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的客观性分析论文

2022-04-24

本论文主题涵盖三篇精品范文,主要包括《科学的客观性分析论文(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立法评估是对立法效果的评估和分析。经过近十年的实践和发展,欧盟立法评估制度已经形成了包括评估目标、主体、对象、标准、主要内容以及程序步骤等在内的完整的制度框架体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欧洲政治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欧盟的立法评估制度在市场规制、提高立法质量与增进社会公共福利方面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科学的客观性分析论文 篇1:

“何谓体育社会学”与“体育社会学何为”

摘 要:概要梳理了社会实践理论的脉络和分析策略,介绍和阐释了布迪厄应用社会实践理论对体育场域的社会学分析。研究认为,布迪厄的体育社会学研究有助于从理论上来思考“何谓体育社会学”与“体育社会学何为”这两个相互联系的理论问题。循着体育社会学研究中西方社会学理论使用的这条主线,进一步对体育与社会分层、社会不平等研究中理论的使用和社会实践理论概念工具的适用做了反思。

关键词:体育社会学;社会实践理论;布迪厄

布迪厄(1930-2002年),法国著名的社会学家,终生在追求解释“社会世界(法国)的秩序是如何可能的”这一社会学问题。他用创制的社会实践理论及场域、惯习和资本的概念对文学场、法律场和教育场做了开创性的研究,但鲜有人了解他在20世纪70、80年代用社会实践理论对体育场域、体育运动、体育参与及体育运动中的“身体”所做的启发性研究,其中蕴含丰富的体育社会学思想为日后法国乃至欧洲体育社会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当我们认定布迪厄之研究为体育社会学范畴之时,则隐含了一个如何理解体育社会学的理论问题,即什么样的研究才称得上是一项真正的体育社会学研究,它最终要完成什么任务或达成什么样的目标。本文将简要梳理布迪厄社会实践理论及分析策略,在阐释他的社会学研究之基础上,就“何谓体育社会学”与“体育社会学何为”这两个相互联系的理论问题做一探讨,并就中国体育社会学研究中社会学理论的使用和适用性问题做进一步的反思。

1 社会实践理论脉络及分析策略

布迪厄追随涂尔干和莫斯的知识社会学,认为社会世界中的各种分类图式(见于一些成双的对立形容词,如“重”与“轻”,“高贵”与“低下”等)不仅是社会世界自我呈现的方式,更是社会世界合法化自身的方式。布迪厄想弄清楚的是,这些对立的价值判断(即价值标准)是如何可能落实到各个行动者的身体和心智之中,并被行动者认可和接受,从而使社会世界呈现出秩序。

首先指出的是,这里的“实践”,不是马克思常用的“实践”,而是人的“实际活动”,是指人类一般的日常性活动,包括生产劳动、经济交换、政治文化生活和日常生活活动。社会实践理论的关注点在于阐述实践是如何发生的?按照什么方式展开?在社会空间中呈现一种什么样的图式?这些问题得以同答后就是行动者社会实践的展开,即惯习是行动者实践的依据,资本是行动者实践的工具,而场域为惯习和资本提供了运作的空间。

1989年,在东京的一次讲演,布迪厄针对《区隔》一书谈到了他从事的社会科学研究的信念,即“确信只有深入一个经验的具有历史处境的现实的特殊性中,才能理解社会世界最深刻的逻辑,而且把这个特殊性建构成一个按加斯东·巴什拉尔所说的‘可能的特殊情况’。也就是说,就如同在一个可能构型的有限领域里的一个典型例子。”布迪厄要表达的是,对特定社会的理解不能建立在空泛的“社会”概念之上,而只有通过对一个个“社会小世界”即场域的研究才能理解社会。场域作为一种由资本数量和结构决定的客观力量的构型,深刻地表露了其关于社会世界是作为关系而存在的思想。正像他所指出的,传统的二元对立观念因为植根于人们使用的语言本身之中,“更适于表达事物而不是关系,呈现状态而不是过程”’。而事实上,“社会科学并无必要在这些极端间进行选择,因为社会现实既包括行动也包括结构,以及由二者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历史,而这些社会现实的材料存在于关系之中”。

在此进路下,布迪厄认为,社会世界强加的各种价值标准就依托于场域而发生作用,对场域再生产机制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正确地认识和理解特定社会空间建构的原则。在与社会空间具有结构同源性的特定场域中,同绕“何谓正当性”的斗争就表现为争夺某种正当性定义的权力,而惯习——行动者心智结构与社会结构的本体论契合——则将这一有关“正当性/合法性”问题的斗争消解于无形之中。

布迪厄的这种思维方式还体现在他力图“防止对结构分析,或更恰当的说关系分析的‘实体性’阅读”。因为“每个社会的每个时刻,人们都要接触到全部社会位置,这些社会位置通过一种同源关系而与全部活动(打高尔夫球或弹奏钢琴)或财产(别墅或大师的画作)相结合,这些活动和财产本身具有明显的关系上的特征”。这一关系性的理解方式,“表明恰当解读社会地位、性情倾向(或惯习)同采取的立场和社会行动者在实践的不同领域,如烹调或体育运动、音乐或政治等方面所作的‘选择’之间关系的分析的首要条件”。它提醒我们,不能简单地将某项体育运动与某一特定的群体或阶层联系起来,它们之间的联系并不是天然的,而实质上这一联系是在社会空间和体育场域之间的关系上被建立起来的,也只有从这一关系上来理解两者之间的关联才是有意义的,且布迪厄认为,这一思维模式适用于分析类似于体育实践活动的所有文化实践活动。

2 体育场域的社会学分析:体育供给与需求的逻辑

在社会实践理论观下,布迪厄将体育场域视作为体育供给和体育需求之间关系的产物,或可以说成是一个在给定的时点上提供的体育产品空间和有某种禀性(disposition)的空间(该禀性空间与在社会空间中占据的位置相联系,它可能用与另一个供给空间相联系的其它消费形式而得以表达)之间关系的产物。在这一假设下,布迪厄提出两个问题:第一,体育场域的供给问题。在社会场域中,是否有一个在某个特定的时间里被社会性的意识到和接受的体育娱乐世界(体育场域的供给方)?第二个问题,体育场域的需求问题,即社会是如何生产出来对这些体育产品的需求的,人们又是怎样获得体育“品味”以及喜好某种运动而不是其他它运动?

2.1 体育供给场域的生成

布迪厄认为:“从游戏到严格意义上体育的转换,发生于为未来社会精英所设置的教育部门内,如英国的公立学校。在这些学校里,贵族或上流社会家庭的后代承袭了大量的平民游戏,并且……改变了原来承载在这些平民游戏上的意义和功能。”我们可以逐层递进来理解这一转变过程。

首先,民间游戏被改造成上流社会的体育运动。在精英学校里,身体训练“被剥去了附属于传统游戏上的社会和宗教功能”。它们信奉的理念是,进行体育活动仅仅是为了体育本身,体育和其它艺术形式是用来标榜自己以实现与其它社会阶层的区隔。布迪厄认为,所谓“公平竞赛”,其实也是贵族精英们用以维持与其它社会阶层予以区分的角色距离的一种方法,而且暗含在为未来领导者所设定的角色规范之中。

其次,通过“公平竞赛”等具有普适性意义的规则,来祛除早期的地方差异所具有的特殊主义。在不同的公立学校建立选拔体育管理人员的机构被赋予自我管理和规则制定的权能,这预示着体育场域开始进

入一个相对自主发展的历史时期。同时,诸如英国等国家的体育场域的构成还与相应的体育哲学的发展密切相关。体育类似艺术,但比艺术更适合用来标榜和确证未来领袖之男子气概的优点。在此,“体育被想象为一种对勇气和男性气质的训练”,公平竞赛则被构想为专属于精英阶层的惯习,它不同于大众不惜一切代价追求胜利的体育哲学。

布迪厄认为,即使在支配阶级中,作为被支配阶级的小资产阶级的后代们在学校中经常对精英阶层的后代在学术能力方面形成挑战。因此,精英阶层需要通过建立一种多元的成就标准,以使自身在品格上的卓越性得以现实化。与此相联系,体育被精英教育机构建构为“有活力的”、“有勇气的”、“具有意志力的”,而体育的这些品质是军队或企业未来领导者所不可或缺的美德。因此,“体育实践场域成为斗争的场所,其关键是对体育实践的功能进行合法性定义的垄断权的争夺”。

在民间游戏被改造成上流社会的体育运动之后,又经历了体育从精英学校向一般平民传播,并且变成为由专业选手来进行生产、成为大众消费的观赏活动的过程。布迪厄认为,这一逆向化过程最根本的根源在于,体育被政党、工会、教会和各种企业机构建构成填充时间的工具。政治权力的介入一方面支配了其内在的发展逻辑,另一方面当体育从政府获得资助的时候,体育也就开始成为政治斗争的目标。从而,当新的社会行动者(包括体育赛事组织者、体育商品制造商、健身产业和体育媒体)继续进入之后,他们或联合、或敌对,会对体育场域的结构产生影响,从而影响体育场域的功能,并在国家宏观系统上呈现出来。由此,从场域的角度来谈论体育的时机也就成熟了。

2.2 体育场域中需求的逻辑——惯习的应用

布迪厄认为,对体育运动的研究不能忽略了阶层惯习。我们将求助于《区隔》一书所表达的思想来阐释惯习对理解体育需求的有用价值。

1)体育实践、品味与惯习。

布迪厄认为,体育实践如同听音乐、欣赏绘画等文化实践一样,构成了一种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文化实践的空间表征(f也称为“生活方式空间”)。他对20世纪70年代法国社会文化消费的研究正是指向“生活方式空间”和他所称的“社会空间”(即社会结构的空间表征)之间的契合关系。

在《区隔》一书中,布迪厄描绘了一种在不同生活方式和社会地位之间的等级关系体系。“但他的分析目标并不是要识别社会群体的消费样式,而是要通过绘制社会位置间以及不同文化实践之间的图表来揭示对立的结构。他的这种分析关注不同群体施予实践的不同意义,而施予意义的社会分类则进一步让他能够揭露社会构成中起作用的权力关系”。为了分析这种权力关系,他集中于品味和品位判断(人们对某种生活方式的鉴赏程度)的研究。品位的表达使得社会科学家能够识别将鉴赏各种生活方式实践连接起来的生成性原则,比如品位能够揭示对健身活动而非表演性体育活动的偏好等等。进一步说就是,个体对自己和其它群体品位的判断构成了一种区分化和等级化社会群体的分类行动。因此,人们会选择适合自身品位的消费品和文化实践,当然包括体育实践。拉什和厄里认为,布迪厄所主张的中心论点是,“我们消费的不是产品,而是意图建立社会区分的符号”。而社会学的任务,就是“揭示构成社会宇宙的各种不同的社会世界中那些掩藏最深的结构,同时揭示那些确保这些结构得以再生产或转化的“机制”。为此,布迪厄发展出“惯习”的概念,来说明社会结构和个体实践之间的辩证关系。

布迪厄认为,是通过惯习这个动态的中介,社会空间中的位置才被“转译”成了文化实践和偏好。在动态的视角下,布迪厄认为“惯习”一方面被具有某个社会位置特征的现存条件所形塑,另一方面,它又是可分类的文化实践和品位判断的“发源地”或生成性原则。换言之,与不同社会位置相联系的不同存在条件会生产出不同的惯习,同时,惯习也是以品味形式来表达的文化实践的生成性原则,引导人们以契合其所属社会群体的方式来行动和作出反应。所以,惯习概念以它超越二元对立的理论特质,为我们理解社会实践和生活方式之间的复杂关系提供了有益的帮助。不同的惯习不能很容易地被识别出来,但尽管如此,惯习仍是通过实践表达出来的,所以,有可能通过对不同社会群体成员的实践、品位和品位判断的观察以及关系性的分析来重构实践生成的原则。那么,惯习对于体育场域的研究,其启发价值又在哪里呢?

2)用惯习理解体育实践差异化分布。

为理解体育运动在阶层间的差异化分布,他原先求助于业余时间(经济资本的一种转化形式)、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的差异来解释。在他本人看来,这个模型还没有抓住问题的本质,因为它没有考虑到体育运动与不同阶层间的统计关系强度,而且也没有考虑到不同的体育运动对不同的阶层所具有的意义及其变化。因为在体育需求研究中,针对从体育运动练习中获得何种效果而言,不同的社会阶层其需求是不一样的,这种需求“不仅源于它有无可能满足人们经济或文化成本的那些因素,而且还源于不同体育实践所带来的即刻或延期收益的知觉和鉴赏力方面的变化”。他后来不仅对这3种因素按重要性进行了排序——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业余时间,而且还考虑到了差别化的身体倾向性和期望从体育实践中获得的收益——前者即为他提出的“作为手段的身体”和“作为目的本身的身体”,后者即为他所言的“真实的收益”(是阶层惯习所需要的、体育能够赋予的身体塑造、个性培养等功能)和“想象的收益”(也是阶层群体所需要的,这是一种信仰状态,源于他们期望从体育中获得社会收益,即体育所能提供的那种区隔化的、分配的意义,而这种分配的意义是体育运动从其分布于社会阶层中的行动者身上获得的)。

正因为体育为不同的身体塑造提供了可能性,所以体育实践是行动者想要展示自身伦理道德或社会价值印象的外在表现形式,由此,“刻在身体上的自然秩序”的差别上升到“具有重要区分意义的符号秩序”。既然这两者是相互关联的,可分类的身体形态就成为社会结构中不同地位的符号表达,因此,有关身体形态的品位判断就成为了合法化社会差别的手段。3何谓体育社会学与体育社会学何为

布迪厄将人所从事的体育实践活动看作为人类文化实践活动的一种,认为体育实践与其它文化实践活动一样,其中也充斥着何为“合法性/正当性”的斗争和争夺。他从事体育社会学研究的目的就是要揭示体育场域中这一斗争背后掩藏的机制,从而批判性地来认识法国社会空间建构的原则和机制。进言之,就是揭示在法同社会的结构在行动者身上的承载如何可能表达、如何可能实现——这是布迪厄创制社会实践理论的起点和旨归。

前文已述,当我们从布迪厄研究体育角度将之归属为一位体育社会学家的时候,就隐性地提出了两个理论问题:“何谓体育社会学?”与“体育社会学何为?”本文认为,体育社会学作为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其第一个面向是,把体育用作理解社会的一把

钥匙,研究直接指向某个社会学的理论问题(比如社会学中普遍关注的结构一行动者关系问题、个人一社会的关系问题、结构一功能问题、社会秩序问题、社会变迁问题、社会分层问题等等),在特定社会学理论指导下,通过社会学的研究方法,运用有关体育的经验事实来阐释这一问题,从而也部分地论证了该社会学理论的解释合理性。从这个意义而言,每一个社会学理论都期望将理论应用扩展至这个领域,从而拓展自身的解释力。

“何谓体育社会学”的第二个面向,研究虽然也在社会学的某个理论视野下展开,但与前一面向不同的地方在于,它重在解释和理解体育这一社会现象本身;甚至不管是采用量化还是质性研究的方式,其目的也是为了能够发现新的因果关系,从而建构新的解释模型以进一步指导体育社会学的经验研究。

在回答“体育社会学何为”之前,要提一笔的是,上文中,我们一再强调体育社会学研究中社会学理论的使用,而中国社会的实际又并不完全符合西方社会学理论建构的条件,因此,对“中国体育社会学何为”的解答会参入西方理论本土化的要求。从而,在第一个层面上,“体育社会学何为”要求研究不能只限于对体育经验事实的解释和讨论,而应将这一研究上升到对更为抽象的社会学问题的探讨。换言之,研究要能够体现体育对理解中国的社会学问题的价值所在。体育作为一种不仅具有自然科学性,更具有社会性、文化性、人文性的现象,是我们了解和阐释中国社会学问题的有益支点。诚如科克利所言的,体育社会学是“把体育运动当作社会和文化生活的一部分来研究,以此来理解体育运动所处的社会、围绕体育所产生的社会世界和与体育相关的个体与群体的经验”。(但在本文看来,科克利对体育社会学的理解只涉及了体育社会学的第一个面向)。

在第二个层面上,虽然关注点在于对体育经验事实求得理解和解释,但更重要的,社会学理论在一个新的语境下得以锤炼,不仅可以拓展社会学理论的解释力(社会学理论的价值所在),而且具体到某些体育场景(比如现场观看球赛),还能为社会学研究,诸如人际互动之类的社会学主题提供了在一般的社会生活中无法出现、也不可能出现的场景,这也是体育或者说体育社会学对母学科——社会学的价值所在。更重要的,在一个迥异于西方社会的新语境中,无论是社会学理论本身还是其概念工具都会出现适用上的瓶颈,这需要研究者对原有理论做某种修正、对原先的理论工具做新的概念化处理,这同时也是西方社会学理论本土化工作的一部分。无论哪一种情形,都有可能在体育社会学研究中发展出新的概念工具,甚至可能提出新的分析框架和分析模式,不仅提升体育社会学的学科品质和学术地位,而且可以进行国际比较研究对话。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关于“何谓体育社会学”和“体育社会学何为”之对应的两个面向的认识并不是独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如果说第一个层次只是将社会学理论应用于一个新的领域的话,那么第二个层次则明显地具有从理论上来探讨这一适用性的理性思辨功能,而它又有助于提升第一层次解读的质量并拓展其解释深度。因而,无论从哪个层面来讲,体育社会学研究的学术规范都不能止步于“提出问题一分析问题一解决问题”的三段式论述,而应有更深层次的学理讨论。

4 反思:理论使用与概念工具适用

因为社会实践理论是一项与社会分层和社会不平等研究密切相关的理论,那么,承接上文体育社会学研究中西方社会学理论的使用和本土化的话题,下文以国内体育社会学研究中对体育运动中的社会分层与社会不平等研究为例,讨论体育社会学研究中理论使用和概念工具适用的问题。

社会分层是社会学研究的重要领域,与社会不平等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从韦伯和马克思以降,社会学界沿着两个不同的进路用不同的分层指标从事社会分层研究”,但它们都共同指向一个有等级的社会结构,以此人们在财富、权力、声望和职业地位上处于不平等的分配状态。在这一论域中,西方体育社会学一般可以划分为4个视角:体育环境下的社会分层研究、体育运动与社会阶层研究、体育运动分层与地位和权力研究,以及体育运动与社会不平等研究。在这些研究中,“(功能主义的视角)将社会不平等看成是正当的、不可避免的社会产物……(批判主义的视角则)将不平等看做不合理的社会产物,认为应该进行改革”。换言之,国外体育社会学研究会明确在哪个社会学理论视角下进行并回归到社会学问题的讨论。

反观国内研究(在此,对比并非目的而只是一个手段),有学人总结社会分层视角下的体育经验研究伏体相当西方体育社会学研究中的第一个视角)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即社会分层与大众化研究、社会分层与参与体育差异研究以及社会分层与体育消费研究;而且从研究文献来看,一方面并未发现研究中的理论视角所在,另一方面,这些研究更多地倾向于体育领域中的对策性探讨(比如说,社会分层与体育大众化的研究旨在分析社会分层与体育大众化的关联,探讨如何从社会分层的视角发展大众体育加速大众化的进程;社会分层与体育消费的研究主要是分析不同社会阶层的体育消费特征及消费趋势,试图从社会分层的视角进行体育消费市场细分,寻求引导体育消费的社会分层策略);与经验研究相对,也有一些对体育社会学研究中该使用何种社会学理论的探讨一比如布迪厄的场域论、文化资本理论,笔者认为:惯习、资本、场域、利益这些概念是布迪厄社会实践理论得以展开的分析工具,单纯的一个概念并不能构成理论:而且概念只有放在适合它的整体理论中才能产生最大可能的解释力。就目前的研究状况而言,结局往往是,要么提倡本土化,但“又多局限于经验研究,罔顾理论”,要么将西方理论硬套于中国实际。尤其后一种倾向,有使研究走向歧途的可能性——比如,孙立平曾认为,在中国市场转型过程中,政治资本的强势地位并未削弱,“通过政治权力的作用,整个社会中的资本在很大程度上是以一种高度不分化的总性资本的状态存在着,而不是以相对独立的资本的形态存在着”;也有学者发现中国社会当中存在象征性表达和客观性实践之间的背离现象,即象征和物质领域的背离,类似的情形都在提醒我们,应用布迪厄“资本”概念时要特别加以注意。换言之,像布迪厄研究法国那样,期望不同的资本形式相互对立并能够转化,在中国会遇到挑战。

另外,布迪厄是在阶层惯习这个意义上使用惯习概念的,其适用的“学术合法性”在于法国有一个相对固化的阶层结构。在中国语境下,虽然有学者使用“阶层结构定型化”来描绘中国社会阶层以及阶层关系愈来愈稳定的现象,但同时也认为,这种“阶级关系结构化”只是一种倾向,至今尚未定型;而且在中国社会中,像身份、政治分层这样一些具有独特性的变量,仍在影响着中国社会分层结构的过程和特点。仇立平也认为,“我国的社会分化还没有完成,尤其是国有资产的改革还在进行之中,还没有完成,我们就不能说中国的社会阶级阶层的分化达到相对稳定的阶段。”但根据对中国社会的观察和理解,我们是有可能从行动者从事的职业或所处的社会位置这一角度,在群体这一层面上来使用惯习概念,比如,我们可以观察到,无论身处科层制行政体制中的哪一个层级,其行动的手法和办事的策略基本上是相似的,其表象背后的深层逻辑是因为有着相似的一套性情倾向系统。

研究以体育社会学研究中西方社会学理论的使用为主线,依次梳理了社会实践理论的脉络和分析策略,以及布迪厄应用社会实践理论从事的体育社会学研究。布迪厄的体育社会学研究有助于我们反思“何谓体育社会学”以及“体育社会学何为”这两个相互联系的理论问题。同时,社会实践理论及其体育社会学研究对于体育社会学研究中如何弥合“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的罅隙和对立也有较大的话语空间,但篇幅所限没有提及。最后,作为摆脱西方理论知识单纯消费者角色的努力,对体育运动中社会分层与社会不平等研究中社会学理论的使用问题以及“惯习”和“资本”的概念作了一定程度的反思和修正。

值得指出的是,本文是在布迪厄社会实践理论及其视野下所从事的体育社会学研究基础上,对“何谓体育社会学”与“体育社会学何为”这一话题做一诠释和推进,而非对“体育社会学”做一理论界定——后者还包括体育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研究领域、问题意识来源以及研究的理论范式和研究方法,这是另一项更为复杂和高层次的理论工作,需另文专门探讨。而且,笔者也希望在本研究的基础上能进一步从事经验研究,以明晰上文提出的那些理论思考。

作者:曹祖耀

科学的客观性分析论文 篇2:

欧盟立法评估制度研究

摘 要:立法评估是对立法效果的评估和分析。经过近十年的实践和发展,欧盟立法评估制度已经形成了包括评估目标、主体、对象、标准、主要内容以及程序步骤等在内的完整的制度框架体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欧洲政治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欧盟的立法评估制度在市场规制、提高立法质量与增进社会公共福利方面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虽然该制度在具体实际运作中尚有较大的改进空间,但其仍为我国立法评估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因素。

关 键 词:立法质量;立法效果;立法评估

收稿日期:2011-01-10

作者简介:王保民,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中美富布赖特高级研究访问学者,研究方向为法理学、立法学和公法理论;崔东晓(1987—),男,山东潍坊人,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2008级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生。

基金项目:本文系2007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立法评估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7SFB5001。

现代意义上的立法评估制度来源于工业经济进程中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的双重博弈,随着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过度的行政规制导致政府失灵以来,社会公众对政府的公信力开始持怀疑态度,对政府立法应注重实效的呼声越来越高,美德等国均在不同程度上开始了本国立法的实效性评价。欧盟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运用立法效果评估的相关工具,自1992年以来通过了多项涉及提高立法质量的提议,2003年12月6日《关于更好的立法的机构间协议》系统地确认了其提高立法质量的决议,2005年欧盟委员会系统地修订了2002年“影响评估”(INTERINSTITUTIONAL AGREEMENT on better law-making)的框架性文件,公布了2005年“影响评估指南”(Impact Assessment Guidelines),立法效果评估被确定为立法的标准化程序。

立法法出台后,我国立法学的研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国内对于立法质量及其评估制度也展开了一定的探讨,但现有零散、残缺的立法评估规定无法在客观上全面有效地评估立法质量、实施情况和效果。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立法步伐的加快,重视和提高立法质量、回头检讨立法绩效的呼声越来越高。2000年以来上海市对《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评估等地方立法绩效检讨作了尝试,首开我国立法评估制度的先河,此后安徽、湖南、海南等省市也相继对立法评估制度化实践进行了尝试,在此背景下,探讨分析欧盟立法评估制度的典型性,挖掘其对我国立法评估制度的借鉴及启示,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欧盟立法评估制度的一般原理

立法评估是对立法效果的评估和分析,是一系列针对立法实效进行合理性、合法性、可行性评估步骤的集合。其学理上的内涵主要包括三点:第一,评估针对的是具有法定立法权限的主体所进行的立法行为,主要形式包括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依据这些法律文件所做出的行政规章及决定。第二,评估的旨趣在于效果。它重点考察立法在人们态度、行为或者具体情形方面实际和可能引发的变化和无变化,以及这些变化的后果。[1]换言之,评估旨在通过一系列的程序性步骤来发现立法行为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虽然某些情况下这种因果关系很难被加以界定。第三,评估试图依据一定的方式方法,通过科学的程序性步骤来分析、总结立法的效果。

虽然各国在立法评估的制度化领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是通过横向比较我们仍可以发现,一项成熟的立法评估制度并不是形式意义上的观赏性立法,而是有着包含制度目标、主体、对象、标准、方法、程序以及内容的完整的制度框架,这正是欧盟、美德等国立法评估制度的典型性之所在。

(一)欧盟立法评估制度的主要目标

在2005年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共同制定的“影响评估指南”(Impact Assessment Guidelines)中,共同体确定了包括提高立法草案质量、促进决策的公开性、减少立法成本在内的多个具体评估目标。[2](p92)而在2003年12月6日欧盟采纳的“关于更好的立法的机构间协议”中则做出了一系列的承诺来提高立法质量。从两份基本文件的文字规定来看,欧盟的立法评估制度秉持着一个基本的目标,即通过提高立法草案的透明度和融贯性,在进行各方面充分的交流沟通之后,更好地促进立法质量的提高。而在这个过程中,在立法者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博弈的结果便是一种新的更有效率的立法文化的形成。

(二)欧盟立法评估的评估主体

欧盟作为一个超国家性质的高度区域一体化组织,其组织结构是一种多元化的治理模式,在《欧共体条约》的授权范围内,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欧盟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承担着立法权、司法权以及执法权等重要职责,并因此在立法评估中当然地扮演着重要角色,此外,2006年欧盟委员会在对评估指南进行调整的过程中,先后成立了内部机构协调小组(Inter-Service Steering Group,简称ISG)和影响评估委员会(Impact Assessment Board,简称IAB),专门负责立法评估工作的实施。

(三)欧盟立法评估的评估对象

鉴于既得权力原则,欧盟立法评估的对象仅限于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法规,而不包括行政决策、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白皮书等政策影响评估内容。具体表现形式有三类:条例,是欧共体全体成员国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的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的统一规则;法令,是针对特定成员国做出的,因此仅有个别适用的效力,成员国必须遵循条约宗旨将其转化为国内法之后,才能适用;决议,是针对于某个特定的主体如个人、公司或其他经济体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立法决议,相对人如果不服,可以向欧洲法院进行申诉。[3]

(四)欧盟立法评估的评估标准

欧盟委员会在2001年的持续发展战略(COM(2001)264final)中指出,为了更好地实现里斯本战略的目标,进一步提高欧盟监管市场的能力,所有涉及政府与市场的重要的立法、条例、规章、指令等议案,都要进行经济的、社会的、环境的潜在影响的评估,分析其成本和收益或者成本有效性。判断监管影响评估的标准是,提高社会的净福利。[4]由此可以看出,欧盟的立法评估制度更多的是从社会法学派的视角来看待一项立法行为,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欧洲议会三个机构行使各自权力,确保立法质量的提高,更好地提高社会的净福利,因此,欧盟立法评估制度坚持的是实效性标准。

(五)欧盟立法评估的关键步骤

2009年3月15日修订后的《欧盟影响评估指南》在其第2章明确规定了影响评估程序的关键性步骤:识别问题;确定目标;提出主要的政策选择,形成政策选择清单(a shortlist of potentially valid options for further analysis);进行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分析;进行不同方案之间的比较;形成书面的立法评估大纲。[5](p5-6)随着欧盟立法评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欧盟的立法评估近年来不仅仅囊括了事前评估的因素,也把事后评估纳入了范畴,即包括在立法案实施前对立法案可能产生的各种影响的事前评估和立法实施后法律效果的事后评估。

二、欧盟立法评估的主要程序性阶段

从时间先后顺序来看,欧盟的立法评估是一个由立法前评估、立法中评估、立法后评估组成的一个完整的过程。在不同的阶段,欧盟委员会基于不同的侧重点,往往采用不同的标准与方法,遵循着不同的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实现评估功能的互补。

(一)立法前评估

《关于更好的立法的机构间协议》第9条明确规定了欧盟委员会享有立法的提案权。立法者收到提议后,通常会通过一项系统化的事前评估来回答怎样立法的问题,基本内容如下:立法的正当理由和目标、立法的法理基础、文本的易懂性、辅助原则和比例原则、对提案所带来的在立法和行政上的影响进行简要分析、与其他共同体立法的一致性、外部咨询、需要细化的程序和技术事项、欺诈风险、财政报告。虽然该立法评估清单对事前评估的内容做了较为完整的概括,但是仍然忽略了三点内容:设想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和选择方式。第一,可行性评估必须负责既定目标运作和实现的组织结构的适当性。在欧盟立法过程中存在一个特殊的问题,那便是欧盟立法通常依赖于成员国行政官和法官执行的事实。可行性评估因此必须进行更加深入并且要综合考虑可能影响提案的经济、政治或者社会因素(例如认可度);第二,关于设想措施有效性的评估。立法者须检查在何种程度上这项措施方足够实现既定目的,并且是否会引起与初衷相冲突的第二性影响;第三,关于方式的选择。如果立法者认为有规范的必要,则其选择的范围会包括公共权力的直接干预、程序创造、激励机制、制定行为守则、保守现存措施、立法等多种层面。在选择有约束力的法令还是“软法”的偏好问题上,为什么会选择立法方式的问题并没有在列表中得到答复。

欧共体条约第5条规定:“在共同体一般管辖权之外的领域,共同体可以根据辅助原则采取措施”,并且继续规定:“只有并且只要被提议的措施的目标在成员国目前或者以前由于其影响或是规模的原因不能被充分实现,而由共同体参与会更好地实现的时候”。辅助与比例原则因此在共同体法律体系中具有了宪法性原则的地位。根据阿姆斯特丹条约《辅助与比例原则使用的附件》之规定,即使该原则并不怀疑条约所赋予的共同体的权力,但共同体必须在必要的程度上进行立法,而且要给成员国决策留下足够的空间。任何涉及共同体一般管辖权之外的领域内的立法案,必须包含一份所提议措施已遵循附件相关要求的列举性陈述。虽然辅助与比例原则在欧盟立法程序中有着广泛的应用,但是其高度的政治敏感性仍然导致共同体的立法措施非常有限,大部分的立法权都留给了成员国个体。[6](p83-95)

(二)立法中评估

立法中评估是在立法草案的起草过程中对草案条文的表达、修改及其所涉及的成本效益的评估。欧盟的立法中评估包括起草评估、附随评估以及立法提案中的备忘录和财政报告三部分内容。

第一,立法提案中的备忘录和财政报告。当委员会通过事前评估确定要进行立法后,其具体起草的立法提案必须要附有一份备忘录,并且完成了相关的财务报告。[7](p87)备忘录并不是对共同体法案的重复赘述,而是法案的一部分,介于提案的引语和条文之间。其内容主要是详尽地描述法案的内容并且回答相关的问题,目的在于列明相关制定条款、条文的主要理由。一份完整的备忘录往往会对共同体的行动做出详细的解释,并说明为什么不能由其他更为廉价的方式来实现既定规制目标的理由,其起草、完成、提交、公布与法案的起草同步进行,通过对法案条款的相关解释,更好地将法案的内容及决策理由及时传达给相关的利益群体和决策者,从而通过更好的沟通咨询来减少立法进程中的阻力。除了备忘录之外,任何委员会的提议必须包含一份财政报告。曼彻斯特条约最终法案的第18号宣言指出,提案必须要包含一份关于其所涉及的成员国公权力机构及相关利益群体的成本利益分析。

第二,起草评估。实质是一种完整的涉及不同官方语言版本内容和草案质量的检查,由于通过不同语言代码来传递唯一的一种规范性信息存在众多风险,当局考虑提供一项专门的涉及法律语言版本的“翻译”服务,以确保一项法令不同语言版本之间具有同一种含义的必要性。实践中共同体基于这种必要性有意识地收集了相关的配套方案,例如议会的先例手册,这些已经构成了一种名为“legisWrite”的立法体系的基础。[8](p91-92)

第三,附随评估。欧盟委员会、欧洲理事会和欧洲议会作为欧盟立法评估的当然主体,由委员会提出的草案条文往往会经过理事会和议会的修改和补正。例如1992法国的“Counseil d’Etat”草案,在欧盟委员会的提案中,其“Official journal”中的指定条款只有111行,而最终被理事会采取的文本则达到了294行,增长了75%,这便是欧洲理事会对草案进行附随评估的典型例子。[9](p94-95)

(三)立法后评估

欧盟委员会作为“欧盟条约监管机构”,负责监督欧盟法的实施。委员会的立法后评估除了针对相关立法实际运作的效果外,更多针对的是相关立法与“欧盟法”的一致性,如果发现相关立法在实际运作中违背了相关的共同体条约精神,欧盟委员会会将立法提交给欧洲法院对其进行效力的裁决。立法后评估是欧盟立法评估中最为关键的环节,为了有效地实施事后的评估,欧盟委员会建立非常详细的程序,来检验共同体立法在成员国的实施情况,尤其是相关法令的正确阐释。

三、欧盟立法评估的主要内容

欧盟立法评估的重点内容在于立法提案所可能或者实际产生的社会、环境、经济影响,其中商业影响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估是两个不可忽略的主题。

(一)商业影响评估

商业影响评估系统(Business Impact Assessment System,简称BIAS)是针对欧盟立法案所可能产生的经济影响的一种专门系统化评估。按照共同体条约的相关规定,每年秋季欧盟委员会公布来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其中那些可能会对商业有重大影响的议案会被标出。评估的重点不仅仅在于立法案可能给商业带来的财政和行政上的负担,也包括这种来源于共同体领域内统一立法而带来的积极影响,如统一、开放的市场的形成等。其主要目标在于:第一,确保此项议案不会增加工商业上的不必要的行政负担,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因为数量庞大的中小企业在缓解欧盟成员国就业压力和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由于其相对较弱的经济实力和科研能力,对某项新的法令的反应又比较敏感,需要引起立法者的关注;第二,说明议案可能产生的宏观经济影响,包括对就业、新兴产业的发展以及市场竞争的宏观影响;第三,本着一种“首先从小处着想”的心态,确保中小企业的成长,挖掘就业的潜力;第四,鼓励委员会构建系统而又广泛的决策咨询机制,以详细完整地获取来自于利益相关群体的反馈信息,更好地完善立法提案的内容,尽可能地减少立法成本。

在实践中,欧盟委员会内部设有一个名为“Directorate-General”的机构,专门负责商业影响评估的实施,其在专门的问卷调研基础上,制定提案并履行BIAS管理层要求的相关职责。该项商业影响评估主要是采取问卷调查的实证方法,面向不特定的利益相关群体收集相关的反馈信息,问卷调查的结果会被概括在一份附随于议案的说明中,该附随说明清晰地概括了立法案所可能产生的各种直接的或者间接的、积极的或者消极的商业上的影响,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在提交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讨论后,说明的内容会根据会议的进程而随时更新,该附随说明会一直贯穿于立法的整个过程中。商业影响评估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包括五个主要部分:[10](p89-90)

第一,关于立法案内容的描述。即该项提案的内容,参与其出台过程的立法机构,所涉及的相关利益全体,以及可能需要的立法成本和投入。

第二,是立法案对商业的影响。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首先,评估必须指出谁会受到立法案的影响:经济部门、商业规模的大小、就业群体及其地理分配。2005年“影响评估指南”中关于立法草案的经济影响主要确定了11个标题:贸易竞争与投资流、国内市场的竞争、经营成本和商业行为、企业的管理费用、财产权、技术革新与研究、消费者和家庭、特定的地区和部门、对第三世界国家和国际关系的影响、公共机构、宏观经济环境。《指南》通过列清单的形式列举了一系列针对评估标题的参考性问题,例如在国内市场竞争方面,新草案会不会影响到欧盟的竞争政策以及欧盟市场的功能?会不会导致消费者购买力的降低,竞争的减少会不会导致价格水平的升高?会不会对新的商品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进入市场造成障碍?会不会造成限制竞争的行为、垄断行为、出现分割市场等情况?[11](p34)其次,评估必须回答立法案出台后相关企业的执行成本和行政负担的问题以及该行政负担的性质(例如循环性或是非循环性成本)。例如:通过分析可能会看出中小企业的成本和负担十分艰巨,因此可以考虑通过立法对中小企业进行免税或是相对放宽法律上对其相关的规制要求(在税务监管上,可以考虑企业只提供一份年度报告就已足够而不是月度报告)。此外,除了相关企业的成本和负担,新立法带来的利益也要进行评估。

第三,关注对中小企业的专门影响。这项议题背后的中心思想是大型企业很容易达到立法案加诸于中小企业身上的条件要求,但是反过来却并不现实,因此立法者应该采取从“小处着想”的视角。大部分的中小型企业可能没有足够的人力资源达到大企业所达到的立法案所要求的定期报告和监控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应在不放弃整体设想措施的前提下,采取一些与中小企业相匹配的举措。

第四,咨询问题。完善而又精细的外部咨询是立法民主化的基本要求,欧盟委员会决定怎样处理这些收集起来的意见以及反映上来的受关注问题。

第五,关于立法案出台实施后的监控和审查的问题:对法案的效果怎样进行更好地事后监控,在实际的运作中法案怎样才能被简单而又恰当的修正。

在明确一项议案所可能带来的各方面的商业与经济上的影响后,委员会会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的方法,针对议案所带来的影响进行客观的分析,结合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更好地对立法草案做出调整。商业影响评估系统的计划目前已浮出水面,而且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成熟的体系。

(二)环境影响评估

在欧盟的立法评估体系中,环境影响评估与商业影响评估一样,是一种贯穿于立法前评估、立法中评估和立法后评估整个过程的专门的体系化评估。《曼彻斯特条约》的第130条第3项要求“在酝酿环境政策的过程中,共同体必须考虑可得到的科学数据、领域内的环境条件、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以及成本收益评估。”条约因此强调一项关于环境影响的事前评估的重要性。这一点在随后的《阿姆斯特丹条约》的第12条宣言中得到了印证:“委员会必须保证在酝酿有重大环境影响的提案之前已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欧共体关于环境影响评估的重视最早追溯到1985年6月27日关于对产生环境影响的公共和私人工程的评估的条令,例如关于相关的公共和私人工程对野生动植物群或是野生鸟类的影响评估。随着欧盟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欧盟范围内的统一科学立法也得到了长足发展,直到《阿姆斯特丹条约》中关于共同体环境影响评估做出明确规定,欧盟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名为“战略性环境评估(SEA)”的系统性的评估制度。该体系旨在为决策者——第一层面上的委员会和其他参与规则制定的机构提供了关于所提议措施带来的环境影响的详细分析,进而分析多样性的选择和指出一些积极性的措施来实现长远发展的目标。“战略性环境评估(SEA)”应该贯穿整个决策过程,从初期讨论阶段到决策最终实施后的结果监控阶段。

“战略性环境评估(SEA)”由负责出台可能带有环境影响政策和决议的委员会直接实施。为了更好地完成评估任务,具体负责实施环境影响评估的机构制定了一份专门的“工具性手册”。手册的主要内容包括:相关目标的鉴别、多种可能措施的探讨、立法草案的环境影响事项(例如气候、水源、生物多样性等等)、咨询和磋商机制、影响的查明和分析、相关建议措施对改进环境影响的可行性分析等。同商业影响评估一样,2005年“影响评估指南”中关于立法草案的环境影响主要确定了13个标题:空气质量、水质及其源头、土壤的质量和来源、气候、可再生和不可再生的资源、自然环境和动植物的多样性、土地利用、废弃物的生产和循环利用、对环境破坏危险的可能性和范围、交通和能源的利用、企业行为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动植物健康和饲料喂养安全。在此13个主要标题下,《指南》通过列清单的形式列举了一系列的参考性问题。例如在水质及其源头方面,新草案会提高还是降低淡水或地下水的数量和质量?会提高还是降低海岸和深海海水的质量?[12](p37)(例如通过净化污水、营养物、油、重金属和其他污染物的排放)会不会影响到饮用水水源?“战略性评估(SEA)”的结果将会被概括在一项附随于立法提案的说明中。该说明会贯穿于整个立法过程中,并随着会议的讨论而随时更新,从而有效帮助决策者提高立法的质量,更好地照顾到公共福利。

四、欧盟立法评估制度之评价及对我国的启示

以《关于更好的立法的机构间协议》(INTERINSTITUTIONAL AGREEMENT on better law-making)的出台为标志,欧盟立法评估制度自从2003年进入规范化、体系化的实施阶段以来,在欧盟多项立法出台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提高了民众对立法质量的满意度,显示了其制度上的优越性和典型性:

第一,在体系结构上,欧盟立法评估制度具有完备性,实现了体系化、精细化和规范化。欧盟立法评估制度突破了立法后评估的层面局限,从立法前的协商咨询、成本利益分析到立法中的草案起草、附随评估直至立法后的效果监控,对立法全程实施体系化评估,通过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制度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有效地改善了“立法滞后于社会生活”的现状。

第二,在功能的实现上,欧盟立法评估作为一个对立法提案实施前瞻性和回溯性评估的完整过程,通过公开协商制度充分促进了立法过程中决策者与相关利益群体的协商交流,使立法的过程变得更加透明和公开;通过对立法草案的起草评估和成本利益分析,大大地提高了立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通过立法后的效果监控和意见反馈,使立法与实际的社会生活的联系更为紧密,提高了公众对立法的认可度。在制度目标的实现上具有层次性和充分性。

尽管欧盟立法评估制度在促进立法决策过程的透明性与公开性、促进内部沟通与外部交流、提高立法质量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该制度在实践中也并非尽善尽美地解决了一切问题。2007年4月英国有限合伙评估组织( The Evaluation Partnership Limited ,简称TEP)对欧盟影响评估机制做出了专项评价,该评价报告围绕影响评估机制具体目标的实现程度作了实证研究,得出了几点结论。[13]总体来看,欧盟立法评估制度在提升欧盟委员会立法质量方面尚有较大的改进空间。具体表现为:

第一,立法评估在不同内容和程序、不同机构间缺乏统筹和细致的操作,导致部分立法评估流于形式。相关机构在开展评估时,目的不明确,不清楚应当何时开展评估、为何评估、如何评估,导致实践中形成主观上的认识偏差,将影响评估当作是欧盟委员会的专门要求,或是为了论证提案的正当性而采取的步骤,有走过场之嫌。TEP报告显示,20个影响评估的个案中只有13个对立法产生了影响,其余的个案所产生的影响微乎其微。

第二,评估主体对评估工具运用得不够充分,对影响评估的结果报告缺乏深入细致的分析。体现在:⑴对于立法提案涉及的各种可能的方案并未给予同等的对待。在20个影响评估报告中,只有将近一半是对各种方案都作了具体而深入的分析,其余的只是对自己偏好的那种方案做出深入分析,缺乏全面性。⑵未能对立法案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环境三方面的影响进行均衡性的分析。由于经济影响比较容易量化,而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则难以通过定量或货币化方法进行估计,因此评估在实践中对于经济的影响分析较之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分析更为充分。[14]

第三,立法决策者对评估结果的客观性、稳定性和充分性缺乏信任,导致评估对于立法质量提高的促进作用十分有限。TEP采取了访谈式调查和个案调查两种方法。在访谈式调查中,30位来自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的受访者则几乎都一致认为影响评估机制没有达到他们的预期。而在个案调查的6个影响评估个案中,有3个对于决策没起到什么作用,而其余3个则有不同程度的作用,但只有一个分析得较为深入地影响评估取得了较明显的成效。[15]

即使在实践中存在改进空间,欧盟成熟的立法评估制度仍为我国的立法评估制度构建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模式,而从我们国家目前的法律运作实践来看,欧盟立法评估制度的研究意义源于立法评估制度本身在当今中国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意义。首先,立法评估会促进立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立法的质量;其次,立法评估研究无疑会有力推进立法机关和社会的互动,有利于提高立法的民主性;再次,立法评估研究便于发现法律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并促成问题的及时解决,提高立法的时效性,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的建立和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保民.立法评估:一种提高立法质量的有效途径[J].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07,(06).

[2][5][11][12]European Commission,IMPACT ASSESSMENT GUIDELINE,15 January 2009:92.

[3]孟方.欧盟立法程序[J].中国船检,2006,(06).

[4]席涛,曲哲.欧盟监管影响评估框架的评析[J].国际经济评论,2006,(5-6).

[6][7][8][9][10]TITO GALLAS,Evaluation in EC Legislation,Statute Law Review,Volume 22,Number 2,2001.

[13][14][15]郑宁.欧盟委员会影响评估机制述评[J].贵州大学学报,2008,(01).

(责任编辑:徐 虹)

A Research on the Legislative Evaluation Institution of European Community

Wang Baomin,Cui Dongxiao

Abstract:Legislative evaluation refers to the evaluation and assessment of legislative effects.After almost ten years of practice and development,a complete legislative evaluation institution in European Community has come into being which includes the objects,the subjects,the standards,the content and the procedure of the evaluation.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and the increasing economic and political unification of the Europe,the legislative evaluation institution plays an increasing role in the regulation of markets,the improvement of legislative quality and social welfare in European Community.Though there is much room for the institution to be improved in actual practice,it still sets a good example for China to construct its legislative evaluation institution.

Key words:legislative quality;legislative impact;legislative evaluation

作者:王保民 崔东晓

科学的客观性分析论文 篇3:

浅议公允价值运用对会计职业判断的意义

摘要:通过资料的整理与分析,用文字描述性的方法,从公允价值和会计职业判断的关系入手,分析公允价值在中国的运用中以及其运用过程中会计职业判断存在的难点及问题,并提出解决的途径及办法。认为,虽然公允价值的运用仍然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但是随着公允价值理念日渐深入人心,其有可能会取代历史成本计量,成为21世纪最主要的会计计量模式。

关键词:公允价值;会计;职业判断

引言

会计环境的日趋复杂和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对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在中国的新会计准则中适当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标志着公允价值的研究和运用在中国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然而,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的市场化程度不高,很多资产还没有形成活跃的交易市场,导致公允价值的数据,资料不易取得,使公允价值难以确定。

一、会计职业判断的概念及其对公允价值运用的意义

(一)会计职业判断的概念

会计人员职业判断是指会计人员根据会计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会计惯例等会计标准,充分考虑企业的理财环境和经营特点,利用自身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验,对日常会计事项的处理和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应采用的原则、方法、程序等方面进行判断与选择的过程。即:对企业采用什么样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会计一般原则的应用进行判断与选择。它有客观性、主观性、权衡性和受制约性的特点。它贯穿于会计的确认、计量报告和披露等全过程。随着会计环境的日趋复杂和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对会计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会计职业判断对公允价值运用的意义

1.公允价值的自身特征决定了会计职业判断的重要性。根据中国的新会计准则,公允价值市值“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实际上是一种混合计量属性,它可以涵盖其他几种计量属性,具体表现为:市价、历史成本、重置成本、短期的可变现净值和以公允价值为计量目的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具有动态性,相关性,决策有用性的特征。因为市场交易有可直接确认,可观察和智能估计等多种情况,很难断定公允价值是依据市价还是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还是重置成本等,这有时要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历史成本属于过去时态,是以实际发生的交易为前提并从企业投入价值角度所进行的计量;而现行市价是资产正常交易下的变现价值,它完全依赖于可观察到的市场价值;而重置成本是指在本期重购或重置企业持有的某项资产的成本,它强调站在企业主体角度,以投入到某项资产上的价值作为重置成本。公允价值强调市场的“公允性”,需要对市场进行分析、综合、预测和计算。这些信息可能是过去的、现在的、也可能是对未来的估计和假设。这就使公允价值的计量更具有不确定性,风险性和复杂性,从而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显得尤为重要。

2.公允价值的运用条件离不开会计职业判断。中国会计准则体系在确定公允价值的应用范围时,充分考虑了中国国情,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中国并不是照搬国际会计准则的条款,其对公允价值的应用设定了较为苛刻的限制条件。首先,公允价值在当前准则中并不具有主导性。基本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采用历史成本。”即历史成本计量仍处于主导地位。其次,公允价值的运用要符合一定条件。如《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规定,可以运用公允价值的非货币性交换须具有商业性质并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此外,在债务重组,生物资产等具体准则中也对公允价值的应用做出了相应限制。这些公允价值应用的前提条件是否具备,在一定程度上也需要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因为,在考虑这些前提条件和假设成立的合理性时,会计人员需要关注企业所处的个别经济环境、当前市场条件、经济业务的实质属性,估计与现金流量有关的风险,受企业性质、经营目标和战略、企业内部控制及绩效考核评价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会计师对这些内外部信息的整理、分析和判断都带有不同程度的主观性,需要更多的职业判断。

3.公允价值的正确计算离不开会计职业判断。FASB(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为了公允价值运用过程中信息的可靠性,建立了公允价值等级结构,要求会计人员按照其等级程序作出职业判断进而得到公允价值。如果在计算公允价值时,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中没有公开报价,那么,一般只能通过对预期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来估计公允价值,利用现值技术进行计量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系列职业判断的过程,在这一系列计量过程中管理当局和会计人员对未来事项的估计是建立在某种假设基础之上的,会计人员在对未来现金流量作出判断时,需要对一系列发生在不同时点的先进流量金额作出估计,具体包括:(1)预计产生的现金流入和产生现金流出所必须的预计现金流出;(2)资产或负债寿命期接待户或到期所收到或支付的现金流量净额;(3)对这些现金流量的金额与时点的各种可能的预测;(4)内含于资产或负债价格中的不确定性;(5)其他难以识别的因素。上述这些项目的许多方面都存在不确定性,必须通过会计人员合理预测、推断加以确认,这样才能使会计信息得到真实的反应,当然会计人员还要对折现率、折现期作出判断,其确认和计量的合理、准确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

4.协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离不开会计职业判断。公允价值的使用充分体现了“相关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但存在“可靠性”缺乏的致命弱点。这是因为,可靠性是面向过去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相关性是面向未来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可靠性的目的在于事后反映,相关性的目的在于决策;相关性中的预测和及时性要求,可能影响信息的可靠性。如公允价值计量较多地使用估计现金流量来决定某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由于这类现金流量通常发生在未来的一个或多个期间,加之货币又具有时间价值,因此,在计量中引入现值技术成为必然。而现值技术计量过程中需要解决几个重要问题,如未来现金流量的估算、折现率的确定、估价方法的选择等,它们都涉及到大量的不确定因素,从而导致可验证性和真实性被削弱,这两者恰恰又是可靠性的构成因素。由此可知,对未来事项的估计是建立在某种假设基础上的,作为假设基础的未来事项的不确定性程度有高低之分,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会计师进行专业判断。公允价值计量在留给会计职业判断较大空间的同时,更增大了会计职业判断的难度。

二、公允价值在中国新会计体系中的主要运用

(一)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应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反房地产》中规定,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但是只有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是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对后续计量公允价值模式的条件进行了限制,要求只有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才能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而且还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二是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

(二)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应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如下两个条件:一是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里需要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做出合理判断。因此,只有那些引起企业现金流量发生变化且交换双方不是关联方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才具有商业实质。这些前提条件表明,公允价值的取得不是“估估而已”,不允许作为操作利润的橡皮尺子。

(三)对债务重组应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中详细介绍了债务重组的四种情况:除了以现金清偿债务的方式外,其他重组方式清偿债务的均用到公允价值估价,公允价值与原来债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旦债权人让步,上市公司获得的利益将直接计入当期收益,计入利润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后,将对企业利润产生影响。

(四)在企业合并中的应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介绍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不涉及公允价值。而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对合并成本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可见,在企业合并准则中,按照经济实质确定是否采用公允价值是既审慎又科学合理的做法。

(五)对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应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包括嵌入的衍生工具)。企业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再如企业不作为有效的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如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合同等),企业可以基于风险管理需要,或为消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会计确认和计量方面存在不一致情况等,直接指定某些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这些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其报告价值即为市场价值,且其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三、公允价值运用中会计职业判断存在问题

(一)运用会计职业判断存在的难点

首先,公允价值本身的理论缺陷为会计实务工作者带来了迷惑。公允价值理论体系本身的不成熟为它更为广泛的应用蒙上了一层阴影。中国会计准则中对于公允价值的定义,仅仅是停留在国际上20世纪90年代的中后期水平,滞后的概念为具体准则的制定带来了困惑,概念的模糊将引发对同一事物的不同理解,使会计人员无所适从;其次,从公允价值的估价层次上看,在引入公允价值过程中,中国充分考虑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公允价值应用的三个级次,即:第一,存在活跃市场的资产或负债,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第二,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或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资产或负债的当前公允价值;第三,不存在活跃市场,且不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等确定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三个层次的可操作性呈递减的趋势,尤其是第三个层次,其具体操作方法的缺失,为公允价值的运用创造了无限的“遐想空间”;最后,从公允价值的披露来看,中国的新准则对其的要求也只是散落在各具体准则之中,其反应内容也只是简单地说明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缺乏完整性与系统性,并未对公允价值信息的披露起到实质性的指导作用。

(二)运用会计职业判断存在的问题

1.法律不健全,监督不到位使运用职业判断遇到障碍。在公允价值的应用过程中,会计信息是否更为相关、更合理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都需要会计人员的准确判断,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法律不健全、监督不到位给会计人员利用公允价值进行会计舞弊留下了操纵的空间。作为对国有企事业进行监督的国家机构,证监会、国家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是有限的。他们往往只进行不定期的抽查,而且稽查力量很不充分、惩罚轻,给利用公允价值造假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留下了施展的余地。作为对企业进行监督的社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着对企业向外公布的会计信息的重新认定工作。但是有一些事务所在利益面前丧失了应有的职业道德,成了所审企业的同谋者,使得公允价值的运用又多了一层障碍。

2.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和内部控制薄弱使公允价值难于判断。目前,中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的未流通股和国有股占主要份额,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往往会造成经理层的权限过大,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法定权限受到限制,甚至受制于经理层,使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不能满足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公司治理结构缺陷对会计职业判断“公允性”产生影响的主要表现为:审计人员独立性的缺失。中国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基本沿用了原国营企业的行政模式,内审部与财务部平级,或者内审置于财务部内,受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或总会计师在业务上、行政上的领导,内审严重缺乏独立性,难以发挥其控制和评价的作用。中国的注册会计师执业现状令人忧虑。为招揽客户,谋取利益,许多事务所在竞相压价的同时,在审计过程中对管理人员言听计从,降低了服务质量。而中国尚处于经济转轨时期,许多企业的内部经营管理还处在凭经验的被动阶段,内部控制十分薄弱,会计信息失真、财务舞弊和经济犯罪的现象比较严重。首先,是由于企业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认识不足,意识薄弱;其次是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不完善,内控组织虚位,而且缺少必要的常设机构。最后是缺乏必要的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确保管理阶层的指令得以实现的政策和程序,旨在帮助企业保证其针对“使企业目标不能达成的风险”采取了必要行动,旨在帮助企业管理当局保证其控制目标的实现。而中国目前许多企业缺乏适当的控制活动,造成了大量的造假行为,致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从而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3.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使会计人员判断公允价值存在困难。当会计人员选择采用何种计量属性来确定公允价值时,实际上就是依据市场信息来进行判断,然而在中国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越来越凸显,它在各类市场中普遍存在,如房地产市场、股票市场等,要使会计人员运用职业判断来正确确定公允价值就要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市场信息的不对称造成了市场交易双方的利益失衡,影响社会的公平、公正原则及市场配置的效率。企业管理人员作为信息的提供者和内部使用者,相对于外部使用者而言更具有优势,企业管理人员可以利用这一优势进行报表粉饰和美化,一些对公司有害的内部财务信息,如公司发生重大的亏损,公司资不抵债以及公司收到有关部门的处罚等等,可以选择不进行对外披露,这些财务信息的隐藏对信息的外部使用者而言就存在不对称性,影响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4.会计人员自身能力及个人经验影响其职业判断。公允价值的运用给予企业较大的会计选择空间,会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增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主要来自于专业知识的学习以及在从业阶段的实践经验的积累,其职业素养不仅包括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审计等,还包括对专业问题的敏感度和丰富的经验。但是中国会计人员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受传统观念的制约,中国的会计人员职业判断意识较弱。中国的传统文化背景为崇尚集体主义,依法执业、有法必依是该文化背景下的价值取向,因此,人们习惯于自觉或不自觉地参样操作规范和处理标准,寻章摘句,照章执行,而对于粗线条的制度和准则还难以把握,尽管会计人员进行上岗培训,但会计人员队伍庞大,素质良莠不齐,而且会计人员往往重视会计理论的学习,将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更多的作为操作技术,没有更广泛和开阔的视角思考会计环境,缺乏对经济业务不确定性的判断能力的培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相关业务公允价值的判断能力。其次,有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准不高,削弱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会计职业道德是技术方法和理念并重的,如果说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是形成高质量职业判断的必要条件,那么高水准的职业道德则是基本的前提。中国由于受产权机制的制约,会计人员与企业的经营者同属企业管理人员,其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而且会计人员的工资、待遇等均由经营者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会计人员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势必会做出有利于经营者的职业判断,从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有的会计人员无原则地依附企业领导,盲目地接受领导的看法和态度,会计人员的意志成了领导意志,利用职业判断空间肆意操纵利润。

四、公允价值运用中提高会计职业判断的措施

(一)形成公允价值统一的理论框架,降低会计人员判断风险

FASB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告工作草案”提供了一个统一指导公允价值会计实务的理论框架,阐明了公允价值计量的目标、范围、计量、披露、生效期等,并对公允价值的定义、在初始确认和后续期间的公允价值估价、估价技术、市场投入、公允价值等级(Fair Value Hierarchy)方面做了较为详细的描述,为了解公允价值计量提供了一个较为全面、清晰的概略图。中国虽然已将有关公允价值的内容写入了基本准则,但对公允价值的理论阐述和具体运用缺乏系统的描述,在中国目前市场化程度较低、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对运用公允价值的细节问题应尽可能详尽地在具体准则中予以规定或说明。例如,阐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的类别标准,以对是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进行清晰的划分,对各类资产公允价值的取得途径与确凿证据、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及其与账面价格之差以及计算依据等要求有相应的原始凭证及规范的审核制度,这样可以避免会计人员职业判断中的失误,降低会计职业判断的风险,从会计规范上治理会计人员“借职业判断之名、行会计造假之实”的行为。

(二)加强会计监管体系的建设

外部监管体系应按照“行业自律、政府监督、法律规范”的思路,建立“行业自律为基础、政府监督为主导、法律规范的完善为准绳”的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首先,完善以行业自律监管为核心的社会监督体系,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作用,提倡客观守信的会计行为,并约束和监督企业的会计职业判断,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作为企业的外部监督力量,注册会计师的升级形成了会计职业判断的外部监督机制,建立规范有序的会计服务市场可以保证会计职业判断的外部监督可以顺利进行。其次,加强政府的外部监督,即强化由国家财政、审计、证券监督等部门及中介机构、媒体组成的监督。确立政府在整个监督体系中的主导地位,确立社会中介机构在整个监督体系中的权威地位,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避免监管滞后、重叠、缺位等现象。最后,加强法制建设,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或随意变更会计政策和估计的违规者,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惩罚措施,提高违规者的违规成本,强化对会计职业判断的制约,保证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和真实可靠性。同时,应认真贯彻《会计法》,逐步确立财政部门在整个监管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同时政府会计管理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结合会计检查、审计鉴证等这方面的考评,如政府会计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进行考察和测试,并将结果纳入个人档案,为晋升、晋级作参考,以督促会计人员自觉提高会计职业判断能力。

(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使公允价值更为可靠

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是约束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内部制约机制,是健全职业判断执行机制的基石。

1.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就是要充分发挥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活动的监督作用,以确保上市公司如实披露财务信息。中国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是由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转换而来的,这种背景决定了其产权结构的特点,也决定了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制衡机制和权利形式,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正是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力举措。同时,可以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也成为必要,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内部审计,可以加强组织地位,进而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工作效果;另外,负责与外部审计师进行协调,选择注册会计师并决定其收费,可以避免“独立审计不独立”的现象,大大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质量。

2.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就企业内部控制系统而言,应从各企业的具体环境出发,依据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的一般规律,针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系统运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建立健全企业的内部控制系统,特别是在授权批准制度设计中赋予会计人员一定的独立判断权。首先,完善企业的控制环境,控制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企业内部控制的贯彻和执行,以及企业经营目标及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加强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首先应注意企业内部控制环境的建设。其次,建立良好的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机构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记录控制、资产保护控制、内部审计制度等的健全,以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保证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最后,单位及有关部门对会计人员应实行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对不遵守职业道德、滥用职权、滥用职业判断而给单位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要严加惩处,甚至追究法律责任;对严守法纪、正确运用职业判断、工作效率高的会计人员应予以嘉奖。内部控制的完善不是一朝一夕的,让内部控制真正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改变企业由于内部控制缺失或失效造成的大量造假、会计信息失真、财务舞弊的现象是十分必要的。

(四)增强市场信息的开放程度,减少信息不对称性

会计人员在处理各类经济业务和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不仅需要职业判断,还需要各种相关信息的数据库的支持。中国可以利用网络,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各类市场主体按有关法律规定的内容、范围、时间等在网上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方法,逐步建立起公平的社会公用信息网络,即时更新披露信息,保证信息的充分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增加市场透明度。也可以利用信息网络,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抵制各种市场机会主义行为,对各种不诚信的、欺诈的、违规的行为及时披露和曝光,使造假者无处可逃,没有在市场中存活的机会。同时,可以强化政府校正信息不对称机制,政府在不破坏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前提下,可以创设多种机制对信息不对称予以校正,如信息披露的微观责任机制,这是政府强制信息发布者在发布信息之前必须承担责任,它可以使居于信息劣势的一方明白自己所处的位置,对于居于信息垄断地位的管理者要求强制其公开信息,并且强制其承担欺诈、误述、滥用信息、泄露等责任,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出现。

(五)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

1.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高质量的职业判断主要依赖于会计人员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会计人员的只有判断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公允价值的运用正确与否。提高会计职业判断能力是必经之路。1)注重会计专业学生从业前的教育。当今的会计人员必须具备全面的、系统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学校的教育就显得十分重要。首先,会计专业的学生需要具备系统的基础知识体系,包括他们的阅读、分析、逻辑思维、语言、写作能力。这种能力的培养可能不能直接体现在他们的工作岗位中,但却是必不可少的。其次,会计专业的学生应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并不断提高自身专业分析能力。例如,针对公允价值这一新的计价方法,深入系统地学习在其运用过程中需要用到的会计专业知识(如现值的计算方法,各种指标的确定,相关资产、负债计量基础的选择等等),并在学习工程中注重自己专业分析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再次,大学期间就应该重视对学生职业判断能力的培养,让学生明白会计不是一门死记硬背就可以完成的工作,它需要很多的主观判断和创新。可以通过案例式教学,让学生自己思考,学会分析、判断、综合、总结,养成良好的思维习惯,为将来上工作岗位,提高经济分析及职业判断能力打下坚实基础。最后,会计教育必须更新观念,无论从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进行适当改革。在今后的会计教育中,应树立现代教育观念:在课程安排上,形成完整的学科体系,鼓励学生按照需要和兴趣选修课程,淡化专业界限,拓宽学生的知识领域;在教学方法上,推行信息教育,多采用案例讨论、模拟角色等方式,培养学生的沟通能力和创建性思维能力,自主对会计工作进行思索,走上工作岗位后才不会觉得无所适从。2)培养会计人员应在从业中不断学习。在知识经济的时代,由于企业的不断创新,新的经济业务大量涌现,会计处理、会计规则也在不断更新,一个会计人员如果不具备再学习的能力,不及时进行知识的更新,不仅谈不上一定的职业判断能力,恐怕连基本的会计处理也掌握不了。终身独立自学能力是成为会计专业人员的必备条件。会计职业者如何不断学习,可以有以下两种途径:首先,应加强会计职业者的职位培训和继续教育。职位培训不应仅在会计职业者上岗时进行,还要随着工作的开展不断进行。有关主管部门也应当积极宣传新的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和各项法规制度,对其要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阐释和开展讨论,同时不忘对会计职业者技能的培养,争取全方位、多层次的培训和指导以便给会计职业者创造良好的外部学习条件。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和单位都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会计的后续教育,决不能流于形式走过场。会计职业者也要端正态度,将后续教育作为学习的机会而不是被动的完成任务。其次,会计职业者应具备终身学习的能力。提供的职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内容和时间毕竟是少的,只依靠外界的灌输仍然不足以跟上知识更新的速度,这就要求会计职业者增强独立学习的能力并长久保持下去。3)积极投身工作实践,提高自己的专业敏感度。职业判断能力的形成过程,也是理论到实践的升华过程,工作经验的积累可以使会计从业人员形成自己的专业敏感度。职业判断能力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职业培养、职业训练的结果,是一种分析、判断、归纳、总结能力的综合,只能通过持续、不间断的经验积累才能形成。所以,会计职业者走上工作岗位后应该主动抓住机会,争取在不同部门和岗位上锻炼,多进行与本行业有关的市场、科技信息的调查了解,掌握不断变化发展的新情况,积累工作经验,具备在复杂多变的会计环境下迅速做出应变的能力。企业也应该转变一岗终身制的旧观念,实行会计岗位轮换制,甚至也可以跨部门轮换,并增加业务学习与流的机会,给会计人员更多学习的机会。

2.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应用将会计职业判断带入了一个新的领域,会计人员的自我判断空间越大,会计人员就越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既要从制度上约束、规范,如建立诚信档案,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的人员进行惩罚等,又要加强对会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如增加收入,建立个人职业风险基金,严明奖罚制度等,以提高会计人员合理进行会计职业判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结束语

我们可以看到,公允价值计量越来越被人们所注视。但是,对于公允价值的实施仍存在一些问题:第一,公允价值是协商而产生,具有主观随意性,所以,其可靠性大打折扣;第二,市场上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因素,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点的不同,货币随时间不同产生的波动都会对公允价值产生影响;第三,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经济风险状况的变化以及企业自身信用的变化,都会引起企业财务报表的变化;最后,公允价值有可能成为调节利润的工具,使公允价值难达公允。但是,笔者相信,随着会计理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会计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我们有足够的智慧和能力解决公允价值计量中的各种问题,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必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拓展出更大的应用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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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丹丹]

作者:徐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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