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贪污贿赂管理论文

2022-04-13

本论文主题涵盖三篇精品范文,主要包括《房地产行业贪污贿赂管理论文(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质疑:划分标准是为垄断找借口?“公益性”国企的概念一提出,便引发公众对两类国企改革路径的广泛争议。2011年12月12日,国务院国资委又对此说法予以纠正称,此前被媒体误读的“公益型国企”跟国资委提出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国有企业”并非同一概念。具有公益性质的国企强调的是其对国计民生的保障作用。

房地产行业贪污贿赂管理论文 篇1:

房地产行业洗钱行为分析及监测

摘 要:洗钱活动逐渐从金融机构向其他领域蔓延,房地产行业已成为洗钱的高发地。对比房地产行业洗钱的两大主体——腐败的公职人员和以民营企业家为代表的非公职人员的洗钱行为,结果表明:腐败的公职人员注重安全效用,常常通过能在短时间内利用他人名义的房地产交易活动洗钱,具有较强的隐蔽性;非公职人员则注重收益最大化,主要通过将非法资金注入企业经营,虚假报账,具有较强的欺骗性。

关键词:房地产;洗钱;监测

房地产行业资金需求大、流通快、增值保值能力强,而且我国至今尚未将房地产企业作为反洗钱义务的履行主体,导致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通过房地产企业来清洗犯罪所得。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课题组对近年来我国洗钱案例抽样调查报告显示,洗钱资金有35.9%通过房地产领域洗钱。房地产洗钱不仅掩饰了不法所得,助长了上游经济犯罪,甚至导致了目前我国房地产泡沫、非理性繁荣以及供需结构失衡矛盾,房地产反洗钱的相关制度建立和完善迫在眉睫。本文通过对房地产行业的洗钱行为以及房地产行业两大洗钱主体的行为表现进行分析和比较,希望可以为减少和杜绝房地产行业洗钱行为提出具有针对性的监测思路和对策建议。

一、文献综述

不法分子利用房地产行业洗钱是各个国家都存在的通病。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已通过立法将房地产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纳入了防范洗钱犯罪的义务主体范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在2007年发表类型报告《房地产领域的洗钱和恐怖融资》,提供了各国房地产业的洗钱案例和建议措施,为各国房地产行业反洗钱的立法完善和监测思路的提出奠定了理论和实践基础。

国内学者关于房地产行业洗钱的研究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陈莉[1]总结了国外部分国家房地产业反洗钱的基本做法,提出了我国应建立并完善房地产反洗钱法律及信息披露与交流合作机制;左运光[2]分析了房地产行业洗钱的风险要素,以及构建房地产行业反洗钱监测和管理机制的条件,提出房地产行业反洗钱监管模式选择的相关建议;吴航[3]分析了目前我国房地产领域的经济犯罪现象,并总结了不法分子利用房地产洗钱的主要方式:采取置业、炒房进行洗钱,利用他人名义投资洗钱,利用投资开发洗钱;谢端纯[4]研究房地产主要交易对象及洗钱手段,以房地产洗钱行为和房地产反洗钱网络拓扑图为基础,构建房地产可疑资金转移监测模型;我国反洗钱中心秘书长严立新[5]在2008年提出建立我国反洗钱战略五年计划,在反洗钱战略的第一个五年(2008—2012)计划中指出应建立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制度,提出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司法部等部门对特定非金融行业的洗钱风险及对策成立专案组开展联合调研,2013年在第二个五年计划(2013—2018年)中又强调要提高特定非金融业务与专业(DNFPB)的反洗钱预防制度整体机制有效性的问题。

综上所述,目前关于房地产洗钱行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立法、制度完善和行为方式描述两个方面,而且都是从房地产洗钱的整体角度进行分析,缺乏针对性的监督和治理措施。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房地产行业的主要洗钱行为及清洗流程,然后对房地产行业洗钱的两大主体进行对比,寻求他们利用房地产行业洗钱的异同,以期为相关部门在侦测方法上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与惩治措施提供意见,提高反洗钱的监测和判别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房地产行业洗钱行为分析

(一)房地产行业洗钱风险分析

1. 房地产开发阶段“灰黑”资产混入常态化。亚太城市发展研究会房地产分会秘书长杨超指出“灰色正在吞噬中国楼市”,房地产行业存在大量不明资金并且暗撑房价使房地产行业出现了不健康的现象。例如一些开发商将民间资本以高息方式绕道暗中进入楼市;或者是部分人用来历不正当的“灰色资金”购房置业,将货币形态变为实物形态;或者个人巨额资金通过信托或者私募的形式进入房地产行业,不仅可以合理避税,而且正是因为信托和私募对资金来源的审查宽松,也降低了被查处的风险。这些都是灰色资本在地产业的流向路径[6]。房地产行业资金需求量大,资金来源主体不明确,必然为不法分子提供了洗钱的通道,使得利用房地产洗钱成为可能。

2. 房地产异常交易现象普遍化。房地产业在多大程度上成为洗钱渠道,目前尚无结果,但利用房地产洗钱已成为房地产业公开的秘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基于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反洗钱问题设计并调查的《房地产业反洗钱现状调查问卷》结果显示,我国房地产行业从业人员对反洗钱认知度非常低,仅有55.66%的被调查者表示其单位要求收集更多的客户信息,并且均不是因为反洗钱的需要而去了解客户。在房地产异常交易行为中,“突然变更买受人、按揭提前还款、大额现金支付”比例相对较高,均超过60%[7]。2013年1月中纪委通报“反腐败斗争工作的新动向”,称自2012年11月中旬以来,全国各地出现了一大批抛售豪华住宅、别墅等现象,更改物业业主情况数以百倍上升。同时,根据住房部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统计,在抛售豪华住宅、别墅的住户中,超过60%都是匿名、假名和加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的[7]。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的房地产交易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洗钱嫌疑[8]。

(二)房地产业不同环节的洗钱行为分析

1. 房地产开发环节洗钱行为。如图1所示,房地产开发环节的洗钱行为一般通过两种途径进行,分别为:(1)建立房地产企业进行洗钱,这是房地产开发环节最常见的洗钱途径。不法人员自建或利用相关利益者名义建立房地产企业,在房地产企业的日常经营过程中将非法资产源源不断地注入企业清洗资产,通过合法的企业经营掩饰犯罪所得,不仅洗白了“灰黑”资产,而且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还可能有一定的增值空间。同时,正因为有了下游资产处理的渠道,会诱发和刺激不法人员更加疯狂地进行上游敛财活动。(2)通过与房地产企业合作的形式进行洗钱。近年来,随着国家有关房地产政策的不断变化,一系列调控政策例如限购、限贷等逐步出台,直接导致房地产开发商的资金来源受到一定的限制,这就为不法资金的洗白提供了渠道机会。一方面由于开发商缺少资金而不法人员拥有大量非法资产急需隐藏、掩饰或清洗,洗钱者可以与开发商通过合伙、入股或高息借款等形式进行合作,在满足双方不同需求的同时清洗资金;另一方面,某些开发商为了获取项目和开发资金,会与政府官员或特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勾结,为了回报相关人员以入股、暗股、干股等形式进行贿赂,达到贿赂与洗钱的同步完成。

2. 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洗钱行为分析。(1)房地产炒作的洗钱行为分析。如图2所示,这种环节的洗钱途径,不法分子常常与开发商、媒体进行合作,直接或委托代理人购买有潜力和炒作空间的街道或商业街的商铺的手法,将黑钱输入房地产行业中,再通过如广告、活动、特色品牌的炒作来刺激这一地区发展,从而在升值后估价租售,这样既可以随时变现,又可以通过实物来进行非法的交易,逃避反洗钱的监督和有关部门的追查。同时这种洗钱手法也是造成中国楼市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2)房地产个人买卖的洗钱行为分析。如图3所示,该洗钱手段不仅可以在国内进行、也可以跨国实行,时空跨度大,涉及对象亦比较广泛,包含单位、个人(家庭成员、亲属、利益相关人等),难以监管,是目前不法公职人员洗钱的常用手段。单位购房者利用伪造文件、证明,私人购房者借助伪造身份证或假借他人名义,经常采用经纪人购买的形式全款支付或采取分期付款、提前还款,快速将非法资产投资到房产、商铺或其他房地产经济活动中,待时机成熟,进行转租或高价再出售,顺利漂白不法所得并成功转移。

三、房地产行业洗钱两大主体的行为对比及原因分析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根据公开信息统计,自2000年以来省部级高官贪腐案半数涉房地产。指出高官涉房地产有两种形态:一是背后有房地产利益链条,或直接间接倒腾土地,或纵容支持亲属开发房地产,或与开发商结成利益同盟,或用非法收入买房倒手等;二是买房置业。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反洗钱专家曹作义2013年1月撰文认为,从最近披露的多起腐败大案可以看出,房地产业其实早已成为部分腐败高官的“洗钱天堂”和“重灾区”。以民营企业家为主要代表的非公职人员逃税、涉黑、非法集资等上游犯罪产生巨额的“灰黑”资产也大量投资房地产行业。据本文统计近年来不法非公职人员的典型案例显示,超过60%的不法非公职人员在房地产行业的开发、装修及买卖过程中涉嫌洗钱犯罪。可见,利用房地产行业洗钱主要有两大群体,即:腐败的公职人员和以民营企业家为代表的非公职人员的经济犯罪。因此,本文将根据该分类对公职与非公职人员在房地产行业的洗钱行为进行分析和总结。

(一)公职与非公职人员利用房地产洗钱的主要表现

1. 公职人员在房地产行业洗钱的主要表现。随着我国对不法公职人员的持续高压和坚决打压,洗钱成为掩盖不法所得的主要手段,而投资房地产是贪官们洗钱的最好方法。欧阳伟民曾指出,近年来,中国大陆房地产市场已经成为贪污分子洗黑钱首选目标,每年3 000亿~4 000亿元人民币洗黑钱的规模中,有不少是通过房地产将黑钱洗白,房地产等行业逐渐成为洗钱的主要渠道。

2. 非公职人员在房地产行业洗钱的主要表现。不法非公职人员通过偷漏税、非法经营等违法活动获取非法资产后,为了避免监管和检察部门的查处,往往建立自己的房地产企业,虚报会计报表,将违法资金源源不断地注入清洗;或投入到利益相关人员的企业;甚至将不法资产转化为境外投资或境内专业机构资金等形式,随后再进入房地产投资领域。

(二)公职与非公职人员在房地产行业洗钱的特征

房地产行业洗钱资金量大、投资回报高、中间环节多,并且洗钱渠道众多、转移资金迅速,能迅速将不法现金资产转化为固定资产投资,容易逃脱法律制裁。除以上共同特点之外,公职与非公职人员利用房地产洗钱还存在较大差异,根据表1、表2,我们可以总结得出公职与非公职人员在房地产行业洗钱的特征。

1. 公职人员进行房地产洗钱的主要载体是房产,并且均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洗钱。首先,公职人员属于社会公众人物,成为很多人关注的对象,因此他们迫切希望在短时间内将非法资产转移或隐藏,降低被查处概率;其次,会在房地产行业洗钱的公职人员大多位高权重,容易利用关系获得审批或多个身份信息,购买多套房产;最后,由于掌握审批和决定权,有很多开发商主动上门提供能在房地产行业洗钱的机会。

2. 公职人员进行房地产洗钱多借用他人名义,方式多样,过程复杂,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容易使用虚假信息或借用他人名义用现金多地区甚至境外购买多处房产,并且可以降低被查处的风险;或者直接收受房地产企业不记名干股或秘密合股等手段洗钱。总之,作案手段多样,作案过程复杂,具有一定的时空跨度,隐蔽性较强。

3. 非公职人员主要通过第三方机构或企业进行房地产洗钱,洗钱额度大。由于国家重视并鼓励民营企业的发展,并且在注册企业过程中的审查制度不够完善,导致非公职人员愿意建立房地产企业,不仅提高社会地位满足虚荣心,又便于自行洗钱;其次,为了能将不法资金源源不断地输入企业,常常会通过第三方机构、空壳公司或利益相关者企业进行,可以进行大额资金的转移。

4. 进行房地产行业洗钱,非公职人员比公职人员更具有欺骗性。在利用房地产行业洗钱的过程中,非公职人员虚报会计报表、注册多个空壳公司甚至利用媒体造势恶意抬高房产价格等手段。并且大量案例表明,多数不法非公职人员具有一定的政治地位。政治地位在为不法非公职人员取得了相当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可以成为他们掩盖不法行为的“保护伞”。

(三)公职与非公职人员在房地产行业的不同洗钱行为原因分析

不法人员将非法资产投入房地产行业进行洗白的过程中,必然会有成本的付出和收益的回报,最后为其带来效用的增加。因此说洗钱行为类似于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洗钱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购买活动,除了要付出相应的货币成本之外,时间成本也是一项重要的影响因素。

1. 理性经济人在时间成本约束下的消费行为。为了简化分析过程,根据以上公职与非公职人员的房地产洗钱特征,假设房地产洗钱量是商品的价格,为了便于分析,将房地产洗钱行为分为两种商品,T型商品和M型商品:T型商品指房地产洗钱过程中时间成本所占比重较大短时间内进行的房地产洗钱行为;M型商品指在房地产洗钱过程中货币成本所占比重较大,能较大程度清洗大量非法资金的房地产洗钱行为,数量分别为X1,X2。根据黄友等[9]的研究成果,在理性经济人效用最大化的条件下,双重预算约束下的消费者的充分预算约束是消费的充分成本必须等于消费者的充分收入,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消费者的最优选择应该是如图4所示的X0点(X01,X02)。(M、M1货币成本预算线,T、T1为时间成本预算线,E为充分预算线,L为无差异曲线,X0点为充分预算约束下最大效用的商品组合。)

2. 有限理性下公职与非公职人员在时间成本约束下的房地产洗钱行为。现实情况下,不法人员在洗钱的过程中,除了要考虑时间和货币因素外,还强烈地受到主观效用的影响,主观效用除了包含对商品客观效用的主观评价之外,还包括对行为风险的评估和风险偏好的态度等。有限理性的消费者不能保证得到全局最优,也不会将所有的预算完全消费,通常会选择次优解[10]。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公职与非公职人员在不同的效用目标引导下的房地产洗钱行为。

公职人员作为政府官员,在进行非法资产处理的过程中,考虑的因素较多,不仅要保障资金安全转移,还要考虑自身的安全,因此对于公职人员而言,最注重安全效用,时间成本在其洗钱过程中有重要作用,在短时间内将非法资产进行清洗是保障安全效用的有效途径;非公职人员则不然,他们更注重收益最大化,货币成本直接影响收益,他们在洗钱过程中尽可能地减少财富流失,选择更多的M商品,能最大限度洗钱的方式。在图4中,由于各种因素限制,不能达到理想情况下的最优解,假设不法人员通过降低最优效用,以L为例,在充分预算约束下,当达到同样大小的效用时,公职人员的次优解为XT(XT1,XT2),非公职人员的次优解为XM(XM1,XM2),由此,引起XT1>X01>XT2,XM2>XM0>XM1。

综上所述,由于公职与非公职人员所处环境、社会地位等不同,具有不同的效用目标。在有限理性条件下,公职人员会更多选择能在短时间内进行房地产洗钱的T商品。而非公职人员则注重财富的增加,收益最大化是其主要的主观效用,因此,会选择能较大程度清洗大量非法资金的房地产洗钱行为,选择更多的M商品。

四、针对公职与非公职人员房地产行业洗钱行为的监测思路

(一)公职人员利用房地产行业洗钱的监测思路

以上分析结果显示,不法公职人员在利用房地产行业洗钱的过程中,大多数情况下会利用他人名义,这些人员大多是不法公职人员的近亲属、其他亲属、情妇(夫),利益相关者(企业主),并且亲属、情妇是其主要利用的对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基于此,提出以“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为监测主体的监测思路,监测其名下房产、股票(房地产企业类型)、银行账户的资产信息是否与其收入相匹配。

1. 基于收入的监测思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也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以个人或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对于官员及其亲属经商现象,2010年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公职人员亲属管理提出规定,不得默许纵容亲属以本人名义牟取私利、为亲属经商创造条件、亲属不得在本人管辖范围内经商。因此,从法律约束和一般收入水平来看,无论是公职人员还是其亲属的收入中都不应存在频繁或大额收入。所以,一旦不法公职人员腐败或其亲属利用其影响力获利,必然呈现频率增大或金额突然增加的收入特征,如果通过金融机构,则不难发现异常收入的来源。基于这些特点不难从账户层面发现异常公职人员,但是由于账户交易容易受到反洗钱监测,不法公职人员往往采用现金交易和实物交易。因此,同时还需借助消费监测手段。

2. 基于消费的监测思路。相对收入消费理论认为,消费者的消费受到周围人们消费水平的影响,特别是低收入者因攀比心理、提高社会相对地位的愿望等因素而使自身的消费处于和收入不相称的较高水平。公职人员受到有较高经济地位的人群影响产生较高等级的消费愿望,在自身合法收入有限的条件下,为满足较高等级的消费,公职人员就会寻求通过经济犯罪来获得收入,从而产生了与正常收入不相匹配的消费行为,购买高档小区住房甚至别墅。随着国内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近年来出现越来越多的不法公职人员拥有境外房产的现象。因此,通过监测公职人员及特定关系人在住房方面的消费判定其是否存在房地产洗钱的行为是可行的。

(二)非公职人员利用房地产行业洗钱的监测思路

非公职人员利用房地产洗钱常常通过建立房地产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将非法资金不断混入正常的经营活动,并通过会计舞弊等财务作假方式清洗非法所得。因此,该过程必然存在频繁的交易活动或大量的交易金额,与行业内相似发展水平和规模的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状况不相符。因此,可以从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多个角度进行监测。

1. 相同行业中的企业一般都会涉及到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结构,这意味着同一行业中企业的资金链条和资金流向应该相对一致。因此,可以对企业的交易资金额度和交易频率的企业交易发生量进行检测。利用基于离群点的客户行为模式识别的监测方式进行:以正常行为模式企业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历史年度交易数据为基准,然后将待检测企业的交易金额记录和交易频率记录分别与正常数据进行设定时期内比较性检测,判别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2. 每个行业的企业都有特定的经营范围,其账户的资金流动必定是在其所属行业的相关行业范围之内。当某行业某企业的银行账户突然出现与其主要业务或产品供求关系无直接联系的企业的转账或现金收付,则可以怀疑这家企业的交易可疑,存在洗钱嫌疑[11]。杨胜刚等构建了一个简化的行业相关系数矩阵,可以对企业与其交易往来的账户之间的基于客户行为模式识别的行业相关性进行检测[12]。

3. 针对企业本身财务审计对假帐的检测。企业涉嫌做“假账”的一般目的是为了夸大经营状况而粉饰其经济效益或是偷税漏税以此降低运营成本。由于洗钱是以将非法资金混入合法资金为目的,其过程必定涉及到对相关的企业财务记录根据非法资金总量做出类似于夸大其经营和赋税情况的更改行为。因此,可以通过企业本身财务审计对假账的检测,判别企业是否存在非法经营的行为。

五、结论及建议

房地产洗钱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不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更扰乱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通过对房地产行业洗钱行为及房地产行业主要的洗钱主体的行为分析和对比,提出以下建议,希望可以规范房地产行业的不法行为,预防和减少经济犯罪的发生。

1. 应尽快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业反洗钱法律法规。借鉴现有金融业反洗钱成功做法以及国外房地产业反洗钱先进经验,结合我国房地产业的实际情况,尽快出台房地产业有关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现金交易制度、客户身份及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指导房地产业开展反洗钱工作。

2. 针对公职人员房地产洗钱行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首先,应加速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各地区房地产登记信息的共享,便于掌握异地购房、多次购房、购置豪华住宅信息,为房地产可疑交易的识别提供信息支持。其次,密切关注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的房产及资产情况,加强民主监督及国际合作,查处境内外不法资产,增加公职人员购房洗钱成本,降低房地产洗钱的效用,减少洗钱行为。

3. 针对非公职人员房地产业洗钱行为,应尽快将其纳入洗钱义务主体,完善公司审查制度,加强行业监管。将房地产业纳入反洗钱监管的范围,是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要有效预防和遏制房地产业的洗钱行为,应当从管住源头和堵住出口两方面入手。完善公司审查制度,清楚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中介机构、装修、装饰机构等股东资金来源和性质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背景信息,以保障资金来源、公司运营合法。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房地产经纪业,了解购房者资金来源和性质,购房情况及交易频率,发现大额可疑交易立即上报。

参考文献:

[1]陈莉.国外房地产也反洗钱的主要做法[J].西南金融,2009,(3).

[2]左运光.建立房地产行业反洗钱监测和管理机制的实务性研究[J].南方金融,2011,(9).

[3]吴航.房地产领域经济犯罪现状透析[J].公安研究,2008,(8).

[4]谢端纯.房地产行业反洗钱可以资金监测模型研究[J].南方金融,2010,(1).

[5]严立新.中国反洗钱战略(2013~2018)的升级转型及其实施机制的建立[J].管理世界,2013,(9).

[6]房产灰色资本暗撑高房价[EB/OL].http://house.people.com.cn/n/2012/1110/c164220-19537138.html.

[7]张超.房地产业反洗钱现状:一项问卷调查的启示[J].金融发展评论,2013,(1).

[8]佚名.中纪委向中央通报“反腐败斗争工作的新动向”[EB/OL].http://sc.sina.com.cn/news/z/2013-01-19/114461128.html.

[9]黄友,张腾文.双重预算约束下的消费者行为选择[J].财政研究,2007,(8).

[10]宋波,徐飞.有限理性下消费者的贪心选择行为分析[J]上海管理科学,2010,(8).

[11]魏莱.反洗钱监管体系与监测方法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11.

[12]杨胜刚,王鹏,贺学会.决策树算法在反洗钱领域中的应用研究[J].湖南大学学报,2006,(1).

责任编辑、校对:关 华

作者:薛耀文 郭佩

房地产行业贪污贿赂管理论文 篇2:

“公益性国企”改革争议及辨析

质疑:划分标准是为垄断找借口?

“公益性”国企的概念一提出,便引发公众对两类国企改革路径的广泛争议。2011年12月12日,国务院国资委又对此说法予以纠正称,此前被媒体误读的“公益型国企”跟国资委提出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国有企业”并非同一概念。具有公益性质的国企强调的是其对国计民生的保障作用。而公益型企业的说法会让人误解为这类企业只强调公益性,而不顾盈利性和竞争力。上述负责人表示,“有的行业产业集中度较高,但其中的垄断因素并不表示其没有公益性。”国资委相关部门负责人认为,真正的垄断企业应同时具备地位垄断、价格垄断和利润垄断,而我国一些企业只是“产业集中度高”。但即便是纠正过后的版本,争议依然难以平息。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定位为具有公益性质的国企,经常没有履行其公益职能,竞争性国企又无法摆脱“垄断”的争议。中国价值指数首席研究员崔新生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划分这样两个标准完全是在为国企垄断找借口。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都是企业,因此把公益性和竞争性作为划分企业的标准是不合理的,公益性应该是所有企业都具有的。最重要的是,“具有公益性质的企业”在享受垄断地位的同时并没有很好地完成其公益义务。

而事实上,近年来公益型企业的“个益型”趋势,却不能不让人警惕。公益型企业的个人收益增长明显高于社会效益。2011年12月11日,北京师范大学发布一份“中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指数报告(2011)”称,鉴于公司的实际业绩,中石油高管薪酬存在严重的激励过度。报告提供的数据显示,2007-2010年中石油高管人均薪酬分别是96.29万、89.23万、86.18万和110.22万,而企业的实际营业利润率为8.90%、7.46%、-7.38%和2.50%。一边是“公益型”企业效益的滑坡,一边是“公益型”企业高管的个人收入的与时俱进,这不禁让人产生疑问,难道公益型企业的高管薪水考核就是和效益成反比?

公益型企业员工薪水管理问题多多,均指向“个益型”。大概是受国资委“高管年收入不能超过员工年薪的12倍”的规定影响,多家“公益型”的整体福利水平高得都让普通人不敢想象,三大石油巨头中海油员工年薪已经达到36.8万。2011年5月23日,审计署发布的17个公告披露了多家央企职工薪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使用虚假发票分别套取资金、虚列研发费用,乱发奖金、补贴、过节费、公款交纳私人物业费等好处,“公益型”企业薪水之外的个人好处暴露。

纵观国企腐败案,公益型企业的“个益型”特点凸显。2008年至2011年上半年,上海查获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生在国有企业的占案件总量的47%,而大要案却占了94%。中石化前董事长陈同海,贪污受贿金额高达两亿元,其中单笔受贿金额就达到一亿多元,为中国贪官之最,而且陈同海奢侈浪费,挥霍无度,每天公务接待费用就达五万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原党组书记、副总经理张春江,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746万余元。

与“个益型”特点上升的同时,这些企业的公益型却无法显现。国资委公布了央企2011年1-9月对外捐赠情况。公告称,根据企业上报的捐赠情况,2011年1-9月有92家中央企业发生对外捐赠支出,累计支出总金额为16.9亿元人民币。其中,中石油约2.4亿元,中石化0.98亿元,中海油0.85亿元,三大油企共计捐赠4.23亿元。而2010年全年,三桶油的对外捐赠总额为8.98亿元。与之对应的是,民营企业的慈善捐赠让公益型企业汗颜。2011年4月,福耀玻璃集团董事长曹德旺家族将持有的3亿股福耀玻璃股票捐赠给“河仁慈善基金会”,以福耀玻璃4月13日的收盘价计算,这笔捐赠市值达35.5亿元。同时,2010年,曹德旺捐赠到账总额为10.28亿元。在救灾领域,2010年4月,曹德旺家族向玉树地震灾区捐款1亿元;2010年5月,向西南干旱灾区捐款2亿元等。中国社科院撰写的2011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结果显示,无论是国企、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社会责任得分都少得“可怜”,平均得分仅为19.7分,满分为100分。其中,近半数国企系旁观。

国企公益性争论的本质是国企改革方向之争

虽然国资委很快加以澄清,但外界对于“具有公益性质的国企”的内涵与外延依然争议很多,对“具有公益性质的国企”的公益性与盈利性和竞争力之间的矛盾更是有诸多质疑。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一位负责人表示,对国企公益性的争论只是表象,根本的问题是国企改革的正确方向是什么,对这个问题有了共识,有了清晰的思路后,下一步才能谈到实质性的推进改革的动作。否则,国企改革依然难有大的进展。

对此,中国宏观经济学会秘书长王建表示,所谓国企有无公益性,其实只是换了个说法而已。倒不如用垄断与非垄断来做划分更为确切。所谓私营或国有,涉及的所谓公益性,是没有人愿意干的事情才叫公益性,因为这需要政府贴钱和出面解决问题。在王建看来,国企改革的正确方向就是用市场的办法来解决竞争性领域的问题,市场的办法解决不了或私营企业不愿进入的那些领域,就应以国企形态来解决。就此而言,除了铁路、民航、邮政等领域,在石油石化行业、房地产行业、大型汽车制造行业、电信行业等等竞争性行业,国企形态毫无疑问都应退出。

不过,对此看法,前述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负责人表示了不同的看法:新改革思路中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国企,指的是针对公共产品企业和自然垄断产品的企业,其改革的重点在于提高透明度,建立包括价格、服务标准、成本控制、收入分配、资源配置等机制,以防止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损害公众的利益。也就是从事公共服务行业的国企,应将服务公众作为最高的目标。这种做法其实就纠正了中国现在所实行的“营利性”国企的弊端。他认为,在中国以前的国企管理中,所有国企都要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这就必须以赢利为参考指标,这又必然损害社会利益,这次改革就是为了纠正这样的错误。

对国企的“公益性”与盈利目标这一对矛盾问题,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部部長许保利认为,打造公益性国企关键的一点在于公益性质国企应该是适度盈利而非暴利的企业,特别是企业的收入分配更应该公开透明,不能因为发挥社会效益而影响企业活力,更不能靠国家补贴过日子。他说,既然是公益性的企业,就必须发挥社会效益。但企业是趋利的,必须要盈利,这样才能有持续发展的能力;同时这些企业大多是上市公司,要对股东负责。

世行报告建议中国缩减国企规模,提高支付股息

2012年2月27日,世界银行和中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布《2030年的中国》(China 2030)的报告。报告提醒说,中国经济增速可能面临在没有太多预兆的情况下快速放缓的危险,很多高增长的发展中国家一旦国民收入达到某个特定水平时就会出现这种情况。研究发展问题的经济学家把这一现象称为“中等收入陷阱”。而经济急速放缓可能会令中国银行业和其他产业中的问题恶化,甚至可能引发危机。此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李伟2月23日在贵阳举行的全国政策咨询工作会议上预计,2012年中国经济增长趋缓压力加大,全年经济增长将在8.5%左右。值得一提的是,《人民日报》23日在《宁要微词,不要危机》的评论文章中称,从“摸着石头过河”到“改革顶层设计”,从经济领域到社会政治领域,改革越是向前推进,所触及的矛盾就越深,涉及的利益就越复杂,碰到的阻力也就越大。“宁要‘不完美’的改革,不要不改革的危机”。该报告就中期发展增长道路提出了若干建议,目的是帮助中国实现向高收入社会的过渡。

建议提高国企支付的股息

据新华海外财经报道,2010年9月,世界银行行长罗伯特·佐利克访问北京期间提出了启动该项目的建议,中国高层批准了中国和世界银行的这一合作项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直属于中国国务院,是中国经济政策最重要的官方智库之一。世界银行在中国政府机构中拥有较高的声誉,尤其是在它提供了帮助中国设计早期市场改革的建议之后。两者合力完成这份报告,无疑增加了报告可能产生的影响力。报告中的焦点话题包括:如何管理国有企业;这些企业在中国的能源、自然资源、电信和基础设施等产业领域占据主导地位,并能够轻易地从国有银行获得低息贷款。

报告建议大幅提高国企支付的股息,这样不但能提振财政预算收入,还能提高对新的社会性项目的支付。事实上,2008年前,国有企业只上缴税收,不上缴红利。自2008年开始,在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呼声下,国企最终告别了13年不缴红利的历史。虽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今年初已经第三次扩容,但是目前上缴红利依然很少。2011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达到844.39亿元,增长51.1%。参与报告的人士说,世界银行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认为,资产管理公司应该对国有企业加以监管。资产管理公司应该努力保证这些企业依照商业规则经营。国有企业应该将被认为是无关的业务出售,使私营企业更容易在所产生的新领域里竞争。报告还称,很多中国国企都设有专营房地产的子公司,而这些公司往往会抬高地价。另外,国企还在一定程度上创造了房产泡沫,中国政府现在正努力打压这些泡沫。佐利克上个月在芝加哥对经济学家发表讲话说,中国需要限制国有企业扮演的角色,打破垄断,让所有制多样化,降低私营企业进入市场的门槛。中国正试图加快打破垄断的进程。国家发改委2月21日召开由45个部门参加的会议,就落实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提出的,今年上半年出台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相关实施细则的工作要求,倒排时间表,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房地产行业贪污贿赂管理论文 篇3:

建筑职务犯罪研究

摘 要:建筑职务犯罪主体是指建筑领域管理人员,不仅包含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还包含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客观方面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贪污、受贿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对其进行犯罪学意义上的阐释,有利于对该类犯罪的预防、立法的完善和司法上的操作。

关键词:建筑领域;犯罪学;职务犯罪

建筑职务犯罪是指建筑领域中公司、企业、其他单位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贪污、受贿等,非法牟取经济利益,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破坏建筑市场正常的秩序、违反国家廉政、勤政制度的行為。

一、建筑职务犯罪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大量基本建设项目不断上马,各行各业建设工程投资不断增大。建筑行业大力开展“创优夺杯”,施工现场实行标准化管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市场竞争机制正在逐步形成。但遗憾的是,与此同时,在大规模的工程建设中,社会上一些不正之风、腐败现象在建筑市场滋长蔓延之势也明显增强,大楼竖起,干部倒下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少数干部经不住“糖衣炮弹”的袭击,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案件屡有发生,出现了“工程建设上马,干部中箭落马”等现象,继而工程质量下降,“豆腐渣工程”增多,给党和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这不仅干扰了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而且严重影响了建筑部门干部廉洁勤政的社会形象。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筑法执法检查组所作的调查表明,近年来查处的行贿受贿案件中,发生在建筑业领域的占1/3以上。新华网2006年7月31报道,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2005年8月至2006年6月,全国查处受贿案件6 972件,涉案金额19.63亿元,资料显示,这些案件大多发生在易于发生权钱交易的领域。在全部案件中,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六大领域,以及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出版发行、体育、电信、电力、质检、环保九个方面为商业贿赂案件的高发区,共计5 480件,占案件总数的78.6%。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的数据显示,2006年前7个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商业贿赂案件中,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就占了1/4。2010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32 039件42 901人,分别同比增长3.1%和7.8%。其中,土地审批、资源审批、工程建设领域仍是职务犯罪的高发、易发区。2010年前11个月,四川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1 487件2 040人,其中涉及工程建设领域706人,主要是发生在土地出让、规划审批、招标投标等环节的职务犯罪。①在中央纪委进行的一次反腐民意调查中,建筑工程领域被群众选为5大腐败领域之首(2003年中纪委研究室进行的调查,38.54%的受访者认为建筑工程领域的职务犯罪最为严重)。建筑工程领域的职务犯罪不仅犯罪率高,而且涉案金额大,少则数万元,多者上千万元。2010年12月20日,人称“土地奶奶”的辽宁省抚顺市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原局长罗亚平因贪污受贿6 000余万元,已执行死刑。经查,罗亚平从2001—2007年期间,利用为开发商拿地、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等机会,采取造假套取土地补偿金等手段贪污3 400余万元,通过倒卖土地资源获利3 700余万元,另有4 400多万元的资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涉案总金额高达1.1亿余元。② 此外,建筑工程领域职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因工程质量引发的工程事故,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建筑工程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是一种最具危险性的权力腐败,必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

综观建筑行业职务犯罪特点,有以下7个环节易产生腐败。

1.工程项目审批环节。项目审批部门不负责任,渎职、滥用职权或受利益驱动对审批项目明知是违反国家政策而违规上马。

2.施工、监理环节。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的每一道环节都应有施工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的监督和制约,但往往经受不住糖衣炮弹的袭击,本应固若金汤的工程,当钱与权交成了朋友后,一些工程管理和监理人员便消极履行职责,导致“豆腐渣工程”接连不断。

3.重要设备和材料的招投标环节。工程建设中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人员接受回扣或拿了“好处费”以后,购进一些以劣充优,质次价高的设备或材料,直接影响了工程质量。

4.招标合同签定环节。一些施工单位,为了拿到工程,签定工程施工合同,用钱铺路贿赂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搞暗箱操作。项目管理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渎职行为发生。

5.款项支付环节。为了尽早顺利的得到工程款,行贿受贿是腐败分子惯用的手段。

6.工程质量检验、验收环节。一些技术力量薄弱的建筑企业或个体从业人员,为了浑水摸鱼或以次报优,便用金钱千方百计地贿赂工程质量检验、验收人员。

7.工程完工后留守环节。这个环节极易被人忽视。一些大的工程完工后,往往会剩余大量废料或边角料,由于管理不严,这些东西被工程留守人员变卖后,不是个人贪污就是几个人私分。

在建筑行业存在贪污贿赂、渎职等诸多职务犯罪现象中,贿赂行为是建筑行业腐败行为的高发点。

二、建筑职务犯罪的特征

(一)主体的公职性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许多国家刑法规定的职务犯罪构成要件。建筑职务犯罪的公职性也不例外,它包含三个方面内容:一是犯罪人身份的公职性,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主体地位的权力性,即掌握和经手国家或者集体单位的某种权力,尤其是掌握着财权、物权、计划审批权等;三是主体职务的便利性,即实施犯罪是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权钱交易,以权谋私,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二)权钱交易普遍,贿赂犯罪比例大

行贿的目的是获取公共资源,建筑领域作为经济热点领域,成为行贿者集中攻击的目标,也成为犯罪的高发地。在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领域的案件占三分之一多,这些案件大部分发生在城镇建设项目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组长张耕指出,在城镇建设特别是开发区建设和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少数党政领导干部与企业经营者相互勾结、权钱交易,索取、收受商业贿赂,大量低价出让土地,违规审批房地产项目,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收,放弃市场监管职责,导致一些地方开发区建设和房地产市场秩序混乱,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①。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资源供求矛盾突出,资金项目审批立项配额分配、房地产市场、工程建设发包领域,都逐渐进入腐败犯罪高发期。建筑工程发包单位人员收受设计、施工单位等的回扣、佣金和其他好处。负责房产评估、产权交易的部门和人员收受申请评估单位的贿赂。基建审批和招投标环节是建筑职务犯罪的重点部位,要投标就得先投钱。参加竞争的建筑企业除了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设备、施工质量、企业信誉之外,还要不惜代价在人际关系上进行竞争。送不送钱物甚至成为能否中标、顺利通过验收、顺利拿到工程款的“关键”。仅有小学三年级文化的福建包工头陈某,凭着这样的自信:“我要送的钱,没有送不出去的,我要送的女人,没有人不收的,我要办的事,没有办不成的。”用财色糖弹击垮了湖北42名贪官,而他也由一个不名一文的人变成了亿万富翁。

(三)犯罪主体多元化,“一把手”犯罪数量大

建筑领域职务犯罪的主体既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也有其他从事建筑的非公务人员,包括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建设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基建管理、建筑材料设备采购、财务人员、施工企业的经理、工程技术人员、金融部门的信贷人员和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土地、规划、设计、招标等部门的工作人员。犯罪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尤其是一些主管建筑工程的部门负责人,不惜牺牲国家和集体利益,凭借手中的权力为个人敛财已经成为了普遍现象,单位“一把手”犯罪的占有较大的比例。近年来,建筑领域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但有法不依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相当单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缺乏相应的监督约束机制,领导干部具有独立决定发包工程、运用资金等特权,领导干部乘此特权大肆贪污、受贿。某检察院立案侦查的17宗建筑领域职务犯罪的案件中全部都是领导干部作案,而且很多都是“一把手”(即单位最高权力的人)作案。原信阳地区检察机关3年查办的工程建设领域受贿犯罪嫌疑人,“一把手”占70%,天津市检察院的调查也证实,建筑、房地产行业职务犯罪犯罪嫌疑人多为单位负责人。犯罪嫌疑人中担任经理、部门负责人等领导职务的占54%,没有领导职务的人员也多是会计、进料员等手中握有实权的人员。

(四)发案环节多,涉及范围广,窝案串案突出

在建筑工程、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职务犯罪发案环节多,涉及范围广。由于行政机关的权力细化,行贿人干一件事需要经历许多部门,为了顺利过关,就需要打点各关卡人员,从而造成职务犯罪窝案串案增多。建筑经营活动专业分工多,工期长,涉及的社会关系广泛。基建工程在立项审批、土地征用、发包、招标、预决算、房屋拆迁、工程设计、施工管理、质量监督、工程验收等环节都存在职务犯罪的可能。某些建筑施工单位为了层层闯关,往往多头多环节送礼,因而形成了以工程项目为轴线的行贿受贿关系。查办这类案件,往往是抓住一个行贿人带出多个受贿人;查办一个受贿人又带出多个行贿人。有时一个案件会涉及多个部门、多项工程和许多人。集体性犯罪案件突出,窝案、串案现象严重。近年来,建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出现每查处一案就倒一批干部的情形。例如,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从查处一件犯罪线索入手,将广州市某供电局一农电所所长、供电局长,某镇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村镇建设国土管理办公室房管员等人全部绳之于法,先后立案侦查9宗9人。

广东省检察院的调查显示,建筑工程领域职务犯罪中,群体性窝案串案十分突出。2003年,我国当时最大的合资项目——广东惠州大亚湾中海壳牌石化项目配套工程爆出集体贪污窝案。这一工程包括饮水、铁路、变电站、村民安置等,累计投资达40多亿元。该工程中,牵扯面最广、环节最多的就是搬迁村民安置区建设工程,而集体贪污窝案就出在其中。共有60多名政府官员和村干部涉入此案,其中至少1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已追回赃款1 300多万元。

(五)作案手段多样化,方式日趋隐蔽狡猾

建筑领域职务犯罪者一般文化水平、社会地位高,社会阅历丰富,这就决定了他们一旦从事犯罪活动,一般都事前经过深思熟虑,考虑周全;在作案过程中和作案后,又能巧妙伪装,积极掩饰,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为了掩盖犯罪事实,犯罪人往往打着各种公开、合法的旗号,掩盖受贿的实质。有的以借贷为名,其实是有借无还;有的在职时为他人办事,退位之后再收钱;有的接受贿金时,先以行贿者的姓名、地址存入银行,等待时机成熟再据为己有;有的将受贿款物放在辦公室,甚至将其中的少部分用于公务活动;有的由配偶、子女、情人出面接受贿赂,一旦案发,佯装不知;有的借逢年过节、婚丧嫁娶之机,大肆收受“礼金”、实物、有价证券;有的让人出资到外地或者国外旅游,提供“特殊服务”等,制造假象,使得贿赂犯罪查证困难,难以认定。为了应对这种新的犯罪动向,中纪委出台了相关规定,“两高”也出台了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指导意见。由于行贿受贿者属于买卖双方,利害关系密切,互相勾结,内外串通,共同预谋,攻守同盟,隐蔽性强,线索少,罪证难查,查办难度很大。

(六)案值大,要案多

建筑工程涉及的金额比较大,犯罪分子侵吞、收受少则数万,多则上百万、上千万的国家集体财产。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数字,2004年以来,职务犯罪中,涉案金额千万元以上的逐年增多。一次收受上百万元的案件已经不罕见,甚至有上千万元的。从已查处的16名省级正副交通厅(局)犯罪案件来看,受贿金额少的是河南省交通厅长曾锦成,也有14.5万元人民币、0.95万美元和价值807万元人民币的贵重物品;最多的是贵州省交通厅长卢万里,受贿折合人民币2 461.5万元;有9人受贿金额超过百万元。2007年7月6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云南省交通厅前副厅长胡星涉嫌受贿一案。胡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十项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认定的受贿4 029万余元的财物金额也给予了认可。公诉机关指控,胡星在1995—2004年担任昆明市政府城市规划办主任、昆明市建委主任以及主管昆明市城建工作副市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经济建设中大搞钱权交易,共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的人民币、港币及房屋价值共计4 029万余元。胡星因为在开发昆明国道东连线建设项目当中,一次性收受有关人员贿赂人民币2 200万、港币1 000万而创下中国贪官单次受贿最高金额的纪录,被称为中国“城建巨贪”。

(七)后果严重,容易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建筑职务犯罪不但侵犯公职的廉洁性和勤政性,而且为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埋下隐患,导致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和国家财产造成重大的危害和损失。表现为多种犯罪相互交织,涉及罪名多。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既包括渎职侵权犯罪,又包含贪污贿赂犯罪。其中以渎职和贿赂犯罪居多。例如,震惊中外的重庆綦江“彩虹桥”垮塌事件就是由于綦江原县委书记张开科等利用职务之便受贿、玩忽职守而引发的。该事件造成了40名无辜的生命葬于綦河,14名受伤者躺进医院,国家蒙受直接经济损失630多万元。

三、建筑职务犯罪的原因

对于建筑职务犯罪的产生,我们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分析。

(一)建筑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

1.经济制度和体制不完善,存在一定弊端。当前,在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同时发挥作用,难免存在诸多缺陷:既存在计划体制的较大弊端,也有新体制的幼稚和不成熟,客观上为少数腐败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使得经济活动中渗透了权力的“魔力”。在这种行政手段与市场手段并存的情况下,企业走向市场步履艰难。有权的部门和人员能够凭借手中的权力左右市场行为的取向,无权单位和个人想办事、办成事,只有靠钱来进行“感情投资”、“买通关节”。这种私下的“权”和“钱”的交易行为,是发生职务犯罪的主要根源。

2.市场行为不规范导致无序竞争。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这就使少数人有了可乘之机,从而导致正常经济活动中行贿受贿、收受回扣、请客送礼、高消费之风有增无减。虽然有的企业靠歪门邪道取得了暂时的经济效益,但却扰乱了建设市场,腐蚀了党员干部,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最终损害了企业的长远利益。建筑施工企业被迫参与这种不正当的无序竞争,不得不大幅度地提高业务招待费用,为了绕过财务制度的束缚,一些企业设立了“小金库”。加之公有制企业产权不清和对经营者的约束不力,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

3.缺乏有效监督,处罚力度不够。现有的监督执法机构缺乏相对独立性,制约职能和手段不够强大,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尽管我们现在有上级监督、同级监督和群众监督,但上级组织和基层群众都不可能及时了解具体情况,等到把情况搞清楚了,已变成了事后监督,错失了将其遏制在“萌芽”状态的时机。当然,了解情况最清楚、最及时的是同级监督,但现在这种同级监督机构的双重领导体制,使得这种监督变得软弱无力,形同虚设。特别是个别心术不正的领导打着减人增效的旗号,有意识地削弱基层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使之既缺乏办案条件,又缺乏办案手段,更缺乏办案人力,稍大一点的案件只能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另外,惩治腐败的法律还不够完善。在多种经济成份和多种所有制关系并存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形形色色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的社会群体制约还不够,因而,许多腐败分子及其帮凶逃脱了处罚,长期逍遥法外。

(二)建筑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

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在查处2000年以来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的29件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工程建设管理者们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其思想的霉变、错误的心态是主要原因。

1.失衡心理。一些基建主管人员和包工头比收入、比派头后,便产生了严重的失衡心理,感到有权不用太亏太傻,于是开始进行权钱交易,一步步走向贪污受贿之路。

2.侥幸心理。侥幸心理是基建工程职务犯罪者的普遍心理。他们在面对诱惑时也有矛盾犹豫的心态,但侥幸心理最终占了上风。如某招待所原所长赵某在第一次收受1万元贿赂时紧张不安,但随着包工头一句“你怕什么,只管拿,我又不做账”,便半推半就地收下了。

3.贪婪心理。一些管理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思潮的影响下,价值观念发生扭曲,思想轨道发生偏差,进而萌发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之念,最终走上犯罪道路。个别身居要职的领导干部或权力集中的部门,往往一个电话、一张纸条、一句话就可以使一个建筑企业承揽到一项工程。这是计划经济的衍生物。这种行为,由于缺乏有效监督,一方面造成了建筑市场管理的严重混乱,另一方面也为幕后进行权钱交易提供了“市场”。不少涉嫌犯罪的领导干部,就是因为插手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从中收受巨额贿赂而断送前程和生命的。

“千里做官为求财”是一些人心灵深处的真实想法,他们贪污受贿并非因生活所困,而是有着多多益善的贪财心理。而一次次的相安无事,更强化了其贪婪心理,有的便从最初的被动接受发展为不择手段主动寻机,甚至肆无忌惮地公开索贿。徐某就是典型一例,他从建筑工程公司经理助理做起,先后担任过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直至某工程管理处处长,他是一路升迁一路伸手,6年时间贪污15万余元、受贿8万余元、索贿4万元,最终被判刑16年。

4.应得心理。某些人将手中的权力当成筹码,认为替人办事就应该得好处,尤其是在收包工头送的“红包”时,认为他们只是从包工头的盈利中分了一杯羹,不会触犯法律。

5.依附心理。有的人尽管自身肯努力奋斗,但内心深处依然会不由自主地产生某种依附心理,最典型的就是对上司的依附,惟恐得罪了领导而影响仕途。如犯罪嫌疑人张某在交代伙同其领导范某采用虚开工程款发票非法占有105万元工程款时,说自己仕途上拥有的一切都是范某给的,跟着他不会吃亏,所以就按他的意思办了。

6.从众心理。还有些人认为工程建设领域行受贿现象已成气候,出事的毕竟是少数。法不责众的想法使他们在行受贿时有了从众的心理基础。

7.矛盾心理。某些人回味基建工程给自己带来好处的同时,又不能摆脱恐惧和紧张,总害怕罪行暴露后,会失去多年来为之奋斗的名誉和地位。如某学校校长谢某虽然收了个体包工头的钱,但一想到工程质量问题,他又不敢随便花钱,于是对赃款进行了处理:自己留一部分,办公事的时候用一部分,余下的退回,以此来减轻心理压力。

四、建筑职务犯罪的预防

官员腐败是古今中外存在的普遍现象,具有一定的历史、社会根源,但不是不可对付的,只要我们的政策措施跟上,即使不能完全消除腐败,也能够将腐败现象及其危害降到最低程度。惩治少数人职务犯罪不会影响经济发展。新加坡的经验已经证明,惩治腐败和发展经济并不矛盾。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行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深化改革,理顺关系

遏制建筑领域内的职务犯罪最根本的措施还是要靠深化体制改革。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如:韩国等,在其经济腾飞的初期阶段,也曾因腐败成风,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再如:我国商品短缺时期,曾困扰我们多年的不正之风“开后门”现象,在改革開放的今天已成为历史。党中央提出要加快改革开放的进度,继续深化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这是遏制职务犯罪的希望所在。通过精减庞大臃肿的政府机构,理顺行政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才能从真正意义上把企业推向市场。要通过干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建立起科学规范的干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促进干部树立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高度的政治责任心,从干部管理体制上预防职务犯罪。

(二)规范市场,公平竞争

首先,要建立规范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市场,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运作,杜绝“暗箱”操作,防止招投标过程中的关系标、形式标和陪标等弄虚作假现象发生,使所有建筑施工企业能在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中自由竞争。同时,还要对建设工程的物资采购实行公开招投标,制止私下交易,增加透明度,从根本上遏制物资采购环节中的以次充好、回扣等不正之风。另外,工程建设交易市场还要推行“双合同”制,即:甲、乙双方除了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外,还要同时签订《党风廉政合同》。明确双方的廉政责任和违反合同的处罚措施,从而增强双方的廉政意识,确保建筑工程优质,人员优秀。

(三)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使腐败分子无机可乘。要完善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监督机制,全面推进财务会计上级委派制。企业业务招待费开支要做到公开、透明,并定期向职代会报告。按照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最高权利机构是职工代表大会,所有花钱有关的事项都应该是公开和透明的,否则职代会有权罢免企业领导人。同时,坚决取缔“小金库”,从源头上堵塞企业资金流失的渠道。另外,在建筑企业,还要全面实行企务公开,逐步推行政府采购制。进一步明确“职”、“权”、“利”,对干部的福利待遇逐步“化暗为明”,要实行廉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问题出在下级或同级,板子要打在“一把手”的身上,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我们各级领导干部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约束其身,用制度堵塞漏洞,从根本上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加强教育,提高素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使党员、干部永远保持清醒地头脑,防止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最根本的是要抓好预防性教育,普遍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免疫力。要取得职务犯罪防范的主动权,一靠教育,二靠制度。靠教育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觉悟,靠制度管理现代企业,这两个关口把好了,就能减少腐败机会,做到有效预防。要抓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和实践,使广大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淡化“官念”,增强“公仆”意识。要把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和中纪委七次会议精神贯穿于预防职务犯罪教育之中,经常利用正反典型,开展以案说纪教育,做到“警钟常鸣”。要建立健全干部廉政档案,全面推行干部定期“述廉”和定期交流换岗等措施。尉建行同志说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对大多数同志来说,主要是自我接受教育和自我防范问题,通过办案惩处的是极少数腐败分子,而受教育的是多数人。”

总之,抓好工程建设领域内职务犯罪预防是一个长期地过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需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①。

(五)加强监督,建立机制

2006年1月1日起,全国检察机关启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建设、金融、教育、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五个领域的“行贿犯罪黑名单”实现全国联网。按照规定,个人或单位提供书面查询请求和有效单位介绍信或有效个人身份证后,各级检察机关都应负责受理。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是指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有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的个人和单位建立的行贿犯罪档案。其内容范围限定在1997年以来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部门的个人行贿犯罪、单位行贿犯罪、向单位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等案件。据介绍,按照规定,目前该系统不设退出机制,行贿信息一旦输入不能删除②。职务犯罪的预防则是加强源头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2010年8月,由最高检统一组织协调的“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专项预防工作,已经初见成效。目前,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普遍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这份报告就是深度分析辖区内职务犯罪的总体形势、特点规律、演变趋势等等,针对职务犯罪发展变化的情况、趋势和易发多发领域、类型、部位等进行预警预测,并提出具有战略性、全局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预防职务犯罪思路、重点和对策措施的建议③。

(六)违法必究,打击犯罪

贝卡利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中的观点表明,刑罚预防犯罪的效果主要不在其严厉性,而在于其必然性。建筑职务犯罪中的主体是掌握一定权力的公职人员,之所以犯罪主要源于侥幸心理,无论刑罚是否严厉,只要有罪必究,对其犯罪的抑制是不言而喻的。这就需要我们的执法部门不断总结建筑领域职务犯罪的规律,提高侦破案件的能力,做到违法必究,对于那些有犯罪之虞的人就是最好的预防。

[责任编辑 杜 娟]

作者:孙景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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