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污染环境罪类案分析

2022-09-11

2011 年5 月10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八) 》, 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2013年6 月19 日,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以下简称解释) 出台后, 污染环境罪案件开始大量涌现, 本文拟对台州市范围内的污染环境罪案件进行分析:

一、台州市污染环境罪案件现状及特点

( 一) 环保检察成效明显, 污染环境罪案件数量明显上升。自2008 年至2012 年, 台州市连续五年均未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污染环境罪案件。2013 年全年仅审结污染环境罪案件2 件, 涉案被告人4 人。2014 年全年审结污染环境罪案件65 件, 涉案被告人共111 人。2015 年全年审结污染环境罪案件90 件, 涉案被告人共200 人。

( 二) 污染环境罪案件存在明显地域性, 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例如2014 年台州市共有111 名污染环境罪被告人, 椒江、黄岩、路桥三个市辖区即有52 人, 占比46.8% , 而三门县、仙居县、天台县仅有7 人, 占比6. 3% 。

( 三) 污染环境罪案件被告人普遍文化程度不高, 2015年涉案被告人的文化程度较2014 年有所提高。2014 年全年共111 名被告人, 文盲或半文盲5 人, 小学文化51 人, 初中文化48 人, 中专1 人, 高中3 人, 技术1 人, 本科1 人,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者仅占3. 6% , 小学以下文化者却占50.9% 。2015 年全年共200 名被告人, 文盲或半文盲7 人, 小学文化79 人, 初中95 人, 中专2 人, 高中文化11 人, 专科4人, 大学本科1 人, 高中以上文化者占8% , 小学以下文化者占44% 。

( 四) 污染环境罪案件量刑全部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执行方式以实刑为主。2013 年至2015 年的数据显示,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46 人, 占比78% , 拘役42 人, 占比13. 3% , 有期徒刑或拘役缓刑18 人, 占比5. 7% 。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 环保力度不断加强, 污染环境罪案件却逐年升高。主要原因有三: 一是部分被告人文化程度低, 法律意识淡薄。为追求效益, 节约成本, 进行违法偷排。特别是电镀、酸洗等高污染行业, 受利润刺激, 环境污染案件屡禁不绝。二是从量刑角度看, 全部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违法成本低, 对违法犯罪的震慑不够。三是解释为认定污染环境罪提供了操作性较强的定罪量刑标准, 客观上导致污染环境罪案件大幅增长。

( 二) 污染环境罪案件尚存在盲区。一是查处对象以小作坊为主, 对大型企业查处难度大。2015 年全市90 起污染环境罪案件, 仅电镀小作坊就有55 件, 所占比率高达61% 。二是污染环境的方式主要为对水资源的污染, 对取证相对困难的大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查处力度不够。三是污染环境行为往往伴随着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尚是当前司法实践的盲区。[1]

( 三) 行刑衔接难。一是移交衔接难。在污染环境执法实务中, 往往是由环保部门最先介入, 发现涉嫌犯罪后再移交公安机关, 导致办案周期长, 往往延误了刑事侦查、取证抓捕的最佳时机。二是证据衔接难。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必须由司法机关重新收集、制作, 但最初查处污染环境类案件时往往只查获普通工人, 环保部门对其制作询问笔录后即让其离开, 待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 这些工人很难再次找到, 无法重新收集、制作询问笔录, 环保部门制作的笔录又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 四) 环境污染犯罪取证难。一是环境犯罪案件的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往往不明显, 且危害后果与污染行为之间的时间间隔较远, 待危害后果出现时, 往往已经错过了最佳的取证时间, 证据可能面临灭失的风险。二是环境污染犯罪作案手段比较隐蔽, 作案时间多避开白天, 导致证据收集困难。部分企业、小作坊乱排乱放废水、废气, 造成污染外环境相互交叉, 难以辨别污染源。三是环保部门的取证过程有待改进。行政部门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不足, 对收集证据的程序重视不够, 行政部门收集的证据常常达不到刑事诉讼要求。

( 五) 法律规定尚不明确, 司法实践存在争议。 ( 1) 如何界定“处置”行为法律规定尚不明确。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 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严重污染环境”。一种观点认为, 处置行为应当是与排放、倾倒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当的一种行为, 具有对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抛弃的意思。另一种观点则认为, 对于处置行为, 应作广义理解, 就如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处置”行为包括“倾倒、堆放、处置”等, 不以抛弃为限。 ( 2) 刑法尚未明确污染环境罪主观责任。学界对污染环境罪主观责任争议较大, 有过失说、故意说和混合说三种观点[2], 这直接影响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共同犯罪问题。

三、建议及对策

( 一) 建立和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一是建立联合查办案件机制。发现重点行业和区域涉嫌犯罪的, 环保部门可提请公安机关联合执法。环保部门侧重固定排污单位的违法排污事实, 公安机关着重调查排污单位涉案人员。环保部门提供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监测报告等有效证据, 公安机关第一时间着手侦办。二是环保、公安、检察机关等部门间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 将环保部门的执法信息连入公安、检察机关内网端口, 一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系统会自动预警, 接受监督, 保证所有的涉嫌犯罪的环境污染案件都及时立案查处。

( 二) 规范调查取证行为。一要加强交流学习。由公安机关组织环保部门执法人员开展现场勘查培训, 规范现场勘验程序、现场照相, 参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制作现场图及检查笔录等法律文书, 有效缩短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差距。邀请环保部门执法人员定期给公安机关办案民警讲授有关环境方面的知识, 提高一线办案民警专业水平。二要严格规范取证程序。环保部门在现场取样时, 必须由两名以上具有采样资质的工作人员来完成, 并尽量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作为见证人, 且在采样完成后及时封存, 确保检材的真实性。三是监测报告的制作要规范。司法实践中, 据以定罪的大多是由环保部门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由于环保部门所属监测机构与司法鉴定机构相比, 人员配备、技术水平相对较差, 要特别重视监测报告制作程序的完善。监测人员必须具备相关领域的监测资质, 监测机构要符合实验室, 且监测报告必须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可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三) 准确厘清定罪内涵, 完善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罪主观责任形式和“处置”行为的争议, 直接涉及到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是罪与非罪的关键性问题。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学界的争议, 极易导致同案不同判, 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尽快出台司法解释统一标准。[3]

( 四) 探索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机制。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55 条规定: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虽然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尚不甚明确, 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探索公益诉讼制度, 构建生态环境刑事、民事一体的保护模式。

摘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 环境问题日益凸显。本文以台州市为样本对污染环境罪案件进行分析, 试图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发析原因, 并在制度层面予以解决。

关键词:污染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保护

参考文献

[1] 姜俊山.论污染环境罪之立法完善[J].法学杂志, 2014 (3) .

[2] 杨宁.论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J].人民检察, 2013 (21) .

[3] 晋海.污染环境罪实证研究[J].吉首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5, 36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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