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3-02-05

第一篇: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共青团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委员会文件

穗城院团[2008]2号

关于印发《共青团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委员会2007年工作总结及2008年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团总支:

现将《共青团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委员会2007年工作总结及2008年工作设想》印发给你们。

二OO八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工作总结 计划 通知 抄报:学院领导、团市委 抄送:党委办、学工部、各系党支部 学院团委办公室 2008年1月19日印发 (共印40份)

- 1才”、“学理论、知团情”等为主题的系列教育活动;精心组织团员教育评议活动,通过抓好学习教育这一重要环节,在团员青年中掀起了学习《党章》、《团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江泽民文选》、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高潮,团员青年的思想道德素质不断提高,进一步坚定了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坚定了共产主义信念,增强了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信心,增强了对党和政府的信任。

(二)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十七大精神,在全院团员青年中掀起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热潮。

十七大召开后,我们迅速行动,在全院团员青年中掀起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热潮。如组织团员青年纷纷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各种媒体收看、收听了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式实况转播,认真聆听了胡锦涛总书记所作的工作报告;召开了“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团员代表共话十七大开幕”座谈会,围绕报告广大青年纷纷畅谈了自己的感受和看法,集中表达了我院大学生庆祝十七大召开的喜悦心情;专门下发了《关于组织全院团员青年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通过组织开展“举办一次摄影展、开展“我们的时代”影像大赛、放映一周经典电影、开展一系列主题团日活动、出版一份成果汇编等“八个一”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热潮。

- 3求真知,立志成才。

1、开展了学院首届大学生科技发明作品大赛,共展出了35个优秀的学生课外科技发明作品,类别涵盖机电、电子、电气等各类科技发明;软件制作、职业技术工艺制作及其它发明制作等,充分展示了学院的教学成果。

2、组织开展了学院首届“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大赛暨第九届“挑战杯”广东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系列竞赛选拔赛,并在此基础上选送了《生日电子蜡烛》、《基于RFID证件防伪系统》等4个作品参加了第九届“挑战杯”广东省赛,并获得两项二等奖、两项三等奖的好成绩,这也是我院首次参加“挑战杯”活动,实现了“挑战杯”奖项零的突破。

3、举办了学院首届学术科技节暨首届“能工巧匠杯”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展,内容涵盖机械智能设计大赛、汽车模型设计大赛、智能电子产品比赛、班级网页设计大赛、环保园林模型比赛、城市国学讲坛、立志、修身、博学、报国主题演讲赛、辩论赛,以及世界经典名篇名段舞台剧展演等50多个子项目。据统计,本届学术科技节学生参与人数达3万人次,教师参与人数近200人,设置各种奖项120多个,300多名学生获得了各种奖项,评选出了学术科技节优秀组织奖4个。

4、组织学生积极参加首届广东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系列竞赛活动。如在广东省大学生室内设计大赛中,郑欣老师指导、05级装潢设计专业的李立竞同学设计的《健力五金》和郑榕玲老师指导、李波同学设计的《回式空间-怡富之家》分别获得设计类比赛的二等奖和优胜奖;

- 5成绩,譬如艺术团舞蹈队所表演的舞蹈《腾飞》和《梦思》在广东省首届大学生舞蹈大赛200多个参赛项目中脱颖而出,分别获得了一等奖和三等奖的好成绩,学院也获得了优秀组织奖。

(三)重视社团作用,加强分类指导。我们大力扶持学生社团的发展,成立了学生社团联合会,加强对各社团的管理,并做好社团的分类指导;建立健全了“团委搭台、社团唱戏”的活动机制,引导学生社团百花齐放,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半壁江山”的作用。一年来,各社团结合自身的特点和青年学生特点,经常性地组织开展了网页设计作品展、风景园林作品展、演讲赛、征文比赛、手抄报比赛、辩论赛、主持人大赛、书画大赛、棋艺大赛、英语话剧比赛、校园英语角、心理知识讲座、读书英雄交流会、话剧公演、系际篮球赛、足球赛、排球赛、校园定向越野大赛、消防安全知识竞赛、化妆晚会、交谊舞培训班等大量各具特色、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校园文化活动,满足了不同层次、不同特长、不同需求同学的需要,也为同学们施展多方面的才华搭建了舞台。值得一提的是,我院学生红十字会因工作表现突出,被市红会评为首批“广州市红十字示范学校”。

三、坚持以“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为原则,青年志愿者活动和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不断深入

(一)立足校园,服务社会,大力开展青年志愿者文明创建活动。青年志愿者工作是我院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面旗帜。 一

- 7我们的工作也获得上级的表彰,在广东省志愿服务20年表彰大会上,我院被授予“广东省志愿服务优秀集体”荣誉称号。被团市委授予2006度“广州十大杰出青年志愿服务集体”荣誉称号,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一直开展的“真情暖人间〃向智障儿童献爱心活动”被授予“广州青年志愿者行动优秀项目”称号。与此同时,罗建华、方韶君、王颖、陈胜健等四位同学荣获“广州雷锋式志愿服务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在12月1日举行的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志愿服务表彰项目中,方韶君等24位同学获得“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杰出志愿者”称号,黄美营等22位同学获得“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优秀志愿者”称号,团委被授予“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志愿服务工作优秀组织奖”荣誉称号。

(二)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不断深入。我们积极组织大学生开展以科技文化服务和社会调研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实践活动,引导他们在服务社会的同时,接受教育,增长才干。如响应团省委和团市委的号召,积极做好“寒、暑假学生挂职锻炼”的宣传和推荐工作,组织了100多名同学到街道、企业、机关实习锻炼,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积极引导学生开展主题为“爱我学院宣传学院,我为学院做贡献”的社会实践活动;经常性组织帮教活动,如今年“六一”儿童节前夕,选派志愿支教小组,前往云浮市云安县高村镇黄沙村黄沙小学开展为期一个星

- 9衣物6630件,并确定了20名贫困儿童作为今后的重点支助对象。力所能及地帮助在校困难学生,譬如一直开展的“纸有真情在”活动,同学们将废品回收变卖所得累积成助学基金,使部分困难在校学生得到一定的帮助。

三是做好对新生的引导和服务工作。譬如在9月份开展“关爱新同学、服务新同学”——新生服务月系列活动;开展07级新生思想状况调研活动,以便更好地掌握新生思想状况,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

四、坚持党建带团建,团的自身建设不断加强

一年来,我们紧紧围绕党建带团建,稳步推进团的自身建设,不断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一)深化党建带团建和团建创新工作,加大党建带团建工作力度,加大对团总支、团支部指导力度。不折不扣地执行学院党委的重大决策,不断推进团的建设。不断完善团组织架构,召开了学院第一次团员代表大会,建设好团委班子;精心调研,建设好教工团支部;完善各项制度,加大对系团总支、团支部,尤其是新生团支部的建设和指导力度。

(二)大力加强团员队伍建设。按照“团要管团,从严治团”的方针,加强对团员的教育和管理。我们坚持三会两制一课制度;做好团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特别是抓好新生团员组织关系的转入工作,同时作好团员的造册登记;每年开展团员教育评议活动,进行《团章》的学习,增强团员的团员意识和先锋模范意识;按

- 11进工作单位1个、十大杰出青年志愿者组织1个,省级优秀学生社团1个,院级优秀学生社团10个、先进团支部15个。他们作为优秀示范群体,集中体现了我院各级团组织、学生会组织、团员学生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对于弘扬正气,激励广大团员青年积极向上,奋发进取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

(六)积极探索团建创新模式。根据团市委团建创新工作文件精神,积极探索学生社团建团模式,先后在青年志愿者协会和学生红十字会中组建了团总支。通过社团建团,为社团活动和发展提供正确的坚实保障和思想导向。杜绝了不良组织及错误思潮对青年学子的侵袭;通过社团建团,促进学生社团育人功能的实现。社团和共青团作为非正式群体与正式群体都具有育人的职能,社团在育人过程中,更多的是强调成员的兴趣、爱好、信息交流的实现,共青团在育人过程中强调了指导、鉴别和引领的功能。社团共青团的建立使两者的职能结合得更紧,社团共青团在促进社团育人彰显重要作用。通过社团建团,增强社团成员的凝聚力,发挥社团成员的积极性和智慧。社团成员来源广泛,社团建团有效避开成员广泛所带来的问题,对社团来说是一份优秀的凝结和润滑剂;通过社团建团,运作更灵活、影响更广泛、更利于交流沟通。社团共青团组织活动时间安排灵活,规模大大突破班级团支部的规模,同时社团活动更易于与社会发生联系。与此同时,社团共青团组织成员的活动范围,社会交往、交流的途径得到显著提高。通过社团建团,

- 13习的园地、创新思维的园地、情感交流的园地、进步的良师益友。

回首过去的一年,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也清醒地看到了自身的不足:还需不断加强青年团员学生的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三进”工作;还需不断加强组织建设,不断组织并指导各系团总支、各团支部的工作;还需进一步提高团干和团员队伍的素质,进一步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我们将一如既往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宏伟目标和对共青团工作的要求,脚踏实地、坚定不移地推进我院共青团工作!

第二部分 2008年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树立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全面落实学院“质量立校、人才强校、文化塑校、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以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为重点,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以素质教育为统揽,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坚持以人为本,贴近青年、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团

- 15心为阵地,深入推进大学生“健心工程”,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积极构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机制。坚持以信息网络等先进技术为手段,坚持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基地为载体,有效开展生动活泼的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思想政治教育,积极构建以人为本、全员、全程、全方位的育人机制。

(二)服务育人大局,构建和谐校园

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构建以高职特色为主、分类别、分层次的大学生素质拓展体系,围绕职业设计指导、素质拓展训练、建立评价体系、强化社会认同等四个环节全面切实展开和推进素质拓展计划,实行素质拓展认证工作。

坚持文化育人。坚持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建设思想向上、活动丰富,既有主旋律,又有多样性,既有高品位又有层次的校园文化,继续挖掘和培养具有时代特征、高职特色、青年特点的文化品牌。以“挑战杯”为龙头,搭建科技创新的大舞台,大力推进学生课外学术科活动日常化、普及化、社会化和多样化的开展,营造浓厚学术文化氛围。

坚持实践育人。建立大学生社会实践保障体系和长效机制,争取把社会实践纳入学院的总体规划和教学大纲,引导大学生走出校门,到农村去,到社区去,到人民群众中去,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促进大学生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的大舞台中成长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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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团的工作保障体系,推进团的各项事业和谐发展。

完善工作的运行机制。重点要完善工作协调机制、项目运作机制、资源整合机制和督查反馈机制,促进各项工作的规范管理。

夯实物质基础。努力建设一个中心(学生活动中心)、三项基金(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基金、社会实践活动基金、爱心捐助基金)、六批基地(思想政治教育基地、社会实践基地、志愿服务基地、素质拓展训练基地、学生干部培训基地、宣传网络基地)等基础设施。

加大宣传网络建设力度。努力构建集广播、网络、橱窗和板报“四位一体”的立体化宣传架构;推进“支部上网”和“网上办公”工程,加强学生团体的网络阵地建设和管理。

200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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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员管理办法(暂行)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穗城管委[2011]39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我市“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切实实现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目标,加强广州市城市 管理综合执法协管员(以下简称“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教育管理工作,有效调动城管协管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城管协管员在城市管理综 合执法工作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便于管理和识别,市城管执法局、各城管执法分局、街(镇)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城管辅助队员以及从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雇员等,统称为城管协管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管执法局、各城管执法分局,街(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聘的城管协管员。

第四条 城管协管员队伍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管理、加强制度建设、严明工作纪律、教育培训与考核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管协管员的聘用、岗位职责、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工资福利、奖惩考核等劳动规章制度,并依法按照劳动合同和劳动规章制度实施管理。

第二章 招聘与解聘

第六条 市、区、街(镇)城管协管员的招聘,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市城管执法局、区城管执法分局、街(镇)负责,水上分局、铁路分局由本单位负责。各用人单位要严把城管协管员入口关,实行公开招聘,综合考核,择优聘用。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聘城管协管员,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各街(镇)招聘城管协管员的方案要报本区城管执法分局备案。

第八条 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城市管理工作;

(二)年龄35周岁以下,男性身高1.65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以上,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品行良好,举止端庄,无违法犯罪记录;

(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定的符合公开、公平、公正招聘原则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管协管员的公开招聘、政审、考试、体检、录用等管理办法。城管协管员须政审、考试、体检合格方能聘用。

第十条 城管协管员的聘用、解聘或辞退,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作任务与职责

第十一条 城管协管员按照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街镇执法队)的业务要求,从事辅助性城市管理工作,不具有行政执法权。

第十二条 协管员应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二)参与城市管理日常性的管理工作,对所辖区域实行动态巡视检查;

(三)主动劝阻和制止所发现的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时,及时向城管执法人员报告,并协助城管执法人员督促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

(四)收集并及时反映责任区域单位、群众对城市管理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将城管协管员纳入队伍全面建设管理目标,实行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并在相关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细化城管协管员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城管协管员的日常教育管理。

第十四条 城管协管员参加所在单位的党、团及工会活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成立城管协管员党、团组织,定期开展组织生活,培养和宣扬先进典型,促进城管协管员队伍的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 城管协管员应严格执行《关于城管综合执法协管员统一着装的通知》(穗城管办[2011]37号)的要求,在履行协管职责时按规定统一着装,严禁工作制服、便服混穿,严禁非履行协管公务着工作制服进入商场、酒店等公共或娱乐场所。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设立监督电话,接受人民群众对城管协管员工作情况的投诉或对协管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管协管员工作档案,如实记录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表现和考评情况,作为聘用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区两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督察队伍,应当加强对城管协管员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城管协管员不作为或乱作为,“吃、拿、卡、要”,语言粗鲁,行为粗暴等违反协管员工作纪律和影响城管队伍形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通报。

第十九条 城管协管员解聘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该城管协管员的上岗证、服装及标识和配备的协管装备等收回。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 加强对城管协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强化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职业道德教育,着力提高城管协管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协管、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各区城管执法分局、水上分局、铁路分局应当按照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培训大纲,对新聘用的城管协管员进行上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发放《上岗证》。市局、直属各分局招聘的城管协管员,由市局统一组织培训,发放《上岗证》。没有取得《上岗证》的城管协管员,不得上岗。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结合年度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际,制订培训方案,对城管协管员进行定期教育培训或轮训。

第二十三条 对城管协管员的教育培训或轮训,应当以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职责任务、工作纪律、职业道德、业务知识、体能训练为主要内容。教育培训或轮训成绩与城管协管员的考核及续聘挂钩。

第六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聘城管协管员,应当在上岗前约定工资、福利待遇。城管协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各区参照所在区行政事业单位编制之外的劳动合同制人员的工资标准核发。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工作实际为城管协管员缴交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支付城管协管员的加班工资、高温补贴、夜班补贴等。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逐步提高城管协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水平,保持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稳定。

第二十七条 城管协管员的请(休)假福利待遇,参照用人单位的请(休)假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制订城管协管员考核细则,并对城管协管员工作绩效实施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酌情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城管协管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辞退。

第三十条 对城管协管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应当坚持批评教育在先的原则。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服从组织分配、不遵守规章制度或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出现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街(镇)执法队一年内发生1起或以上,各区执法分局一年内发生3起或以上城管协管员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给城管队伍形象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该单位年度考核评先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从化市、增城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篇: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员管理办法(暂行)范文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员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我市“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切实实现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目标,加强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员(以下简称“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教育管理工作,有效调动城管协管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城管协管员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便于管理和识别,市城管执法局、各城管执法分局、街(镇)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城管辅助队员以及从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雇员等,统称为城管协管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管执法局、各城管执法分局,街(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聘的城管协管员。

第四条 城管协管员队伍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管理、加强制度建设、严明工作纪律、教育培训与考核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管协管员的聘用、岗位职责、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工资福利、奖惩考核等劳动规章制度,并依法按照劳动合同和劳动规章制度实施管理。

第二章 招聘与解聘

第六条 市、区、街(镇)城管协管员的招聘,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市城管执法局、区城管执法分局、街(镇)负责,水上分局、铁路分局由本单位负责。各用人单位要严把城管协管员入口关,实行公开招聘,综合考核,择优聘用。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聘城管协管员,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各街(镇)招聘城管协管员的方案要报本区城管执法分局备案。

第八条 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城市管理工作;

(二)年龄35周岁以下,男性身高1.65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以上,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品行良好,举止端庄,无违法犯罪记录;

(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定的符合公开、公平、公正招聘原则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管协管员的公开招聘、政审、考试、体检、录用等管理办法。城管协管员须政审、考试、体检合格方能聘用。

第十条 城管协管员的聘用、解聘或辞退,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作任务与职责

第十一条 城管协管员按照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街镇执法队)的业务要求,从事辅助性城市管理工作,不具有行政执法权。 第十二条 协管员应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二)参与城市管理日常性的管理工作,对所辖区域实行动态巡视检查;

(三)主动劝阻和制止所发现的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时,及时向城管执法人员报告,并协助城管执法人员督促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

(四)收集并及时反映责任区域单位、群众对城市管理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将城管协管员纳入队伍全面建设管理目标,实行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并在相关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细化城管协管员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城管协管员的日常教育管理。

第十四条 城管协管员参加所在单位的党、团及工会活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成立城管协管员党、团组织,定期开展组织生活,培养和宣扬先进典型,促进城管协管员队伍的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 城管协管员应严格执行《关于城管综合执法协管员统一着装的通知》(穗城管办[2011]37号)的要求,在履行协管职责时按规定统一着装,严禁工作制服、便服混穿,严禁非履行协管公务着工作制服进入商场、酒店等公共或娱乐场所。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设立监督电话,接受人民群众对城管协管员工作情况的投诉或对协管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管协管员工作档案,如实记录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表现和考评情况,作为聘用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区两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督察队伍,应当加强对城管协管员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城管协管员不作为或乱作为,“吃、拿、卡、要”,语言粗鲁,行为粗暴等违反协管员工作纪律和影响城管队伍形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通报。

第十九条 城管协管员解聘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该城管协管员的上岗证、服装及标识和配备的协管装备等收回。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 加强对城管协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强化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职业道德教育,着力提高城管协管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协管、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各区城管执法分局、水上分局、铁路分局应当按照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培训大纲,对新聘用的城管协管员进行上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发放《上岗证》。市局、直属各分局招聘的城管协管员,由市局统一组织培训,发放《上岗证》。没有取得《上岗证》的城管协管员,不得上岗。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结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际,制订培训方案,对城管协管员进行定期教育培训或轮训。

第二十三条 对城管协管员的教育培训或轮训,应当以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职责任务、工作纪律、职业道德、业务知识、体能训练为主要内容。教育培训或轮训成绩与城管协管员的考核及续聘挂钩。

第六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聘城管协管员,应当在上岗前约定工资、福利待遇。城管协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各区参照所在区行政事业单位编制之外的劳动合同制人员的工资标准核发。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工作实际为城管协管员缴交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支付城管协管员的加班工资、高温补贴、夜班补贴等。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逐步提高城管协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水平,保持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稳定。

第二十七条 城管协管员的请(休)假福利待遇,参照用人单位的请(休)假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制订城管协管员考核细则,并对城管协管员工作绩效实施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酌情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城管协管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辞退。 第三十条 对城管协管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应当坚持批评教育在先的原则。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服从组织分配、不遵守规章制度或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出现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街(镇)执法队一年内发生1起或以上,各区执法分局一年内发生3起或以上城管协管员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给城管队伍形象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该单位考核评先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从化市、增城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四篇: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城市环境、治理城市水体污染、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省物价局、环保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加大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粤价[2008]257号),按照我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广州市城区范围内使用城市自来水和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地表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番禺区(大学城除外)、花都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和增城市的征收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广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所属企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

广州市水务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相关配套政策的减免审核。

广州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制定污水处理费使用和监管实施细则。

第四条

对使用自来水的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随同自来水水费一并收取。对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按月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收支按照企业财务及会计核算的要求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建设。

市水务投资集团每年编制城市污水处理费收支计划报市财政局。

第二章 计量和收费

第六条

凡使用城市自来水的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的90%计征,用水量按自来水供水企业的抄表水量为准。

第七条

凡使用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下同)的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取水量的90%计征,取水量按市水务局核装水表的抄表水量为准。

第八条

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或生产过程中水的蒸发量较大的单位,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实际排水量计征。

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由排水户向市水务局提出实际排水量计算申请,并提供水量平衡测试表和有资质单位核算的排水量额度或提供在线监测数据,报市水务局审核后,按照排水量额度或在线监测到的实际水量计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规定分以下五类情况收取:

(一)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住宅中居家生活的用水。包括部队、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和持所在城市暂住证租用住房的流动人口居家生活的用水。

(二)工业用水是指从事工业性产品生产或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进行加工和维持功能性活动所需的用水。种养业和农产品加工用水划归工业用水类别。

(三)行政事业用水是指党政军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教科文卫组织、传媒机构、社会团体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服务机构用水。

(四)经营服务用水是指在流通过程中从事商品交换(含组织生产资料流转)和为客户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等有偿服务的用水。包括商业企业(百货商店、连锁店、超级市场、信托商店、贸易中心、粮店、货栈、旅业、饮食业、照相、理发、洗染、修理等)、物资企业、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以及仓储、旅游、娱乐、建筑业(含房地产)、安装、地质勘探和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服务机构用水。

(五)特种用水是指外轮和领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等用水。

第十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一)居民生活类污水

1、居民生活类污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收费,阶梯式水量计量与我市自来水(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挂钩,具体为:第一级水量基数为家庭户月用水量22吨以内(含22吨),按0.9元/吨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第二级水量基数为22吨至30吨(含30吨)部分,按1.2元/吨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第三级水量基数为30吨以上部分,按1.5元/吨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

2、城市污水处理费阶梯式计量收费与阶梯式计量水价同步实施,在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之前,对居民生活类污水按0.9元/吨收费。

(二)行政事业类污水、工业类污水、经营服务类污水、特种行业类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分别为:1.2元/吨、1.4元/吨、1.4元/吨、2.0元/吨。

执行过程中如遇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三章 减免条件和核定办法

第十一条

排水户自备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后水质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或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且符合所在区域排水系统排污口受纳水域功能要求,直接排入海洋、江河、湖泊、河涌,不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在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排水户排放污水达到上述标准,且排入市政雨水管道的,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符合本条第

一、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由排水户向市水务局提出减免申请,并提交自备污水处理设施相关资料和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等资料;排入市政雨水管道的,还需提交《城市排水许可证》。市水务局对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减免。

第十二条

排水户自备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后水质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或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减半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由排水户向市水务局提出减免申请,并提交《城市排水许可证》、自备污水处理设施相关资料和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或排水口在线监测数据等资料。市水务局对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减免。

第十三条

在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排水户主动对现有排污设施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建成后经水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减收10%污水处理费。

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由排水户向市水务局提出减免申请,并提交《城市排水许可证》和权属范围内雨污分流改造工程竣工图(含电子版光盘)。市水务局对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减免。

第十四条

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指公共排水设施与排水户接驳井距离不超过100米)之外,排水户自行投资建设污水管将污水接入公共排水设施,且水质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的,按照投资建设污水管成本高出自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成本的差额核定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分5年减免完毕,最长不超过10年。

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由排水户向市水务局提出减免申请,并提交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城市排水许可证》和自备污水处理设施成本及新建污水管道工程竣工资料(含电子版光盘)。市水务局对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减免。

第十五条

排水户排放污水同时具备第十一至第十四中两项(包括两项)以上条件的,按上述最高减免幅度执行。

第十六条

持有效《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户,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持有效《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户,在办理自来水收费优惠的同时办理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减免。

第十七条

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的生活用水),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养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排水户,其减免名单以教育、卫生和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八条

对城市公共绿化用水(属独立水表计量用户)按用水量的25%计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由排水户向市水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用水性质证明材料。市水务局对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减免。

第十九条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按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依照本章规定对需要作出减免决定的,市水务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

六、十七规定情形的,从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享受减免优惠;其他减免从市水务局作出同意减免决定的下月起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水务投资集团未按本办法征收污水处理费,依据《价格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水务、审计、物价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十四条

在减免有效期内,市水务局将对已办理减免手续的排水户进行抽查。抽查不达标的,或环保部门依法认定排污不达标的,下月起全额计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直至整改验收完毕;整改验收合格后再次申请减免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减免执行时间为申请办理减免手续并被审核通过后的下月起计。连续两次抽检不达标的,自第二次抽检不达标的时间起,一年内暂不受理减免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时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不交纳或不按时交纳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六条

排水户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市水务局依据职权责令其限期补缴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二十七条

市水投集团对长期拖欠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用水单位或个人加大依法清欠力度,有权采用建立并公布信用记录、媒体曝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依法清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二○○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

第五篇:扬州市城市管理局

扬州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开展执法质量提高年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决定2009年在市区城管执法系统开展执法质量提高年活动,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开展执法质量提高年活动,加强城管执法系统执政能力建设,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创新和完善具有扬州特色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着力提升城市管理的科学化、法治化、数字化和精细化水平,全面提高执法水平,实现城市管理“全覆盖、经常化、高水平”的长效管理机制,开创城管执法工作新局面。

二、工作执法质量提高年工作目标是: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总体要求为目标,以认真履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职能和提高执法效能为重点,以全面贯彻落实省法制办制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为抓手,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切实解决城管执法中存在的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问题,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提高执法效能,树立城管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提高市民群众对城管执法的满意度。

三、具体措施

(一)切实履行城管职能。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临时占道审批等行政许可行为。着重加强城市市容管理与整治工作落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市容整治后反弹问题。对影响市容市貌的店外经营、占道经营、乱停乱放、乱倒垃圾、车辆沿街抛撒等问题,运用暂扣、查封、证据保存等有效的法律手段,从严管理,全面提升市容环境质量。

坚持以规划执法为龙头带动专项执法工作落实,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乱搭乱建行为,积极指导、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做好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组织开展市政、园林绿化方面的专项执法活动,建立执法与管理部门的信息传递和会办机制,及时查处损坏市政设施、擅自占绿、损绿等违法违章行为。加强道路两侧户外广告、店牌店招的专项整治,拆除影响城市容貌的户外广告。

(二)加强法律素质建设。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全年市局集中组织1-2次执法人员培训,各分局每季要组织一次集中学法培训,全年执法人员培训学习时间不少于15天。

组织开展以案说法、以案评案。每次选择1-2个典型案例,每个案例设定1-2个问题在会上讨论、评析。及时解决执法办案和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执法技巧、处罚裁量等方面的疑点和难点问题,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办案水平和实践操作能力。开展城管法律法规知识“点将”考试,对执法程序、违法事实认定、法律条款适用、法律文书制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反复考查。

(三)全面规范执法行为。一是加强建章立制,规范办事流程,深化政务公开,规范服务中心城管窗口、信访接待、行政处罚等对外办公场所行为,方便当事人。二是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执法检查。三是规范调查取证行为,全面、公正的收集、调查有关证据材料,规范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权利义务。四是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确保每起行政处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得当、文书规范。五是规范行政强制行为,做到教育整改在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在后,严格强制措施程序,妥善保管依法处理的暂扣物品。六是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结合执法实际,对现

(四)强化执法监督考核。一是全面推进路面管理承包责任制。在2008年实践的基础上,完善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使管理目标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进一步落实,管理效果进一步提升。

二是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市区城管系统全面推行城管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评审考核机制,凡三是建立违法建设查处责任问责制度。对违法建设查处不力,拖延敷衍,工作马虎,造成违法四是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认真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行政诉讼确保行政首长出庭

(五)加强城管执法与社会互动。通过开展“城管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城管执法百企千人问计”、“城管执法与你同行”、“小手拉大手”等活动,让广大市民群众参与城市管理,扩大城管执法的影响力;通过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参与城管执法视察活动,规范城管执法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下旬)。进行宣传发动,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对提高执法质量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二)对照排查阶段(5月)。一是面向社会、面向执法相对人,采取召开座谈会、进行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检查执法思想、执法质量和执法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强化服务承诺制、公开办事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等制度。二是执法人员自我检查和整改,主动排查自身在职业道德、纪律规范、执法行为、文明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自我整改。三是通过对全体执法人员做问卷调查、找执法人员谈心等方式,收集在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和想法,进行讨论和研究,提出解决措施。

(三)整改提高阶段(6月-8月)。各分局针对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查找根源,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逐条落实整改。

以提高执法质量为主题,组织召开全市城管执法质量提高年活动现场会,现场观摩和组织经验

(四)督查评审阶段(9月)。对各分局执法工作情况和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整改措施到位,取得实效。

(五)总结检查阶段(10-11月)。邀请市法制办领导和执法相对人对各分局开展执法质量提高年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议,对执法规范成绩显著的分局进行表彰奖励,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进一步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市城管局成立执法质量提高年活动领导小组,市城管局局长、党组书记杨正福任组长,局领导

(二)广泛宣传、深入发动

围绕全年工作重点,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法制橱窗等渠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

(三)突出重点,坚持标准

各分局、处室要紧紧围绕执法质量提高年的具体工作措施和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

(四)加强督查,务求实效

市局监察室、法规处要认真做好指导协调、检查督查工作。各分局要及时将执法质量提高年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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