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远程开放教育课程著作权问题研究

2022-09-23

1 远程开放教育课程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1.1 远程开放教育课程属于职务作品时的著作权归属

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中对职务作品的定义有明确规定:“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主要是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作者只享有署名权, 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由于教师与其所在学校之间存在职务关系, 而且教师所完成的远程开放教育课程通常是为了完成各级电大的教学任务, 供开放教育学生在线学习使用, 所以学校与教师共同开发的远程教育课程也就有成为职务作品的可能。

1.1.1 根据法律规定, 作为职务作品的远程教育课程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主要体现在:

著作权属于制作课程的教师。这种情况下, 教师对远程开放教育课程享有著作权, 但是其所在学校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而且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 教师制作完成课程两年内, 未经所在学校同意, 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所在学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课程, 若所在学校同意第三人使用, 所获报酬应由双方按约定比例分配, 课程完成两年之后, 则不需要经过所在学校的同意, 教师可以自行决定将其所制作的课程允许第三方使用, 但所获报酬仍需按按照之前约定的比例分配。

1.1.2 著作权属于制作课程的学校。

著作权属于制作课程的学校时又包含两种情况: (1) 教师只享有署名权, 学校将会对制作课程的教师给予奖励。 (2) 教师只享有依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劳动报酬请求权,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由学校组织课程制作, 任课教师仅是按照学校的意志要求进行制作, 而且教师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 并由学校对其制作的课程承担责任。

1.2远程开放教育课程属于委托作品时的著作权归属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 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 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由此可见, 委托作品的归属有以下两种情形: (1) 学校和教师之间以合同的形式约定课程的著作权归属, 尽管课程是由任课教师制作完成的, 但学校仍然可以通过合同来获得著作权。 (2) 在实践过程中, 很多时候任课教师在制作课程时与学校之间是不签订合同的, 这种情况下依照《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 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同时本着公平正义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在颁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对委托创作行为做了明确的规定:“按照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 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 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 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1.3 远程开放教育课程属于合作作品时的著作权归属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但需要注意的是, 在远程开放教育课程制作过程中, 那些没有为课程的制作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仅仅提供资料, 提供相关咨询的人, 不能被认为是合作作者。

在行使合作作品著作权时,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 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2 远程开放教育课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远程开放教育课程是依托于计算机网络而面向其学生的, 复杂的网络环境给合理使用制度带来了种种挑战。

2.1 教师及学校在制作远程开放教育课程时使用他人作品的认定

尽管各级电大为非营利机构, 但是对他人原作品的使用是否能够适用《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规则, 存在一定的疑问。远程开放教育教育课程, 其依托互联网为媒介, 其受众对象为其开放学员, 并且开放教育学生所接受的教育并非义务教育, 对远程开放教育教育课程的学习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学费, 因此如何看待教师在其课程建设中大量使用他人的作品?但如果使用原作品不能适用合理使用规则, 《著作权法》对这类情况又缺少相关明确的规定, 可能导致远程教育课程制作本增加。

例如, 远程开放教育课程中, 网络答疑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教学环节, 在答疑过程中, 任课教师能否直接搜索并援引网上发布的各种资料进行回复, 以有效完成对学生的辅导?此外, 任课教师在制作远程开放教育课程中, 除了其本身对教学内容的讲解, 富有表现力的图片、动画、视频、音乐等亦十分重要。在课程制作时, 需要大量的素材来提升课程的观赏力、趣味性, 以便能够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而教师对这类素材的获取, 绝大多数是通过网络直接获得, 那么对于素材的选取能否归入合理使用的范畴?在传统课堂教学中, 出于公益目的, 为了国家的公益教育事业而将少量的复制界定为合理使用的范围。本人认为, 远程开放教育教育与传统教育模式相比较其本质、目标是一致的, 不能因其教育模式、教育手段的不同而否认其教育本身的公益性质, 所以, 教师在制作课程中适当使用他人作品应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2.2 非电大学生对远程开放教育课程的使用问题

远程开放教育课程中大部分专业课程仅针对校内学生开放, 那么对于非电大学生对课程的学习、使用应如何认定呢?首先, 认清远程开放教育教育的公益性;其次, 应弄清其对课程使用的性质。远程开放教育教育的目标之一是建立终身教育、全民教育, 相对于其他的以网络为媒介的培训机构对教学资源应体现出一定的开放性, 对于那些仅仅是对了个人学习及提升的个人, 应认定其为“合理使用”, 而那些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及个人应认定其侵权。

摘要:开放教育课程建设往往脚本制作、课程讲解、课程设计、课程录制等多个环节, 通常任课教师根本无法独立完成, 那么课程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该如何认定?此外对于电大以外的学生学习此课程该如何看待?为避免纠纷, 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研究远程开放教育课程著作权归属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远程开放教育课程,合理使用,著作权归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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