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建设的回顾与发展趋势

2022-09-12

高等教育评估制度是以一定的理念为基础而构建的一套规则体系, 包括高等教育评估的理念系统、组织系统和运行系统。这三个系统的表现形态和作用各不相同, 但三者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理念系统是组织系统建构的前提, 是运行系统顺利运行的保障, 而组织系统又是理念系统和运行系统的载体, 三者共同构成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基本要素。

1 高等教育评估理念系统的建设

为指导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工作,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 教育管理部门还要组织教育界、知识界和用人部门定期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进行评估, 对成绩卓著的学校给予荣誉和物质上的重点支持, 办得不好的学校要整顿以至停办。是我国在法律法规性文件中第一次明确地引入高等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概念。1990年, 原国家教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高等教育评估的法规, 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工作开始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 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 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1999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规定, 进一步发挥非政府的行业协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鼓励社会各界、家长和学生以适当方式参与对学校工作的评价。2002年, 教育部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 (试行) 》将合格评估、优秀评估和随机性水平评估合三为一。该评估方案贯彻“以评促改, 以评促建, 评建结合, 重在建设”的原则, 包括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特色项目。2004年, 教育部下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 (试行) >的通知》。与2002年相比, 该评估方案新增“以评促管”原则, 二级指标新增“就业”一项, 二级指标的评估等级未变。

2 高等教育评估组织系统的建设

在高等教育评估工作发展的20多年中我国建立了不同类型的专业性高等教育评估机构。其中颇具影响的主要有, 1993年我国建立了第一家高等教育评估机构——北京高等学校教育质量评价中心。1994年中国高等教育评估研究会成立。此后, 国家及各地区又建立了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评估处、国务院学位办公室评估处、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所、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全国普通高校本专科教学工作评估专家委员会、上海市教育评估院 (其前身为上海高等教育评估事务所) 、江苏省教育评估院、辽宁省教育评估事务所、云南高等教育评估事务所、广东教育发展研究与评估中心、安徽省教育评估中心、黑龙江省教育科学研究院评估事务所、山西教育发展研究与评估中心、浙江省新时代教育评估中心、福建省教育评估所、广东管理科学研究院、中国华育发展总公司和香港学术评审局等评估机构。

3 高等教育评估运行系统的建设

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工作大致经历了8个阶段:

1985年, 在《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指引下, 高等教育评估开始试行。评估工作首先在高等工程院校展开, 并由原国家教委颁布了《关于开展高等工程教育评估研究和试点工作的通知》。1990年《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颁布后, 高等教育评估工作开始在全国高校展开。1994年, 开始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 对1976年以来新建的、本科教育历史较短的、基础比较薄弱的本科院校进行教学合格评估。1996年, 对国家重点建设学校开展教学工作优秀评估, 主要针对100所左右本科教育历史较长、基础较好、水平较高的学校。1999年, 实施教学工作随机性水平评估, 主要是针对介于上述两类学校之间的普通院校。2002年, 教育部将合格评估、优秀评估和随机性水平评估三种方案合并为一个方案, 即现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 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种。2003年, 教育部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出实行五年一轮的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制度。2004年, 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正式成立, 建立五年一轮的评估制度以及成立评估中心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工作开始走向制度化、专业化和科学化的发展阶段。

4 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建设的发展趋势

在高等教育评估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方面, 目前只有《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对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工作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由于其制定的时代背景的局限, 其中关于评估主体、评估机构等有关规定, 已经难以适应当前提倡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进一步发挥非政府行业协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等要求了。因此, 国家应当考虑对其进行修订, 进一步完善其他现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 并且争取制定出有关高等教育评估的新的法律法规, 从而形成一个科学、系统的高等教育评估法律法规体系, 对高等教育评估工作进行立法保障。

另外, 评估主体单一是我国现行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一个突出特点。在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工作中, 政府是评估的主体, 这样虽然有利于提高评估的权威性, 有利于评估工作能够较顺利地进行, 但是缺少了其他力量的参与, 相对来说就缺少了全面性、客观性, 难以反映社会各方面对高等教育的要求和评价。高等学校的培养目标是为社会培养各种类型的适用人才, 这就决定了要有多种力量来参与评估工作。

综上所述, 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建设的发展趋势应当是在完善的高等教育评估法律法规的保障下, 在政府只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的领导下开展评估工作, 高等学校的自我评估是评估工作的基础, 中介性评估机构是评估的主体和具体实施者, 充分发挥国家、社会和学校各自不同的作用, 形成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评估的新局面。

摘要: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建设包括高等教育评估理念系统的建设、组织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系统的建设三个方面。本文将以上三个方面作为切入点, 回顾了自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以来, 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建设的历程及取得的突破性进展, 同时, 面对新的时代背景和社会形势提出的新要求, 对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建设的发展趋势进行了一些思考。

关键词:高等教育评估,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制度建设,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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