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院章程范文

2022-05-23

第一篇:敬老院章程范文

敬老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本敬老院在管理上遵守国家所颁布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接受国家和各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章 名称和场所

名称: 地址:

第三章 性质和组织形式

本敬老院是股份制的公益事业单位。 主管部门:民政局 投资人:

采取自负盈亏的服务经营方式,按劳分配。

第四章 注册资金及来源

全额由股东 投资,共计 万元,全部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

第五章 服务方式

颐养娱乐、居家养老、康复保健、协助医疗、特别护理等等。

第六章 组织机构和职权

由上述投资人组织成立“ 敬老院”,经济上独立核算,院长向本敬老院董事长负责,主持本敬老院的全面工作,是本敬老院的最高行政执行机关,并承担日常管理的全部法律责

1 任。 本敬老院的会计、出纳和其他工作人员由院长任命。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产生和职权范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职权范围是直接对本敬老院院长的监督管理、服务指导。负责从业人员的招聘、录用、辞退的审核批准工作;负责本敬老院的财务、财产的监督管理和本敬老院其他重大事项的全面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章 财务管理制度及利润分配形式

1、敬老院是一个公益事业服务的实体单位,有相应的会计机构,同时配备有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两名,按照国家颁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法》进行服务活动和财务管理,通过记账、算账、报账反映在收养服务活动的全貌,按时上交税利,服从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并接受监督。

2、利润分配形式:税后利润的50%作为投资发展基金,20%作为福利基金,30%作为奖励基金。

第九章 劳动用工制度

本敬老院采取招聘、择优录取的方法,参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十章 章程修改程序

本章程由法定代表人根据敬老院的收养服务运作情况拟定, 并经得主管部门审查、签章后,由登记机关核准后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一章 章程终止程序

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性服务之规定的有关条款,收养服务不能继续运作或终止时,报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批复后终止。其债权债务由主办单位组织专门人员负责清理。

第二篇:敬老院章程(简化版)

一、坚持以人为本,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二、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提倡敬

老院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人员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三、敬老院供养人员要遵守敬老院的规章制度,树立以院为家思想,爱护翁

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四、供养对象入院和出院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入院和出院手续。

五、敬老院经费来源为农村五保供养金和政府支持,院办经济收入和社会捐

赠为必要补充。

六、敬老院要经常组织院民学习有关方针、政策、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加

强院民思想教育,提高院民思想觉悟。

七、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负责全面工作。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和规模配备,

一律实行聘用制。

八、敬老院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

做到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九、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分设,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

貌。

十、敬老院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增加经济收入,改善院民生活。院民应参

加院内力所能及的劳动。

十一、 对在敬老院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篇:养老院章程

XX敬老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本敬老院在管理上遵守国家所颁布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接受国家和各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章 名称和场所

名称: 地址:

第三章 性质和组织形式

本敬老院是股份制的公益事业单位。 主管部门:

民政局 投资人:

投资人之间的权权利义务另见《股东合作协议》。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采取自负盈亏的服务经营方式,按劳分配。

第四章 注册资金及来源

全额由三名股东投资,共计

万元,全部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

第五章 服务方式

颐养娱乐、居家养老、康复保健、协助医疗、特别护理等等。

第六章 组织机构和职权

由上述投资人组织成立“

敬老院”,经济上独立核算,院长向本敬老院董事长负责,执行股东大会各项决议,主持本敬老院的全面工作,是本敬老院的最高行政执行机关,并承担日常管理的全部法律责任。 本敬老院由院长由股东大会任命。

本敬老院的会计、出纳和其他工作人员由院长提名经股东大会审核批准后,由院长任命。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产生和职权范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产生由股东大会决定,直接向股东大会负责。其职权范围是直接对本敬老院院长的监督管理、服务指导。负责从业人员的招聘、录用、辞退的审核批准工作;负责本敬老院的财务、财产的监督管理和本敬老院其他重大事项的全面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章 财务管理制度及利润分配形式

1、敬老院是一个公益事业服务的实体单位,有相应的会计机构,同时配备有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两名,按照国家颁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法》进行服务活动和财务管理,通过记账、算账、报账反映在收养服务活动的全貌,按时上交税利,服从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并接受监督。

2、利润分配形式:税后利润的50%作为投资发展基金,20%作为福利基金,30%作为奖励基金。

第九章 劳动用工制度

本敬老院采取招聘、择优录取的方法,参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十章 章程修改程序

本章程由法定代表人根据敬老院的收养服务运作情况拟定,并经得主管部门以及股东大会审查、签章后,由登记机关核准后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一章 章程终止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性服务之规定的有关条款,收养服务不能继续运作或终止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股东大会研究申报批复后终止。其债权债务由主办单位和股东大会组织专门人员负责清理。

第四篇:烟台圣莱恩养老院章程

烟台圣莱恩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烟台圣莱恩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本院主要是利用自愿举办、从事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目的是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家政服务。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烟台市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烟台市莱山区莱山街道河北村256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股份制,非营利性养老院。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50万元人民币; 出资者: 烟台天赐慧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老年人的收养、医疗、娱乐;

(二)社区及周边村镇老年人的护理、康复。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等等。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4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增加预算等等。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

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其成员为张忠超、孟昭良、李玉洁等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本院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和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副院长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副院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孟晶。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

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 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再进行业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

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5年9月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篇:个人独资企业章程(工厂章程非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 企业名称:

开江县亨谭电脑打印部

第三条 企业地址:

开江县普安镇新普中旁(城普大道)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

谭建川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

电脑打字复印、广告制作、培训(涉及到经营范围的凭有效经营许可证经营)。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 本企业投资人为个人独资企业人,申报的出资为10万元。

第三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 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 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 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9日。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

消灭。

第十六条 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 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 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 (盖章)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进取心作文范文下一篇:监事任职书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