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2022-04-16

评职称或毕业的时候,都会遇到论文的烦恼,为此精选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论文(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

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篇1: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摘要】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保护知识产权,推动科技创新,其本身作为一种激励制度是从保护知识成果创造人收益的角度出发,调动其科学研究和技术发明的制度。因此,唯有通过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激励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的有效运营,才能保证科研人员的创新动力。针对目前我国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强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现状,笔者认为,应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中,应坚持以人为本,为科研人员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从意识的提高到制度的完善,从组织的构建到科学的运营,通过政策、法律、组织、经济等多种手段,建立起一个对知识产权进行激励的功能体系,以激励科研人员不断创新,消除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瓶颈,从而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关键词】知识产权;体系;以人为本

一、加强知识产权法规体系建设

知识产权制度是科研机构提高科技、经济竞争力的法律武器,是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实现技术创新的重要保障。完善的规章制度是能否规范、有效地保护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关键。在职务发明的立法指导思想上进行改变,应改变现行的“雇主优先”原则,实行“雇员优先”原则,在事前,允许单位以及发明人以契约的形式来分配利益以及权力的均衡,充分保护职务发明人的权利,从而提高科研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及主动性。对于职务发明的奖励措施进行修改,根据国家鼓励创新的原则,在定发明人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前提下,结合所创造研究出的社会价值对职务发明人进行进一层次的奖励,同时大幅度提高对此类发明的奖励标准。另外,加强高校法规体系建设。首先,要严格按照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特别要规范职务成果产权归属;其次,明确技术合同签订的规范性,对术合同的审批工作不断加强以及完善,明确学校与科研人员各自的权利归属,平衡好二者的利益问题;第三,各学院主管领导对技术合同的审查工作一定严格执行,加强合同管理,对于项目发展的要求一定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执行,并进行验收或鉴定,规范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第四,科研人员对技术合同的签订应该严格进行审查工作,确保技术合同初始的准确性,为两者的权利平衡最好保障工作。科研人员可把其科技成果的技术交底书提交给学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相关管理人员对其法律性和权利均衡进行评估,保障最终的利益平衡。

二、普及知识产权教育,加大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力度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学法、知法、懂法才能守法、用法。目前,在高校谈到“知识产权”这个概念几乎人人知道,无论是科技人员还是相关管理人员对于知识产权的具体内容了解的几乎很少,大多数人都是通过网络、媒体或者是自学来了解知识产权,很少人进行过系统及专业的学习,对于能够拥有知识来权战略思维的指导科研工作的人才更是奇货可居。这种状况远远不能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知识产权学习的重要性就迫在眉睫,对于科研机构而言,各层面上进行全面深入的渗透。我们的旧观念应该随之改变,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这不仅是做好知识产权工作的关键,而且也为促进技术创新,提高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进行科技研究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应熟知《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宏观调控规划;提高管理者地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相关发展观念。通过相关媒介加大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

三、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为科研人员提供组织保障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开展及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问题不仅涉及到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更加强对策略和技巧的应用。因此,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市场经济相协调的统一的科技成果管理体制非常迫切。结合实际,我们应该积极将现有的成果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科技开发管理资源进行整合,成立类似美国OTL形式的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直接向主管科研的总设计长汇报工作,对所有机构和高效科研单位所产生的科技成果的登记、申请专利、技术转让、专利许可、商标许可等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和全方位服务。

另外,政府加大投入力度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是后盾。科技研究最基本的问题就是经费有限,缺少政府的投入会使得研究人员丧失创造性和积极性,更何况国民经济的科技进步投入规模小的话,会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因此在科技研发阶段建议政府加强高校和科研机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方面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为科研人员创新提供物质基础,从而有效防止知识产权的流失,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值得一提的是,我们时刻要有发展的眼光来思考问题,每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立法的不断完善以及人们的法律意识都是一个不断完善及发展的过程,并且和本国经济的发展以及科技成果的完善程度是密不可分的。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但这些问题正在受到相当的重视并且以及得到大力的发展与解决。我们要相信,只要我们发现了这些问题的存在并且能够认真总结研究,问题总会得到解决,来自各国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都将在中国受到保障,所有侵权和假冒的行为都将被依法处理。但是由于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世界性的特征,所有他要求各国通力合作,最后才能达到我们想要的效果。

作者:李焕中

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篇2:

科技成果的界定及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在科学研究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包含着众多的内容,在我国现行的科技成果管理体制下,对获得的科技成果应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没有有效的保护手段,科技成果将无法得到保护。

关键词: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

科技成果的概念在我国的科技管理体制下已经存续了多年,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烈的当今时代,由于科技成果的概念产生于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其所包涵的内容并非全部得到我国现行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对于科学研究过程中产的科技成果,应该在现行法律规定之下寻求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一、我国科技成果的界定和分类

科技成果,是科学技术成果的简称,指对科学研究课题通过调查考察、实验研究、设计试验和辩证思维等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成果[1]的统称,属于科学技术这一特定范畴内的智力成果。科技成果的界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61年4月22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10次会议)通过并发布试行的《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从中可以看出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科技成果主要是指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的新产品、新工艺。

此后,原国家科委于1978年11月颁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中把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分为三类:(1)科学成果即自然科学方面的具有创造性的理论研究成果;(2)技术成果指使生产多、快、好、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3)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阶段成果。这是首次对科技成果进行分类。

在1984年2月颁布的《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中又明确了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是:(1)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2)在重大科学技术研究进行进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3)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4)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5)为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而在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将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拓宽为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以及软科学研究成果;并且还规定了不要求一切科技成果都进行鉴定,规定了三种视同鉴定的情况。此种划分已被沿用至今。

原国家科委于1994年10月26日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还明确指出:“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并规定:“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对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2)软科学研究成果;(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也就是说,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只是应用技术成果,科技成果涵盖的范围超出了鉴定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明确了技术成果的一般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对技术成果所包含的内容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总的来看,科技成果是人类的智力劳动产物,与有形物有很大差别。科技成果完成后,其内涵价值基本确定。

二、科技成果权的概念、性质

由于立法规定的粗简,人们对于科技成果权的性质、内容和特征,尤其是对于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权与知识产权三者之间的关系缺乏正确认识。

科技成果权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在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中出现:“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①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此后,在1993年10月1日实施的《科技进步法》第60条规定中也提到了科技成果权:“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从该条规定来看,“科技成果权”与技术秘密也属不同的概念。此外,在《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中关于知识产权的第97条第2款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作为《民法通则》知识产权这一节中的一个条款,可以理解为《民法通则》把科技成果当作一种知识产权,但是,现阶段的知识产权法中并没有针对科技成果制定专门的法律。在制定《民法通则》时,我国尚处在计划经济体制,生产、科研和应用等都依靠国家计划,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科技成果无偿使用,而知识产权源于“特权”,是法律授权获得的一项民事权利,从而造成了作为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却无法得到知识产权法的直接保护,科技成果权与发现权、发明权一样,实质上是一种有权获得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权利,与受专门法律保护的其他各项知识产权不同,并不是一种智力成果专有使用权,不具有其他知识产权的专有财产性质。

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可以依照《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科技进步奖励条例》的要求申请科技成果的奖励,科技成果的权利范围不像专利权那样与现有技术可以明确区分。有专家在解释我国科技奖励制度时指出:“获得自然科技奖励的公民,将对其科学发现享有发现权,获得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将对其发明创造享有发明权,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公民,就对其完成的科技成果享有科技成果权。从权利性质来讲,发现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属于精神权利。”[23]

三、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保护

通过科学研究活动取得的科技成果,不论成果价值多大,就目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法律来看,均不能直接产生独占权利,科技成果要想获得法律保护,必须通过获得其他知识产权的方式进行保护。从一定意义上讲,科技成果首先要通过某种途径依法确认才能产生相关的知识产权,也就是说,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属性都有一个依法确认的过程,不是科技成果自然产生的,更不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声称”的。科技成果是重要的无形资产,但要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才能具备财产权特征,一项科技成果可以拥有多项具备财产权特征的知识产权,但拥有科技成果不等于自动拥有了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类法定权利,它必须依法产生,任何人不能随意宣布自己拥有某项知识产权,不能宣布自己是某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所有知识产权都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才能得到确认。科技成果是产生知识产权的源泉之一,知识产权是保护科技成果的手段,科技成果中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条件的应当采取知识产权形式的保护。知识产权本来就是工业经济时代为保护和促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商品化而诞生的一种新型权利,是人们对创造性智力活动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其本质是一种智力产品在市场交易中获得的经济权利,其产生、行使和保护与市场紧密结合。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根据先申请原则来确定的,如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从而使其享有一定期限的独占权,法律上承认知识产权这一权利从一开始就是为了有目的地保护权利人的独占性。

由于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权的客体均是科技成果,两者存在着重合或交叉,但是,知识产权不等同于科技成果权,科技成果广泛存在于知识产权之中,或者说知识产权保护那些需要保护的科技成果,两者是包含、重叠和交叉但不是全部的关系。至于科技成果应该采取何种知识产权方式来加以保护,则应根据具体的科技成果类型来确定合适的保护方式,不管以何种方式来保护科技成果,各种权利的性质、范围和边界是不相同的。

科技成果获得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是知识产权法。依据知识产权法,对科技成果进行产权界定,使其成果的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科技成果的独占权,并享受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效益,是调动企业、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科技创新积极性的重要保证。只有使科技成果取得专利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得到保护,才能最终形成自己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一种鼓励创新、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利益的激励机制,是一种成果权属机制,其植根于市场经济,以明确界定知识成果的产权并为之提供有效保护为其主要特征。

从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来看,科技成果若不申请专利,将得不到国际承认,而且国外法律中也没有“科技成果权”这个概念。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则是界定相关产权,明确产权的范围与归属,从而实现科技成果的产权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表明:世界上90%~95%的发明能够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并且许多发明只能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可以说,专利文献几乎记载了人类取得的每一项新技术成果,它融技术、法律、经济情报为一体,是世界上反映技术发展最迅速、最全面、最系统的信息资源。[4]由此说明,其他国家、尤其是科技发达国家十分注重用专利来保护最新的科技成果。在全球科技经济、法律体系等一体化趋势日趋明显的大环境下,我国现行的科技成果管理体制不具有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对获得的科技成果应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没有有效的保护手段科技成果将无法得到保护。

从法律上看,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是明确的,科技成果的范畴涉及科学技术领域内一切智力劳动成果,并非所有科技成果都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有些则不能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如专利法中对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均不授予专利权①,而以上这些均可纳入科技成果的范畴。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将随之扩大和增加,但采取何种保护方式应由法律来规定。由于新技术的进步所带来的新的技术成果,可以通过扩大解释现有的知识产权特别法律,将其纳入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内。例如,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就是通过重新定义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概念来实现的,也可以制定专门的法律加以保护。我国现阶段对计算机程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的保护,均有法律保障,这些成果广义上都属于科技成果的范畴。随着新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域也将会进一步得到拓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新的客体、新问题,必须通过法律修正和新的立法使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丰富和发展,以适应知识创新时代的需要。

四、结论

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表明,并非一切科技成果都可以成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也不尽相同。科技成果的范围十分广泛,能够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只是其中符合法律要求、具有创造性和单一性的部分。对具有创造性的科技成果能否授予知识产权,还要取决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国家政策和科技发展水平。对于列入某种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保护范围的科技成果要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才能取得知识产权。

参考文献:

[1]曹昌祯.中国科技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69.

[2]段瑞春.关于科技进步法的主要制度[J].中国科技论坛,1994(3):68.

[3]郭庆存.“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性质及立法的思考[J].科技与法律,1999(01):4243.

[4]黄勤南.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76177.

(责任编辑张月红)

Defining of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and I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L Zhiying

(Nanjing Forestry University, Nanjing 210037, China)

Key words: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吕志英

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篇3:

专利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摘 要: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本文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性入手,首先分析了我国现阶段专利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然后提出了相应的措施完善专利技术知识产权机制措施。

关键词:专利技术成果 知识产权保护 完善机制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现阶段,企业竞争优势逐渐从他的市场地位转化为所拥有的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增强可以刺激增加自主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创新加速自身技术进程,从而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因此需要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专利技术成果加以保护。

1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我国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以法律形式对各种专利技术成果进行保护的有效制度。有力的保障了专利技术成果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科技发展的促进作用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促进科技成果的产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法律形式保障发明者在一定时期内对专利技术成果拥有排他的独占权以防止他人任意实施,并通过转让或自己实施生产而取得经济效益,从而进一步调动知识创新者的积极性。

(2)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够促进科技成果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仅促进了科技成果的交易,从而促进了科技资源的有效利用,还可以有效的降低科技创新主体的研发成本。创新是国家、民族进步的灵魂,只有不断创新,才能使国家兴旺发达,在国际市场上站稳脚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够显著提高个人或集体组织学习的积极性,进而促进创新能力的提升。专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就是要保证发明创造,保证新技术新产品在市场上拥有独占权,取得发展的优势。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保护了发明创造成果,查处假冒专利,打击侵权行为,不断激励技术创新。搞好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市场繁荣发展。

(3)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科技发展具有一定的保障作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通过法律手段规范保护专利技术成果,首先,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通过对侵权人的惩罚来保护创造者得权益不受侵犯;其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通过授予专利技术成果创造者一定的权利来激发创造者得积极性;再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通过设立知识产权交易制度而帮助创造者实现其利益。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促进了良性技术创新机制的健康运行,形成了一种科技技术发展的公平竞争环境。

(4)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科技发展具有引导作用。专利技术成果制度设立了公开程序,有效的促进专利技术成果在社会公众之间交流与发展,不仅保护了所有者,还鼓励创造者公开自己的发明创造,维护了科学思想的自由流动。

2 我国专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专利技术成果保护是智力活动经过一定法律程序获得相应的专利权的过程。目前我国专利申请发展不均衡,专利技术保护不尽人意。

(1)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意识淡薄就是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不懂或者不承认专利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的商品价值。对于属于自己的技术不懂得谋求专利法的保护,属于他人的专利不是毫无顾忌的擅自使用就是不肯支付专利技术成果的应有的费用,导致专利申请量低下、侵权、假冒专利案件频繁出现等问题。有的还可能会造成国际纠纷,导致严重经济损失。

(2)未能建立健全的专利技术体系。好的结构体系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高效运行的重要条件。我国已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确立了知识产权的重要位置。但是一些城市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地市及县区一级都没有专设机构和专管人员,特别是一些大型企业,也没有专人管理专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事宜,一些机构企业没有设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管理制度,当出现权属问题、侵权问题或者合同纠纷时,往往会造成专利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的流失。有些单位即使有管理制度也不实施,而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几乎没有对技术创新人员的管理规定。

(3)不重视对知识产权保护知识,造成大量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的流失。目前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差,首先,很多企业都没有建立自己的专利成果品牌意识,不注重商标的保护,常常会发生一些知名企业的驰名商标被不法商人抢先注册的现象。一些企业的专利技术成果好,但是不申请商标注册,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其次,由于我国专利保护制度实行时间不长,造成专利意识较弱。许多企业即使开发研制了适于企业发展的专利技术成果,但是不主动寻求知识产权保护。

3 完善专利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1)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专利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重要法律,成为国家技术创新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促进专利技术成果的发展,不经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还要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充分发挥政府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能。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协调和领导作用。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教育。为了加强专利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首先就要提高从事知识产权保护人员的科技素质,如果知识产权队伍素质得不到提升,就很难搞好知识产权工作。因此,对从业人员进行培养教育,加强各类学习,建立持证上岗制度。其次,要增强各级政府领导的知识产权意识。对各级政府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知识和法规的培训要有计划的进行,提高政府领导对专利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

(3)完善专利法,加强专利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成立执法队伍,依法查处专利技术成果的各种侵权行为,依法处理专利纠纷案件,对侵犯专利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有效的进行惩处,切实保护专利技术成果创造者得合法权益,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企事业单位技术创新的主要内容,把专利工作列入科技管理过程的一部分,建立健全的适应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列入科技计划的专利技术开发项目,在立项、研发以及项目开发完成后,都应该向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的专利检索报告,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创造科学严密的专利技术开发操作程序。

4 结语

我们应该清楚在任何情况下知识产权保护是鼓励创造、工业化和投资的一种手段。尽管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加速专利技术成果实施难度很大,影响制约因素很多,因此不仅要制定专利技术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实施策略,使知识产权意识不断强化,更重要的是要建立鼓励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的综合机制,不断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充分利用现有专利技术,并不断完善创新机制,更大的激发企业生机活力。

参考文献

[1] 孙斌,彭纪生.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与创新政策的协同演变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0(1):33~35.

[2] 李兵,佟仁城.研究机构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管理评论,2003(8).

[3] 韩玉雄,李怀祖.关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定量分析[J].科学学研究,2005(3).

[4] 李若洋,李军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综述[J].法制与社会,2009(7).

[5] 易敬德.强化知识产权意识保护技术创新成果[J].科委工作,2008.

作者:王静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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