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食堂管理办法

2022-07-18

第一篇:机关食堂管理办法

机关食堂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保障机关工作人员中午就餐,节约开支,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食堂工作人员职责

(一)食堂管理员职责:

1、负责采购物品的鉴定、验收和监督管理。

2、负责建立食堂物品台帐,对物品使用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督管理。

3、负责炊事员的日常工作安排和事务管理。

4、在特殊情况下,食堂需要帮助料理厨务时,负责组织机关帮厨人员。

5、与炊事员共同拟定每周食谱。

(二)炊事员职责:

1、负责日常饮食的采购和加工,与管理员共同拟定每周食谱。

2、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的思想,学习研究营养学,不断改进炊事技术,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搞好职工用餐服务。

3、做好厨房厨具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正常使用。

4、搞好个人卫生、食堂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5、下班前要对食堂的水、电、气、门窗等进行安全检查,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1 第二条 食堂物品及财务管理制度

(一)所有物品均应登记造册并由专人管理。

(二)管理和使用人员对所管理和使用物品要熟知其技术性能和维护保养方法,以经常保持其性能良好,整洁干净。对所管理物品的非正常损坏要负经济连带责任。

(三)管理人员应对采购人员购进的食品原材料的数量、质量、价格以及安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无误后采购人员、食堂管理人员分别在购物发票上签字确认,并作为记账凭证,对检查验收安全合格的食品原材料交炊事人员进行食品加工。

第三条 机关人员就餐管理制度

(一)机关食堂承担工作人员中午就餐。

(二)机关全体工作人员每日上班后9时前先到值班室确认中午是否在食堂就餐,需要在食堂就餐的,在当日就餐人员表格内划签名签到,食堂按签到供餐。在当日就餐人员表格上签到后没有在食堂就餐的,当天就餐费用在工资中照扣。没有在当日就餐人员表格上签到的,食堂原则上不予供餐,要求供餐的,在其工资中扣除当天常规就餐双倍的费用。

(三)就餐人员进入食堂后不得大声喧哗,食堂工作人员按照当日就餐签名表上的名单依次分餐,并做好标记。对未签名要求就餐的做好记录。

(四)在餐厅就餐人员应根据自己用餐量取餐,避免浪费,主副食品不得带出食堂,饭后应将自用餐具和剩饭放在指定位置。

(五)非食堂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食品加工操作间。 第四条 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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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有纱门、纱窗、纱罩,保持无蝇。

(二)每餐后要及时进行环境擦扫,保持环境整洁。

(三)保持排水畅通,污水应及时倒入污水池,不积存脏水污物。

(四)禁止在食堂饲养家禽家畜,禁止携带有毒化学药剂等进入食堂。

(五)盛生食物和熟食物的容器不得混用;切生食物和切熟食物的刀板不能混用并分别保管。

(六)小炊具用后要及时清洗晾干、放置有序;较大的炊具用后以热水洗净擦干,每周用碱水刷洗一次;机械用具用后热水洗净,擦干保存。

第五条 炊事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一)定期接受卫生部门的健康检查。

(二)做到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三)上班时不吸烟,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保持仪表整洁。

(四)禁止穿工作服离开厨房、食堂或做与制作饭菜无关的工作;工作前、便后或接触脏物后必须洗手。

(五)不能对着食物咳嗽、打喷嚏,不能用工作服擦鼻涕、擦汗、擦手或厨具等,不能随地吐痰。

第六条 加强机关食堂规范化管理

(一)机关食堂实行账、钱、物分开管理,由办公室分别安排专人负责,各项收支做到日清月结。

(二)成立机关食堂管理小组,加强食堂管理,提出改进饮食服务的意见,监督食堂开支情况。

(三)机关每名工作人员都有对机关食堂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和义务,有关意见和建议可随时向每位机关食堂管理小组成员反映。

(四)机关食堂管理小组成员要注重听取每名干部职工对食堂伙食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将大家的意见反馈给食堂管理人员,促进伙食改进。

(五)机关食堂管理小组发现食堂管理和服务中存在问题,可随时召开机关食堂管理小组工作会议,及时告知管理人员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以确保机关食堂管理规范,服务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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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机关食堂管理办法

为使机关食堂管理有章可循,给干部职工提供方便、节约、卫生、优质的服务,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食堂管理

第一条 机关食堂的宗旨是:坚持“服务第一”,努力挖掘自身潜力,不断增加服务项目,方便法官培训接待和干部职工生活,提供卫生、营养、方便、经济的就餐服务。

第二条 机关食堂由行政装备处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日常事务。食堂运行中的一般事项由行装处协调解决;重要事项视情况汇报主管院长决定;重大事项由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 机关食堂的人员招聘、物品购置、材料管理、食谱安排、就餐标准、费用核算均由行装处统一管理。

第四条 机关食堂采用独立内部成本核算的办法,即所购餐料全部投入使用,不盈利,做到帐目收支平衡。日常经费由管理人员按机关规定的补助标准和干部职工存贮消费数额合理预算后,每月初填写经费申请表,由行装处处长审批并呈送主管院长批准后,由院财务核拨。

第五条 机关食堂设立经费、料、物等管理账目。会计建立经费总帐、食物分类帐和粮秣帐,出纳建立经费明细帐和食物明细帐。食堂的各项开支执行《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核算,做到日清月结,食堂财务收支情况每季度予以公布。

第六条 为加强对食堂的管理、经费核算、物品采购、消耗等事项的监督,成立由行装处处长、管理人员、厨师、各部门内勤组成的食堂监管工作小组,定期征求就餐者意见、建议,强化对食堂各环节的监督,增强食堂运行的透明度。

第二章 就餐管理

第七条 机关食堂每个工作日供应早、中、晚餐,供本院干部职工(含聘用人员)、培训人员等就餐。

第八条 本院干部职工(含聘用人员)就餐实行单位补助为主,个人承担为辅的补助方式,就餐者持院内统一配发的储值卡刷卡结账,年底储值卡结余归个人,院里补助结余归全院职工所有。

第九条 采取吃则补助,不吃不补助的方式,每人每月按23天计算,早餐3.5元(个人负担0.3元),午餐6元(个人负担0.7元),下午就餐人员按成本价供应,由个人平均每人4元。每人每月早、午刷卡各23次,若家属、子女就餐或带走饭菜,每餐最多刷卡三次,晚餐不限。

第十条 晚餐的就餐者须在每天5:00以前向食堂预定。食谱按实际情况定期调整。上级来院工作人员、下级来院汇报工作人员、本院有关会议及培训人员就餐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早餐时间为7:00一8:00;午餐12:00—13:00;晚餐5:50—6:50;超过时间一般不再供应。

第十二条 就餐人员要严格遵守管理办法,按顺序排队,不插队、不在餐厅内猜拳酗酒,不擅自进入操作间,不与厨师及服务人员发生争执。要讲究卫生,对用餐时产生的废纸、剩菜剩饭等要倒入指定地方,不得倒入洗涮池。洗涮

碗筷要节约用水。遇有问题及时和管理人员联系,协调解决。

第三章 物品管理

第十三条 原材料由管理人员和厨师采购、登记后交厨师入库,当月核算、记帐。采购时要严把价格、质量关,做到帐目健全、清楚。每季度决算、年底总决算。并向全院职工公布经营状况。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回后要及时入账,选购食品要按照好中选优、价廉物美、勤采勤购的原则,进行选购、登记、验收、入库,合理保管。出库时根据使用情况登记核算,严格把关,杜绝铺张浪费。保持库房整洁,谨防潮湿、霉变、鼠害等。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食堂厨师、服务人员采用聘用制。聘用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院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对表现突出的要给予奖励,对不服从管理的视情节扣薪或解聘。

第十六条 食堂聘用员工要爱岗敬业,努力提高服务意识、服务质量、烹调技术,配合管理人员做好食堂管理工作。做到饭菜品种花样多,色、香、味俱佳。视季节和货源情况,及时调整菜单,定期进行运行分析,改进不足。管好用好餐厅固定资产、设施、服务用品和消耗用品,定期保养设备。设备出现故障要随时报告管理人员。不准外借物品和私自安排人员用餐。

第十七条 食堂聘用员工要讲究个人卫生,上班时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口罩,勤理发、勤洗澡、勤换洗衣服、勤洗手剪指甲。按照卫生防疫部门要求定期体检,并有合格的

身体健康证明。

第五章 安全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食堂管理人员和聘用员工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管理法》,把好饭菜质量关,对食堂储存的食品要经常查看,防止腐烂变质,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做好防火、消毒和安全用电、煤气等工作,按规范操作设备。

第十九条 操作间肉类、菜类等食品及刀、案、抹布等用具要摆放整齐、合理、有序。每顿餐后由服务人员及时打扫餐厅和楼道卫生,每周星期五下午彻底打扫食堂卫生,对食堂用具进行消毒,做到不留死角,干净整洁。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机关食堂运行情况补充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行政装备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篇:机关食堂管理办法(定稿)

公安厅机关食堂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科技厅机关食堂工作的改革,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为机关工作和民警职工生活服务,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食堂管理办法》,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厅机关食堂(以下简称“食堂”)是实行内部核算的集体福利性机关后勤服务单位。

第三条 食堂的主要任务是:坚持“服务第一,满意为本”的方针,为机关民警、职工提供卫生、营养、方便、经济的就餐服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努力挖掘自身潜力,积极扩大服务范围,增加服务项目,方便民警职工的生活,增强内部活力。

第四条 食堂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二)贯彻“按劳分配,奖优罚劣”的原则,充分调动食堂职工的积极性;

(三)加强食堂内部的民主管理,建立食堂管理工作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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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务管理和质量管理

第五条 采购工作应做到品种对路、质量可靠、价格合理、数量适当、购货及时、努力降低采购成本,严格遵守国家粮、油及其它副食品供应政策。

第六条 保管工作要加强入库、存库、出库三个环节的科学管理,做到货物出入库及时,验收核对手续严格;定期盘库,数量准确、帐卡相符;发挥仓储设备的效能、降低保管费用;采取相应措施,防火、防盗、防虫、防霉变、防残损、防污染。

第七条 食品加工要加强计划性,建立每周食谱制,制定食品质量标准,建立各项操作规程,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做到食品加工时间省、损耗小、质量优、销路畅。搞好单项核算。

第八条 销售工作应坚持文明服务,建立销售服务规范、改善销售方式,合理设置销售窗口和摊点,尽量缩短就餐人员排队时间,努力为民警职工提供热情、方便、快捷的服务。就餐环境要整洁,秩序要好。

第九条 食堂要以提高服务质量为中心,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一)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做到工作有计划、行为有规范、操作有程序、质量有标

2 准、劳动有纪律。要结合机关食堂的特点,从食品质量、花色品种、服务方式、饮食卫生等方面制定服务规范或质量标准,不断提高食堂的服务水平。

(二)对食堂工作的全过程,即采购、保管、生产加工、销售等业务工作进行全面质量管理,把事后服务质量的检查考核同事前各项业务工作的质量控制结合起来。

(三)主动收集就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析服务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改进工作。

(四)坚持对食堂职工进行质量管理教育,使全体人员了解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方法,树立质量意识。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食堂管理办法》,食堂实行核定费用收支,定额补助的内部核算办法。

第十一条 食堂费用收入包括:机关拨入的定额补助费:机关在编民警职工伙食补贴、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等经费、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车辆燃料费、燃气费、餐饮设施设备用具的购置费、维修费及应由食堂开支的其他费用、通过扩大服务项目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二条 机关拨入食堂的定额补助费,按机关编制人数计算,采取经费包干方式。

第十三条 食堂费用的支出范围:人员工资、社保、福

3 利、劳保用品、公杂费、差旅费、主副食品原材料费、燃气费及食堂开支的其它费用,单价在一百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费以及长期休假人员工资由厅机关财务部门开支。

第十四条 食堂职工加班应严格控制,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又无法安排倒休的可发加班费。

第十五条 食堂职工的奖金,参照机关制定的工勤人员奖金福利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食堂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食堂的固定资产要设置帐卡,详细登记。

第十七条 食堂要加强财务管理工作,遵守财经纪律。食堂会计核算执行《国家行政机关食堂会计制度》。

第四章 就餐管理

第十八条 食堂就餐使用就餐卡。机关食堂、刑侦食堂、交警食堂、禁毒食堂、监管食堂就餐卡实行一卡通,即在上述食堂就餐、购物是通用的。机关在职在编干警统一标准补助。挂职人员就餐卡按厅机关在编民警标准补助。

本厅机关离退休人员办理就餐卡,机关不予经费补费。

第十九条 事业编制人员及合同制人员的补贴标准参照在职民警补贴标准执行补贴经费由用人单位解决。借调人员和跟班培训人员就餐卡补贴经费由用人单位解决。

第二十条 充值卡系本厅福利性的有价证卡,需本人持

4 有,不得转借、转让或交易。机关食堂就餐卡仅限于机关内部办理、使用,不对外办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机关食堂提供早、中、晚餐。就餐时间按科技厅机关工作处规定的时间执行。所有就餐人员应按时就餐。如有工作需要推迟就餐时间应由部门负责人提前通知警务保障处分管领导,以便食堂做好相应准备。

第二十二条

就餐人员刷卡进入食堂后,必须遵守秩序。打饭、菜时应自觉排队,服从食堂人员管理和劝告,不得争抢、插队,不准敲盆喧哗。

第二十三条 就餐人员必须按需盛饭、打菜、打汤,严禁浪费。

第二十四条 就餐人员必须服从食堂管理和监督,爱护公物、餐具,就餐后要将用过的餐具放到指定地点。不许将餐具带出食堂,不得随意挪动或损坏食堂公共设施,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二十五条

就餐人员要讲文明、讲礼貌,尊重食堂管理和服务人员,对食堂服务有意见,可向警务保障处或相关部门反映,不能与食堂人员争执、骂人、打架,如有违者,警务保障处有权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警务保障处上报纪委、政治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六条 食堂内严禁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大声喧哗、吵闹,文明就餐,讲究公德。

第五章 机关公务接待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机关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在本厅机关、交警、刑侦、禁毒、监管五个食堂。

第二十八条 业务部门在本厅机关食堂安排宴请,应提前一天与警务保障处餐饮科预订,餐饮科根据情况安排或商定宴会时间、地点、包厢,接待标准等事项。机关食堂接待宴不包含烟和酒。

第二十九条 机关食堂接待原则:既要严格按照厅党委有关反腐倡廉、艰苦奋斗的精神,又要遵循热情周到、服务细致、价格优惠、手续完善、账目清楚的接待原则,自觉抵制超范围、超标准及对象不明的接待。

第三十条 接待费结算,接待单位填写本单位公务接单,领导签批,用餐后由承办人登记签字,从部门业务费中报销。具体管理按《科技厅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三十一条 食堂从实际出发,根据岗位要求、劳动条件和其他方面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和劳动定员,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招聘人员。新招的职工不论是合同工还是临时工都要经过医院体检,患有不适合在食堂工作

6 的疾病的,不得录用。同时,要经过政审,没有通过政审的,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发展要求,制定各类人员培训规划,并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认真组织实施。

要结合培训,定期对职工进行技术考核,并将考核成绩列入职工技术考核档案,作为职工升级调资和评聘技术职称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结合食堂工作的特点和职工思想实际,采取生动活泼、灵活多样的方法,经常地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四项基本原则教育、形势教育、爱国主义教育、职工道德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优良传统教育,使职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爱本职工作,学先进、讲奉献,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和谐单位建设。警钟长鸣,教育职工时刻提高警惕,外人及闲杂人等严禁进入后堂,谨防敌对分子投毒施坏。

第三十四条 根据多劳多得,奖优罚劣的原则,制定职工的奖惩办法,职工的奖金分配应与日常考核结合起来。对有突出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职工,应给予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对违章违纪的职工,应在思想教育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 卫生与安全

7 第三十五条 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卫生制度,使卫生工作经常化,防止疾病传染和食物中毒。

第三十六条 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毒和防伤亡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厅警务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机关食堂管理办法(定稿)

高新区管委会机关食堂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高新区管委会机关食堂工作的改革,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为高新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大楼广大干部职工生活服务,结合现行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管委会机关食堂(以下简称“食堂”)是实行对外承包专属后勤服务单位。

第三条 食堂的主要任务是:坚持“服务第一,满意为本”的方针,为广大职工提供卫生、营养、方便、经济的就餐服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努力挖掘自身潜力,积极扩大服务范围,增加服务项目,方便职工的生活,增强内部活力。

第四条 食堂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二)加强食堂内部的民主管理,建立健全食堂管理监督机制。

第二章 业务管理和质量管理

第五条 采购工作应做到品种对路、质量可靠、价格合理,严格遵守国家粮、油及其它副食品供应政策。

1 第六条 保管工作要加强入库、存库、出库三个环节的科学管理,做到货物出入库及时,手续完善;采取相应措施,防火、防盗、防虫、防霉变、防残损、防污染。

第七条 食品加工要加强计划性,建立每周食谱制,制定食品质量标准,建立各项操作规程,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做到食品加工时间省、损耗小、质量优。

第八条 应坚持文明服务,努力为广大职工提供热情、方便、快捷的服务。就餐环境要整洁,秩序要好。

第九条 食堂要以提高服务质量为中心,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一)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做到工作有计划、行为有规范、操作有程序、质量有标准、劳动有纪律。要结合机关食堂的特点,从食品质量、花色品种、服务方式、饮食卫生等方面制定服务规范或质量标准,不断提高食堂的服务水平。

(二)对食堂工作的全过程,即采购、保管、生产加工、销售等业务工作进行全面质量管理,把事后服务质量的检查考核同事前各项业务工作的质量控制结合起来。

(三)主动收集就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析服务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改进工作。

(四)坚持对食堂职工进行质量管理教育,使全体人员了解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方法,树立质量意识。

第三章 考核细则

第十条 餐厅卫生管理(8分)

(一)有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度并上墙;(2分)

(二)有定期卫生检查记录并与奖惩挂钩;(1分)

(三)餐厅建有必备的工作台帐(卫生检查记录、食品采购索证档案、食谱登记、健康证、卫生许可证等);(3分)

(四)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必须迅速向上级部门报告,并保留食品及现场。(2分)

二、环境卫生 6分

1、餐厅厨房10米内无污染源;(2分)

2、厨房和餐厅内墙面清洁,无霉斑、无脱落、无积尘,污物及时处理;(1分)

3、下水道及阴沟畅通,排油烟机(罩)清洁不滴油;(1分)

4、厕所清洁有洗手池;(1分)

5、后厨和餐厅外环境卫生良好。(1分)

三、食品原料的采购及贮存 10分

1、采购的食品及原料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食品标识完整,无“三无食品”;(2分)

2、采购的食品及原料索证齐全并建档;(2分)

3、专人验收,制度健全,有验收记录;(1分)

4、仓库干燥,无霉变虫咬食品,有防鼠设施无鼠迹;(1分)

5、有专人负责食品仓库的保管和验收;(1分)

6、食品原料离地,分类存放,散装食品原料用加盖容器存放;(2 分)

7、库存食品标明进货日期,做先进先出。(1分)

四、食品加工场所及设施 12分

1、厨房设施设备卫生整洁;(3分)

2、地面耐磨、防滑、易冲洗,并有排水沟;(1分)

3、墙面覆有1.5米以上的瓷砖;(1分)

4、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防蝇、防鼠、防尘设施;(4分)

5、有专用加盖垃圾回收容器;(1分)

6、有与供餐量相适应的冷藏设施;(1分)

7、有与餐饮量相适应的蔬菜浸泡和清洗水池,并与餐具清洗池分开。(1分)

五、粗加工及切配 8分

1、根据分类清洗要求,明确标注水池的清洗功能;(1分)

2、原料粗加工后有保鲜保洁措施;(2分)

3、垃圾袋净化处理;(1分)

4、清洗或切配后的原料用专用容器和搁物架离地存放;(2分)

5、原料应使用专用场所、刀具和墩板分类切配,分类存放。(2分)

六、蒸、煮及烹调 10分

1、加工前检查食品质量,不加工变质食品;(2分)

2、食品烧熟煮透,无外熟里生;(2分)

3、熟食容器有明确标志,生熟分开使用;(2分)

4、使用添加剂及调味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及规定;(2分)

5、品种为2荤菜、3素菜、1凉菜、1汤、1杂粮(或水果),并采取自助方式提供。(2分)

七、器具及库室卫生 13分

1、有专人操作加工;(2分)

2、设有专门的消毒设施;(2分)

3、有专用冰箱、容器及刀、墩板、抹布;(2分)

4、容器及抹布使用前清洗并消毒;(2分)

5、熟食间内不存放杂物;(2分)

6、不得制作销售冷荤凉菜。(3分)

八、销售卫生 14分

1、不销售和供应变质、污秽不洁食品;(5分)

2、直接入口食品根据卫生要求保温和冷藏;(1分)

3、使用专用工具盛装食品;(1分)

4、备餐间内环境和容器符合卫生要求,不堆放杂物;(3分)

5、供餐前后进行一次紫外线空气消毒;(2分)

6、供餐人员在供餐前应洗手并带口罩,售菜间应有洗手消毒设施。(4分)

九、冷藏设施卫生要求 5分

1、冷藏的食品必须分类存放,不得生熟混放;(2分)

2、冷藏设施定期清理保洁,无异味;(2分)

3、冷藏设施内不存放杂物和个人物品。(1分)

十、餐具清洗消毒 9分

1、有经过培训的专人负责餐具消毒;(2分)

2、有专用餐具消毒间及餐具清洗、消毒与保洁设施;(3分)

3、公用餐具消毒后应存放专用保洁柜内;(2分)

4、经清洗消毒后的餐具和容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2分)

十一、从业人员卫生 5分

1、经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2分)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外露,不留长指甲,不带戒指和涂指甲油;(1分)

3、工作场所内不吸烟,不穿工作服进厕所,工作前及便后要洗手;(1分)

4、不带病伤(感染性疾病)上岗。(1分)

第四章 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卫生制度,使卫生工作经常化,防止疾病传染和食物中毒。

第十二条 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毒和防伤亡工作。

第十三条 高新投公司、物业公司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相关饮食工作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单;每季度或半年邀请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对机关食堂组织系统检查一次,并对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内容进行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周,特殊情况另行商议。

第十四条 检查期间发生的问题未按要求进行及时整改的项目,将参照检查对应项,按20元/分的标准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高新投公司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机关食堂管理(四办法)范文

郧西县国家税务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局《税务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我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接待工作应坚持“热情周到,勤俭节约,坚持标准,预算定额,严格审批,规范程序”的原则。

第三条 机关服务中心为县局机关接待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科室为县局机关接待工作协办部门。

第四条 接待对象:

一、到县局进行公务活动的省、市局领导和工作人员;

二、到县局进行考察交流学习的外省、市、县国税局领导和工作人员;

三、省、市有关部门来县局检查指导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第五条 严格接待审批流程。上级有关部门来我局检查指导工作需要接待的,各科室在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将派出单位公函报机关服务中心。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六条 机关服务中心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车站、高速路口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

第八条 严格实行定点接待。机关公务接待一般安排在机关食堂和招待所。如确需在其他地点接待的,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长审批。 第九条 在酒店、宾馆接待住宿严格落实接待标准,在定点酒店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等房间用品。

第十条 严格执行“一函一餐”接待办法。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坚持大众化、本地化要求。菜以地方菜、家常菜为主,不得安排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酒水统一为郧西本地天河缘酒。不得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用餐。

第十一条 机关服务中心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二条 费用结算。接待费结算必须做到要件齐全、手续完备。

一、机关食堂接待生活费,严格按接待标准实行总额控制,按顿进行成本核算,月度终了汇总报财务核算中心审核核销。接待费结算必须具备接待公函、分管领导签批的接待审批单、购物验收工作人员验收签字的购物发票、接待科室签字认可的菜单(酒水)、陪客清单等。

二、宾馆、酒店接待生活费,由局长审核签字,报财务核算中心审核报销。必须具备的要件为:接待公函、分管领导签批的接待审批单、陪客清单、接待科室签字认可的菜单(酒水)。

三、其他接待费用,由机关服务中心报局长审批,报财务核算中心审核核销。

第十三条 严肃接待纪律

一、接待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先批准再接待。特殊情况可先接待,后补办手续。

二、严格接待范围,不准公款私请、假公济私。

三、严格执行食宿标准,超预算、超定额的接待开支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违反上述规定,按违反“八项规定”和廉政纪律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从重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郧西县国家税务局职工食堂管理制度

为规范职工食堂管理,方便职工,保障就餐,提高后勤服务质量,厉行节约、杜绝浪费,营造温馨生活环境,增强干部职工凝聚力,根据有关接待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服务和保障职能,确保来客接待和职工用餐食品安全,确保食堂环境卫生和菜品质量,方便在职职工,及时征求职工就餐意见,改进菜品质量。

第二条 伙食支出实行成本核算法,原则上只对在岗在职工职工进行配餐,合理收取职工餐费用。

第三条 职工用餐食品定价由服务中心、工会及职工代表结合市场采取非盈利性核定定价。

第四条 食堂工作人员加强责任意识,应提供安全、卫生、合口的食品,确保菜品质量,不断提高烹饪技术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 就餐管理

第五条 县局客餐就餐严格按照《郧西县国家税务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进行接待。

第六条 遵守就餐时间,就餐时间为正常工作日上下班半个小时内。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就餐的,应提前30分钟通知食堂管理人员。

第七条 职工中午实行提前定餐制度,中午需在食堂就餐的人员需提前1小时通知服务中心,以减少浪费。

第八条 职工就餐要遵守基本礼仪,禁止吸烟,自觉排队,不得喧哗。未经同意,禁止带外单位人员就餐,非食堂人员禁止进入食堂操作间。

第三章 物资采购

第九条 食堂日常食材采购。日常食材采购由厨师长填写采购计划单,采购员负责当日食堂物资采购,填制《食堂物资入库一日清单》,由负责人、采购员、复核员三人签字验收入库。

第十条 食堂管理人员应每周调查市场菜品价格,熟悉行情,与食堂采购价格进行比对,严格控制成本,确保物美价廉。

第十一条 食堂物资采购以询价方式实行配送制,定点供货,确定供应商并签订供应合同。主要包括粮油、燃料、干货、肉类、卤制品、蔬菜等。部分时令蔬菜采购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食堂其他物资(厨房设备等)采购,由食堂管理人员根据需求提出申请,报经局领导批准后进行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物资入库实行三人签字,食堂采购人员、复核人员相互核对物品数量、品名,办理物资入库,填制《食堂物资入库一日清单》。

第四章 财务核销

第十四条 食堂支出实行“成本控制、具实核算、合理定价”的原则,既财务按期将实际购进的伙食物资直接列入食堂费用,进行列支,不进行利润核算。

公务接待按规定标准,遵照《郧西县国税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财务,以抵减当月食堂实际支出。

来访人员、职工用餐交来的伙食费用,报财务以抵减当月食堂实际支出。

食堂收取的其它有关费用,报财务以抵减当月食堂实际支出。

第十五条 日常食材采购财务核销,由食堂会计负责采购人员报账工作,凭《食堂费用核算明细表》、《食堂物资入库一日清单》及其采购发票、《食堂物资库存盘点明细清单》经服务中心主任、分管领导分别签字确认后,按月报财务按规定程序核销。

第十六条 食堂其他物资(厨房设备)等采购财务核销,由供应商凭食堂签批的相关手续按次到财务进行结算核销。

第十七条 物品采购应由供货商提供合法的票据,不得白条入账,时令蔬菜可采取每月汇总到大厅开票或采取其它有效的手续。

第十八条 食堂物资领用实行出入库清单制度,食堂工作人员填写《食堂物资领用出库清单》,经服务中心主任签字后到办理领用出库手续,做好《食堂物资采购领用存登记台账》。对已领用出库但未用完或未使用的物品,应及时退回库房,严禁私自处理。 第十九条 食堂工作人员要对食堂物资入库、出库办理领用存登记台账,按月与复核人员进行实物盘存,出具《食堂物资库存盘点明细清单》一式三份,一份食堂备存,一份复核人备存,一份核销费用时交财务,做到账实、账务相符。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食堂工作人员要定期体检,持《健康证》上岗。上岗必须穿戴统一工作服,确保个人卫生,确保食堂操作间、餐厅环境卫生。

第二十一条 食堂工作人员每餐对餐具器皿进行高温消毒,严格按照“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程序操作。每周进行环境卫生消毒。

第二十二条 食堂环境卫生状况,纳入县局食堂卫生考核,与食堂工作人员工资绩效工资相挂钩。

第二十三条 食堂工作人员定期检查库存食品质量,发现变质食品或过期食品,报食堂管理人员后及时处理。每日清洗、加工前先检查食品质量,荤素食品分池清洗,荤素食品分开盛放。

第二十四条 食堂物品要妥善保管,食堂物品统一由服务中心造册登记。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拿走厨房物品。厨房、食堂仓库等处的门钥匙应由专人专管,下班后应将门窗锁好。

第二十五条 厨房炊事设备由使用人负责安全使用,使用人必须定期检查,厨房人员每次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关闭燃气、电闸。

第二十六条 食堂管理人员定期对食堂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维修或采购,确保职工食堂安全运作。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实施,由郧西县国家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郧西县国家税务局资产维修维修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税系统资产管理,确保国税机关工作正常运行,减少浪费,加强廉政建设,结合郧西国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维修范围

一、固定资产及附属配套设施;

二、办公设施及用品;

三、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网络、视频等设备。 第三条 维修程序

一、申请。固定资产及附属配套设施和办公设施及用品的维修由使用单位(人)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计算机及配套服务器、网络的维修由使用单位(人)向信息中心提出申请。

二、勘查。服务中心或信息中心接到维修单位申请后,由服务中心主任或信息中心主任和负责维修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验。

计算机软件、网络线路损坏,由信息中心负责维修。

三、询价。负责维修工作的工作人员,邀请专业维修(单位)人员现场确认维修项目、维修价格,并一同向服务中心或信息中心负责人报告。

四、申批。服务中心或信息中心主任根据负责维修工作人员和维修(单位)人员确定的维修项目和维修价格,确认是否进行维修。确定维修的填写《郧西县国家税务局零星维修(劳务)许可项目清单》,办理维修审批手续。

对于失去维修价值或使用年限较长、维修费用过高的用品应当放弃维修。

对于确认为应当维修的项目,维修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由服务中心主任或信息中心主任决定,报告分管领导签批;维修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确定;维修金额在2000以下的由分管领导与分管财务领导共同确定。维修金额5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向县局局长汇报,由局长确定。维修金额5000元以上的由县局党组会议确定,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维修管理

一、服务中心主任或信息中心主任根据具体维修事项确认是否进行现场监督。需要现场监督的由负责维修的工作人员现场监督。

二、维修工作完毕,由负责维修的工作人员现场验收,确认维修工作是否完成、维修是否合格。对维修达到合格要求的签字验收;对维修没达到合格要求需要进一步维修的,责令维修人员继续维修,直到达到合格要求。

三、电器类维修项目维修完成后,负责维修工作的具体经办人员要与维修(单位)人约定维修质量保质期限。对于保质期内再次出现同一故障的要求其免费维修。

四、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的维修项目,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成员负责验收。

第五条 维修费结算

对验收合格已经完成的维修工作,维修(单位)人员持服务中心或信息中心填写的,经提请维修的科室、服务中心或信息中心、维修监管人、分管领导分别签字的《郧西县国家税务局零星维修(劳务)许可项目清单》和合法的税务发票到财务核算中心按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结算。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郧西县国家税务局机关。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郧西县国家税务局车辆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用车,加强车辆管理,保证车辆及人员安全,提高车辆在公务中的使用效率,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郧西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本着安全节约,低碳环保,服务高效,有利工作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范围

县局公务车辆外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县局领导班子成员公务用车;

(二)科室负责人因公出差、下乡检查、开会学习用车;

(三)副科长及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下乡检查、开会学习,且3以上人同一方向用车;

(四)上级局、友邻县市局领导来我局检查学习陪同用车;

(五)突发应急事件用车。

二、使用管理

(一)县局所有公务车辆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调配。

(二)县局所有公务车辆实行定车定人专人管理、专人驾驶。

(三)符合用车条件需要乘座公务车辆出行人员,事先向机关服务部中心申请,由服务中心负责车辆管理人员联系车辆驾驶员、填写《因公外出审批单》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公务用车人凭分管领导签字审批的《因公外出审批单》与服务中心安排派车辆驾驶员联系,并将《因公外出审批单》交付驾驶员,约定出行时间,按时出行,按常规路线行驶。

服务中心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因公外出人员数量、轻重缓急、路途远近、合理调配。

(四)自觉遵守“八项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双休日、节假日县局所有公务车辆统一停放在县局机关大院。

三、燃油管理

(一)县局所有车辆(含稽查局)在县内加油共同使用同一张IC充值卡加油。IC加油充值卡由财务核算中心购买、充值,服务中心指定专人统一保管。

(二)车辆因公外出需要加油时,由服务中心主任按出差里程核定加油数量,由加油卡管理人填写《郧西县国家税务局车辆加油登记卡》,经车辆驾驶员签字认可、服务中心主任和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持卡人与车辆驾驶员一同到加油站加油。

(三)建立车辆加油台账。每次车辆加油完毕,加油卡管理人登记台账,注明加油车辆、加油时间、加油金额、乘车人员及目的地。

(四)因外出路途遥远或时间较长,需要在外地加油时,驾驶员应事先告知主要乘车人,加油后索取加油发票,并请主要乘车人签字证明,回县局后按财务规定手续报销。

四、维修管理

(一)车辆维修按照确保运行安全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

(二)定点维修企业由郧西国税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

确定定点维修企业招标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三)维修办理程序:

1、申请。车辆管理使用单位或车辆管理人员向机关服务中心提出,并填写《郧西县国家税务局车辆维修(保养)审批表》(见附件),注明车辆故障、维修项目等情况。

2、审核。政府采购领导与服务中心一起进行维修必要性审核,并负责到定点维修企业初步确定维修费用。

3、签批。分管领导审批签字。

4、实施。车辆管理使用单位或车辆管理人持分管领导审批签字的《郧西县国家税务局车辆维修(保养)审批表》到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保养)。

维修过程中,维修企业如发现新的故障需要增加维修项目时,应及时通知送修单位或送修人。送修单位或送修人接到通知后及时将情况向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报告,政府采购小组收到报告后及时作出答复。

5、验收。车辆维修完毕,经送修单位或送修人员验收合格后在《郧西县国家税务局车辆维修(保养)审批表》上签字接收,更换配件收回验收。

6、结算。定点维修企业每季度末根据《郧西县国家税务局车辆维修(保养)审批表》确认的金额开具发票,并连同送修单位或送修人员验收签字的《郧西县国家税务局车辆维修(保养)审批表》到县局财务中心依照财务管理规定完备手续、结算维修费用。

7、定点维企业因技术或设备条件所限不能进行维修的车辆,由政府采购小组另行确定维修单位。

(四)车辆出差途中出现故障,不能保证安全行驶,必须立即就地维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驾驶员及时电话向服务中心报告故障项目、维修地点、维修企业、维修费用等情况。

有更换配件的收回配件验收。

2、服务中心收到驾驶员情况报告后应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分管领导。

3、外修车辆回单位后,驾驶员应及时补填《郧西县国家税务局车辆维修(保养)审批表》,连同维修车辆费用发票经同行(负责人)人员签字证明后报分管领导签字,到财务核算中心报销。

(五)交通事故车辆维修由保险公司确定。

(七)车辆管理使用人擅自进行车辆维修、保养的,费用由送修人员自行负担。

五、安全管理

(一)驾驶员应不断加强交通法律、法规知识学习,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杜绝违章驾驶。

(二)加强自身修养,培养良好心态,不开赌气车,不开耍狠车,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三)严禁酒后驾驶、醉酒驾驶。

(四)严禁将公务车辆交给他人及无证人员驾驶。

七、费用管理

(一)通行费用。驾驶员报销费用时持领导审批的“因公外出审批单”和通行费(含过路费、过渡费、停车费等)原始票据到财务核算中心按规定程序报销。

出差时间、往返路径、目的地相与“因公外出审批单”不相符的不予报销。

(二)燃油费、维修保养费按“燃油管理”、“维修管理”办理。

(三)车辆卫生费。车辆卫生费实行定额管理,局机关使用管理的车辆每月由财务核算中心报销车辆卫生费100元。

(四)违反“安全管理”、“使用管理”产生的所有费用全额由车辆管理人负担,县局概不负责。

八 其他

(一)违反上述规定,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处、检查发现给单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除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外,由纪检监察室按违反“八项规定”给予党籍、政级处理。

(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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