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罚缴分离制度

2023-05-16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的功能。制定这个制度有很多预防措施,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行政执法罚缴分离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一篇:行政执法罚缴分离制度

行政执法案件查处分离制度

为强化监管、严格程序、规范运作、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度本制度

一、对受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实行调查取证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构,人员分离。各稽查中队负责案件执法检查工作,制作现场检查执法文书,办理现场处罚案件,对需立案的案件,办理立案审批,进行调查取证,落实有关事宜;专卖管理科对立案的案件进行初审、报批,对案件进行审核。

稽查中队送审案件时,应指派一名执法人员协助专卖管理科对该案的后处理工作。

二、现场处罚案件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必须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执法现场严格办理。于7日内连同处罚决定书交回队建立现场处罚案件电脑台账,并报专卖管理科备案。

三、区局各稽查中队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需立案的,应在3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与其它执法文书一并送专卖管理科审查后,报局长审批立案。专卖管理科应当对案件办理过程进行监督并登记。

四、调查取证有办案机构负责,案件调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内终结。确需延长的,应报局长批准。

五、案件调查终结3日内,主办人员应按规定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附经整理的证据材料。

六、专卖管理科应当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专卖管理科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处罚决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有权要求听证。

八、案件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专卖管理科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长审查批准。局长批准后,由案件承办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九、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案件承办机构要及时催办、执行情况随时向局长汇报,逾期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会同专卖管理监督科及时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手续。

十、案件执行完毕后,案件承办机构要在3日内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报局长审批后予以结案。

十一、案件结束后,案件承办机构要在7日内整理完善所有案件材料,装订成册,归档保管,上交专卖管理科统一保管。

第二篇:行政处罚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制度

一、行政处罚案件由监督执法机构初审、法规管理机构复审、分管局长最后审定签发的行政处罚三级审核和办、审、定三分离制度。

二、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前应当进行调查或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除按简易程序所办案件外,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我办案、自我审核、自我决定,所办案件必须经本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后报机关首长作出决定。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参与该事项的审核和决定。

二、监察室和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对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审核。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执法依据和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切实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法、合理的,应予以采信。对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三、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前,应由监察室和法制工作部门进行认真审核,报由分管局长审定签发,最后由局长作出决定。对行政处罚中出现的重大案件由局长办公会会审,最后作出决定。

第三篇: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查办案件四分离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行为,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努力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案件实行立案、调查、核审、执行四分离制度,遵循公正、公开、效率原则,加强执法监督机制。

第三条 立案查处经济违法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是本局的立案机构。立案机构负责本局立案查处案件的立案、结案、销案审查以及行政强制措施的备案工作,并及时追踪案件调查机构案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建立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第六条 立案机构获得的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线索,应根据涉嫌的案件性质,及时交由相关案件调查机构调查,案件调查机构不得推诿,并在五个工作日(重大复杂案件经立案机构备案后,可酌情延长)内向立案机构提交初查材料,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第七条 案件调查机构获得的案件线索,对线索资料进行审查或初步调查后,认为确有违法行为存在需立案调查的,应在实施初查后五个工作日(重大复杂案件经立案机构备案后,可酌情延长)内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有关资料,交由立案机构审查。

第八条 案件调查机构应确定专人负责案件线索审查和立案的送审工作,不得有案不立或压案不报。未经审查批准立案的案件,核审机构不予核审。

第九条 立案机构收到案件调查机构提交的立案审批表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对涉嫌违法的行为及管辖权进行全面审查,并在三个工作日(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局长(含副局长,下同)批准决定是否立案。批准立案的,立案机构将立案审批表和相关资料原则上返还送审的案件调查机构依法调查;对案情复杂或涉及多个法律法规的案件,经局领导批准也可以交由相关案件调查机构调查。不批准立案的,立案机构将相关资料返还送审机构,通知其停止调查。对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本局管辖的案件,由案件调查机构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

第十条 案件调查机构根据案件线索对违法嫌疑人进行初步调查过程中,发现案件违法事实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处理的,可以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应在结案后及时到立案机构备案,并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一条 案件调查机构应当在接到批准立案的审批表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案件调查终结。如案情复杂,在三个月内不能调查终结的,案件调查机构应向立案机构提交延长具体调查期限的申请,经立案机构审查并报局长批准后可以延长调查期限。

第十二条 案件调查机构经调查认为违法嫌疑人违法事实轻微,依法可不予以行政处罚的,或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主要违法事实证据,以致无法查明违法事实存在的,应当

1 及时填写销案审批表,连同案件调查材料提交立案机构审查。立案机构应当从违法事实是否存在,依法是否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局长批准决定是否予以销案。立案机构认为不符合销案条件的,报局领导批准或提交案件审批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案件调查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需要对违法嫌疑人的财物采取或解除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办理,并于办理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送核审机构备案。核审机构对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未经备案的案件不予核审,对解除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未经备案的案件不予结案。

第十四条 案件调查机构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嫌疑人的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提出移送意见送核审机构审查,核审机构提出审查意见报局长审批,经局长批准后,由案件调查机构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是案件核审的职能机构,具体承担本局各类行政案件的核审工作。

第十六条 案件调查机构调查案件终结,应及时整理好案卷,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提出处罚建议,草拟好处罚决定书,一并送交核审机构核审。对达到移送司法机关标准的案件,将移送意见一并提出供核审机构核审。

第十七条 核审机构收到案件调查机构送交的材料齐全的案件后,应当依据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核审,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除外)内核审完毕,并将核审意见书面告知案件调查机构。

第十八条 核审机构与案件调查机构对案件的违法性质和处罚意见等主要事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一般应在十五日内提交本局案件审批委员会(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核审机构核审后,由案件调查机构将案卷及核审机构的核审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局领导对处罚建议批准后,由案件调查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

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未经核审机构核审自行向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的,立案机构对此案不予登记结案。核审机构可以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要求案件调查机构移送案件的全部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依照《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会同有关机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由案件调查机构商财务机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案件调查机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督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罚没款。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案件调查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制机构提出方案,由法制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案件调查机构协助的,案件调查机构应当给予协助。第

2 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应坚持全面实际履行的原则,禁止协商执行或变相执行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没款的,经当事人申请,案件调查机构提出意见后送核审机构审查,核审机构提出审查意见报局长批准决定是否延期或分期缴纳。

第二十六条 执行机构将当事人被查封、扣押的物资予以拍卖抵缴当事人拒不缴纳的罚没款,或将没收物资、无主物资予以拍卖上缴财政,应在核审机构和监察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七条 对依法应予销毁的物资,由案件调查机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并附相关资料送核审机构核审,核审机构提出意见报局长审批,批准销毁的,由案件执行机构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组织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装入案卷,核审机构和监察机构派人对销毁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核审机构应监督处罚决定的执行,案件的处罚决定执行完毕,案件调查机构应将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没款收据、处理没收物资清单及没收物资拍卖款解交凭证复印件送立案机构予以登记结案。

第二十九条 案件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执行完毕,案件调查机构应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立卷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三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本局的执法办案工作进行监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遵守本规定,有下列情况的,按照《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一)未通过立案机构审查和局长批准,擅自立案、销案的;

(二)采取和解除强制措施未经局长批准和核审机构备案的;

(三)未经核审作出行政处罚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延误立案、调查、核审时间的;

(五)对案件的执行和处理查封、扣押的物资未按本规定执行的。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与过去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案件四分离的暂行规定(试行)》(川工商办[2003]152号)、《关于贯彻<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案件四分离的暂行规定(试行)>的实施意见》(川工商办[2003]153号)、《关于省局执法案件实行四分离的通知》(川工商办[2004]111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务院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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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审批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3年。原则同意《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通过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推动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推动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提高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为全国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累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三、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总体方案》实施的组织领导。要下决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在浦东新区选择一些易操作、可管理的领域开展“证照分离”试点,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不断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同时,进一步探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方式和措施,建立综合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做到放得更活、管得更好、服务更优。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先行试验一些重大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措施。国务院审改办、法制办、工商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协调推进《总体方案》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五、试点期间,暂时调整实施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具体由国务院另行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总体方案》相应调整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可根据试点情况,大胆探索,稳步扩大试点领域。《总体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附件: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

国务院

2015年12月22日

附件

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在上海浦东新区率先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意义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对于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简政放权、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强化市场主体地位,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通过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推动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推动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提高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二是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通过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推进转变行政理念,提高监管效能,做到放得更活、管得更好、服务更优。三是有利于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通过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有利于企业加快适应国际通行的投资贸易规则,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二、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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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主要解决“先照后证”后市场主体办证难的问题。通过采取改革审批方式和加强综合监管,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使企业办证更加便捷高效。对企业能够自主决策的经营活动,取消行政审批,或改为备案管理;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的行政许可,简化审批方式,实行告知承诺制;对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简化办事流程,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特定领域,继续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加强风险防范。进一步探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方式和措施,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三、改革方式

按照易操作、可管理的要求,从与企业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中,选择审批频次比较高、改革后效果比较明显的116项行政许可事项(详见附表),先行开展改革试验。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不同情况,分类推进,深入试点。

(一)取消审批。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包括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等10项行政许可事项。

(二)取消审批,改为备案。政府为及时、准确地获得相关信息,更好地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备案管理。根据规定的备案条件,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或处罚。政府部门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包括加工贸易合同审批等6项行政许可事项。

(三)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当场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从事被许可行为。包括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等26项行政许可事项。

(四)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也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简化办事流程,公开办事程序,推进标准化管理和网上办理,明确审批标准和办理时限,以最大程度减少审批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等41项行政许可事项。

(五)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定活动,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加强风险控制,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包括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等33项行政许可事项。

四、综合监管措施

(一)以信息互联共享为基础,实施协同监管。厘清政府有关部门市场监管职责,建立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推进实施“双告知”、“双随机”抽查等制度。建立市场监管信息互联共享机制,推进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推进统一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模式,整合监管部门,减少监管层级,提高监管效能。

(二)以诚信管理为手段,实施分类监管。加快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和应用,建立行政审批诚信档案制度,依据监管对象的日常经营活动、信用评价信息等诚信情况,将监管对象分为不同类别,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预警机制和惩戒机制。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加强对失信单位和人员的监督,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视情况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

(三)以行业协会商会为依托,实施自律监管。积极引导市场主体自治自律,推进行业自律,促进市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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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订行规行约和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社会团体标准。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监督会员遵守行业自律规范、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

(四)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辅助,实施社会监督。监管部门可依法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检查、检验、检测。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在鉴证市场主体财务状况、维护投资人权益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推进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畅通公众知情和参与渠道,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强化舆论监督。

(五)以风险防范为底线,实施动态监管。建立风险防控基础制度体系,完善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处置等制度,定期开展风险点梳理排查、风险巡查。探索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实时采集和监控监管对象的信息,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优化风险告知提示方法,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强化对市场主体的全过程监管。

来源: http:///fg/detail20104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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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文书:供电设施分离移交框架协议

供电设施分离移交框架协议

甲方: **公司 乙方: **供电分公司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为贯彻党中央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精神,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驻河南省、湖南省和重庆市中央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改组〔2014〕161号)、省国资委《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职工家属区供电设施分离改造移交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职工家属区的供电职能分离移交给乙方,自愿筹集资金委托乙方对供电设施进行改造,并在改造完成后将资产无偿划转移交给乙方。分离移交的供电设施资产无偿划转移交另行签订协议。

二、分离改造移交范围

1.项目供电设施地点: 。

2.改造范围:按照现有产权分界,移交企业侧的供电设施,由甲方筹集资金委托乙方进行改造。

3.移交客户:(1)甲方家属职工居民生活区,名单附后。(2)其他客户: 。

三、改造费用

改造工程费用根据预算确定,由甲方负责筹措并委托乙方使用,在改造工程实施前全部支付给乙方。工程改造协议另行签订。

四、移交条件

甲方具备以下条件后,向乙方申请正式移交供电设施资产,并签订供电设施资产无偿移交协议:

1.完成供电线路和配电变压器改造,实现“一户一表”,具备用电信息自动采集功能。 2.完成转供电、供用电安全隐患等历史遗留问题治理,电费历史往来账目清楚并结清全部欠费。

3.移交供电设施资产关系清晰,无产权纠纷。

4.移交后的客户与供电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并承诺执行国家目录电价、按时交清电费。

五、甲方责任

1.负责免费提供厂区范围内新建供配电设施建设用地、供电线路通道,承担供电改造工程所需的砍青、道路破占等费用。

2.负责所提供移交的技术图纸、文件资料等真实、准确,保证其移交的供电设施资产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3.负责办理涉及移交资产的报批核转手续。

4.负责做好宣传解释、协调工作,协助乙方协调施工与用户之间的联系,协调解决改造工程阻工等矛盾。

5.负责供电设施资产正式移交前的设备运维和抄表收费。 6.负责妥善安排甲方原有管电人员,不将原有管电人员移交乙方。

六、乙方责任

1.负责组织开展供电设施改造,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2.负责对公共电网进行配套改造,满足甲方供电设施移交后用电需求。 3.负责及时办理甲方供电设施资产无偿移交划转手续。

4.负责乙方资产正式移交后的供电设施维护、抄表、收费和服务。

七、甲方供电设施计划于 年 月实施改造,双方按此计划安排各自工作。如计划调整,甲方负责及时通知乙方。

八、为加快推进供电分离移交,双方同意成立联合工作组,建立会商机制。

九、有关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委托人: 或授权委托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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