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管理论文提纲

2022-09-10

论文题目:利益平衡视角下破产管理人合同解除权限制研究

摘要: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赋予管理人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可以选择继续履行或者解除的权利,该规定被认为是关于合同解除权的特别规定。然而,对于管理人解除权的行使并未进行限制,若管理人滥用解除权,将对合同相对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基于利益平衡原则以及社会公共政策,对于融资租赁合同、消费型购房合同、不动产租赁合同等涉及合同相对人特殊利益的合同类型,管理人解除权应该予以限制。利益平衡视角下,其价值目标的位阶应是秩序、公平及效率,价值目标在《破产法》中的具体体现就是维持社会稳定、社会公平及破产财产最大化,管理人所代表的全体债权人利益的价值目标是破产财产最大化,即效率。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期待利益所代表的价值目标是社会公平,因此,承租人利益所处的价值位阶高于管理人所代表的破产财产最大化,管理人解除权应受限制。消费型购房合同中,购房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房地产企业的破产对其利益的损害将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进而影响社会稳定,购房人的生存保障利益所代表的价值目标是维持社会稳定;因此,购房人利益处于价值目标的第一位阶,管理人解除权无适用空间。不动产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基于“买卖不破租赁”对于租赁物享有物权上的权利,承租人的居住利益所处的价值位阶亦高于管理人所代表的破产财产最大化,管理人解除权也应受到限制。同时,基于这些特殊合同中管理人解除权受限后债务人因破产而难以继续履行,有必要增加转让规则作为合同解除与继续履行之外的第三种处理路径。通过将待履行合同整体打包转让的方式,既满足了债务人将固定资产变现的急切需求,又保证了特殊合同类型中合同相对人利益不受损害,最大限度的实现了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管理人解除权;融资租赁合同;消费型购房合同;不动产租赁合同;转让规则

学科专业:法学

摘要

abstract

引言

0.1 问题的提出

0.2 选题背景及意义

0.3 文献综述

0.3.1 关于破产法的价值目标

0.3.2 关于管理人解除权的行使规则

0.3.3 关于管理人解除权的限制

0.4 研究方法

0.4.1 实证分析法

0.4.2 归纳推理法

0.4.3 演绎推理法

第1章 管理人解除权受限的必要性

1.1 管理人解除权规则的制度来源

1.2 管理人解除权规则与《民法典》相关制度的冲突

1.3 管理人解除权规则司法适用上的问题

1.3.1 管理人解除权规则对秩序价值的冲击

1.3.2 管理人解除权规则对公平价值的冲击

第2章 管理人解除权的限制依据:以利益平衡为方法

2.1 利益平衡方法释义

2.2 破产程序中的利益平衡

2.2.1 破产程序中的利益冲突及其分类

2.2.2 破产程序中的价值目标及其位阶

2.2.3 基于利益平衡管理人解除权的限制

第3章 特殊合同类型中管理人解除权受限的具体表现

3.1 融资租赁合同

3.1.1 融资租赁合同认定及其特殊性

3.1.2 基于利益平衡管理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应受限制

3.2 消费型购房合同

3.2.1 消费型购房合同的认定及其特殊性

3.2.2 基于利益平衡管理人解除消费型购房合同应受限制

3.3 不动产租赁合同

3.3.1 不动产租赁合同的认定及其特殊性

3.3.2 基于利益平衡管理人解除不动产租赁合同应受限制

第4章 管理人解除权受限时待履行合同的解决路径

4.1 管理人解除权受限的合同转让的可行性

4.2 合同转让的条件

4.3 合同转让的法律效力

4.4 转让规则在特殊合同中的具体适用

4.4.1 融资租赁合同

4.4.2 消费型购房合同

4.4.3 不动产租赁合同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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