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申请材料清单
客户基本材料
(一)、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五)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审计)事务所的近三个年读财务报告;、审计报告户本年度最近的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年度和近期报表,新设立的法人主要股东经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前三个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背景、新设法人的验资证明;小型企业可以不提供审计报告。
(六)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企业组织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八)企业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九)申请信贷业务有授权为头人办理的,需要提供企业法定
(十)客户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等性质的企业,依照公司章程或组织文件规定的权限,由有权机构(人)出具同意申请信贷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
1 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十一)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材料。
一、 信贷业务材料
(一) 申报流动资金贷款,应尽可能的提供与借款原因有关核还款来源字节相关的合同。订单等商务文件。
(二) 农村信用社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 担保材料
(一) 抵押方式
1抵押人应当向农村信用社提供下列材料
(1) 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特殊行业的需同时提供特殊行业的经营许可证。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的样本或印鉴;
(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4) 公司章程或企业资质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 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的书面文件;
(6) 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权属证明文件;
(7) 抵押物的清单及基本资料,包括抵押物的名称、数量、状况、所在地,同一抵押物已经向其他债权人设定的情况证明等;
(8) 农村信用社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如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押
2 人纳税情况等
2、抵押人为自然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抵押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和结婚证;
(2)抵押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
(3)抵押人机器配偶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3、以共有的财产抵押的,还应由全体共有人同意以财产设定的书面文件,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
以安份共有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抵押人对财产占有份额的证明及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人以其所占有份额设定的书面文件;
4、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其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政府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以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及其占有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抵押的,还应有乡(镇)、村出具并经村名代表大会通过的载明同意以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时按照法律规定的土地载明的土地征用标准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内容的书面文件。
6、以中外合作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董事会会联合管理机构以企业章程作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7、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企业股东大会依企业章程做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公司未设立董事会的,应有国家授权部门同抵押的书面文件。
8以承包经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9、以非法人联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联营各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10、以尚在海关监管期的进口货物为抵押的,还应有该设备或货物原始产地证、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运输单据。商品检验证明,主管海关审批单据及核准的 书面证明。
11以已经出租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证明租赁在先的事实以及抵押人已将设定本次抵押告知承租人的书面文件。
12、以房地产抵押的应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应有房屋共有权证。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证明,建筑工程规划图纸,证明已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缴纳的相当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施工进度竣工日期,已经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等事项的书面的材料,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证明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 已预售房屋抵押的,应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生效的预购房物合
4 同。
农村信用社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又前述各项规定的抵押物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出具的同意放弃应得未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书面承诺。
13.以民用航空器材抵押的们还应有民用航空所有权证书或者闲应得所有权证明和民用航空按器国籍登记证书。
14、以船舶抵押的,还应有床波所有权证书,未先期抵押给气人啊债权人的证明超聊以及2/3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15、以机动车辆抵押的,还有机动车登记证书。
16、以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或商品以其他动产抵押的,还应有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以及抵押物的存放状况资料。
第二篇: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续贷业务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续贷业务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确保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我行拟开办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续贷业务,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我行存量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到期后,企业仍有融资需求,又存在资金困难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经其主动申请,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符合条件的,经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办理流动资金贷款续贷业务:
1、依法合规经营;
2、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3、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
4、原流动资金贷款为正常类,且新发放的贷款条件和标准须满足我行相关贷款规定;
5、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额度。新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贷款到期余额。
(四)贷款期限。新贷款应当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
1 点、规模、回款周期等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五)贷款利率。新贷款利率系数不得低于原贷款利率系数。
(六)贷款担保。新贷款担保方式应优于存量贷款的担保水平,不得出现存量贷款担保落空的情况。
1、原贷款业务为第三方法人提供保证担保,续贷业务延续原担保方式的,经办行须重新调查核实保证人的保证能力,确保保证担保的有效性。
2、原贷款业务为我行准入的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续贷业务延续原担保方式的,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违反《沈阳康平抚银村镇银行担保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由保证人出具承诺性文件,续贷业务在落实反担保手续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由保证人承担。
3、原贷款业务为抵押担保的,如续贷业务延续原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办理续贷业务:
(1)原贷款抵押率不超过50%;
(2)原贷款抵押物仅为我行提供抵押担保,未设置我行抵押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抵押物权属无瑕疵,无有权机关查封;
(3)办理续贷业务前,须充分咨询当地抵押登记管理
2 部门,确保抵押物可以办理顺位抵押登记,且同时保证我行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及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待续贷业务取得他项权证后方可解除原贷款抵押登记,不得出现存量贷款担保落空的情况。
原抵押物无法办理顺位抵押登记的,不得办理续贷业务。
(七)合同签订。经审批后我行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二、风险控制
(一)业务受理与审批。借款人须提前提出续贷业务申请并备齐我行所需授信资料;经办行须核实借款人出现还款困难的真实原因,确保贷款资金占用与借款人经营实际相匹配。
续贷业务授信审查审批要求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续贷业务应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续贷业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贷款新规的相关要求;
2、有效性原则。续贷业务应有效控制信贷风险,落实担保抵押手续,贷款资金占用与借款人经营实际相匹配;
3、规范操作原则。续贷业务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贷款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和审查、审批。
4、封闭管理原则。续贷业务资金于到期日前直接用于归还到期贷款,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5、强化内控原则。续贷业务须有单独标识,加强对续贷业务的日常监控,提高贷后检查频率及风险分类的检查评估频率,不得通过续贷业务操纵贷款分类,掩盖贷款真实风险状况。对于贷后检查频率及风险分类频率至少每月一次。
三、其他
1、到期一次性还本的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用于经营周转)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2、该业务暂定试运行一定时间,在此期间,各分支行可参照本《指导意见》要求开展业务,及时反馈存在的问题或不足。
3、本指导意见由沈阳康平抚银村镇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
产品说明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客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短期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
产品特点
流动资金贷款作为一种高效实用的融资手段,属于授信额度内最普遍的产品之一,具有贷款期限短、手续简便、周转性较强、融资成本较低的特点。
期限
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条件
1.借款人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拥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年检;
2.借款人须经我行信用评级,并达到一定级别要求。我行会根据评审的需要不定期调整确定准入级别,该级别应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3.借款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规;
4.借款人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合格的领导班子及严格的经营管理制度;企业经营、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有银行认可的担保单位提供保证或抵(质)押担保;
6.借款人在中国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7.符合中国银行其他有关贷款政策要求。
固定资产贷款
产品说明
固定资产贷款是指银行为解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资金需求而发放的贷款。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开发并生产新产品等活动及相关的房屋购置、工程建设、技术设备购买与安装等。
贷款种类
固定资产贷款分为下列各项用途的长期贷款、临时周转性贷款和外汇转贷款:
基本建设是指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服务设施和新建或扩建生产性工程等活动。
技术改造是现有企业以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
科技开发是指用于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制开发并将开发成果向生产领域转化或应用的活动。
其他固定购置是指不自行建设,直接购置生产、仓储、办公等用房或设施的活动。
产品特点
1.一般贷款金额较大;
2.一般期限较长,大都为中期或长期贷款且大部分采取分期偿还;
3.在贷款保障方式上,除了要求提供必要的担保外,一般要求以项目新增固定资产作抵押;
4.在贷款方法上,一般采用逐笔申请、逐笔审核。适用客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申请条件
1.持有经工商行政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应持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2.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
3.借款申请人经济效益好,信用状况佳,偿债能力强,管理制度完善;
4.落实中国银行认可的担保;
5.在中国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户;
6.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
7.具有国家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8.项目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通过,配套条件齐备,进口设备、物资货源落实;
9.申请外汇固定资产贷款的,须持有进口证明或登记文件。
第四篇:流动资金贷款
(一)什么是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是商业银行为了满足客户生产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需求而向客户发放的贷款。
(二)流动资金贷款的种类
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有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1、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对客户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客户正常生产经营周转和临时性资金需要。一般根据客户生产经营情况要求客户在一个经营周期内归还。
2、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对客户发放的期限为一至三年(不含一年含三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是用于客户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的资金需要。一般根据客户生产经营特点要求客户分期归还或到期一次性归还。
(三)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对象
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四)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2、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4、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银行的要求。
5、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五)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1、信贷业务申请(书);
2、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年检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签字样本;
6、贷款卡复印件及查询;
7、本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8、借款授权书(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9、财务报表(三期)复印件;
10、存款流水帐;
11、纳税凭证复印件;
12、抵押物图片;
13、购销合同复印件或证明借款用途的其他凭证、资料;
14、主要固定资产明细;
15、生产经营或特种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6、验资报告;
17、企业章程;
18、还款计划等。
抵、质押人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年检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签字样本;
5、公司章程;
6、验资报告;
7、担保授权书(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8、抵(质)押物所有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评估报告或作价依据复印件;
10、他项权证书或有价证券止付通知书;
11、原始凭证复印件;
12、抵押物图片等。
保证人需要提供的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及年检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签字样本;
5、贷款卡复印件;
6、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7、担保授权书(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8、财务报表(三期)复印件;
9、生产许可证或特种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0、验资报告;
11、企业章程等。
(六)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1、流动资金贷款期限贷款双方协商确定,最长一般不超过三年。在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贷款可以分次发放,分次收回。商业银行与企业也可以根据各自生产经营需要签订循环贷款协议。
2、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政策。
流动资金贷款可以执行浮动利率也可以执行固定利率,贷款利率最低不得低于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的
0.9倍,贷款利率上限不受限制。
(七)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
在借贷双方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前要及时办妥贷款发放手续。属于担保贷款的,签订担保合同;需依法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要办理抵质押登记,并签订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银行发放贷款,企业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
(八)流动资金贷款的还款
流动贷款一般采用一次性还款或分期还款方式,借款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间,将归还贷款所需资金存入存款账户中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第五篇:流动资金贷款
产品说明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客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短期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
产品特点
流动资金贷款作为一种高效实用的融资手段,属于授信额度内最普遍的产品之一,具有贷款期限短、手续简便、周转性较强、融资成本较低的特点。 贷款种类
按贷款期限可分为一年期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一年至三年期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按贷款方式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其中担保贷款又分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形式;
按使用方式可分为逐笔申请、逐笔审贷的短期周转贷款和在银行规定时间及限额内随借、随用、随还的短期循环贷款。
利率
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政策、银行贷款利率管理规定执行,受借款人资信、借款金额、期限、担保形式等因素影响,利率水平可以调整。
期限
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相关费用
各项收费均通过合同约定。
适用客户
借款人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拥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条件
1.借款人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拥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年检;
2.借款人须经我行信用评级,并达到一定级别要求。我行会根据评审的需要不定期调整确定准入级别,该级别应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3.借款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规;
4.借款人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合格的领导班子及严格的经营管理制度;企业经营、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有银行认可的担保单位提供保证或抵(质)押担保;
6.借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7.符合银行其他有关贷款政策要求。
提交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章程;
3.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借款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
5.贷款卡;
6.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证明等。
办理程序
1.申请人与银行公司业务部门联系,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上述材料;
2.银行对借款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后,双方签署《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文本(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及质押合同等);
4.借款人在银行开立贷款账户,提取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