少能把资金打到个人账户。与商业注册机构一样,无法申领捐赠票据和获得税前扣除资格,不利于接收社会捐款。最近,湖南、广州等地相继出台了募捐条例,都明确规定只有红十字会、慈善会、经许可的民政注册机构、非营利事业单位才有资格开展募捐,自然人和草根团队不得单独开展募捐活动。

这些组织不把自己看成是“用人单位”,而是松散的团体聚合,工作人员的身份十分模糊,说不清楚是志愿者还是专职人员,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当组织规模扩大招募专职人员后,由于没有身份,无法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不利于招募人才和提高待遇。在长期没有正式合法身份的情况下,不利于提升影响力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民政注册、工商注册、挂靠机构和草根团队这四种形式中,每一个都有利有弊。NPO应在明确自身定位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外部资源、发展战略和客观环境等方面的因素,选择合适的注册形式。

二、基金会具体形式的利弊比较

如果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也可以选择登记注册为基金会,包括公墓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两种类型。如果没有条件成立独立的实体机构,也可以作为基金会的二级基金。

1、公募基金会:有公募权,民间发起难

公募基金会是可以向公众募集资金,基金来源于不特定的社会捐赠者。公募资格对于保证基金会的资金供给可持续十分重要,而不必过分依赖于创始人(企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资金要求是800万,要低于对非公募基金会的要求。《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公募基金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这也意味着可以留存近30%的收入。

但是,民间申请成为公募基金会非常困难,成立公募基金会必须具有官方背景,民间发起几乎是不可能的。目前,只有2009年成立的上海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联劝)和李连杰发起的壹基金。壹基金在2011年成功注册为公募基金会,过程十分坎坷,而且还是在深圳登记的。由于公募基金会几乎都是由政府发起成立的,其在人事任免、财务管理、理事会和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还要受制于业务主管单位,难以保持自身的独立性。

2、非公募基金会:鼓励成立,资金门槛高

近几年,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速度非常快,在数量上已经超过了公募基金会,主要有企业基金会、名人基金会和高校基金会。以个人或企业名义都可以申请成立非公募基金会,为民间社会从事公益慈善打开了一扇窗口。相对于公募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的审批要相对容易,如果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可以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能。

但是,非公募基金会不能向公众募集资金,其基金来源于特定的个人或组织的捐赠,资金来源有一定的局限。非公募基金会如果要在民政部登记注册,要求最低有2000万原始资金,这是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但是据称实际的门槛最低要2亿。由于非公募基金会是由个人或企业出资人创办,相当多的非公募基金会没有形成独立的治理结构,与企业母体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对出资人有严重的依赖性。

《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这两条标准要求非公募基金会的创始人要一直持续注资,或具备较强的筹资能力。如果筹资和基金增值不理想,会造成达不到公益事业支出比例、行政办公经费比例超标,这是不能通过民政部年检的。

3、二级基金:成立容易,缺乏独立性

由于民间成立公募基金会几乎不可能,而成立非公募基金会又需要雄厚的资金实力,成为二级基金成为一种选择。为了拥有公募资格,一些慈善团体、慈善家或知名人士依托公募基金会成立了二级基金。当前,大型公募基金会如青基会、扶贫基金会等都有很多这样的二级基金挂靠。公募基金会的二级基金的成立门槛较低,一般只要200万就可以成立,也可以具备公募资格。

但是,二级基金作为挂靠机构,缺乏独立性。在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和重大活动等方面要受制于基金会,报批程序繁琐影响了机构的运转效率。 另外,还有一类是境外基金会在中国设立的代表机构。我国只允许境外基金会在国内设立代表机构,目前民政部只批准了不到20家,它们也需要寻找业务主管单位,这是十分艰难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能在境内开展募捐,只能从境外拨款。除此之外,一部分采取工商注册的形式,例如巴迪基金会;还有一部分不经过任何注册,依靠境内的合法登记注册NPO来开展合法活动,例如美新路基金。

三、争取民政注册的策略

由于信息闭塞和经验缺乏等原因,很多NPO从业人员不清楚民政注册的路径,笔者提出以下四个策略来争取民政注册。

1、关注登记政策动态

近年来,针对社会组织登记难的问题,深圳、合肥、广东、成都、北京、宁波和云南等地政府相继出台文件或表态,规定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先取得许可证的以外,允许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等领域的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由民政部门同时担任业务主管单位。2002年以来,青岛、吉林、苏州、南京、济南和武汉等地降低社区社会组织登记门槛,实施备案制,现在已经推广到全国大多数地区。

从近两年民政部和各地政策变化情况看,结合三大条例的修改动态,社会组织实施直接登记、降低登记门槛是必然的,未来将废除饱受诟病的双重管理体制。在即将出台利好政策的前夕,草根组织应更加关注政策动态。如果符合优惠政策,可主动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2、寻找容易登记的地方

区域和层级不同,登记难度也不一样,NPO可以寻找容易登记的地方提交申请。

在区域方面,不同的地区松紧幅度有所不同。有的地方控制严格,有的地方比较宽松、主动推动社会组织发挥作用。例如,民政部与深圳市签署“推进民政事业综合配套改革合作协议”后,授权深圳开展基金会直接登记试点,使深圳成为社会组织发展特区。一直苦于无法登记为公募基金会的壹基金正是了解了这一点,才能顺利在深圳登记。北京、广东和成都等地已出台直接登记的政策,西部一些省份为支持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登记政策比较宽松。2011年初宁夏提出要建设“黄河善谷”,出台优惠措施吸引公益慈善组织和项目落户宁夏,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因此,NPO如果在某地难以登记,可以尝试去相对容易的地方提交申请,再通过设立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办法开展活动,这被称为“曲线救国”。

在层级方面,如果NPO在市或区一级不能注册,可尝试在街道登记为社区社会组织。在登记条件上,社区社会组织的注册资金、场地和人员等的门槛比较低,是目前政策支持的组织类型,更容易注册。为使活动范围不局限于一个社区,NPO可在多个街道申请登记,扩大区域范围。如果依然达不到注册条件,也可以申请备案,同样能合法开展活动。

3、得到政府认可与信任

在申请登记的时候,得到政府尤其是业务主管单位的认可与信任十分重要。在双重管理体制下,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监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方向、财务、人事和重大活动等,尤其在政治方面对其负责。NPO要争取政府部门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就要打消政府顾虑、取得信任。 有效开展活动。NPO要让政府知道,自己的团队是脚踏实地做工作的,做几个拿得出手的项目,让政府了解自己的工作成效。通过提供服务、扶贫济困和调查研究等方式,向社会提供有价值的公共物品,能弥补政府服务的不足,有效解决社会问题。

与政府建立合作关系。在新型政社合作关系中,NPO与政府之间要相互理解和支持,可主动承接政府的部分服务职能,替政府分忧解难,在促进社会整合、满足社会需求方面发挥互补作用。应与政府保持沟通关系,定期主动向政府报告团队工作情况,使政府放心。

积极宣传自己。NPO可以建立宣传网络,借助媒体渠道扩大影响,利用名人效应,邀请名人担任理事、题词和合影等,提高机构的社会合法性,有利于得到政府认可。

用感情打动政府官员。政府官员并不是铁石心肠,而是有感情的人。公益组织多是从事针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活动,其中有些活动如“希望工程”、“免费午餐”的“眼泪指数”是很高的。NPO可以对救助对象的紧迫需求进行描述,对政府官员发动感情攻势,使其意识到成立机构的必要性。

当然,也存在一种情况,由于机构有比较优秀的项目和社会影响,政府部门会主动找上门来要求做业务主管单位,这样的注册过程会比较通畅。

4、通过支持型组织发挥桥梁作用

支持型组织是第三部门内部专门为NPO提供能力建设、场地、信息和咨询等服务的组织,宗旨是促进NPO的发展。NPO大多缺乏与政府沟通的渠道,支持型组织能解决这个问题。NPO孵化器是支持型组织的一个重要类型,不仅为NPO提供办公条件、财务管理和能力建设等基本支持,还作为政府与NPO之间的桥梁发挥协调作用。我国的NPO孵化器都是在政府支持下成立的,与政府关系密切。注册咨询是孵化器的服务项目之一,通过搭建NPO与政府之间交流平台,增加双方的互信,使NPO能够成功注册。例如,恩派(NPI)孵化出壳的NPO很多都能够成功注册,其它由政府直接运营的孵化器则有更便利的注册条件。

此外,一些枢纽型组织和联合性组织(如志愿者联合会)能为团体会员提供支持服务,增加与政府接触的机会,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目前已经有几百家团体会员;一些咨询、研究机构能为NPO注册提供实用信息、协调与政府关系。因此,为成功注册,NPO可以申请进入孵化器或寻求支持型组织的协助。

四、申请民政注册的步骤

以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例,在业务主管单位并非民政部门的情况下,NPO的登记注册包括以下四个主要步骤:

第一步:取得业务主管单位的批文

根据要登记的层级和机构业务所属行业领域,与主管的政府相关科室直接沟通,向其口头介绍拟成立机构的基本情况,询问是否有作为自己业务主管单位的可能性。在没有被直接拒绝的情况下,业务主管单位会让你撰写和提交一份详细的可行性报告,并填写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报告和一些相关表格。

这份可行性报告十分重要,此后民政部门也要根据报告内容来核准注册。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成立背景、意义、必要性及可行性、宗旨和目的、业务范围、举办者、理事会和拟任法定代表人情况等基本信息,还有开办资金、办公住所、内设机构及职责、可持续发展能力、政府支持项目、成立后开展的公益活动、专职工作人员及工资情况、工作思路及工作规划等内容。

可行性报告涵盖了机构发展的基本框架,写好报告就要求你对机构的主要事项十分明确,做好人员、资金和项目等方面的前期准备工作。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买的或租的都可以。要有充足的资金,例如北京市一级的民非法人登记须50万以上的开办资金,区一级的最低3万,有的行业门槛更高。在有些专业领域,要求机构有一定数量的具有专业资格的工作人员,然后提交相关的资格证书。

把这些材料表格都填写完成后,交给业务主管单位进行逐一审核。如果审核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就会下同意批文。

第二步:接受民政部门的审查

将经审核的可行性报告和业务主管单位批文提交给民政部门,然后进行名称核准。在获得同意申请注册的批文后,到民政部门的网站上填报《登记汇报表》(与可行性报告内容相同)、《理事会组成人员基本情况表》、《民非法人登记申请表》、《民非章程核准表》、《民非负责人备案表》等表格,接受民政部门的预审查。其中,法人登记申请表需经当地派出所或人事部门盖章,然后将纸质原件提交给民政部门。还需要提交场所使用权证明、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法人代表简历等材料。如果填写内容不全或无效,民政部门会通知你拿回去重新补正。

在你准备材料的同时,民政部门的主管领导还可能会找你面谈,了解机构的基本情况。然后,民政部门要对你的机构进行现场考察,以便核实办公场地的真实性。

第三步:领取登记证书

如果机构通过了民政部门的以上各项审查,在10天之内,就能顺利拿到民政部门的批文。之后要去做验资,验资款须打入会计师事务所指定的验资账户,通常1天就能验资结束。然后,拿着所有最终定稿的纸质材料交到民政部门登记大厅,在15个工作日内就可以领取登记证书。

第四步:办理机构必备的各种手续

需要携带登记证书,到公安机关刻制印章,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后,再到各区的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3天内去管辖税务所报道,税务专管员要现场核查地址,批准之后就可预约安装税控器和购买税务发票。然后去原验资银行开设机构账户,再回到民政部门把这些机构信息备案。

然后,带着相关手续到会计师事务所把验资款转入新设立机构的账户下。还需要购买票据,到财政部门领取捐赠票据,部分领域的民非要到业务主管单位领取专用票据。之后再去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员工社会保险开户,如果员工人数少也可以选择人事代理。如果机构有收费项目,还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这些手续都办好后,机构就可以正式开始运转了。

王世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在读博士

第三篇:台湾NGO观感

资料来源:中国青基会 作者: 汪文斌 时间: 2009-09-10

此次台湾之行,收获颇丰,感触良多。促使对大陆尤其是青基会事业以及本职工作进行了一些思考。

感受: 台湾NGO较发达

发达的标志是:

(从需求者来说)任何事有人管;

(从服务者来说)有人管任何事。

虚拟个案:

某甲:男,年龄不限,农民,在某山区,原著民。(以下所出现的组织皆为NGO组织)

他参加了农会。他可以享受到农会提供的低息贷款,高利存款,种子、农药、化肥补贴,可以享有全台湾所有险种中缴费最低、受益最高的医疗等保险。因为农会有自己的企业。 他从事何种种植或养殖(种槟榔或养蚕),都会有相关行业机构或协会提供的技术指导或培训。

如果他愿意留在本地,会有原著民文化保存发展之类的组织帮助他发展有原著民特色的经济,传承原著民文化。

如果他想外出务工,则会有帮助原著民移出生存保障的组织来对他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并且跟踪服务。

如果他工作后失业,政府会提供6个月每月18000台币(相当于4500元人民币)失业补助,还可以免费接受2个月的技术培训,并且介绍工作。

如果他的家庭出现问题,如暴力,虐待儿童,或疾病,或天灾,也有相关组织对口帮助或服务。

如果他娶了大陆媳妇,因为政策规定落户和工作有一定限制,那他的媳妇则会接受到在台生活工作指导及相关职业技术培训。 如果„„

个案说明,台湾的NGO组织无所不在,无微不至。

数字印证:

在台湾,基金会大约6000多家,其他协会10000多家,总计20000多家。台湾有2300多万人口,平均4000人就有一个基金会,1000人就有一个NGO组织。

台湾的人口密度居世界地区第二位。我没有权威的统计,但我想,台湾的NGO组织的密度肯定不会低。

数字说明,台湾的NGO组织辐射面广,覆盖率高。 台湾NGO发达的原因——

其实,台湾NGO发展的历史并不长,1987年解严之前,台湾只有少数官办的“寡头基金会”,解严之后,才大规模发展起来,呈决堤之势。

台湾的NGO发达的原因大致有三: A、政府扶持。

1)、门槛低。台湾《人民团体管理办法》规定,凡有台币3000万元(人民币700多万元),就可以成立财团法人;凡有30人共同发起,就可以成立社团法人,从事符合宗旨的相关活动。

2)、政府购买。台湾的NGO组织,约三分之一的资金来自政府购买。一是公办民营,许多公益性机构,如养老院、托儿所、医院,都是政府出钱,请NGO组织经营。二是专案申请,许多项目,政府出钱,进行招标,由NGO组织竞标实施。三是拨款,一些固定的项目,财政或相关机构,固定拨付给相关组织实施。许多小一些的NGO组织,光申请的政府项目或拨款就可以养人做事,如果行有余力,再筹募一些,就可以做大一些。 B、定位明确。

台湾的大多数NGO组织,都小而专,非常聚焦。吃鱼的吃鱼,吃虾的吃虾。从他们每个机构简洁、直接、明了、有限的机构使命中可以看得出来——我就干这个,并且我就干这些,很少有包打天下、一概通吃的基金会。越是专,才可能精,才有存在的必要性和生存的空间。如同成熟的市场经济:我开冷饮店,我也有顾客;我在商场给裤子扦边儿,我也有饭吃。既然存在这个社会需求,你政府就得管,你就要掏钱;因为有社会需求,总归有人会认同,会支持。 C、 志工队伍。

我不知道台湾有多少名各类志工(志愿者)。事实上也不好统计,因为这是变动的,松散的。但是我们随处可见志工的身影。志工原来叫义工,在繁体字里,义字底下有个我字,好象义工是为自己的,所以改为志工,表示有心人士。台湾的公益事业,志工是重要的支撑,可以说,没有志工,就没有台湾现在的公益发展状况。那么,为什么台湾会有这么多志工呢?因为志工许多是接受过NGO帮助的人,他们反过来服务他人,服务社会,就如同我们说的自助助人,爱心传递。

综上,台湾的NGO发达的原因还有许多,但以上三点我的印象最为深刻。

当然,台湾的NGO并非没有问题,没有困扰。我个人粗浅的认识,两个方面:一是资源整合不好。相同性质的机构都在做同样的事,服务同样的人群,你干他也干,配置不优,重复浪费。二是政府的拨款项目资金到位缓慢,项目款一般年中才给第一批,年底能结算就算好的。这样,就需要NGO机构先垫支,有些财政比较紧、周转困难的基金会,运行就比较紧张。台湾的同行们也在反思这些问题。

思考: 价值 亲信 队伍

思考一:价值

对于NGO来说,影响许多人,和改变少数人,哪个更重要?

这实质上是一个不好回答的问题。因为两个都重要,如果可以兼得的话。但如果不能兼得呢?如何取舍?这就是机构的使命问题——你究竟要干什么?你的价值如何体现?

我们资助了许多人。资助——非常准确——仅仅是在一个关键阶段给予了他资金上的帮助。我们说,改变了许多孩子的命运,其实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因为除了那一次的、或一些的资金上的帮助,我们还做了什么?当然,也许不是我们不愿做,可能是我们做不过来。

反观台湾的有些基金会,他们对准目标人群,做深做透,甚至一盯几年。目的完全聚焦于受益人的改变:资金的资助—技能的培训—心理及情感的关怀—整体再造方案制定—共同实施—跟踪评估—结案。他们为什么这样做,好处是什么?

如果说影响一个人就如同流星远远划过恒星,只能发生轨迹的偏移;那么改变一个人,就如同流星坠入恒星的引力场,改变它的星域,成为恒星的行星或坠入恒星。

我们资助的人为什么没有成为我们的铁杆,就是因为我们没有完全改变他,我们对他的影响比较小。我们都忘了他,他怎么会一直记得我们呢?我们对他的帮助很小,他怎么会拼力帮助我们呢?

上一次和一位同仁讨论职业教育的话题,说希望工程为什么搞职业教育。理由很多,但都不是我们独有的理由,因为那些理由是所有做职业教育的人都会说的理由。忽然冒出一句“为了让希望工程受助者的后代不再需要希望工程的资助。”一下子,似乎亮堂了。

我们不能资助完他父母,还要资助他儿女吧?那我们资助他父母起了什么作用?事实上,我们资助的人,许多没有改变自己的命运,当然就改变不了后代的命运。职业教育,恰好是这一价值理念的体现——真正改变人!

目前,许多做得似乎比较好的机构,存在着一种倾向:做事不问为什么。因为他们运营好,活动多,声势大,表面非常繁荣。但他们陷入了规模泡沫和活动怪圈里,卡拉OK,自娱自乐,迷失了使命,淡化了价值。

公益机构,凡做事要问为什么,最后要什么。要以使命为统领,以价值为取向。影响人的事要做,改变人的事更要做,面上的规模要做,点上的深度更要做。 思考二:亲信

先说一下台湾基金会的行政成本和管理、筹资等费用的情况。台湾并没有法律规定NGO成本应该是多少。但一般的在20%左右。台湾同行对大陆同行普遍关心这个问题感到比较好奇,他们不知道大陆的基金会普遍为此而困扰。因为在他们那里,这个问题基本上不是问题。只要你的专案申请中的预算通过,你就可以按预算去走;只要你和捐赠方有协约,你就按协议执行;只要你通过了政府的年检,财务情况通过年报或网络公布,就应该没有问题了。

但大陆总是在矛盾当中:一定比例的行政成本和筹资管理成本,NGO总是觉得少,而捐方总是认为多。症结究竟在哪里?

我分析,原因主要有两个:

一是台湾的NGO面对的捐方相对较少,有些甚至就一家(政府,或财团),沟通理解比较容易;

二是捐方知道需要这么多钱。试想,如果你收了一个捐方的费用,但他没有看到你把钱花到自己身上,或看见花到别人身上,他能不起疑吗?

在一家台湾基金会,我诧异他们的简报每期都要印10几万份,问为什么,答曰,给每个捐方都要发,不管他捐过几次,不管他捐了多少。试想,一个人给你捐过10元钱,但他从此每期都收到你的简报,他做何感想?因为他捐的钱连一期简报的邮寄费都不够;一个捐方捐了许多钱,尽管你只寄他一份简报,但他知道你会给捐钱少的人也寄简报,钱花到那些人身上了,他也会心里塌实的。

简报只是一个例子,其他服务更要到位。当捐方明明知道你要花钱,该花钱,也花了钱的时候,对你的疑虑就会少许多。

为什么许多国外的NGO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老客户,为什么我们没有把每一个初次的捐款人都培养成长期捐方?如果真做到那样,现在是怎样一种境况?

事实上,这是许多机构抓大放小的势利策略所致,是认钱不认人的市侩作风所致!

当然,也许我们的捐方太多了,我们服务不过来;也许我们要追求效率,所以我们要奉行大捐方战略。但是,不近无以亲,不亲无以信。我们的选择势必会导致这样的结果:虽然圈住了钱,却没有笼络住人;我们必将天天向生人要钱!

让我们神往一下这样的情景:

——我们珍视每一个捐款人,因为无论他捐款多少,难得的是他对我们的深深属意;我们时时想着他,把他当自己人,信息分享,喜忧与共;由近而亲,由亲至信。他必定会成为我们的伙伴,我们的朋友,我们的亲信,和我们一起,分担使命,共襄善举。

——我们着力帮助我们的服务对象,想他们所想,急他们所及,帮他们改变生活,改变命运。他们一定会真心感激我们,成为我们的拥趸,我们的同志,我们的信徒!

我们需要改变:使命、方略、价值;我们需要投入:注意力、情感、经费„„因为我们必须认清一个道理:任何东西,都需要换取;你得到的多少,印射出你投入的多少! 思考三:队伍

我不得不惭愧地说,台湾的社工队伍,整体素质要高于大陆社工。

一是台湾几乎所有的一流大学,都有社工专业,培养了一大批专业人员,即使在职的社工,也大多在修社工硕士、博士。

二是台湾社会注重实务。举个例子,一个博士在大学里一直教书,可能到最后没书教了,而一个博士在NGO工作,会有许多大学争相请他去大学讲课。因为他有实务经验。

我们必须承认社工是一个特别的专业。政府官员只看上级的脸色,因为他的升迁荣辱取决于上司;企业人士只看交易对方的脸色,因为他的利润效益来自于对方。而社工要看两头的脸色,因为他的使命靠两头意愿的实现来达成。社工要募钱,要管钱,要花钱,还要花好。这是专业,是更高要求的专业。

大陆的NGO组织的人员多来自主管单位系统,缺点是行政化气息太多,官味太浓。许多人宣传动员、社会活动能力强,但项目制的行事能力有待提高。

社工还需要情怀。我对台湾社工的概括是:有古风、有雅意,有书卷气。我想,社工要长的和别人不一样,要有独特的气质和气息:他们的微笑里有温度,他们的行止中有善意!他们不仅仅是在接到捐款时才有笑容,他们不是有镜头时才去拉被资助者的手!

志工队伍,我们的肌肉,我们的细胞。

但这个问题,我们尚未破题。

大陆公益事业,任重而道远!

第四篇:孤残儿童领域NGO

1、Care of China’s Orphaned and Abandoned 主要工作领域:儿童福利

联系方式:Anna Lusty14a Mill Hill Road, Acton, London W3 8JA UK Tel: + 44 208 752 0643 Fax: + 44 208 752 0642 网站:; .uk 英国救助儿童会

1919年一战结束后,战胜国联盟对德国的经济封锁仍在继续,英国救助儿童会,当时还是一个紧急救助基金,帮助饥饿的德国儿童。 Eglantyne Jebb (1876-1928), 主要的创始人之一,在伦敦分发“一个饥饿的婴儿”的传单,批评政府的复仇政策,因而被逮捕并罚款。但是很多公众对她的筹款呼吁慷慨回应。 接下来的几年里,救助儿童会向欧洲发送救助援助和救助人员,也相继在好几个国家成立合作机构,并形成了救助儿童会国际联盟,此后发展到在27个国家拥有会员机构。同时, Jebb起草的儿童权利宪章于1924年被国际联盟(注:联合国的前身)采纳,成为1989年颁布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基础。今天,除了对人道主义紧急救助做出回应之外,英国救助儿童会在全球50多个国家开展工作,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

上个世纪90年代,英国救助儿童会以香港为基础,在西藏执行了基础教育、水和卫生等项目,在安徽开展了把有学习困难的儿童融入主流的幼儿园的项目,以及将一个孤儿院改造成能提供家庭般照顾的小组家庭的试点项目。自从1996年在云南设立办公室后,英国救助儿童会的各项工作稳步地在广度和深度方面取得进展,成为在中国的最大的国际非政府组织项目之一。在所有的项目地区,英国救助儿童会都是与当地的政府伙伴紧密合作,通过对直接从事儿童工作或者进行这个方面研究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儿童权利培训,介绍它的独特工作方式。

艾滋病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工作领域,1996年英国救助儿童会就在云南开展了一个以学校为基础的同伴教育项目,接下来在2000年又在云南瑞丽进行了一个预防和关怀的综合项目。此后,又尝试在新疆和安徽以上述两个项目的方式开展项目。在西藏项目(教育、水和社区健康项目一直在继续还有所扩大)经验的基础上,从2001年开始,在云南的一个基础教育项目中,把以儿童为中心的教学方法介绍给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学校,还开展一些增收活动支持当地的学校。与此同时,孤儿院的小组家庭模式在其他几个省份得到复制,救助儿童会目前正与民政部系统合作,制定寄养的国家标准。英国救助儿童会还鼓励以社区为基础的对艾滋孤儿的关怀,五年多来,它还与全国的民政系统合作制定对流浪儿童的恰当的关怀。开展的其他活动还包括:在云南和广西进行的以社区为基础的反贩卖儿童计划;对劳教青少年进行转化的实验项目;在安徽,为残疾儿童及其家长、残疾青年、外来打工者的子女提供社区设施和支持。救助儿童会还为好几家当地的非政府组织提供技术支持,还支持对双语教育、儿童和移民、跨代贫困的应用型研究。

2003/04财年(截止到2004年3月31日),英国救助儿童会的总收入为 1.78亿欧元。其中,公众的捐款和遗赠占41%,8% 来自销售物品(主要是捐赠的物品)所得; 49% 来自基金会、政府和多边机构的拨款。近期,中国项目的捐款方有:英国国际发展署、欧盟、 嘉道理基金会、福特基金会、 Twining有限公司以及救助儿童会国际联盟的其他成员机构。

4、Operation Blessing 在中国大陆开展工作始于:1999 主要工作领域:手术、医疗义诊、教育支持、井水工程、赈灾 Surgeries、medical clinic、education support、wells and cisterns、disaster relief 开展项目地区:1999 在华员工的数量:中国30人 外国2人30 宗教背景:基督教

宗旨:帮助减轻痛苦,重建人类尊严,带来对未来的希望 联系方式:Kara Waddell, 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北京100016亮马桥路32号 高澜大厦106室

Tel: +86 10 6466 9296 Fax: +86 10 6466 9256 浏览网址:。 邮箱: 慈福行动

作为在中国成立于1999年的慈善机构,慈福行动的宗旨是“帮助减轻痛苦,重建人类尊严,带来对未来的希望”。以这些目标为导向,慈福行动开展了很多国际上普遍实行的人道主义项目,包括:

孤儿和贫困儿童手术:慈福行动一直关注中国儿童的成长,尤其是有身体残疾和各种疾病的孩子。我们的目标是帮助孤儿或贫困儿童的病残得到医治或改善,挽救生命,提高生活质量,促进孤儿回归家庭。

唇腭裂手术:慈福行动唇腭裂项目旨在为患有唇腭裂的孤儿和贫困儿童提供免费的手术治疗机会。2003年至今,我们已经资助800多名儿童实施了唇腭裂修补手术治疗。目前,我们主要在四省市进行此项目:北京,河南,新疆,安徽。2006年,我们每个月正在为大约50名儿童提供唇腭裂手术。 教育支持:慈福行动在农村贫困地区开展“人之初”助学项目,帮助贫困的中小学生完成中小学教育;慈福行动的助、奖学金项目也将向更有需要的方向转型。与此同时,慈福行动也将把助、奖学金的授予机会放在城市打工子弟学校,让那里的农民工子弟同样得到受助的机会. 医疗义诊:1999年至今,慈福行动已经在20多个省进行了250多次医疗义诊,为13.5万多患者提供了免费诊疗和药品。在义诊的同时,我们也为当地医生提供了专业培训,为当地村民提供基本的健康和卫生教育。 净水工程:慈福行动在中国的偏远缺水地区建造了水窖和水井工程, 为当地贫困居民解决了严重的缺水问题, 从而结束了以前得走两个小时的路去提水的日子, 使得当地居民有更多的时间在他们的田地里干活。 到目前为止(2000-2006),慈福行动在甘肃,宁夏,青海,云南和吉林共完成了5000个水窖和水井工程。赈灾:慈福行动向受灾地区提供为灾民提供食物、医疗用品、临时住所和财政支持。

5、International China Concern 在中国大陆开展工作始于:1955 主要工作领域:儿童福利 开展项目地区:1955 在华员工的数量:中国100人 外国20人100 在华年均预算:300,000美元 宗教背景:基督教

宗旨:将上帝的爱带到绝望的处境中,带来切实的变化。 联系方式:Kirsten Britcher 湖南410015洪乡邮局703信箱 Tel:+86(0)731 538 4256 邮箱:

网站: 关注中国国际

关注中国国际成立于1994年,旨在改善对中国孤残儿童的关怀。该慈善机构最初在香港和英国注册,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在澳大利亚、加拿大、马来西亚、荷兰、瑞士和美国等国拥有支持者的网络。 1995年,关注中国国际在湖南长沙建立了一家“孤儿之家”,为30多位被遗弃的儿童提供住宿,所有这些孩子都有不同程度的残疾。目前,该组织管理着两个“孤儿之家”,照顾着100多名儿童。中国本土员工已经接受了广泛的、实地的培训,在该机构中担任各级职务。

关注中国国际为来自全国的孤儿院工作人员提供治疗和特殊教育等方面的培训,它用它在长沙的工作为例说明到底能实现什么。每年,关注中国国际安排好几支培训队伍到中国,均由拥有残疾儿童康复和治疗等专业经验的国际志愿者组成。

该机构的资金来自私人捐款。

6、Holt China Children’s Services 主要工作领域:帮助跨国收养儿童 开展项目地区:1992 在华员工的数量:中国28人 外国人28 在华年均预算:2,300,000美元

开展活动的其他国家:全球19个国家 宗教背景:基督教 宗旨:浩德国际儿童服务中心致力于通过维护家庭、国内和跨国收养以实现上帝让每个孩子都有一个长久的、充满爱心的家庭的意愿。 联系方式:Jian Chen, China Program Director PO Box 2880, 1195 City View Eugene, OR 97402, U.S.A. +1 541 6872202; Fax:+1 541 6836175 国内请联系:

毕建军女士,中国项目总监 100025北京朝阳区

延静里中街凯泰公寓2101室 +86 10 6595 2295 Fax: +86 10 6530 2671 邮箱:

网站: 阅读:659 浩德中国儿童服务中心

浩德国际儿童服务中心成立于1959年,创办人是一对美国夫妇,他们育有6个孩子,此外还收养了8个朝鲜战争孤儿。这个非营利性的机构是世界上最大的跨国儿童收养机构。

去年,浩德已经帮助了大约3,000 个美国家庭在中国收养孩子,这些孩子来自全国除西藏以外的每个省份。除了帮助收养孩子以外,浩德中国儿童服务中心还与多家孤儿院合作,改善生活在孤儿院的孩子们的状况。该机构已经开展多个寄养项目,分布在南昌(江西省)、南京、桂平、贵港(广西省)、福州(福建省)、湛江(广东省)、梅河口和延吉(吉林省)等地。 寄养项目分两种,一种是短期内把孩子放在某个家庭里照顾,另一种是比较长期地照顾残疾儿童。浩德还对孤儿院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为孤儿们提供营养、教育和医疗的支持,还资助一些残疾孤儿进行矫正手术。

此外,浩德还为有特殊需要的孤儿提供医疗、经济的帮助以及其他支持。 浩德国际的资金主要来自领养孤儿的家庭交纳的收养费,一些项目受美国国际发展署的资助。

第五篇:NGO组织绩效考核办法

社会团体(NGO组织)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我会战略规划纲要中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全面提高机关工作效能,进一步调动全体干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学习力、执行力和创新力,提高组织绩效,转变机关作风,建设学习型、实干型、创新型、服务型组织,切实提升机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和整体效能,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保障我会绩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绩效考核委员会,工会主席任主任,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任委员,负责修改审定考核办法、考核目标,决定重大考核事项,受理考核复议,决定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二章 考核原则和对象

第三条 考核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提高干部员工的工作绩效为导向,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测评相结合,通过建立科学的工作绩效评价体系,有效地指导、检查、激励机关干部员工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加强交流沟通,不断促进我会全局工作开展。

第四条 考核对象。非驻会领导以外的全体干部员工。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内容由定量考核和定性测评两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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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依据以考核对象所在岗位完成的季度/月度工作计划情况为主。

三、会长助理以上岗位的考核内容、方法。 (一)考核内容

1、任务绩效:体现本职工作任务完成的结果.每个岗位都有对应岗位职责的任务绩效指标。

2、管理绩效:体现管理人员对下属工作管理的结果。

(二)考核方法

1、考核周期:季度考核和考核相结合,其中以考核为主,常务副会长负责管理绩效的考评。

2、季度考核得分(每季度1次)=季度任务绩效*权重(80%)+ 季度管理绩效考核得分*权重(20%)

季度管理绩效考核得分=工作任务分配得分+沟通效果得分+下属发展得分+管理力度得分

3、会长助理以上的绩效考核,由常务副会长及非驻会领导在听取考核对象的工作报告后,综合评定。

四、部门正副职岗位的考核内容、方法。 (一)考核内容

1、任务绩效:体现本职工作任务完成的结果.每个岗位都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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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岗位职责的任务绩效指标。

2、周边绩效:体现对相关部门的服务结果。

(二)考核方法

1、采取“二级考核,双向测评”的方法。

2、考核周期:季度考核和考核相结合,其中以季度考核为主,分管领导负责考核对象季度任务绩效的考评。

3、季度考核得分(每季度1次)=季度任务绩效*权重(60%)+ 季度周边绩效考核得分*权重(30%)+季度自我测评得分*权重(10%)

季度周边绩效考评:由考核对象作季度述职报告,采取全体领导干部员工民主投票打分形式测评。

4、部门正副职岗位的绩效考核,由绩效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对象每个季度的考核得分情况综合评定。

五、部门职员的考核内容、方法。 (一)考核内容

1、包括工作业绩评定和工作态度评定。 (二)考核方法

2、考核周期:季度考核,其中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工作业绩和工作态度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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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季度度考核得分(每季度1次)=直属主管的评定*权重(50%)+分管会领导的评定*权重(50%)

4、部门职员的考核得分为每季度考核的平均值,考核结果由绩效考核委员会审定。

六、各职级综合加减分项目。

(一)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方案得到会领导表彰,并在实际推广应用中获得良好效果的,考核加20分。

(二)完成会领导交办的岗位计划外的项目型工作,并获得良好成效的,考核加20分。

(三)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免/降职或考核扣20分。

(四)因工作乱作为或不作为造成不良后果,被会员企业投诉或遭上级主管单位通报批评的,将被免/降职或考核扣20分。

第四章 考核反馈和应用

第五条 绩效考核结束后,由各岗位上级主管在一周内组织安排绩效面谈工作,绩效考核面谈目的是了解考核对象对绩效考核的反馈信息,并最终提高考核对象的工作业绩和综合能力。

第六条 绩效考核结果的应用。按照绩效考核的原则,各岗位将实行末位淘汰制。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优秀的,绩效工资*150%,年终奖金*200%;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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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绩效工资*100%,年终奖金*150%;考核结果一般的,绩效工资*90%,年终奖金*100%;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绩效工资*70%,连续两个季度考核结果处于末位的,将进行末位淘汰。

第五章 考核时间和实施

第七条 职员季度考核工作由各部门负责人在每季度末最后一周内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反馈财务处进行绩效工资核算,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各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绩效面谈,并提交各类考核表单,由人事处统一建立绩效考核档案。

第八条 其他岗位季度考核、考核中的工作述职、总结由办公室在每季度末第一周、末最后一个月内组织实施。具体时间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附表

(一)《岗位季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汇总表》 (二)《机关领导季度考核表》 (三)《机关领导考核登记表》 (四) 《机关中层领导干部季度考核表》 (五) 《机关中层领导干部民主评议表》 (六) 《机关中层领导干部考核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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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职员岗位绩效考核表》 (八) 《机关绩效考核面谈记录表》 (九) 《机关绩效改进计划承诺表》

第十条 本办法由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修改和审定。本办法未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示日起实行。

6 / 6 事宜,由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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