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

2022-08-23

第一篇: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

成都租房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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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租房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在成都租房,租房公积金是可以提取的,但是需要经过一定的流程。

一、申请条件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在工作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二)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三)承租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廉租住房或政府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提取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交配偶身份证原件、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原件。

(二)业务办理材料

1、承租商品住房,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原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承租商品住房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承租商品住房暂时未办理房屋产权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复印件一份。

2、承租廉租住房或政府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提供配租协议或由相关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租专用收据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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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承租公有住房租赁协议原件。 特别提示:

1、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提取申请人需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本人储蓄账户。

2、职工承租单位提供住房,由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办理。

3、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原件。

三、提取金额

(一)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提取时职工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且不超过规定限额。自20XX年3月10日起,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限额为15000元。

(二)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足时,在配偶符合提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三)多人共同承租同一套住房,提取金额按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租赁关系或租金分配方案,在可提取金额中按各自负担房屋租赁费用比例提龋无租金分配方案的,以平均方式核定每个参与合租职工可提取金额。

(四)职工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为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四、申请时间

(一)职工应在房屋租赁合同生效至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6个月内,办理提取申请。 (二)职工在一个自然内,只能申请办理一次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两次业务办理时间应间隔12个月。

五、办理方式

(一)职工个人办理租房提取业务,采取职工本人或配偶到中心各服务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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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为职工集体租赁住房,采取单位预约集体件形式办理。

六、办理时限

(一)个人办理业务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篇:成都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协议书

协议编号:WTTQ0,000,001

成都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协议书

委托人(以下委托人统称为甲方):

⑴⑵⑶

受托人(以下称乙方):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委托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达成本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07‟3号)和《成都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自动审核管理规定(试行)》,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将资金划入甲方公积金联名卡储蓄帐户。

二、甲方住房贷款类型为:( )1-商业贷款,( )2-公积金贷款,( )3-组合贷款,贷款发放银行为。

与贷款合同相关信息:

第一(主)借款人:

贷款房屋地址:

贷款金额:贷款合同起止时间:

贷款识别号:还款日:

委托人⑴与第一(主)借款人的关系:

附注:

三、甲方授权乙方通过银行计算机系统(包括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甲方贷款的相关信息,同时许可银行向乙方提供甲方贷款的相关信息,直至本协议终止。具体查询内容如下:

1、借款人及其证件类型和号码;

2、贷款房屋地址;

3、贷款银行,贷款合同起止时间,还款方式,贷款识别号码;

4、贷款金额,截止查询时点的贷款余额,最近十二个月已还款额,合同约定还款日。

乙方对获得的甲方所有贷款信息及还款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且只能用于乙方公积金提取。

四、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委托提取时间为月日。

五、甲方委托乙方每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能超过银行提供的委托提取时点前十二个月的还款总额。

六、乙方应于“委托提取时间”次日将核定提取的资金划转入甲方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帐户并告知甲方,遇节假日顺延。

七、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或升位)、公积金联名卡信息发生变更的,须及时向乙方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影响提取,乙方不承担责任。

八、当乙方不能从银行获取甲方贷款、还款信息时,乙方将及时通知甲方, - 1 -

协商终止本协议;甲方需终止本协议的,应向乙方书面提出并办理终止手续。

九、本协议有效期至本协议第二条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全部结清之日次年止。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⑴

通讯地址:

系电话:

移动电话:

乙方签字并盖章:

电话:96319

⑵⑶电子邮箱:年月年月- 2 -日联日

第三篇:成都市进城务工农民工租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公积金,不仅能购房还能交房租!记者日前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成都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根据《办法》,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而进城务工农民工则可以用这笔钱购房、租房。至此,对于保障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住房问题,我市已经相继出台了几项优惠措施,从购房享受契税补贴到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也能购买经适房,再到公积金可以购房和租房,用最实在的举措让这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在成都也找到了家的“归属感”。

签订一年合同就应缴存公积金

“只要签订一年合同,就要给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缴存公积金。”公积金中心负责人说,根据规定,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缴交住房公积金。各用人单位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缴交住房公积金,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缴存基数最低可按当年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缴交,缴交比例应同单位执行缴交比例一致。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个人缴存的那一部分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每月从务工者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同时,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购买成都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都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租房可提公积金 一年申办一次

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在公积金提取方面,《办法》规定,凡是符合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均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而和我市的公积金缴存职工不同的是,农民工不仅购房可以提取公积金,租房也可提取公积金。”公积金中心负责人表示,《办法》明确规定,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租住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租房要提公积金怎么提?《办法》规定,其提取时应提供当年度内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房屋租金发票(或收据)、身份证、户口簿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或房屋备案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据了解,按照《办法》规定,租住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一年申请办理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期实际已支付的房租金额。 本报记者 李凌翌

更多优惠

购房享契税补助

进城务工劳动者首次购买中小户型住房,将享受政府的购房补助,节约购房款近1%。据了解,按照相关规定,凡是4月10日(含4月10日)起,首次在成都五城区和高新区范围内,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的成都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将享受政府购房补助。

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无论是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还是二手住房,都可以享受购房补助。按照政策规定,成都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的,所应缴纳的契税大部分为1.5%,其中地方现在所得部分占65%。按照这个比例计算,购房者所能享受到的资金补助近购房款的1%。相关负责人强调,对于购房时间是在今年4月10日的新建商品住房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购买二手住房以房管部门买过户登记受理时间为准。

也能购买经适房

为了让进入成都市区务工的外来农民工也能在工作所在地安家置业,从今年起,我市首次允许有大成都范围内农村户口的外来进城务工人员申请购买成都中心城区的经济适用房。“目前,进城务工人员申购经济适用房仅限于全域成都内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相关负责人表示,以前只能保障城镇居民的住房,现在住房保障政策已经覆盖到本市的进城务工人员。以后,也许还能打破其他方面的限制,让更多的居民得到基本的住房保障。

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农民工申购经适房的条件是: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无城市自有产权住房(包括“新居工程”的安置住房),家庭年收入在4万元以下,户籍属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家庭成员中拥有两个(含两个)以上,其中主申请人在务工所在地的城镇,连续缴纳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两年以上(含两年),并首次在城镇购房的我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可以申购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购房者在购房时应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和销售商提供齐全的“五证”、“二书”,这是法律对销售方的基本要求。“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四篇:公积金提取指南(成都参保)

提取成都住房公积金指南

一、付首付提取:

(一)商贷购房提取(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一年内提取)

1、《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不用提供此项)

2、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3、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原件

4、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购房备案表原件

可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购房款且不超过购房合同备案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

备注:如果是配偶名义购房还需对方身份证原件和结婚证原件。

(二)购买二手房提取(取得房屋产权证一年内申请)

1、《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不用提供此项)

2、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3、房屋买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4、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原件、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可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购房款且不超过房屋产权证登记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还款一年及以上)

1、《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不用提供此项)

2、购房合同原、复印件

3、住房贷(借)款合同原、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银行打印的当期已还款明细(近6个月以上记录),

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应同时提供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还款凭证。

6、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此项是针对配偶名义购房以及贷借款人是夫妻双方的)

可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期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且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 建议员工去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的同时签订到期自动还款协议,需要本人或配偶前往,协议签订后每年公积金中心自动将钱转到员工的公积金联名卡上。次年公积金转账时间为签订协议月份。

三、温馨提示:

成都公积金中心政务服务分中心每周六上午9点至12点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签订委托提取协议等。

1、 成都公积金中心政务服务分中心地址为: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房地产大厦三楼(贷 款业务办理)、四楼(提取业务办理)。

2、 政策咨询可拨打服务热线96319,或登陆网站

第五篇:住房公积金提取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1-08-07 查看次数:39153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和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住房消费情形和提取额度

第五条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二)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

(三)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

(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五)其他住房消费。

第六条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

发生本规定第五条第

(一)、

(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以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开具时间计算。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本规定第五条第

(二)、

(三)、

(五)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应当发生在职工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后。

第七条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可提取额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总价款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份额计算;未明确份额的,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数量平均计算。

第八条 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两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第九条 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上月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前款规定中职工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月提取一次;未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提取申请应当自每次还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本条规定的每月可提取额需根据职工住房贷款银行或者征信系统提供的还贷数据,经公积金中心审查后确定。

第十条 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职工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12个月,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存总额的30%;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第十一条职工按照本章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其提取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应低于职工申请当月的月应缴存额。

第三章 其他情形和提取额度

第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退休;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三)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

(五)户籍迁出本市;

(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八)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第十三条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

(一)项至第

(七)项规定任一情形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

(一)项至第

(六)项规定提取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已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

(八)项情形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当期医院相关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

第十四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提取程序和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申报并预约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业务。

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签订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后,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在线办理。

第十六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准予提取的,由受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银行直接将资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储蓄账户中;不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第十七条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身份证;

(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家庭成员的住房消费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职工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

(一)、

(三)、

(四)项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除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另行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的,一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二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契税税票;

(二)购买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本市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和专用收据;

(三)异地购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和购房发票或者契税税票;

(四)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的,提交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证明;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需另行提交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书;

(五)建造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提交土地权属证明、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报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六)翻建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七)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市建设部门或者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和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仅需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在线办理用于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的,不需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和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职工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

(一)项至第

(八)项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除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另行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一)退休的,提交退休证;不能提交退休证的,男性年龄应满6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应满55周岁;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者一级至四级残疾人证;不能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已办理封存手续;

(三)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提交本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或者失业证;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交户口注销证明或者永久居留权证明;

(五)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口迁移证明;

(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职工本人应当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出和申请接续手续;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又不能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已办理封存手续;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交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八)因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住院费用清单、本市社保票据),凭证开具时间与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患者是职工家庭成员的,应当另行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前款第

(六)项规定中职工不能办理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停止缴费时间应当已达三个月;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工伤保险停止缴费时间应当已达三个月。

第二十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应当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职工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有效法律文书。

第二十一条职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第二十二条职工按照本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表格、协议文本,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领取或者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职工按照本规定提交的身份证明及其他证明文件或者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或者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第二十三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申报信息和提交证明材料。未如实申报信息或者提交证明材料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将其信息作为不良记录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系统),并将记录提交人民银行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二十四条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实际需要,对本规定中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拟订补充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情况以及国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就本规定中提取情形或者额度标准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六条非本市户籍且属于农业户口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在户籍所在地的宅基地建造住房的,由公积金中心另行拟订具体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七条职工按照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28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提取可以适用本规定施行之前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中所称家庭成员包括职工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本规定中所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包括商品住房、政策性(保障性)住房;住房套数按照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数量统计。

本规定中所称其他住房消费包括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房装修费、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等其他未纳入本规定第五条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

本规定中所称按月还贷委托提取是指职工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书,委托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还贷数据逐月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一种还贷方式。

本规定中所称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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