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游组织者的权利和义务

2022-10-14

一、自助游组织者的概述

( 一) 自助游组织者的定义

自助游概念现无明确的法律定义, 通常来说一次自助游的形成, 是由一名或者多名具有一定旅游经验的旅游爱好通过网络或新兴媒体平台发布信息, 将旅游地点、时间、费用、人数、风险等有关数据和资料告知其他游客, 并根据参与报名活动的人物具体个性情况, 通过筛选出符合条件的旅游参与者, 与其共同的组织临时自助游团队, 按照在宣传时所制定的道路和要求, 组织报名的所有成员完成一次自助游活动。

( 二) 自助游组织者的特征

有时单凭在动态的旅游过程中的角色分工难以判断组织者的身份, 所以不仅要满足分工的需求, 同时还应符合以下的特征:

1. 组织者是非盈利团体或者自然人。其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 而是为了寻求志同道合的旅游爱好者体验自助游带来的乐趣。在这里组织者有轻微的收费现象, 为的是同一方便管理, 或者有轻微的营利现象, 均不视为是以营利为目的。之所以区分是否盈利, 是关系到组织者的责任承担问题, 如若组织者为盈利性的团体或者自然人, 往往有着明确而且详尽的内部分工, 有清晰而且稳定的组织架构, 他们提供的旅游路线和模式往往也是一种成型的常规项目和固定路线, 较之非盈利的团体和法人来说显的更为专业化和职业化。

2. 组织者对活动有一定的危险控制能力。这点性质的辨析直接关系到组织者是否具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如果组织者应当具备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均应该控制危险的特质, 那么就以为这组织者产生一种安全保障的义务。自助游往往是通过活动的组织者临时组织并发展的一项的旅游性质的活动, 作为活动的组织者来说必定比其他的普通参与人更多的了解可能发生的风险, 而根据风险控制的原理, 谁更能以较低的成本来控制风险谁就应该承担风险, 所以组织者应当承担一定的风险。

3. 组织者形态多样、较为松散。松散型则体现在, 自助游团队就是在旅行过程中中形成的暂时性统一的团体, 该组织为临时发展召集而形成, 且持续时间短暂, 周期较短, 活动次数相比其他旅游形式而言往往较少, 无论是成员的组成和解散都凭借着个人的意思表示, 比较随意并无合同效力进行约束。

( 三) 自助游组织者与其他概念的厘清

1. 发起人和组织者的相关概念。自助游从组织到活动展开到结束可以笼统分为两个阶段: 一个是发起阶段, 一个是开展阶段。发起人是在准备活动时起到召集、联络、发布消息作用的个人或者组织, 而组织者是在活动过程中起到沟通作用的组织或者个人。二者在承担责任上的时间段上有所区别, 发起人仅在发起阶段出现的损失负责, 而在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伤害, 由于并不是发起人所负责, 所以也不应当由发起人承担责任, 所以其责任范围要小于组织者。

2. 发起自助游的网站消息发布者与组织者。自助游的初始发展于随之而来的在全国大热, 其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就是现在发达的网络科技与新兴的媒介传播形式。这些网站为自助游爱好者提供诸如路线设计、方案制定等服务,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达到了组织、召集等作用, 但是根据上述对危险的控制能力来说, 网站是并不具备事实上的危险控制能力的, 所以不能算作组织者。

二、自助游组织者的基本权利

( 一) 知情权

活动组织者对自己所带领的自助游活动中的参加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前期准备情况的真实数据享有完全掌握的权利。自助旅游的活动组织者有权利要求自助游的报名参与者就自身的身体健康情况进行真实有效并且详细的说明, 比如自己是否具有一些特殊的身体问题而不适宜参加此次或此类型的自助游活动, 像高血压、心脏病、身体有部分残缺之类的问题, 这样可以让活动的组织者了解自助游的游客的真实的情况, 除了上述提到的自身的状况, 同时也包括经济上、心理素质上的情况。以上了解到信息资料或是数据, 是用来判断参与者是否适合参加该项活动的基本标准, 这不仅是为了保持活动质量也是最大程度的保护每一个活动参与者, 避免潜在危险因素。

( 二) 组织权

活动组织者有指定旅游路线、安排出发及休息时间、组织装备、批准他人能否参加等活动行为的权利, 也有权依据活动的特征和活动方式来对活动的参与人数做出合理的调整和控制 ( 男女比例、人数多少等) , 有权指定其他参与人为参加活动而需要的必要性的装备, 有权要求活动参与人在旅程中接受事先已通知过, 其他人应当知道并且同意的活动计划表或者计划书。参与人在作出同意加入自助游活动的意思表示之前, 就应当对此次自己准备参加自助游活动的中心内容和主要活动事项尽可能的了解的细致入微, 然后根据自己所了解到———通过各种渠道方式比如上网查阅信息, 像知情的人打探当地旅游的信息等, 然后结合自身的情况来进一步思索自己是否适合参加这次野外的自助游活动, 一旦参与者正式作出参加活动的意思表示, 诸如报名、缴纳报名费、在报名表下签字或按手印, 就将会被视为明确的了解了发起者的意图、安排并且有能力接受发起者的所有安排。另外自助游出发之前组织者一般应当发出活动开始声明, 其内容主要是包括发起人的权利, 如发起人有权在自助游开始前依据活动的实际需求要求其他参与人预先支付与活动相关的经费, 用来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等等。

( 三) 应急处理权

当自助游过程中发生各种灾难事故、不可抗力、政策命令等或活动参与人身体不适而发生意外之时, 发起人有权作出相应安排和调整, 其调整程序和调整过程和调整结果都需要与其他活动参与人一致协商, 做出共同的决定。

三、组织者的义务

( 一) 预防义务

预防义务是危险未发生之时组织者所承担的一种义务。一个理性的社会人的应该对自己所组织的活动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 对合理范围内的危险有一定的预见能力, 同时有能力并且也有义务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或者避免危险的发生。由于自助游自行的高风险性的特点, 其自身属性就要求组织者必须是一个做好了充分应急准备的组织者, 具有防损能力。具体而言,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组织者自身做好充分的准备。首先, 自助游组织者应掌握一定的探险能力, 并具有一定的自助游经验, 充分知晓旅游目的地和沿途线, 能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其次, 自助游组织者应当有解决发生的种种危险, 如制定高效快捷的方案来解决在外发生的问题, 准备与本次自助游性质相当的所需的特定设备, 例如准备诸如纯水、绳索, 火柴等, 以应对活动中出现的各种可能情况。

2. 对其他的自助游参加者作出预警和解释。组织者有义务将与自助游相关的注意事项和风向告知其他参加者, 这里的风向不仅包括已知的风险, 同时还包括未知的但是会合理发生的一些危险, 这样将保证参与者能真实全面且系统的了解自己将要面对的是何种问题和活动, 并凭根据真实有效的信息自我决定是否要参加活动, 并且根据活动性质准备相应的需要的装备已经工具。这些应当告知参与者的必要信息包括: 此次准备活动的活动主体部分, 此次出行自身性质上存在的风险和预期将要出现的伤害, 此次旅行对参加者身体素质、心理承受能力和野外自助游的经验要求等。

四、自助游组织者的抗辩、免责事由

( 一)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一个民法学界传统的、没有任何理论争议的概念, 其是指是没能力去预见、没有机会也没有事先应对措施同时也是不能避免或是不能克服的客观属性或者自然事件。对于一次自助旅游活动来说可能为龙卷风、海啸、政府管制、传染病爆发等不可控的意外。因为法律对于自助游的风险规定具有不周延性, 自助游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 在缔结合同时尽可能详尽的列举可能发生自然灾害的种类。需要注意的是, 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对于当事人来说并不是完全免除当事人责任的理由之一, 如果导致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正是因为组织者不按时履行事先约定或是根本对有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不作为, 组织者毫无意外的当然性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且不可抗力发生后, 双方当事人也应尽可能的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 二) 受害人同意和自甘冒险原则

作为自助游的组织者, 不可能在任何情况下都承担全部的责任, 这样不仅不符合民法上公平正义的原则, 同时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来负作用。如果组织者要将受害人同意作为抗辩事由, 那么需要同时满足一下几个条件: 第一, 受害人的同意与自助游订立的先后问题。受害人同意应当最先作出; 第二, 受害人同意应当明示, 并不意味着默示情况不被允许, 在不违背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内的基本行规下, 默示也可以作为表达方法之一; 第三, 受害人必须自愿的作出意思表示, 有证据证明其作出的是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如果组织者使用自甘冒险原则来推卸自己责任, 那么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才能成为抗辩事由: 第一, 受害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已经认识到风险的存在, 这里不仅包括风险发生的形式, 同时也包括认识到风险将给自身带来的伤害;第二, 受害人即使在认知风险之后仍愿意参加活动并进行冒险行为。第三, 造成的损害在受害人的同意范围之内, 例如, 竞技比赛的运动员对比赛的高风险性有明确认识, 仍然自愿参加比赛, 所以因正当比赛行为而造成的伤害就属于自甘冒险的原则范围内。

摘要:在旅游业急速发展的今天, 有多种形式的自助游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在法律所不能及的地方, 自助游双方甚至是三方的民事法律关系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本文主要从当今热点的问题自助游活动中的主要主题, 即自助游的组织者开始研究, 主要浅析了自助游组织者是否承担义务以及有何种权利, 同时列明了自助游的组织者应当承担何种权利、义务, 同时粗浅的研究了自助游组织者的免责事由。

关键词:自助游组织者,权利义务分配,不可抗力,自甘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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