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2022-09-02

第一篇: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施工承包、劳务分包的区别

工程总承包与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1)工程总承包:承包范围最广:从项目资金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各项目、各专业)、请施工监理、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提交各项工程资料。最后交钥匙给业主,直接对业主负责。业主可以委托他方做工程总承包,也可自已管理,分项发包。

(2)施工总承包:从业主或工程总承包处接受投资及施工图,负责整个工程所有分项;各个专业的全部施工任务,接受业主及业主委托监理及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提交各项工程资料。最后交钥匙给业主,直接对业主或业主委托的工程总承包负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部分分项、分专业工程再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分包,但要管理、监督分包单位的工作质量,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向业主或工程总承包负责。

(3)施工承包:是从业主或施工承包处分包部分单项工程、某专业工程进行施工。接受业主(施工总承包)及业主委托监理及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提交各项工程资料。最后交钥匙给业主或施工总承包,直接对业主或业主委托的施工总承包负责。

(4)劳务分包:从施工承包单位手中分包某个工序的劳务工作。只包工不包料。

另 劳务分包与专业承包区别

(1)工程总承包(又称工程项目总承包):是指发包人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具备工程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承包,由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可将工程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分别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其他人承包,并由工程总承包人负责组织完成全部工程建设的一种工程承包方式。

(2)施工总承包:是指发包人按照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将工程项目的施工发包给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承包,由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可将所承包工程的非主体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分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的一种工程承包方式。

(3)专业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人或施工总承包人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将承包的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分包人完成,由工程总承包人支付工程分包价款,并由总包人与分包人对分包工程项目负连带责任的工程承包方式。

(4)劳务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工程专业分包人依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所承包的工程中的施工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劳务分包人完成,并由发包人支付劳务报酬的承包方式。

2、国家法律关于工程分包的四条禁令

(1)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这规定在《建筑法》第28条。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3)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4)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以上(2)、(3)、(4)为《建筑法》第29条的规定。

3、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法律后果:《建筑法》第67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即将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转包的相应规定。

第二条:“因本解释第一条第

(二)项原因合同无效,导致建设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损失的,由转包方和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或应当知道单位或个人不具备法定资质的,由各方按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将具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向转包方收取的管理费予以收缴。”

第七条:“转包合同无效。转承包方向承包方追索工程款,请求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发包方同意转包的除外。

发包方同意转包的,转承包方有权提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共同被告的追索工程款的诉讼。”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依合同法主张优先权的不予支持。”

5、上海轨道交通4号线工程事故与分包方式的缺陷的关系,以及应吸取的严重教训。

二、最新颁布的两份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及其主要内容

1、劳务分包合同制订依据:建设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国家工商总局、建设部联合下发(2003)168号文件明确:《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配套使用。

3、两份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主要条款)简介

(1)《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分为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通用条款部分共38个条款,分为词语定义、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工期,质量与安全,合同价款与支付,工期变更,竣工验收及结算,违约、索赔及争议,保障、保险及担保,其他等十个部分。其中第5条“总包合同”、第10条“分包人的工作、第11条“总包合同解除”、第12条“转包与再分包”、第29条“保障”、第35条“分包合同的解除”等条款,都是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同的特有条款。

(2)《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单设一个共35个条款的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内容包括:劳务分包的工程对象及内容、完成劳务工作期限、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义务等。示范文本第17条“劳务报酬”约定合同双方可在“(1)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2)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3)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三种方式任选一种。同时示范文本第18条约定了“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第19条约定了“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第24条约定了“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有利于从根本上遏止和解决工程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个影响社会稳定的复杂问题。

4、工程施工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

(1)合同主体不同:前者由总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签订,后者由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签订;

(2)合同标的不同:前者合同指向的分部分项的工程,计取分包工程款,后者合同指向的是施工劳务,计取的是劳务报酬;

(3)适用依据不同:前者适用的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后者适用的依据是双方所签的合同;

(4)法律责任不同:前者合同双方对分包工程以及因此造成的质量损害赔偿负连带责任,后者对合同双方不负连带责任。

三、准确使用两份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与律师业务拓展的关系

1、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已成为一类日趋增长的复杂案件,也是律师面临的或可以拓展的诉讼类新业务,值得关注;

2、将出台的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将决定实践审判的新思路,律师应提前掌握、熟练运用;

3、两类施工分包合同的区别和法律特征,将成为处理此类案件是否有效的关键,也是律师开拓此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服务的突破口;

4、两类分包合同的区别和适用技巧,是委托人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律师的非诉讼服务的重要内容和新业务;

5、熟悉两类施工分包合同文本的制作,是律师为有需求的当事人提供有针对性非诉讼服务的重要手段和专业能力;

6、律师应从两类施工分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不同法律地位,研究不同的应对措施,以提高拓展业务的实际效果。

第二篇:解读2018年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怎么推

解读!2018年"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怎么推? 政策解读

2018-05-25 人气:83

日前,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建市综函[2018]7号),关于工程总承包,2018年将有两件大事:

一是推进工程总承包,出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二是修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研究制定工程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的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编者注:据悉,《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正在修订)

“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到底有多难?

政府正全力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但目前建筑总承包的现状多为施工总承包,甚至土建总承包,与工程总承包差距甚远。今日主要讨论六个问题:

(1)工程总承包未来的市场会如何?

(2)工程总承包有哪些模式?

(3)施工企业从事总承包的现状如何?

(4)建筑施工企业朝工程总承包转型有多难?

(5)大型国际工程总承包到底强在哪里?

(6)我国建筑施工企业与国际承包商的差距在哪里?

过去20年,中国建筑业经历了前所未有大发展,到2016年建筑业产值超过19万亿,从目前的发展态势看,未来的市场不会惯性前行,增长速度会显著放缓,建筑业新常态在2017年逐步显现;企业固守过去的思维、模式不再有效,市场新变化、政策新思路,必然带来建设模式大变革,2016年未能参与PPP业务的企业已经看到了市场的残酷,而工程总承包模式有可能造成建筑企业的进一步分化,建筑企业到底应该如何看工程总承包的未来?为此应该做什么准备?要转型工程总承包到底有多难?

工程总承包未来的市场会如何?

在笔者看来,建设市场本身的变化正在孕育总承包市场。与中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同步的建设市场,在初期是高度离散和自由竞争的,在离散市场,任何猎食者机会均等,但现在市场正在逐步集中;房屋开发市场的集中趋势非常明显,小开发商拿地已经非常困难,房屋开发正成为大开发商之间的竞争,市场集中度日趋提升,大企业生龙活虎,中小企业日子越来越难;

政府主导的市场包括基础设施和部分公共建筑,在政府推行PPP模式以后,具有资本和整合资本能力的企业已经赢得了初步的胜利,而没有资金能力的企业则在竞争的红海中苦苦挣扎,尤其是PPP+EPC模式的推行,更让强者获得更大的生存空间;

大多数工业领域已经逐步成为大企业之间的较量,家电、汽车、化工、有色黑色等行业大型集团已经形成垄断竞争态势,大企业集团垄断的形成,推动建设领域市场的进一步集中,每一个细分领域的建设市场也逐步被综合能力强的建设企业占据,上游企业信奉的是技术,扎钢筋、捣混凝土的能力不能满足这些大型工业企业的需求;

大型企业集团的形成导致市场的集中,推动建设模式的改变,建设方不会只考虑建设阶段的成本,他们会更多考虑工程整个生命周期的总成本,价值链割裂的设计、采购、施工模式已经很难满足他们的需要;价值链整合的工程总承包模式逐步显示出生命力。 其次是政策推动总承包的力度越来越大。让我们回顾一下中国建筑行业总承包模式的政策历史,大致可以分为几个阶段:

1、总承包模式起步:1984年,工程总承包纳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化工行业开始采用这一模式,积累相关经验;

2、明确总承包资质:1992年《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次通过行政法规把工程总承包企业规定为建筑业的一种企业类型,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提倡对建筑工程进行总承包;

3、培育总承包能力:2003年《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发展成为具有设计、采购、施工(施工管理)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也可以组成联合体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总承包”;

4、推动总承包市场:2014年以来,住建部先后批准浙江、吉林、福建、湖南、广西、四川、上海、重庆、陕西等省份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2016年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广工程总承包制”,其中“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2017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将“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作为建筑业改革发展的重点之一,省市层面也纷纷出台文件,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

5、完善总承包制度:2017年发布国家标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对总承包相关的承发包管理、合同和结算、参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随后又相继出台了针对总承包施工许可、工程造价等方面的政策法规。

从发布的政策,我们可以看到主管政府部门对工程总承包模式价值的认识在逐步深入,推进的措施也越来越具体,在实际的建设市场,政府采用工程总承包发出来的项目越来越多,正成为推动工程总承包市场发展的主要力量。此外,装配式建筑的推广应用以及BIM等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也将对这一组织实施方式的变革起到促进作用,工程总承包将成为未来建筑企业竞相争夺的高端市场。

工程总承包有哪些模式?

主要的工程总承包模式有四种:DB模式、EP模式、EPC模式、LSTK模式,无论哪种模式,其目的都是在实现工程功能的基础上,更好、更快、更省,对业主、建设单位、社会都是有益的事情,而割裂价值链的模式是很难实现社会共赢的目的,让我们以EPC模式为例做一些简单的分析:

EPC模式即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在EPC模式中,Engineering不仅包括具体的设计工作,而且可能包括整个建设工程内容的总体策划以及整个建设工程实施组织管理的策划和具体工作。在EPC模式下,业主只要大致说明投资意图和要求(即可行性研究),其余工作均可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来完成;业主不再聘请监理工程师来管理工程,而是自己或委派业主代表来管理工程;工程总承包商承担设计风险、自然力风险、不可预见的风险等大部分风险。EPC模式在一些规模较大、工期较长,且具有相当技术复杂性的工程上广泛应用,如工厂、发电厂、石油开发等基础设施。相对于我国目前设计、采购、施工分离的方式,EPC具有节约工期、降低成本、责任主体明确的优点。

目前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1、依靠设备制造能力从事工程总承包,中国这一模式的杰出代表是华为这类通讯企业,华为在人们不太关注的情况下,承接了大量通讯工程总包业务,其依靠的就是在设备方面的杰出能力,同样利用这一优势的包括电气设备制造商、高铁设备制造商,中国中车最新的战略把建筑业作为其第二主业;

2、依靠技术能力从事工程总承包,化工行业的设计院很早进入工程总承包业务领域,也较早地转型为工程公司,他们在技术、新工艺、关键部件的设计制造上都有优势,而工业领域的总承包模式从化工设计院起步,逐步从化工行业逐步延伸到电力、有色、黑色、电子、医药、轻工、造船等诸多行业,我们看到综合能力强的设计院都在内部布局总承包业务,也承接了相当体量的总承包项目,依据建设部公布的数据,工程勘察设计企业2016年营业收入3.3万亿元,其中工程总承包收入1.1万亿元,占营业收入的32.3%,工程总承包在勘察设计行业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力量;

3、依靠总承包管理能力从事工程总承包,目前多数建筑企业没有设备制造能力、没有设计能力、工艺等技术能力,要从事总承包业务,就必须整合这些能力,或者在收购设计院形成设计能力,或者与设计院形成联盟式紧密合作关系。

施工企业从事总承包的现状如何?

毫无疑问,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春天正在到来。从政府的政策脉络,我们可以大致看到工程总承包的走向,从提出概念到逐步落实政策,经过漫漫30年的长路探索,中国的建设模式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

然而,建筑企业对此的认识依然处在初级阶段,我们大致可以从几个方面得到印证:

1、施工企业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项目不多:虽然目前我们尚无法得到确切的统计数据印证这一结论,但与国际市场相比,中国建筑业价值链的割裂,长期造成设计-采购-施工环节的分开经营,致使中国建筑业市场长期缺乏对工程总承包优势的认识,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相互不信任,无法合作,业主在乎建设阶段的成本,忽视工程完整生命周期的成本;设计单位按照造价比例收费,不注重工程的合理造价;而施工单位按图索骥,不能发挥自己应有的价值;有人把目前中国建设行业的现状总结为:中标前假放压级压价肢解总包强行分包严重,中标后设计、施工方不断变更洽商追加投资超概严重;低层次恶性竞争激烈、市场混乱、腐败频发、问题突出;而总承包能实现“一口价、交钥匙、买成品、卖精品”,这样具有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模式,鼓励工程企业“花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既节约又讲效率”的规律难以实现,这是违背经济规律的事情。

2、具有工程总承包能力的企业不多: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发展初看起来似乎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由于没有总承包业务,所以工程企业很难有总承包能力;反过来,由于工程企业缺少这样的能力,似乎甲方难以信任和采用这样的模式来进行工程发包;毫无疑问,工程实践中是二者的相互促进;然而对于中国的建设企业而言,需要考虑的不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关键是国外已经有这样的鸡能做工程总承包,他们已经具有相当的经验、技术优势、管理能力、成熟的团队,不需要等到蛋来孵鸡;我们的现实很残酷,在八大建筑央企,下属企业有设计能力,有建设能力,甚至部分企业具有核心设备的制造能力,但是依然缺乏总承包能力,原因何在?缺乏总承包的组织协同,有效的内部运作,缺乏实际项目的锻炼,无法体现出总承包模式的优势。

3、熟悉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专业人员不多:如果说勘察设计行业孕育了最早的工程总承包业务,他们也培育了最早的工程总承包行业的人才,而大多数施工企业,依然缺乏这样的人才,即使国内业务规模达数百亿的建筑企业,能做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人员、团队依然寥寥,可以预见,未来建筑企业要从事总承包业务,需要从勘察设计总承包企业大量引进人才,当然也将促进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之间的融合。

4、工程企业具有工程总承包核心能力的企业不多:在众多施工企业的战略规划中,可以看到推进工程总承包的决心,从另一个方面,也正反映了目前企业总承包能力的薄弱;总承包业务需要融合技术能力、管理能力、信息系统支撑、矩阵式的组织模式、投融资能力等等,具备单个能力与具有多方面融合的综合能力,差异还是巨大的。

建筑施工企业朝工程总承包转型有多难?

对于国内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工程总承包模式无论在技术、前期策划还是综合管理方面都对建筑施工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建筑施工企业习惯于按图索骥,朝EPC模式转型并非容易的事情。那么,传统的建筑施工企业朝EPC模式转型到底有多难?

从工程项目价值链的角度来看,在总承包模式下,工程总承包商要完成工程建设阶段从设计到施工的全部工作(见图1)。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方面实力还非常薄弱,即使一些大型的建设施工内部有成熟的设计机构,但由于其企业组织管理的集权程度、内部协调能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很难有效整合企业内部资源,承担起完成工程建设环节全部工作的重任。

图1:工程项目价值链

在国外,采用EPC业务模式的工程总承包商,具有与业务相匹配的能力,这些能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司主要收入来源是为业主提供工程建设服务,包括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等。在强大的总包管理能力的支持下,这些工程承包商有条件将具体作业层的工作分包出去,并能对分包商进行有效的管理。

第二,公司通常功能齐全,可以提供全过程服务,包括M(项目管理)、E(设计)、P(采购)、C(施工)、T(开车服务)等。即使存在某些环节自己不能完成的任务,也能依靠战略伙伴来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公司理念上是技术集成商,其能力体现在通过高效管理,实现对知识和技术的集成和加工。这些公司不仅拥有大量技术人才,还拥有大量的管理人才。

第四,公司以提供工程项目建设服务为主业,企业的组织运营以项目管理为中心,因此对工程项目高效率、高质量的管理是盈利的保证。公司的组织设计往往采用矩阵制模式来适应项目管理的需要,同时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保证项目运作高效。

第五,公司的融资能力是其争取工程项目的竞争力组成部分之一。多数公司的融资能力主要表现在:协助业主争取政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融资的能力;单独或联合投资商组成项目公司,承担BOT等项目的能力;为所承担工程项目提供流动资金的能力等等。

从EPC模式对建筑企业的能力要求可以清楚地看出,目前,我国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能力上依然面临很大差距:

(1)国际上以EPC模式从事工程建设服务的企业多数都是大型企业,虽然我国也有很多大型建筑企业,但其服务功能、组织体系、技术管理体系、人才结构方面真正能按国际建筑工程公司模式进行运作的很鲜见;

(2)我国大型建筑企业在技术投入方面也比较欠缺,不注重技术开发和科研成果的应用,没有形成自己的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普遍缺乏国际先进水平的工艺技术和工程技术;

(3)国内建筑企业缺乏高素质的人才团队。EPC模式需要懂项目管理、懂国际语言、懂法律、懂财务控制、懂客户管理的复合型人才,这些人才是国内建设企业普遍缺乏的。另外,国内建筑企业不仅面临人才数量的短缺,在如何让现有人才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方面也存在管理上的问题,很多企业人才激励机制都不到位。同时,在内部组织上,国内大型建筑企业内部管理比较松散,甚至一些具有特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其总部管控能力也非常薄弱,其总部往往难以实现对项目总体控制、采购实施、施工管理、试运行(开车)等方面的有效管控,更不用说按照国际建筑工程公司的矩阵式组织结构运行了。

因此,要在项目综合管理能力、设计能力、战略性采购体系等诸多方面形成整体合力,全面实现朝工程总承包业务模式转型,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的转型道路还很遥远。

建筑施工企业朝工程总承包转型之路到底有多远?目前,我国采用EPC业务模式的企业多是由工业设计单位转型而来,以石油、化工、有色、黑色金属的设计院转型最为成功和快速。在实施EPC业务模式比较成功的设计院,在20年以前就开始进行转型。以笔者了解的情况来看,一个设计院从开始转型到成功运作工程总承包项目,最快也要需要5-8年。设计院转型的优势在于其具备技术能力,而建筑施工企业就不具备这样的能力,其转型之路恐怕需要更长的时间。

如何补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在能力上的不足?与设计院相比,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施工管理上的能力比较强,但是项目总体的策划和管理能力、技术能力还是很薄弱,所以建筑施工企业的能力弥补需要从技术、总承包的管理能力等入手,随着经验的增加,逐步弥补在融资等其他能力方面的欠缺。

目前,一些大型建筑央企正在尝试做开展EPC项目,并有了一些经验和教训的积累。无论是积极的经验还是负面的教训,只要企业用心吸取,都有助于提升企业能力。

1984年,日本大成建设集团在鲁布革水利工程上的运作,向中国建筑施工企业展示了国际工程总承包商的综合能力,工程总承包所带来的巨大价值。30年过去了,我国的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实力和能力已经今非昔比,它们正逐步从国内市场走向了国际市场。遵循国际工程建设的管理经验,在工程总承包业务模式成为行业潮流的情况下,无论企业转型之路有多漫长、艰难,都需要这些大型建筑施工企业不断提升工程总承包能力,这是大家不可逾越的过程。

大型国际工程总承包到底强在哪里?

国际建筑市场对中国企业来说应该也不算新鲜,早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建筑企业就已经开始尝试进入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到现在已经走过了30多年。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施工企业将目光投向国外,试图通过走出国门开拓国际建筑市场,谋求国际化发展。目前已经有近两千家建筑企业获得了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权,完成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超过了千亿美元,业务遍布全球180多个国家和地区。

虽然中国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程度日益增长,中国建筑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仍处于金字塔的底端,与发达国家的建筑企业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一方面,中国建筑企业海外收入低;另一方面,中国建筑企业国际化程度低。面对同发达国家建筑企业的差距,我们不禁要思考,国际化对中国建筑企业究竟是“蜂蜜”还是“苦果”?中国建筑企业为什么要进行国际化呢?大型国际工程承包企业强在什么地方?

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由于国内市场空间有限,竞争激烈,限制了企业的发展,要想获得更大的发展,就需要开辟海外市场。国内的联想和华为等企业都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进入国际市场的。对于中国建筑企业,目前国内市场空间还很大,目前似乎还没太大必要进入国际市场。然而我们也看到,国际化对企业的好处是多方面的,国际市场不仅市场空间巨大,利润空间也很大,国际化可以使企业摆脱国内市场诸多非理性竞争导致的利润微薄的窘境,赚取更多的利润,还可以使企业利用国际市场的资源,培养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使企业获得“更好、更快、更长久”的发展。

纵观许多国际知名工程企业巨头,之所以能够在竞争残酷激烈的市场里长久存续发展、经久不衰,是因为企业形成了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而大多数成功的国际工程承包商的实践表明,其核心竞争力往往并非来自某个领域相对垄断的核心技术,而是源于多年的国际工程承包经验形成的在业务整合、兼并扩张和跨国经营方面的能力。

强大的业务整合能力。这是指通过对产业链中有前景的上游或下游产业,如项目投资、设备生产、材料供应或项目运营等,以核心业务为主进行有效整合,形成战略经营单位,以实现业务协同的综合能力。包括德国豪赫蒂夫公司、瑞典斯堪斯卡公司等国际大型工程承包企业都是从一个专业性公司起步,通过不断对所在产业链的业务进行整合,形成企业战略经营单位,发展成为以国际工程承包为核心业务、具有多个产业链业务协同能力、综合实力强大、在多个领域拥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国公司。

大型复杂国际工程的跨国经营管理,要求承包商对项目实施的参与各方和利益相关各方,通过共同的价值目标,进行资源整合,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积极发挥各方优势。大型国际工程承包企业巨头也都是从国内市场起步,然后以本国市场为基地,逐步走向国际市场,逐渐培养大型复杂性国际工程的跨国经营管理能力,通过跨国经营扩大了市场范围,实现了规模化经营,发展成为大型跨国公司。

兼并扩张能力。通过收购和整合,可以迅速实现资本扩张,扩大企业规模,形成市场优势,实现多元化经营,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比如从1989年开始,瑞典斯堪斯卡公司进行了频繁的收购活动,3年间进行了10多起收购,营业收入迅速扩大了3倍,利润扩大了5倍;而法国建筑企业巨头万喜的历史就是一部企业并购发展史,早在1888年,万喜就并购了当时历史悠久的建筑企业SGE,成为法国最大的建筑企业之一,1999年收购了美国的Filter公司,2000年与GTM公司强强合并,使其成为当时世界最大的建筑服务商。

我国建筑施工企业VS国际承包商究竟差距在哪里?

大型国际工程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不是一天形成的,核心能力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将中国建筑企业在海外市场发展现状同大型国际工程企业进行比较发现,中国建筑企业在国际化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1.规模扩大,但是盈利差。中国建筑企业这些年在海外市场,特别是非洲和中东区域市场发展速度很快,营业额不断扩大,但是真正能够实现在海外市场盈利的企业却少之又少,很多企业是“打肿脸充胖子”,虽然把规模做起来了,但是却没有真正赚到钱,承包的项目盈利的少,亏钱的多,而且往往是盈利的时候盈得少,亏钱的时候亏得多。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如果长期不能实现盈利,国际化必定是难以持续的。反观多数知名的国际工程企业,其利润来自国际市场,除非特别需要,不赚钱的项目是肯定不会做的。

2.相比施工能力,设计能力差。由于国内特殊的市场环境,业主往往对工期要求苛刻,使得中国建筑企业在施工管理方面具有很强的能力,许多超大型项目的完工时间在国内外建筑史上都令人惊叹。然而,同样是受到国内特殊市场环境的影响,国内项目基本都采用传统施工总承包模式,业主是实际的工程总指挥,设计院负责设计,建筑企业只负责施工承包,设计和施工严重割裂。但在国际市场上,往往采用的是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承包企业不仅要负责施工,还要参与设计。中国建筑企业在国内靠单一工程施工所形成的经营结构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同发达国家的工程企业相比,缺陷非常明显。

3.相比工程能力,融资能力差。随着全球大中型项目投资和经营私有化进程的发展,BOTBOOTPPP等投资建设模式成为全球政府投资项目开发的主要模式,这为资金实力雄厚,综合经营能力强的国际知名承包商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提供了巨大的机会。然而中国多数建筑企业负债率很高,除少数央企外,大多融资能力差,面对国际市场这种由资金实力和综合经营能力决定的商业机会,往往是可望而不可及的,这使得国内多数的建筑企业即使进入了国际市场,也只能做大型国际工程承包企业的施工分包,有的企业干脆只能做一些劳务分包,赚取微薄的利润。

4.相比市场能力,管理能力差。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中国建筑企业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在海外建立了很多分支机构,对于市场信息的获取能力得到了较大提升。然而由于海外项目面临的市场环境同国内差异很大,做好海外项目需要具备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这不但体现在对工程现场的管理,更体现在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管理、供应链管理等多方面。以供应链管理为例,国内一家大型央企在非洲承包一个项目,测算后发现该项目肯定会亏损,这家企业在花了几百万人民币的代价向瑞典斯堪斯卡公司咨询后发现自己在当地的采购价格平均比人家竟要高出20%,说明我们的企业在国际市场供应链管理方面的差距非常大。

5.相比管理能力,社会责任差。虽然中国企业的管理能力比较差,但相比管理能力,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更差。由于国内环境的影响,中国建筑企业在国际市场发展中社会责任感缺失严重,将国内的很多做法搬到了国际市场,常常出现支付工资偏低,引发劳资冲突;环保投入不够,严重破坏当地资源;安全生产意识不强;缺乏商业诚信等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极易遭到当地媒体和社会的批评及谴责,引起当地社会的反感和抵制。社会责任感的缺失给国家形象、企业声誉与品牌建设都会造成难以估量的影响,对企业的国际化形成严重阻碍。

6.人才需求多,人才供给少。在过去的30年中,大量的价格低廉的劳动力为中国建筑业快速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这也是中国企业走向海外市场的主要竞争力所在,然而随着国内人工成本的上升,依靠廉价劳动力输出在国际市场越来越没有竞争力。要想继续国际化,就必须打破欧美企业在国际高端市场的垄断地位,这就需要有大量通晓国际市场规则,擅长国际工程管理的高级人才,但是企业目前面临的现状却是人才需求多,人才供给匮乏,而没有国际化业务所需要的人才,开拓国际高端市场根本无从谈起。

2018,工程总承包到底怎么推?

2017年12月,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工程总承包即将进入发展新阶段。2017年是我国工程总承包事业进入高速发展期的起步年,有关工程总承包的地方政策文件开始出现大幅增长。据统计,2017年新增省级工程总承包政策文件共计39件,远超2016年的8件。

2016年、2017年工程总承包省级政策文件出台数量表

(注:关于文件统计口径的说明:本文旨在观察我国省级地方出台的政策文件,未收录中央部委文件,此外,地方上也存在大量仅为各地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试点名录、工作计划与安排等实际并不深入涉及“工程总承包法律政策”的文件,故而均未加以统计在内。)

2018年,工程总承包业务如何开展?

本文对2017年各地出台或对外征求意见的工程总承包政策进行了梳理,以供参考。

1.工程总承包在哪一阶段可以发包?

实践中对于此问题,总体来说是较为统一的。目前,部分地区明确提出建设单位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等三个阶段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

代表省份:北京、浙江、湖北、河南、广东、安徽、吉林。

未涉及的省份:甘肃、贵州、河北、江苏、辽宁、江西、山东、山西、陕西、四川、云南、海南、内蒙古、宁夏(送审稿)。

此外,还存在部分省份有比较具体而特殊的规定:

上海:

2016年出台的《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规定:

(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二)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但2017年上海市《关于促进本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则指出:“建设单位可在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福建: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自行决定在可研批复或者初步设计审批后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

湖南:

建设单位在工程总承包前应组织设计企业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并将初步设计文件报相关部门审查,取得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当先取得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批复文件。政府投资项目,应根据初步设计文件(或方案设计文件)编制工程概算,报发改、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工程总承包。

天津:

项目依法履行审批制的,应在初步设计文件或总体设计文件获得批准后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

广西:

除有特殊工期要求的项目及部分重点项目外,工程总承包项目宜从方案设计批复后或初步设计批复后再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做好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自行或者委托设计咨询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深入研究,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在项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确定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不同省份规定比例图

2.前期设计服务企业是否可以参加工程总承包?

明确规定允许的省份:浙江、湖北、吉林(征求意见稿)、广东(征求意见稿)、广西(征求意见稿)、湖南。

明确规定不可以的省份:北京、上海。

未涉及的省份:江西、山东、辽宁、四川、福建、甘肃、贵州、海南、河北、江苏、山西、陕西、天津、云南、内蒙古、宁夏、河南、安徽。

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招标人公开发包前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的,发包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不同省份规定比例图

3.工程总承包单位有怎样的资质要求?

目前,明确允许单一资质工程总承包商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省份:广西、广东、湖北、湖南、吉林、上海、浙江。

明确要求需同时具备设计、施工资质的省份:北京(装配式建筑领域)、天津(但不禁止单一资质组成联合体)。

未涉及的省份:浙江、四川、甘肃、贵州、海南、河北、江苏、江西、辽宁、山东、山西、陕西、云南、宁夏、河南。

注:福建、内蒙古虽然没有在文件中对于此问题进行明确阐述,但考虑到上述地区存在对于分包的规定,可以认为是允许单一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商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此外,由于北京要求承接装配式建筑的工程总承包商需同时拥有设计与施工资质,天津则将此规定适用于整个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中,但实践中此类单位极少存在。故而,北京、天津地区应当注重联合体的适用。

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仅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除外)或者施工总承包资质。

4.是否允许联合体承包?

目前,明确允许的省份有:上海、辽宁、湖北、天津、北京、广东(禁止强制组成联合体)、河北(在招标文件中供选择应当理解为允许)。

而明确予以禁止的则有:吉林、广西(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观点)。

未涉及的省份:江西、四川、浙江、福建、甘肃、贵州、海南、湖南、江苏、河南、山东、山西、陕西、云南、浙江、内蒙古、宁夏。

注:湖北虽然在2017年并未出台实质性文件,但是在2016年《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鄂建〔2016〕9号)中指出:“鼓励设计、施工以及材料、设备企业组建联合体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发包过程中,可优先选择联合体单位。”

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虽未明确涉及此问题,但是鉴于其第二十三条(禁止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转包)中规定:“采用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既不按照其资质实施设计或者施工业务,也不对工程实施组织管理,且向联合体其他成员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故应当认为,住建部征求意见稿未禁止联合体承包。

5.如何约定工程总承包的计价方式?

目前,绝大多数省份均规定宜采取或主要采取固定总价合同,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浙江和上海规定工程总承包合同宜采用总价包干的固定总价合同形式。

江苏和江西虽未直接规定,但从政策文件反映出强调固定总价模式。

广东规定一般应采用固定总价方式进行,根据项目特点也可采用固定单价、成本加酬金或概算总额承包的方式进行。

广西规定主要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两种发包方式,暂不建议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总承包发包方式。

吉林、湖北和湖南规定宜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成本加酬金合同。

而未明确涉及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方式的省份则为:四川、福建、北京、甘肃、海南、河北、辽宁、山东、山西、陕西、云南、内蒙古、宁夏、贵州、天津、安徽、河南。

此外,广西同时也是国内对于项目结余分成进行详细规范的省份——如果满足“项目结余分成”条件,则按“项目结余分成”条款进行分成(湖南也指出了给予奖励,但未像广西明确指出分成条件和比例)。

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采用了“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方式,并且指出,“除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外,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建筑业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适应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顶层设计要求,从传统单维度施工承包向集成式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转变,已是新形势下建筑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与国外成熟的EPC、DB等工程总承包实践相比,我国的工程总承包模式才刚刚起步。市场本身的成熟度、各方参与主体的理念等,都还存在一定的欠缺。我们相信,2018年的中国工程总承包市场将会在各方合力之下,更为健康有序地不断向前发展。

第三篇: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篇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工程,但不包括外墙幕墙工程、雨篷及钢结构工程、电梯工程、通风及空调工程、弱电工程、消防工程及精装修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年 月 日(以开工令为准)

交工日期:年 月 日(具备部分精装修队伍进场条件),月 日完成所承包范围的所有分项工程。

四、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要求: 合 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暂定人民币 仟 佰万元(以工程结算为准)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约定自双方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鉴证意见:

经办人:

鉴证机关:

年 月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篇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同意将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为了加强管理,健全经济责任制,经双方商定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建设单位:

二、工程名称:

三、工程内容:

四、工程地点:

五、工程总造价:

第二条 工程质量

以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进行施工,严格执行甲方有关质量检验的管理规定,确保工程达到国家验收标准的合格标准。

第三条 工程工期

本工程总工期为: 。由于乙方原因不按合同工期竣工,承担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责任。(具体开工见开工报告)

第四条 材料供应

一、本工程所需材料按与业主签订的合同约定。

二、无论是何种采购材料,建设单位、联合双方都有权对材料机械审验,不合格产品不得进场,并符合环保要求。乙方均应按照甲方Q/WJY-B-13-02物质采购控制程序对材料供应商进行评价、选择和管理,建立材料供应商动态信息台账。

第五条 机械及料具的投入方式

一、进场施工所需的大中型设备及工程用的小型工具等全部由乙方按市场规律租赁使用。

二、乙方严格执行甲方Q-E-OHS/WJY-GD-02-03施工机械设备租赁管理规定,对设备供应商信资能力及设备各项性能进行严格检验,经甲方工程项目管理部审批同意后方可签订设备租赁合同。

第六条 结算与付款方式

一、结算方式:按甲方与建设单位合同书执行

二、付款方式:按甲方与建设单位合同书执行

三、乙方按工程结算总价的向甲方承担管理费用(不含税金),同时必须按照国家、地方税费政策依法纳税。

四、以上付款时间以甲方收取建设单位工程款的实际到账时间为准,24小时内付款。

五、以上付款时扣减乙方应向甲方上交的管理费用、工资费用。

第七条 工程保证金

为确保合同履约,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工程履约保证金 万元(或者用价值相等的财产作抵押)。工程保证金属于履约性质,不计利息。工程保证金的返还,在工程完工备案后,乙方无违约现象,且无拖欠材料款和民工工资情况下,分阶段返还;若有违约,按违约处罚后的余款返还。如工程质量或工期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目标,除按本合同处罚外,工程保证金概不退还。

第八条 工程保修

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完成本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承担保修责任。为确保工程及时保修,维护甲方形象和信誉,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若工程尾款和主合同保修金全部收回,公司可以暂扣保修金100000元作为本工程维修基金,在乙方延迟或拒绝承担保修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在不征求乙方意见的前提下动用保修金维修,费用如实从乙方保修金中扣除,超额部分亦由乙方承担。保修期按国家和建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保修费用在保修期满后如实返还)。

第九条 工程管理

一、乙方进场时临时设施、围墙、门楼、现场标牌、标识、工作牌等严格按照甲方CI设计执行。若未按规定执行又不整改的甲方将强制实施,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并罚款 10000 元。

二、甲方委派管理人员参入该工程的管理工作,对施工全过程实施监督和控制。乙方承担工资费用 元,按月上缴甲方或在工程款中如实扣除。

第十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负责对外协调与建设单位及工程有关单位的工作联系。

2、甲方根据武建一公司颁布的各项管理规定及文件要求,每季度对工程进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贯标大检查。

3、对乙方违反施工操作及验收规范的行为,甲方有权给予制止。甲方提出问题纠正方案后,乙方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给予相应的罚款或要求乙方停工整改,其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对严重违规的责任,甲方中途有权终止该承包合同书,没收履约保证金,追究其责任。

4、对乙方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和责任,甲方中途有权终止联合承包合同书,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和经济处罚。

二、乙方责任:

1、甲方与建设单位所签合同以及相关协议、文件中对甲方约束条款,对乙方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且无法修复,乙方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外,还应返还已经收取的工程款。并承担建设单位对甲方的一切经济处罚。

2、乙方在与甲方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必须以项目部的名义与具有劳务资质的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按建管部门和劳动部门的要求,乙方必须依法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劳动合同中必须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岗位)、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的约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特种行业的劳动者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否则,如被有关部门查处,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3、服从甲方的指挥,保质、保量、保安全,按时或提前完成施工任务。若延误工期,质量安全等方面达不到合同标准,而受罚款的金额应以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合同中的有关处罚条款等同对待;若提前完工交验,质量安全达到合同目标,受奖条件也应以甲方与建设方的合同条款执行。

4、根据合同约定该工程应注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确保施工现场达到文明施工 优良 的标准,安全生产达到优良标准。

5、乙方应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保障和满足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若因乙方资金投入不足等原因造成的事故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签订本合同时签订安全协议。

6、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贯彻GB/T19001-XX;GB/T24001-XX;GB/T28001-XX三位一体管理标准所列出的各项要求,并负责提供所需的一切资料。

7、乙方承担完成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三项指标所需验评申报费、检查招待

费、奖杯(牌)制作费、登报宣传费等费用。

8、乙方不得转包其承包的工程,否则甲方随时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一切损失。

9、无论何种原因,当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乙方应立即撤离现场,并协助甲方处理善后事宜,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10、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或甲方之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满足建设单位的全部合理要求。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一、遵守甲方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环境管理方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接受甲方有关部门对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并做好持续改进工作。

二、本工程工程款必须进入甲方专用账户,若违反此规定每次罚款 伍万元 ,责任人放弃所有权利。

三、甲方与建设单位的合同及相关协议、乙方的承诺书、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并作为附件存档。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一经双方同意签字盖章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调解,调解不成,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失效

本合同一式伍分,其中甲方肆份,乙方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到合同期满(或规定的分包工程全部完工,2一切款项后)自动失效。

篇三: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发包商(以下简称甲方): 洛阳励精实业有限公司 承包方(一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在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的基础上,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施工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偃师市帝都·江南社区

工程地点: 偃师市岳滩镇

工程内容:土建、水电安装等以施工图为准

建筑面积: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二、 范围、方式

1、 承包范围:除消防、电梯等专业工程分包外,乙方全部包建 筑安装施工图纸所有施工内容。

2、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3、 商品砼由甲方提供,不高于市场价,钢筋及防水材料的厂家 品牌必须符合国家要求的标准。

三、 定额执行与工程计价

1、

执行定额:《河南省建设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XX版定

额。及其配套的综合解释和补充定额。材料按当地有关部门公布的同期《材料信息指导价》按时调整。

2、 合同价款:人民币暂定: 。小写:。 进场后以预算价格为准,本工程竣工后据实结算。

3、乙方向甲方优惠 5个点 。

四、工程款支付方式

1、双方协商暂按预算价来确定合同价款并作为付款依据,最终以结算为准。

2、此次工程无预付款,由乙方垫资施工至±0,上多层封顶小高层12层为一个结点,高层±0至十一层为一个结点,付已干工程的80%,工程达到验收标准时,付至工程总价的90%,验收后45日内付至工程总价的95%,余5%为质量保修金,从验收之日起二年之内不出现质量问题,3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工程决算:乙方提供结算书,包括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甲方在接到乙方结算书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结算,并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5%。

五、材料设备采购

乙方依据图纸设计采购材料,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所有材料需标明产品质量,并经验收后方可使用。

六、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必须按施工图严格组织施工,保证质量并履行合同。

2、各种检测费均由乙方承担。保险由乙方承担。

3、麦收、秋收两季保证施工正常进行。不得停工。

4、乙方在施工期间所造成的质量、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若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无法使用等,乙方应赔偿甲方直接和间接损失,其款可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

七、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开工前,甲方完成“三通一平”。

2、图纸变更时,甲方提前通知乙方,工程设计变更所作签证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报告后7日内给予确认。

3、建设中所需的一切施工手续均由甲方办理完善,乙方不负担建设手续的任何费用及责任,(涉及到乙方的均由乙方付款)

4、施工中甲方负责协调工地的周边关系,如因建设手续及周边关系造成停工、其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5、施工中如果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造成乙方的停工和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八、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九、合同签订:

1、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及工程相关手续一套。

2、乙方施工队伍签订合同施工合同后,向甲方交纳保证金 陆佰万元整 (600,)。保证金随着工程进度按比例分批退还,进场至±0退 200 万元保证金,主体施工至总工程量的 %,退还 200万元 保证金,主体施工至主体封顶退还剩余 200 万元

保证金。

十,其他约定

1,、双方应信守承诺,友好合作。未约定部分均执行国家合同通用条款及相关法规。

2、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在本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此协议一式六份甲 、乙双方各三份,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第四篇:建筑工程施工 总承包合同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工程名称: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人(乙方):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就 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相关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 程 量:

4.合同价款: 第二条、施工承包方式及范围

1.承包方式:工程施工总承包(包工包料)。

2.承包范围:

第三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开工、竣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开工日期自乙方正式施工之日

起开始计算。

乙方应严格按照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对以下因素造成的竣工日期或施工节点延误,经甲方代表及监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不可抗力;

2.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累计超过8小时(以现场签证为准);

4.甲方提供的工程资料与现场实际不符而引起的工程返工、停工、缓建;

5.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项; 6.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7.因甲方手续原因导致的中途停工、缓建、停建或导致相关部门处罚影响施工进度;

8.因甲方对材料认质、认厂造成的工期延误。 9.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工程质量

(一)工程质量等级

1.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发包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2.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

条件。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因发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发包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二)质量标准

1.承包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2.承包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_98%_。

3.凡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承包方应在发包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发包方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由发包方承担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

(三)质量监督

本工程的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站负责,双方均应接受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合同计价方式

1. 计算依据:乙方按照施工范围内(施工依据为:甲方提供的且经 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变更,现场签证、工程洽商、技术核定量单、会议纪要、施工组织设计等)实际完成的

工程量,经甲方和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审定后,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并按下述计价方式进行预、决算。

2 .计价方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综合单价=总产值; 3.合同外用工单价、技工 元每工日;普工 元每工日。 4.分包工程部分,由甲方确定分包单位及合同内容,纳入乙方现场管理范围,乙方负责分包工程的预留预埋及施工资料归档工作。明确各方主体具体责任义务,

5.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政府部门颁布新的文件,则执行新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工程款支付

1.本合同无预付款,由乙方垫资施工,按乙方施工进度拨付工程款项。本项目工程款项以转帐方式按以下节点、比例及数额支付。

2.工程款支付方式:

3.甲方工程款项必须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否则乙方视甲方未支付该笔工程款,乙方有权停止履行合同条款。乙方指定银行账户资料由乙方另行书面通知甲方。

4. 乙方声明:乙方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管理人员等,若无乙方书面具体授权,不得以乙方、乙方项目部、乙方项目部工作人员名义向甲方或其他单位、个人借款、购货、租赁;或向甲方、

其他单位及个人作出保证、承诺、出具收条,否则乙方一律不予承认,其法律责任由行为者个人承担。

5. 乙方必须及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收到工程款后,应优先用于发放员工工资。至春节等必须支付民工工资的时点,如乙方资金确有困难,甲方可临时支付部分工程款用于发放员工工资。

6.每次付款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税务局认可的同等金额计税发票。

7. 本合同综合价格为固定价格不因市场的价格而增减。 第七条、材料采购与供应

1.图纸所含工程材料均由乙方采购, 其中钢材必须使用大型企业的产品。

2.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要求进行检验和试验及正确施工。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

第八条、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1负责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工作,向乙方出示承建该项目的相关手续,向乙方提供复印件一份。

1.2 负责确认水准点、坐标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由甲方、监理工程师、乙方三方现场共同核实交验,及时向乙方提供工程地质资料及地下管线资料。

1.3 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纸二套,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乙方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1.4 按合同条款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项。 1.5监督乙方施工工程的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1.6 根据工程管理实际情况,提出乙方项目部管理人员构成建议和相关管理要求。

1.7 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1.8 按本协议要求进行工程决算。

1.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1.10协调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系。 2.乙方权利义务

2.1 服从甲方施工现场场地的分配调度,严格服从监理单位的施工管理,遵守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2.2 做好施工现场各项布臵。

2.3 开工前向甲方提交有效的施工组织设计。 2.4 负责整理图纸会审的资料。

2.5 组建现场项目部,负责组织现场施工、协调分包队伍及其他有关事宜。

2.6 积极配合甲方和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隐蔽工程质量检查最晚应提前一天通知质监站、甲方、监理单位有关人员。

2.7 确保施工现场整洁有序,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并做

好环境保护和扬尘控制工作。严防各类伤亡事故,如因乙方责任发生伤亡事故,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2.8 做好本工程的安全保卫和已完工程未交付甲方前的成品保护工作。

第九条、图纸及设计变更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审核完整、加盖审图章的施工图纸3套。

2.图纸保密要求: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本工程图纸提供给第三方或用于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其他任何用途。

3.设计变更:乙方应遵循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施工,否则必须经原设计和审查部门批准并经甲方认定。

第十条、工程变更、洽商、签证办理及相关业务结算 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变更、洽商、签证,按以下办法处理。 1.工程变更

1.1工程变更,由设计单位或甲方项目部以工程技术通知单形式出具。

1.2本工程所发生的变更必须经甲方审核、备案后方能发放执行并作为结算依据。

2、工程洽商

2.1工程洽商,由提议方填写工程洽商审批单进行审批。 2.2乙方应认真阅读施工图纸,并就图纸中出现的问题在施工前7天内向甲方提交工程洽商。否则造成的工期延期及停工补偿申

请甲方将不予批准,均由乙方承担。

2.3由乙方提出的洽商,由乙方起草后交甲方现场技术负责人办理。

2.4甲方项目经理负责工程洽商审核。

2.5本工程所发生的洽商必须经甲方审核、备案后方能发放执行并作为结算依据。

3.签证 3.1签证,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变更引起的拆除及返工、承包范围以外施工等需要在发生当时确定工程量、用工工日、机械台班使用量及结算方式的事项认证,均按签证方式进行审批。

3.2工程洽商、签证涉及到的零用工单价执行当地市场价格。 3.3签证发生时,乙方必须立即通知甲方项目经理、现场预算代表、监理工程师到现场落实签证情况并记录。完成现场签证内容后,甲方施工代表、现场预算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对签证内容给予验收,并在7日内完成签证单的审批程序并双方备案。如属隐蔽工程,必须在其覆盖之前办理确认。

4、甲方签证生效:项目经理负责工程的洽商、签证等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和签认。 单项签证涉及变更金额增加1000元(含)以上的,以甲方盖章为准,不盖章无效;1000元以下的不计入; 但1000元以下变更增加金额累计超过贰万元以上部分,直接费加税金据实计入结算。

5.乙方签认生效: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或项目部

专用章)。

6.以上变更、洽商、签证事项如有发生,乙方应按其内容实施完成。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7.工程结算

7.1 工程新发生的材料在使用前双方共同认价,作为结算依据。

7.2 每月20日前,甲方、乙方应就截止上月末已完工且手续完备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洽商,核清预算量并签字确认后办理补充合同,以此作为结算依据。

7.3 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乙方将本工程签署的所有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变更签证补充合同、等相关结算资料一式二份报甲方进行结算审核,甲方自接到完善的工程结算资料后两个月内审核完毕。

7.4 双方在决算中的分歧以工程预算管理部门的解释为准。 第十一条 安全施工与检查

1.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意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

施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 安全防护

1.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第十三条 事故管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管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

1.环境保护责任: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规和规章和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2.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3.承包方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臵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1 甲方工程款支付违约:乙方施工至本协议约定的付款节点,甲方不能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应付工程款项,每延期一天按应付工程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误工损失。在此情况下,甲方应无条件为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1.2 因项目手续不符合当地政府的要求导致工程停工,甲方承担乙方的经济损失。

1.3因甲方原因致使合同终止,甲方应支付乙方已完成工程量100%的工程款,并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1.4因甲方原因,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甲方在一个月内结算完毕并支付乙方已完工程量的100%的工程款,并赔偿乙方的相应损失。

2. 乙方违约责任:

2.1工期违约责任: 因乙方原因,工期每逾期一天(包括节点工期),乙方向甲方支付本节点延期工程总价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节点工期延期,乙方在下一节点赶回工期,则甲方退还乙方上一节点延期违约金)。

2.2工程质量标准违约责任:若由于乙方责任使工程质量没有达到验收合格要求的,乙方必须返工整改至合格为止,由此造成的所有费用及工期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3 因乙方原因解除本合同,甲方在扣除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额度后, 支付乙方剩余工程款项。

3. 双方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擅自解除本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工程总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同时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验收

1.隐蔽工程中间验收:对于隐蔽工程,乙方应提前一天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2.双方约定,中间验收分为基础验收、主体验收。

3.竣工验收:工程具备工程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收到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提出的修改意见,乙方应按要求进行修改,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争议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当协商不成时,通过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八条、合同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甲方支付工程款完毕后,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至此,除有关保修条款及质量保证金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保证金支付完毕后,保修条款终止。

第二十条、其他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 ,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与本合同条款有变更修改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本合同正本壹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乙 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篇: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1.一般规定 1.1定义

本合同下文所列词语及文字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均需按下文所赋定义解释: 1.1.1 合同

1.1.1.1“合同”指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雇主要求、投标文件、合同附件及合同协议书中所列的其他文件。

1.1.1.2“雇主要求”指合同中包括的对工程目标、工程范围、工程设计、技术标准、进度安排、支付计划等方面的说明,以及依合同对其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

1.1.1.3“承包人建议”指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工程设计和(或)施工基于发包人的要求,或承包人基于有利于工程的竣工和(或)工程价值提高而向发包人提交的书面建议。 1.1.1.4“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依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1.2 各方和人员

1.1.2.1“发包人(雇主)”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及其继承人或经许可的受让人。

1.1.2.2“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承包人的当事人及其继承人或经发包人许可的受让人。

1.1.2.3“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在合同中指明的人员,或由发包人根据第2.3款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如没有,发包人代表即为工程监理人。

1.1.2.4“承包人代表(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在合同中指明的人员,或由承包人根据第3.2款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1.1.2.5“发包人人员”指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和发包人代表的所有雇员,以及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指定的任何其他人员。

1.1.2.6“承包人人员”指承包人代表、承包人和承包人代表在工程现场聘用的所有人员(包括承包人和其分包商的任何雇员),以及承包人或承包人代表指定的其他人员。

1.1.2.7“分包商”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包括其继承人或经承包人许可的受让人。

1.1.2.8“其他承包人”指除承包人(包括其分包商)之外为发包人所雇用的,为工程某一部分提供服务的当事人。

1.1.2.9“第三人”指除本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之外的其他当事人,除非相关条款特别指明,否则第三人不包括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或经发包人聘请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其他人;也不包括承包人的分包商或其代理人,或经发包人同意,受承包人聘用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当事人。 1.1.2.10“工程监理人”指本合同中的设计监理人或施工监理人。

1.1.2.11“设计监理人”指具有与本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级别,并由发包人委托其对承包人承担的设计工作进度和设计成果质量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1.2.12“施工监理人”指具有与本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级别,并由发包人委托其负责对本工程施工阶段和(或)质量保修阶段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1.3日期、期限、试验和竣工

1.1.3.1“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规定,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开始日期。

1.1.3.2“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规定,由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含各种竣工试验、试运转)的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3“竣工试验”指依合同中规定,工程或单项工程(视情况而定)在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前,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试验。

1.1.3.4“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单项工程(视情况而定)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有),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3.5“接收证书”指发包人在工程接收过程中向承包人颁发的,以证明工程已交接的书面证书。

1.1.3.6“竣工资料”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后交付给发包人的完整的资料(包括竣工图纸)。

1.1.3.7“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组织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并由承包人指导进行工程的竣工试验(如有)。

1.1.3.8“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组织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并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如有)。 1.1.3.9“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如有)。

1.1.3.10“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3.11“质量保修责任期”指承包人依专用条款约定对已竣工工程或单项工程(视情况而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期间。

1.1.3.12“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 l.1.4 款项与支付

1.1.4.1“合同价格”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列明的合同总价款,是承包人完成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如有)、试运行考核(如有)和工程质量保修服务等工作的全部价款。 1.1.4.2“费用”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和工程施工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用及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1.1.4.3“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1.1.4.4“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

1.1.4.5“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4.6“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金额、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包括设计和施工的进度款。

1.1.4.7“质保金”指发包人依专用条款扣留的一定数量的合同价格。 1.1.5 工程、资料和设备

1.1.5.1“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进行设计和施工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5.2“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但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

1.1.5.3“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

1.1.5.4“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 1.1.5.5“施工设备”指为承包人所有的且不构成工程一部分的,为承包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所有仪器、机械、车辆和其他物品。但施工设备不包括临时工程、发包人设备(如有)、以及构成或计划构成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或)其他任何物品。 1.1.6 其他定义

1.1.6.1“方案设计”(如有)指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方案设计文件,以及发包人和设计监理人对该方案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1.1.6.2“初步设计”(如有)指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以及发包人、设计监理人和(或)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1.1.6.3“施工图设计”指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发包人、设计监理人和(或)政府有关部门对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1.1.6.4“履约担保”指承包人在开工前依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发包人提交的担保。 1.1.6.5“现场”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6.6“变更”指发包人书面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雇主要求或工程的任何改变。 1.1.6.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6.8“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恰当履行合同义务所须承担的责任。 1.1.6.9“不能预见”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日期前不能合理预见。 1.1.6.10“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6.11“承包人文件”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给发包人的所有图纸、手册以及其他技术性文件。如果发包人要求,包括该类文件的电子版。

1.1.6.12“适用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工程或服务有关的省、市地方法规及有关政府部门颁布的政策、规定、命令等所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效并对工程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文件。除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所提到的法律应包括在本合同生效日后对原有法律所作的任何修订以及颁布的新法律。 1.2 解释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采用下列解释规则:

1.2.1本合同所提到的条、节、款、项和附件(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指本合同的条、节、款、项和附件。

1.2.2本合同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的方便,不构成对本合同的解释。

1.2.3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次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应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

1.2.4本合同中所提到的本合同或其它任何合同或协议包括按该文件中所规定的方式修订、修改、补充、更换、更新、扩充或取代后的该等合同或协议,不顾及当事人身份的变化。 1.2.5“包括”一词不具有限制性含义。 1.3 通信交流

根据本合同给予或颁发的批准、证明、同意、确定、通知和请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应通过专人交付、邮寄传送或以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至专用条款注明的地址。

如以专人递交方式发送,则应以接收人或其指定人员签署回单的时间作为送达时间。如以邮寄方式发送,则应以邮寄单位的回执载明时间作为送达时间。如以电子传输方式发送,则应以双方商定的时间作为送达时间。

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讯信息应按新址发送。

通信交流应使用本合同第1.10款【适用法律和合同语言】中约定的合同语言。 1.4 权益转让

除非经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否则,任一方都不应将合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合同中规定的或根据合同所具有的任何利益或权益转让他人。但任一方:

(1)在另一方完全自主决定的情况下,事先征得其同意后,可以将全部或部分转让; (2)可以作为以银行或金融机构为受款人的担保,转让其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到期或将到期应得款项的权利。 1.5 许可和批准

1.5.1发包人应从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方依法取得所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应以发包人名义取得的各种许可、批准和(或)许可证。在发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尽最大努力协助发包人及时从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方获得上述的许可、批准和(或)许可证。

1.5.2承包人应负责取得除应由发包人负责取得的批文及许可以外的、为实施工程所必须的所有其他许可、批准和(或)许可证。 1.6 标准和规范

1.6.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工程所在地标准规范和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6.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6.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6.4 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6.5 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设计、实施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 1.7 补充和修改 合同的补充和修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方为有效。此书面补充和修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 遵守法律

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均应遵守适用法律。 1.9 不放弃权利 双方理解并同意,任何一方延迟、放弃或遗漏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任何权利,不应被解释为该方对该等权利的放弃,也不应被解释为该方对其日后产生或享有的权利的放弃。

1.10 适用法律和合同语言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进行解释。

本合同以中文简体语言书写,并依中文语言习惯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中文简体语言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1.11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应遵守本合同第19条【保密】的规定。 1.12 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如果承包人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则应该共同履行本合同中的承包人的合同义务:

(1)这些单位应被认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2)承包人应将每个单位在履行合同中的具体义务及每个单位的负责人通知发包人; (3)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改变其组成和每个单位的具体义务。

2 发包人

2.1 工程现场进入权

发包人应负责工程现场的征用、借用、拆迁、补偿及复耕安排,并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进入和占用工程现场各部分的权利。

如果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没有规定上述时间,发包人应依进度计划中的进场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入和占用工程现场各部分的权利。此项进入权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所独享。

如果因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上述工程现场进入和占用权利,而使承包人遭受工期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代表发出通知,且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2款【承包人索赔】约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但如果发包人未能依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前述工程现场的进入和占用权利是因承包人的任何错误或延误造成的,则承包人无权获得竣工日期的延长和(或)费用的增加。 2.2 资金安排 发包人应以合理的方式向承包人说明工程的资金安排情况,并确认该项资金安排可以保证本合同项下的款项支付。如果发包人拟对其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其变更的详细的情节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应按第15.3款【进度付款】的约定方式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2.3 发包人代表

如有发包人代表,应遵守本款之规定。

发包人应委派一名代表履行发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享有发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代表应是唯一经授权代表发包人的人。发包人应将其委派的发包人代表人选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发包人代表应常驻工程现场。如果发包人代表需离开工程现场,则其必须指定一名全权代表代行其职责,并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代表。 在本合同工期及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包人可在书面通知承包人后随时更换原发包人代表,对新发包人代表的任命在发包人的委任通知到达承包人代表后正式生效。 2.4 指示 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为承包人根据合同履行义务所需要的指示。每项指示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说明承包人须履行的有关义务,以及规定这些义务的合同条款。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则应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约定办理。

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或根据本条受托相应权利的其他发包人人员的指示。 2.5 发包人供应的设备和材料

发包人应负责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所列为发包人负责采购的设备和材料,并及时运至工程现场或合同专用条款所指定的地点。发包人应对其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及交货时间负责。

如果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和材料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延误,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或)招致费用增加均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2款【承包人索赔】的约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2.6 协调

3 承包人 3.1 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依合同规定负责全面完成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试、缺陷修补等工作。承包人并应负责按本合同规定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全部或其部分、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试验,并保证其设计及施工能满足合同规定的预期目标。

承包人应进行并提供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但为保证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且可从合同中合理推断为工程正常实施或工程达到合同规定功能所必需的工作和(或)材料,如同合同明确规定该工作和(或)材料一样。

如果本合同服务范围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已由承包人在合同正式生效之前提供,则此该类已竣工作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即应视为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承包人应按本合同对该前期己竣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享有相应的权利,该类已竣工作的费用已纳入本合同价格中。

无论发包人代表是否给予批准或同意,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3.2 承包人人员 3.2.1 承包人代表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要求指派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经验、并熟悉工程建设过程的合格人员作为承包人代表,该人员应具有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权力。承包人代表以承包人的名义履行本合同,是承包人履行本合同项下服务的唯一授权代表。

承包人代表可在本合同范围内将其所享有的职权授予任何胜任的其他承包人人员,亦可随时撤销授权。任何授权或授权的撤销,应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代表签发的授权委托书或撤销授权的事先通知后生效。

如合同专用条款中未写明承包人代表的姓名,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按要求将其拟任命为承包人代表的人员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给发包人,此类任命须经发包人批准方可生效。如果发包人不批准承包人代表人选,承包人应提交其认为合适的其他人选供发包人批准。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应以任何理由撤换承包人代表。

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接受第2.4款【指示】约定的指示。 3.2.2 人员雇用

承包人应依法雇用其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员工。除非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承包人不应从发包人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员工。

承包人人员都应是在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撤换(或促使撤换)受雇于工程现场或工程的、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员,包括承包人代表:

(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 (2)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3)不遵守合同的主要规定;或

(4)坚持有损安全、健康或环境保护的行为。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撤换要求后应及时指派(或促使指派)合适的替代人员。 3.2.3 生活和办公设施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说明外,承包人应为所雇佣的员工提供和保持一切必要的生活和办公设施。承包人还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为发包人人员提供生活和办公设施。

承包人不应允许承包人人员中的任何人,在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建筑物和(或)构筑物内保留任何临时的居住场所。 3.2.4 人员和设备记录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说明工程现场各工种承包人人员的人数和各类施工设备数量的详细资料。上述资料应按发包人批准的格式,每月填报,直到承包人完成了接收证书上列明的全部扫尾工作为止。 3.2.5 治安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其所有人员(包括分包商人员)的治安管理,并负责处理其人员在工程现场范围内外所发生的治安事件。 3.3 转包、转让、分包 3.3.1 转包、转让

承包人应自行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及工作,不得转包予他人。 承包人不得非法将其在本合同下的部分或全部服务转让给他人。

3.3.2 分包商的选择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向合格的分包商分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服务,但不得将工程主体部分的服务对外分包。承包人在选择分包商时应对分包商的资质、信誉、报价及质量进行综合考虑。

无论本款其他任何规定,承包人拟雇佣的分包商均应取得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但承包人向合同中已被指定的分包商分包工程、工程劳务分包、材料采购分包除外。

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合同专用条款所列出的工程关键部分分包商(以下简称“主要分包商”)的资质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有权参加对主要分包商技术方面的选择确认过程,并可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发包人的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在主要分包商的分包合同签署后应及时将该分包合同(可不包括其中的价格条款)复印件提交发包人备存。

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如何规定,承包人应在分包商开始履行分包合同10天前将下列事项书面通知发包人:

(1)拟雇用的分包商,并附包括其相关经验的详细资料; (2)分包商承担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 3.3.3 指定的分包商

指定的分包商系指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商。如果承包人反对雇用指定的分包商,则应尽快向发包人发出通知,提出合理的反对意见,并附上详细的依据资料,对于承包人按照上述规定提出反对意见的分包商,承包人不应有任何雇佣义务。 3.3.4 分包商的行为 承包人应对任何分包商、和(或)其代理人、和(或)雇员的违约行为视为承包人自己的违约行为,并为之负全部责任。 3.3.5 对分包商的管理 承包人应对其分包商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其服务范围内的所有施工的方式、方法、技术、顺序和程序进行审查并与其他分包商工作相协调。发包人如发现分包商的工作有缺陷,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要求纠正该缺陷的书面通知。如果承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之内,对其分包商的任何有缺陷的工作未予以纠正或纠正不力,则发包人可以在向承包人发出另一书面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以后,在不危害其它可能的补救措施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补救该缺陷,发包人采取此类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支付。如果承包人在发包人提出有关支付要求后未予以支付,则发包人可从任何应付给承包人的到期款项中予以抵扣。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4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4天内,按照专用条款所附的格式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经发包人认可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担保。承包人应对严格履约(自费)取得履约担保,保证金额与币种应符合专用条款中的规定。承包人应确保履约担保在全部工程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时持续有效和可执行。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发包人仅在出现以下情况时方有权根据履约担保提出索赔: (1)承包人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延长至全部工程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时,这时发包人可以索赔履约担保的全部金额;

(2)承包人未能在双方商定或合同规定的日期后42天内,将其同意的或根据合同应付的款项支付给发包人;或

(3)承包人未在收到发包人要求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后42天内,纠正其违约行为;或 (4)发生第17.2款【发包人提前终止】的情形。

发包人应保障并保持承包人免受因发包人根据履约担保提出的超出其本无权索赔范围。 履约担保的金额可随单项工程的接收按比例减少。在最后一批/项单项工程接收后,履约担保应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后14天内全部退还承包人。 3.5 安全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进行安全文明施工,不得以任何对安全构成威胁或对公众构成非法干扰的方式履行本合同。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实施其服务范围内的安全、卫生、消防和环保方案,并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安全措施并提供一切合理的保护,以免因其履行本合同而给下述任何人员的人身健康或财产造成损坏、伤害或损失:

(1)承包人或分包商雇用的所有人员以及可能因此受影响的所有其他人员; (2)承包人或分包商照管、托管或控制的所有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材料和设备(无论这些材料和设备存放在工程现场之内还是之外);及

(3)其它位于工程现场或邻近工程现场的财产。

若发包人合理认为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将会构成安全危险、环境危险、工程现场附近地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危险,则其有权要求承包人停止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或要求承包人在自担费用和责任的情况下以其他合理的方式进行施工。

在工程现场发生任何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将事故详情通报发包人。并应按发包人可能提出的合理要求,保持记录,并写出有关人员健康、安全和财产损坏等情况的报告。 3.6 工程现场

3.6.1 现场检查

承包人应被视为己对工程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了充分而详尽的检查和调查,且已查明下述事项,并对所查明的结果感到满意:

(1)工程现场(包括地面及下层土壤)的形状和性质、气候和空气状况; (2)地下或涉及挖掘所需的工程;

(3)所有进入工程现场的通道及方式,包括该通道和进入方式的通行能力;及 (4)可能会影响合同价格的与工程现场有关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应对所取得现场资料的解释负责,并无权因此而调整合同价格或延长竣工期限。 3.6.2 现场进出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包人代表或其指定人员提供随时进出工程现场的通道,以使发包人、发包人代表或其指定人员能够检查、检验正在进行的服务或为工程提供必要的工作,并监督承包人和分包商遵守本合同的情况。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或其指定人员应遵守承包人制定的工程现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和办法。

3.6.3 现场清理

3.6.3.1 工作过程中的工程现场清理

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及时清理工程现场,或以其他适当的方式不使因履行服务而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废水和化学废品)、垃圾和(或)其他瓦砾在工程现场上堆积;清除所有不需要的障碍物、临时工程,并将工程建设不再需要的施工设备撤离工程现场。 3.6.3.2 接管后的工程现场清理

除非发包人同意,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从工程现场内清除所有废弃物、垃圾和其它瓦砾,使工程现场处于整齐、洁净及可用的状态。

承包人应在有关质量保修责任期满之日或之前,撤离所有非为发包人所有的工具、施工设备、机械和多余材料。所有的清理与处理工作都应依法进行。承包人应按照法律和本合同的要求管理、处理、储存、拆除、运走和处置承包人或分包商运到工程现场上的、或承包人(或其分包商)在工程现场施工活动中产生、使用或处理的有害物质。承包人如发现工程现场上有任何有害物质存在或有任何有害物质向工程现场上释放或从工程现场上释放出来时,应尽快处理该等情况,并应及时将此情况通知发包人。 3.7 施工设备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所有施工设备,承包人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而运到工程现场的所有施工设备均被视为仅供本合同所述的工程建设之用,承包人只有在工程不再需要此类施工设备后才能从工程现场将它们运走。无论本合同如何规定,承包人在将用于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设备撤离工程现场时应事先获得发包人的同意。 3.8 工程照管

承包人应从开工日期起承担照管工程和货物的全部职责,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但如果发包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对某单项工程和(或)分项工程颁发了接收证书,则对该单项工程和(或)分项工程的照管职责应相应的自接收证书颁发之日的下一日移交给发包人。

在照管职责按上述规定移交给发包人后,承包人仍应对在接收证书上注明的任何扫尾工作承担照管职责,直到该扫尾工作完成并移交发包人为止。

如果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由于发包人以外的任何原因,致使工程、货物或承包人文件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修正该项损失和损害,使工程、货物和承包人文件符合合同要求。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后由其采取的任何行动所造成的损失和损害负责。 3.9 协调与配合

承包人应对其根据本合同所采取的所有施工方式、方法、技术、顺序和程序负责,并对服务的各个部分加以协调和管理。承包人应防止在服务过程中发生任何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害。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降低第三人可能会对其服务造成的不利影响。

承包人应依据合同的规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为被雇用的在工程现场或其附近从事本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的下列人员进行工作提供适当的便利(包括提供使用施工设备、准备临时设施和做出进入工程现场的安排等):

(1)发包人人员;

(2)发包人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 (3)任何政府部门的人员。

但该等人员的工作不得阻碍或干扰承包人的正常工作。如果发包人的任何此类指示导致承包人增加的额外费用,达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不能合理预见的数额时,该指示应构成一项变更,则应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约定办理。

承包人应对其在工程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按照雇主要求中规定的范围协调自己与其他承包人的活动。

如果根据合同,发包人须按照承包人文件向承包人提供任何基础、结构、生产设备、或进入手段的占用权,承包人应按雇主要求中提出的时间和方式,向发包人提交此类文件。 3.10 税款及收费

承包人应支付,并应要求其分包商支付有关部门依法对承包人或其分包商及其雇员在履行本合同时所征收的所有税款及其他收费。

承包人应对除本合同第2.5款【发包人供应的设备和材料】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于本工程的任何设备、材料、装置或其他物品(包括包含在该设备、材料、装置或其他物品价值中的技术服务或劳务)的税收,包括进口税(如该设备、材料或装置或其他物品为进口物品)及其他税费承担支付责任。 3.11 毗邻的第三人设施

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在其履行服务期间保护所有公路、排水道、铁路、管道、设施和其他第三人的设施免受损害。如果该类第三人设施因承包人履行服务的不当行为遭到损坏或毁坏,则承包人应负责赔偿或自费予以重建、修理、修补、更换。

3.12 不可预见的困难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

(1)承包人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2)承包人应自行解决顺利完成工程将面对的困难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责任;如果承包人确是遇到了任何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都无法预见到的困难,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除非得到发包人书面认可的工期延长或费用增加,否则,工期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承包人未预见到的困难或费用而予以调整。 3.13 资料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获得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对其所获得的资料的准确性、全面性、充足性或适用性负责。 3.14 文物、古迹

承包人对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和文物、建筑结构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或物品应妥善保管,并负责防止其受损或被非法转移。

一旦发现上述物品,承包人代表应及时通知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可发出处理上述物品的指示。如果承包人由于执行发包人代表的指示而引起工期延误和(或)招致费用增加,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2款【承包人索赔】的约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4 工程监理 4.1 工程监理人

发包人可聘请工程监理人对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的工程设计和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和审核,并执行本合同中指明应由工程监理人履行的职责并签发各种决定、证明文件及指示,并可表示批准、同意、证明、确定、或类似行动。但工程监理人表示的批准、同意、证明、确定、或类似行动,并不免除承包人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发包人依本身需求和(或)考虑工程的客观情况,可分别聘请设计监理人和施工监理人。设计监理人和施工监理人可为同一法人。 4.2 总监工程师任命和权力委托

工程监理人依约应为本工程指派一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员为总监工程师。该总监工程师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若在专用条款中没有明确人选,工程监理人应在工程开工5日前或工程监理人开始履行职责5日前(取二者中时间早者),将总监工程师的人选及其他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在开工前5日将总监工程师人选及其他详细资料交承包人。

若因发包人没有依约定时间向承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和(或)招致费用增加,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2款【承包人索赔】的约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如果发包人拟替换总监工程师,发包人应在拟替换日期7天前通知承包人,告知拟替换的总监工程师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如果承包人通知发包人,对该人选提出合理的反对意见,并附有详细依据,发包人考查属实,可以不用该人替换总监工程师。

总监工程师应常驻现场。若需离开现场,总监工程师可向其他监理人员指派任务和委托权利,也可撤销此类指派或委托。其他监理人员可包括驻地监理工程师、和(或)任命为检验和(或)试验各项生产设备和(或)材料的独立检验人员。此类指派、委托或撤销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双方收到书面通知后生效。其他监理人人员应为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有能力履行这些任务和行使此项权利。

4.3 工程监理人的任务和权力

工程监理人可行使合同中规定、或必然隐含的应属于他的权力。如果要求工程监理人在行使规定权力前需取得发包人的批准,此类要求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除得到承包人同意外,发包人承诺不对工程监理人的权力加以进一步的限制。

每当工程监理人行使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时,则(为合同的目的)应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

除本条件中另有说明外:

(1)每当工程监理人履行或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或隐含的任务或权力时,应认为代表发包人执行;

(2)工程监理人无权解除任一方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3)工程监理人的任何批准、校核、证书、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为(包括未表示不批准),不应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包括对其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办事情的相关义务。 4.4 委托权力的执行和异议

依第4.2款【总监工程师任命和权力委托】的约定已被指派任务或委托权利的其他监理人员,只能在被授权或委托规定的范围内,对承包人发出指示。由委任权力的其他监理人按照委托做出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应与总监工程师做出的行动具有同样效力。但是:

(1)未对任何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提出否定意见不应构成批准,因而不应影响总监工程师拒收该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的权利;

(2)如果承包人对委托权力的其他监理人员的任何确定或指示提出质疑,承包人可将此事项提交总监工程师,总监工程师应尽快对该确定或指示加以确认、否定或更改。

5 设计 5.1 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强制性设计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深度等要求,在其合同约定的义务范围内,应安排专业设计人员完成工程各设计阶段的所有工作。

承包人如发现雇主需求有错误或矛盾或与工程现场有不符之处,应书面通知工程监理人,工程监理人应及时处理,并报发包人代表。本合同中各类图纸、设计文件,无论承包人完成和(或)发包人提供,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及承包人人员均不得在本合同目的之外使用或泄露相关信息。

承包人的设计应确保工程可在安全、稳定、经济状态下被使用,并使其各项功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最佳状态。 5.2 承包人完成的设计

由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提供的雇主需求和(或)相关设计阶段文件和图纸安排本工程的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根据专用条款约定的设计承包范围,依发包人提供的雇主需求和(或)其他设计文件和资料(如有),最终设计完成供施工阶段所用的施工图纸和编制完成相应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该图纸和文件必须经工程监理人审核通过方可使用。工程监理人应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审查意见形式回复,此书面审查通知书应清楚地表明工程监理人的同意或不同意。尚在审查阶段的图纸不得用于施工。

承包人应按照制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完成一切本合同所要求的所有图纸和设计文件。工程监理人应按照承包人的设计进度计划及时检查其设计工作进展及完成情况。

工程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审查后对因不符合合同约定地应及时退回。承包人应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更改,并重新提交工程监理人审核,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或)招致增加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如需修改其已提交工程监理人审查且尚处于审查之中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应以书面形式申请,并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附于申请之后提交工程监理人要求更换。

5.3 承包人保证

承包人应保证其依合同完成的所有的设计成果、编制的施工文件及其他工作,包括一切修改及变更,均应符合本合同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4 技术标准、规范 承包人应采用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技术标准或规范进行设计。如果国家与相关行业对项目某些设备或部件没有规定技术标准,则应采用工程设备供应商提供的标准进行设计。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要求时,应遵守专用条款的要求。

除非另有规定,合同中提到的上述标准或规范指合同生效时已公布并生效的版本。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上述版本有修改或有新的标准或规范生效,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并可提交遵守新标准或规范的建议书,经发包人同意后可按新的标准或规范执行。如果遵守新标准或规范将导致承包人服务的变更,则应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约定办理。

依据适用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 5.5 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编制并随时更新一套完整的工程施工“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准确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提交专用条款中约定份数的竣工文件给发包人。

此外,承包人应负责绘制并向业主提供工程的竣工图,表明整个工程实施完毕后的实际情况,并根据第20.1.2款的规定提交发包人审核。在承包人收到依专用条款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图前,不应认为工程已经按照第9.1款【单项工程或工程的接收】规定的接收要求竣工。

5.6 发包人建议

发包人有权依第5.7款【设计阶段审查】的结果对承包人的设计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承包人应合理考虑发包人提出的任何建议或意见。设计文件根据本款所作的任何修改或调整(无论是否根据发包人的建议或意见做出)均不免除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为便于发包人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承包人在完成本合同所述的任何一项或一部分设计工作后,应在随后的10日内将有关设计的依据、图纸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提交给发包人,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还应提供有关设计的计算书。 5.7 设计阶段审查

5.7.1 设计阶段审查及审查会议时间。本工程需审查的设计阶段和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审查会议费用和发包人上级单位(如有)及政府有关部门(如果有)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7.2 承包人根据5.6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阶段审查的设计文件,并符合行政法规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要求。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 5.7.3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根据5.7.2款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7.4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6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完整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和(或)发包人组织审查会议支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7.5 发包人有权在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审查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审查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和合同义务。

5.8 操作和维修手册(如有)

竣工试验开始之前,承包人应按照雇主要求编制操作和维修手册并提交发包人代表。该手册应足够详细地使发包人对工程进行操作、维护、拆卸、重新安装、调试和修理。在此类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发包人代表之前,不应认为工程已经按照第9.1款【单项工程或工程的接收】规定的接收要求竣工。 5.9 设计错误

因承包人原因,即使工程监理人对该设计文件审查后并表示同意,但对于设计文件中出现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承包人应自费修正。若此错误使设计进度延误和(或)工程出现问题,承包人仍需自费采取措施赶上和(或)修补工程。

6 设备和材料 6.1 采购与管理

6.1.1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和适用法律的规定负责采购构成工程的设备和材料,并负责办理进口设备和材料(如有)所需的相关手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时除外。承包人应保证其所采购的设备和材料满足工程性能指标和安全可靠运行的需要。 承包人应对其所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负责。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或材料与设计标准或本合同的相关规定不符时,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1.2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工程所需的所有设备和材料的包装、装货、运输、接收、卸货、存储和保护,并保障发包人免受困货物运输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设备或材料到达工程现场前15天通知发包人。承包人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到货期及到货顺序应满足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

6.1.3 承包人应要求为工程提供设备的所有供应商在其所供设备上贴上永久的耐磨性铭牌,以载明制造商的名称、设备型号、编号及其他所有适当的设计数据。

6.1.4 承包人应按照供应商的建议将长期和临时施工所要求的所有设备和材料存入仓库中或以其它方式提供安全、稳妥的存储。所有储存在工程现场外的设备和材料应:

(1)安全可靠地存放在仓库或发包人事先同意的其它合适场所;及 (2)贴上适当标签,标明为工程所用以与其它物品分开。

6.1.5 承包人应妥善保管、维护或保养其根据合同采购的所有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并在工程移交时一并移交发包人。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消耗了此类备品备件或专用工具,承包人应在移交时自费予以补足。

6.1.6 承包人应负责接卸发包人采购的设备和材料(如有),并会同发包人对其进行检查。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上述设备或材料有短少、缺陷或缺项,发包人应立即进行补救。

发包人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经双方检查合格后,视为已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应负责对此类该设备和材料进行照管和维护。承包人的检查、照管和维护义务,不应解除发包人对在检查中难以发现的任何短少、缺陷或缺项所负的责任。 6.2 监造和工厂检验

6.2.1 承包人应负责对其采购设备和材料进行监造,并向发包人提供与设备材料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其它有关文件和复印件。

6.2.2 承包人采购的所有设备和材料,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经检验或试验合格的设备和材料方可出厂发运。 承包人采购的所有设备和材料均应附有制造厂或生产厂出具的并经承包人签署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作为设备或材料到货时的质量证明文件。

6.2.3 发包人有权参与承包人组织的设备或材料的工厂检验及试验。发包人参与工厂检验及试验不免除承包人对设备或材料质量所应承担的责任。 6.3 现场检验 承包人在其采购的设备或材料到达现场后,应尽快现场检验,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设备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设备的数量、规格和质量,并向发包人提供检验结果和记录等有关文件。承包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发包人共同参与检验,发包人如不能及时参与检验,承包人可自行检验。 6.4 现场试验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对设备或材科进行现场试验。在进行现场试验前5天,承包人应将试验项目、时间和地点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提交试验计划。如果发包人未在承包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试验,除非发包人另有指示,承包人可自行进行试验,发包人应对试验的结果表示认可。

无论发包人是否参加现场试验,试验完成后,承包人均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经充分证实的试验报告,供发包人确认。

如果试验结果表明任何设备或材料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要求承包人拒收该设备或材料或对其缺陷进行修复。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上述通知后应重新采购设备或材料或对设备或材料的缺陷进行修复,并对重新采购或经修复的设备和材料进行现场试验。该试验应按与前一次试验相同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因重复试验导致发包人发生的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5 所有权

6.5.1 所有用于本合同项下服务并将构成工程一部分的设备和材料的所有权应在下列最早发生的时间转归发包人所有,并且该类所有权不应附带任何第三人的留置权、索赔、债权或任何其他担保物权或类似的权利要求:

(l)该部分设备或材料运至工程现场时;

(2)当根据本条件第15.8款【提前终止时的付款】的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相应的中止付款时。

6.5.2 尽管有前述规定,承包人在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按本合同规定移交发包人之前,仍应承担该类设备或材料遭受损失、损毁或损坏的风险。

6.5.3 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项下服务过程中所产生或发现的任何水、土壤、沙石、岩石、矿物、地下埋藏物均不属于承包人所有,除依法可以处置的以外,承包人对前述物品均不拥有任何权利或利益。

7 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1 提供基准坐标资料。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并按约定时间将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有义务与承包人在现场交验。发包人提供基准坐标的内容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因发包人提供基准坐标资料的延误,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2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7.2.2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后的20日内提出建议、要求和补充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义务。发包人未能在20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7.1.3 提供临时用水电等和节点铺设。发包人按7.2.4款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收费。发包人若无法提供的水电等,承包人应自行组织并将相应费用纳入报价。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和数量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4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

7.1.5 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7.2.6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

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顺延。

7.1.6 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则应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发包人给予合理批准。

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现场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7 承包人新发现的现场障碍。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7.2.8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新发现的现场障碍,承包人则应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约定提交施工变更申请,发包人给予合理批准。现场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8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7.8款约定提交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后20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

7.1.9 发包人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 7.2 承包人的义务

7.2.1 坐标复验和放线。承包人有义务在现场与发包人共同复验基准坐标资料(含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承包人有义务提出并纠正发包人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中的差错,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2.2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在施工开工15天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自费修改完善。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

(1)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进入工程现场延误,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4 临时用水电等。承包人在开工日期30天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前,并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水电等临时使用的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永久性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7.1.4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除非另有约定)。

因承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交上述资料,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2.5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承包人在工程开工20天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应在专用条款明确。

7.2.6 施工过程中须通知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临时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提前20天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有义务予以配合。

因承包人未能在20天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时要求的承包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2.7 提供现场障碍资料。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20天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对于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的现场障碍资料,承包人则应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应自费赶上。

7.2.8 新发现的现场障碍。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现场障碍,承包人则应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约定办理。

7.2.9 承包人有义务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周转材料及其他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

7.2.10 承包人有义务在施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工程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7.2.11 承包人有义务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他相关义务。 7.3 施工技术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

发包人对关键施工技术方法确认时,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承包人按第3.2.4款【人员和设备记录】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和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且其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和施工机具资源计划投入足够人力和施工设备,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和施工机具资源计划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和施工设备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5 质量与检验 7.5.1 质量与检验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工程监理人、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行业质量安全检查人员或发包人委派的第三人质量检查单位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2)发包人委托第三人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人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

(3)承包人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4) 承包人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更换不合格的设备、材料、部件,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5) 承包人的施工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有义务自费修复、返工、或更换、或重置,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工程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工程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人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按上述约定,经承包人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工程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人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7.5.3 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第7.5.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24小时内送交工程监理人签字,24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3日内,承包人发出视为工程监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 7.5.4 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工程监理人或第三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当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和)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视为一项变更,则应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约定办理。

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不予延长。 7.5.5 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7.5.3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和)使竣工日期延误,视为一项变更,则应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约定办理。

7.5.6 因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监理人的指示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6.2 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

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在验收合格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验收。

7.6.3 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在收到验收通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工程监理人认可。

7.6.4 再检验。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有权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要求重新检验,承包人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经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视为一项变更,则应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约定办理。 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7.7.1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根据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2 根据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当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第24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约定程序解决。 7.8 健康、安全、环境 7.8.1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

(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

(2)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内,承包人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收到该计划后15日内提出建议,并予以确认,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该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在承包人实施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视为一项变更,则应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约定办理。

(4)当事人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工作。

(5)当事人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卫生、安全和环保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

(6)承包人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6)当事人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健康、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对其分包人负责。

(8)承包人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工程总监的健康、安全、环境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 7.8.2 现场职业健康管理

(1)承包人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2)承包人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3)承包人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

(4)承包人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健康的隐患。

(6)承包人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 7.8.3 现场安全管理

(1)发包人、工程监理人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工程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如有)、和(或)试运行考核(如有)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工程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如有)、和(或)试运行考核(如有)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

(2)各方人员须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所造成的伤害、损坏和损失,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

(3)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

(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须向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

(6)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时(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

(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8.4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或(和)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承包人及时或定期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此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8.5 事故处理 (1) 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 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工程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3) 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调查认定的最终结果办理。 (4)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地方病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8 竣工试验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人的义务

(1) 在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须完成相应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2)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根据第7.6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

(3) 根据第 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须完成对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第5.8款【操作维修手册】。

(4) 竣工试验方案。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20日前,承包人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在10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试验方案进行修正。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负责实施。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方案包括:

1) 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2) 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

3) 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4) 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5) 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 6) 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 7) 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

8) 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 9) 其他

(5) 承包人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第5.4款【技术标准、规范】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完成竣工试验。

8.1.2 发包人的义务

(1) 发包人有义务按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提供电力、供水、动力及由发包人提供的消耗材料等。所提供的电力、供水、动力及相关消耗材料等须满足竣工试验对其品质、用量及时间的要求。

(2)发包人有义务提供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库存有的话)。其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款项;因合理耗损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免费提供。

(3)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竣工试验的服务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新委托的,视为一项变更,则应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约定办理。

(4)根据本款第(3)项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进行的设备、材料、部件的竣工试验,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进行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须符合第5.4款【技术标准、规范】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发包人对该部分的试验结果负责。

8.1.3 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承包人提供竣工试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竣工试验方案中约定的相关条件及竣工试验的验收。 8.2 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

8.2.1 根据第5.4款【技术标准、规范】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第8.1.1款第4项竣工试验方案的第5)子项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2.2 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第8.1.1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的试验条件进行检查落实后,双方人员在相关表格上签字。因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条件的延误,给承包人带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使关键路径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落实竣工试验条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承包人应自费赶上。 8.2.3 承包人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36小时前,向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发出通知,通知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加,试验合格后,双方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

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24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上签字,视为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紧后作业。

验收不合格的,在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指令的时间内由承包人修正并重新试验,并通知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重新验收。

8.2.4 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内容自行组织试验,试验结果视为经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认可并通过验收。

8.2.5 不论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有权责令重新试验。当重新试验不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当重新试验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的延长,视为一项变更,则应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约定办理。 8.2.6 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

(1) 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项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2) 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单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3) 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和时间,作为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8.3 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

8.3.1 承包人按第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并结合竣工试验的通电、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处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对发包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承包人自费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8.3.2 承包人对其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验的安全操作程序、场地环境、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

8.3.3 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规程、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教育,自费提供参加监督、检查人员的防护设施。

8.3.4 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人有义务按照指令进行整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自费赶上。 8.3.5 按第8.1.3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开展竣工试验的组织、协调和实施,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其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其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自费赶上。 8.4 延误的竣工试验

8.4.1 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承包人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

8.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误时,根据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

8.4.3 发包人组织的竣工试验。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进行某项竣工试验时,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10日内无正当理由,仍未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时,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试验的风险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4.4 发包人未能根据第8.1.2款【发包人的义务】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试验延误,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其合理费用,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相应顺延。

8.5 重新试验和验收

8.5.1 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可依据第8.1.1款第(5)项的约定重新进行此项试验,并按第8.2款【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5.2 不论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第8.1.1款第(5)项的约定进行此项竣工试验,并按第8.2款【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6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8.6.1 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1) 发包人未能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中的技术参数、时间及数量提供电力、动力、水等试验条件,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2) 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和竣工试验,导致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3) 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4) 因发包人的其他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8.6.2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验允许再进行,但再进行最多为两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相关费用及相关事项按下述约定处理。

(1)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自费修复。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

(2) 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包人可相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视为通过;

(3)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并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因此招致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使发包人增加的费用,有权根据第23.2款【发包人索赔】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5) 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或(和)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因此招致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且有权根据第23.2款【发包人索赔】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根据第16.2款【发包人提前终止】的约定,有权解除合同。

8.7 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

8.7.1 协商解决。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首先协商解决。

8.7.2 委托鉴定机构。经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一个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 (1)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2)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其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根据竣工试验计划的延误情况协商竣工日期延长。当双方对费用分担、竣工日期延长发生争议时,依据第23条【争议解决】的约定解决。

9 工程接收

9.1 单项工程或工程的接收

9.1.1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专用条款约定对单项工程或(和)工程进行接收。

(1) 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

(2) 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验收。 9.1.2 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除按第8.1.1款(1)至(3)项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需提交竣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2 接收证书

9.2.1 承包人在单项工程或(和)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接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证书。

单项工程的接收日期,以第8.2.6款第2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工程的接收日期,以第8.2.6款第3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9.2.2 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承包人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 9.3 接收工程的责任

9.3.1 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 )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 9.3.2 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责任。并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区域。

9.3.3 工程的投保责任。当合同约定施工期间的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将工程投保期限保持到第9.2.1款约定的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该日期之后的应投保方是发包人。 9.4 未能接收工程

9.4.1 不接收工程。当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证书申请后的15日内不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从第16日起,发包人根据第9.3款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9.4.2 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提交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证书申请的、或未能通过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

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令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将承担第9.3款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强令接收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后进行操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

10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遵守本条约定。 10.1 权力与义务 10.1.1 发包人的义务

(1) 发包人有权对第10.1.2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2) 发包人有义务组建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依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组织完成准备工作、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 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第10.1.2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未能接受此项建议,承包人有义务按原来的组织安排、指令、通知执行。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此项安排、或指令、或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 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 (5) 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包人立即执行。当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发出口头指令后12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再发出补充指令并送交项目经理。

(6) 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他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 承包人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派出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人派出的发包人代表及其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期间,离开现场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

(2)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本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编制竣工后试验方案。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后试验方案。方案包括:工程、单项工程及其相关部位的操作试验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经发包人审查并批准后实施。提交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在在专用条款约定。

(3) 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由。 (5)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以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的操作、工作及作业,承包人立即执行。承包人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对此,发包人在12小时内,将该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

发包人未能在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发出此项口头指令的补充通知时,承包人或承包人代表有权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须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当发包人代表未能在24小时内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视为已被发包人确认。

承包人因执行此项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

(6) 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册,因手册缺陷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包括其专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7)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和)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他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1 发包人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全部电力、水、燃料、动力、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他试验条件,并组织安排其管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和其他各项准备工作。

10.2.2 承包人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完成方案中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其他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由承包人完成的其他准备工作。

10.2.3 发包人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

10.2.4 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竣工后试验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条件或(和)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

10.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的15日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除外。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20日内,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日期内进行竣工后试验,自第21日开始、或自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开始日期后的第二日开始,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包括人工费、提供的设备、设施闲置费、管理费及其合理利润。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1 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行试验,达到合同约定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生产功能或(和)使用功能。

10.3.2 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一个岗位上的试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约定的其他内容。 10.3.3 试运行考核

(1) 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的,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

(2) 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的,承包人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部分的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

(3)根据相关行业对试运行考核周期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 (4)试运行考核通过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共同整理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发包人并根据第10.7款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

10.3.4 产品或(和)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期间的任何产品收益或服务收益,均属发包人所有。 10.4 竣工后试验的延误

10.4.1 根据第10.2.5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未能在发出竣工后试验通知后的90日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视为通过了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

10.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采取措施,尽快组织,配合发包人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发包人索赔】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4.3 按第10.3.3款试运行考核的约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10.3.3款第(3)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试运行考核周期时,试运行考核在中断或停止后的60天内重新开始,过此期限视为单项工程或(和)工程已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10.5 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

10.5.1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单项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自费修补其缺陷,并依据第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重新进行此项试验。 10.5.2 承包人根据第10.5.1款重新进行试验的约定,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人自费继续修补缺陷,并按第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再次进行此项试验。

10.5.3 承包人重新进行的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发包人索赔】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6 未能通过考核

因承包人原因使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功能时,按以下约定处理: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根据单项工程或(和)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书,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金额、或赔偿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了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根据单项工程或(和)工程试运行考核中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了相应赔偿金额,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 承包人对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提出自费调查、调整和修正并被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发包人为此提供方便。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按第10.6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

(3) 当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时,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能给承包人提供方便,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查、调整和修正,视为该项试运行考核已被通过。

10.7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1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和)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2 发包人根据第10.3款、第10.4款、第10.5.1款、第10.5.2款及第10.6款的约定对通过或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或(和)试运行考核的,按第10.7.1款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该证书中写明的试运行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为通过试运行考核的日期和时间。

10.8 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

因承包人的原因,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保函。但发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以外的连带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赔偿和索赔之中。不包括的连带合同:投产、使用后的市场销售合同、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签订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水、燃料等供应合同,以及运输合同等损失。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

11 工程竣工验收

11.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11.1.1 工程符合第9.1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已按第10.7款的约定颁发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并完成了第9.2.2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工程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依据第8.1.1款(1)、(2)、(3)项、第8.2款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第10.3.3款第(4)项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的基础上,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

11.1.2 发包人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的25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确认,承包人自费修改。25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或(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

11.1.3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第11.1.1款及第11.1.2款的约定办理。 11.2 竣工验收

11.2.1 组织竣工验收。根据第11.1.2款的约定,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确认后的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11.2.2 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根据第11.2.1款的约定,发包人在30日内未能组织竣工验收时,按照第14.12.1至第14.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在第11.2.1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在验收后的25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承包人自费修改。

11.2.3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第11.1.3款、第11.2.1款的约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

12 开工、延误和中止 12.1 开工日期

工程监理人应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日期的通知。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说明,开工日期应在合同生效日期后42天内。

承包人应自开工日期后,在合理可能情况下尽快开始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并按本合同确定的进度计划进行工程建设。 12.2 进度计划及进度报告

12.2.1 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3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承包人计划实施工程的工作顺序,包括工程各主要阶段的预期时间安排: (2)根据第20.l款确定的审核期限;

(3)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检验和试验的顺序和时间安排; (4)一份支持报告,内容包括: ①承包人在工程各主要阶段的实施中拟采用的方法的一般描述; ②各主要阶段配备的各级承包人人员和各类型施工设备的大概数量。

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进度计划后10天内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出其中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部分,否则,承包人即应按照该进度计划,并遵守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进行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并负责协调其分包商的进度表。

进度计划应根据服务的进展情况加以更新,并应酌情写入对延误的分析和加快进度的具体措施。当原定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或承包人的义务不相符时,承包人还应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及时将未来可能对工程施工造成不利影响或延误的事件或情况通知发包人。

12.2.2 承包人应保持并在每月5日前向发包人提供截止上月21日(“月进度报告截止日”)止有关工程建设的最新月进度表(包括关键路径进度表)(简称“工程进度表”)和反映本合同项下工程实际完成情况的月进度报告(简称“月进度报告”)。

月进度报告应写明以下内容:

(l)证明至月进度报告截止日止所有应付给分包商的款项均己付清;

(2)查明并评估在其所进行的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及拟改进的措施与方法; (3)详细叙述在月进度报告截止日之前已完成的工程进度及已提供的服务,以及按本合同应得到的款项和已实际获得支付的款项;

(4)材料和设备的交付情况及检验与验收结果;

(5)设备及工程的质量情况,如存在质量问题则应包括相应的改进措施及处理方法; (6)施工安全情况及重大事故的处理情况;

(7)所有由设备供应商签发的质量报告及工厂检验与监造情况;及 (8)发包人合理要求的其他资料。

12.2.3 任何时候,如果实际工程进度表明工程将不能在竣工日期内竣工,或该进度包(或将)落后于根据第12.2款的规定制订的现行进度计划,则除由于第12.4款中列举的原因造成的以外,发包人可指示承包人根据第12.2款的规定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及说明承包人为加快进度使工程在竣工日期内竣工,建议采取的修订方法的补充报告。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实施上述修订方法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增加的费用。如果修订方法的实施招致发包人发生额外费用,发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发包人索赔】的约定向提出索赔。 12.3 竣工日期

除非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否则,承包人应保证工程或单项工程在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竣工日期或之前达到第12条所述的竣工条件。 12.4 竣工日期的延长 如由于下列任何原因,致使竣工日期受到或将受到延误,承包人有权按照第23.2款【承包人索赔】的约定提出索赔:

(1)变更(已根据第14.3款的规定商定调整了竣工日期的除外);

(2)由发包人、发包人人员或其他承包人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或 (3)根据本条件,承包人有权获得延长期的其他原因。

发包人可对承包人据以要求延长竣工日期的原因进行调查,在发包人进行调查的同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协商确定克服或缩短实际或预期的延迟时间而应采取的步骤(如有)。承包人应努力执行双方同意的合理步骤,以克服或缩短所述的延期。

在考虑按本合同第14条进行任何范围变更后,发包人应在可行的最短时间内以合理理由确定对竣工日期应予以延长的期间(如有),以及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的修订(如有),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2.5 政府部门造成的延误

如果因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竣工日期发生延误,则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此类延误将视为本条件第12.4款(2)项所述的延误原因,承包人有权因此要求延长竣工日期:

(1)承包人己努力遵守了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所制订的制度和程序; (2)该政府部门的行为导致承包人的工作受到延误;

(3)本款(2)项所述的延误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无法合理预见的。 12.6 逾期竣工违约金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竣工日期内使工程或其任何部分达到竣工条件,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规定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最高限额。

除本合同明确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外,逾期竣工违约金应为承包人就其逾期竣工行为所需支付的唯一款项。 12.6 中止

发包人可在任何情况下在提前10日发出通知后指示承包人中止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的施工。在工程施工中止期间,承包人应承担中止部分工程的保护和保管责任。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上述指示后应立即中止相应部分工程的施工,但应继续完成未予中止的服务。 12.8 中止后果

12.8.1 如果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在上述第6.6款发出的指示,及执行下述第16.10款所述的复工,而遭受工期延误或额外费用支出,承包人有权依本合同第16.4款的规定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延长竣工日期,并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因此而引起的额外费用。

12.8.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要求延长竣工日期和(或)支付额外费用的通知后,应就此类事项与承包人进行协商。

12.8.3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发包人的中止指示是由于承包人违反本合同规定或其履行的义务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做出的,则承包人无权根据本合同提出延长竣工日期和支付额外费用的要求。

12.8.4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若承包人未能在收到中止通知后3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其希望索赔的通知,则承包人将无权获得任何中止费用的支付。 12.9 中止时对设备和材料的付款

在下列条件下,承包人有权得到尚末运到工程现场的生产设备和(或)材料的价款: (l)设备的生产或设备和(或)材料的交付被暂停达到30天以上;

(2)承包人已按发包人的指示,标明上述设备和(或)材料为发包人的财产。 12.10 复工

12.10.1 发包人可自行决定接管中止的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保护、储存、看管工作,如该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已由发包人接管,则该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损失或损毁风险应转移至发包人。

12.10.2 在收到发包人复工的许可或命令后,双方应共同对受中止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负责对可能已在中止期间发生的工程和(或)其任何部分的磨损、缺陷或损失进行补救。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因中止引起的适当费用,经发包人合理批准后应加入合同价格内。

12.10.3 若发包人依照本款接管了中止工程的风险和责任,该风险和责任应在承包人收到该部分工程的复工许可或命令后转归承包人承担。 12.11 中止导致提前终止 如果第12.6款所述的中止持续达60天,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申请复工。如在提出这一要求后30天内,发包人没有发出复工许可,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中止影响的部分视为根据第14条规定的删减工程。若整个工程中止持续达120天以上,承包人可以根据第17.1款的规定通知发包人提前终止本合同。

13 责任限额 13.1 违约金限额

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对发包人所负的所有性能保证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总额累计不应超过专用条款所述的限额(以下简称 “违约金限额”)。本款不得被解释用来限制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义务和责任。 13.2 间接赔偿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或其为工程提供设备、材料或服务的承包人(或分包商)或其代理人都不对另一方或另一方的任何承包人(或分包商)或代理人以合同、侵权行为、保证形式或其它形式引起的任何特殊的、间接的、意外的损失或损害(以下简称“间接损失”)承担责任。同时,每一方特此免除对方及对方的承包人(或分包商)和代理人承任何此类责任。但本款规定不免除承包人的下述义务:

(1)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和性能保证违约金的义务;

(2)修理或更换机组的任何部分以达到最低性能指标及符合法律规定的义务; (3)本合同第18条下的承包人的赔偿责任。 13.3 承包人的累计责任

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如何规定,承包人就其履行本合同项下所要求的服务而对发包人承担的在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无论是以合同、保证或其它形式引起的累计责任不应超过专用条款规定的责任限额。但该责任限额不适用于承包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第三人财产或人员伤亡而被要求做出的任何赔偿的责任。

14 变更和调整 14.1 变更权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发包人可自行或根据承包人的建议通过发布指示的方式,提出变更。未经发包人的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变更。

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递交一份建议书而随后又决定不进行变更,则承包人为此导致的费用(包括设计服务)应得到补偿。

14.2 承包人建议

如果承包人认为需采取涉及变更的措施,且该措施采取后: (1)加快竣工;

(2)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和运行的费用, (3)提高发包人工程的性能指标等级;或 (4)给发包人带来其他利益。

承包人可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此类建议一旦经发包人同意或确认,即构成本合 同项下的变更。

此类建议书应由承包人自费编制,并应包括第14.3.1款所列内容。 14.3 变更程序

14.3.1 当发包人在发出变更指示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建议书,承包人应尽快做出书面回应,或依据14.3.3款提出他无法照办的理由,或提交一份建议书,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建议的设计和(或)要完成的工作的说明,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 (2)根据第12.2款和竣工时间的要求,承包人对进度计划做出必要修改的建议; (3)承包人对调整合同价格的建议。

(4)该方案对工程性能保证指标中的一项或多项可能产生的影响。

14.3.2 承包人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进行变更时,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变更申请(以下简称“变更申请”)。变更申请应包含足够的文件以使发包人能够确定:

(1)有必要进行此类变更的因素; (2)变更对合同价格可能产生的影响;

(3)变更对进度安排和竣工日期可能产生的影响;及

(4)发包人就该变更可能要求的其它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和劳动力成本资料)。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变更申请后,应尽快给予批准、不批准或提出意见的回复。 14.3.3 如果发包人决定进行前述第14.3.l款或第14.3.2款所述的变更,则应向承包人签发一项要求其进行任何此类变更的指示。

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发包人发出的每项变更指示,除非其即时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说明(应附详细根据):

(1)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要的设备和材料; (2)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或适用性;或 (3)将对工程的性能指标产生不利的影响。

发包人接到此类通知后,应做出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人。 14.4 工期和价格变化 14.4.1 进度变化 对于因变更所引起的工程进度和竣工日期的调整由双方协商确定。

14.4.2 合同价格变化

因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变更的内容和数量,根据下述方法确定,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时除外: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双方协商变更合同价款。 14.5 因法律变更的调整

在本合同生效日后,因适用法律的任何变更而必须进行的任何变更,应被视为本条项下的调整。

适用法律如有改变(包括实施新的法律,废除和修改现有法律),或此类法律的司法解释有新的变动,对承包人履行合同的义务产生影响时,合同价格应考虑由上述改变造成的任何费用增减,并进行相应调整。

如果由于法律的改变,使承包人已(或将)遭受工期延误和(或)已(或将)招致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并有权根据第23.2款【承包人索赔】的约定提出索赔。 14.6 承包人错误

不论本条中是否有任何相反规定,在改正承包人或其分包商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出现的错误、疏漏、瑕疵或缺陷时,发包人将不签发任何变更指示,也不对合同价格、竣工日期、进度付款时间表、工程进度表或性能保证指标进行任何调整。 14.7 证明文件

承包人因本条项下的变更而要求对合同价格、竣工日期、进度付款进度表、工程进度表、性能保证指标中的一项或多项进行调整时,应向发包人提供充分的证明文件以使发包人能够就该要求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做出判断。这类证明文件包括分包商提供的发票和承包人对该变更所作的预算及预算的依据。 14.8 争议未决时的义务继续履行 根据本条进行的变更以及根据该变更所作的修改应于变更指示签发之日生效。无论双方是否有争议,承包人均应在发包人签发相应的变更指示后及时履行该变更。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对合同价格或其它因素做出初步调整(如必要时)以反映发包人承认的增减量,争议解决后双方应根据争议解决结果对上述因素做出最终的调整。

15 合同价格和付款 15.1 合同价格

除非在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合同价格为承包人依合同履行全部义务,以及为正确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价款;

(2)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依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3)承包人应支付根据合同要求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14.5款【因法律变更的调整】说明的情况以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税费的变化而进行调整。 15.2 预付款

发包人应按本款和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预付款应作为承包人用于动员和设计的无息贷款。除非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承包人在取得预付款前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金额与预付款相同的银行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每次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进度付款中扣回。预付款扣回的起始点及每次扣回的比例由合同专用条款加以规定。如发包人某次应付给承包人的进度付款少于其有权扣回的预付款金额时,差额部分可在下一次付款时一并扣回。

承包人应确保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被发包人全部扣回前一直有效,但其总额可根据发包人扣回的金额逐渐减少。如果预付款保函中规定了期满日期,而在期满日期前28天预付款尚未被全部扣回,承包人应将保函有效期延至预付款被全部扣回为止。 15.3 进度付款

15.3.1 进度付款的计算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方式,对其每月所应得到的进度付款进行计算,并在每月末后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月付款申请单。

月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1)上月已实施的工程和已提出的承包人文件的价格(包括各项变更,但不包括以下(2)至(6)项所列工程)

(2)按照第14.5款的规定,由于法律变更应增减的任何款额; (3)发包人有权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4)发包人有权扣回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本合同发包人有权扣除或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其他款项; (6)根据合同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其他款项。

月付款申请单应随附工程月进度报表和有关的计算资料。 15.3.2 进度付款的支付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月付款申请单及随附资料后应对其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的进度付款金额,有疑问时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派人共同复核。发包人在对承包人提交的月付款申请单及随附资料进行审核后如无异议,应在收到上述文件后10日内向承包人支付进度付款,但有权扣除以下款项:

(1)如果承包人供应的任何设备、材料和完成的工作不符合合同要求,在根据合同修正和更换完成前,发包人可以扣发该修正或更换所需的费用;和(或)

(2)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发包人可以在该项工作或义务完成前,扣发该工作或义务的价值。

如果发包人经核后确认应向承包人支付的金额与承包人要求支付的金额之间有差异,则发包人仅有义务按经其确认的金额进行支付。承包人可以按本合同有关规定提起争议解决程序。

15.3.3 进度付款的修正和更改

发包人有权对其发现的以往月进度付款的错误、遗漏和重复进行修正和更改;承包人亦有权提出此类修正和更改的建议。经双方同意的此类修正或更改应列入月进度付款予以支付或扣除。 15.4 延误的付款 如果承包人没有在按照第15.3款规定的时间收到付款,承包人有权就未付款额按照本合同规定的逾期付款率向发包人收取逾期利息。 15.5 拟用于工程的设备和材料的支付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在具备下列条件时,承包人有权获得尚未运到工程现场的设备和材料的价款:

(1)该设备和材料己按发包人的指示,标明是发包人的财产;或

(2)承包人已向发包人提交上述设备和材料已投保的证据和按发包人要求格式签发的、数额与该项付款相同的银行保函。

承包人可将上述设备和材料的价款列入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由发包人连同月进度付款一并支付。

15.6 质保金的扣留及支付 发包人在支付进度付款时,将按专用条款规定的比例扣取该期应付款额的一部分作为本合同项下的质保金。

发包人应在工程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将质保金的前一半付给承包人,并在质保期满后30日内,将剩余质保金付给承包人。

但如果根据第9条和第16条的规定尚有任何未完成工作,发包人应有权在该项工作完成前,从质保金中扣留完成该工作的估算费用。 15.7 竣工报表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接收证书后20天内,应按照第15.3款的要求,向发包人递交竣工报表并附证明文件,一式六份,竣工报表中应详细列出:

(1)根据合同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 (2)承包人认为应付的任何其他款额;

(3)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规定发包人应向其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的估计款额。估计款额在竣工报表中应单独列出。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表后如无异议,应向总承包支付竣工报表中所列的款项。

15.8 提前终止时的付款

15.8.l 除非本合同因第17.2款所述的原因而提前终止,否则,一旦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服务提前终止时,承包人应有权获得下列款项(以下简称“提前终止付款”);

(l) 经一家由发包人选定且承包人合理接受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认定的、到提前终止日止承包人按本合同要求履行服务时必须且不可避免发生的而发包人以前未予支付的一切费用;和

(2) 承包人实际发生的用于购买构成工程一部分的设备、材料、装置或其他必需物品,而又未从发包人处得到实际支付的一切费用,但条件是这些设备、材料、装置或物品应经发包人确认,且其所有权及相应的转让文件应在工程现场一起交付给发包人。

承包人应签署并向发包人交付所有文件以使发包人能获得承包人在所有购买订单、担保及其它合同中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并以此作为发包人支付提前终止付款的先决条件。 15.8.2 提前终止付款的核实 承包人应在提前终止部分或全部服务后的9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所有发票和其它证明文件,该类文件应足以使发包人能够核实服务提供的情况和与此相关的承包人费用,并确定按上款应支付的提前终止付款。除非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否则提前终止付款不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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