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实施清单标准

2023-05-15

第一篇:行政权力实施清单标准

县政府办行政权力清单

县政府办行政权力清单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 设定依据 是否涉密 部门意见 备注

1 县政府办(法制办) 审计纠纷裁决(报县政府决定) 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五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保留

2 县政府办(法制办)

县政府行政复议事项办理(报县政府决定) 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保留

政府其他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复议,不再单列

3 县外侨办

华侨、归侨侨眷身份 认定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 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同华侨、归侨有收养 关系或者有五年以上并仍保持扶养关系的亲属,其侨眷身 份由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 政主管部门根据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扶养公证审核认定。”

保留

4 县政府办(应急办)

对在应急管理工作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第六十一条:“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保留

5 县金融办

融资性担保机构名称变更等事项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吉安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等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名称变更、组织形式变更、股东名称变更(除股权变更、增资扩股外);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住所变更行政审批事项;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的省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行政审批事项;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前约谈其负责人环节”等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到县(市、区)金融办实施,报市金融办备案。

保留

6 县金融办

小额贷款公司名称变更等事项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吉安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等事项的通知》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注册地范围内营业地址变更、组织形式变更、股东名称变更(除股权变更、增资扩股外);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前约谈其负责人环节”等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到县(市、区)金融办实施,报市金融办备案。

保留

7 县金融办

融资性担保机构筹建、设立初审、业务变更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吉安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等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融资性担保机构方面:

(一)将融资性担保机构名称变更、组织形式变更、股东名称变更(除股权变更、增资扩股外)等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到县(市、区)金融办实施,报市金融办备案。

(二)将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住所变更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到迁入地县(市、区)金融办实施,报市金融办备案。

(三)将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的省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到分支机构注册地所在县(市、区)金融办实施,报市金融办备案。

(四)将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前约谈其负责人环节下放到县(市、区)金融办实施,由县(市、区)金融办主要负责同志实施约谈。约谈记录作为领取设立批复的前置要件。”

保留

8 县金融办

小额贷款公司筹建、设立初审,业务变更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吉安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等事项的通知》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方面:

(一)将小额贷款公司注册地范围内营业地址变更、组织形式变更、股东名称变更(除股权变更、增资扩股外)等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到县(市、区)金融办实施,报市金融办备案。

(二)将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前约谈其负责人环节下放到县(市、区)金融办实施,由县(市、区)金融办主要负责同志实施约谈。约谈记录作为领取开业批复的前置要件。”

保留

9 县政府办

督促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对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公文、决定事项以及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保留

10 县政府办

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保留

11 县政府办(应急办)

应对突发事件时征用相关物资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保留

第二篇:行政权力清单栏目内容

消防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

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期限、申请途径、方式及

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2、消防设计审核范围: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① 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② 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③ 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④ 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⑤ 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⑥ 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⑦ 设有上述

(一)至

(六)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⑧ 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⑨ 其他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⑩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1、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3、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①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可以到各地行政服务中心消防窗口领取或者直接登陆河北消防网消防“办事直通车-表格下载”中下载,网址:www.hebxf.net);

②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尚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提供工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③ 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内装修工程提供租赁合同或协议及所在建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④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⑤ 消防设计文件(消防设计文件要按照河北消防网“办事直通车-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办事指南”中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进行设计)。

⑥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

4、办理时限

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时限内。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2、消防验收范围:

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范围。

3、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①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可以到行政服务中心消防窗口领取或者直接登陆河北消防网“办事直通车-表格下载”中下载,网址:www.hebxf.net);

②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③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④ 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⑤ 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⑥ 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⑦ 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消防审核意见书、竣工图纸等。(内装修工程需提供主体建筑消防验收意见书)

4、办理时限 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时限内。

(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2、投入使用、营业前需经消防安全检查的范围 除属于个体工商户且符合下列条件以外的公众聚集场所均需办理。

① 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② 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饭馆、茶馆等餐饮场所;

③ 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经营可燃易燃物品的商业经营场所;

④ 床位数在20张以上的旅店、医疗所、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 ⑤ 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洗浴、理发、美容等场所。

3、需要提交的资料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②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③ 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④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⑤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⑥ 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4、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申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二、备案事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范围

除上述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以外的建设工程,应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

3、程序

①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内装修工程等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在施工前或投入使用前,通过河北消防网(www.hebxf.net)中的“办事直通车-建设工程消防备案”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②抽查。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

③报送资料。未被抽中的建设工程留存机打“备案凭证”备查。如有工作需要,可持“备案凭证”及备案申报表(土建项目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行政服务中心盖备案专用章并登记。

被抽中的建设单位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消防设计审核、验收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行政服务中心消防窗口报送材料,进行消防设计、验收抽查。

④公告。被抽中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图纸审查和现场检查,检查结果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检查不合格的,依法制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违法通知书》或《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违法通知书》,告知存在的问题,责令改正。

4、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并将结果在河北消防网上予以公告。

第三篇:乡人民政府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乡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乡

1、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

2、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

3、下放给本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第四篇:以“权力清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时间:2014-12-01 来源: 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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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可以说,“权力清单”已经成为中央指导地方审批制度改革实践的一个明确方向,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现阶段推进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审批权力的有效突破口。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多个场合指出,以大幅精简下放审批事项为重点的简政放权,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马前卒”和宏观调控的“当头炮”。截至2014年8月,新一届政府共取消和下放了468项行政审批事项。2014年3月,60个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国务院部门在中国机构编制网上公开了1235个审批事项,充分显示了中央推进审改的决心。与此同时,地方各级政府的“权力清单”也陆续浮出水面,全国各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践与创新正在紧锣密鼓进行中。

审改突破口:编制权力清单

审批制度改革千头万绪,从哪里入手是关键。过去十年里,不少地方在改革实践中过分强调了行政许可类事项、非行政许可类事项和服务类事项的区分,以清理许可类事项为重点、以减少数量为目标推进改革。十年来尽管取得一些成绩,但是也存在很多问题,突出的表现是清理事项不全面,“数字游戏”水分大。在清理和改革过程中,许多部门将“含金量”大、价值高的审批事项转移到非许可或者服务类事项中,保留一些收益小、不重要的事项上报精简。此外,在精简事项时将“大项拆小项”,在保留事项时又“小项并大项”,反复折腾,最终只是在数字上做文章。因此,尽管改革看起来取得巨大成绩,但事实上,审改的实质成效非常有限,企业和公民的负担并没有从根本上减少。

2014年2月18日,李克强总理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指出要“逐步建立各级政府的权力清单制度,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并在此后多次强调“清单”思维。在推广“权力清单”的实践中,尽管不少地方都做出了有价值的探索,但从全国看来,仍需对“权力清单”涉及的重要问题做系统思考和明确。笔者认为,至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权力清单”。

从概念内涵上看,当前改革的重点是梳理“审批权力清单”,而不是政府权力清单。因此,在这一阶段,“清单”既不能、也不必涵盖政府的所有权力。随着改革的推进,将来有可能对政府权力进行分行业、分领域、分类别的梳理,明确政府每项权力的内涵、标准和责任,编制全面的“政府权力清单”,但不应当成为这一阶段改革的要求和重点。

从清理对象上看,必须跳出许可、非许可等分类框架,不拘泥于事项的各类形式提法,而以“是否需要经过审批机关同意”“是否创设了公民或组织的权利义务”为根本标准,对政府的一切权力事项进行梳理。

从清理原则上看,在坚持审批事项的“合法原则”外,现阶段应当更加强调“合理原则”,对权力事项进行合理性审查。以“谁审批、谁监管”为原则,一切程序繁琐又无法有效监管、一切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通过转移和下放途径实现管理效果的事项,应当坚决清理。此外,应当坚持需求导向,在清理下放审批事项时,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从管理需要出发,尊重下级部门、地方政府的意愿。一些地方无法或无需承接的审批事项,可直接取消。 从清理方式来看,为确保清理事项不可拆分,避免“数字游戏”,可通过编码方式,对每一最小颗粒事项进行赋码,逐步建立起中央、地方统一的审批事项编码数据库,实现权力制约方式的量化、数字化、规范化。

从推进方式来看,编制“权力清单”应注重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一方面,加强顶层设计,对改革的原则、思路、进程进行统一部署和安排,由独立的审改部门对改革进行统筹协调,减少部门利益的干扰;另一方面,也要注重协商和公开,通过组建审改咨询委员会等形式,听取专家、相关团体、个人对清理和保留审批事项的意见建议,及时公开改革进程和结果,增强“清单”的科学性与公信力,凸显改革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从内容形式上看,单纯罗列审批事项的清单,只是名副其实的“权力清单”。行政审批从本质上看是政府为解决市场失灵、维持市场秩序和保护公民权利而对经济社会进行干预的方式,既体现了政府的权力,也对应着政府的责任,同时也是政府向社会提供的一种监管型服务。因此,无论从权责一致的思路,还是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角度,“权力清单”都应当与责任相对应。应当在审批事项后对应明确的责任主体,并详细说明审批流程与规范,让“权力清单”进一步变成“责任清单”和“服务清单”。此外,“权力清单”的内容可动态调整,但增设新的事项需设定严格标准,并依程序进行合法、合理性审查,广泛听取意见,防止随意增设。

从目的意义来看,“权力清单”的价值,并不仅仅在于“清单”本身,更在于梳理、清理的过程,在于从政府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的角度,从政府和市场、社会分工的视野,对政府的权力进行合理性的审查审视。理清权力清单的过程,也是对政府权力进行精简缩减的过程,是对政府职能进行反思的过程,集中体现了审改对于政府职能转变的破冰价值。

后审改时代:做标准重监管

全面梳理“权力清单”、精简审批事项后,原有的部门和人员做什么?广东顺德的审改者提出“审”“简”“管”的思路,认为在对审批事项进行全面审查、精简放转不合法合理的审批事项后,第三步要把重心放在后期监管上。能否通过审改,切实提高政府的监管能力与效果,提升老百姓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是衡量审改是否成功的最终标准。现阶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政府至少有三点可为。

做细标准。进一步明确保留审批事项的要件、流程、时限,通过标准化管理的刚性效应,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加以约束,让监管过程更加透明、规范,减少人为因素干扰,进而解决制度在执行环节变形走样的困境。在地方实践中,典型如浙江宁波从2010年开始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除针对单个审批事项编制具体标准外,还选择文化娱乐业、餐饮业、宾馆业等7个关系民生的热点行业,试点设计编制联合审批标准,最终试图构建行政审批服务的标准化体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做好协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增加了管理问题的复杂性,许多监管难题如食品安全、环保治理等,都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范畴,依靠单一部门力量很难解决问题,达到监管效果。因此,要加强监管,就必须加强跨部门、跨主体间协同机制的构建,分享信息和资源,从制度、理念、操作、技术等层面,全面加强协同,提升跨部门监管的效果。广州市通过建立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力求实现各部门在网络平台上的信息共享,通过将单一部门的监管处理结果即时上网,实现与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互通,提升监管效能,是一种技术突破合作壁垒的有效尝试。 做实监管。既要彻底改变以“审”代“管”思维,精简审批,又要避免“放责不放权”“放事不放人”等问题,从人员、技术等多个方面,切实保障强化基层执法监察队伍的能力。当然,也须警惕一做事就“要人要编要资源”的倾向,尽量通过整合现有资源,实现政府整体能力的提升。如上海市在简政放权改革中提出“市政府瘦身、基层政府强身”,将市政府15%的人员编制下沉至镇街,强化基层队伍建设;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通过整合分散在工商、质检、卫生等多个部门的检验检测资源,形成统一的检测中心以最大化资源利用效率、提高检测能力,也已成为各地改革普遍遵循的思路。

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进入深水区。能否突破量化改革的瓶颈,实现审改对政府职能转变的撬动作用,最终跳出“量化改革”的增减怪圈,真正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审批治理结构,现阶段正是关键时刻。各级政府应当以“开门搞审改”的思路和胸怀,发动社会各界力量,集思广益,推动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和深化。

第五篇:权力清单实施方案

推行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县委七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全面创建“六权治本”新机制,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全面推行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县委全面创建“六权治本”新机制的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依法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公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实行“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建立职权法定、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流程优化、廉洁高效、透明公开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营造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社会环境,让我局“法无授权不可为”,为开创弊革风清、富民强县新局面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职权法定原则。依法确定权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我局行政职权,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保障

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项合法权益。

(二)简政放权原则。科学配置权力,加大向市场、社会和下级放权力度,把该放的权力放开到位,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促进职能加快转变,激发社会和市场活力。

(三)便民高效原则。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办事环节,促进行政权力高效运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服务。

(四)权力监督原则。坚持用制度管权,合力监督权力,规范权力运行,强化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形成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五)公开透明原则。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行政权力应全面、规范、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促使显性权力规范化、隐性权力公开化,确保公权公用、规范运行、阳光操作。

(六)权责一致原则。坚持有权必有责、法定职责必须为,在梳理、明晰、确认部门行政职权的同时,要明确其对应承担的责任,严惩滥用权力,对行政乱作为、不作为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实施范围

局机关、具有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食品药品稽查队和各乡镇食药监站。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摸清底数,梳理单位职权。

本次开展梳理、列入权力清单的行政职权事项,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法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各类具体行政行为(概括为9+x),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和其他行政权力等。制定政策法规、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以及政府层级之间、部门之间及其内部管理权力等不列入权力清单。

按照“谁行使、谁清理”的原则,各部门要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及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本部门现实施的行政权力全面摸清底数,做到不漏项、不缺项,逐条逐项登记,列出名称、实施依据、行使主体等,分门别类进行梳理,形成本部门权力目录。我局所属的事业单位及派出机构行使的行政权力都要进行清理,并列入我局的权力清单上报。

(二)大力简政放权,缩减权力事项。

在梳理部门行政职权、初步编制权力清单的基础上,按照职权法定、简政放权的要求,对现有行政权力进行规范,提出取消、下放、整合和严管等意见,确定保留实施的行政职权。

1、职权取消。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定依据的行政职权,原则上全部取消。以部门自行发布“红头文件”设定的行政职权,一律取消。对变相实施审批的事项一律依法取消。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暂时列入清单,根据国务院清理非行政许可项目情况进行调整。加大对投资、生产经营、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等重点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和削减力度,为企业松绑,激发市场活力。

2、职权转移。行规行约制定、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制定、行业统计分析和信息预警、行业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推广、行业纠纷调解等行业管理和协调事项,原则上转移给行业组织承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水平能力的评价、认定,以及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管理,原则转移给行业组织承担或者交由社会组织自律管理。

3、职权整合。确需保留的职权,工作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具有前后环节反复核准、审查、确认等情况的,要按照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进行整合;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职权交叉、管理分散等情况的,要按照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进行整合。

5、职权保留。有法律依据,确需保留的职责。

6、职权建议。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属于上级部门的行政职权,研究提请上级政府取消、下放、整合、加强的意见建议。特别是围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重点在保持宏观经济稳定、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资源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保障改善民生等方面提出加强职权的意见建议。

(三)依法审核确认,编制权力和责任清单。

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对应予保留的行政权力,要按照程序和标准依法依规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论证。审核中要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基层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审核后依法依规确认保留的行政权力,报县审改办审定。对经审定后单位保留的权力事项,以清单列举篇二:xx区权力公开运行实施方案 xx区全面推行区委权力公开透明

运行工作实施方案

为强化对区委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根据xxx党委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新xx的奋斗目标,进一步规范区委职权,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公开和监督,推进区委权力运行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不断提升区委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全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要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严格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厘清界定区委的职责权限。健全制度,规范完善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程序和机制。处理好权力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做到公开与保密有机结合。二要坚持求真务实的原则。坚持自上而下的指导和自下而上的探索相结合,注重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坚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突出特色,提高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针对性、时效性和经常性。三要坚持便捷可行的原则。既要有可操作性,实用管用,又方便群众知晓、便于群众监督。四是坚持统筹兼顾原则。把区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与党风廉政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有机结合,统筹推进。五是坚持改革创新 原则。积极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内民主监督工作的新要求,积极探索区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新模式、新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厘清职责权限

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等党内有关法规文件,研究梳理区党代会、区委全委会、常委会、区委书记及常委、区委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由区委班子集体研究、逐项审定,按照全局工作类、经济发展类、社会事业类、社会稳定类、党建工作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类等进行分类,依法依规对权力的主体、对象、条件、范围等进行明晰,编制并公布职权目录,列出权力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职权目录分以下几部分:

1.区委职权目录。包括区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的职权目录。 2.区委领导职权目录。包括区委书记、区委副书记、区委常委的职权目录。 3.区委工作部门职权目录。包括区纪委、区委办、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统战部、编办等部门的职权目录。

(二)规范运行流程

在依法确权的基础上,按照依法、高效、规范、有序、透明的原则,围绕“怎样用权”、“权力如何运行”,对区委的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程序进行研究,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明晰权力行使的主体、条件、运行程序、目标要求等,做到权力行使于法有据、程序正当。主要流程图有:

1.区党代会职权运行流程图; 2.区委全委会职权运行流程图; 3.区委常委会职权运行流程图; 4.区委书记职权行使流程图; 5.区委副书记职权行使流程图; 6.区委各常委职权行使流程图; 7.区委各职能部门职权流程图; 8.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事件处置流程图;

9.行政审批、土地出让、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重点事项的权力运行、决策流程图;

io. 其他重大事项职权行使流程图。

(三)公开权力运行

在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围绕权力运行过程和党员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最大限度地向党员群众公开决策、执行、监督过程和结果。 1. 公开内容

凡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其他党内规章要求公开的内容,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的,都要最大限度地公开。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职责职权

包括区党代会、区委全委会、区委常委会、区委书记、区委副书记、区委常委、区委各职能部门职责职权。

(2)“三重一大”事项

①重大问题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a. 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xxx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意见、工作措施; b.重大体制机制改革,包括重要领域、重要工作的改革举措; c.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涉及全局的发展战略、工作思路、重要工作安排; d.涉及全局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e.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和调整,重大土地征用和出让事项;

f.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动、国有资本投资或参与投资组建公司、国有企业改组改制; g.影响本全区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的重大事件(事故)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或信访矛盾化解处置; h.区副科级以上机构及领导职数设置和调整; i.党的建设重大事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基层党组织提出的重大问题;

j.其他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a.区委管理干部的录用、任免、交流、调动、奖惩等事项; b.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方案和换届人事安排方案;

c.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d.向上级党委推荐提任干部人选、后备干部人选; e.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实施。

③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a.以政府及其所属国有企业为主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涉及给予特殊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

b.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社会事业项目,包括住房保障、促进就业、扶贫济困、社会保障等重大项目,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等; c.涉及户数在凡是涉及50户或200人以上的拆迁事项,重要地段集中连片旧城改造拆迁事项;

d.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承办国家和xxx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涉及全局的经贸、文化、旅游、体育等重大活动。

④大额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a.年度公共财政收支预算编制、调整和决算; b.20万元以上的预算外资金支出; c.由本级财政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需追加投资,且追加金额占项目预算lo%以上的资金安排;

d.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及举债总规模的确定; (3)其他事项

其他涉及面广或社会关注程度高的重大事件处置,如重大自然灾害灾情,重大事故处置过程、结果;涉及大规模群众上访、群体性事件、关乎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等。 2. 公开形式

1234 - 推行自由裁量权限定管理。要对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定管理,在行政权力清单的基础上,先行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筹具有自由裁量权限的事项进行限定,分类制作自由裁量权列表,按照种类、幅度、事实认定、情节轻重等方面进行明确,限定主观随意性,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

二是厘清责任清单。根据清理确认的本部门职责权限和岗位职责,编制责任清单,内容主要包括:部门职责、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公共服务事项等四个方面。其中部门职责要从部门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部门、站、所、队等)几个方面进行明确;对职权有交叉、边界模糊不清的事项,特别是涉及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市场监管、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公众关注度高的领域,要厘清责任界限,明确划分本部门与其它部门的职责事项;各站所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要从监督检查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处理等几方面明确监管责任;公共服务事项主要包括以促进社会发展为目的、直接为行政相对人行使各项权利创造和提供必要条件所开展的具体服务事项,重点突出义务教育、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危房改造、文化体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内容。 各站所(部门)要从责任的角度,对以上四类职责进行分解,对职权、责任进行细化量化,工作任务要具体,要明确到具体的工作事项,表述要直观,不得使用概念性语言、概括性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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