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密尔论自由书评

2022-09-10

第一篇:关于密尔论自由书评

关于密尔论自由书评

浅谈言论自由及其限度 ———读约翰·密尔《论自由》

刘萍 2011131114

摘要:人们具有讨论的自由,进而形成并发表自己的见解,但是人们所拥有的这种自由又不是绝对的,而是有一定限制的。密尔在其《论自由》一书中讲述了言论自由对获致真理、民主政治、个性发展的作用,并将言论自由的限度归结为不妨害他人的自由,也即伤害原则,本文即基于密尔的观点对言论自由及其限度进行相关的分析。

关键词:约翰·密尔;言论自由;伤害原则;限度

法国大革命时期的领袖罗伯斯皮尔说:“除了思维能力之外,向自己亲友表达自己思想的能力,是人有别于动物的最惊人的品质。”①表达自己思想的能力亦即语言能力。数百万年来,尤其是自文字产生以来,人类依赖言论,言论包括语言和文字等形式,发展起自己高度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在人类文明的进程中,言论自由不仅是文明进步的重要手段,也是文明进步的重大标志。时至今日,世界各 国无不在其宪法中对这一神圣权利加以规定和保障。到了19世纪,随着资产阶级对旧政治体制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言论自由的理论又有了进一步发展。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1859年约翰·密尔出版的著作《论自由》。

密尔在书中主要论述了个人自由与社会自由两者错综复杂的联系及关系。密尔重点写了讨论自由也就是言论自由,强调它与思想自由是不可分割的。在密尔眼中,真理越辩越明,任何意见,无论是自然的或者是社会的理论,只有经得起反复的批驳才能为人们所接受,依靠外部力量强加的意见是没有生命力的;只有经过充分的讨论,人们才会真心实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即使是被广泛接受的正确意见,也应该经常接受人们的检验,这样它不会成为死的教条而保持鲜活,更加有效地作用于个人与社会。

具体而言,密尔是以这四点递进的论据来论证言论自由对于人类精神福祉的必要性的。第一,如果被权威压制的意见是真确的,那么我们就失去了获得一个真确的认识的机会。这自然是不应当的。第二,即使被迫缄默的意见是一个错误,它也可能是而且通常总是含有部分的真理。而另一方面,被公认为正确的意见也难得是或从不全部是真理:既然如此只有借助对立意见的冲突才能使不完善的真理有所完善。第三,即使公认的意见不仅是而且全部是真理,若不容它去接受猛烈而认真的挑战,那么它就会逐渐脱化成一个教条。坚持它的人们并不能够深刻认识它的合理性,而实际上和坚持一个偏见的情形是一样的。第四,在上述情况下,教条即有可能丧失或减弱它作为真理的本来意义,并有可能失去对人们品行的陶冶作用,因为教条已变成一种纯粹的形式和术语,不仅对于优良生活是无益的,而且妨碍人们以理性或亲身经验去体味真理和培养真正的、虔诚的信念。密尔所论可以归结为一点,即言论自由和意见的多样性是真理浮现和彰显的必要环境,在此环境之中,真理具有自我矫正能力,真理的运动是一个自矫纠正的过程,而权威的干涉只能破坏这一过程。

世界各国都尤其重视言论自由,与言论自由所具有的重大价值是必然联系的。言论自由具有功能、作用亦即价值。笔者认为密尔在书中论述言论自由的价

1

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增进知识与获致真理,即作为获致真理的一种手段;二是维持与健全民主政治;三是维护与促进个人价值,促成个人的自我实现。

第一,言论自由可以增进知识与获致真理,即作为获致真理的一种手段。这种价值表明,当我们可以自由地认识一切事物,自由地发抒我们对于一切事物的认知,那么真理将在与谬误的斗争中自动显现,为大众的理性所辨明。它还表明,欲作出一个正确合理的决定,应该倾听各种各样的信息和意见,特别是对立方的意见,而且还应把自己的判断置于公众的质疑与挑战之下,进行不断的锤炼与修正。在此过程之中,我们所拥有的真知会越来越丰富。密尔对其作了学理上的论证。密尔反对政府对发表一种意见的禁止,无论这种政府是人民的还是非人民的政府。他陈述这种禁止自由讨论的弊端:“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对后代和对现存的一代都是一样,对不同意那个意见的人比对抱持那个意见的人甚至更甚。假如那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那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是失掉了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②具体的阐述在密尔对言论自由的四个递进的论据中得以体现。

第二,言论自由可以维护和健全民主政治。言论自由之民主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点:对话、制约、共信。密尔在本书中认为言论自由之民主功能主要体现在制约。言论自由不仅对多数权力的制约也对政府权力的制约。言论自由不仅是多数人的言论自由,而且是少数人的言论自由。当政府是为多数人所支持的一个民主政府时,也是不应压制少数人的言论自由的。正如密尔所言:“且让我假定政府是与人民完全合一的,除非在它想来是符合于人民心声时从来就不想使出压制的权力。但我所拒绝承认的却正是人民运用这种压力的权利,不仅是由他们自己来运用或者是由他们的政府来运用,这个权力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最好的政府并不比最坏的政府有资格来运用它。”③

第三,言论自由可以维护与促进个人价值,促成个人的自我实现。一个自由人通过自己的理性与良知去选择、搜集信息并表达自己的观点是其个人价值的体现。密尔还认为,言论自由能够帮助人们形成自己独特的个性,对于个人才能的发展和自我完善有重要价值。正是因为言论自由,才使得人人都可以认识世界,表达自己的态度,形成各不相同的生活方式,成为一个心智得到发展的独立个人。言论不自由的时代必定是一个谎言流行、人格扭曲、道德沦丧的时代。密尔目睹过法国大革命的影响,他非常警惕“社会 暴虐”,即社会将集体的意志强加于每一个社会成员,抹杀人的独特个性和首创性。因此他号召要在这样一个社会意见占主导的时代反抗这种社会权力对想、言论及人各方面的压制,让每个人都有权利发表自己的意见,以言论自由促进个性的自由发展从而保持整个社会的丰富多彩和蓬勃生气。

在言论自由具有极大的价值时,又不得不给自由一个限制。正如卢梭所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④密尔所称的限度是指法律上的限度,而不是物质的或道德的限度。法律上的限度说明言者可以自由地表达言论而不必担心法律之强制惩罚的界线。因此,言论自由的限度也可以说成是法律之施加于言论上的若干限制。那什么才是合理的限制呢?则需要一个检验标准来核准限制是否是合理的。密尔的原则则是著名的“伤害原则”。密尔《论自由》的主旨在于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按严复的译法来说,就是“群已权界”的问题。密尔的基本论点是,个人对于仅涉及其本身的行为,不受社会通过道德和法律的压力施加的约束,只有对那些对社会或他人造成

2

了伤害的行为,惩罚不失为正当。

仔细分析密尔的伤害论,它包括以下一些要点。第一,当且仅当自由对社会或他人造成了“伤害”时,才可以对之进行限制,否则便是不正当的。第二,密尔有时用“影响”或“涉及”来表达“伤害”的意思。一个人无须为只影响到他本人的行为向社会负责,这里对“影响”必须作限制性的解释,“说只影响到本人,意思说这影响是直接的和最初的:否则,既是凡属影响到本人的都会通过本人而影响到他人,也未可知,那么,凡可根据这个未可知之事而来的反对也必须予以考虑了。”例如一个人挥霍了自己的财产,可能会对那些依赖他资助的人产生“伤害”。但这并不构成对他进行惩罚的根据。因此,不能因为私人领域内的某行为间接地“影响”或“伤害”了他人而受到惩罚。另外,行为对他人或公众有了确定的损害或者有了确定的损害之虞的时候,才受到道德或法律的约束。如果行为产生出来对社会的损害仅仅源于非必然的或者推定的性质,那么对于这点点的不便利,社会为着人类自由的更大利益之故是能够承受的。第三,私人领域内的行为使他人产生精神上的反感乃至厌恶,并不算作“伤害”。密尔说,“一个人若只在涉及自己的好处而不影响到与他发生关系的他人的利益的这部分行为和性格上招致他人观感不佳的判定,他因此而应承受的唯一后果只是与那种判定密切相连的一些不便。”⑤密尔强烈反对扩展道德警察的力量去侵及个人的合法自由。因此,密尔对不合流行道德观念的生活方式和有伤风化的出版物持一种不干涉的态度。

密尔认为,“即便是意见,如果其表达所处的情形,使它的表达对某些有害行为会构成积极的煽动,也要失去其豁免权”。⑥他举例说,如果有个意见说粮商是使穷人遭受饥饿的罪魁祸首,若这种观点仅仅发表在报刊上,那么就不应遭到限制。但若是对着一大群聚集在粮商门前的愤怒的 群众以口头方式或者以标语方式进行宣传,那对此行为加以惩罚就不失为正当。总而言之,密尔认为言论自由只保护言论内容,对借言论形式实施煽动、破坏等违法行为必须予以法律制裁。

我认为密尔限制言论自由的伤害原则具有理想化的色彩,无法指导言论自由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这一理论的基础是区分言论内容和言论行动:言论内容不受拘束,政府所要追求的社会限制应是针对行动而非言论本身。但言论内容和行动皆是人们的行为,其间是否存有明确的界限呢?密尔并没有给我们提供一套非常明确的标准,让我们知道哪种言论可以归为纯粹的意见,哪种言论却是归为行动。密尔在对伤害原则进行论述时也只用了一些概念模糊的词语,如“明确的伤 害”、“直接的伤害”等,但什么是“明确”,什么是“直接”他却没有给出一个准确的定义。不同的人因拥有不同的价值观 和判断尺度,会对“伤害标准”产生不同的理解,对个人行为是否危及或损害社会利益也将难以划定。因此无论是关于言论自由的两分法还是判断群己界限的“伤害原则”,在实践中都会产生大量的矛盾与冲突。

注释:

① 罗伯斯皮尔.革命法制和审判(赵涵舆译)[M].商务印书馆,1965, ②③⑤⑥]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M].商务印书馆,1959年, P17.P84-85.P59. ④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8.

3

参考文献:

[1]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M].商务印书馆,1959. [2]侯健.言论自由及其限度[J].北大法律评论,2000(2):62- 127. [3]胡诗雯.对约翰·密尔言论自由观的思考[D].天津:南开大学,2013. [4]陈洪林.言论自由及其必要限度[D].广州:华南师范大学,2002.

第二篇:读约翰·密尔《论自由》

一说到自由,很多人的脑中立马就会闪出诸如“自由散漫”、“自由化”进而是貌似专属于属于某个阶级的词汇——“资产阶级自由化”。并且毫无缘由地将它们与自由等同起来。好像自由跟鸦片一样,是西方资产阶级兜售给中国的洪水猛兽,一旦一直到中国来必然会水土不服,导致众多“趋之若鹜”者渐渐地痞化,流氓化,人心不古,各个把持不住自己,将一直被压抑的个性给释放出来,进而会国将不国,亡国灭种。

早在1900年,留学英国的严复便已将约翰·密尔的《On Liberty》翻译过来,当时书名译作《群己权界论》。想来西方的自由观念已经传入中国逾百年,而其命运仍和民主一样,虽然很早就被认定是中国未来发展的方向,被学者、政治活动家、历次学生运动高举为口号和旗帜,到了如今却依然没有多少人能够对其有公允和正确的认识,这其中就包括很多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也就别谈一般大众的理解,更遑论一般人会有自由和民主的理念了。

因为不知道自由是什么,很多人就人云亦云,视自由为洪水猛兽,像堂吉诃德君一般将其想象中的自由当做敌人发起进攻,却不知他们所讲的所攻讦的自由根本就不是真正的自由。

关于自由的概念,自十七世纪以后,经历了如下演变:十七世纪和十八世纪的自由思想是种自然权利论,人天赋即有不可剥夺的自由权利;十九世纪的自由思想是种人格发展论,以密尔和格林为代表,所论列的自由是一种公民自由(civil liberty)。到了二十世纪,富兰克林·罗斯福提出了四大自由:言论出版、政治参与、免于匮乏、免于恐惧之自由。也就是说从十七世纪以来,自由概念经历了自然权利、公民自由与人类权利阶段。[ Carl J. Friedrich, An Introduction to Political Theory, Twelve Lectures at Harvard,Harper&Row,Publishers,1967,PP.3-5.转引自陈鸿瑜:《约翰·密尔》的政治理论,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民国七十年,第70页。]

多数人的暴政

约翰·密尔在《论自由》[ 【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一书的引论一章,开头便说,他要讨论的是公民自由或者称之为社会自由,亦即社会所能够合法地适用于个人的权利的性质和限度。

自很早以来,个人的自由就面临着两大威胁,相当长时间里最大的威胁属于国家这个敌人,其次就是密尔在本书中所着力探讨的威胁,即公众舆论的力量。

在臣民时代,被管制者为了限制统治者对个人生活的侵犯往往会要求统治者承认其某些权利,这些权利一旦受侵犯便要造反,或者是通过制定宪法来约束其行为,而竟然并未对这个统治者统治的合法性产生过怀疑。其后,人们开始选举其统治者,他们认为被选举出来的统治者在利益上与其选民相一致,这样他就会对其国族和民众负责。

然而人们渐渐地便觉察到,运用权力的人民和被管制的人民并不是永远同一的,自治政府也并不代表每个人的利益。一部分人民总是会被另一部分人民所管制,统治者也仅仅是代表这一部分人的利益。而这一部分人民对另一部分人民的专政,并不亚于世袭君主对人民的专政。

相较于政府仅仅通过其机构干涉公民的生活,公众的意见和舆论往往可以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将其意志深入社会的每个细胞,利用全方位的武器来对任何与其法律或者社会道德、风俗相抵触的思想和行为进行迫害。即便并不通过刑罚手段,却让人找不到躲避的方法。而这公众的意见、道德、社会风俗往往只是因为某些人或者某个、某几个阶级好恶的产物,并不是理性的结晶。任何群体或者阶级的好恶明显不能够成为评判和惩罚一切人的法律或者道德的准则。

若有人竟敢在意见和信仰的领域内对人横加干涉,甚至强制接受、进行迫害,那就是思想专制了,就像茨威格笔下的加尔文对卡斯特利奥所做的那样。茨威格说:“他们单单因为私人见解的缘故,便有权对任何人横加侵害。这是个集体癫狂的时代,这样的时代经常搅扰着世界。”这样的行为“就叫做屠杀,而不管它假称什么为了上帝更大的荣耀。”[ 【奥】斯蒂芬·茨威格:《异端的权利》,张晓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引言第3页。]

针对这多数人的暴政,约翰·密尔提出,任何人只有当其思想、言论和行为涉及到他人那部分并且会对其造成直接伤害的才需要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是绝对的。

在这里,他力主一条原则——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地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能是自我防卫。凡属社会以强制和控制方法对付个人之事,不论所用手段是法律惩罚方式下的物质力量还是公众意见下的道德压力都要以其为准绳。[ 【英】约翰·密尔著,程崇华译:《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59年,9-10页。本文之后引用本书的部分为方便起见,均只在引文后标明页码。

]

在只涉及到本人的这个领域内,一个人享有的自由在密尔看来可以分为三类:A.思想和感想的自由,良心的自由以及发表和刊发意见的自由;B.趣味和志趣的自由,可以依照自己的性格和爱好去做事情,并且承担其可能带来的后果。C.个人之间相互联合的自由。(12-13页)

在任何一个社会,假如以上三种自由不受完全的保障,那就不是一个自由的社会。只有当人们可以按照自己的道路追求自己的好处,不受约束,这才是真正的自由。

按照其对自由的分类,本书除前言外共有四章,第一张引论,其后两章分别论述言论自由、讨论自由和行为的自由,其后一章探讨社会凌驾于个人权威的限度,最后一章是对前面几章理论的实际应用。

言论自由和讨论自由

在这一章里,作者认为任何政府,不管其是代表人民的利益或者违反人民的利益,它都无权压制个人发表意见。因为其一,我们永远不能确信我们力图压制的意见是一个错误的意见;其二,即便是我们确信其为错误的意见,我们依然不能压制他;还有,两种相互冲突的教义,大多数的时候并不是此为正确彼为谬误,而是都是介于正确与谬误之间,它们仅仅是真理的一部分,可互为补充,某一方可能是正确的,但却不是全部真理。

在人们的评判一个一件好坏的时候,虽然他们都确知个人难免会犯错误,但总是会冒认个人的不可能错误性。任何一个意见,我们认定它是对的,那是因为它经得起检验,经得起反驳,在各种意见的竞争当中从未能被驳倒,而不是因为我们不允许对其有任何质疑。我们假定一个意见的真确性,也是以有完全的反对和批驳它的自由为前提的。我们的社会之所以会日趋进步,也正是因为我们不断地改正错误。而这改正,错误意见被正确意见代替正是靠着自由的讨论的,而不单单是靠我们个人的经验。一个可能错误的意见,也只有对所有人敞开了自由讨论的大门,才会终于成为真理。只要尚有一人对其执有质疑,执有反对,它就称不上真确。

在我们这样的社会里,人们热衷于错误就像热衷于真理一样热心,而今虽然社会已经不复如往常那样迫害持不同意见的所谓“异端”,然而,只要民众情绪当中不宽容的思想强烈如经久的酵母,任何的迫害和思想的专制都有可能会随时复活。而使得即便是在最和平的年月里发表意见仍然会有不小的危险,从而使得人们选择将其意见隐藏起来不发表,这或许看来比真正的迫害要温和许多,然而这表面上的平静却不会使得不同的意见死亡,而只是使其不能为一般人所知。造成的最大危害,则在那些非异端者,他们的思维因此会被限制、窒息。

那么是不是我们确实确信某命题为正确,就不需要一般人对他的质疑和责难了呢?

密尔说,任何的意见,若只是作为成见存留在心中,而不是时常受到自由的讨论,它只能是死的教条。一个意见,假若其秉持者并不知道反对这意见的看法,也不知道如何驳倒它,那么他便不算对这意见有深刻的了解。甚至在缺乏讨论的情况下,一个意见的根据往往会被忘记,其意见本身往往也被忘掉了。剩下的字句往往只是意见的部分,只剩下表皮和外壳,精华倒已经没有了。此信条盘踞在人的心中倒是会禁锢人的心灵,僵化人的思维。而这即便是好的正确的信条也正因为缺乏讨论之故,渐渐地失去其真正的信徒了。一个意见,假如时常地被讨论、被辩驳,其持有者就不得不时常地为维护其信条与反对者辩论,而其认识也就会在此过程中不断地升华,而不是仅仅停留在肤浅的表层。

行为自由/个性自由

同意见自由一样,作者认为,人们应当有自由去按照其意见而行动,只要风险和危难仅在他们自己身上就不应该受到同仁们无论物质或者道德的阻碍。但是当他的行为成为别人的妨碍,造成别人的伤害的时候他就要受到惩罚了。(59-60页)

作者认为,作为一个人,到了能力日臻成熟的时候,就应按照自己的方法运用和解释经验,而不必尽数地顺从它不敢越雷池一步。他人和社会的经验,可能会太过狭窄没有解释清楚;或者是真确的经验却不适合于他;即便适合于他,他也不必因为其为经验而亦步亦趋,仅仅因为是经验而遵从对于一个人并无任何助益。因为人性不是一架机器,不能够按照一个模型铸造出来,又开动它毫厘不爽地去做给他规定好了的工作。(61-63页)

在我们这个时代,大家总是嫉恨精力充沛、敢于冲破规矩的人,牢记着“枪打出头鸟”的古训,但求无过,不求有任何的成绩。不仅是在评判他人的时候,就是在自我抉择的时候,他们怎样行为,则去什么都要看什么样的择取符合我的身份和地位,和我同样身份的人究竟选择什么,他们除了趋于合乎习俗的事情之外别无其他意向。他们总是乐于给整个人类制定行为规范和标准,而不是致力于提高他们的智力和道德,给他人以丝毫的宽容。因此整个社会总是表现为庸庸碌碌,这在任何地方对于人类的前进都是一大障碍,但当下整个社会的发展,例如义务教育、商业和交通运输的发展都在促进个体的同化。这是一个巨大的与个性为敌的势力。

我们不能靠着把自身中一切人性的东西都磨成一律,而要靠在他人权利和利益所允许的限度之内将其培养和发扬起来。(67页)我们应给每个人的本性以公平发展的机会,容许不同的人过不同的生活。正如同苏格拉底对克里同所说的“我们丝毫不必考虑大众怎么质问我们,只要注意那明辨是非斜正的一人和真理本身是怎么说的。”[ 柏拉图:《克里同》,见《游叙弗伦、苏格拉底的审判、克里同》,严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04页。]

在密尔看来,容许他人行为的自由会有一系列的好处(正表现出他的功利):

行为自由的人具有首创性,而这首创性是维持已有社会样态并且促其发展,产生出新事物的动力。而没有了首创性,人类社会就会向机械性退化。天才只能在自由的空气里呼吸;有首创性的人往往会以较好的生活方式和值得采纳的一般习俗影响整个社会,并给这些生活方式和习俗渐变为整个社会采纳的习俗提供脱颖而出的机会。(68-72页)

而即便个人的独立生活方式本身并不能说是好的,对于社会也并没有任何的好处可言,但因为这是他个人的方式所以对他个人而言就是最好的方式。每个人都会有不同的兴趣爱好,在这一点上社会广泛地予以宽容;而当人们因为爱好和兴趣不同而有不一样的行为的时候社会往往又不宽容了。

社会凌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

人类生活中有多少应该派归个性,多少派归社会呢?

社会是一个个个体的集合,作为这个整体的一部分,每个人对于其余的人应遵守某些行为准绳:首先,彼此互不损害利益,彼此互补损害或在法律明文中或在默喻中应当认作权利的某些相当确定的利益。第二,每人都要在为了保卫社会或其成员免于遭受损害和妨碍而付出的劳动和牺牲当中担负他们的一份。(81页)

在人们彼此相对的行为中,一般规律必须受到注意和遵守;但在每个跟只涉及到自己的事情当中,他的个人自动性就有权得到自由运用。一切要帮助他判断的考虑,要增强其意志的劝勉,尽可提供给他,甚至塞给他,但他是最后的裁夺者。(83页)

若有人在个人品质方面有严重的缺陷,自然会成为别人鄙视的对象,他人就完全可以运用自己的个性对他表达自己的不满、警告他,但也可以选择远离他,不与其为伍,不管其接受不接受,在只影响他个人的好处的这部分,任何人都不应强加给他,而他也会受到其应有的与他人对其判定相关的种种损失与惩罚。

当然一个人只关个人利益的行为往往也会有意无意地损害到他人的利益,一个人若既非迫于某些更具必要性的义务,又在自己择取方面病区说得过去的正当理由,而竟失于对他人的利益和情感给以他们一般应当得到的考虑,他就成为道德不谅的对象;但这是为了有失考虑那一点,而不是因为某些只关本人自身,可能引为遥远导因的过失。

一点认识

密尔一向被认为是功利主义的代表性人物,其谈论的自由也带着深刻的功利性的色彩。但密尔的自由,并不仅仅是出于功利性的目的,而是功利与非功利的结合。在功利方面,他之所以主张思想和言论自由,乃是由于它有利于社会。理性知识是社会福利的基础,欲确定或扩展真知就必须将新旧观念提付讨论或辩论,以资验证。在非功利方面,撇开社会功利这方面不谈,他欲说明个人自决是人权的基础,是任何道德责任发展不可缺少的因素。对于冲突意见,若缺乏自由去选择,人就失去作为道德或理性人的正当威严。在论证过程中,密尔总是先诉诸功利的原因,最后才往往诉诸个人的道德发展来谈。

在以赛亚·柏林看来,密尔的终极关怀就是多元性、多样性以及独特的人生选择。[ 以赛亚·柏林:《自由四论》,陈小林译,台北:联经出版社,299-308页。转引自江宜桦《自由民主的理路》,新星出版社,2006年,128页。]这是就密尔的“自由原则”而言的,这一原则强调个体性、自由和欲望。但是,密尔一向被看做功利主义的代表,在他的本书和其他的著作中均可看到功利主义的论述,这一“功利原则”强调群体性、幸福和德行。“自由原则”和“功利原则”标示了两种性质不同、理趣相反的对比概念,但二者是不可分离的。只有强调个人的自由,才不会因为群体的幸福和进步任意践踏个人的权益;而只有强调功利,积极的行为才能被期待发生,诸如上法庭作证,保卫国家,保护弱小等。[ 江宜桦《自由民主的理路》,新星出版社,2006年,139页。]

密尔的真理观也与以往的观念有很大不同,在他看来,任何人的意见都要提到公众面前来审判,只要还有一人否认其为真确,它就不能成其为真理。任何被假定为真理的意见都要随时接受反驳,只有在不断地讨论和辩驳中,我们才能渐趋于真理。

个人的思想、言论以及行为的领域,约翰·密尔将其划分为两个领域:即只关乎个人利益不对他人的利益构成影响的范围和个人的意见、行为会影响到他人的利益的领域。在个人的领域里一个人可以自由地思考、发表意见和行为,但在这个范围之外,个人的行为就要遵守人们之间的一般规则了。但是这两个领域之间的界限却一直模糊,很多人就批判说人是天生的社会动物,个人的意见和行为不可能会不影响到他人。当然,这在本书当中作者有过反驳。但正是因为界限不够明确,这就对其自由的执行和实践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在本书的最后一章当中,作者就一些具体的问题运用其自由的理论做出了判断。但这些判断带有着明显的妥协的意味。例如,他一直强调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己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对社会负责。他也指出不能“由于对他人的利益的可能伤害这一点单独就能够成社会干涉的正当理由”。(102页)但是他又说,社会既有其固有的权利可以借事先预防的方法来排除对它的犯罪。并且举例说,单是喝酒这件事并不能成为法律干涉的恰当问题,但是若有人曾酒后对他人横加强暴,那么法律就要单独对其进行限制。(108页)这不能不说是对于社会责难的某种妥协。

另外,密尔在本书中一贯将未成年的人排除在可运用自由的范围之外,认为他们没有运用自有的能力。并且劲儿把诸东方民族看做未成熟的人群,认为在这样的社会当中不应该推行自由,而应实行专制。但是按照密尔之前的论点看来,一个未成年人假若没有个人的自由,那么他无疑会成为各种社会习惯争相形塑的对象,他根本没有自我选择的权利和能力,那么我不认为若干年后成为一个成熟的人他还会与其他人有什么不同。一个“不成熟”的社会,如果不允许一部分人自由思想,创造发明,那么这个社会无疑将不会“进化”成文明社会。这不能不说是当时西方社会流行的的社会进化论和社会偏见在作怪。

这本书按常理来说,部头并不大,翻译成中文仅有一百多页。但翻译质量并不理想,虽不是有经典论断,读来还是颇感吃力。由于对西方自由主义的历史不甚了解,对约翰·密尔本人的其他著作也没有翻阅过,所以对本书的理解也难免受到很大限制,解读会有诸多失误。

第三篇:浅谈密尔的《论自由》

现代西哲期中作业

浅谈密尔的《论自由》

约翰·密尔是西方近代自由主义发展史上的代表人物。密尔的自由思想在边沁功利主义的基础上,结合英国经验主义哲学,开创出一个新的超越边沁的自由主义体系,标志着现代自由主义开始取代传统自由主义走上历史舞台。《论自由》是其自由主义思想的重要体现,该书主要论述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即社会能够正当地施之于个人之上的权力的性质和界限。还涉及多数人的专制、思想自由及言论出版讨论自由、个性自由、个人之间联合的自由等诸多课题。密尔似乎站在了一个比他所在的时代高得多的平台上呐喊,这种超前使他成为西方乃至整个世界自由主义思想的标志性人物;而且这种超前的理论至今仍对当今世界各国的社会改革影响巨大。

密尔的《论自由》是一部充满社会关切的著作,是针对当时英国社会发生的“文明停滞”及物质至上等问题提出的改良方案。密尔希望通过对个人自由的声张、界定和实现来使得英国社会摆脱社会发展困境而走向整体繁荣,尤其是文化道德方面的社会进步。《论自由》提出了三个重要概念作为其社会改良方案的主轴,即伤害理论、自由平等地讨论和自担风险。这些概念在我国很少被系统地研究和讨论。

一、密尔社会发展观产生的历史背景

《论自由》写于1859年,英国正经历着工业革命所带来的物质财富及商品贸易的迅速发展,对外贸易和国民生产总值大幅度提高,英国成为世界工场。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提升,英国的国际政治地位也在上升殖民地遍布世界各地,成为实力雄厚的日不落帝国。但是英国在经济快速发展后却出现了社会变革的瓶颈期。经济的快速增长在给国家带来巨额财富的同时,也让君主立宪制的英国面临社会管理的困境:巨大的殖民经济没有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众多的殖民地并不安宁,国内民众的民主意识不断提升,工人阶级力量增 1 / 6

现代西哲期中作业

强,中产阶级人数扩大,以工人阶级为代表的社会大众开始寻求政治权利的扩张和巩固,呼吁推动议会改革,大宪章及权利法案构建的政治体制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民主政治的需求;传统社会生活中的习俗惯例与新兴的资本主义思想发生了猛烈地碰撞,人们希望打破传统束缚、寻求广泛的个人自由;社会文化道德发展呈现出“平庸化”缺乏创新和个性,文化发展似乎进入停滞期;因而“进步”成为当时英国社会的重要价值,广为存在的社会疾苦和经济动荡,加上不同经济利益之间的种种冲突„„创造了一种后来被称之为“英国问题的条件”。对于这个问题,不同的人们和不同的社会运功给予了不同的回答。

密尔认为英国正处于一个社会发展的危机之中,社会格调低下。社会上占垄断地位的重商主义和物质崇拜,对个人发展、社会进步、文化繁荣造成了威胁,使得英国存在“文化发展停滞”的危机,民众的知识素养和道德水平在下降。在政治生活中,英国议会的民主制度并不能体现真正的公意,而类似法国大革命式的政治改革仅带来政权更迭而并未能带来社会的持久进步。民主的自治政府成为“每人都被所有其余的人管治的政府”,中产阶级把持议会政治的主导权,而不是真正代表民众。密尔认为这种危机的原因在于日益严重的多数人专制,主要表现为国家权力、社会权力以及公共舆论等对个人自由的侵害和干预。其中公共舆论形成的专制最为严重,若改变现状,必须从保护和扩大个人自由权利入手。密尔认为社会进步不仅在于经济政治的发展,更重要地是人民道德文化上的进步,其中个体性及个人自由是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和主要源泉。当社会出现不重视文化进步且个体性丧失的情况时,就像当时英国多数人专制所造成的社会危机那样,对个体性及个人自由的声张和保护则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而这也进一步印证了密尔的功利主义原则对自由主义的包容和吸纳,“只有充分发展个体性的人才有可能得到真正的幸福,而也只有这些人才最有可能对作为整体的社会作出比较大的贡献。”

2 / 6

现代西哲期中作业

二、密尔的言论自由观

个人在内心进行认知活动、道德判断后必然会形成看法和思想,将这些所闻所思以某种形式表现于外即是言论自由。但凡人之所至之处语言都会相伴而至,离开了言语表达这一载体思想自由就无从实现。一直以来六们围绕言论自由的争论从未断绝。密尔《论自由》一书共分五章第二章“论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就占据了全书三分之一的篇幅。密尔认为,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言论自由有助于人们增长知识和获取真理。关于言论自由对获取真理的促进作用,约翰·密尔对此作了详尽的论述。在阐述中密尔将情况分为两类。第一类公认意见是绝对真理,被压制的意见是错误的。密尔认为被压制的意见即使是错误的,它也能促进人们对真理的思考;而公认的意见即使是正确无误的,它也需要与对立的声音交锋以增强与保持自己的活力使其更深入人心。他在文中写道“即便我们可以确定其错误,禁绝他仍为过错”,“因为经过真理与谬误的碰撞,会让人们对真理有更清晰的体会和更生动的印象”。并且“无论多么正确的意见,如果不能时常经受充分且无所畏惧地讨论,它都只能作为僵死的教条而不是鲜活的真理而被持有”。上述这一类情况其实是密尔为了方便论述而假设的理想状态。在现实生活中第二类情况更为普遍,即被压制的意见是或者部分是正确的。在此种情况之下。“任何禁止自由讨论都是认定了自己绝对无误”,而事实上,“我们永远不能确定我们所竭力要禁绝的意见是错误的”。纠正自己错误的最好办法就是允许充分的自由讨论,从对立意见中修正自己的观点。“在人类智慧的当前状态下,难有通过意见的纷歧多样,才能使真理的各个方面有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真理必有赖于两组相互冲突的理由的公平较量。

第二、言论自由是人的尊严的体现是个性发展的催化剂。一个自由人通过自己的理性与良知去选择、搜集信息并表达自己的观点是其个人价值的体现。若其言论自由被限制,则无疑降低了他作为自由人的内在价值,贬抑了他作为一个人应有的尊严。因此言论自 3 / 6

现代西哲期中作业

由权被视为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不言而喻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密尔还认为言论自由能够帮助人们形成自己独特的个性,对于个人才能的发展和自我完善有重要价值。正是因为言论自由才使得人人都可以认识世界,表达自己的态度,形成各不相同的生活方式,成为一个心智得到发展的独立个人。言论不自由的时代必定是一个谎言流行、人格扭曲、道德沦丧的时代。约翰·密尔目睹过法国大革命的影响他非常警惕“社会暴虐”,即社会将集体的意志强加于每一个社会成员,抹杀人的独特个性和首创性。因此他号召要在这样一个社会意见占主导的时代反抗这种社会权力对思想、言论及人各方面的压制,让每个人都有权利发表自己的意见,以言论自由促进个性的自由发展,从而保持整个社会的丰富多彩和蓬勃生气。

三、密尔《论自由》中的社会发展观

密尔认为个人自由与社会进步紧密相连,共同构成功利主义原则的两大内容和价值目标。《论自由》是对社会进步所作的论述,集中论证了个体性及个人自由是实现社会进步的唯一的永恒的源泉。社会进步是个人自由实现的结果,而且这种社会进步应当是多元的,每个独立的个体都可能成为社会进步的中心。对于实现社会进步,个人的自由和个体性发展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尤其要通过实现和保障社会现实中的个人自由。因而,密尔的社会发展观在一定程度上改造了西方传统,而这种改造之所以是有价值的,是因为它的本质在于实现个人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密尔关于社会进步的观点,具体则从以下三个概念的阐述中得到展现:

(一)伤害理论

又称自我保护原则,是密尔设定的外来干涉个人行为自由的最低标准。因为“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成员的行为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就是自我保护。”“权力能够违背文明共同体任何成员的意志而对他进行正当干涉的唯一目的,便在于防止他对他人的伤害。”密尔通过伤害理论实现个人 4 / 6

现代西哲期中作业

自由权利范围的最大化,只要不侵害到他人的自由就不得被社会权力所限制或惩罚。《论自由》的目的是要确定一条极为简单的原则,使凡属社会以强制和控制方式对付个人之事,不论是以法律惩罚方式下的物质力量或者是以公共舆论方式下的道德强制,都要绝对以它为准绳。伤害理论被密尔用于保障思想言论自由、出版结社自由等方面,扩张了个人自由在社会中的范围,并且还应用到市场经济、政治统治、社会管理、文化传播等多个领域。伤害理论既是密尔自由主义思想的重要概念,也是其社会发展观的重要内容。

(二)自由平等地讨论

自由平等地讨论是个人的社会自由得以行使的重要方式,也是社会进步的必要的制度性安排。自由平等地讨论是社会自由的重要载体,其中尤其对思想言论的自由具有重要意义。而思想自由是创造性思想的来源,也是社会进步的动力所在。包括行为自由在内的个人自由可以经由思想言论自由实现而获得充分保障,因为这种讨论提升了人们认识真理的能力,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理性化的基础。密尔认为有了一个能够对真理进行“自由平等地讨论”的平台,我们才能有理由假设真理的现实存在,并基于这种假设而理性行为。在社会活动中,人们基于“平等而自由地讨论”的程序设计,行政行为获得合理性和合法性,立法行为则获得其民主正当性,个人自由才有可能得到保障。

(三)自担风险

自担风险是个人的个体性发挥的重要表现,与伤害理论共同构成了个人行为自由的理论保障体系。“如果在涉及他人的事务上他并没有进行妨害,而是仅仅在涉及自身的事务上按照他自己的倾向和判断来行为,那么,表明观念应该是自由的;同样的理由,也证明了他应该被允许自负其责地将他的观念付诸实践,而不受干扰。”密尔认为,多样化的个性及其自由发展是人类福祉的首要要素之一;为了追求正义和真理的利益,人们应当得到承认在不妨害他人利益 5 / 6

现代西哲期中作业

的前提下寻求自己的生活方式,发展自己的个性。个性的多元化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发展多元化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对这种个体性的保障,从外部表现为“伤害理论”对外部权力干涉的排除,从内部则表现为“自担风险”对个人主体资格及责任能力的承认,由此在逻辑上组成了以个体性为核心向外发散的个人自由的权利保障范围。在个人事务的范围内,个人自由基于“自担风险”而不受任何外来权力的干预,而在此范围之外,个人的行为自由基于“伤害理论”而受到的必要的限制。

四、结语

密尔《论自由》的诸多观点,对于我国所进行的改革带来了启发性的思考。我们尤其应当关注的是:正如密尔所说“商品经济的发展不等于社会进步”,在我国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似应当更为重视政治、制度、文化、道德等其他方面的建设,保障个人自由权利和推动社会整体进步将是我国现阶段改革尤为值得重视的问题。

2015.5.10 参考文献:

《论自由》约翰·密尔 商务印书馆 1959年第1版(2014.11重印) 《乌合之众》古斯塔夫·勒庞 中央编译出版社 2015年1月第1版 《密尔<论自由>及其对中国社会转型的启示》吴海燕 中国知网 《对约翰·密尔言论自由观的思考--读约翰·密尔<论自由>有感》胡诗雯 中国知网

《试论公民的言论自由》杨临宏 中国知网

6 / 6

第四篇:约翰密尔《论自由》读后感

《论自由》读后感

进大学以来,新闻评论这一科的课堂大概是最“人满为患”的吧,我想并不仅仅是因为杨震老师“铁一般的纪律”,更多的还是因为能够被他所讲的东西以及他那种凌厉的气场所吸引吧。所以拿到推荐阅读的书单时,看着虽然密密麻麻却分门别类的书单,心里出现的第一个念头就是:找时间一定挨个把这些书都看了。不过由于一直以来的坏习惯总是一推再推。《论自由》作为书单上的书目,又被老师特意提出来作为作业布置给我们,可以想到它的可读性很大,不过61页A4纸的五号文字,并且不是简单易懂或者富有情节的文字要在短短一周多的时间里面看完看明白还要有所感悟,始终还是觉得有些仓促。不过略读一遍的大致体会还是能够在这里谈一谈的。

看到书的标题与作者,在百度上简单的查了有关作者约翰·密尔的资料,他生活的那个年代和地点是19世纪的英国,也是当时极有影响力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在那个特殊的时代里,在那个生产力与经济急速发展的时空里,作者的人生经历与学识让他有了怎样的创作灵感?而这篇处在他创作高峰期的《论自由》到底写出了些什么以至被誉为是自由主义的集大成之作?带着好奇读完了整本书,也大致上明白了作者的看法。

英国的19世纪,无论经济上、国土上、文化上还是政治上,都经历了无数的变革,在这个资本主义的发展历程中阶级问题与社会问题也应运而生了,书中,密尔的思想在受到当时社会的几大新思想的影响,对这种日益尖锐的矛盾作出了自己的看法及观点。书中有这

样一句话:“如果整个人类,除一人之外,意见都一致,而只有那一个人持相反意见,人类也没有理由不让那个人说话。正如那个人一旦大权在握,也没有理由不让人类说话一样。” 按我的理解来看,密尔心目中的自由是从每个人以及群体的自我利益出发的,人们之所以需要自由,其最终也是唯一的目的就是保护自己同时也包括保护自己的权力。

引论里面介绍这篇《论自由》的目的说:“本文的目的是要力主一条极其简单的原则„„这条原则就是: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的或者集体的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在之后的四章里面,密尔分别从思想讨论自由、个性自由、社会权威和个人主权等方面对这一观点进行了阐述。最后一章里面又系统的对之前分开描述的几点进行了一个总体意义上的说明和阐述。

这里我想谈的是全文的第一个部分,在第一章《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中,单从思想自由这个分枝上进入论述。在思想和言论上,某一种意见能够被提出并为公众所信服,它必须是经过讨论批评的修正之后所得出的那个较为完备的意见,密尔说:人类心灵有一种品质,即作为有智慧的或有道德的存在人类中一切可贵事物的根源,那就是,人的错误是能够改正的。这句话我反复想了四遍,一种意见被提出来,无论提出这个意见的人是多么的权威多么的杰出,我们都无法百分之一百的去肯定它或是否决它,但如果这一种意见经过了事实以及舆论的锤炼,那我们就不得不承认这个意见较之于其他的未经历锤炼的意

见是更为完善以及先进的,即便它可能会在未来的某一天被发现是错误的,但至少在当下它比目前的某些理论是要先进的,所以我个人对此的理解是:社会中的每个人都用有思考和提出个人意见的自由,同时也拥有质疑和评论他人意见的自由,但是都仅仅只能从个人出发,不能妄图强迫他人甚至社会来接受自己的意见,更不能去干涉或组织他人发表意见。人类社会之所以越来越理性越来越进步,就是基于这种人与人社会与社会之间的互相倾听互相表达互相纠正共同受益。密尔说当时的英国是一个“乏于笃信而怖于怀疑”的时代,他联想到了苏格拉底的死,在他看来那样一个所有道德教师的领袖和原型人物,却经过一个法庭的裁判,以不敬神和不道德罪被国人处死,这是一个将法律之臂用以铲除最好的人和最高尚教义的最典型案例。他反观历史细细历数这那一次又一次以迫害行为压制真理的实例,屡次被镇压的宗教革命、新教被根绝、乐拉之徒被镇压等等等等,无一不在诉说着“真理永远战胜迫害”这一说法的谬误,而这一谬误也让人们心中久而久之的形成一种学说——发现并提出真理使得人类能够受惠的那些人们所应得的报答是以身殉道。或许在这一点上密尔的看法过于偏激,但是历史的事实的确在告诉我们这样一个惯例。不仅仅是苏格拉底不仅仅是以前八百多年前的加尔瓦雷也不仅仅是那些先行的殉道者,历时长河里像这样的为追求思想而逝去的人比比皆是,这些生命生生的摆在那里,提醒着我们所谓自由所谓思想讨论自由是有多么的遥远。我想,相比起那个时代,我们现在对待思想自由的确是要理性一些的,至少对于一个新产生的意见我们即使不赞同也不至于到要

让提出者为之丧命的程度,我们顶多会在这个程度之内将我们舆论的力量发挥到极至。可是谁又能说舆论的力量不比当时那些宗教法律的迫害更可怕呢?于是又不禁联想到了近年来那些受不了社会舆论压力而选择自杀的名人们,照这样来看,我又不免疑惑了,前面说“思想讨论自由就是一个人有权力发表意见和评论他人的意见”,而按照约翰密尔的观点这种自由是不应该影响到他人的权利的,可是如今的公众舆论似乎也是符合这两点的:首先它是社会中的群体发自内心的直观感受,其次发表舆论的人们并没有强迫或限制被议论对象行为或思想。那么在这种“自由”的状况下,为什么还会出现名人自杀的现象呢?

以上也仅是我粗读这篇《论自由》所产生的一点想法,也许因为时间上的不充裕,所以对文章的理解还比较片面或者肤浅,不过也算是真实的个人感悟,毕竟那么有价值的一本书,又岂会是只读一遍就能握其精髓那么简单呢。

090150243

09新闻廖 琴

第五篇:密尔《论自由》读书报告Word 文档

二、 写作背景

《论自由》这本书是代表密尔的激进自由主义思想的主要著作,同时也体现了十九世纪五六十年代间英国资产阶级的要求。那时英国的资产阶级在政治上已经取得政权并已巩固了自己的统治;在经济上,资本主义已经发展到成熟阶段,并开始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在国内,资产阶级要求进一步扫除封建势力的残余,扩大统治权;在国外,一方面要求保持前几个世纪夺取到手的广大殖民地,另一方面还要求无限制地向外扩张,以便开拓更多的殖民地,攫取并垄断世界的原料和市场。总之,当时英国资产阶级的主要思潮是在自由主义的口号下,要求破除一切障碍,实行自由竞争,自由贸易,以便无所忌惮地追求利润。密尔的“论自由”,恰恰就是这种追求利润的狂热的呼声。尤其是,密尔并不是单纯地、消极地提出要求,而是积极地从理论上加以论证,美其名曰争取“自由”,这就既可以蛊惑一般人民群众,又为资产阶级的钻营谋利提供了“理论的”根据。

《论自由》一书共有五章,分别由导论、论思想和讨论的自由、论个性为福祉要素之

一、论社会对于个人的权威之限度与若干应用组成,各部分过渡自然,条理清晰,论证的逻辑十分严密。下面就分别对各部分进行一个简要的概述:

1、 导论

在导论中,密尔明确提出这篇论文的主题不是所谓意志自由,而是公民自由或者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说要探讨社会能合法施用

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他认为,在自由与权威这个我们早已经熟知的部分历史中的斗争中,相比于其他的斗争,它的独有的特色最为显著。所谓自由从对于政治统治者的暴虐的防御起,一直发展到今天的阶段,于是,作者声称,爱国者的目标开始在于,对于统治者所施用于群体的权力,要划定一些他所应当受到的限制;而这个限制就是他们所谓自由。谋取这种限制之道有二:一是要取得对于某些特权即某些所谓政治自由或者政治权利的承认;二是要在宪法上建立一些制约,借使管治权力方面某些比较重要的措施以下列一点为必要条件:即必须得到群体或者某种团体的想来是代表其利益的同意。而目前,作者高度赞同并坚决支持的这种观点成为了社会发展尤其是社会政治制度发展的一种明显的趋势,那就是公民自由,将作为一种被不断关注的思想,逐步发展成为引人注目的实践活动,并不断的推动政治发展和社会进步。密尔又认为,管治者应当保证他们享有的统治权力与人民合一起来,统治者的权力实即国族自己的权力,只不过是集中了的寓于一种便于运用的形式罢了。密尔指出,虽然那个认为人民无须限制自己施用于自己的权力的观念,听起来颇成一条自明的公理,但是那仅仅存在于当平民政府还只是一个梦想的东西的时候,或者还只是一个见诸于远古的东西的时候。所谓人民意志,实际上还只是最多的或者最活跃的人们的意志。另外,密尔明确的说,“本文的目的是要力主一条简单的原则,使凡属社会以强制和控制方法对付个人之事,不论所用手段是法律惩罚方式下的物质力量或者是公众意见下的道德压力,都要绝对以它为准绳。”或许无须多加说明,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到他人的部分才需要对社会负责,在仅涉及本人的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但是,有这样一类行动对于社会来说,只有一种间接的伤害。那么,这个人类自由的适当领域就包括着:第一,要求着最广义的良心的自由,要求着思想和感想的自由等等;第二,这个原则还要求趣味和志趣的自由,要求有自由订定自己的生活计划以顺应自己的性格,要求有自由按照自己喜欢的去做,当然也不规避会随来的后果。第三,随着各个人的这种自由而来的,在同样的限度之内,还有各人之间相互联合的自由。除此之外,密尔还谈到了道德部分,认为一切宣称宗教宽容和自由制度的国度里已经在相当分量上形成了政治道德的一部分,只是他们所依靠的哲学上的和实践上的根据在一般人的心中恐怕还不大熟悉。

2、论思想和讨论的自由

在第二章“论思想和讨论的自由”中,密尔深入浅出的论证了言论思想的自由。在他看来,在政府与人们没有合一的社会里,应合公众的意见来使用它比违反公众的意见来使用它,是同样有害或者是更加有害的。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是一种对整个人类的掠夺的特殊罪恶,因为不论意见对错,他们都失去了对于真理更加清楚地认识和更加主动的印象。我们不能确信我们所力图窒闭的意见是一个谬误的意见,假如我们确信,要窒闭它也仍然是一个罪恶,因为我们失去了通过辩论使真理更加明晰的机会。而且,所谓的真理都只是片面地真理,一个人能够多少行近于了解一个题目的全面,唯一的途径就是聆听不同意见的人们关于它的说法,并研究各种不同的心性对于它的观察方式。此外,密尔还谈到真理与迫害的问题。我们不能因为迫害无能加害于真理遂称迫害真理是正当的之说。这其实是一个乐观的伪误,一切经验都反正其不然。只不过,真理的优越之处在于,一个意见只要是真确的,尽管可以一次两次甚至多次被压熄下去,但总会不断有人把它重新发现出来,直至它有一天能够抵住随后再试图压制它的一切努力了。密尔反对缄默,因为缄默的结果是使异端意见永远得不到公平透彻的讨论。所以,我们,尤其是思想家们的义务必须是随其智力所之而不论它会导致什么结论,思想自由必不可少,而不能一见事物不复有疑就放弃思考。假如盲目跟从或缄口不言,真理就会有所损失的。

3、论个性为福祉要素之一

在第三章“论个性为福祉要素之一”中,密尔开门见山的指出,在人类应当由自由区形成意见并且毫不保留的发表意见以及这个

自由若得不到承认,或者若无人不顾禁令而加以力主,那么在人的智性方面并从而也在人的德性方面便有毁灭性的后果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出应当再考察一下上述那些理由是否同样要求着人们应当有自由去依照其意见而行动,即将其意见在生活中付诸实践,只要风险和危难是仅仅在他们自己身上,就不应当遭到同人们无论物质上的或者道德上的阻碍。接下来,密尔高调指出,人类要靠在他人权利和利益所允许的限度内把它培养起来和发扬起来,才能成为思考中高贵而美丽的对象,而不能靠着把自身中一切个人性的东西都磨成一律来实现。个人因结束了他本性中的自死刑的部分的发展才使其社会性部分可能有更好的发展。一个人为他人之故而受制于正义的严格规律,这正足以发展它的以他人的利益为自己的目标的情感和能力。为了给每人本性公平的发展机会,就必须容许不同的人过不同的生活。凡是压毁人的 1

个性的都是专制。在论述个性与发展是一回事之时,也说明只有培养个性才产生出或者才能产生出发展的很好的人类。而且,密尔强调,首创性是人类事物中一个有价值的因素,以及坚持天才的重要性,坚持让它在思想上和实践上都得自由舒展的必要性。我们不能试图用一个模子来范铸人们,应对个性的任何显著表示宽容,只有支持鼓励自由和境地的多样化,这两个人类发展所必要的条件的发展,才能使个性保住它的根据,避免个人性格的各项情况日益趋于同化。

4、论社会对于个人的权威之限度

在第四章中,详尽系统明晰透彻的论述了社会驾驭个人权威的限度。密尔指出,主要关涉在个人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个性,凡主要关涉在社会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社会。每人既然受着社会的保护,每人对社会也就该有一种报答,也必须遵守某种行为准绳。在为了保卫社会或其成员免于遭受损害和妨害而付出的劳动和牺牲中也应当担负他自己的一份。当然,一个人的行为若影响到他人利益的时候,社会对它就有了裁判权。但是,社会不能非法干涉个人合法自由。密尔以摩门教主义为例来申告他对非自由原则的反对和不支持,并且提出自己的真实观点,即一种文明不能随便的见折于自己已经征服的敌人,不能接受停止前进的通知。

5、若干应用

在第五章中的,密尔进一步的阐释了本文教义的应用。他指出了两条格言,即:一是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之外的什么人

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待;二是,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应当负责交代,且应当承受社会或法律的惩罚。接下来,密尔的资产阶级自由主义价值观愈发明显的提出,开始论述自由贸易和自由竞争的问题,并以许多商贸角度的事例来作为论据。他进一步指出,不能因为有些人滥用方便就使大家都陷于不方便。在他的国度里,应在借约束来进行真正有效的道德教育上运用必要数量的控制。但是自由原则不能要求一个人有不要自由的自由,一个人被允许割让他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从国家方面来说,它一方面应当尊重个人自由,但同时应对其保持一种注意的控制。最后,密尔提出,不涉及侵犯自由问题而反对政府干涉的三种不同情况,即:

1、个人会比政府办的好一些的事情;

2、虽然未必个人比政府办的好,但仍宜让个人来办,因为这可以加强他们主动的才能,锻炼其判断能力;

3、不必要的增加政府权力,会有很大祸患,国家的价值,从长远来卡纳,归根结底还在于组成它的全体个人的价值。扩展和提高全体个人的智力,将会使国际管理技巧或者在事务细节实践上所表现的类似东西方面变得更好一些,而不至于使国家因为阻碍个人智力的发展而失去基本的发展动力,最终停滞不前甚至倒退。

密尔《论自由》读书笔记

英国密尔,1859年出版《论自由》,与其说他是自由主义者,不如说他是折中主义者,他主张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他就有行动自由;只有个人的行为危害到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时,他应当受到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

他说:“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所谓自由,是指对于政治统治者的暴虐的防御。”

“人类自由的适当领域:第一,意识的内向境地,良性的自由,思想和感想的自由;第二,趣味和志趣的自由;第三,个人间相互联合的自由。”

精神自由的意义

“思想自由。还有不可能与它分开的、与它同源的言论自由和写作自由。”

“教会当中称最不宽容的天主教会,甚至在授封圣徒时还容许并且耐心倾听一个„魔鬼的申辩‟。”

“在精神奴役的一般气氛之中,曾经有过而且也会再有伟大的个人思想家。可是在那种气氛之中,从来没有、而且也永远不会有一种智力活跃的人民。”

“我们若不再度力主精神自由,我们就不能期待什么新的起步了。”“两种思想方式各借对方的缺陷现出己方的功用,也在很大程度上各靠对方的反对才把己方保持在理性和健康的限度之内。”(第55页)

“在人类心灵未臻完善的状态下,真理的利益需要有意见的分歧。”(60页)

真理的相对性

“而一到人们只偏注一方的时候,错误就会硬化为偏见,而真理本身由于被夸大变成谬误也就不复具有真理的效用。”

“只有借故对意见的冲突才能使所遗真理有机会得到补足。”(61页)

“人类的真理大部分只是半真理。”(66页)

言论自由的限度

“一切意见是应当许其自由发表的,但条件是在方式上须有节制,不要越出公平讨论的界限。”(62页)

“限制使用侮辱性的语言实比限制使用其他武器还重要得多。”(63页)

能力和发展的个人性,需要有两个东西,就是“自由和境地的多样性。”(67页)

尊重个性

什么能让我身上最好和最崇高的东西得到公平的发挥的机会,使它生长并茂盛起来?(72页)凡是压制人的个性的都是专制。 只有培养个性才产生出或者才能产生出发展得很好的人类。(75页)

现有的一切美好事物都是首创性所结的果实。(77页)

凡一切聪明事物或高贵事物的发端总是也必是出自一些个人,并且最初总是也必是出自某一个人。(78页)

一个社会中怪癖性的数量一般总是和那个社会中所含天才异秉、精神力量和道德勇气的数量成正比的。(79页)

个性,——乃是要用压束的办法,像中国妇女裹脚那样,斫丧人性中每一突出特立的部分,把在轮廓上显有异征的人都造成碌碌凡庸之辈。(82页)

对中国早期社会的称赞

我们要以中国为前车之鉴。那个国族乃是一个富有才能并且在某些方面甚至也富有智慧的国族,因为他们遇有难得的好运,竟在早期就备有一套特别好的习俗,这在某种范围内也就是一些即使最开明的欧洲人在一定限制下也必须尊称为圣人和智者的人们所做出的事功。(85页)

欧洲进步原因

什么东西使得欧洲的国族大家庭没有成为人类静止的一部分而成为进步的一部分呢?不是这些国族内的什么优异美德,而是他们性格上及教养上的显著歧异。

照我判断,欧洲之得有进步的和多面的发展,完全是受这个蹊径繁多之赐。(86页)

“为了真理和正谊的利益,限制使用辱骂性的语言实比限制使用其他武器还重要得多。”

同化

时代中的一切政治变化都在促进同化,因为所有这些变化都趋向把低的提高而把高的降低。教育的每一扩张都在促进同化,交通工具的改善也在促进同化。(87页)

法律有限与舆论补足

法律总是有些必不可免的不足之处,为了补足它,舆论难道不应当至少组织成一支强大的警察力量来反对那些恶性,并对凡被查出有那些恶性的人们施以严格的社会惩罚吗?(96页)

自由受限

情事一到对于个人或公众有了确定的损害或者有了确定的损害之虞的时候,它就被提在自由范围之外而被放进道德或法律的范围之内了。(97页)

行动的格言

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第二,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者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112页)

父母的义务

人类对于自由的珍重一般总是远远不及对于权力的珍重。

尽管大家都一致宣称做父亲的负有这个义务,可是一到听说要强迫他去履行这个义务时就没有人能忍受了。

他们都还没有认识到,一个人只顾把孩子生育出来,而没有不仅能喂养他的身体并且能把他的心灵教练好的相当预计,这对于那个不幸后代以及整个的社会说来都是一种道德上的犯罪。(126页)

只要法律既规定实行强迫教育,国家又支付贫寒子弟助学金,以保证办学不致得不到报酬(127页)

欧洲大陆许多国度在法律中规定,凡男女双方不能表现有维持一家生活的手段时便不得结婚,这并没有越出国家合法权力的范围;这种法律无论定得合宜不合宜,都不能认为它违犯自由加以反对。(129页)

国家义务教育制度设计偏差,家境好的也不缴学费

国家只须帮助家境比较困难的儿童付学费,对完全无人负担的儿童付全部入学费用,这样就足够了。(126页)

专制之害

谋求钻进这个官僚机构,钻进之后又谋求步步高升,就成为大家进取的唯一目标。在这种政制之下,不仅在外边的公众由于缺乏实践经验之故没有资格来批评或约制这个官僚机构的工作,就是专制制度的偶然机遇或者平民制度的自然运用间或使一位或者若干有志改革的统治者掌握大权,也不能实施与这个官僚机构利益相反的改革。(133页)

民主之宜与专制之害

试令没有政府来管他们,美国人的任何一个团体都能即使组成政府,以足够的智慧、秩序和果断来进行那个货任何其他公共事务。 中国的一个大官和一个最卑下的农夫一样,同是一种专制政体的工具和仆役。(134页)

若把一国中的主要能手尽数吸收入管治团体之内,这对于那个团体自身的智力活动和进步说来,也迟早是致命的。

休息权

历行安息日制度的立法。每周一日休息是基督教宗教义务。

由于这个习俗若不在工业阶级间取得普遍赞同就不能得到遵守,所以在有些人一工作就会迫使他人也必得工作的情况下,法律为着对每人保证他人也遵守这个习俗,就规定较大的工业活动在特定的一日停工一天,这也是可以的,而且也是对的。(107页)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关于描写夏天的诗句下一篇:供应链管理应用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