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教育治理下教育管理论文

2022-04-15

本论文主题涵盖三篇精品范文,主要包括《现代教育治理下教育管理论文(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建立现代教育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要理解什么是教育治理体系。目前学术界对现代教育治理的研究,较多论及教育的某一方面,如从如何治理的角度来谈教育的治理问题,而较少从体系的角度来谈现代教育治理的问题。虽然有少数文章谈到了教育治理的体系问题,但也只是从某一方面如从治理的内容角度来谈教育治理的体系问题。

现代教育治理下教育管理论文 篇1:

教育治理,重点在“理”

建立现代教育治理体系,提高现代教育治理能力,是当前和今后我国教育深化改革、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的一项重大任务。教育治理的内容非常广泛,从宏观层面的教育治理,到中观和微观层面的教育治理,从高等教育的治理,到中等和初等教育甚至是学前教育的治理,结构复杂,类型多样。不同层次和类型教育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不一,需要具体问题具体研究。但若从一般的意义上而言,不管是哪种类型教育的治理,又都分享着一些共同的理念,需要遵循一些共同的规则。从这个意义上说,各级各类教育治理,首要的是要明确那些共同的理念和规则,循“理”而“治”。“理”不是“治”的对象,而是“治”的依据和前提。弄清楚教育治理的“理据”,是建立现代教育治理体系、提高现代教育治理能力的关键。

教育治理首先要讲的是“法理”。讲“法理”就是要体现依法治教的精神。现代教育体系比较复杂,不同利益群体的教育价值诉求不同。任何一件教育改革行为的社会关注度都可能非常高,不可恣意妄为,否则就有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和地方的教育改革和发展必须依法进行,不能僭越法律的许可;教育行政管理也必须依法行政,切实做到法有授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使行政人员手中的权力自觉地接受法律的约束;各级各类学校必须依法办学,认真贯彻和执行好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切实把立德树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到实处;学校管理中,《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文献中赋予广大师生的法定权利也必须得到真正的尊重、保护和充分实现。

其次,教育治理要讲的是“公理”。教育治理讲公理,就是要在教育治理过程中尊重教育的一般规律,反映教育界的共识,用一种更加科学和民主的态度对待教育工作。教育是有规律的,也是有共识的。在教育治理的过程中,不应该无视教育规律,也不能置长期形成的教育共识于不顾,完全凭个人或少数人的经验、喜好来进行,更不能为了博得个人的名声或获取少数人利益的最大化来进行教育改革。这样的教育改革,只能导致翻烧饼式的瞎折腾,其取得的短期成效很快就会被教育规律所消除,被教育共识所修正。因此,教育治理,一定要有科学精神,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把握教育发展的实际问题和基本趋势;一定要有民主精神,充分问计于民,问计于师生,矫正那些唯我独尊、闭门造车、哗众取宠的短期行为,给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氛围,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

再次,教育治理要讲的是“情理”。讲情理,就是在教育治理过程中不能只做冷冰冰的理性动物,而要做既有理性又有血有肉有感情的全人,用自己的心去体谅他人的心,坚持“以百姓心为心”,端正教育治理的價值取向。教育治理的根本价值取向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办人民满意的教育。要实现这种价值,教育者就必须情系人民,心系国家,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教育问题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推己及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立立人,己达达人,这些都是传统儒家倡导的道德修养方法,北宋时期的范仲淹进一步将其发展成为“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倡导士人君子忧劳在先,享乐在后。今天的管理者更应该继承这种优良的文化传统,全心全意、尽心尽力地服务教育事业,忧人民之所有,急人民之所急,把办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真正地放在自己的心坎上。有了这样的感情,教育治理才不是做做样子、摆摆架子;有了这样的觉悟,消除教育差距、促进教育公平就不会再是表面文章;有了这样的境界,办好每一所学校,教育好每一个孩子,也就不会再是一种漂亮的教育口号,就会成为实实在在的教育行动。

教育治理作为一种新的教育管理思想与实践,要讲法理,讲公理,讲情理。理想地说,教育治理应该同时做到合法性(“法理”)、合规律性(“公理”)与“合价值性”或“合目的性”(“情理”)的统一。教育治理的合法性是合规律性与合价值性在国家政策层面上的表达,合规律性是实现合价值性或合目的性的前提,而合价值性或合目的性又是合法性、合规律性的根本目的。从这个角度来说,法理、公理、情理构成了现代教育治理行为和体系的主要依据,不可分割。

但是,在教育治理的实践中,在一些特殊的情境中,也会出现法理、公理与情理不相一致甚至是彼此冲突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教育治理又该如何选择呢?或者说,应该建立怎样的优先选择秩序呢?毫无疑问,一般的选择顺序应该是:法理第一,公理第二,情理第三。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一个良好的、对各方都有利的教育秩序。不过,在按照这个顺序进行教育治理时,在方式方法上也不要过于生硬、机械或不近人情,而应该努力地通过公告、交流、对话、听证等多种形式,阐明法理、公理和情理的根本一致性。

编辑 付江泓

作者:石中英

现代教育治理下教育管理论文 篇2:

现代教育治理体系的概念、要素及结构探析

建立现代教育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要理解什么是教育治理体系。目前学术界对现代教育治理的研究,较多论及教育的某一方面,如从如何治理的角度来谈教育的治理问题,而较少从体系的角度来谈现代教育治理的问题。虽然有少数文章谈到了教育治理的体系问题,但也只是从某一方面如从治理的内容角度来谈教育治理的体系问题。鉴于此,本文拟从现代教育治理体系的概念和要素及结构的角度谈谈对现代教育治理体系的理解,以为现代教育治理提供一个整体的分析框架,供教育决策部门参考并就教于对此问题感兴趣的同仁。

一、现代、教育、治理及体系:现代教育治理体系的概念探析

要理解什么是现代教育治理体系,我们认为首先要对“现代”“教育”“治理”和“体系”这四个概念有一个明确的认识。

现代教育治理体系的“现代”在空间和时间上为何指?一般来说,在空间和时间上,“现代”在西方一般指的是思想启蒙及工业革命后到现在的这个时代,在中国一般是指从五四运动到现在这个时代。而我们这里所指的现代教育治理体系中的“现代”,既不是以西方所出现的“现代”作为标准,也不是以中国一般意义上的“现代”作为标准,而是以“当下”中国的这个现代作为标准。也就是说,我们所指的现代教育治理体系是以当下中国的现代作为我们所说的教育治理体系的时间点。之所以对现代治理体系中的“现代”做出这样的界定,是因为西方和中国对“现代”的理解是有差异的,西方所说的现代比中国所说的现代在时间上要长。更为重要的是,两者在价值观和内容上也是有差别的,如西方所讲的现代社会制度和我们中国所说的现代社会制度在性质上完全是两码事。因此,我们在理解“现代”的含义时,不能笼统说是以西方所理解的标准,抑或说是以西方和中国合在一起所理解的标准。我们这里将中国“当下”作为现代的标准,与西方所理解的现代及中国所理解的现代在时间上是重合的,因为西方的现代与中国的现代都包含有“当下”这个时间点,这样就避开了西方所理解的现代和中国所理解的现代时间长短不一这一矛盾。而最为重要的是,我们所说的中国当下的这个现代,是专指有中国当下情景特点的现代,这同样也就避开了西方和中国现代内容中所指不同的矛盾。由此,现代教育治理体系研究的任务,就是要研究在中国当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个背景下,我们要建立一种什么样的教育治理体系才能既适应和推动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又能适应和推动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

现代教育治理体系中的“教育”,既指各级各类教育,也指各级各类教育中的教育活动、教育体制、教育机制、教育观念。从教育类型来看,有从教育内容上划分的普通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特殊教育,有从机构性质或举办者的角度划分的公立教育和民办教育。从教育层次看,有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各级各类中的教育活动是指教育活动的主客体、教育活动内容(课程、教材)、教育活动方法、过程、环境等;教育体制就是教育机构和教育制度的结合体,教育机构是指教育实施机构和教育管理机构,教育制度是建立并保证教育机构正常运转的制度。教育制度与教育机构所形成的各级各类教育体制主要是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体制和各级各类管理体制;教育机制是教育现象各部分之间相互关系及运行方式。基本的教育机制有层次教育机制(宏观机制、中观机制和微观机制),形式教育机制(行政计划式的机制、指导服务式的机制和监督服务式的机制),功能教育机制(包括激励机制、制约机制和保障机制)。教育观念是对教育这种活动的理性认识,主要包括教育本质观、教育价值观、教育实践观和教育质量观。

我们之所以这样理解现代教育治理体系中的“教育”,是因为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物质的实践活动第一性的原则研究各级各类教育现象时,人们首先发现的是这些教育现象的活动范畴,包括活动的主客体、活动的内容、活动的方法、活动的过程等要素,以及反映这些要素之间关系及其运行方式的活动的机制范畴;而使活动有序而高效,就要建立相应的机构与制度,于是就形成了与教育活动有关同时又上位于教育活动的教育体制范畴。在教育体制形成过程中,机构与制度之间、各种机构之间以及各种制度之间就会形成一定的联系及产生一定的运行方式,于是就产生了教育体制的运行机制。当教育体制形成后,教育体制与教育活动之间也要形成一定的关系并产生一定运行方式,于是就产生了教育体制与教育活动之间的一种机制。我们知道,教育活动的开展,教育体制的建构,教育机制的运行,都要产生并受制于一定的观念。于是就产生了教育观念这个范畴。当教育观念形成后,各种教育观念之间及教育观念与教育体制、教育机制和教育

由于活动之间都要发生一定的联系并形成一定的联系方式,于是就产生了教育观念的运行机制及整个教育现象运行机制这两个范畴。可见,教育现象四大基本范畴中,教育活动是第一层次,教育体制是第二层次,而教育机制与教育观念是第三层次。我们之所以把教育活动作为第一层次的范畴,是因为教育活动与其它三个范畴相比,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范畴;将教育体制作为第二层次的范畴,是因为教育体制这个范畴是建立的教育活动这个范畴之上的;将教育机制与教育观念作为第三层次的范畴,是因为这两个范畴是融于教育活动、教育体制、教育机制与教育观念这四个范畴之中而存在的范畴。如在教育活动中有教育活动的机制与教育活动的观念,在教育体制中有教育体制的机制和教育体制的观念,在教育机制中有教育机制的运行机制和教育机制的观念,在教育观念中有教育观念的机制和教育观念的观念,以及反映整个教育活动、体制、机制、观念的教育机制与教育观念。由此可见,教育现象四个范畴的形成和认识的应然逻辑,首先是教育活动,然后是教育体制,最后才是教育机制或教育观念。然而,现实中的教育现象的形成与认识并非全然遵循这一应然逻辑,往往偏离应然的逻辑路径,呈现出非线性的复杂特征。比如先是形成和认识教育体制、教育机制,然后在教育体制、教育机制下展开具体的教育活动,随后再认识和形成关于教育的观点等。

我们这里所说的“治理”,是公共管理学的一个范畴。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詹姆斯·N·罗斯瑙认为,治理是通行于规则空隙之间的那些制度和安排,或许更重要的是当两个或更多规则出现重叠、冲突时,或者在相互竞争的利益之间需要调解时才发挥作用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格里·斯托克指出:“治理的本质在于,它所偏重的统治机制不依靠政府的权威和制裁。治理的概念是,它所要创造的结构和秩序不能从外部强加进来,它发挥作用,是要依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互相发生影响的互动”,1995年全球治理委员会将治理的定义表述为,治理是或公或私的个人和机构经营管理相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或者不同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正式的机构和规章制度,以及种种非正式安排。而凡此种种均由人民和机构或者同意,或者认为符合他们利益而授予其权力。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套规则条例,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的建立不经支配为基础;治理同时涉及公私部门;治理并不意味着一种正式制度,机电有赖于持续的相互作用。根据上述对治理的理解,我们可以将治理的定义表述为,治理是指通过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相互冲突和相互竞争的利益的各方进行调解的一种过程。这种调解不是外部强加,而参与调解的各方之间的互动而完成的。治理与管制不同。一方面,管制的权威主要来自政府,而治理是权威并不为政府所垄断,治理的过程是国家与公民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强制与自愿的合作。政府在治理过程中只起到制度的供给、政策激励和外部的约束作用。另一方面,管制是自上而下的单向度的过程,而治理则是一个上下互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与治理活动有关的各方,主要是通过合作、协商处理公共事务。由上我们对治理的理解我们可以说,教育治理是通过一定规则和程序对教育中相互冲突相互竞争的利益各方进行调解的一种过程。这种调解不以参与调解的任何一方为权威,而是参与调解的各方平等、合作、互动地处理教育的公共事务。

二、谁治理、治理什么、如何治理:现代教育治理体系的要素及结构探析

我们认为,现代教育治理这一现象是由谁治理、治理什么、如何治理这三个基本要素所组成的逻辑结构。谁治理这一要素是指参与治理的各方。一般来说,参与现代教育治理有政府、学校与社会三方即三个子要素。政府是教育的举办者,学校是教育的实施者,而社会是教育的支持者和制约者,这三方理应成为现代教育治理的参与者。这里要说明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社会,还包括市场的成分。因为实际上,市场在调节政府、学校和社会关系,以及调节各种教育的关系上正在发挥其作用,而且将要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上面我们已经指出,政府不是治理的唯一主体,社会(市场),当然也包括学校在治理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种重要的作用,不仅指社会和学校相对独立地发挥作用,而且还指学校和社会能通过各种渠道对政府施加的影响。

治理什么是治理的内容。治理的内容包括四个子要素,第一个子要素是要协调好学校、政府与社会之间三方之间的关系。总的要求就是要政府对学校实行管、办、评分离,使学校能面向社会依法独立自主办学。为此,在政府这方面要协调好各级政府之间,及政府内部各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如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管理教育的职责权限的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管理教育的职责权限的划分等,政府内教育行政部门与财政部门和人事部门等部门的关系均属此列。在学校这方面要协调好各级各类学校之间的关系,以及学校内部各种关系,如在各级各类学校之间的关系上,在各类学校中,对学校外部来说,要协调好普通教育学校与职业技术教育学校之间,以及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的关系,在各级学校中,要协调好学前、初等、中等和高等学校之间的关系。在学校内部的各种关系中,这些关系的协调,主要是要摆正这些学校教育之间的关系。除此之外,在学校内部,还要协调好教学、科研等业务部门与人事总务、财务等行政部门和党委、团委、工会等党群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各业务部门,各行政部门,各党群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好学校内部教学、科研、德育、管理等工作之间的关系,协调好学校内部教师、学生、管理者等各种人员之间的关系。在社会这方面,要协调好各有关社会民众,社会团体和社会媒体之间的关系。过去人们虽然也知道社会团体、社会民众和社会传媒对学校和政府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影响,但人们比较看重的或讨论得比较多的是市场对学校和政府的影响,而较少从综合的角度来看待社会团体、社会民众和社会媒体及市场对学校和政府所产生的影响。事实上,市场对学校和政府的影响总是和社会团体、社会民众和社会媒体对学校和政府的影响交织在一起的。从综合的角度来看这些社会因素的影响,有利于从整体上处理好这些社会因素之间的关系。

第二子要素是协调好普通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特殊教育及公立教育和民办教育各类教育之间的关系,协调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各级教育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的协调,主要是指国家在发展这些教育时,如何摆正这些教育之间的关系。摆正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的关系与上面提到的摆正各级各类学校之间的关系有一定的联系。因为谈到各级各类教育,一般都要谈到这些教育中的学校。然而,各级各类教育与各级各类学校又是有区别的。因为当我们谈到各级各类教育时,除了学校以外,还有与学校有关的教育管理部门即管理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因此,当我们说要协调好各级各类教育的关系时,是把学校与管理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的。

第三个子要素是协调好教育活动、教育体制、教育机制和教育观念之间的关系。教育活动、教育体制、教育机制与教育观念四个范畴之间存在着应然和实然两种逻辑关系。由此,我们所说的要协商好教育活动、教育体制、教育机制和教育观念这四个范畴之间的关系,要么按这四个范畴之间的应然逻辑来协调,要么按这四个范畴的实然逻辑来协调。但无论按这四个范畴的哪种逻辑来协调,都必须注意这四个范畴之间的相互作用与相互影响的关系,而不能顾此失彼。如我们在改革教育时,不能只改革四个范畴中一两个范畴而不顾其它范畴,否则即使改革这一两个范畴,随着改革的深入,必须要跟进其它范畴的改革。如我国开始于教育体制的改革,后来教育活动的改革(教育活动的内容即课程改革、课堂教学方法的改革)、教育机制的改革及教育观念的改革也随之开展起来而取得了较好的改革效果,就说明了这一点。

第四个子要素是协调好教育活动、教育体制、教育机制和教育观念四个基本要素中各子要素之间的关系。如教育活动中的教育的主体教师、学生和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教育活动中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及学科课程、活动课程、综合课程之间的关系,教育活动方法中的讲解、讲授、实验、问答等方法之间的关系,教育活动过程中的各个活动环节及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之间的关系等;教育体制中的机构与制度之间、各种机构之间、各种制度之间,由各种机构与各种制度所形成的学校教育体制与教育管理体制之间、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体制之间、各级各类教育管理体制之间的关系,教育管理体制中的教育行政体制与学校管理体制等;教育机制中的层次机制与形式机制和功能机制之间的关系,层次机制中的宏观、中观、微观机制之间的关系,形式机制中的行政计划式的机制、指导服务式的机制和监督服务式的机制的关系,功能机制中激励机制、制约机制和保障机制之间的关系;教育观念中的教育本质观、教育价值观、教育实践观和教育质量观之间的关系,以及各种教育本质观、教育价值观、教育实践观和教育质量观之间的关系。

在上述四个方面的治理内容中,学校、政府和社会关系的协调是整个治理内容的主轴,也就是说,各级各类教育关系,以及某一类或某一级教育中的各种关系;教育活动、教育体制、教育机制、教育观念,以及教育活动、教育体制、教育机制和教育观念各个子要素关系的协调,都是依赖于学校、政府和社会关系的协调,它们这些关系的协调,都是在政府、学校和社会关系协调,以及这三方面中某一方面各种关系的协调过程中实现的。在余下的三个方面的治理内容中,各级各类教育关系的协调属于宏观的教育治理,而教育活动、教育体制、教育机制和教育观念的关系的协调属于中观的教育治理,而教育活动、体制、机制和观念中各子要素关系的协调则是微观的教育治理。虽然这三种治理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一般来说,这三种治理是相互作用的相互影响的。

如何治理这个要素,包括治理的依据、治理的原则、治理的程序、治理的过程及治理结果的处理等五个子要素。教育治理首先要有一个依据,有了依据就要有治理的原则即要求。根据一定的依据和要求进行治理,就要关注治理过程,尔后还要关注治理的结果是否按一定的依据和要求来进行治理。

治理的依据是指现代教育治理要依据法律和法规来治理。除了依据一般的法律法规外,特别要依据教育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当前我国已出台的教育的法律和法规还不太健全,有些已出台的教育法律法规在当前教育改革出现一些新的情况下还需要修定,所以为保证依法治理,就要加快教育立法和有些教育法修正的速度。另外,在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中,由于学校章程是依法制定的学校的宪法,所以在学校治理中,我们要注意依据学校章程来治理。做到以法治教、以章治

校。我国当下在学校章程的建制过程中,只有小部分大学和中小学制定了章程。因此要满足以法治教,以章治校的需要,不仅要加快教育立法和修定教育法的速度,还要加快制定学校章程的速度。

治理的原则是说教育治理要遵循一定的原则要求。这种原则就是平等、公正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参与治理的各方是平等的,协商的标准是公正的,对各方的诉求是一视同仁的。提出这样的治理原则,是因为在教育治理的学校、政府的社会三者的关系中,政府行使着行政权利,学校往往代表着学术方面的权力,而社会一般体现着民主权力。在这三个权力中,政府的行政权力一般处于强势地位,不仅如此,在各级和类教育的治理中,在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的关系上,在学校内部的党政管理部门与一般业务部门的关系上,在学校领导与一般教师的关系上,在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上,一般前者都处于强势地位。在这种状况下,教育治理的各方如果不遵循不平等、公正的原则,那就不是现代教育治理而是传统意义上的管理了。

治理的程序是说治理要有一定的步骤,按序进行,协调要有一个轻重缓急,要按教育现象各要素的内在逻辑进行,不能急于求成,否则不会取得好的效果。总的来说,要先做好教育外部的治理,即处理好学校、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关系,还要协调教育内部的各种关系。如果教育外部的关系,如政府与学校的关系都没能厘清,学校还是政府的附属品,要厘清学校内部的各种关系是不可能的。在教育内部的治理中,先要注意协调各级各类教育关系,然后才可能关注这些教育中的教育活动、教育体制、教育机制和教育观念之间的关系。协调好这四个范畴之间的关系,才有可能进一步协调好这四个范畴中各子要素之间的关系。

由于治理是依法和依章治理,因而现代教育治理的过程不可能是一个绝对开放和自由的过程,而应是一个开放与约束的对立与统一的过程,或者说是一个自由与控制的对立统一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政府与市场的对立统一的过程。这就要求现代教育治理要注意处理好开放与约束,自由与控制的关系,既要强调开放,也要注意约束;既要强调自由,也要注意控制;既要注意发挥政府的作用,也要注意发挥市场的作用。现代教育治理只有注意处理好了这些关系,才有可能取得好的治理效果。

最后,所谓治理结果的处理是说现代教育治理要充分考虑治理各方在治理过程中的地位及表现,注意处于强势的一方可能出现的非理性行为而产生的一些非预料的后果。当一些非预料性的结果产生时,就要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以消除这些非预料的后果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以保证取得预想的治理效果。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教育经济与管理研究所)

(摘自《教育管理研究》2015年第6期)

作者:孙绵涛

现代教育治理下教育管理论文 篇3:

以监测评价赋能教育督导方式变革

[摘   要]教育督导是现代教育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评估监测是教育治理环境变迁赋予教育督导的新使命。江苏省苏州市在以监测评价赋能教育督导方式、助推教育治理变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初步构建了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现代化教育督导体系,对实现教育管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教育督导;教育治理;评估监测

教育督导是现代教育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教育部发布的《深化教育督导改革转变教育管理方式的意见》首次提出了教育督导的一项重要职能——评估监测,要求建立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这既是教育治理环境变迁赋予教育督导的新使命,也是教育治理现代化对教育督导提出的新要求。

一、教育督导现代化面临的新挑战

1.“管办评”分离倡导教育督导职能一体化

“评估监测”职能提出于新时期,它使得教育督导的职能更加完备,但同时也对教育督导工作的科学性、专业性、广泛性和权威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的教育督导工作都是以“督政”为主,存在着重监督轻指导、重验收轻监测的现象。然而,我国的教育发展正逐步从原有的“外延发展”转向“内涵发展”,教育发展的内外环境更加复杂,教育决策的复杂性也在增大,教育督导原有的“监督”“验收”职能显然已经无法满足新时期教育发展的需求。因此,教育治理体系需要快速建立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除了兼顾原有的“监督”“验收”职能外,还要适当加大评估监测和指导职能,以纠正政策执行偏差,实现科学决策,进而保障教育目标的达成,同时不断提高督导工作的权威性和专业性,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保驾护航。

2.大数据治理赋能教育督导评估科学化

提升督导工作的权威性,最根本的是既要给督导赋权,也要给督导赋能。2012年,美国发布了《通过教育数据挖掘和学习分析改进教与学:问题简介》,开始挖掘和应用教育大数据。近几年来,随着国际学生评估项目(PISA)报告发布,多个国家也以此为依据开展了一系列的教育教学改革。例如,加拿大在2010年实施了“泛加拿大评估项目”,收集学生在数学、阅读和科学方面的周期性信息;芬兰在2017年启动了LUMA国家发展计划,指导儿童和青少年朝着“快乐学习”的目标前进等。可见,大数据已经日益成为世界各国制定教育方针、政策,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依据,大数据治理时代已经来临。

鉴于大数据早已应用于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中,其与教育督导的融合是必然趋势,也是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必然要求。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教育者通常以简单、粗糙、经验化的方式去“管理”教育,而非“治理”教育。而大数据则为教育治理和教育督导科学化提供了可能,它使得教育督导从少量的“样本数据”转变为海量的“多维数据”,可实现基于数据的科学决策,推动政府教育治理转型。但是,大数据治理也使得教育督导的覆盖面越来越广,对督导人员专业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督导结果反馈时间的要求也越来越紧。因此,如何在大数据治理时代抓住机遇,攻坚克难,探索出一条基于大数据的教育督导新路径,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高品质建设区域教育质量监测体系新路径

无论是“管办评”分离还是“大数据”治理,都迫切需要教育督导发挥好评估监测职能。以监测评价改革推进教育治理方式变革,也将是未来教育督导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加快构建基于大数据的区域教育督導评估监测体系,是区域教育督导部门的当务之急和应尽职责。

1.高瞻远瞩,科学谋划区域教育质量监测发展思路

在教育部发布的《深化教育督导改革转变教育管理方式的意见》中,对教育督导的评估监测职能提出了三点要求:教育督导部门归口管理、专业机构提供服务和社会组织多方参与。同年9月,苏州市积极响应,成立了江苏省首家独立建制、全员配置的教育质量监测的专业机构——苏州市教育质量监测中心,率先在机构设置上实现了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现代化教育督导体系,也为教育督导发挥评估监测职能奠定了基础。在认真研究国务院教育督导办、教育部发布的政策文件的基础上,苏州市构建了区域教育质量监测的总体框架,即把“用大数据撬动教育现代化”作为光荣使命,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构建基于大数据的区域教育质量监测体系,建设有话语权、责任感和影响力的区域教育绿色智库。具体来说,依照“建设基于大数据的区域教育智库”的目标定位,坚持“依法监测,科学评价”和“小机构,大服务”两大原则,探索“跨地域联动合作”“跨学科集体攻关”“跨领域协同创新”三大路径,逐步完成价值理念、指标标准、流程实施和结果运用的教育质量监测四大体系构建工作。

2.脚踏实地,积极构建市级教育质量监测体系

苏州市教育督导评估监测体系的建立不是靠宏伟的蓝图,而是靠各个部门脚踏实地走出来的美好画卷。

(1)立足质量,开展义务教育学业质量监测

质量是教育的生命线。苏州市教育质量监测中心在成立之初就以“苏州市义务教育学业质量监测”为重点项目,在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的领导下,在教育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的指导下,每年对全市初中学生开展学业质量监测,监测内容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的学科核心素养,以及家庭环境、学习习惯、师生关系、学业负担等相关因素,从而助推区域教育质量的全面提升。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大多数人对教育质量的认识限定在“学业成绩”上,而苏州市的学业质量监测更加关注“成本性指标”,如睡眠时间、作业时间、近视率等。高质量的教育不应该以牺牲学生的身心健康为代价,提高教育质量的重心就是要解决学业成就背后的关键问题。为此,苏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都会将监测结果用于对学校的督导中,从改善教育生态的视角对学校的教育质量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为学校列出问题清单,到现场去解决问题,而不是传统的“一刀切”。可以说,义务教育学业质量监测已经成为学校督导工作的重要抓手。

(2)服务决策,开展各级各类专项评估监测

在大数据治理时代,教育不再是“拍脑袋”决策,而是基于大数据的证据驱动决策。为此,苏州督导部门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当前义务教育面临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项评估监测,开展专题式、追踪式研究。近几年来,督导部门主要开展了“苏州市中小学课程开设情况专项调研”“苏州市中小学生近视情况专项监测”“苏州市中小学生电子设备使用情况专项监测”“苏州市初中生心理健康状况监测”“苏州市中小学新冠肺炎期间居家学习状况调研”等,共撰写了十余份评估监测报告或决策咨询报告。

在这类评估监测项目中,苏州市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资源优势,由监测中心负责工具的研制和数据分析等专业性工作,深入分析和挖掘监测数据背后的“真问题”“难问题”;督政处和督学处则依据监测中心提供的数据分析报告撰写评估监测报告或决策咨询报告,对问题作出专业回应,为教育决策提供重要依据。通过几年的实践,已经建立起了实证驱动的“目标—监测—分析—改进”的督政评估监测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了督导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也为科学化的区域教育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

3.精准发力,切实推进教育质量监测结果运用

质量监测的最终目的是提升教育管理水平,促进学校教学质量的提升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为此,苏州监测开展了如下一系列的工作。

(1)強化监测结果运用的认识

要实现以监测评价改革推进教育治理方式变革,首先就是要撬动区域和学校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和行动惯性。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义务教育体系架构在以中高考为龙头的“严密组织”之中,以考试成绩或升学率作为评价教育质量的唯一标准成为习惯性认知。同时,由于教育质量监测属于新生事物,区域和学校普遍对其缺乏正确认识和理解,甚至出现抵触、畏惧心理。为此,苏州监测中心多次组织教育质量监测专题培训,邀请北师大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协同创新中心、其他省市的教育评价专家为苏州的中小学校长和教师开展培训。同时,督导部门也定期派监测中心的专家上门指导。

(2)提升监测结果运用的效能

监测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想运用好监测结果,首先必须读懂抽象的数据,理解数据背后的“人情事理”,找准数据背后的问题,这就需要立足专业的视角、技能和经验。为此,督导室会安排监测中心做好区域和学校的监测结果反馈工作。目前的反馈形式主要包括“反馈+培训”“社会发布”“上门反馈”和“一对一反馈”等,监测中心会根据评估监测项目的特点以及被反馈对象的需求进行调整,为区域和学校开展基于监测结果的运用奠定基础。此外,在每年开展的基于监测结果运用的优秀案例评选活动中,监测中心会邀请部分区域和学校代表分享监测结果运用的经验,为其他区域和教师开展相关研究提供借鉴。

三、对教育督导评估监测现代化的思考

苏州教育督导评估监测体系的构建是新时代教育督导现代化建设的展现。从机构建立到工作开展再到结果运用,是苏州教育督导不断优化、不断提升的表现。未来,苏州监测中心将继续在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教育督导体系下,整合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教育专业管理机构等各方力量,优化评估监测和数据分析方法,强化监测结果运用,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评价导向、诊断、激励、改进等功能,建立过程性自我诊断机制,完善自主个性发展机制,逐步建立“一校一策”的学校发展水平提升机制,从而引导学校转变教育教学和管理方式,全面深化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为发展“全纳、公平、优质、适切”的苏州教育现代化新形态作出贡献。

(责任编辑  姚力宁)

作者:宋一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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