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南

2022-09-04

第一篇: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南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指南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1)职工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或单位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此表也可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

(2)职工向单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认真核实,证明提取事由的真实性,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办理提取审核手续;

(4)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时,经审核通过准予提取的,应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经审核有疑问的,应将相关提取证明资料留存,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审核批准后,职工持经审核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所在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6)提取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职工家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缴存职工或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住房积金缴存银行的职工因购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须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审核;经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审核通过后,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二、住房消费类提取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况之一,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1、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尚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不含二手房),可以转账的方式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

办理本项提取手续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4)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售房单位名称、行号及收款账号;

(6)首期付款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7)购房相关要件(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持已在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改房的需持市房改办的“售房批复”及购房协议,购省直房改房的需持资金审批表及购房协议;购集资建房的需持市房产局集资建房批复或省主管部门的集资建房批复及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注:此项转账提取的有效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或至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上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止,办理转账提取1次;如转账提取金额未超过购房总额70%的,在首次转账提取满3年后,可凭全额发票或正规收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的70%。

2、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已全额付清购房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1

◆购买一手房的

职工以自有资金全额付清首套自住住房购房款的,可凭购房相关要件,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的70%。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4)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全额购房发票或正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二手房的

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为二手房的,可凭过户后的购房相关要件,在《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满6个月后(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时间为准),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完税契税发票上计税房价金额的70%。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4)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6)完税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注:2010年3月8日《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前,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以自有资金全额付清但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允许职工夫妻就该套房屋在购房3年内(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时间为准)一次性提取1次,但不再享受每3年提取1次的政策。

3、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选择使用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只限于本市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可在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后,每3年办理转账冲贷1次(转入借款人约定还贷的银行储蓄账户),职工及配偶每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前3年(36期)应偿还的月还款额之和,直至商业贷款余额结清。首次冲贷金额,以此前实际已还贷期数的月还款额之和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36期的月还款额之和。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4)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储蓄存折或卡、近3年银行还款流水明细的原件及复印件。

4、建造、翻修、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4)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建造住房的,需提供市、区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6)翻建、大修住房的,需提供市、区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7)施工合同及写明本人(或配偶)姓名的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注:本项提取的有效时间,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危险房屋通知书》发放之日起1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额。

5、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赁住房、且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每月租赁房屋租金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按照职工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计算),应在房屋租赁协议签订的承租期内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次,职工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承租期内租赁费用扣除同期家庭工资收入20%后的差额部分,且单身职工每月最高提取额度不超过600元、夫妻双方每月最高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800元。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4)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市房产部门出具的无职工夫妻二人名下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

(6)单位出具的职工租房情况证明、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

(7)房产部门统一核发的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手续费发票以及房租缴费收据。

6、租赁本市政府廉租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可在租赁期内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次,职工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承租期内的房屋租赁费用。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4)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市、区房产部门核发的《廉租住房租约》及市房产部门出具的无职工夫妻二人名下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房租缴费收据;

(6)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证明;

(7)家庭成员(职工、配偶及子女)收入证明。

三、其它类提取

职工及配偶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职工因离休、退休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4)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本人

身份证上注明的年龄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5周岁),并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2、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4)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3、外地在汉从业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4)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因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4)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移民签证;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5、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或者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4)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6、个人账户集中托管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职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武汉住房公积金集中托管凭证》;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7、职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4)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本人或配偶的《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6)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8、职工因考取全日制大学(含研究生)辞职读书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4)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正规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6)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9、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3)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4)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个人合法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凭其监护人身份证明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6)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裁定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

1、-

9、”提取事由,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0、缴存职工、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4)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经医保部门年审的重症病历[重症范围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的原件及复印件;

(6)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7)结婚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职工与配偶、子女不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其关系的认定,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证明)。

注:本项提取的有效时间,应在住院期间或出院之日起1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单位报销或医保支付部分)。

11、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4)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及派出所出具的事故证明、职工单位证明;

(6)结婚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本项提取的有效时间,应在事故、灾难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承担的损失总额(扣除各项保险赔付部分)。

四、提取基本规则

1、审批原则。

(1)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初审、复核、授权的程序办理,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和经办银行的受理审核部门在审核资料真伪的同时,需留存复印件;

(2)职工或配偶名下的写字楼、商住楼、铺面等商业用房,不享受购买首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3)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受委托缴存银行,对职工及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商业贷款的首套住房,原则上要求上人行征信系统核实,如仍有疑问的则应与贷款行核实。

2、委托他人提取的规则。

委托配偶或父母及子女代办提取的,除以上规定的证件外,还要同时提供能证明其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结婚证,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在住房消费类提取中,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必须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对账簿或联名卡)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属于职工个人婚前所购住房且非夫妻二人共有财产的,配偶不得以购该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婚前房产在婚后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方可提取。

4、职工或配偶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或配偶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除按武汉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办理公积金贷款冲还外,在贷款结清前不能办理其他任何事由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五、法律责任

1、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为职工办理提取手续的。

因职工调离或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提取资料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申请督促办理;单位在20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可凭职工申请直接予以办理。

2、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以伪造、变造提取资料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并处所提资金10%以下的罚款。同时,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有权停止该职工在5年时间内提取、贷款等业务的办理,并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

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条款随新的政策相应调整,解释权在武汉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第二篇: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指南

1. 提取条件:

(1)职工购建自住住房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用于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贷款、离退休、调离、户籍迁移、终止劳动、支付房租、及困难职工用于支付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情况时可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办理购建房提取手续后两年(24个月)内,不得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对于按时正常还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未还清前,允许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共有人)公积金账户中的缴存余额用于偿还贷款,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其贷款上一(12个月)的还款本息总额。

(4)职工申请自住住房购房贷款并正常按时还款满一年(12个月)且无逾期还款不良记录的贷款户,允许借款人及配偶(共有人)提取公积金帐户中的余额用于提前部份或全部偿还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优先偿还其中公积金贷款),但借款人及配偶(共有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合计可提取的存储余额应达到贷款总额的25%或达到5万元以上(均按整千元计),其中借款人属夫妻单方或单身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可提取的存储余额应达到2万5千元以上,并且合计提取金额不得大于提取时个人住房贷款的余额。 (5)每个职工在一个(12个月)内只能申领一次,两次提取时间的间隔应当满12个月。

2. 提取办理程序:

(1)职工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说明提取的理由;

(2)填写《桐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签字并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3)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开具提取凭证,到银行开取个人存单(或直接用于结清贷款);

(4)单位根据提取记账凭单记账。

3. 申报资料:

除提供《桐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外,尚需按以下情况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委托他人提取的,需同时提供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及委托书。

(1)职工购买商品房(或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合同签订一年内):

a. 规范化的购房合同或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b. 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c. 申请人为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职工购买房改房(审批表一年内):

a. 房改房购房审批表(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b. 申请人为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职工购买二手房(契税发票一年内):

a. 所购住房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b. 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c. 申请人为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偿还公积金贷款:

a. 借款合同(在本管理中心贷款不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b. 银行出具的提取前12个月还款清单(在本管理中心贷款不需提供)。

c. 申请人为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偿还组合贷款或商业贷款:

a. 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b. 银行出具的提取前12个月还款清单;

c. 申请人为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d. 属于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

(6)职工离休或退休:

离休证、退休证、社保局出具的离(退)休审批(核定)表或退休(职)人员养老金额预发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职工完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a. 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标准(1-6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b. 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退职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

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出具的文件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9)非嘉兴市及所属县(市、区)城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或外来务工人员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市就业的:

a. 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b.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职工出国、出境定居:

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件或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1)职工在嘉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调动:

a. 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b. 调入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全称、开户行、银行帐号及职工新公积金帐号。

(12)户籍迁出本省,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a. 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迁出本省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b.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3)户籍在本省范围内迁移,但已迁出本市行政区域,并且在户籍迁入所在地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a. 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b. 迁入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开户缴存证明。 (14)军队调动或考取全日制研究生的: 调令或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5)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 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

a. 提供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b. 属于继承的,需提供继承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c. 属于遗嘱或遗赠的,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或遗赠继承文书; d.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e. 合法继承人不止一人时, 还应提供其他继承人的委托证明。

(16)职工建造自住住房:

a. 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房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b. 申请人为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7)大修自住住房

a. 房屋产权证或者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b. 工程预(决)算书或者材料清单;

c. 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鉴定书(C-D级)。 d. 申请人为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8)租赁自住住房支付房租的: a. 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b. 租赁私有住房的,应出具税务部门开具的租金发票;租赁单位住房或直管公房的,提供相应单位提供的收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c. 本人出具的居住所在城镇没有自有产权住房以及用于自住的声明。

(19)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属特困家庭,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a. 《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职工优惠证》或者《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b. 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0)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a. 失业证或者再就业优惠证(需注明失业时间)或者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失业满两年的证明;档案未移交给就业管理部门的农村居民及其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需提供与单位中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b. 所在街道、镇政府核实确认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120%的证明(需注明所有家庭成员的收入);

c. 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1)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a. 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b. 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c. 所在街道、镇政府或单位核实确认的所有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d. 内自负医疗费用凭证及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这里所称的重大疾病指的是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病、大病。

(22)职工购买、建造及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需提取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时:

a.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b.户口本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提取人与被提取人的关系证明。

第三篇:绵阳市住房公积金转移、提取办理指南

一、住房公积金转移办理指南

适用范围:职工离职或调动以后且新单位已开户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

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应提供的资料:

1、转移申请两份(由职工原单位提供);

2、调动或离职证明一份;

3、异地联系函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备注:

1、职工办理转移时请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还需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如果职工或者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新单位在绵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外开户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暂不能办理转移。待贷款结清以后按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或销户提取;

3、异地联系函由职工新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新单位在绵阳及其辖区以内则不需要提供;

二、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指南

适用范围:职工还款时间满1年以后可以办理首次提取,提取过住房公积金还贷款以后间隔一个整年可以再次办理提取。 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资料:

(一)偿还本金

1、借款合同(商业贷款提供)

2、贷款余额

3、银行或公积金中心还款申请书

(二)支付月供

1、借款合同

2、贷款余额及近12个月还款明细

备注:

1、职工办理提取时请本人持身份证原件、《绵阳市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和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委托他人办理时受托人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公证委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配偶也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办理提取时,需职工夫妻双方携带上述资料和婚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3、银行还款申请书由贷款银行出具,公积金还款申请书由职工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出具;

4、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金只能提取2次,支付月供每间隔一个整年可以办理一次;还贷选择一种方式以后不能变更;

5、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以后,账户余额小于贷款余额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待贷款结清以后按相关规定办理销户提取或转移手续;

6、偿还贷款一次只可以选择一种方式,夫妻双方不能分别计算。凡有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应优先偿还完住房公积金贷款;

7、提取金额超过5万元需要3个工作日的审批时间,5万元以下的现场办理。

三、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办理指南

适用范围:职工一次性或者分期付款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一次个人住房公积金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资料:

(一)新房

1、购房合同;

1、房产证;

2、付款票据;

2、购房发票;

(二)二手房

1、房产证;

2、契税发票

职工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还贷款,以现金结清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的资料:

1、购房合同;

2、贷款合同;

3、结清证明;

备注:

1、职工办理提取时请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审批表和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委托他人办理时受托人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公证委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配偶也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办理提取时,需职工夫妻双方携带上述资料和婚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3、购房合同需房管局备案且签订日期在一年以内,房产证需填发日期在两年以内。二手房需过户后才能办理;

4、提取金额超过5万元需要3个工作日的审批时间,5万元以下的现场办理;

四、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指南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资料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2、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使用证(三年以内);

3、购买材料的发票;

大修自住住房的

1、房产证;

2、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报告(需加固使用);

3、维修预算表;

4、购买材料的发票;

备注:

1、职工办理提取时请您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审批表和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委托他人办理时受托人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公证委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配偶也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办理提取时,需职工夫妻双方携带上述资料和婚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3、提取金额超过5万元需要3个 工作日的审批时间,5万元以下的现场办理。

五、租住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指南

适用范围

1、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且住房公积金已缴至提取日上个月度;

2、房租的月租金超出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30%;

3、租住的房屋面积在90㎡(30㎡/人)以下;

4、在本行政区域内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没有产权住房,依法租住住房时间在1年(含)以上。

绵阳市职工租住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资料

1、职工婚姻状况证明;

2、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3、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证明。

备注:

1、职工办理提取时请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审批表和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需本人前来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2、职工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配偶也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办理提取时,需职工夫妻双方携带上述资料和婚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六、其他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指南

适用范围:职工离职或死亡以后,职工本人及夫妻双方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办理销户提取

职工离职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资料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解除劳动合同文件和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提供低保证;

2、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提供有效期内的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

3、本人自谋职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当前的完税发票。如营业执照为配偶则需提供婚姻证明;

4、非本市辖区常住户口的职工,提供非本市辖区户口证明;

5、在本市辖区外的单位工作,对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新单位工作证明及未缴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6、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三年以上,提供解除劳动合同文件;

7、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提供本人身份证;

8、出境、出国,提供护照或居留证;

9、偿还住房贷款的,参照偿还住房贷款提取指南;

10、一次性或分期购买住房的,参照购房提取指南; 职工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的资料

1、死亡证明;

2、亲属证明;

备注:

1、职工办理提取时请您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审批表和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委托他人办理时受托人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公证委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领取,如果无法提供相应证明资料则由单位领取后转交给职工继承人;

3、提取金额超过5万元需要3个工作日的审批时间,5万元以下的现场办理。

温馨提示:

1、绵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每周星期三下午和星期五下午专门用于数据录入、档案整理、账目处理、业务培训等内部业务,停止对外接件办公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网址:http://gjj.my.gov.cn/ 电话:职工贷款科:0816-2236894 资金归集科:0816-2245882 财务会计科:0816-2231161

第四篇:广州公积金提取指南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

为提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效率,简化提取手续,方便职工提取,我中心决定对因购房申请提取的职工试行定期转账支付提取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自2010年11月1日起,已在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申请提取时可以办理定期转账支付。(住房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商业贷款和其他付款方式购买住房,何时实施定期转账支付方式提取,另行通知。)

二、支付形式

职工申请办理定期转账支付业务的,应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并与上一次提取时间间隔超过半年。申请成功后,每半年或每一年自动定期转账支付至职工本人在本市开设的银行活期储蓄账户(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有多个提取人的,分别转入相应提取人的活期储蓄账户。

三、申请形式

原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直接回原银行办理提取申请,在上述四家银行以外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向我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请。申请提取时,除提供正常提取所需资料外,还需签署《定期转账支付住房公积金协议书》,并承诺当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提取人不再拥有该房屋所有权时,应立即向我中心提出中止协议的申请,停止转账支付。

按照工作人员的提示,申请这一业务需要提供借款合同、购房合同、购房首期款发票、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提取申请人在工行、建行、中行和广州银行的账户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此外,还需填写一式三联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章),以及签署《定期转账支付住房公积金协议书》。如果是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还需提供房产证和契税完税证明。

四、注意事项

定期转账支付以房屋为单位,申请人如申请定期转账支付需全部申请人符合定期转账支付的适用范围;申请时,需全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同时到场申请确认。首次申请需带齐所有购房资料原件、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单位加盖公章的提取申请表。

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

[2012-04-24]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11.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办理提取转账业务(不超过3个工作日)。

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需要提交的资料: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广州市内

提取申请人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其中一家的活期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等(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用于核对)。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明细表》(无需再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委托书》;由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及公证书。

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

①购买一手楼的(申请日期不超过自支付最后一笔房款之日起两年),提供经市(或区)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监证登记的

购房合同(已出房地产权证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

②购买二手楼的(自取得契税完税证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

③购买征地补偿增大住房面积的(自取得购买增大面积发票之日起两年内),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购买增大住房面积

发票。

④购买拍卖房的,手续同“②非按揭购买二手楼”。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出房地产权证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与

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购房发票(二手房需提供契税完税证)。

3. 建造自建房(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

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

4.翻建、加建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加建的批文、房地产权

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

5.大修自住住房(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或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

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修缮费用发票或收据。

6、租房提取的(房屋租赁合同需在合同有效期内经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在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半

年内提出申请),提供经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发票)、房管部门出具的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限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所租房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只限本人提取)。

职工以租房形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把提取资料交经办网点审核并签署《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承诺租房行为的

真实性。此外,由于核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需要一定时间,从2012年4月16日起,请需要以租房形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所租房屋所在地的行政区域提前10个工作日把相关租房资料送交对应行政区域的公积金经办网点。网点工作人员上门核实后即可办理转账提取。

7.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提供离、退休证(若无离、退休证,而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不提供)。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医院无法证明职工伤残程度的,可提

供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开立的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9.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户口迁出或已迁入当地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

明。

10.出境定居的,需提供签证、护照。

11.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2.失业(或下岗)的,需提供失业(或劳动就业)手册或个人缴交社保清单,男性要求45(含45岁)以上,女性要求

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失业(或下岗)12个月以上。

13.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的,需提供死亡职工的死亡证明或已注销的户口证明、遗产

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遗产纠纷法律文书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须明确涉及住房公积金分配)、继承人身份证。

14.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办理

1、2情形同一套住房的二次提取申请时,只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和相应证明材料原件,不需

要上述材料复印件(如果二次提取转账账号需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转账账号(存折或卡)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办理

1、2情形提取的,配偶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房屋产权人的配偶(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上没有名字)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时,除携带提取政策要求的上

述材料外,还要求夫妻双方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同前往经办网点办理;

房屋产权人的配偶(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上没有名字)二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时,除携带提取政策要求的上述材

料外,还应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和结婚证原件。

★办理定期自动转账的条件:1.广州市内纯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购房;2.符合提取条件的房屋产权共有人同时到场,并签

订《定期转账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

提取业务办理场所: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经办网点。 定期自动转账办理场所:建行、中行、工行、广州银行贷款的,分别在原办理贷款的银行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办理;其他

银行贷款的,在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办理。

注:本次更新时间为2012年5月15日,之后有内容修改更新的,以更新后为准。不能如数提供上述资料办理业务的,可

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由办事处、管理部根据具体情况协助处理。

原在工商银行(3.87,0.01,0.26%)、建设银行(4.28,-0.04,-0.93%)、中国银行(2.83,0.00,0.00%)、广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直接到原银行办理提取申请,在其他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向公积金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请。申请时,除提供正常提取所需资料外,还需签署《定期转账支付住房公积金协议书》,并承诺当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提取人不再拥有该房屋所有权时,应立即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中止协议的申请,停止转账支付。此外,定期转账支付以房屋为单位,申请人如申请定期转账支付需全部申请人符合定期转账支付的适用范围;申请时,需全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同时到场申请确认。首次申请需带齐所有购房资料原件、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单位加盖公章的提取申请表。

解释:

住房公积金定期转账支付提取

第五篇: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一、提取手续办理时间为每月10日—29日(节假日除外)

二、办理提取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及公积金储存卡的原件。代他人领取的,须同时出具代领人身份证原件。

三、以房屋产权人配偶身份提取的,应提供结婚证或在同一户籍的户口簿原件。

四、提取人在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的同时,需根据不同提取情况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离、退休:提供离休、退休批复或《离休证》、《退休证》;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一至四级伤残等级的鉴定证明、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提供《职工失业保险手册》;

●出国、出境定居: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或迁出地户籍注销证明;

●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户口迁出证明和单位调令、迁入地政府出具当地未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证明;

●非本市户籍的合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提取人与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者的夫妻关系证明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书、遗赠书。如无配偶的,同时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无配偶证明,以及死者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出具的由法定第一继承人共同署名签字委托代领证明;

●购买商品房:提供经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预付款税务收据(预付款不得少于购房总额的30%)或结算税务发票;

●购买房改房:出售房改房审批表或《房屋所有权证》、房改专用发票;

●购买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税务收

据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

●购买二手房:房管部门认可的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契税证》;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在城镇的,提供县、区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农村的,提供县、区以上土管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呈报表》;

●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县、区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鉴定通知书》;

●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提供借款合同、银行还贷卡、同意提前还贷审批表或银行出具的还贷凭证;

●已还清住房贷款本息:提供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贷款清偿凭证;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比例:提供房屋租赁证、实际支付租金凭证和相关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

五、提取额度

1、销户提取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如提取时,提取人及配偶未还清公积金贷款,应作冲还贷款处理。

2、一般提取的:①可提取至截止时间个人账户内余额百元以上。②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房屋产权拥有人及配偶提取个人账户存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发生此项住房消费行为所支付的总价款。③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其配偶提取个人账户存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如为组合贷款应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如为商业性住房贷款,应先还贷后提取。④用于支付房租的,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房租的50%。

六、提取截止时间

1、购买商品房:截止到售房单位出具的付款凭证(税务发票或税务收据)所载明的时间。

2、购买二手房:截止到《房屋契税证》所载明的时间。

3、购买房改房、拆迁房:截止到房改专用发票、税务收据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所载明的时间。

4、新建、翻建自住住房:截止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呈报表》批准时间后一年。

5、大修自住住房:截止到《房屋鉴定通知书》所载明的时间后一年。

6、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截止到贷款偿还审批表或银行出具的贷款清偿凭证所载明的时间。

以上1—5项提取时,提取人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截止时间不得超过贷款发放日。

七、办理程序

1、职工本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3、职工本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和相关证明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4、职工到银行提款或办理还贷转账手续;

5、实行托管管理的和单位破产、解散、注销的,职工可随带相关证明,直接到公积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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