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为孝立法不可行

2022-09-14

一、孝道立法问题的提出

古人云, “百善孝为先”, 孝道长久以来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以孝治天下, 就是以中华文化治天下。但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和人们生活节奏的日益加快, 人们愈发把精力放在工作和对名利的追逐上而逐渐忽略对父母的关怀、对孝道的遵守, 导致孝道衰微; 再加上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逐渐严重, 继而引发许多社会问题。例如, 老年人的地位得不到尊重, 一方面容易让老人产生心理负担, 同时中青年人以对父母的不敬、不孝“示范”于自己的儿女直接影响对下一代的教育, 这些都使得家庭陷入无序和不稳的状态, 造成了对社会和谐的威胁。而单纯的依靠道德上的说教在执行力上却显得有些苍白; 由此, 为孝立法的建议的提出就显得十分有必要了。

二、孝道立法不可行分析

法律是人们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一遇到问题就要立法, 力图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这是典型的法律万能主义的逻辑。笔者认为不宜为孝立法, 理由如下:

( 一) 孝道立法的不利影响

“清官难断家务事”、“居家戒争讼, 讼则终凶。”这些民间谚语都告诉我们, 为孝立法可能会引起更多的家庭矛盾, 甚至与立法初衷适得其反。忽视家庭内部的调节, 动辄就诉诸法律, 就可能会有“家将不家”的危险。“孝”的问题涉及家庭事务和父母子女感情问题, 法律对此要保持应有的节制, 否则就很可能激化矛盾。

此外, 单独为孝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社会的养老责任, 不利于社会养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解决“孝”与“不孝”的问题, 除了靠个人力量外, 还要靠整个社会的保障体系。就国家和社会而言, 应当建立包括老年保障、心理慰藉、养老院在内的老年关怀制度体系, 这是对公民的一种责任, 也体现对弱者的关怀。所以, 现在迫切需要考虑的并非是否为“孝”立法, 而是要逐步完善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机制。

( 二) 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手段并非适用于所有的社会关系。法律不能管得太宽, 法律处理对象的标准应该是一个“最低标准”, 而孝道作为一种道德标准对人是一种标准较高的要求。因此, 主张为孝道立法者过高地估计了法律的作用。首先, 一旦为孝立法, 存在可操作性问题。孔子说过, 孝道的难点在于“色难”, 也就是对于老人在精神上的关怀很难。如果真的将“常回家看看”纳入法律约束, 用法律来强制规定子女看望父母的次数恐怕难以执行。其次, 孝道归根结底是属于道德意识层面的问题, 作为一种长期约定俗成的准则一直在发挥作用, 并受到舆论的支持。既然舆论可以对其进行褒奖和惩罚, 那又何必为立法增加负担。最后, 就立法的对象而言, “孝”与“不孝”的标准很难界定, 对于相关行为的判断既存在着主观差异, 也容易受到客观环境的影响, 因此无法给出明确的界限。

三、应对孝道立法不可行的措施

( 一) 完善有关孝道方面的法律法规

孝是道德问题, 但是一些涉及到影响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的“孝”则是法律问题。例如虐待父母、不赡养老人等“不孝”行为, 超出了人们所能容忍的最低限度, 危及社会秩序和稳定, 必要受到法律的规制。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 我们虽然没有一部专门的关于孝道的法律, 但很多其他的法律都针对老年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做了相关规定, 例如《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继承法》, 这些规定从各个方面起到了保护老年人的作用。与其在概念模糊的情况下专门为孝道立法, 对这些现有的涉及老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进行完善更为可行。就行政部门而言, 可以在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中将把每年的重阳节定为法定节假日, 唤醒人们对父母的孝心。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定期评选“孝子”, 对孝子给予不低于同级的奖励, 以表彰他们通过尽孝而对稳定社会所作出的表率和贡献。

( 二) 通过教育促进孝道重建

孝道的衰微很大的一个原因在于当今社会人们追求名利的情况下愈发忽视了对德育、对孝道的宣传和重视。现代社会, 从小家到大家乃至整个世界几乎都走向了功利竞争、斗争的教导。家庭关系紧张, 不讲伦理道德, 离婚率逐年上升; 父母忙于工作赚钱, 忽视对子女的教育的精神上的关怀, 不能以身作儿女的模范; 学校教育注重高分和升学率, 过分关注在科技和经济知识的教育上, 而忽略了对于道德和人文方面的教育。社会教育也存在很多欠缺甚至是更严重污染, 报纸杂志和网络社交等媒体平台中垃圾文化更是不断, 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只有利害冲突, 没有恩德情义。正如前文所述, 孝道滑坡的根本原因就是各个阶层的教育疏忽了伦理道德的修养, 在于古圣先贤的教诲的缺失, 从而导致与中华美德和孔孟先贤的疏离。

孝道是中华文化的典型代表, 对于孝道的重建意义重大。笔者认为我们可以通过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并将可行性较高的措施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加以法律法规的完善与辅助, 必定能很好的重建孝道。

摘要:“百善孝为先”, 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近年来, 孝道日渐衰微, 有法律工作者提议通过为孝立法来重建孝道, 这些提议曾一度引起很多社会争议, 但基本都不了了之。为孝立法究竟是否可行?重建孝道的渠道又有哪些?本文针对上述问题, 给出了相应的回答, 并在现有的有关孝道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提出了一定的建设性的建议。

关键词:孝道,道德,法律

参考文献

[1] 杨宏生.“孝”需要立法吗[N].中国商报, 2004-10-19.

[2] 于倩, 师华.空巢老人增多“常回家看看”拟入法[N].中国改革报, 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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