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论文范文

2022-05-12

第一篇:国际私法论文范文

简述国际私法学说史和国际私法立法的关系

摘 要:随着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国际民间和商业交流日益频繁,也引发了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为保障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建立良好的交易秩序,各国不同时代的法学家对于如何解决法律冲突和法律问题提出了不同见解,这些观点和意见构成了国际私法学说,对未来国际私法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对国际私法立法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时至今日,国际私法学说蕴含的精神仍体现于多国立法之中,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关键词:国际私法;学说;立法

作者简介:贾海玲(1997-),女,汉族,山西人,江西师范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随着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国际私法随之出现,作为一门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部门法,其出现距今约有八百年的历史,相较于传统部门法而言仍是相对稚嫩。而今,由于全球化的加剧,各国之间的交往日益密切,国际私法的全球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在这个过程中,各国纷纷致力于在平等、自由、互利基础上构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因此国际私法不断发展,逐渐走向成熟,完备。

纵观整个国际法律关系,以经济基础为依托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则尤为重要,而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却发现不同国家对于同一问题的法律规定不同,如何选择合适的法律解决争议成为一时期的一大难题。面对这一问题,各国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学家们从不同立场出发,开始研究和探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法律冲突和争议的解决办法,试图阐释能否适用外国法,如何适用外国法,以及为什么适用外国法等问题,并在继承与发展的过程中提出不同的理论主张。不同历史时期权威学说的发展构成了国际私法学说的历史,对国际私法的立法进程和立法内容产生了深远影响。

国际私法直到18世纪后才出现制定法,历史上大量的理论学说在这一领域占据了一定空间。历史和事实证明,学说史在国际私法立法及涉外民事审判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国际私法学说史和立法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学说推动立法的发展,立法则体现学说的内涵。下面,笔者将从不同时代、不同学派代表人物的学说观点入手,分析国际私法学说史与国际私法立法的关系,即二者是如何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

一、法则区别说时代

法则区别说时代各学者研究的重点是具体的冲突规范内容,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巴托鲁斯、巴尔多,法国的杜摩兰、达让特莱以及荷兰的胡伯。他们基于自身所处环境和时代的不同提出了多种解决冲突的规范,都对当时的国际私法立法以及后来的学说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1.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

意大利的巴托鲁斯主张所有的法律都分为事物的规律,人的规律和混合的规律,首次将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侧面,使国际私法在后来真正具有国际性。虽然他运用的研究方法在科学性方面有所欠缺,仅借助词语结构来划分人法物法显得有些荒谬,但他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并将人文主义带入了国际私法领域。

不可否认,以巴托鲁斯为代表的学者们所运用的区分现有法则的方法对国际私法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例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3条的规定正是巴托鲁斯学说对法国立法内容影响的体现。因此,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对国际私法立法意义重大,有些规则至今仍被世界各国所采纳。

2.巴尔多“尊重当事人意愿”

伴随着意大利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另一位意大利学者巴尔多完善了巴托鲁斯的学说,提出住所地法,更加关注当事人的意愿,也进一步完善了属人法,满足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需要。后来住所地法对多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如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规定: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适用于其居住地的法律。

(二)法国法则区别说

1.杜摩兰“法则区别说”

继意大利学者之后,法国学者杜摩兰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契约关系明示选择的法律,法院应当适用,没有明示选择时,法官根据签署合同和履行合同时所表现出的行为推断当事人的所选择的法律(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显然,杜摩兰这一学说超越了当时所处的时代,具有超前预见性和时代发展性,并广泛应用于立法实践,对国际私法立法的内容和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暗含了意思自治原则;1856年《意大利民法典》明确承认意思自治原则效力,1825年,这一原则引入美国,迄今多数国际公约也规定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就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改变公约的适用。意思自治学说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也有影响,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以下簡称《法律适用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将这一条款规定在总则中,既借鉴了意思自治学说又考虑到我国基本国情,充分体现了立法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2.达让特菜“属地主义”

达让特莱则站在杜摩兰的对立面,在法律适用的主张上几乎回到了绝对属地主义的立场,阻碍了国际私法的发展,但其显露出来的国家主权理念被后来的荷兰学者继承发展,促进了国际私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国际私法。这一理念与国家利益紧密相连,始终贯穿于国际私法的立法,加快了国际私法的立法进程,进一步促进了立法内容的完善。

(三)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在国家主权理念传到荷兰后,荷兰的法学家们开始探讨适用外国法的理由,以胡伯为代表的荷兰学者在发展达让特莱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三原则,同时提出了国际礼让说这一相对灵活的法律适用原则,将外国法的适用同国家利益和国家间关系结合起来,强调了国家主权,对后来资本主义国际私法影响很大,礼让思想也被英美学者所继承。

法则区别说的出现标志着国际私法的正式建立,此后,很多国家的立法也借鉴了该学说的部分内容,如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和1794年《普鲁士法典》都在借鉴的基础上取得了发展,首次提出住所积极冲突法适用原则及合同问题的缔约地法原则等。

二、近代国际私法

近代国际私法是国际私法学说蓬勃发展的时期,许多杰出的学者都对近代国际私法的立法内容和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一)德国学派-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

伴随着德国对外交往的日益频繁,涉外的法律冲突也日渐增多,德国学者纷纷开始研究如何解决法律冲突。萨维尼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完全否定了法则区别说,从国际主义的角度出发,认为在相互交往的国家中存在一个国际法律体系的共同体,同时也存在解决冲突的普遍规则。每一法律必然与某一地域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即法律关系的本座。因此当存在法律冲突时,法院应该根据法律关系的本座来选择适用的法律。这样就能得到一致的判决。

19世纪以来,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深受萨维尼的影响,如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1898年日本《法例》,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奥地利等近20多个国家相继颁布和实施了各自的国际私法法规或法典,目前仍有很多国家采用了法律本座学说。同时,萨维尼的学说追求判决一致性,促进了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出现了不少国际组织召开国际会议讨论国际私法统一问题,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最具代表性。萨维尼学说对国际私法立法的影响还体现在很多统一化运动后的出现的公约中,如1955年《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约》、《关于国际有体动产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等。

我国《法律适用法》的立法也充分借鉴萨维尼“法律本座说”的学说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广为应用,体现在多条立法规定中,如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等。学说在立法中的适用增加了冲突解决的稳定性,更有利于法律冲突的解决。

(二)法意学派——“孟西尼三原则”

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了以国籍为标志确定自然人属人法,在意大利统一思潮高涨之时,学者孟西尼大肆宣扬国籍的重要性。此后,孟西尼在继承和发展以往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三原则:国籍原则,主权原则及自由原则。他的学说在19世纪的意大利占了统治地位,对欧洲其他国家也产生了较大影响,为当事人国籍法原则提供了理论依据:如1865年的《意大利民法典》和1889年《西班牙民法典》,许多公约也采用了此原则。目前,欧洲大陆的多数国家以及日本等国在立法和实践中也深受孟西尼学说的影响。

(三)英美学派

1.斯托雷“属地主义学说”

美国独立战争后,学者斯托雷在继承胡伯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学说,从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分析了法的适用,而且重新阐述了适用外国法的原因。其理论研究方法——判例分析法对以后的国际私法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如在美国法院的法律中契约当事人的能力不适用住所地法而适用住所地法的规则。

2.戴塞一一既得权学说”

19世纪后期,为维护英国海外既得权,英国学者戴塞提出了以“既得权学说”为核心的理论体系,该学说立足于权利和域外效力,围绕法律来谈论权利的取得、保护和实现,阐述了适用外国法的理由,主张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进而保护依据本国法产生的权利,对后来英美的国际私法理论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三、当代国际私法

20世纪初以来,英美法系的国际私法学说蓬勃发展。此时,国际社会上的国际私法学说也呈现出学派林立之势。

(一)柯里——“政府利益分析说”

美国学者柯里提出政府利益分析说,主张分析有关国家的政府利益,选择适用有“合法利益”的那个国家的法律,赞成尽可能适用法院地法,一定程度上否定了冲突法存在的必要。我国《法律适用法》第5条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吸收借鉴了“政府利益说”的部分内容。

(二)里斯——“最密切联系说”

美国学者里斯进一步将各种学说进行了折中,提出了最密切联系学说,这一学说作为美国各冲突法学派的共同产物,既给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使得运用法律解决冲突的方法更加灵活,也满足了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判决的公平。1971年,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美国立法中被承认,取代了既得权理论,后来许多国家也逐渐接纳了该原则,例如1978年的《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1982年的《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等。我国立法也吸收和借鉴了最密切联系原则,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則》、《法律适用法》等多部法律中。

纵观国际私法学说史,每一时代的学说都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和创新性,对当时及当代的立法进程和立法内容产生了深远影响,但也存在一定局限性和历史性,不能放之四海而皆准,也不能适应时代发展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但但瑕不掩瑜,国际私法学说仍然对国际私法立法进程和立法内容发挥着重要作用。时至今日,很多国际私法的学说已经成为国际社会中普遍承认的基本准则,深深扎根于立法精神,体现于立法内容。

[ 参 考 文 献 ]

[1]马德才.国际私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33-49.

[2]洪萍.国际私法[M].江西:江西高校出版社,2017:17-28.

[3]马德才.论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影响[N].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1,3(56).

[4]钱慧.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对国际私法学说的借鉴和发展[N].法制与社会,2011(4).

[5]刘继承.试析学说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N].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

作者:贾海玲

第二篇:论国际私法的国际性

作者简介:杨杨,女,1993年生,山西省长治市人,汉族,现于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方向大三本科在读,研究方向为民商法方向。

摘 要:本文通过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的国际性、法律渊源的国际性、法律作用的国际性、基本原则的国际性四方面来浅谈国际私法的国际性。

关键词:国际私法;调整对象;法律渊源;法律作用;基本原则;国际性;冲突规范;全球化

国际私法产生于国际社会,虽然国内外学者对国际私法的性质一直有着不同的看法,但从其调整对象、法律渊源、法律作用、基本原则等方面分析,国际私法所具有的国际性还是显而易见的。

一、 调整对象的国际性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之所以具有国际性是因为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已经超出了一国的范围而非局限于国内。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是在国家间交往中产生的各种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私法一般将这种关系称之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与国内民事法律关系相比,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国际性。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是在国家间的民商事交往中产生的,是一种超越一国国界的民事法律关系,它通常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经济甚或政治有着密切的关系,从而超出一国范围而具有国际性。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除了自然人、法人之外,有时国家也会作为民商事关系中的一方成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之一,且就承担民事责任而言同自然人、法人一样,从而取得与其一般的民事法律地位。相较而言,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具有特殊性质的。虽然,这种关系呈现出一种私法关系,但是在国际舞台上,它已走出国门,显现出其典型的国际性和跨国性。正如苏联学者克雷洛夫所言,“在国家与国家的相处中,无论是小到一个个体,还是大到一个体系完备的机构,总有中坚力量作为他们的支柱——他们自己的国家;一旦此类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任何争议,哪怕是其中某一环节中出现的财产纠纷,最终都极有可能变为国际冲突,影响世界和平”。

关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经典案例,我们不得不提到——涉外民事案件安东夫人诉巴特罗案:这是一起典型的识别制度的判例,其始于1889年,由法国最高法院审理。该案的背景为:原告安东夫妇均为马耳他人,安东死后,安东夫人要求取得其丈夫遗留土地的收益,安东夫妇在马耳他结为夫妻,并在当地定居,婚后不久,二人移居阿尔及利亚,阿尔及利亚当时为法国的殖民地,为了更好地生活,二人在那里购买了房产,安东夫人以此为据,向阿尔及利亚法院提起相关诉讼,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如若该案依照法国法的规定定性为不动产继承,则安东夫人将不能取得土地的收益权。

在上述案例中,对同一事实,马其他法律和法国法赋予了它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则,得出不一致的判决结果体现出国际私法的国际性。

1979年美国某地方法院受理美国公民告中国政府案,向中国政府发出传票,指明中国外长收,并规定了答辩期限。中国外交部拒收传票并将其退回。美国法院于1982年缺席判决中国政府败诉。诉讼理由是,原告于1911年购买了清政府发行的湖广铁路债券,该债券于1938年停止付息,本金于1951年到期未付,中国现政府有义务支付。在这个案例中,原告为美国公民,被告为中国政府,虽然该案件属于经济纠纷类案件,但由于原被告明显属于不同国籍,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在处理法律问题的结果也不相同,并且国际私法本身并不解决问题,只是提供一个法律适用的方式。

二、 法律渊源及适用的国际性

世界一体化的进程逐步加深,全球经济的联系和世界各国政治相互依赖性增强,国家间合作机会与日俱增,以及研究理论的不断加深和国际私法在实践方面的不断应用,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国际私法的制定和运用中吸收、参考已有条约和惯例,甚至直接运用已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形式规定统一的实体法、冲突法和程序法规范。随着国际条约和惯例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可见,其已逐步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

以我国的立法及适用法律为例,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我国先后加入了几个重要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关于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此外,我国还与许多国家签订了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双边协定。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条约的规定。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在三阳纺织有限公司诉韩国外换银行信用证一案中,青岛中院在一审判决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定该案属于信用证纠纷案件。依照该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当事人约定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者其他相关国际惯例。

三、 法律作用的国际性

国际法的作用在于划分国家之间的主权效力范围,这也是国际私法的作用之一。国际私法是一个透过调整各个主权国家关系的国际公法规则中获取调整个人关系的规则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作用是为了国际交流间适用更为恰当的准据,以保护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国际法更侧重于调整国家间的政治利益,国际私法更注重维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合法权益,但是一个国家的任何行为都是以国家利益为其根本目的的。民商事冲突虽然有时只涉及个人或法人之间,但如若其双方之间的争议上升到国家利益,上升到国家主权的高度,违背了国家主权,而引起了国际冲突时就会变成国家之间的冲突,需要通过国际私法进行调整。

四、 基本原则的国际性

国际私法所包括的原则、制度中有大部分与国际公法是一致的,诸如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国家主权独立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互惠原则、维护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发展的原则等。

国家主权独立原则就是从国际法角度出发,力求在国际私法处理国际民商事关系时能保护国家主权,是国际私法中最重要的原则。国家主权独立原则首先表现为主权独立,即在立法上,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独立自主地从自己国家及公民利益出发规定各自的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则,是否承认某个国际惯例。这足以体现出在国际私法中虽然处理的大多是民商事关系,但当民商事关系立足于不同的国家之间,就涉及到不同国家的主权问题,即使是私法关系,一旦上升到主权关系时就充分表现出其国际性。

平等互利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平等互利就是要求在制定和实施国际私法规范以及处理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遵循各国当事人地位平等、互利互惠原则。在这一原则中,国际私法的主体涉及到各国当事人,结合其调整对象的国际性,也足以体现出国际私法的国际性。

和平和发展是当今国际社会的主题。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更加密切,国际民商事交往的规模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建立一个适合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国际秩序是国际社会的普遍要求。因此,作为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国际私法,在立法和司法的整个过程中就应当秉承维护和促进国际民商秩序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一国在制定其国际私法时,不能仅以其本国利益为背景,更应当考虑国际实践和国际民商新秩序的建立;应当通过双边或多变国际条约,共同致力于制定国际统一的冲突法和程序法,并恪守“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忠实履行条约义务;在互惠的基础上,国家之间应加强司法合作,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法院的判决和仲裁裁决,为发展国际民商事交往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在全球化经济背景下,国际私法是无法脱离国际背景而存在的,国际私法在国际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不仅致力于保护各国的利益,更旨在维护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遵循国际道义和国际准则,其国际性及国际影响力会越来越显著。

作者:杨杨

第三篇:论国际私法的国际性

摘要:自19世纪中叶以来,有关国际私法的性质归属的在学界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论。其焦点主要集中在国际私法是国际法抑或国内法?对于这一问题,目前国际社会存在国际主义学派、国家主义学派及二元说即综合学派等。然而就现代全球化社会的发展现实来看,国际性是国际私法的基本特征之一国际私法属于国际法范畴而非国内法范畴已毋庸置疑。而且确定国际私法的国际性对现代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国际法学派;国内法学派;综合学派;全球化;国际性

一、有关国际私法范畴归属的学说

对于各学派关于国际私法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的划分,根据其对国际私法性质的不同看法,分为三大学派,即国际法学派,国内法学派,综合派。

(一) 国际法学派

这一学派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其代表人物有:德国的萨维尼、巴尔,法国的魏斯,比耶,意大利的孟西尼及荷兰的杰特等。他们主张国际私法具有国际性质的主要理由有:(1)国际私法所调整的关系在本质上与国际公法调整的关系没有什么不同,调整的是超越了一国主权范围的一种私法关系。如法国的魏斯在其所著的《国际私法手册》一书中指出,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最终目的都在于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2)国际私法产生于国际社会。德国19世纪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他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认为,国际私法的科学基础在于各国间的相互依赖的情况,所以才会有国际法律社会的存在,才会相互适用别国的法律。(3)国际私法的作用在于划分国家主权扩及的范围,因此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一样,都是在协调和解决相互冲突的主权“职能”。(4)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已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并且国际条约在国际私法的渊源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已成为必然趋势。(5)国际私法本身所包含的原则、制度中不少都是与国际私法相一致的,如条约必须信守原则、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

(二) 国内法学派

这一学派主张国际私法为国内法。其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康恩,法国的巴丹、巴迪福,英国的戴西、莫里斯,前苏联的隆茨等。其主要理由如下:(1)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一种私的关系,与国内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同样的性质;国际法调整的是主权者之间的一种公的关系,因此,它们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2)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法,如冲突法规范主要是通过国内立法和国内判例来表现的,其效力也仅止于一国境内;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判例。(3)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一般由一国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国家间争议则依靠谈判或者国际法院解决。(4)国际私法是由主权国家立法机关以该国国内自身利益与意志为出发点,制定的调整非主权者之间民法关系的国内法,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如“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程序问题依法院地法”等原则或规则,虽被许多国家采用,但它们都是通过国内法予以规定的,其具体内容与适用范围不尽相同,在国际上也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三) 综合学派

综合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齐特尔曼,捷克的贝斯特里斯基等。综合学派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涉及到国内又涉及到国际;既涉及到国内的利益又涉及到他国的利益;其渊源基友国内法又有国际条约和惯例。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国际法或国内法,而应是这两部分的综合。

从以上各学派的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出,他们都存在一个共同的误区,即都狭隘地把国际关系理解为国家间的关系,只有国家间公的关系才是国际关系。在此基础上,国内法学派试图通过论证国际私法调整的是一种私的 关系,证明国际私法是国内法;而国际法学派则是通过阐述国际私法虽表面处理司法关系,单最终归结于国家间关系的方法,来说明国际私法具有国际法的性质。[1]

二、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私法的国际性

国际法是一门古老的学科。历经数世纪的发展变化,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有了实质性的发展。传统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的内涵、外延,已然容纳不了有着巨大发展的国际法律本身。在全球化发展的时代,国际法律也随之发展,主要表现在:(1)国际上出现了大量调整传统的一般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如1969年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2)国际上出现了大量调整民商事程序关系的法律,如2005年的《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公约》及1985年的《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等》。(3)国际上出现了大量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及惯例。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4)国际上出现了一些直接规定法人、自然人权利和义务的规范。(5)不少国际组织建立了自己的行政法规及保障其施行的行政法庭。这些都表明,国际法律的发展已经突破了传统国际法作为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的范围。鉴于国际法律的发展,国际法已经不再是传统的国际公法,而是反映国际一直的协调、调整一切国际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仅仅调整国家间的公的关系,更暴扣政治的、经济的、商事的及民事的等各种关系在内的新型国际关系。它们相互影响,共同构成国家间的关系。即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都是国际关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国际法是一个体系而非一个法律部门,我国著名国际法学家李双元教授就认为,国际社会关系大体可分为三个层面的法律关系,它们“在法律上分别表现为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共同构成规范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律体系。”[2]此外,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划分主要是以它们适用的范围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为标准。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为涉外的民商事关系,这种关系是从国际生活中产生出来的。在渊源方面,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由此,我们可以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国际私法属于国际法范畴,而非国内法范畴。

三、 国际私法的国际性与全球化

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最为明显的特征就是“全球化”。全球化的世界是一个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越来越密切的社会。在这个过程中,国家间关系也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适应现实国际社会的需要,国家法律也有这很大的发展,国际私法就其本质而言,它与法院处理的日常问题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国际关系的变化如全球化会对国际私法的产生很大的影响。国际私法新问题的产生,统一发和一般原则的导入,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扩张,国际原则的进一步削弱,社会、经济法规的适用等都是其表现。[3]

在当今世界,国际私法的任务不仅在于保障内国在涉外民商事关系中法律适用的主权权利,而且在促进国家对外友好交往和开展平等互利的经贸合作方面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随着全球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科技技术的突飞猛进,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中,国际私法的发展势态越来越强,全球性规范冲突进一步加剧,而实体统一法又远为达到可以在所有问题上协调各国于冲突的程度同时新的问题又将不断出现,更何况还有一些国家尚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此时,国际私法作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器和润滑剂,在国际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势必加强,并且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另一方面,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世界的主题。尽管国际社会仍然充满着尖锐的矛盾和对立,但是,国际社会各国之间的联系和交往更加密切,相互依赖和需要大大加强,共同关心的问题越来越多。各国经济的互补性和依赖性日益增强,国际民商事关系在国际关系中的基础性地位也日益增强。

在现代广义国际法体系下,国际私法的国际性毋庸置疑。全球化对人类社会、经济、政治、法律和文化的影响是全面而深刻的。就国际私法而言,全球化导致了国际私法立法权的多元化,法律规则的多层次等等。总之,国际私法的理论基础正在改变,国际私法的新问题也不断涌现。国际私法的发展对适应全球化的社会有着重要意义。(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参考资料:

[1]赵相林主编:《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三版,第28页。

[2]李双元、徐建国主编:《国际民商事新秩序的理论构建——国际私法的重新定位与功能转换》,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序言部分。

[3]杜焕芳主编:《国际私法学关键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3页—15页。

作者:郑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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